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村范文

2022-05-17

第一篇:厂中村范文

西安城中村改造方案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篇: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

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 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 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

第三篇:西安城中村项目考察报告

一、 西安城中村改造的正规流程:

1. 计划申报阶段:(赵村已经完成)

提出改造申请(街道办事处或农工局)——区城改办审批同意——市城改办审批——市城改办主任审定,纳入城改计划(即赵村的40号文件)。

赵村纳入城改计划的文件,是最初级、最简单的环节。对赵村项目前期工作没有本质的作用。不能作为村委会招商引资的依据。

2. 改造方案的编制及审定阶段:

1) 赵村纳入城改计划文件(市城改办主任)——委托控规设计(市城改办规划管理处)——初步审核(规划管理处)——控规审定(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改造工作方案(区城改办)——改造方案初审(市城改办的规划、土地处、建设房管处)——缴纳拆迁安臵专项资金,方可审定改造方案(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

2) 改造方案审定的前提:

a) 改造主体将拆迁安臵资金存入市城改办账户(该笔资金由改造主体申请市城改办同意后可用于拆迁安臵)。原则上,该笔资金不少于拆迁安臵资金的50%。

b) 赵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外的1600亩土地,由市城改办土地管理处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储备协议,政府储备土地市场化操作。

3. 土地手续:

a) 获得改造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后,由市城改办土地管理处将所以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

b) 根据区城改办与村民签订的安臵协议确定安臵房的面积,市城改办

审定的控制性规划和审定的改造方案,市城改办将改造综合用地(65

平米/人×适当上浮110%×4843人=520亩)的安臵房用地约170

亩,以划拨土地的性质划拨给改造主体。

c) 安臵房用地主体原则上由改造公司承建或委托发包,至于是否承包

开发安臵房,由改造公司自行协商。但安臵房建设的专项资金需进

入市城改办监管的账户。

d) 城中村改造首先建设安臵房,安臵房的建设只能正对村民还建,原

则上不能对外销售。若安臵房因对外销售导致村民意见较大,社会

影响较大,市城改办将强势介入,势必导致较大的开发风险。

e) 将村民安臵完毕后,由市城改办通过定向挂牌出让的方式,让与改

造公司关联的开发公司或投资公司成功挂牌(95%的成功挂牌率)。

揭牌的开发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出让土地,进入正规的房地

产开发流程。

二、 拆迁安臵资金的计算标准(举例):

1. 货币或现房安臵的原则:赵村45万平米的拆迁面积,其中1-2层的建筑面

积可等面积还建,互找差价(并不是全部都是现房安臵,有部分货币安臵);3层及以上的房屋,按残值赔偿(其中货币安臵和现房安臵的各占50%左右)。

2. 赵村安臵面积的概况:根据现场实际勘察,估计赵村村民的房屋:1-2层房

屋面积约30万平米;3层及以上的房屋约15万平米。

3. 按照二环内成熟的碑林区城改经验,赵村30万平米应安臵部分,现房安臵

约20万平方米;货币安臵约10万平米。

4. 拆迁补偿面积:赵村3层及以上的房屋约15万平米,采取拆迁补偿手段。

5. 赵村的拆迁补偿资金=货币安臵资金(10万平米×2000元/平米+3层以上

约15万平米的房屋拆迁×1000元/平米+搬迁奖励2万元/户×1360户+社会保障资金28000元/人×开发商承担部分40%×4843人)=43000万元。

6. 分期拆迁的拆迁保证金:根据市城改办的要求,赵村最多分两期拆迁安臵,

我司通过工作,实际上可分3次拆迁,则每次拆迁的资金约1.5亿元,拆迁保证金按30%估算,约4500万元的拆迁保证金可以获得市城改办对改造方案的批复文件。(况总协商的3000万保证金,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存在后续拆迁安臵资金不足的问题,需滚动开发回笼资金)

7. 安臵资金:2000元/平米×安臵房屋面积约20万平米=4亿元(安臵保证金

可与市城改办协商)。安臵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建设,若市城改办关系较好,该笔保证金可以协商。

8. 根据碑林区成功的操作模式,拆迁安臵专项资金支付和使用方式如下:

f) 若委托区城改办拆迁安臵,则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支付拆迁安臵保

证金5%;(一般区城改办会配合改造主体,通过方案审批)

g) 区城改办负责获得拆迁许可证,支付拆迁资金的50%;

h) 拆迁完毕交地时,支付拆迁资金的95%。

三、 安臵房销售风险:

控规阶段,已经确定了安臵房的用地范围和指标,若投资商将安臵房对外销售,导致村民安臵无法正常进行,一方面市城改办将强制开发商首先安臵村

民,导致安臵房销售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市城改办强制要求开发商缴清拆迁安臵专项资金到监管账户。

若开发商资金实力有限,将无法启动城中村项目。因此,村民和市、区级城改办的多方面关系关系到项目能否正常运作。

四、 城中村房地产开发的优惠政策:

1. 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安臵房免除所有规费;

2. 商品房部分的优惠政策,在改造方案审批阶段根据盈亏状况确定具体优惠政

策;

a) 若可开发的土地市场价已经抵平前期拆迁安臵费,则配套、人防等规费

不予减免;

b) 若可开发的土地市场价低于前期投入,则政府从配套、出让金和其他规

费、税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c) 原则上,市城改办将保证投资商或开发商整个项目投入的15-20%的合

理利润。(前提是拆迁安臵资金到位)

五、 浐灞城改办状况:

1. 目前,浐灞管委会刚刚成立,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国土分局合并办公;

2. 浐灞城中村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局负责人兼任。

3. 根据市城改办介绍,目前浐灞城改办只有2个编制人员,该片区的城中村改

造处于初级阶段。

六、 城中村安臵房销售的市场前景

1. 市场角度:以安臵房名义开发,面向西安市民销售的开发模式能否成功,取

决于赵村安臵房的价格优势。

2. 赵村具有较强的市场发展前景:

a) 根据浐灞生态区目前的规划、浐灞片区招商引资的项目(2011年世界博

园区、欧亚贸易区和生态居住区)、赵村与西安市的交通关系、赵村与西安市新政府的区位关系,赵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b) 根据西安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经理对浐灞片区的认识,浐灞片

区未来1-2年内,整体房屋售价达到4000元/平米是现实的。

3. 西安本地开发商看城中村项目:

a) 西安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常多,目前的拆迁重点是二环线内。

b) 二环线外的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前期投资非常大,且前期拆迁周期较长,

对政府关系要求较高。

c)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短平快,本地资金实力一般的开发商不会投资到城

中村改造上去。

d) 就土地价格而言,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地价相对其他渠道的土地并没有太

大的优势。外地开发商进入西安房地产市场,通过招拍挂拿地较难,因此转向到“拆迁量较小的城中村或商业价值较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所以大连万达广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新浐灞半岛(地价便宜到七八十万/亩)。

4. 由于西安环线发展,除了传统的碑林区和高新区外,南郊土地开发也成为热

土。2008年由于西安市政府北移和地铁二号线的动工建设,带动北二环沿线的房地产走势较好。

5. 区域前景:目前,浐灞生态区的土地资源较多,城中村改造并没有作为重点

进行开发。

6. 地震对西安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地震后西安房地产市场销售放缓,但没有出

现大幅降价的情况。客户选购房源倾向于低层的别墅、洋房,其次是多层和小高层,高层楼房因地震影响,销售放缓。由于西安历史上发生地震的频率很小,因此1-2年后,西安的高层房地产市场不会出现较大波动。

七、 赵村改造项目的考察总结:

1. 项目前景良好:

a) 西安南部片区房地产开发已经非常成熟,地价、房价均达到很高的水平。

西安作为汉中城市,南北方向是城市发展的重点,作为北部片区,将是政府重点发展的区域。

b) 浐灞生态区,作为西安未来高档住宅、商务区,房地产发展前景良好。

2. 赵村操作难度大:

a) 拆迁量西安最大,45万平米(估计)的拆迁规模,约9亿元的拆迁安臵

投资,是赵村项目城中村改造的宏观背景。

b) 政府高层资源难以把控:市城改办主任的人脉资源是赵村项目成败的关

键。我司对市城改办的人脉资源有待加强。否则,拆迁安臵专项资金难以达到市城改办的要求,赵村的改造方案难以获得政府批准,后续安臵房手续及对外销售难以实现。开发用地面积的最大化和优惠政策的最大化也难以实现。

c) 村民与村委关系至关重要:安臵房首先满足村民的前提下,若村民拆迁

补偿困难较大,拆迁工作难以进行,安臵房的销售将受政府干预,即使政府资源可控,风险仍然极大。

3. 政府资源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安臵与房地产开发滚动实施的模式。安臵房的

低价策略,必然导致较低的利润空间。同时通过碑林区成熟的改造模式,增强了很多西安市民对小产权房的风险防范意识。建议采取安臵房与商品房开发并举的策略。(前提是政府资源)

4. 考虑到浐灞管委会城改办的力量薄弱,该资源可控性更强。

5. 况总的尴尬:

a) 改造公司1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前期1200万中450万与村委会领导

的借款(很可能被村长等挪用,并没有投入到高压线搬迁)。

b) 850万元的前期业务费(但没有把握市城改办的高层资源,钱白花了)。 c) 后续拆迁安臵专项资金不足(按照市城改办的要求约1。5个亿,即使

保证金也需要4500万,假定况总已经协调到3000万的拆迁保证金,取得改造方案的审批,后续拆迁工作也很难启动。)

d) 在前期投入高达5200万元的情况下,况总才能取得政府批文。在市城

改办高层关系没有搞定的情况下,若况总后续拆迁资金不到位,则拆迁保证金可能被政府没收,而赵村项目的启动更是没有踪影。

e) 安臵房屋的大量资金投入更是没有着落。

f) 在赵村项目资金和人脉资源均不可控的情况下,况总最好的途径就是寻

找合作单位,引进资金和专业团队,同时将整个项目的风险逐步转移。以免整个兴达集团陷入拆迁危机。

6. 我司介入赵村项目的前提:

a) 按照我司前期既定的模式合作;

b) 搞定市城改办高层政府资源。

第四篇:西安城中村拆迁的思考

——之廉租房在哪?

西安,有着千年文化沉淀的古城,有着灰色天空节奏有点慢的“大”城市,一路从历史的沧桑中走来,经历着战争,事变,改革和发展,直到今天,21世纪的今天,已经有着像西高新一样代表着世界IT技术的园区,有着曲江一样庞大的商业展区,回眸一看,像星斑一样依然有着大大小小的原始的村庄部落——城中村。

城中村,历史迈进的一个影子,城市进化的一个死点,就在这些死点中,住着成千上万的居民,然而更多的是外来打工上学的并不是很富裕的房客。西安的大学多,有多少毕业的大学生毕业时手揣着一张含辛茹苦换来的一纸文凭,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拿着如农民工一样微薄的工资,怀着热切的希望,想留在西安,扎根在西安,想在这个大都市里建设一个自己的家,但是住在城中村的他们,几百的房租勉强的维持着,白天,他们奔波于西安的各个行业,努力的为西安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不敢怠慢,晚上回到人口众多的城中村,过着清苦的生活。他们不嫌弃这个城市给我们的回报都多少,可是,他们只想有个安身之处。

而更多的外来打工人群也靠着这些城中村暂时有了自己的栖息之地,两口子,一家人靠着这一间十几平米的蜗居然后也是白天在城市的各个行业奔波,晚上回到租的房子。这些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和这些外来打工人员为西安的城市建设坐着自己的贡献,然而,在城市的进化中,这些城中村进入拆迁的名单,一个个的房客逐渐被迫迁出,他们继续寻找着另一个房子,村子逐渐消失,可是廉租房却没有按政府说的那样很快建起来,一天天的,村子减少了,租房的人越来越多,房价也因为供求关系越来越高。然而目前各地市的廉租房政策无一不要求提供租户出示本市户口证明,不可能惠及到外来流动人口。原因是,廉租房建设资金、面积有限,政府还没有针对外来人员的政策。

低收入的民工,低收入的大学生,没有他们,有钱人的牛奶没人送,报纸没人送,高楼没人建,高层办公室里没有廉价劳动力,工厂里没人生产,大街没人扫,等等,明明在贡献着,建设着,可是,你们却要将这些租房者赶尽杀绝!~你们每年都喊着建廉租房,我想问下廉租放在那里?住在廉租房的人都是些什么人,你们真的关注过民生嘛?难道民生就是有钱人的民生嘛?

拆迁中,政府的官员本着为民牟福为城市建设着想的理念出台着一张张密密麻麻的拆迁办法,中间不乏有拆迁人群安置办法,可回到现实普通的租房者,为了躲避拆迁,一直在搬家,他们买不起房子,住不起小区和高层,他们在这个城市的发展下苟延残喘,像过街老鼠一样到处流窜!难道外地人就不是国家的公民了嘛?难道外地人就没有权利可以争取了嘛?城中村里的村民是您的子民,那他们呢?城市要发展,要建设,难道就可以不顾这么多人的死活了嘛?没有他们,西安50%的人都是外地人,大学生,还有打工者,没有地方住,租不到便宜的房子,难道要把人逼死?你们到处的拆迁,你们要政绩!~~可是你们看着高涨的房价,被拆迁逼高的房租,身为城市的管理者你们不脸红嘛?城中村影响城市美观了,你们拆呀拆呀!你们拆出了多少无处安身的人,拆出了多少暴发户啊!!!难道拆迁只对村民有损失吗? ~你们管过低收入群体的死活吗?

似乎这正是政府想要看到的,城中村拆迁了,市政建设好了,政绩有了,也刺激了房地产,税收也增加了。也没必要要那么多外地人了,可以优化治理了。这,难带就是人民政府。

第五篇:中村中心小学营养改善计划经验总结

我校自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以来,非常重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区工作要求,大力宣传,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专项制度,认真工作,精心组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在校小学生453人,自2月13日开始实施营养餐工程以来,切实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拉近了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切实落到了实处,减轻了贫困学生家长的经济压力,促进了学生努力学习的氛围,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覆盖率达100%。学校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营养餐工程的实施深得民心,得到了社会认可、家长的好评

二、相关工作自查

(一)职责履行情况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3.学校是否制定并落实食堂管理、卫生管理、原料采购及预防食物中毒等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跟踪督导、检查。

4.学校负责制落实情况:是否明确管理职责。

(二)资金落实及监管情况

1.市、县应承担营养改善资金落实及拨付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以及是否出现虚列支出、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3.资金是否专账核算,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4.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5.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公示。

(三)食堂运营情况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是否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对尚未收归学校管理的食堂,是否存在赢利过高及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

2.是否建立原材料供应商准入制度、备案制度,以及学校食堂是否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确保学校不从食堂。 3.学生食堂监管情况:重点是学校是否成立有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伙管会,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是否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及食堂财务工作等信息公开制度等。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食品安全情况

1.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供餐食堂(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3.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及餐饮具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4.学校每餐次食品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留样。

(五)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建立情况

有关县(市)是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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