新刑诉法常用法条

2022-08-08

第一篇:新刑诉法常用法条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

【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 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

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

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

一、立案(受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受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六、调取证据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七、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八、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九、拘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一、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十二、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十三、没收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四、对保证人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解除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六、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七、解除监视居住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八、拘留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九、延长拘留期限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十、提请逮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二十

一、逮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十

二、释放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十三、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十四、鉴定聘请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十五、鉴定意见通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十六、撤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十七、移送起诉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二篇:新刑诉法学习心得

11月,我所组织有关新刑诉法修订实施后的学习讨论活动,共组织学习两次,由主持,全体律师共同参加。各位律师在认真学习新的法律规定之余,结合自身实务经历,对本次新刑诉法修改的意义和利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 11月16日,净源所开展“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确立与“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刑诉法不仅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与一般人同等的人权,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法条,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而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之前一直是盲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非法证据断案很多都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人权遭侵犯有关。本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所里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对此感慨颇多,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寻求律师帮助,然而,迫于法律的规定,律师此时无从介入,仅能提供友情的法律建议,造成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很鲜活的一个案例就是某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三个多月后移交检

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实施辩护,则这样的情况很可能就会避免。

在盛赞这一修改的同时,也有律师强调,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很可能产生一些无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毁灭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况。对此,诸位均表示这除了考验律师的职业操守外,立法者肯定亦会考虑到,后续的相关监督措施相信能对此加以约束。

二、11月23日净源所开展刑诉法有关证据方面新规定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新刑诉法确立的 “明确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和“ 证人强制出庭”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证据一直是律师办案的核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处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证据采集方面更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近些年来发生的“躲猫猫”等事件产生了大众对此的一致呼吁。而本次新刑诉法中“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衍生出的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方面对抗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

而“证人强制出庭”引发了与会学习律师的热烈讨论,新规定对于迅速、有效地审理刑事案件无疑有重大意义,公民亦应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与之而来的是: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采取拘留等处罚是否合适?对证人的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新的相关规定出台。

本次学习同时就新刑诉法有关办案期限和重审一次为限、重审不

加刑的规定进行讨论,特别是后者,是规避当前各地存在的一案多次重审、最终判决迟迟不能生效现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两次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本所各位律师熟悉新法之规定,对于本次修改案的重大突破都表示赞赏,但同时仍然认为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三篇: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一、 多项

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BD )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

(ABCD) 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C.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 D.分别看管的原则

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二、 判断

1、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2、 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3、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

4、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 (×)

5、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单项

1、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主体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 ) A.缓刑、假释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C.拘役的执行机关是看守所

D.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下列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A.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B.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C.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D.死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3、下列关于时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A.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B.原审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C.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死刑执行停止的情形不包括

( C ) A.张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立功的 B.李某在执行前被发现曾在羁押阶段流产的 C.吴某在执行前将全部家产捐给国家的 D.王某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5、下列选项中哪项符合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 D ) A.甲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B.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故意伤害罪的,应当在两年考验期满后执行死刑

C.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D.丁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不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C )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7、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B )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8、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 D ) A.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陈某疾病已经痊愈且刑期未满 B.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马某被发现系自伤自残

C.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周某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刘某被发现怀孕

9、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不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 D ) A.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B.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C )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C.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D. 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11、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选项正确的有:

( A ) A.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均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C.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D.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不包括:( B) A.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B.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C.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D.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乙言语挑衅,被告人甲用拳脚对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B ) 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4、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王一,以下程序正确的:

( A )

A.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B.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应当询问诉讼参与人

15、王某(女,17岁)犯盗窃罪,在对其进行讯问和最后陈述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 B ) A.应当通知其学校老师到场 B.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C.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D.最后陈述后,其辩护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16、下列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D ) A.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到场的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应当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7、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B )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18、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C ) A.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C.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下

19、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

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 C )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决定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1、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形为:

( D ) A.王某(19岁)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

B.李某(17岁)在考验期内未经决定机关同意去外地打工 C.冯某(20岁)在考验期内经考察机关批准去外地出差 D.胡某(16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2、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C.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3、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D ) A.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均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B.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犯罪案件可以适用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三年内曾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D.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

24、下列哪类案件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 ) A. 侵犯著作权罪 B.侵犯通信自由罪 C. 交通肇事罪 D.盗窃罪

25、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A )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6、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 B )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D.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27、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管辖和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B )

A.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8、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D ) A.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措施

B.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D.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9、被强制医疗的某甲现经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以下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是:

( D ) A.某甲自己 B.强制医疗机构 C.某甲的舅舅 D.公安机关

30、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 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C.只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供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篇: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政治处 于海燕

5月8日听了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专题辅导后,使我又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使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以消解,化解了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次的修改条数之多、修改比例之大,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修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透过修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也可以切实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总基调原则,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等等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它为我国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依法治国带来了新动力。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学习新刑诉法规定,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到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第五篇:新刑诉法对交警的影响(精选)

新刑诉法对交警的影响

2013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了。对比旧的刑诉法,改动挺多,对交警来说,主要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讯(询)问制度的变化

1、新法条:第三十三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旧法条: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务变化: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要加问一句“问:你有权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听清楚了吗?(你请律师吗?)”

2、新法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要加问一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你听清楚了吗?”

3、新法条: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旧法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实务变化:刑事案件中,讯问、询问未成年人,一定要通知监护人到场。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要有一名女警参加。

二、强制措施的变化

1、新法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

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旧法条: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实务变化:增加了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口头传唤的权力,但要在讯问笔录里面注明;特殊情况下,延长了传唤的时间。

2、新法条: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旧法条: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实务变化:犯罪嫌疑人方以前只能申请取保候审,现在可以申请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了。

3、新法条: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旧法条: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实务变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遵守的义务多了一项。增加了执行机关对被取保人权利限制的权力。

4、新法条: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对于被监视居住人,侦查机关可以进行通信监控、电子监控。

三、证人作证制度的变化

1、新法条: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以后办公经费多了一项,证人作证补助费。

2、新法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执勤民警有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3、新法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对于法院来讲,证人作证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所以,法院通知我们民警出庭作证,民警就不得推诿拒绝出庭。另外,我们侦查机关对于证人不配合作证的,目前依然无明确直接的规定。

四、辩护制度的变化

1、新法条: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旧法条:侦查期间,律师不能介入。

实务变化:律师的权力大幅度的增加了,以后面对律师的机会也增加了,也是我们必须要谨慎处理的事情。这里面涉及的东西很多,期待上级能出台明确的指引。

2、新法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侦查终结前,如果律师有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3、新法条: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以后移送案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4、新法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旧法条: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实务变化:以前未成年人没有请律师不关我们的事,但是现在新法规定,我们侦查机关也要通知司法局委派律师了。

五、侦查手段的限制

1、新法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旧法:没有。

实务变化:限制了技侦手段的使用范围,只有特定的案件才能使用技侦手段。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以后都不能用技侦手段了。

六、增加了和解制度

1、新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旧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实务变化:危险驾驶案不能和解。和我们有关的就是交通肇事案。

2、新法条: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旧法条:没有。

实务变化:对于调解成功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后侦查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1、新法条: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旧法条:侦查期间,律师不能介入。

实务变化:律师的权力大幅度的增加了,以后面对律师的机会也增加了,也是我们必须要谨慎处理的事情。这里面涉及的东西很多,期待上级能出台明确的指引。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规定,值得引起重视。特别是“案件有关情况”是指那些情况?可能是指“涉嫌的罪名”成立的情况,也就是说事故事实、相关证据、责任认定。排除以上任何一点,都不会涉嫌犯罪。如果是这样,就等于说向律师通报全部案情。

1、新法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旧法:没有。

实务变化:限制了技侦手段的使用范围,只有特定的案件才能使用技侦手段。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以后都不能用技侦手段了。

难道说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案件,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我以为:只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新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旧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实务变化:危险驾驶案不能和解。和我们有关的就是交通肇事案。

危险驾驶案也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拘役属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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