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17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评议考核范围

森林公安分局、林业站、木检站、防火办、种苗站、森防站、野动站

二、评议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权利与责任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各执法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示。

2、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考核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过错程度等。

3、注重工作效能原则。重点考核文明执法水平,在执法工作中成绩是否突出。

4、奖惩分明原则。在评议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失职、过错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评议考核办法

1、采取日常监督、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即日常工作由局分管领导按执法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指导;半年由局办公会给予考评备案;年终总评表彰。

2、根据局属各执法岗位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标准,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内外结合。对内采取日常监督,对外采取调查走访、征询意见等办法,具体掌握各执法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中。

4、考评结果与“评先创优”年底奖金挂钩。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奖金;被追究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改革和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目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一)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其他行为。一般来说,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有时还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资源利用许可。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野生动物捕猎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采摘许可,森林资源(包括木材、松香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森林资源销售许可、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等。

2.资源保护许可。对于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管理,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实施许可管理,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林区用火(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活动如实弹演习等)许可,购买猎枪、弹具许可,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等。

(二)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目前,我国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主要包括: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开展旅游等活动的许可等。

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一)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并修订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但是,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正是由干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陷,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活动规划管理不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1.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科学确定许可审批事项

(1)强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

森林是由以林木的主体的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与林地等及其环境组成的一个生态系统。森林资源是森林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干扰。按照生态学的观点,森林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临界阈限现象,如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的衰减与生境破碎化之间的变化等,这是可持续发展关于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森林生态系统的资源承载力,否则,就可能影响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法律必须反映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对影响生态平衡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必须进行立法管理,根据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之中,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可能严重影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開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关于森林植物、动物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较为缝全。但是,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种质资源利用、森林微生物开发等的许可制度则不够完善。如在近两年,人们旅游需求迅猛增加,一些原生或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区,甚至一些城郊林场,未经批准就大规模开展旅游括动;不少获准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资源集中地区,旅游活动形式已远远超过生态环境容量,旅游已对森林资源造成巨大压力,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旅游活动的形式、内容和资源保护措施。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

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垒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许可制度只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即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当前,迫切需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入侵管理。我国已建立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但是,转基因生物存在不但对人类和动物生存有风险,而且对植物生存也有风险,需要建立起生物基因与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研究、开发、进出口等的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管理之中。目前,我国生物入侵在沿海一些地区已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尽快完善对外来物种进口的许可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遵循行政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一般对于重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许可或对森林资源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开发利用许可应当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对于边远地区或特殊地区,要因此制宜,既要坚持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又要保证效率优先,可以确认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但都必须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2)确定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要将所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开,确定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要件,保证给予所有人的平等机会,对于能够通过竞标、拍卖、考核等形式颁发许可的,应在许可制度的设定予以明确。其次,要建立专家审批制度。由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大量的生态科学知识,且资源利用限额直接来源于科学测量,因此应当确定专家评审在许可审批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确定审批的听证程序。对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应规定利益相关人可以参加听证,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要确定行政行为附具理由制度。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中,要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机关在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对于不被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管理部门的“寻租谋利”。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奖的审批管理,除了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加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过程管理,将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阶段,对有效防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十分重要。要建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须吊销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就必须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才能促进林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实现“依法冶林”的目标。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山阳县林业局

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县积极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试点形式: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 - 1 -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我县试点形式定位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试点模式。后经上级同意,2007年9月3日县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定位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

二、工作步骤: 2005年8月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结束后,我局专题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局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写领导小组,由主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专门负责。为编写好方案,领导小组分三片在全县30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4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个木材检查站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执法单位和群众意见。10月份,领导小组就各片调研情况、基层意见反馈情况召开研讨会,通过3次专题会议,理出了我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思路和大框架,形成了《实施方案》讨论稿。11月份,领导小组将《实施方案》(讨论稿)印发给全县林业各执法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广泛收集修改意见。12月份,领导小组又专题召开2次会议,讨论各执法单位对讨论稿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方案(草案)》于12月28日上报到市林业局。经过半年时间实践,发现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森林公安警力闲臵;二是林业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对此,我局又多次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一致认为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县县情,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必须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先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出试点方案草案在林业系统内部运作,再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时机成熟后给上级报告。从2006年7月至今年7月实施一年时间,实践证明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切实可行的。2007年8月,县林业局给市局和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经市局和县政府同意,9月,我县试点工作由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调整进入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阶段,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具体做法:一是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有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林业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

织、领导、协调、督查工作。二是成立了山阳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办公室、刑侦股、督察股、稽查队。下设6个中队,木材检查站划归执法大队管理,对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按30个乡镇划片管理。同时,在县林业局内设法制股,对全县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把案件办理质量关。通过同时成立这两个机构,保证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与监督。三是明确规定,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股、野保站、县林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职能划拨到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单位只承担管理、服务、技术检验、检疫职能,实现了两个“相对分开”(即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四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制定《工作责任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了各位执法人员具体职责;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了激励机制;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实施办法》、《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审核流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了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的执法队伍清廉机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制度》、《案件档案

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统计制度》,规范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便民措施》、《接待制度》,树立了良好政府执法形象。五是筹措经费,装备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没有上级试点经费的情况下,县局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臵小车5辆,计算机4台,摩托车2辆,保障了大队、中队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成效:通过试点,我县初步建立了高效、廉洁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明确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关系,基本实现了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从而更好的保护了我县森林资源。集中表现在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执法的主体,在日常办理的林政案件中,大队办案人员都具有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办案。二是执法规范。在执法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能严格按照《森林法》等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严把立案、取证、告知、听证、裁决、送达、立卷七关,以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同时,实行办案、审查、裁决“三分离”,即办案单位提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局法制股审查案卷提出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裁决,重大案

件裁决实行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裁决。一年多来,大队共办理林政案件568起,每一案件都达到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裁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未出现1起行政复议和上访案件,案件查结率和正确率达到双百。三是实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执法队伍目标管理,队伍的内部管理、外部形象明显得到提高。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杜绝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现象,经2006年民意测评,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林政执法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受到了社会好评。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试点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46人,在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有的30名工作人员全部编入后,需新增加的16名编制至今还未解决。二是装备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的60万资金,还是缺口。对此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因县级机构、人员编制权限在市级政府手中,请市局给于协助。二是由于试点工作没有专项经费,县局经费紧张,请市局协助县局向上级争取一定的工作经费。

六、今后工作打算:一是继续以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新机制。二是强化基层执法,加强林区执法网络建设,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林业综合执法的各项制度,使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

化。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2004级法学C班

20044444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 调查时间: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

二. 调查人:A.B.C.

三. 调查对象: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

四. 调查方法:访问法 文献法

五.调查背景:陕西省地处黄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近年来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发生及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到陕西有关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陕西省的情况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森林资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显著减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陕西省林业及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陕西省林业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是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耕地少,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民人均收入低,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陕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处在水土流失区,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森林管护力度,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双线目标责任制"。省政府,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陕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 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建立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管护网络,落实管护人员,划分管护责任 区,签订管护合同,设立护林站点。全省森林管护面积735。67万公顷,其中个体承包 管护占10%以上。在林业行政案件方面, 1999年至2003年陕西省共发生森林资源 行政案件23844起,查处23430起。林政案 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查处率稳定在 98%。天保工程实施后,真正有组织地,大 规模采伐活动全部停止。在发生的森林资 源行政案件中,违法运输案8078起,占案件总数的34。6%;滥伐林木案6140起, 占25。8%;盗伐林木案3028起,占 12。7%;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1738 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 占5。33%;毁坏林木苗木826起,占 3。46%;伪造买卖林业票据案6l起,占 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

二,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启动 后,陕西省除西安市全 省104个县都是天保工程区,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导致非法收购木材,从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 违法运输木材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在天保工程实 施前,木材,烧炭,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烧柴是农民的主要 能源。天保工程实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 伐,烧炭,木耳,香菇,食用菌养殖的原料也没有了,山区群众没有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额也减少了,而地方经济又 比较落后,其他就业门路也不广,农民为生活所迫,零星破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3。企业关闭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不能全部关闭以林木及林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如小煤窑,小木材加工点等,对企业无证收购行为管理也不到位,查处也不力。 4。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场空间。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 供需矛盾本来已经突出,而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又强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资源 开采企业非法收

购木材,增加了诱发盗伐,滥伐林木的隐患。 5。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过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人均管护面积为 5700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均管护 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是由于天保工程启动时上报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数量与实际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 下达管护面积的数量比实际有林地面积少,部分有林地无法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的实际管护面积不得不增加。陕西实际上人均管护面积1。2万亩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人均管护标准。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区由于分布比较分散,按此标准管护起来也比较困难。 6。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查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 缺乏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的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超越职权从轻处罚,使 违法者未受到严厉惩罚。

(二)主观原因 1。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生态效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在搞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惜以牺牲林地,林木为代价,违反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贫困山区基础建设,特别 是近两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不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比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筹措资金搞建设的主意,导致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查处也比较困难。 2。部分企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驱动。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收购的木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明知木材来源不合法,但因价格低廉,出于利益考虑, 有意收购盗伐,滥伐来的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标砍伐的木材,这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 3。少数林业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 林农在两大工程实施前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责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资金营林造林,当时并没有明确是公益林。 但两大工程实施以后,一些承包人营造的 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商业 性采伐,有的甚至连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 都没有,使得林农无法从培育和经营森林,林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林农的 公益林没有被纳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 家又不收购,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 铤而走险,非法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 4。经营商品材负担重。一些经营户觉 得林业税费太重,农林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各地方还在执行其他收费政策,经营户从严格规范的外地木材经营活动中 较难获取经济效益,从而导致非法运输, 非法经营木材的案件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制度。如对违法征占用林地,应参照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制定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为加大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 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不必办理采 伐许可证,但应实行备案制并发放运输 证,以便于木材流通领域的执法。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解决 林业办案经费不足问题。要解决执法权相对分散,职能交叉,划分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的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参照地方公安办案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预算中解决林业部门办案经费。关于办案人员待遇问题,参照地方公安人员给林业部门的办案人员以相同的待遇,比如办理人身保险等,以解除办案人员后顾之忧,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治林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户,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 业机关办事程序,宣传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 守法,按程序办事。

(四)放宽对商品林经营的限制。对商 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一是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只要符合间伐规程技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并实施抚育间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经营方案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采伐指标,使 商品林经营者获得应有的效益,同时,也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五)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 励。一是具备条件者,应探索一次收购。二是将农户纳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确保补偿资金到位。三是鼓励农户承包管护, 支付管护经费,并对抚育给予扶持。四是对一些可划可不划的,可以考虑恢复其商 品林性质。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简易执法程序适用范围

对一些事实较清楚、没有争议、案情较为简单,情况较为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的,罚款金额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违法(章)行为,可采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执法程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承办人(二人以上)向被查处的违法(章)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 向违法(章)者说明道理及所违法违章行为,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三)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正确填写被处罚人姓名、违法(章)事实、处罚依据、时间,由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当场交给被处罚人,并收取罚金;

(四) 处罚完毕,及时填写《查处违法(章)情况登记表》,对违法(章)情况、地点、时间、处理结果和罚款金额逐项详细登记交队部保存。

三、暂扣物品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坚持通知在先、强制在后的原则。暂扣物品前,必须深

化、细化宣传教育工作,口头警告与书面通知相结合,向对方告知继续违章的后果,在做好摄像、摄影取证的情况下,对屡教不改的违法(章)户采取必要的暂扣措施。

(二) 对违法(章)物品的情况处理原则上至少有2名以上队员同时执行,当即制作《物品暂扣单》,填写暂扣物品数量、名称及处理时间。入库保存后及出库归还前必须到大队办公室登记。暂扣物品必须妥善保管。

(三) 暂扣物品或事后处理过程中,对生活确实困难,认识态度较好,带班人可令其在填写书面保证书的前提下,减少或不予罚款,如遇到相对人情绪冲动、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等情况,队员必须保持冷静和克制,向相对人和周围群众讲明道理,做好宣传解释,避免矛盾激化。所有在场队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得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不得以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不文明的行为;不得做出与执法者身份不符的举动。

一般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局为执法主体,实施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城管办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监察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监察。

第四条 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城管办的领导,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制止违法(章)行为等一般监察工作;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大队直接调查取证,经城管办领导审批,以建设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立案。根据有关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章)行为立案查处。办案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城管办负责人批准立案。在查处之前,立即制止违法(章)行为,尽量减轻社会危害。

第六条 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由大队领导指派两名以上队员进行案件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在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收集

证据时(包括立案前的调查),必须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执法标志,出示建设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或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第七条 听取陈述和申辩。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办案队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大队领导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调查情况或者案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报表》,提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意见。对提请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处罚方式和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建议,送执法管理科审核。对不予处罚的案件,提出制止和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或者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九条 组织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豢,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指控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专人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

第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地址;违法违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其他告知事项。对没收、暂扣财物的处罚,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没、扣财物登记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填写《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备案存查。

第十一条 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队员具名说明。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做好应复应诉工作。在接到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协助制定《行政答辩状》,组织应诉。

第十三条 执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结案。案件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载明案件执行情况,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

处罚结案报告》。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违法行为人XXXX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由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案属本机关管辖范围,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违法运输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暂扣。

违法事实:XX年XX月XX日,违法行为人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货车从(违法事实),被我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检查,经查李华贵未办理所运活立木的木材运输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违法运输的活立木、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XXX本人陈述与申辩材料、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XXX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活立木,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无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全部活立木并处罚款XX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XX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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