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

2023-09-19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1篇

(一)绩效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

财政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实质上就是对政府及公共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及经济责任进行检查。对于目前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只注重财政扶贫资金最终是否发放,并不对项目前期资金规划和项目中期资金是如何运作给予适当关注,也不管在中间环节是否有延期发放给建档立卡户等贫困人口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国家的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套利和挪用占用现象。这就导致了2016年审计署开展的扶贫基金专项活动中就披露了关于存在长期闲置资金等问题。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审计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评价指标维度单一,评价内容缺乏全面性

目前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大多关注于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指标的选取往往以专项资金账簿金额为主的经济财务指标,对于非财务指标的重视度不够,并没有把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非经济定性指标方面内容作为与经济财务指标等同起来作为评价体系的一部分,多注重短期效益不注重长期效益。另外没有与各扶贫数据平台实现共享,缺乏同行业、同地区、同性质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因此并没有可比性。审计机关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时,常常以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或者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作为参考,并没有形成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绩效体系。另外对于扶贫的绝大多数规定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发布,或者其只出现在部分法律中,因此并没有完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

(三)审计过程不能完全独立,审计结果公开度较低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是拥有和管理扶贫资金的政府部门官员,委托方是财政部门,受托方是国家机构的审计人员,因此三者都是属于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也都有同一的共同利益。另外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报销经费等费用有时还需要被审计对象审批,以此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不能保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完全独立审计,因此不能保证审计人员的完全独立性。与此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公开审计报告部门的不是很多,造成能看到的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而且对于出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提出的一些建议都比较笼统,很少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因此造成相关的审计部门在结果上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问题解决措施

(一)不断强化绩效审计意识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机关为了缓解贫困地区贫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为了给予贫困地区人民生产性劳动的基本资金,是减少贫困差距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基础。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者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审计,不仅能够打击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也能提高廉明的官员对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也能够使当地的人民政府和扶贫办能够因地制宜的发展当地特色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如果对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这种意识,提高其自身素质,让其能够不断意识到该项目的意义以及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作用,提高对财政扶贫资金效绩审计工作的重视,另外可以建立相应部门,使多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审计人员的效绩审计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纯洁性。

(二)完善评价指标制度体系

利用系统性的层次分析法,其基本方法是:首先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其次构造成对比较阵;再次计算权向量并做一致性检验;最后计算组合权向量并做组合一致性检验。将目标逐层分解、判断,对每个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程度逐一进行量化评价,通过一系列数学运算,最终求出各级别、指标权重的方法。通过召开审计专家座谈会,根据各专家意见和真实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制定出一个统一、科学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另外可以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使审计机关、当地政府部门和扶贫办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后台数据及各地政府和扶贫的执行情况监督其效率,节约成本。与此同时将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纳入法律,对其绩效审计评价做出明确、规范的确定,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结果纳入地方官员经济责任考核内容。

(三)保持独立性,提高审计结果利用水平

无论是普通民事审计还是财政扶贫资金等项目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审计都应该保持职业怀疑和独立性。对上述拥有相关利益的机制,在设计国家审计机关机构时尽量可能的减少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利益关系的往来项目,最好能够使审计机关能够独立出来或者使其被管制的机构尽可能少。如此一来便可以让审计人员放开精神的枷锁和无形的束缚,使政府审计真正能够发挥监督的能力,使政府审计真正成为财政扶贫资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解除了利益关系也就能够放心大胆地把绩效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机构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流程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的形式披露出来,增加审计结果的真实、公开透明度。根据审计部门将各个审计机关全面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结果进行整理汇总让审计的意见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实,让人民群众可以得到真实有效扶贫资金应用效果。

摘要:精准扶贫是习总书记所规划的“2020年现有贫困标准下消除农村贫困”重要政策。随着1986年以来我国开始多次大量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但还是存在着贫困人口分散和内生动力不强等问题,也存在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主体的管理不善、挪用滥用、使用效率不高、扶贫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现象。政府审计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审计更加关注资金管理使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体系成为了解决贫困问题的重点。

关键词:精准扶贫,财政扶贫资金,政府审计,绩效审计

参考文献

[1] 潘光曦,代善超.优化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质量的策略探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03):87-88.

[2] 姬文艺,吴金波.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8(09):89-93.

[3] 刘天琦.我国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与运行机制的优化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4] 王婧澜.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南京审计大学,2018.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2篇

(一) 缺乏专项资金审计依据

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 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制度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监督和控制高校专项资金需要有明确的资金施工规则和管理方法, 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来提供保障。当下,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损失浪费太多和挪用挤占现象普遍,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本应在资金管理中起到导向作用, 让资金使用和监督控制操作程序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和公正。然而, 当下的制度存在很多漏洞, 致使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无法为资金审计工作提供有效依据。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与形式发展匹配度低, 造成审计工作无法可依, 最终造成审计结论遭受质疑, 极大的影响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对专项资金的管控。

(二) 专项资金审计方法和手段有待提升

当下, 国内高校内关于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能力差异很大。大部分高校的情况是审计工作人员的数量少且审计职业能力一般,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审计工作开展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高校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多且工作负担重, 既要进行预算执行、基建与修缮工程以及经济责任等相关工作的审计, 又要负责学校其他财政专项的相关审计工作。面对如此大的工作量, 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和手段达不到当下对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要求。另外, 大数据时代, 财务工作多用计算机网络来执行, 传统的审计工作手段很难发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隐蔽问题。

(三) 内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

由于内审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所以审计工作很难向着更深层次去发展。理论上分析, 审计工作必须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然而, 当下高校专项资金内审工作都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所以内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薪资绩效都是由高校相关部门负责的。所以, 当下内审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员工个人利益方面存在制约和互惠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内审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心理压力, 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审计工作中往往难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执行监管。另外, 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接受审计的领导的权威性之间也存在微妙关系。高校专家学者非常多, 其具有很高的声望和权威, 部分专家还兼任了较高的行政所以在对其进行审计时, 迫于其头衔和地位的压力而不敢进行客观评价。高校专项资金内审工作只有建议权, 所以不可以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置, 这就削弱了内审工作的权威性, 直接导致了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四)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缺位

当下内审工作主要在针对资金使用之后进行审计, 由于审计工作没有贯穿全程, 所以针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处于缺失状态。专项资金的来源不同, 相对应的审计要求也存在差异。当下专项资金的常见来源是社会捐款、政府拨款、上级拨款以及自筹资金等等, 内审参与机制缺失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参与到项目前期申报工作中, 所以对经费筹集和使用以及耗费等运作过程不熟悉, 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目前, 审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唯一可以依靠的只有财务票据, 然而财务票据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优化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 完善管理制度

第一, 要优化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立项程序, 严格把关立项后续的审批工作和使用工作, 制定严谨的专项资金监督制度和绩效考评原则。总之, 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从立项到后续的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 都要制定细致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将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参考, 同时对审计结果产生影响。因此, 这些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经过多方论证, 让审计工作者和接受审计的人员对管理制度都认可和满意。第二, 全面建成法治社会背景下, 审计部门要逐步实现内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对内审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提高到法律化范畴, 从而提升内审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最终有利于高校专项资金的科学使用。

(二) 优化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

鉴于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审计工作的需要, 所以要对审计方法和手段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 大数据时代,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 增加审计调查的手段和方法, 以便于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第二, 审计工作要借力其他部门, 将高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与专项调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财务收支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 从多角度和多层次来发现问题和查证。第三, 审计工作要保证选择项目的准确性。高校专项资金申请者非常多, 审计工作者要权衡利弊以选出最佳项目。具体审计内容包括申报人的专业能力和实际经验、审计成本、以及立项人的硬件条件和学术资源等等。另外, 项目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高校教师对其有科研兴趣, 对项目成果评价简单有效。这样开展审计工作能够及早发现问题以及时解决, 从而降低审计工作量同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 科学定位内审职能

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影响了内审的职能, 所以要对内审进行科学定位, 明确内审的作用, 提升相关部门对内审的重视程度。科学定位内审职能, 首先要发掘内审的主要优势。第一, 较之外审而言, 内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了解, 即对专项资金的立项和使用都比较熟悉, 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拟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第二, 内审可以灵活调整审计时间, 可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审计, 也可以在项目完成之后审计, 因为内审时与本单位各个部门沟通都非常方便。这样就避免了审计工作影响专项资金的正常使用, 可以兼顾审计工作和资金的正常流转。第三, 内审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多重审计的作用, 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多重内审能够从多角度来发现问题, 然后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这将有利于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优化, 进而有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 审计工作要明确审计的职能, 切实贯彻和落实好审计的事前控制作用、事中监督功能和事后审作用。

(四) 充分发挥内审预防功能

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要重视审计专项存在的潜在风险。通常情况下, 高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较低。然而, 资金支出信息失真和违反预算开支等会影响专项资金的专门使用, 最终导致专项研究资金不足。所以, 审计工作人员要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来预防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然后在审计工作中把握好重点。此外, 导向审计使专项资金的审计切入点由财务账表提高到了宏观和全局层面。通过分析与风险有关的各项可审活动, 通过优先排序, 确定具体的专项资金开支审计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主要分布在项目申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和范围以及支出标准等方面, 内审人员应对这些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五) 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

内审要真正服务于学校, 肩负起对学校内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职责, 为规范学校管理、防范风险做出一定成绩, 要求内审人员既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 又要熟悉学校经济运行情况。因此, 内审人员要积极参与学校专项立项申报等工作, 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当然, 学校各部门管理者也应积极邀请内审人员参与学校专项立项申报工作。只有多方面了解学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熟悉专项来龙去脉, 内审人员才更有发言权, 才能更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发现专项资金使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更好地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服务, 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完善管理制度是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 可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参考;优化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彻查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科学定位内审职能则可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引起高校各个部门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内审预防功能有助于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意识有助于让审计工作贯穿于资金启动及其使用的全过程, 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 高校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并且优化和完善其工作制度、方法和手段, 充分发掘审计潜能和作用, 最终促进高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摘要: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在于控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从而让高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加科学。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难点, 然后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高校资金,专项资金,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 韩东海, 付桂彦.高校科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 2014 (4) .

[2] 魏乾梅.高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探源[J].梧州学院学报, 2014 (4) .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8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4篇

一、资金来源

1、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县财政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原则。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与,充分发挥村集体和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二)产业为本,强化风控的原则。坚持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合理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产业增效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的有机统一。

(三)因户施策,精准到户的原则。所有产业扶贫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化、具体化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利益联结、鼓励支持的原则。鼓励产业扶贫帮扶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成为产业扶贫政策宣传员和帮扶企业产品宣传员,从种植、养殖方面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向

(一)帮扶主体确定。由2018年遴选确定的xx县胜利养殖有限公司(远村现代农业园区)、xx农业有限公司、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继续作为我县2020年产业扶贫帮扶主体,各乡镇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在四家农业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乡镇产业扶贫项目帮扶主体。

(二)产业帮扶类型。各乡镇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在充分征求村委会和贫困户的意见基础上,从四家帮扶主体中选择一家,由乡镇、村街、贫困户和企业四方共同签订产业帮扶协议,根据贫困户需求,开展具体帮扶工作。种植业发展帮扶,重点发展大田、蔬菜、林果等优势产业,以提供籽种、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为主。养殖业发展帮扶,采取大型养殖场集中养殖方式,并给予长期的技术支持、疾病防疫服务。 资产收益帮扶,贫困户与帮扶主体、所在乡镇、村委会共同签订《扶贫资金收益协议书》,以扶贫资本金投入帮扶主体,协议明确贫困户获得保底收益。

(三)资金使用。对我县13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66户,按照每户4.18万元标准;无劳动能力72 户,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实施资产收益帮扶,共需资金635.88万元;2020年种植业发展帮扶贫困户45户,所需资金总额7.4602万元;生猪集中养殖续资项目帮扶贫困户18户,所需资金总额3.6万元;三项合计共需资金646.9402万元。产业扶贫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列支。(资产收益类扶贫专项资金本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待扶贫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后,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

(一)科学整合资金。坚持“多管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出口放水”和“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创新机制体制,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注重完善扶贫规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确保涉农资金精准用于扶贫脱贫。

(二)强化绩效管理。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创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模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切实做到资金投向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扶贫、脱贫。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5篇

2、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规则和财务管理明细;

3、执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5、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6、负责与上级指导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7、按照要求定期向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8、定期向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村互助资金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发展及技能培训。

3、负责组织协会会员入会及互助资金的借还款。

4、负责处理协调互助资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5、负责互助协会借还款情况及产业发展情况的总结。

6、负责保管使用协会章程。

村互助资金协会会计职责

1、实行会计管帐不管钱的原则;负责保管使用财会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章。

2、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

3、负责个人借款台帐的建立和等级工作。

4、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与复核,本金与占用费的计算与回收。

5、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6、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协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7、负责财务月、季、年报表的上报及协会运行情况按季度张榜公示。

村互助资金协会出纳职责

1、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

2、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负责协会个人借款的催收,严禁公款私用。

4、回收现金和当时发放不完的现金,必须存入专用账户,库存现金不超过500元。

村互助资金协会会员职责

1、遵守协会章程。

2、缴纳互助金。

3、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4、负责小组成员到期借款还款的督催及承担小组逾期借款的还款责任。

5、负责摸清小组借款农户产业发展风险情况。

6、推出协会应提前告知,并书面申请。

村互助资金协会监事会职责

1、负责监督协会执行互助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负责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3、负责监督协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4、负责项目村、组的争取。

5、负责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6、接受互助协会成员投诉、与协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7、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村互助资金协会借、还款制度

1、会员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协会申请借款,所借资金必须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并拟定发展产业和还款计划。

2、小额借款,等额偿还。借款期限1年。

3、按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由5-10户组成负有连带责任的互助小组。

4、互助资金的借款:赠互助金的成员,第一次单笔最高限额为1000元;交纳基准互助金的会员,第一次借款最高限额为3000元;其他会员借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0元。都采取小组联保。

5、借款占用费率,按照千分之六(月利率)。逾期借款从借款到期次日起,按百分之二十收取占用费。

6、还款方式:整借零还。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三条:协会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扶贫资金、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任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协会自成立起,就应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目,实行账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年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须与发票一致,做到账目细致明朗。

扶贫资金审计建议范文第6篇

财政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且具有政策专、数量多、投资小、内容散等特点,监管点多面广,如何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xx县扶贫办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着力长效监管,扎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笼子”。

一是坚持项目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库储备、申报、审批运行机制,实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市备案”的管理程序,建立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以后,再按照资金整合的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规模等进行确认,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审批后予以实施。二是严格执行招标采购。除雨露计划、“一户一策”等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外,其它项目全部纳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对采购限额、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纳入统筹范围的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类均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范围。三是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出台《xx县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制定4类xx条考评细则,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重点考评扶贫项目开工率、完工率、资金拨付率、项目资金公示公开等内容,县政府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绩效考评奖励资金XXX万元,用于奖励考评结果为先进的乡镇,奖励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

二、着力从严从紧,建立健全立体化监管体系。

一是压实乡镇主体责任。坚持“部门主管、乡镇主体、权责一致”的原则,县扶贫办负责指导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开展监督管理,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管和验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乡镇自查验收率必须达到XX%,并将验收情况以乡镇政府文件报扶贫办,县扶贫办实行随机抽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限期整改,明确复查验收时间重新组织验收。二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前期调研、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通过开展“立壮志、改陋习、树新风”主题活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发动群众自主选择、申报项目,参与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探索xx脱贫新模式。在每个贫困村树立固定公示牌,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直接公示到村民小组,开展扶贫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及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治理、运用大数据监督检查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等工作,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高压线”意识。三是完善考核督办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并纳入县“两办”督查室每季度综合督查,将捆绑其他部门的项目资金统筹纳入督查范围,结合历年资金审计情况,实行边督查、边反馈、边提高,督查结果在全县公开通报。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专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四是明确资金拨付办法。扶贫项目由乡镇验收合格后按进度拨款,其中到户项目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所有项目验收必须由项目业主、乡镇纪委、财政专管员多方参与并签字。对未及时拨付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作出了明文规定,并严格执行。

三、着力精准实施,发挥扶贫项目资金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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