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022-08-10

第一篇: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乡已婚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乡计生办公室

乙方:夫妇姓名联系电话: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已婚育龄夫妇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管理、指导、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

2、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3、及时免费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三查一治”服务,并送避孕药具上门。

4、甲方应按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政策法规享有生育的权利,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2、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按照政策申请办理

一、二孩生育证,做到一孩持《生育证》生育,二孩持《生育证》怀孕,持《准予收养通知书》办理《收养证》。

4、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孕期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立即主动终止妊娠。

5、乙方外出15天以上的,应在流出之前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和孕期保健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情况证明书。

6、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生育证》和外出务工经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责任信誉金:生育节育对象不超过1500元,流动人口不超过600元。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和参加“三查一治”,否则,所收责任信誉金转违约金。

三、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协议,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退出生育期或户口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区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计生办监督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乡计生办(签章)乙 方:(签章)

第二篇: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对女职工产假标准及哺乳期工作时间予以规定。

第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不得擅自调离岗位,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部门负责人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凭检查单据可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四,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有特殊情况仍不能上岗,可另行申请离职或请假,但公司不给予发放基本工资。

第五,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发放产假内基本工资。

第七,产假内的劳动保险由单位给予缴纳,超过产假时间的由个人承担所有社保费用,否则给予停缴。

第八,已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第九,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公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超过时间作旷工处理。哺乳时间到行政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对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取消哺乳时间,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考勤。

以上规定望各位女职工严格遵守,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创造有秩序的工作环境。

*********

2014/7/24

第三篇: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同胞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首先,感谢您们过去一年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和配合。为了使您们进一步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摘录了部分条款,希望您们能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生育政策规定:如果您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您应当持结婚证在小孩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妊娠登记,乡(镇)计生办会免费为您发放生育证。如果您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请您在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到乡(镇)计生办提出办证申请,由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免费发放。如果您已经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请您及时告知乡镇计生办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的将按总收入的5-6倍进行征收。

节育措施规定:如果您只生育了一孩,请您主动采取上环或避孕套等药具避孕措施;如果您已经生育了二孩或多孩,请您主动采取结扎措施。如果您已经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请您及时终止妊娠,如未及时终止妊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您收取2000-10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果您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殖健康普查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上环、药具、男扎不满三年女扎不满一年、扎后有复孕史、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普查三次,其他对象每年普查一次,我县的普查时间是每年的3月、7月、11月,如果您在家,请于月日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村计生服务室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服务。如果您已外出经商务工,请在规定的时间回乡或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医院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寄回户籍地计生办。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如果您要外出务工经商,请在外出前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以免因计划生育手续不全而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方便大家咨询和联系,我们开通了咨询热线电话:0746-4712438,敬请大家在工作中多多支持配合。

最后,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第四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为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规定,经村委会(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流动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后, 签订如下合同:

一、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

2、 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申请单;协

助乙方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督促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负责为乙方安排计划生育,协助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负责为乙方落实各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奖励优惠政策。

3、

4、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流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流入地详细地址、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及联系电话。流出后若居住地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15日内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属重点服务对象的:

(1)流出前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服务所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2 ) 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流入地乡(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按要求寄回《报告单》的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处理;

(3)流出后若婚、育及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到甲方换领新《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持《生育证》在外地生育者,当月内向甲方提供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医学证明》。如乙方出现计划外生育,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返回户籍地居住之日止(一般为三年)。

村委会意见(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精神, 为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即对全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年内每人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善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内容,通过为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促进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惠及民生,为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知情同意,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宣传发动,正确引导服务对象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检查项目。

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原则。结合预约服务,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和快捷方便的服务方式,保证服务对象就近接受安全可靠的服务。

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原则。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检查服务。严格消毒灭菌,防止交叉感染;严格规范操作,防止各种事故差错的发生。

健康指导,随访服务原则。生殖健康检查与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相结合,帮助服务对象树立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的健康理念,进而提高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意识,建立随访服务和转诊制度。对查出患有疾病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给予成本收费的初步治疗或提出转诊意见,并跟踪随访,实现早治疗早康复。

三、总体要求

1、综合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宣传、卫生、财政、妇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周密组织,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保障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的同时,实施并完成好这一惠及民生的实事。

2、保障经费。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经费, 要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要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不得用“四术费”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顶替免费检查服务经费。

3、基本覆盖。努力使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均能享受到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合力推进。要把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与岗位练兵、创优工作、服务机构“四优一满意”建设和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在高质量完成检查服务任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努力拓展与生殖健康相关的服务领域。

四、具体安排

服务对象:锡林郭勒盟户籍的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 。

检查时间:2009年3月下旬开始, 2009年9月底结束。

检查项目:妇科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子宫及附件B超检查,乳腺检查。

建立档案:为检查服务对象建立检查档案(样式附后)。检查档案在旗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集中留存,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2009年10月10日前上报盟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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