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称论文范文

2023-09-16

规范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以及标准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并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之所以有很多漏洞,主要原因就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没有可以遵循的规章制度,或者是有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并不符合现实档案工作的要求。本文主要介绍了六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措施,仅此提供借鉴。

[关键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1、引言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源于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视。要想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在前期就必须将公文制定和颁发的程序进行严格要求,这是保证质量过关的首要条件。众所周知,公文执法的整个环节都要求我们用高标准和严要求去面对,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把握好纸张的质量及规格、段落及落款方式等多处细节,才能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从而促进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进行。

2、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措施

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是一项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并不断进取的综合目标,档案管理工作要想得到长久发展,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来观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当前的档案工作仍然有待提升,尽管前进路上存在着些许阻碍但并不会阻擋我们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前进的步伐。随着档案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人们的深入影响,档案工作走向标准化的路途并不遥远,值得我们去深思并付诸行动。以下措施可以作为参考。

2.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虽然通俗易懂入门简单但步骤却纷繁复杂,档案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会遇到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因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同时,制度的建立要立足于当前档案工作的切实情况,制度要全面合理。尤其强调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潮等类似的细节工作,极大程度的考验细心和责任心。要规范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并落到实处,避免责任推诿的现象出现。同时规定档案的严密性及借阅程序,要个控制避免出现档案流失等问题。

2.2公文制发程序严格要求

现今使用的档案,其格式和样式源于公文,因而档案管理的质量离不开公文制发的质量。若我们能尽最大程度的将公文制发的质量控制在一定标准内,按照相关程序和文件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那么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也就更进一步,这其中要求我们戒骄戒躁,稳步前进。提高公文管理水平要从多角度出发,其一是要注重纸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优质的纸张质量能够为保证公文制发质量打下坚实基础。并且优质的公文都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装订,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要求都是左侧装订,其排版形式也比较规定,没有特殊说明,通常是横写横排;其二,优质的公文无论从细节还是从整体来看,都是符合国家审批标准的。不仅要注意签发手续完善,还要着重观察签发日期以及落款等容易忽视的问题,不可一时大意而导致档案工作出现不可补救的疏忽。其三,优质的公文一定是整洁规范具有正式性的,字迹清晰是不可忽视的。那么在经历长时间的保存之后会出现褪色等问题,因而在注重字迹清晰的同时,要尽量保证其在保存一段时间过后仍然具有高度价值的实用性。其四,尽管公文的格式种类繁多,在选择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公文文种,避免出现文种滥用的情况贻笑大方。这些细节在推行档案给做标准化规范化的路途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3做好文书以及电子文件的处理工作

历年来通过实践我们发现,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既相辅相成,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有着各自的工作任务,却又在相关文档工作环节中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要构建一个系统性规范化的思维模式,推进文书处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遵循有力的指导思想,握住文书处理工作的命脉,及时准确的将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任务落到实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结合,实现共同进步。

在保存方面,要求软磁盘存放在无强磁场干扰、无震动、无尘、无腐蚀气体和温湿度适中的环境里,因为潮湿会使光盘片基霉变,所以环境空气相对湿度应该控制在40%~65%,温度应该控制在14~24℃。这样对于电子文件的保存是十分有利的,而且为今后我们查找和借阅提供了便捷的渠道,避免磁盘在遭到腐蚀后使资料和文书等内容缺损影响其使用性和价值性的发挥。

2.4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

“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或直属上级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并严格遵守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和规范性。能够立卷或归档的,必须是已经完成当前阶段任务的,对于未完成当前阶段任务的,则坚决不可立卷或归档。这不仅是考验信用的问题,更重要原因是虚假立卷或归档会极大的造成档案系统的混乱以至于后期管理困难缺乏依据,难以着手处理。二是划分立卷归档的重点和难点,以便合理分工,有利于立卷归档的工作效率提升和工作成果的规范化。

2.5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2.6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

人才是历来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创新,哪一项都离不开人才。毕竟由无数人才在各自岗位的默默奉献才促进了时代的进步。同样,档案工作也离不开人才,时代的进步也更新了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管理模式和服务对象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尽快用知识和技能武装自己,使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提升,以尽快适应并迎接挑战。除了对现有人才的培养,还要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便共同进步。

3、结语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推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往这条道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发掘,将人力资源最大化的合理利用,从而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对于人才的培养方案也应更适应时代所赋予的内涵,注重运用奖惩制度,赏罚分明,充分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参与积极性,将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参考文献

[1]陈蔚.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J].科技资讯,2008年19期

[2]何敏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档案工作[A].2010年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广西卷)[C].2010年

[3]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 主动展现高校档案工作价值和作用[A].广西档案,2010年第5期(总第101期)[C].2010年

规范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 基地建设

【基金项目】1.项目编号2016A10,临床医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规范化管理研究与实践,2016 年校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重大委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日兰。2.项目编号201604,临床医学专业临床类课程形成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2016 年校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教学名师项目,课题负责人:陈日兰。3.项目编号2017C34,基于DOPS评价量表对针灸科临床实习生技能操作形成性评价的研究,2017年校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一般项目,桂中医大教评〔2018〕4号,课题组成员:廖子龙,陈日兰,朱英等。

教育部在2014年发文明确指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1],“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2]。该文件的出台,是基于我院住院医师培训过程中的人才质量问题,医疗水平同质化问题,人人享受公平同质的健康服务理念而提出的,是为了探索更有效的医学临床人才的一个国策。作为国家级住院基地,本课题组以瑞康医院为例,通过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系统启动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院医师培训从19世纪初以来一直都在探索中,尽管2008年国家开展选择部分省市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但是,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和要求,导致医学生院校毕业后的临床轮转缺失现象,而年轻医师在住院医师阶段应该接受的全面全科培训时间、质量不保证,出现水平高低参差不齐的情况,大医院与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尤其是医师的临床思维、临床能力差距越来越大,出现这些问题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临床轮转模式及时间太过随意

传统规培模式一直以来都存在随意缩短轮转时间甚至不轮转,导致年青医师基本功不够扎实的现象。在规培之前我们的医师培养模式均为院校模式,医学生无论是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基本上处于从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医院,由医院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在临床科室轮转,大多数医院的做法是本科生毕业轮转3年,研究生2年,博士生不轮转直接定科,硕士、博士教育本来就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过程,部分研究生的方向为学术研究方向,基本没有临床轮转经验,这样一来,年青医师的临床基本功不够扎实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临床思维上的盲区。

(二)医院规培教育同质化的欠缺

医学生从院校毕业后,进入基层医院工作的大部分为本科毕业生或高职类学生,他们仅有一年在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临床实践学习的时间,仅能对各科的疾病有所了解或熟悉,本身还不能独立处理病人,毕业后直接进入基层医院工作,而基层医院的带教能力又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往往对年青医师放任式成长,根本没有规范可言,导致了良莠不齐的现象。

(三)教学模式与方法的不规范

教学过程中的不规范,导致年青医师本身的教学意识不强,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规范教学的师资断层。根据我院对广西的16家有实习带教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教学情况调查发现,仍有50%的医师带教观念落后,缺乏带教意识,其中超过10家医院的教学查房不规范,教学小讲课开展不正常,教学管理机构不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现象存在。有超过3家医院的高年资、高职称医师以临床工作繁忙、教学没有效益、教学压力大等理由不参加对年青医师的带教工作,出现了住院医师带住院医师、轮转医师带实习医师的现象。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途径探索

2014年国家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以来,作为国家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我院经过对住培工作的相对陌生到不断完善和发展,也在住培管理中不断探索、思考、实践,结合医院作为大学附属医院的教学经验积累,本课程组结合医学院生的院校管理和住培相关要求,在住培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机制、过程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管理模式探索,并在住培管理过程中为政府部门、业界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住院医师规范化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领导的高度重视,健全的组织架构,全院各部门责任明确,通力合作,住陪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部署、有督导,能有效保障住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管理的高效运行。

成为国家第一批住培基地后,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指导全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审定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考核指标体系,协调全院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质量监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实施医务、教务双轨管理模式。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参与住培相关的重大工作、重要活动、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设有专门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教务科,教务科下设住陪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住陪管理干事3人,实训中心专职教师1人,下设兼职班主任3人,住院医师按年级设立班委。实行教务、医务部门双轨管理机制。基地设有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骨伤科学、针灸学、五官科学、护理学、医学检验学、医学影像学、全科医学、神经内科学、病理学、急症与重症医学等14个教研室,并设有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教学秘书。各临床科室主任担任相关专业的教学主任,并设有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负责本科室住培管理、带教及考核等各项工作。基地设有教学督导组,定期对全院各科室住陪管理、带教及考核等工作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监督整改。

(二)全面规范了制度的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认真研读国家、自治区各级各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我们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涵盖了从规培学员招生、轮转、考核、待遇、导师带教、奖惩、岗位评聘、监督等住陪工作全过程,对住院医师实行从入口、出口、培训周期到培训内容的四统一,使住陪学员获得从业所需的、符合标准的基本专业技能,医学人文技能、基本医疗规范和积累经验。并将制度编成册,发放到各科室,并以专题讲座形式对科主任、教学秘书、带教老师及住院医师加以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主要做了以下几大制度的规范化制定:

1.招收制度的规范化

我们制定《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办法》,规范招生过程。每年定期面向全国医学院校招收住院医师,采取严格的面试和笔试的进行考核和筛选录取。

2.培训、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针对培训和管理过程,我们出台了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人员待遇管理规定(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宿舍管理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沟通反馈制度》、《教学督导条例》、《优秀临床带教科室、优秀临床带教老师评选办法》、《优秀住陪医师评选办法》等10余项制度,确保培训过程的规范化。

3.考核制度的规范化

我院针对住院医师的考核包括日常、出科、年度和结业考核制定《临床实践教学出科考核办法》,受训者在训时必须保证每年240个工作日,每天的受训内容、工作情况需如实在培训登记网页上记录,保证了受训者在“质”和“量”上双达标。通过各个培训点师资、科室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保证了受训者“出口”质量。

(三)夯实教学质量是确保培训效果的坚实基础

1.制定清晰的培训教学目标

我院从“理论+实践”上制定培训教学要求。从强化基本理论及临床技能、确保充足的临床实践时间、加强专业外语学习、培养初步的科研能力、提高受训者的综合素质五个方面培训受训者的岗位胜任力,从而培养一支理论知识丰富、实践能力扎实、人文素养高贵的住院医师队伍。

2.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学内容

我院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授课、技能培训、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讨论、教学小讲课、学术讲座等。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贯穿的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人文教育,注重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通过以上的素质培训,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加强人文的沟通与理解,极大地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抵制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

3.开展形成性评价,创新考核方法

我院在住陪医师教育过程中充分开展形成性评价,并把在國内外临床医学教育中广泛使用的Mini-CEX、DOPS、SOAP三个量表应用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评价体系中,有效促进了对住陪学员学习过程的客观评价。考核方面,除了常规的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在规培医师技能考核中,我院还创新的应用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考核方式,包括内、外、妇、儿科基本技能、急救技能、中医基本技能等多项内容,目前可以16站进行考核,常规应用8-11站。在2017年9月进行的2017年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技能考试中,采用OSCE考核方式设11站,顺利完成了技能考试。

(三)严格过程管理是保障培训顺利的有力支撑

1.对师资的严格要求

让教师充分意识到培养年青医师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对自己本身能力的一个证明。一是强化科室“属地化”管理职责。在住院医师培训过程中,医院特别注意对学员轮转的规范化的管理,同时也强调接收培训学员科室的职责,强调“属地化”管理原则,科室除了要安排岗前培训、教学查房、小讲课等活动外,最重要的是对每位学员安排一名指导带教师资进行指导,对学员在科室的培训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尽职尽责。二是建立与贡献度相匹配的师资考核制度。为了实现师资对学员的严格管理,我院将带教考核情况与科室年度绩效考核、科室主任的目标管理挂钩。对不认真带教师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采取一票否决。三是实行完善的“一对一”导师制度。我院还为每位受训者配置一名导师,所有导师的产生均为经过医院遴选合格后,学员选择方可成为正式师承导师,成为导师后,要求导师每周对学员至少进行一次指导,给予导师充分的责权利,有带教津贴,但也对带教师资和导师进行严格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且对师资采取“能上能下”的机制,凡是在考核中不合格的师承导师,将不能在下一轮中作为导师且必须进行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取得导师资格。

2.对学员的轮转、培训、考核严格执行,严格要求

一是确保培训内容的完整性。医院相关职能部门会督促学员每轮次的培训过程,对没有按照培训大纲完成的临床病种或技能,如实记录在案,在结业前必须补足才能参加(国家)结业考试。二是确保培训时间的连贯性。在对学员的日常考勤考核中,对于因为病假、事假、产假等因素导致培训不能按时完成的,采取顺延培训时间、延缓进入下一培训阶段等方式补齐后才能参加结业考试。管理部门每月审查受训者的培训时间,对住院医师无故缺席者,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原单位。三是确保考核的严肃性。严格的管理还落实在住院医师年度考核上,年度考核包括医德医风、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述职答辩和PPT展示等5项,只有5项考核合格学员年度考核才合格,否则需顺延培训时间。

三、结语

建设健康中国,基础在教育,关键在人才。培养和储备医学人才是卫生与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程。瑞康医院三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建立住院医师群体,可以改善医院的人力资源结构,形成合理的流动层,使得科室的人力结构日趋合理。人力结构的改善也能理顺医疗管理层级,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低年资医师的轮转学习过程中提高实战能力,对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稳固作用,而被“解放”出来的上级医生不仅可以投入到学科建设和发展当中,也能够承担对规培学员的各类考核和培训任务,实现了教与学的双赢。医学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好住陪医师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政策保证和规范化的培养。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分层推进培训工作,强化基地内涵建设,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在前进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R].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2]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R].教研[2014]2号

作者简介:

陈日兰,1968年8月出生,女,广西人,研究生学历,教授,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瑞康临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长期从事医学教育,住培管理,临床,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唐友明,1964年10月出生,男,广西人,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教授。

规范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学术诚信;学术不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思路对策

一、关于学术诚信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从文字上讲,“诚信”是由“诚”、“信”两字所组成的一个合成词。《说文解字》卷三上:“信,诚也。”“诚,信也。”诚、信两字都有诚实不欺之义,可以互训。二者的区别在于,“信”略重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践履一面;“诚”则着眼于反身自成的人性实现和人的本真存在之完成一面[1]。在“诚信”这一概念中,二者互证互成,表现出一种诚内形外、内外一体的整体意义结构。荀子在《荀子·修身》中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意思是说,培养个人的品德,最主要的是个人的真诚,要诚心诚意地对待每一个人或每一件事。

西方国家也非常重视诚信道德,如德国的古典哲学家费希特在其著作《论学者的使命》中认为,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的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2]。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大多数人说,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但其实,是人格。”[3]西方的诚信道德是以理性为依据、契约为表征和法律为基础的。

学术诚信是人类一般道德规范在学术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与学术事业的内在特征有关,并随着学术本身的发展和学术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而不断充实和丰富。就学术诚信的本真含义看主要有两层含义:学术行为主体对待科学要讲求”诚”,对待其他研究者及其劳动成果要讲求”信”。学术诚信的“诚”,是指学术行为主体要真诚,真实,不自欺,不欺心,强调内心的自我道德修养和操守,要做到“诚”,那就要求真,追求真理,尊重客观事实,不媚俗、不空谈、不编造数据、不捏造事实。学术诚信的“信”,主要是指学术行为主体对其他研究者及其科研成果要讲求信用、信誉。研究者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团结合作,共同进步,不能搞学术垄断和学术霸权,也不能互相猜忌。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引用了他人的观点和资料,就要表明出处,这也是对读者的尊重和讲求信用、信誉。

诚实守信是学术行为主体最基本的科学素养和最重要的学术行为准则。

首先,对研究的准确真实性负责。要确保学术研究的信息资料、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和结论的真实性,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篡改、不抄袭,在科研成果的发表和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修正。

其次,对文献引证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利普森教授写了一本学术规范的论著——《正确引用》,专门讲述了引用的各种规范,其中包括:无论你是否同意他人的著作和思想,当你运用他人的话时,你就必须使用引号和引注,而使你的表述令人信服;当你要把你分析、叙述和得出结论的基础材料介绍给读者时,你就必须使用引号和引注;当你要引导读者查找你所引用的资料而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检查时,你就必须使用引号和引注,他们可能有兴趣来确认你的作品和成果,或者向你的研究提出挑战或者只是为了对你的研究做更深的研究。总之,这些引用彻底暴露了你的资料来源,这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你的学术诚信来讲非常重要[4](笔者译)。

利普森认为,引用的正确本身就包含了诚信。一些是你做的原创性工作,你需要对它负完全责任;一些是他人所说的话语、思想、数据、图画或其他方面的工作,你需要公开和明确地承认它。如果你为了说明你的研究过程、解释你的主题,或证明你的结论,而必须仰赖他人的工作时,你就需要确切地说明这一点[5](笔者译)。

第三,对署名的准确真实性负责。署名要实事求是,署名的排序应经过合作者同意,未参与者不得署名,不得故意遗漏具备署名资格的合作者,在网站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不得以笔名、网名、化名或绰号等署名,必须用真名实姓[6]。

第四,信守约定和承诺。学术活动的学术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如杂志社应就是否同意在网上公开发表及被其它网站使用等征求作者意见。

近年来,学术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且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出版,这是我国学术研究发展开始走向成熟并与国际接轨的前兆。

二、关于学术不端

(一)学术不端的定义

学术不端又称科研不端。在国际学术界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是美国对科研不端的定义。1989年,美国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三院国家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给出的最初定义是:“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捏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剽窃(plagiarism)或其它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它不包含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分歧”[7]。在后来的实践中,人们对“其它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产生异议,认为其过于宽泛,不易把握。2000年,美国白宫的科技政策办公室正式公布了现行的“共同定义”(common definition):“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捏造、篡改或剽窃。”[8]简称FFP。

我国对学术不端的定义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科技部在2006、2007年,教育部在2009、2010年等分别发布了规范学术行为的制度规定:学术不端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科研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伪造注释等违反学术规范,破坏正当的学术活动程序,损害组织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9]。

(二)学术不端的表现

学术不端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捏造篡改,捏造就是无中生有,篡改就是用作弊手段改动观点、数据等行为。如上海交大汉芯造假案。2005年12月,上海交通大学接到对微电子学院院长、汉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等人涉嫌造假的举报,后得到证实。陈进在2002年8月从美国购买芯片,打磨之后加上印有“汉芯”字样的标示,并提供“由国内设计、国内生产、国内封装、国内测试”等虚假证明材料。2003年,“汉芯一号”问世,陈进以此申请多项科研项目,骗取国家上亿元科研经费。

二是剽窃抄袭、窃取别人作品的行为。如德国国防部长古滕伯格论文造假案。2006年,古滕伯格在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院完成博士论文,2007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被发现其论文存在严重的“系统抄袭”。2011年2月23日,拜罗伊特大学宣布收回其博士学位,2011年3月1日,古滕伯格被迫辞去德国国防部长职务[10]。2009年5月,《中国青年报》披露了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的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除了改变作者名字,并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之外,两篇论文的整体框架完全一样,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被抄袭的论文是南京财经大学的研究生袁某2006年答辩的一篇硕士论文 《江苏省FEEEP协调度研究》,“抄袭”的一篇硕士论文是研究生曾某2007年答辩的一篇硕士论文《山东省FEEEP协调度研究》[11]。2009年6月,《中国青年报》又披露了比“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还要牛的硕士论文抄袭案。2004年华中师范大学的胡春林的硕士论文与2003年入选“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的广西大学的黄晓慧的论文比较,除了“致谢”不一样外,两篇论文的标题、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内容、注释、参考文献一字不差[12]。

三是违反科研伦理,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学术行为主体(个人或者组织)违反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侵犯他人或合作者权益的行为。如在医学实验中,违反知情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侵犯受试者人格、隐私权等权益的行为;在动物实验中,违反动物实验伦理,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等。如2004-2005年韩国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违反科研伦理、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案。2004-2005年,黄禹锡两次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论文,分别宣称在世界上率先用卵子成功培育出人类胚胎干细胞,攻克了利用患者体细胞克隆胚胎干细胞的科学难题,一时轰动全球。韩国授予其“最高科学家”、“科技勋章”、“创造勋章”等荣誉, 并向其研究小组提供了数百亿韩元的研究资金。2005年底,“黄禹锡神话”破灭。2006年,韩国首尔大学公布核实结果,证实黄的论文的11组胚胎干细胞系中,有9组纯属编造,只有2、3号干细胞系存在,但不是用患者的体细胞培养而成,而是利用受精卵胚胎干细胞培育而成。随后,黄及其与此案相关的其他6名研究人员获得的勋章和奖章被收回,并以侵吞研究经费罪、非法买卖卵子罪,被二审判决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二年执行[13]。

四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是指著作权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再次投送期限,将同一作品、用同一种语言向两个以上的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行为。重复发表,是指著作权人将本质上相同的作品改头换面或将其内容分解成多篇稿件再次在报纸、期刊上登载的行为。有的是同一文章在不同的杂志同时或先后发表。

五是不当署名,是指学术成果署名与其学术贡献不符的行为。如将上级领导、提供学术资金者而未做出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人按照职级高低、人际关系排序署名,以及擅自将专家学者署名在自己的作品上等。如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抄袭事件。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曝涉嫌抄袭。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14]。

最后,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如虚报冒领科研经费、设备,故意损坏、强占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须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相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判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骗取科研奖励或荣誉等[15]。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科技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术不端也会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对此,要与时俱进地制定出相应的学术规范。

(三)造成学术不端问题的原因

造成学术不端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如追逐利益、见利忘义、权钱交易等冲击了学术界,学术成了某些人追求名利的敲门砖,价值观扭曲成为学术不端的根本原因。

二是学术规范教育不到位,部分学术主题缺乏学术道德的系统教育,恪守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如有的学生和刚从事学术工作的年轻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则,不知道什么是学术规范,缺乏正确的学术行为的系统指导,对学术规范的认知有限。学术规范的教育就是引导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具体怎么做才符合学术规范。

三是学术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如一些学校将论文发表数量与人才评价、职称评定及奖励等级、奖金直接挂钩,引发一些人片面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导致学术造假。如井冈山大学的两名讲师,2年内在 SCI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70篇。调查还发现,黑龙江大学的Shan Gao,自2004年至2009年,在《晶体学报E卷:结构报告网络版》中发表的论文为279篇。与这位作者相比,井冈山大学这两位讲师的发文数量还算比较少的[16]。可以说,学术评价机制的不完善是学术不端的制度因素,是导致学术不端的源头祸水。

四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证和制裁力度不够。国外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如老师或学生的作业、论文经软件检测查出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一定的程序,当事人很快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我国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上存在着取证难、诉讼时间长、赔偿金额低、人力物力投入大、人情关系多等问题。

五是学术不端行为风险成本低,利益收益大。当“利益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时,就会促进某种行为的发生。

六是杜绝学术不端的技术和服务跟不上科技发展和学术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跟不上网络快速发展的形势。目前,我国的论文查重软件有多个不同版本,查重结果不一样,这为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这些仿照国外的查重软件尚不科学、不完善,导致一些学生被无端延期毕业或不能毕业。另外,查重缴费使所谓的查重软件成为某些单位或个人牟取暴利的工具。

三、关于学术规范

(一)学术规范的定义

规范通常是指人的行为举止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标准。“规”是指画圆的工具,如圆规,常和“矩”字联用。“范”,本意是指铸造器物的模子,常和“模”联用,模范的引申义就是标准、榜样,即值得学习和效法的人和事。《孟子·离娄上》云:“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就是说没有规矩、秩序和规范,什么事也做不好。比喻做事必须遵守规则,符合标准。《荀子·儒效》中有“君子言有坛宇,行有防表”,意思就是说,君子的言论要有界限,行为举止要有标准。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具有社会属性,人的行为总是与规范相联系。因此,规范可以理解为,人的行为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判断其好坏的一般尺度。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时时处处存在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

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定义:学术规范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是学术共同体成员从事学术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成员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17]。

学术规范的定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术行为的主体,是学术活动的实施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团体,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工作者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二是学术活动的内容,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各学科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的活动等;三是学术规范的内容,包括明确规定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活动程序,也包括道德要求、约定俗成的学术惯例等[18]。

根据学术规范的内容,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制定的权威公正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学术活动行为准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学术规范必须是权威公正的,二是大家都愿意认同并共同遵守。

(二)学术规范的分类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将学术规范划分为:选题与伦理规范、引用与注释规范、成果呈现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规范等。该分类方法与学术活动密切相关,紧贴实际。

如果我们以对学术活动指导调节的性质、范围和制约强度作为分类标准,学术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五个类型[19]。

一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以法的形式调整学术活动中的学术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范是学术活动的法律底线,是规范学术行为的“刚性”标准,是各种学术规范中最严格的规范,对学术活动具有显著的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是政策规范。政策规范是指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调整学术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一般有方向性、指导性、原则性和实效性特征。主要有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

三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调节和影响学术活动中人的思想行为的规范的总和。要求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自尊自立,塑造人格风范。

四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指以技术要求的形式,调整学术活动中人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的规范的总和。主要通过建立标准及其体系予以实现,主要形式有规格、指标、程序、准则等,具有科学性、统一性和固定性等特点[20]。技术规范有国际、区域、国家、地方等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和约束力可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如药品、食品、卫生标准,试验、检验标准等。推荐性标准即通过推荐、鼓励倡导等方式实施的一种技术规范,如《学位论文撰写规则》、《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

五是内部规范。内部规范是以社会组织或团体系统内部要求、行政管理措施的形式,调整约束本单位内部人员关系的规范的总和,如各高校自行制定的研究生学术规范等。内部规范有较强的针对性,是其它规范的重要补充。

四、学术诚信、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的关系

从以上有关学术诚信、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三者内在的关系。学术诚信是学术规范的内在根据、基础和目的,是防止学术不端产生的道德防线。没有学术诚信或者说不讲学术诚信,学术不端就会大量产生,而学术规范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也没有制定的意义,更无遵守的必要。

科学的学术规范能够反映学术活动的规律,为学术活动主体开展学术活动提供公正、合理、有效的遵循依据,为他们提供符合学术活动规律性的、科学的思想行为指导,应该成为或者说必须成为学术界行为主体共同遵守的各项行为准则。同时,学术规范本身对学术行为主体具有教育引导、约束调节、预测警示的作用,能够保障学术行为主体的学术活动免受打扰,保护学术行为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说,学术规范既能够调节和影响学术主体的行为,又能够调节和约束学术主体的思想,能够引导学术行为主体形成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和正确的学术思维和学术行为方式,不断增强学术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使行为主体逐步形成自我管控、自我矫正的意识和能力,由“必须遵守”内化为“自觉遵守”,由“被动接受”转变为“养成习惯”。

因此,学术规范是学术诚信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保障,学术诚信只有通过学术规范才能表现出来。学术规范是捍卫学术诚信、打击和遏制学术不端的方法和手段。

学术不端是学术不诚信的外在表现,也是违反学术规范的外在违法现象。学术不端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现象,诋毁了学术声誉,破坏了学术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科研资源,严重地污染了被称为社会净土的大学,污染了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灵魂!如四川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陈明芳同志,多年研究我国西南地区的悬棺墓葬,为了收集第一手资料,有时要攀登悬崖绝壁,跋山涉水,冒生命危险,克服多种困难,用十年时间写成了一本“悬棺葬”研究著作。但后来有一位从来不接触悬棺葬研究的研究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也写了一本同样内容的书《魂归峭壁》,出版后还得了奖。陈明芳把这本书与自己的对比,绝大多数属于抄袭,有的连字句也未改动[21]。此外,一些院士捏造、校长剽窃、博导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也屡见报端,如果都这样谁还会去真正地搞学术?不治理学术不端,我们国家的学术研究将难以健康地发展下去。学术不端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因此,全社会必须倡导学术诚信,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体系,使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成为有效打击和遏制学术不端的道德屏障和法治武器。

五、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国内外不少防治学术不端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总结和借鉴。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标准上把握学术不端的“脉”和“度”

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高校的实际,科学制定学术不端的标准,正确把握学术不端的“度”,对打击和遏制学术不端很重要,而且这个“度”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发展。否则,打击力度过大或者过小,都会阻碍学术事业的发展,阻碍人类文明的进步,这是我们思考防治学术不端的思路和对策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从制度和法律上规范高校的学术道德行为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高校学术道德评价体制。学术不端行为与扭曲的学术评价机制密切相关,当前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过度量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容易促使某些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追求短平快的研究成果,甚至铤而走险做出学术不端行为。应在考核评估中避免“一刀切”,建立“和而不同”的分类评价和质量导向的考核机制,抑制学术浮躁和学术不端,激励师生通过扎实的研究工作获取高质量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其次,完善高校学术道德监管体制。公开透明是暴露学术不端的最好方式,搭建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成果公开透明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保守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教师和学生的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在国家权威的网站上发布,供全社会查询和监督,将高校的学术成果全部暴露在诚信、公正的阳光下,而阳光下学术不端的罪恶就很难发生。

第三,要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建立独立的工作机构对学术不端进行调查和处理,既要做到快速严肃处理,又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从而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纠错机制。同时,我们也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制止不负责任的“诬告”和“恶搞”。

最后,要从法律上强制约束高校的学术行为。笔者去过美国两次,分别在两所知名大学作访问学者,感觉美国法律规则很多很严,而且人们遵守法律规则已成为习惯。如学生考试作弊或论文作弊,甚至平时作业作弊,一般都会被开除,情节轻的会留校察看。我国高校的学术道德建设也应该法制建设一样,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将有助于遏制学术不端,净化学术环境。

(三)从技术和服务上引导和支持高校的学术道德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开发一个权威的、供全国所有公民,特别是广大教师和学生免费使用的查重软件。每年有那么多研究生、大学生要毕业,毕业论文都要被学校查重软件检测,不少杂志在发表文章之前也要查重,这都需要花钱。政策法规的约束和技术手段的割裂,导致了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奇怪教育现象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我国特有的“学术市场”对学界同仁和广大学生实施的一种金钱“抢劫”行为。

(四)从教育上加强高校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教育是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对学术规范的无知和意识薄弱是导致学术不端的重要原因。学术规范是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培养他们学术道德素养的前提,是建设高校学术道德体系的根据,更是营造健康良好的高校学术道德环境的保障。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尽快出版一部全国统一的学术规范指导教材,将有助于推进我国高校的学术规范教育。

应强化诚信教育,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业教育的必备课程,引导师生克服投机取巧、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倾向,树立崇高的学术理想和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不断规范师生的学术行为,促使其内化为自觉的学术行为习惯,并成为高校师生薪火相传的学术文化传统,从教育的源头上防止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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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编者按: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已经终裁,尽管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但仍有部分企业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本期内容主要是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终裁结果以及省公平贸易局2016年美国和欧盟部分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分析和相应的应对方法,希望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有所借鉴。

1 美大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总体情况和热点问题分析

美大地区属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区域,市场需求旺盛、进口产品高端、法律法规健全、程序公开透明,其对华贸易的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1总体情况

1.1.1中美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美双边贸易情况

201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5583.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4096.5亿美元,自美进口1487.4亿美元。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美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59起。

调查种类多:反倾销调查192起,反补贴调查52起,特保调查7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

涉案金额大:所有调查的涉案金额总计270亿美金。

措施时间长:目前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132个。

限制效果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高。

1.1.2中澳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澳双边贸易

2015年,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1139.7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澳洲出口403.2亿美元,自澳进口736.4亿美元。中国是澳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澳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澳洲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8起。

开启恶劣先例:第一个对我国启动特殊市场情形调查。

限制措施有限:裁定的税率较低,另外还有特殊的退税制度。

政府磋商有效:立案前和调查中的政府间磋商取得明显成效。

1.1.3中加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加双边贸易

2015年,中加双边贸易额达到556.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加出口294.4亿美元,自加进口262.5亿美元。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进口目的地。

(2)加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66起。

独特的S20调查:2003奶奶推定我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有S20调查,举证责任倒置。

首启反补贴调查:2004年烧烤架案件是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较短:一般为6个月左右。

税率水平低:企业税率最后以最低限价方式征收。

政府参与程度不高。

1.2 热点产业

1.2.1钢铁产业

(1)美国钢铁市场需求大、价格高,年平均进口4000万吨,价格860美元。

(2)中国钢铁产品大面积被限:32类产品,48起调查;13类产品,22个税令。

(3)当前形势日趋严峻:目前仍有8起调查,涉及15亿美元。

(4)对美出口不断萎缩:242万吨,28亿美元,占比2.2%和4.5%。

1.2.2光伏产业

(1)贸易救济调查遍地开花:美国旧案16亿,新案21亿,澳大利亚4亿,加拿大案2亿。

(2)限制效果相对有限:美国双反税率30%左右;澳大利亚无损害结案;加拿大税率较高。产量和出口稳步增加。1.2.3轮胎产业

(1)美国是最大的轮胎市场:2015年美国内市场需求3亿条。

(2)主流产品连接被限:2014年乘用车和轻卡车轮胎(21亿美元);2016年卡客车轮胎(9亿美元);2018年非公路用轮胎(4亿美元)。严重影响我国轮胎产业出口利益。

1.2.4产业特点

(1)产业规模大。

钢铁:粗钢产量(中国8亿吨/全球16.2亿吨)

光伏:组件产量(中国43.9GW/全球63.5GW)

轮胎:各类轮胎总产量(中国5.65亿条/全球20亿条)

(2)出口压力大。

多重因素:国内需求萎缩,加工贸易政策等。

(3)全球化布局多。

1.3 热点问题

替代国做法

特殊市场情形和S20调查

针对过有企业的分别税率政策

公共机构(党政信息)

外部基准

重复计算

1.4 应对思考

1.4.1摩擦成因

经济层面:贸易规模扩大,原有市场份额及价格的变化,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损害及威胁;政治层面: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冲突。

1.4.2 如何应对

(1)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产品竞争力强,经营规范的先进企业脱颖而出。

(2)积极应诉,充分利用规则:结合个案特点制定抗辩策略,广泛采取产品排除,复审/司法诉讼等各种手段。

2 欧盟贸易救济制度新变革及其影响

2.1总体情况

2.1.1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特点

(1)措施形势以反倾销为主。

(2)目标产品集中度较高。

(3) 政治化倾向日趋严重。

2.1.2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待遇。

(2)透明度问题:替代国和损害幅度。

(3)调查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4)反规避调查的滥用。

2.1.3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的变化

(1)欧盟反倾销一般程序:

欧盟反倾销的一般程序为:1)申诉。2)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将在4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与欧盟成员国商议决定该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值得启动正式调查;调查通常为期15个月,欧盟委员会通常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后,企业可向欧委会提交价格承诺申请; 3)采取最终措施。欧委会将调查结果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成员国海关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

(2)欧盟机构

欧盟机构:欧委会(执行和决策)、欧洲会议(监督)、 欧盟理事会、欧盟法院(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成员国、游说组织。

(3)新Comitology(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制

欧盟新的决策机制发生了改变:1)决策机构的变化:欧盟理事会-->欧委会;2)投票机制的变化:一国一票-->有效多数;3)决策程序的变化:贸易救济委员国。

(4)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三类投票机制

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主要分为三类投票机制:1)反向简单多数。多数成员国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可被否决;2)有效多数。基于<尼斯条约>规定权重的有效多数(过渡期到2017年3月31日);3)双重多数。基于<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有效多数,符合多数成员(15个以上)和65%人口以上(2017年4月1日开始)。

2.2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

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2013年4月欧委会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提议。包括三类的一揽子计划:一是法律修改建议,该法律修改建议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二是贸易救济调查程序指南;三是非立法性建议。

2.2.1现代化之一:法律修改建议

(1)取消低税率原则。当存在其他贸易伙伴使用不公平贸易补贴或者对原材料市场造成结构性扭曲等情况时,欧盟可以放弃使用低税率规则。

(2)增加贸易救济措施的可预期性。在任何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前两周将提前做出通知。

(3)税收返还。如果一项贸易救济措施经日落复审调查被认为实施五年期满无需再继续维持,则在日落复审期间征收的税收将予以返还。

(4)自主调查。当存在反制威胁时,为保护欧盟企业,欧委会可以在没有收到盟内产业申诉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2.2.2现代化之二:制定程序指南

(1)贸易救济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指南;

(2)欧盟利益测试指南;

(3)损害幅度计算指南;

(4)替代国选择指南;

2.2.3现代化之三:非立法性建议

(1)促进欧盟企业或贸易组织配合调查;

(2)适当延长某些程序的时限要求;

(3)改进贸易流监测;

(4)允许欧委会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等。

2.3贸易救济现代化对中国的影响

(1)中国是欧盟贸易救济现在化的主要考虑因素。路透社:欧委会寻求贸易救济调查新权力的意图在中国;《华尔街日报》:欧盟新计划的目标是中国的补贴问题;《金融时报》:中国是反制措施的主要冒犯者。

(2)高端产业是主要保护对象:所谓非法补贴和稀有原材料给予了极大关注。

(3)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产品源地、欧盟市场竞争、贸易商影响、使用者影响、消费者影响等因素。

2.4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的进展

(1)2014年2月欧洲会议通过的法律草案。

(2)欧盟理事会层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整个立法程序暂时搁浅。成员国主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需限制使用最低税率,另一派认为低税率原则是欧盟贸易救济制度的核心原则,不应做改动。现两派的立场不可调和。

(3)贸易救济现代化:钢铁因素和市场经济地位因素。

2.5取消低税率原则--议会的扩大

201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将取消适用低税率原则的情形扩大为四类。

(1)出口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直接原料和能源),研发和劳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汇率以及公平贸易的融资条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扭曲或者重大政府干预;

(2)出口国缺乏必要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3)案件申诉方法代表着主要由中小企业狗剩的分散性欧盟行业;

(4)调查中或经另外的反补贴调查确认出口国政府向涉案出口商提供了补贴。

2.6欧委会在MES问题基本立场

(1)目前讨论的不是中国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改变对中国反倾销方法的问题。

(2)目前中国不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仍然不是市场经济。

(3)在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方法方面,欧盟有三条道路。1)保持现有法律不变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3)附带缓冲措施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第三条道路中可能的缓冲措施:“旧案旧办法(grandfathering)的方式、成本价格严重扭曲情况下的替代方法、取消更低税率规则、强化当前欧盟反补贴措施。

2.7应对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方向

(1)组织得力

(2)找对“人”:下游用户、成员国

(3)行动迅速

规范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提要 由于国内外尚没有建成的法律语言语料库,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建设中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无疑会有很多,其中建设目的、取料范围、取料原则、分析标注和检索设计是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课题组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对以后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建设应该有些借鉴。

关键词 法律语料库 建设 思考

语料库诞生的时候,不但革新了语言学研究的方法,甚至动摇了一些传统的语言学理论,如今已成为语言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将语料库引入法律语言的研究,却是一个新的问题,现就以本人设计、研制的法律语言语料库(下称“本库”)为例,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和思考。

1.法律语言语料库建设缘起

2006年1月,笔者就近年潜心研究的“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邀请了国家语委原常务副主任陈章太研究员,教育部语言司司长李宇明教授,北京大学陆俭明教授,《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教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董开军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章景孙院长、徐明江副院长等,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对如何开展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问题,发表了许多精辟的咨询意见。陆俭明教授提出,如果想认真研究好法律语言,就必须首先建立一个法律语料库;如果没有法律语料库,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很难开展起来。陈章太研究员进一步说,法律语料库不仅是法律语言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不可少的利器,一定要在规范化研究展开之前完成建设工作。他们的意见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法学专家认同。董开军博士说,虽然自己对语料库了解不多,但法律语料库对法律语言研究的作用无疑是很大的,应该率先研究。王洁教授则说,自己最大的遗憾是没能建成法律语料库,最大的盼望也是能有一个法律语料库。

咨询会后,笔者即牵头成立了“法律语言语料库”科研组,笔者申报的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课题获得司法部批准,法律语言语料库的研究即被纳入该课题之中。研制过程中,科研组所遇到的困难,凡没有建设过语料库,尤其是在没有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建设过语料库的人,是难以想象出来的。如果没有获得如下几个方面的帮助,本库不大可能完成,至少不会在今天完成建设工作。

第一,语言学家、语料库专家的帮助。笔者在设计本库的过程中,除了向陆俭明、陈章太、李宇明、崔希亮专家请教外,还特别专程请教了教育部语用所的靳光瑾研究员、谢俊英副研究员以及年轻的计算语言研究者肖航先生,北京语言大学张普教授和杨尔弘教授。尤其是,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一体化语言系统》的主持人伊爱宁女士向笔者详细演示、介绍了该系统的建设过程和技术来源。

第二,科研人才的帮助。建设法律语料库,除了需要法学人才和语言学人才以外,必不可少的还有计算机程序设计人才,而科研组经费的短缺决定了不可能外聘。对此,北大英华科技公司给予了无偿的支持,没有他们强大的“语言~软件”科研能力,笔者几乎没有能力解决本库的计算机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语料收集、标注、录入的帮助。这是所有语料库建设工作量最大的部分。本库按照设计要求,从国内最完善的法律电子数据库——北大法宝中抽取了8亿多字的语料,北大英华公司还承担了其它部分的标注、录入工作。

笔者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通过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本库的建设总算完成。

2007年10月18日,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了专家鉴定会,对本库进行了科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大法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副部级专职检委委员戴玉忠教授,国家语委原副主任陈章太研究员,以及教育部社科司司长杨光副研究员。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教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陈勇教授,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董琨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应用语言所副所长胡范铸教授,北大英华科技公司总经理乔聪启教授,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编审和副总编辑吕山等专家讨论后认为: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法律语言研究受研究工具局限的问题,对法律语言应用、研究及规范化有重要意义,值得推广利用。

2.法律语言语料库的设计与建设

法律语料库是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材料的集合。在建设过程遇到的大大小小的问题,但至少如下五个问题是无法回避而必须解决的。

2.1 语料库的建设目的

就笔者所知,几乎所有的语料库都是为了语言本身的研究,或语言的学习而建设的。若有例外的话应该是《中医药一体化语言系统》。它是为医药业服务的医药语言电子数据库,但并不是语料库,实际上是经过规范化了医药语言检索系统。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法律语言是“领域语言”,而且可以说是最有现实意义的领域语言,因而非常值得研究。所以,法律语料库当然能以研究这个“领域语言”为目的而建设。不过,这种研究仍然是语言学上的研究,不需要或者几乎不需要法界专家的参与,更不需要法界人士作为主体研究者,因为其最终要解决的仍然是语言本身的问题,与法律没有多大的关系。

由于法律是通过语言展现的,法律上的问题也就表现为语言上的问题,对法律的研究必须透过语言才能进行,因而,法律语料库的建设就能以直接为法律实践服务作为目的,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施行,法律的研究,法学的研究等等。当然,这些研究都离不开语言,这种直接为法律实践服务的语料库,同样也能为语言学服务,尤其是领域语言学。

然而,笔者坚定不移地认为,无论是法律语言学还是法律语言研究,如果不是为法律实践服务,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语言学,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语言研究!鉴于此,本库的建设目的,首先是为法律实践服务,其次是为法学研究服务,附带地为语言学研究服务。

2.2 语料库的取料范围

语料库的取样范围,直接决定了语料库建设目的能否实现。法律语料库的取料范围似乎非常容易划定:只取法律语言,撇开非法律语言。问题恰恰在于,究竟什么是法律语言!我国学界关于法律语言的定义,笔者曾经梳理过,大概有十余种,比较流行的有八种。每一种无疑都经过作者深思熟虑,再几经学界洗涤,应该都是真知灼见了,但共同之处都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所做的界定,因而划分法律语言的“是”与“非”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不太可能据以划出本库的取料范围。

例如,流行概念之一:“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运用的一种功能变体”。接着还用“语域(register)”和“变体(variety)”对该定义做出说明。撇开是否只有民族共同语才有法律语言不论,民族共同语的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在法律事务领域中被运用,因而就不可能区分哪些民族共同语是,哪些

不是法律语言。至于“功能变体”,更无助于二者的区分。而定义中的英文,虽然可能是我们的汉语词汇远远贫瘠于英语所致,但对具体区分汉语中法律语言的“是”或“非”仍然是“风马牛”。

故此,我们不得不采用从法律的角度对法律语言做出的新定义:法律语言是表达了法律上有拘束力的符号系统。是否表达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区别法律语言和非法律语言的唯一标准。且这个标准不仅适用于汉语,也同样适用于其他语言;既适用于民族共同语,也适用于少数民族语言。它可以区分任何场合的法律语言,无论是书面语还是口头语。

例如,当事人所做的书面陈述,如果他递交给了法庭,是法律语言,因为这个陈述的内容会产生法律意义;如果他没有递交给法庭,就不是法律语言,因为这个陈述的内容不会产生法律意义。该当事人如果不是书面而是在法庭口头陈述,其中被法庭记录在案且经其本人签名认可后,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会产生法律意义;其中没有被法庭记录在案的,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不会产生法律意义。又如,律师为当事人双方起草的合同书,几经修改后双方均无异议。如果双方都签名了,表达该合同书的即是法律语言,因为它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有一方签名而另一方未签名,表达该合同书的便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法律语言学者为了研究法律语言,经法庭许可所做的实况录音,同样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不会产生法律意义。至于界定了法律语言之后,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是另一个更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此为标准,本语料库的取料范围如下: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4.中央各部委的行政规章;

5.司法解释及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性”解释;

6.地方法规;

7.司法文书;

8.执法文件;

9.产生过法律意义的各种笔录;

10.生效的合同。

为了严格区分非法律语言,如下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口语必须是转录后仍然有法律意义,即得到相关机关、人员认可其在法律上的作用,才能作为语料收集。

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已废止、失效的,仍作为语料收入。

2.3 语料库的取料原则

对本语料库的建设,笔者于06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主持召开了“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科研会议”,科研人员来自法学界、语言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会上发生的第一个争论,是讨论到本库的取料原则时,有语言学界的代表坚决认为,本库和其它语料库一样,取料必须全面贯彻均衡性,没有均衡性就没有科学性,与笔者主张的第一是重点性,第二是均衡性原则的观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面对海量语料,任何语料库在建设时必须确定取样原则,否则,任何计算机也不可能存储全部相关的语料。语料库取样的均衡性(有人称“均匀性”)原则,即要求对不同类的语料要均衡收集,才能全面代表尚未抽取的部分。这是中外语料库取样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个基本原则对法律语料库的而言,却并不“基本”。因为,无论是与通用语言比较,还是其他领域语言比较,法律语言独具的特征有“源”和“流”的差别。这种“源”“流”之别,实质上是法律效力的层级差别,即效力层级低的法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法律”均使用广义)必须服从效力层级高的法律的语言表述。例如。如果社会生活某个方面的问题在法律尚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中又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判决,就只能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一旦这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如果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其中的表述不一致,司法解释就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就不能适用,以免与法律冲突。可见,法律语言的“源”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从这个“源”逐渐地流布开来,流的末梢即是未必经司法机构参与,但因为有法律的规定,对“人”仍然有约束力的生效“合同”之类的语言。

由于在法律语言中,不同种类之间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效力范围有大小的分别——最大的效力范围不仅在全国,甚至还会逸出国界,如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与合同;最小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这个根本性特征,决定了法律语言取料的基本原则是“重点原则”而非“均衡”原则,即必须重点收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语料文本。鉴于重点语料——全国有效的语料文本仅仅是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这四种,并非海量而是有限,为了确保重点语料的全面性,因而必须全部收集(正是因为重点语料应该全部收集,而不是其它语料库的取样方法,所以本文称“取料”而非“取样”)。其它局部性和单个性的语料文本,则应该适用取料的均衡性原则。

以“重点”原则为主,收集所有全国有效的法律,既保证了语料的充分性,又解决了“均衡”原则难以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如果不采取“重点”原则,必然发生“充分性”和“代表性”这两个严重影响本库建设目的实现的致命问题。

其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语料,是法律语料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最典型的部分。适用均衡性原则时,只可能有很少一部分被抽取,大部分不得不被舍弃。如此,本库要求的法律语料的充分性就不可能实现。语料没有充分性的语料库,必然不存在科学性、可信性。

其二,均衡取样不仅不能反映文件的全貌,而且必须时刻注意样板的代表性。在全国有效的法律之语料,首先,不同法律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无法解决。显然不能认为效力级别低的能够代表效力级别高的法律语料,同样也不能认为法律效力高的可以代表效力级别低的语料,那样的结果,只有一部宪法的语料了。其次,同样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也无法解决。例如,同样是各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部委的规章能代表其它部委的语料;同一个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法律文件能代表其它文件的语料。

2.4 语料库的分析标注

前文提及的06年科研会议上关于本语料库建设的另一个激烈争论,是分析标注。来自语言学界的代表坚持认为,本语料库必须或应该像其它语料库一样进行分析、标注,做深化加工。而笔者认为,通常语料库的那些切分、标注等加工手段,在本语料库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采用。因为那些切分和标注,是为了研究语言本身或语言学而设置的,本库不是为了研究语言学,即使研究语言,也是最终为了研究法律而进行的。也就是说,为了研究语言学而进行的切分、标注,对研究法律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本库只拟采用其中适用法律语言研究的部分。

笔者虽然认为,切分在汉语的法律语料库的加工中未必需要,但标注还是有意义的。问题是,究竟在语料上标注什么内容才符合法律研究的需要,目前尚在黑夜中摸索,茫无头绪。例如,如果标注语料

的部门法属性,或实体法与程序法属性,似属多余,因为它们已经在库内划分为不同的库区,在检索栏目完全体现出来了;如果标注语料是否符合法律语言规范,虽然很有意义,但尚未研究出是否规范的结果前是不可能标注出来的。在对标注的内容没有研究清楚之前,研究如何标注未免过于超前。既然现行其它语料库的为语言学研究而进行的分析、标注由于几乎无益于法律研究而最终将被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分析、标注所取代,因此,本语料库在没有研究出如何从服务于法律实践的目的出发进行分析、标注的情况下,宁愿不予标注,任其成为生语料库。

2.5 语料库的检索设计

本库的检索设计从语言和法律两方面考虑。由于利用语料库研究法律,首先且必须通过语言进行,所以,本库首先考虑如何从语言层面进行检索。

2.5.1 语言层面的检索设计

1)词在法律语言研究中,基本单位不是字而是词。词组是词的延伸。与词即可设置同样的检索模式。

2)单句。句子可以认为是表达完整意义的语言单位,在法律语言中,句子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句子也被设计为检索单位。由于计算机对句子的识别不可能从意义上进行,所以,句子的检索只能以句号为标志。即一个句号包括的文字即为一个句子检索单位,而不论其为什么性质、意义的句子。

3)复句和多句。鉴于单句和复句在表达意义上的差别,而且一个句子的意义难免受到前后句子意义的影响,因而在研究本句的时候,往往需要研究其前后的句子,所以,以本句为中心,还设计了可以分别检索其前后一句、二句和三句的三种模式。这种模式还可以满足研究复句的需要。

4)意群和段落。由于不少的情况下,三个句号未必能够覆盖一个意群,而段落也不乏研究的需要,所以也设计了段落为检索单位的模式,将意群的检索包含其中了。

5)篇章。由于篇章也同样可能需要研究,所以设计了以整篇文件为检索单位的模式。

2.5.2 法律层面的检索设计

1)部门法。部门法究竟如何划分,法学界本来就有争论。通常是分得越细争论越大。例如,商法独立为一个部门法还是包含在民法内更恰当,至今争论不休。为了避免这些争论,也为了划分库区时对有些语料难以分别的问题,在划分部门法时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适用“四分法”,即“刑事”、“民事”、“行政”、“国际”四个部门法。宪法包含在行政法中,商法包含在民法中,计分四个子库。由于汉语、外语法律语言之间转换最频繁是英汉之间,所以特设了“英语法律语言语料子库”,与四个部门法子库并列,便于法律研究中比较、参照和借鉴。

2)效力级别。为了能够比较研究不同效力层级之间的法律语言,或同一层级之间的法律语言,因而按照法律的效力级别不同而设计了检索模式。由于不同效力级别和同级别的法律语言分别属于“纵”“横”两种空间,因而不能并置于同一个库区之内,所以,二者不能同时检索,必须前后分别检索。这种模式必须在“部门法模式”展开后才能执行。

3)时代特征。为了研究法律语言在不同时代的特征。以及先后年代的因革损益关系,因而设计了按年代检索的模式。该模式可在“部门法模式”或“效力层级模式”展开后执行。

3.法律语言语料库的意义与价值

3.1 促使法律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树立信心

我国传统的语言学研究方法,大概可分为两种。其一是“主观”的方法:研究者通过内心的“自省”而“制造”出例句——当然,这种制造是研究者在对语言生活观察、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然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其二是“客观”的方法:收集语言生活中的实例——法律语言研究者则提出法律实践中的例句,进行分析研究。法律界对第一种方法的怀疑是:法律实践中的语言是这样的吗?对第二种方法的怀疑是:研究者的有限例句能代表法律实际中所有同样的情形吗?

由于语料库提供的实例全部是法律实践中真实语言材料的复现,尤其是,就全国有效的法律语料而言,本库穷尽了一个研究样例的全部同样的语言材料,没有遗漏的可能,而这一部分恰恰又是法律语言的核心内容,因而,法律界对这种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不会也没有理由和必要质疑。可以认为,法律语料库能够成为法律界对法律语言研究树立信心的物质基础。

3.2 彻底解决法律语言研究的瓶颈

发端于语言学界的法律语言研究,进入本世纪以来。不仅出现廖美珍这样的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语言研究对法律意义,因而深入中美两国法庭采集鲜活语料的语言学者,更有少数具有语言学背景而从事法律职业的研究者,进入到这个领域,认同、支持法律语言的研究是通过剖析语言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更警醒人的是,经常就我国语言文字方面与外国对话的教育部语言司司长、著名语言学家李宇明教授明确指出: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学界在这些认识趋同的时候,却猛然发现,我国语言学界传统的以卡片记录材料的研究手段无法满足法律语言研究的需要,国内几个单位借鉴欧美经验已经建成的通用语料库,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几乎没有帮助。电子数据的法律语料库的缺失,成为制约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瓶颈。

3.3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

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路径,第一步是建立标准的、规范的“法律语言库”,以“词”为基本元素,以“句子”为基本单位,使用者可以便捷地查出其需要的规范的法律语言材料,分辨出不规范的材料;第二步是研究出标准的“法律语言语法规则”,法律语言的使用者,以该规则为框架,以规范的语言库中的语言为材料,就可以构筑规范的法律语言。

然而,无论是法律语言库的研究,还是法律语言语法规则的研究,如果没有法律语料库为基础,都不可能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以点代面,没有全面占有材料,这种本身就“不规范”的研究方法,便不可能得出某个法律语言的“元素”或“单位”是否规范的结论。因此,没有法律语料库,要进行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难以想象的。

3.4 为法律实务界、法学界、语言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共同研究法律语言提供了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

正如专家们一致认为的,虽然本库语料庞大,内容丰富,但仅仅做了基本的加工,也可认为是生语料库。要想本库发挥更强大的功能,就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标注。虽然可以肯定的是,现在通用语料库的加工方法基本不适用于法律语料库,但法律语料库的加工技术却离不开语言学界现有的技术基础。而究竟如何分析、标注,才能很好地服务于法律语言的研究需求,需要法律实务界、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的共同研究和探讨。本语料库至少为以上四个学界的专家提供了一个共同研究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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