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03-25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上半年我国燃气爆炸事故分析报告

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389起(同比增长2.4%),共造成500余人受伤(同比增长11.1%)、58人死亡(同比增长93.3%)。其中居民用户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率为64%,饭店、商户发生率为23%。另外,2017上半年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116起。

图1

图1显示,5月份为上半年燃气爆炸事故高发期。2017年5月共发生100起燃气爆炸事故,较去年同期增长25%。夏季天气炎热,给燃气爆炸事故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醒广大燃气用户,在夏季高温时期做好自检,定期更换老化的软管。特别提醒一些粗心大意的居民,外出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厨房是否在煮东西,做到人外出火灭阀门关,以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引发小火酿大灾,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图2

图2显示,2017上半年燃气爆炸事故高发省份为江苏(58起)、广东(43起)、浙江(35起)、山东(27起)。江苏省燃气爆炸事故发生次数依旧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希望江苏省燃气主管部门及经营企业能够警钟长鸣,加强安全用气监管和宣传工作。

图3

图3显示,2017上半年发生在居民家中的燃气爆炸事故为247起,同比增长2.06%,饭店、商户发生91起,同比增长3.41%。

图4

图4显示,2017上半年发生在居民家中的燃气爆炸事故占比为64%,饭店、商户23%。

图5

图6

由图5和图6可知,多数事故在爆炸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明确事故原因。根据以往事故分析得知,90%的燃气爆炸事故均是由于使用不当、阀门、胶管等原因而造成的,因此日常生活要养成勤检查的好习惯,一旦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整改,千万不可铤而走险私自改动燃气设施。

2017上半年十大燃气爆炸事故排行榜

1、山东金誉石化爆炸 数公里外有震感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装卸区的一辆运输石油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2、原平市一宿舍发生天然气使用不当中毒事件

2017年5月6日,原平市工程路饲料公司宿舍发生一起因天然气使用不当造成的四死一伤意外中毒事件。初步判断是本户人员使用天然气不当,没有及时关闭操作开关,造成烧焦灶具及笼内食品产生有害气体后中毒身亡的。

3、上海一四层楼房天然气爆炸 4人死亡

1月11日20时53分,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110报警,杨浦区控江路398号一幢四层楼房二楼、三楼的外立面坍塌。接报后,公安、消防、燃气、120等单位迅速到场处置。经初步了解,事故疑似天然气泄漏引发,造成4人死亡。

4、哈市居民自杀引发燃气爆炸 致3死4伤

5月4日凌晨2时45分,哈尔滨市南直路进步小区发生天然气爆炸。经哈尔滨市道外区相关部门初步调查了解,系现租户崔某点燃天然气自杀导致,已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5、上海一饭店发生燃气事故 3人身亡

2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上海市汶水东路530号一面馆发生意外:饭店内疑发生燃气爆燃,导致3人不幸身亡。

6、南京一月子会所发生爆炸致2死8伤

6月8日上午,位于江苏南京鼓楼区江苏路30号江苏康达母婴月子会所食堂发生爆燃事故。经消防支队现场勘验,系液化气泄漏爆燃事故。2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伤亡人员无孕妇和儿童。

7、厦门同安一卤料店发生煤气爆燃

6月20日傍晚,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桥路口的一家卤料店发生煤气爆燃。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共造成三家店面受损,两人身亡(一男一女),另有三名过路人员受皮外伤。

8、延安一石化企业失火后发生爆炸 造成2死3伤

1月4日晚6时40分许,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延濮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失火,火灾发生后,延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组织消防人员前往救援。目前,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身亡,3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该厂主要从事石油油气加工。

9、苏州一民宅突发液化气罐爆炸事故 致两人身亡

5月10日夜间,苏州市姑苏区一处民宅突发家用液化气罐爆炸事故。记者从当地政府及警方处获悉,事故致4人受伤,其中2名重伤人员送医抢救无效身亡。据介绍,发生液化气罐爆炸事故的地点位于长鱼池9号民宅,事故造成3间房屋倒塌。救援人员在现场发现,有4人在事故中受伤,其中3人重伤,1人轻伤。截至次日凌晨3时多,2名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成都发生燃气泄漏燃烧事件

5月21日19点35分,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道华逸路新城小区新城饭店发生天然气燃烧事件,并引发燃烧,至20时8分大火被成功扑灭。事故造成13人受伤。截至2017年6月1日,有1名危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管道燃气用户,请您一定要做到:

1、经常检查燃气灶具胶管两端连接是否牢固,避免胶管松动、脱落造成燃气泄漏。

2、经常检查燃气胶管的质量和状态,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及时更换,燃气胶管应两年更换一次。

3、使用燃气时要注意通风,有人看管,长时间不使用燃气要关闭表前阀门。

4、发现漏气情况,要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开灯,开关电器、动明火,到户外拨打供气单位的抢修电话或110报警报修。

5、不得擅自拆改、包封燃气管道设施,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6、应配合燃气企业依法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7、请使用带有熄火保护功能的安全型灶具和丝扣连接不锈钢波纹管,避免意外熄火漏气和胶管脱落漏气事故的发生。

8、如果察觉或怀疑燃气泄漏,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屏住呼吸,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保持通风;切勿开关电器或动用明火,如有必要请立即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热线;如果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千万不要去按门铃,不要打开电灯,也不要拨打手机——家中的电器开关、电源插头,以及手机电磁波等都可能变成将泄漏燃气引爆的导火索;如果发现有中毒人员,轻者立即移至室外呼吸新鲜空气,重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瓶装气用户,请您一定要做到:

1、用户务必向合规企业购买瓶装气。

2、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负责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查。

3、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不得穿墙越室,要定期检查,发现老化、破损或者已使用18个月的应及时更换,建议使用金属波纹管。

4、使用燃气时要注意通风,现场无人照看时不要使用燃具,防止汤水溢出浇熄炉火,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

5、每次使用完后,应将钢瓶和燃具开关关闭;每次使用前必须确认燃具开关处在“关闭”状态,才可以通气点火。

第二篇:燃气爆炸事故审判案例

《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许吉良等人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柏 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6-01 1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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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吉良。

原告何艳霞。

原告程茜。

原告许涵锐。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诉称,2009年5月1日14时56分,原告位于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失火,原告亲属许丰驿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

一、根据徐州市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露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而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露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二、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处理。另外,根据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丰驿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露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吉良与何艳霞系夫妻关系,其子许丰驿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许丰驿之妻,原告许涵锐系许丰驿之女。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许丰驿(包括原告)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对徐州市居民供应人工煤气。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派员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胶管老化、非专用或标准管,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随即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标明了上述隐患及隐患等级,并建议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换胶管或改造为镀锌钢管、增装管束的方式进行整改。许丰驿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同日,被告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其中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承诺定期免费安全检查,为客户消除家中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摘登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个用户各自负责维修和更换的燃气设施的范围。其后许丰驿及其家人未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2008年10月,被告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在内的片区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镇江市京口区鹏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派员对原告家中的灶具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许吉良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

2009年5月1日14时许,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天然气泄露,与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形成天然气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14时56分,徐州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徐州消防支队侯山沃中队派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15时2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发生爆炸时在房间的许丰驿在消防官兵赶到前跳楼身亡。经现场勘验,室内门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毁,卧室被褥、床、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物品烧毁,其他房间顶部有烟熏痕迹。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组织有关的专家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时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试验结果载入《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结论为:(试验部分)未发现漏气点。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各项损失的70%进行赔偿,即428468元。其损失构成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问题放弃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对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气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二、本案处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原告使用天然气是否存在过错;

五、被告是否应当免除商品责任。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确定了经营者的警示义务。这种警示目的在于让不知道存在危险的消费者,告知其危险性,并使消费者认识或知悉商品的危险性,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天然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在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安全。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气出口压力符合民用标准,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气泄露时及时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员对原告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住户存在胶管老化、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居住于该房屋中的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对此进行整改;同时向许丰驿发放的还有《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二、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价值主要在于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减少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该条款一方面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确立了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用天然气的消费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原则成立。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系因天然气泄露后,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遇抽油烟机开启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故,该事实已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书的内容均无异议。而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天然气泄露点为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根据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报告的结论排除了天然气的泄露点在被告负责维护、更新的设施范围内。上述《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双方对于报告结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故应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没有明确天然气泄露的具体位置,但泄露点当属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应是不争的事实。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换了胶管以及加装管束的证据,结合煤气泄露点的认定,可以认为用户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导致了人亡财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开启抽油烟机时产生的电火花与天然气泄露遇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相遇而产生,可以说明:

一、当时天然气灶具没有使用,否则泄露的煤气会与灶头的火焰一起燃烧;

二、房屋内的人在没有使用灶具的情况下开启了抽油烟机。没有使用灶具而开启抽油烟机应当是为了排除室内的异味,因此可以判定当时在房屋内的人(许丰驿)应当是嗅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天然气中的臭味。原告在发现燃气泄露后没有按被告在《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所提示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开启抽油烟机排除异味,原告不适当使用天然气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五、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被告免除商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等于承担绝对责任,也不等于将经营者视同为保险人的角色,如按照一般正常的方式或商品的原定用途使用商品,即不致发生损害时,那么即可认定该商品并无瑕疵存在。而按照经营者提示的商品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如是因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不正常或不适当使用所致,经营者无须负赔偿责任,故被告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胶管及加装管束,其对天然气泄露产生后不适当排除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鲁莽采取不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排除危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要求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篇:福州公布4起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原因

(福燃网摘自台海网)

2013年5月24日到6月8日,福州市区连续发生4起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日前,福州市建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事故初步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未按规定关闭阀门;二是接软管老化未及时更换;三是钢瓶与软管连接不牢造成漏气;四是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用气场所的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不够强。

为确保商户和市民用气安全,福州市各区下一步将对辖区内燃气用户重新按照市区餐饮场所安全检查登记表核对建档,重点抓好燃气供应、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建立“黑气”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者,有关部门将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举报“黑气”送气工,经查实,奖励1000元;举报“黑气”存放点(含15公斤或50公斤钢瓶3瓶以上),经查实,奖励3000元;举报“黑气”到充点,经查实,奖励5000元。

福州一餐饮店发生燃气爆炸 一名路人被炸身亡

2013年5月28日上午7点半左右,位于福州仓山区埕浦头市场的一家店面发生煤气爆炸,致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路人男子死亡,另有一名路人受伤。经初步判断,爆炸原因系该店主整夜未关紧液化气闸门,造成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燃。目前,消防部门、安监部门正对此次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西安科创路餐饮店爆炸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 34人住院治疗

新华网西安2011年11月14日电 (记者梁娟 陈晨)记者刚刚从西安市委宣传部获悉,截至14日19时,发生在这个市科创路的餐饮店爆炸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34人住院治疗。

14日上午7时40分许,位于西安市科创路的嘉天国际公寓内一家餐饮店因液化气罐泄漏发生爆炸。冲击波造成公寓一层北侧和东侧临街的6家商铺受损严重,其中事发店面两侧的蛋糕店和房屋中介已被完全炸空,多家商家的招牌、店内设施被冲击波震落到街道上,地面有大量血迹,现场一片狼藉。而紧邻大厦的公交车站也完全被炸毁,地上满是玻璃碎片,甚至被震到50米外的马路对面。记者现场了解到,伤亡者主要为商铺内的员工、过路的行人和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

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展开救援。伤者被送到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高新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救治。据西安市卫生局局长秦鸿学介绍,接诊的各医疗机构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队伍,将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

据事故现场指挥部介绍,西安将组织建筑专家抓紧对受爆炸影响的大厦主体和周边建筑受损程度进行安全鉴定,在安全隐患没有完全消除之前,楼内住户不能入内。同时,在初步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爆炸原因,并在西安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爆炸原因最终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记者了解,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区的用水用电没有造成影响,但出于安全考虑,事故现场周围附近居民楼的天然气被临时关停。

北京一餐厅昨日发生煤气爆炸事件

作者:深圳饭堂承包 来源: 日期:2012-4-1 9:55:58 人气:206 标签: 据深圳佳康介绍,北京昨天一餐饮发生了严重的煤气爆炸事件。

在3月30号,中午12点45分,对外经贸大学东门北侧思湘赣餐厅发生爆炸,餐厅全部被烧毁,后厨六名服务员受伤。据餐厅服务员称,爆炸是后厨煤气罐泄漏所致。

当记者赶到现场时,大火已被扑灭,思湘赣餐厅内已经全被烧毁,招牌上的字残缺不全。消防人员从餐厅里搬出几张被烧变形的椅子,还抢出十几个大煤气罐。

一名服务员对记者说“我送餐回来,刚把电动自行车停在餐馆门口,就听到里面有人喊叫,我拔腿就跑,餐厅后厨一声巨响就爆炸了。”。

其中,后厨一配菜工告诉记者,当天中午客人不多,事发时后厨有十来人。他听到离灶台不远处一个煤气罐阀门漏气,“嘶嘶的声音还挺大”,他赶紧叫大家往外跑。一个22岁的后厨工人还试图把阀门拧紧,但煤气罐突然爆炸,拧阀门的工人事后也伤得最重。

在餐馆就餐的客人无人受伤,但后厨的工作人员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餐馆门口,一名客人开的宝马X5汽车在大火中也被烧坏。受伤的六名后厨工作人员被迅速转移到积水潭医院,其中四人被送到ICU急救,但暂时无生命危险。

夏天快到了,正值餐饮企业安全事故多发之期,为了生命财产安全,餐饮企业务必检查改善生产设备的安全性。

2012年11月23日19时52分,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城博大西街喜羊羊火锅店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伤,36人轻伤。

第四篇:燃气事故案例分析-辽宁大石桥美的家园燃气爆炸事件(配套讲稿)

P3 事故相关报道:去年5月7日清晨,辽宁大石桥美地家园以用户家中燃气管道爆炸,造成夫妻二人受伤,(也有人说是夫妻中一个人和一名装修工人),并且殃及小区其他居民用户。

P4 事件近期报道:用户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被告燃气公司认为,用户私自安装燃气软管,而且燃气软管的长度超长,所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用户应该负主要责任。 P5 有网友表示:5月5日燃气公司通气之后用户便发现故障。(估计是在自己接通软管之后)打电话联系燃气公司却被告知没有时间。5日到6日之间,用户多次打电话与燃气公司协商,燃气公司同意于7日上午派人上门。结果7日一早便发生悲剧。

P6 网友列出:

5、6两日用户通讯记录,其中至少有6通电话拨打给燃气公司。可能看不清,但是我已经加红线标注了。下面那个图是被炸伤的用户。

P7 还有网友反驳:该用户在发现燃气系统故障之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关上燃气阀门。还有人指出他私接管线,说他将天然气接在液化气炉盘上造成故障。图片是用户家中的气表,可能看不清,但是上面表明了燃气的使用量。显示着用户在发现异常之后并没有将阀门关闭,以至于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P8 事故原因分析:

1.私自改动管线。我觉得这主要是燃气公司的问题。刚才我们看到,他们说那个是“行规”,根本就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况且,即使让用户自己安装,也应该起到提醒和指导的作用。要不万一弄错了就说是“用户私自操作”,这样的说法一点理都不讲。

2.燃气设备不合理。燃气设备不配套就是说该用户将天然气接在了液化气炉灶上,如果用户对这一点有常识,就有可能至少避免一层的危险因素。我们都知道,天然气和液化气是不能相互置换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不同的气体燃烧特性不同,主要体现在“华白指数”的不同。如果燃气设备使用的气体的“华白指数”与自身能兼容的气体的“华白指数”不一致,就可能会发生危险。

3.用户虽然即使发现问题,但并未采取任何处理办法。用户在燃气公司通气当天就发现问题并及时联系燃气公司这一点非常值得表扬,毕竟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是处理问题、解决安全隐患的有效方法,更是避免危险发生的最好方法。只是用户没有足够的安全常识,以至于没有关闭阀门导致燃气堆积,最后引发爆炸。

4.燃气公司得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往现场积极处理解决。其实在这次事件之前,美地家园开始进户的时候,临街的洗浴中心就发生过锅炉爆炸的事故。虽然不知道这两件事之间的联系。但我想前一次的事故并没有给当地的燃气公司什么提示或者说警示。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没有立即封锁,也没有禁止人员出入。发生事故之后即使封锁现场排查安全隐患是安全操作规程的一部分。燃气公司或者说有关部门竟然连管都不管。当然这只是当地居民说的,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P9 我国现行的关于天然气的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布的时候这个事故已经发生半年多了。

P10 经验及教训:我觉得就目前燃气行业来讲。首先应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各种责任义务。其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燃气管理、施工人员专业素质及技能水平。还要加大燃气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只有从管理者到用户都有这种安全意识,知道这是性命攸关的事,知道事故就在我们身边,一丝一毫都马虎不得,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为事故。 P11-12 我还按照安全事故原因分别列出了八个安全事故,大家可以看一下。安全技术处将各种案例归纳为四类:野蛮施工、用户使用不当(胶管鼠咬)、工程施工质量、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就像我刚才说的:责任扛在肩,安全大过天。让我们把握细节不放松,从根本上杜绝人为燃起事故。

谢谢大家!

第五篇:关于爆炸事故的报告

莲花煤矿集团公司下属的七道泉子五井口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死亡10人,经济损失达120万人民币。请拟写一份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莲花煤矿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关于七道泉子五井口粉尘爆炸事故的报告

莲花煤矿集团公司:

2013年5月22日,七道泉子五井口发生了粉尘爆炸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5月22日10时05分左右由于当时正处于生产作业时间,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导致经济损失达到1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本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相关善后工作,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本部门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排查和培训。

专此报告。

七道泉子五井口2013年5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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