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

2024-04-06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1篇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定、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在此前提下,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到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事最终谁说了算?是建筑业企业自己说了算吗?在当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其实是业主说了算。如果业主要求你必须提供11%的发票,你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不过,提供11%的发票和3%的发票其实都没关系。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的发票,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我们要按照11%做增值税税金预算;如果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报价时业主肯定只允许我们按照3%做增值税税金预算。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建筑服务买方--业主是存在一个采购平衡点的。就像我们买材料时的采购平衡点一样。换句话说,对业主来说,开不同的票,要不同的价就可以了。

而从我们施工方角度来说,有的项目适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交税,比如有较多的进项税额,有的项目适合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税,比如进项税额比较少的项目。

所以,一个施工项目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首先要做一些测算,然后再通过不同的报价说服业主。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提问: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施工行业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执行11%的税率,对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3%的征收率?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回复:

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分析:

注意签订合同明确的建筑服务方式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适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注意适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

提问: 我单位是A建筑公司,因缺少建筑方面的资质,以挂靠方式经营,我公司挂靠在B建筑公司,并以B建筑公司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B建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问应该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2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3篇

(一)销售非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5550-450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5550-450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286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5286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55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264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55500000——————————45000000——————————10500000——————————500000————2640000————————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在第5栏“5%征收率的项目”的相应栏次内填入相应数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9b栏的金额,应为本期销售不动产价税合计额55500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入0;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原值450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应保证小于本期发生的销售额且小于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入0。(如图2)

图2 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2本期发生额3本期应扣除金额4=2+3本期实际扣除金额5(5≤1且5≤4)期末余额6=4-5117%税率的项目11%税率的项目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5%征收率的项目3%征收率的项目免抵退税的项目免税的项目12345678 5550000004500000045000000450000000

3、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3)

图3: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4、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4)

图4: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37100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00——

(二) 销售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105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105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1000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10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0;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50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10500000——————————0——————————10500000——————————500000————500000————————

2、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5)

图5: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3)

图3: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4篇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

六、部分建筑服务 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销售不动产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全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5篇

【文件依据】

1、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 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本次更新)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本次更新)

二、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应税行为 【说明】

1、本文仅包含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适用差额纳税应税行为,未包含其他适用差额征税行为。

2、如下应税服务中未注明文件依据的,均为财税[2016]36号。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

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3-

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按3%征收率。

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 3%征收率;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9、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余额,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

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 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

19、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

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

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

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2 2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

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

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

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3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

(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4

23、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

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

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4

2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计算销售额的方法选择权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

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

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扣除承租方收取的本金,让本金开具17%的税,承租方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出租方可以对税负率高于 3%即征即退。

25、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选择权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简易办法计税税率范文第6篇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三: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为A项目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A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103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万,当月已经认证。 (2)2016年4月在本区为B项目提供装饰服务(老项目,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已支付分包款。本月装饰完工,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1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3)在本区为C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甲供工程,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3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4)在本区为D项目提供修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22.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D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丙(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款9.27万元(含税),取得丙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27万元。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 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该企业业务(1)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务(2)取得的2016年4月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属于有效凭证,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三)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业务(3)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次月征期内申报。

该企业A、B、C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D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分包款,但取得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报表填写:

2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2)、(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3%)=500万元,税额合计=500×3%=1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0.3)÷(1+3%)=60万元,税额合计=60×3%=1.8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1)、(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价税合计额=103+10=113万元,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得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2.2÷(1+11%)=20万元,税额=20×11%=2.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份数1张,不含税金额9万,税额0.27万,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18、22行。

4

(三)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在此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即业务(1)、(2)、(3)含税销售额合计576.8万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支付的分包款(须取得有效凭证),即业务(1)、(2)分包款合计113万;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

5

(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15-103+51.5-10+10.3)÷(1+3%)×3%=13.50874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22.2÷(1+11%)×11%-0.27=1.9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3.50874+1.93=15.43874万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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