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

2023-09-23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1篇

最近几年以来,中国的高管薪酬尤其是国企高管薪酬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与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一方面,各级政府、各行业监管机构不断颁发各类“限薪令”,将高管薪酬作为政府层面的调控监管事项。连续几年的“两会”均将“调整分配收入,缩小阶层收入的差距”作为重要议题,尤其2012年“两会”时,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质疑国企高管薪酬的不合理性,不断曝出的各类媒体报道与新闻事件,伴随着部分不恰当的解读,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群情激愤,将国企高管薪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而对身处这一矛盾漩涡中心的国有企业来讲则是左右为难:既要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注意舆论监督影响,又要面临内部人才管理的压力,对核心的高管人员也要满足其保障与激励的需求。

造成国企高管薪酬困境的因素有多方面:国企高管来源的非市场性、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决策程序的完备度欠缺、国企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关联有效性不足、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与灰色收入等。这一困境的解决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更需要内外部的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制度层面的支持与国企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

本文将通过剖析国企高管薪酬实践中遇到的三个典型困难,为其防止出现更多的风险与失误提供借鉴。

国企高管薪酬话语权——

适度行政监管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平衡

如果将高管薪酬的不合理问题追本溯源到其最终的决策程序,依然是争议不断。公众认为国企高管存在自定薪酬、牟取私利的嫌疑,希望有更加公开透明的机制来决定,更极端的观点是希望“大众评价、社会公议”;而众多的国企则抱怨薪酬管控严格,集团管控或政府行政监管不能科学衡量企业负责人的价值贡献,希望争取更多的内部话语权,或者将薪酬决策权完全赋予董事会。

上述不同的观点源于立场不同引发的信息不对称。到底应该是谁来对高管薪酬的决策权负责?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行政监管与公司治理手段的双管齐下、适度平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一方面,政府的适度监管与正确引导在当前阶段依然不可或缺。近些年,来自人保部、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各大部委的一系列国企高管薪酬管控政策,为国有企业在高管人才的薪酬与绩效管理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作用。这一做法与国外的领先实践

也是相一致的。比如近期法国新政府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新政要求:对于政府拥有控股股份的企业高管薪酬,控制在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水平的20倍。这与我国一直以来提倡的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这里需要注意政策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取舍问题。比如高管薪酬与员工薪酬的差异倍数,由于不同的行业对人才的依赖度有巨大差异,单一封顶的倍数会影响到公平性。某地方国有企业就遇到这样的难题:作为当地最大的制造业企业,公司拥有员工2万余人,资产规模近百亿。由于传统制造业的毛利率降低等原因,企业面临向先进制造业的转型,这其中需要企业负责人承担巨大的风险与责任。但由于薪酬管控的原因,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几万元(这一水平在当地具有竞争力),企业负责人年薪与其挂钩封顶后不足30万元。这样的薪酬水平是难以与企业负责人所担负的职责风险相匹配的,而同期外部民企或者外企对其开出的价格已达上百万。企业负责人透露,考虑到与企业多年共同发展有感情,所以凭一个老党员的觉悟与奉献精神,自己决定留下来。再比如,有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采取对工业企业和金融企业相同的监管措施,一刀切进行年薪总额封顶,导致部分金融企业在人才保留与激励方面面临巨大的困难,不少核心高管人才转投向全国股份制金融机构在本地的分支

机构。可见,当前阶段监管是必须的,也是防止社会失衡、避免引发进一步矛盾的必要措施,但是需要适度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对国企所追寻的话语权,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赖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在我国,《公司法》将高管薪酬决策权赋予董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薪酬的建议权,并要求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因而,形式上,高管薪酬的话语权被赋予了公司治理机制。只是在实践中,由于国企公司治理的完善度有待提高、董事会建设的有效性不足等原因,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全体股东尚未能拥有高管薪酬方面的话语权,“公众评议”在当前更是难以操作。

在此可以采取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非约束性股东投票(Non-binding shareholder vote)”、“股东代理机构”(如美国的股东服务机构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英国的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股东在高管薪酬方面的话语权、参与度。虽然目前“非约束性股东投票”还不具备严格的否决权利,但如果股东反对声音过响的话,企业内部也有压力再度审视高管薪酬议案。

在我国,行政监管、集团管控是作为体现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高管薪酬话语权的一种更为直观的手段,但是其运行过程中与公司治理机制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有时会影响到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这也是需要逐步改进的。比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希望按照公司治理机制由董事会进行市场化定薪。但由于其控股集团是国资直辖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平台,又必须遵循集团与国资监管机构的薪酬封顶原则。因而,实际运作中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监管与公司治理的结合:先由集团与国资委履行监管审批权,再由董事会通过公司治理形式进行审议。这一过程带给企业的苦恼与困扰是极大的,企业在市场化定薪与集团薪酬管控之间做大量的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们也不仅仅是向董事会负责了,演变为一次次与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增加了沟通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这一颇具代表性现象的改变,有赖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国企董事会试点的推进、国资委外部董事与专职董事队伍的建立与加强、相应的董事评价机制的健全等一系列工作,才可能逐步实现高管薪酬话语权回归公司治理机制。

国企高管薪酬双轨制——

平衡市场化薪酬与体制内薪酬的矛盾

双轨制一直是中国的热门话题,伴随着社会大环境存在的,则是国有企业的双轨制薪酬体系矛盾,即“体制内高管”与“外聘社会化高管”之间的双轨差异。

尤其在近些年,国有企业转型、产业升级过程中带来的双轨制薪酬矛盾更加凸显。比如由于央企即将“金融设限”的传言,引发众多央企在金融产业加快拓展步伐。在“产融结合”的旗号下,众多传统行业如各大钢铁、石油、发电集团均开始成立金融控股平台,间接参股于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是直接成立各类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在金融产业平台设立过程中,往往是由国有企业集团派驻人员搭建领导班子,这些人也就是大家传统所定义的“体制内高管”。但由于传统国企对金融行业不熟悉,往往需要从外部市场招聘人才。但这时遇到的最大矛盾就是体制内、外人员的薪酬差异问题:要吸引金融行业的市场化人才,按照当前金融行业对高管薪酬的付薪理念,往往是动辄几百万的薪酬水平;而“体制内高管”则需要遵循集团的统一薪酬政策,可能在几十万不足百万的水平。

“薪酬双轨制”源于“人才来源的双轨制”,但更大的问题在于未来“人才流向的双轨制”(见右图)。“体制内高管”往往是体制内循环,虽然也有可能会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合约,但实际情况是,派驻到二级、三级机构可能更多是一

种短期行为,将来业绩做好了,可以调回集团有更高的任命;如果做得不好,可以被调到其他的机构去继续任职,并不会丢了饭碗。而市场化招聘的高管,则要真刀实枪去拼杀,做得不好只能结束合约走人。因而,不同的来源与去向导致了对不同高管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薪酬的不同诉求。

实践中,双轨并行、完全并轨(从高原则或从低原则)的做法都是存在的。对于混合型的高管团队,完全并轨的风险在于:如果是薪酬从低,则激励不足,很难招聘到市场化人才;如果薪酬从高,则有激励过度嫌疑,因为这些体制内高管往往是集团的行政选派,有时候并未与个人能力、绩效有完全的关联度。而完全双轨的风险在于:影响到同一个高管团队的内部协作性,因薪酬差异过大带来的内部公平性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作效率。因此,当前关于双轨或并轨的选择均需要慎重,只有调和好这一矛盾,才有可能消除潜在的风险。实践中,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完善配套机制,探索有条件的并轨。

典型做法之一:解决人员去向的双轨问题。某央企新收购一家信托公司,后者高管团队来源有三种:CEO和CFO由该央企派驻;另一部分是被收购公司的原高管人员;其余是市场化招聘的高管。CEO与经不同类型高管沟通,并最终经集团审批实施的高管薪酬方案是:市场化招聘的高管人才以

严格的绩效条件为约束,以“低固定+高浮动”的方式完全参照市场实践;CEO放弃体制内身份,选择以信托公司为主体、与市场化招聘高管签订相类似的绩效合约,参照市场化定薪;CFO依然保持集团派驻的身份,集团考核、集团领薪;原被收购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过能力测评之后,对满足能力要求者留任新高管团队并纳入市场化管理。在这个案例中,并轨与双轨的个案均存在,当然其中也有局限性。这一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CEO因其年龄原因,放弃在体制内晋升的可能性,选择在最后的任期内进行市场化的拼搏,但对于众多正值盛年的体制内高管,是否有勇气作出这样的选择,仍有待考量。

典型做法之二:表面并轨,通过二次考核与再分配,进行集团内的平衡。仍以上述公司为例,对于该CFO的考核与薪酬管理,也可选择表面并轨。即:该CFO在新的公司实体与其余高管纳入同样的薪酬管理体系,但领取的市场化薪酬需要上缴集团,并由集团以外派人员的考核管理方式进行二次考核,按照不同的考核结果与实际领取的薪酬水平挂钩,高于集团薪酬体系过多的差额可能进行再分配,以保障集团内部同一层级高管人员的内部公平性问题。

国企高管薪酬的双轨制问题,是国企改革与国企高管薪酬改革的阶段产物。在当前阶段,由于国企薪酬体系与市场

化的薪酬体系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而无论是选择双轨还是并轨,均需要从双轨的来源与矛盾出发,设计配套的机制。适合自己的才是有效的,相信伴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一逐步并轨的做法最终有可能走向完全并轨。

非货币化薪酬——

现金薪酬的有益补充还是风险漏洞?

非货币化薪酬是社会诟病甚重的国企高管薪酬又一大问题。社会争议的焦点尤其集中于国企高管的“灰色收入”、“福利过高”、“职务消费”等。国有企业高管也抱怨连天:年薪管控严格、现金收入竞争力不足,自然就只能通过这些方式来弥补。那么,这些非货币化薪酬到底是现金薪酬的有益补充,还是成为可能的风险漏洞?

2011年的央企审计风暴揭露了高管薪酬的典型违规表现:领导职务消费不清、假发票、违规发薪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不当使用、商业保险的违规购买等,表面“奉献与廉洁”,背后却是对国有利益的侵占,这些潜伏多年的症状曝光后激起监管机构的重视与社会民众的愤怒。众多国企随后展开自查,但又遭遇两难:对于非货币化薪酬,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悉数取缔,直接受影响的是高管人员整体薪酬的降低,进一步引发国企高管现金薪酬竞争力不足、高管人才的

保障与安全感的削弱;如果要保留非货币化薪酬,则须分清哪些是合规哪些是违法,如何界定发放标准,如何进行企业账目处理。

结合当前各项针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政策法规,非货币化薪酬适宜采用“系统梳理、区别对待、规避风险,使其成为现金薪酬的有益补充”的办法解决,并需要遵循两个原则进行规范。一是,对于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以收抵支等方式藏匿在会计账簿中的各类“小金库”、“灰色收入”,要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于名目繁多的以福利、津贴形式存在的非货币化薪酬,能货币化则货币化,不能货币化的予以规范化、标准化。

针对多家国有企业调研后,我们发现了不下数十种名目繁多的非货币化薪酬形式(见下表)。其中主要是名目繁多的各类津补贴:实践中来源可能是直接的人工成本,也可能是工会会费;有的是直接发放,有的是通过发票作费用化处理。

从实践操作来看,对非货币化薪酬的梳理,有三个方面的关键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对于福利津贴类项目,要合理区分应税和免税项目、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各类福利津贴项目,财政部、国税总局均有着明确的规定界定其纳税义务及会计科目记

账方式。比如免税的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津贴与误餐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而对于更多的岗位津贴则需依据货币化原则合并纳入工资薪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此外,对于该项成本是纳入应付工资还是应付福利费,也需要做不同的区分,防止账务处理的纰漏。比如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其次,要注意各类补充保险的合规性,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实践中,国企操作较多的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对此,财政部、国税总局均做出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在购买补充保险时,尤其需要注意其流程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与方方面面监管政策的一致性,防止违背党委纪委监管规定。近几年如新华人寿47名高管购买了高额养老金就违反了金融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的规定,原广东健力宝集团3位高管利用职工福利基金为个人购买巨额商业保险而构成贪污罪。两起案例共同的特点是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而是由高管

办公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自行决定,且因其数额之高引发的社会负面反响巨大。

再次,职务消费及其他难以货币化的项目要规范化,严格与高管个人职责相匹配。近十年来,职务消费规范化历程步履维艰:一方面是政策不断收紧;另一方面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花样翻新——以考察名义变相旅游、天价装修、超标公务用车等行为不断挑起社会敏感神经。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2篇

问:你认为平面设计这个行业有前途吗?

高级平面设计师:一个很好的行业,市场需求巨大,每个企业不管大小都需要市场宣传,离不开平面设计。所以是个很有潜力的行业。

落魄平面设计师:这行业没救了,市场乱成马了,你知道一个标志能赚人多少钱吗?200元?有的免费,就这,客户说了,每天有十几家公司找我们,你做吧?只要做的好,钱不是问题。可是你做好给他的时候,客户却说,做得不好,不是我想要的,这样吧,我们后边的活很多,画册呀,展览呀都给你做,你这个标我们就凑合先用,你再做几个,钱不是问题,再给你加几百,小意思。

问:你是怎么开展业务的?

高级平面设计师:客户互相介绍的,老客户带新客户。 落魄平面设计师:一个一个写字楼跑,发宣传资料。

问:做标志你是怎么收费的?

高级平面设计师:5000-20000不等

落魄平面设计师:500-1000不等,免费的多。

问:你做设计的业务流程是什么样的?

高级平面设计师:先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再收50%订金再做设计。积极参加一些大企业的竞标活动,用作品案例说话。

落魄平面设计师:先做好设计,客户看上后全款付。用作品说话,看上给钱,看不上不收钱。

问:你是如何看待客户的?

高级平面设计师:客户是最了解自己产品的,是自己产品营销的专家,我们非常尊重客户的意见,我们努力做到换位思考,每次做一个案子,我们就进驻到这家公司,用客户的眼光看待客户的问题,用我们自己最专长的视觉语言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落魄平面设计师:客户土的要命,根本不懂设计,我们开始做得那么好的设计,他们看不上,最后改得难看死了,我都不敢说是我设计的,丢人啊……

问:你觉得你的生活过得怎么样?满意你的现状吗?

高级平面设计师:很好啊,走在大街上,看着自己做的品牌到处都是,心里充满自豪感。觉得生活的很充实。对现状不是很满意,因为还没作出让我满意的项目。

落魄平面设计师:做设计不如卖烤红薯,混了10年了,连个房都买不起,还谈什么满意,哎!……

问:你的业务怎么样,工作忙吗?

高级平面设计师:业务还可以,一年做几个VI,几个品牌推广,一周上5天班,很舒适,忙也不忙,单位分工很细,做好自己份内的就可以了。 落魄平面设计师:哥们,累呀,白天要上班,晚上干私活,泡妞的时间都没有。昨天在单位做了一本50p的画册,今天早上我自己的客户又打电话催我要包装(画外音:你的客户来了,要改昨天的画册,快点)……

问:怎么样才能做一个好的设计师?

高级平面设计师:先做好设计,再包装好自己,积极参加一些大赛。积极参加交流活动,多和人沟通,从同行那里学经验,从对手那里学教训,从客户那里学西行业知识。武装好自己,组建一个很好的团队。 落魄平面设计师:还做设计?饶了我吧,该行卖红薯……

问:怎么样才能赢得客户,并且不累?

高级平面设计师:坚持签协议,收定金的原则,不做低价和免费的设计。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不玩无价值的视觉游戏。尊重客户,努力为客户服务。 落魄平面设计师:降低设计费,活就多,但想不累那是做梦,一个稿得改几十次……

问:你平时的业余生活是怎么过的?

高级平面设计师: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行业内交流活动,参加一些国内外的设计展览,涨涨人气。

落魄平面设计师:哪有业余生活,一直在加班,而且没加班费……

问:最近有什么打算和计划?

高级平面设计师:最近刚做完雅倩公司佳雪品牌推广,公司组织我们去海南玩玩。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3篇

摘要: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文化思潮,对教育界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影响。专门用途英语(ESP)教学与后现代课程观在课程实施、教材编制、师生关系和评价方式等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推进ESP教学模式的发展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后现代课程观;后现代主义;ESP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文化领域涌动着一种新的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旗帜鲜明地批判和颠覆着长久以来影响深远的现代文化思潮。毫不夸张地说,整个人文社科领域都感受到了强劲的后现代风,例如哲学、文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等等。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教育学研究者也对此思潮产生了强烈的兴趣。在推行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笔者也产生了根据后现代主义的原则推进专门用途英语(EsP)教学模式发展的构想。

一、后现代主义教育思潮引介

后现代主义思潮,最初崛起于建筑和文学领域,后来迅速扩展到其他人文科学包括教育领域,对教育中的课程观有着深刻的启示作用。后现代主义一方面指艺术界的一种超前卫的表达风格;另一方面指在高度发展的资本文化中的一种省思、批判或否定,是信息时代及后工业社会交互作用下的产物,旨在超越现代主义所进行的一系列尝试。简而言之,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一种否定及批判、反省及颠覆,更是延续及超越。

学术界通常认为:在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产生的后现代课程理论有两种典型风格——批判性的后现代课程理论和建設性的后现代课程理论,前者主要是对传统课程理论展开批判,揭示其二元论的认识论根源及其表现;后者则试图建构一种从根本上超越“泰勒原理”的、新的课程理论,如美国著名的课程论学者多尔提出的后现代课程丰富性、回归性、关联性、严密性的“4r”原则,期望重建话语丰富、多元对话的课堂。

理解后现代主义对教育领域的冲击,可以从考察本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内容——课程改革入手。我国在课程论研究方面起步较西方晚,作为新一轮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课程改革也纳入了后现代课程理论。最为明显的是,教学研究的范式经历了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范式转换。

首先,在课程的实施技巧方面,发生了从“课程开发”到“课程理解”的转变。现代课程研究的主要诉求是探究课程开发的理性化程序,占主导地位的是以“泰勒原理”为代表的“程序主义”倾向。被现代课程论者奉为经典的“泰勒原理”强调秩序、组织、理性和可控性。后现代课程论者通过对“泰勒原理”的解构和批判,建立起对话、非线性、多元的后现代范式。他们认为现代课程理念与课程体系已沦为一种封闭性的科学教条,成为现代工业生产体系的一个环节,教育与课程被彻底工具化了,教育与课程促进人的心灵成长的内在价值被彻底泯灭。他们开始把课程作为一种多元“文本”来解读,由研究“课程开发”为主转向以研究“如何理解课程”为主,旨在突破泰勒原理在课程领域中的统治地位,突破“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对课程领域的控制,形成了缤纷多彩的课程话语。

其次,在教材的编制和采用方面,后现代论者对教材的理解实现了从“教材”到“学材”的蜕变。钟启泉认为,立足于现代课程观的教科书,其作用大致可分为文化授受和文化创造,前者强调教学目标、教学过程的建构、教师的作用、教材教具等,突出了教科书的信息功能、结构化(或系统化)功能和教育指导功能;而后者注重学习者学习能力和态度的形成。与此相对的,后现代课程观照下的教科书担负的则是“教材群之母港”的作用,即囊括其他各种信息方式,从传统的作为教师教学之用的“教材”转为学生作为学习之用的“学材”,突出了学生的个人体验和教科书的激发学习欲望、促进学习个性化的功能。

再次,在师生关系方面,从现代范式的教师话语霸权转向后现代范式的多元话语。传统教学中教师控制着知识分配的权力,占据着绝对的话语权;而后现代课堂强调师生之间的交流合作,教师不再是居高临下的必然、唯一权威,而是课堂的组织和参与者,在学习过程中,师生双方都是主体,共同建构课堂,一起探究世界,探究知识。从现代到后现代视角的转换,使惯于“传递”知识的教师学会倾听来自学习者的声音,学习者的自我意识和创造力被重新关注,他们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从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回归到了活生生的人。这对于重新激发学习者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热情和动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后现代课程论的核心特征是自组织性。教学活动及教学研究系统是开放的、自组织的,它与自然科学的不同就在于教学是人的心理与精神的自组织过程,具有强烈的个体性、多元性、不确定性、混沌性、非线性与不可还原性,因而,仅以主导自然科学的工具理性主义、技术主义来研究教学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复杂性思维方式。然而,在对后现代主义的定位上,多尔“尚未发现如何、以什么来界定自身,目前仅仅能以不再是什么来界定”。基于此,以多尔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课程理念并未给我们提供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课程开发方式或方法,而是仅仅勾勒出课程开发的一个轮廓。但是多尔描绘了一个后现代主义的理想王国,并满怀信心地预言:今日主导教育领域的线性的、序列性的、易于量化的秩序系统将让位于更为复杂的、多元的、不可预测的系统和网络。

二、后现代思潮对高校ESP教学模式发展的启示

自从后现代思潮席卷教育界以来,国内教育界出现了大量关注和研究后现代主义的声音。后现代究竟离我们有多远?在后现代视域中反思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现状和未来,笔者发现,现行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一个非主流模式——ESP教学,其特点与后现代教学论的某些内涵不谋而合。

ESP指的是与特定专业、科目或目的相关联的英语,其特征有二,一为明确的特殊目的性,应用于特定的职业领域;二为专门化的内容。按其目的,ESP可分为EAP(学术用途专门英语)和EOP(职业用途专门英语)两大类。按其教学内容,ESP又可分为商务英语、科技英语、医学英语、法律英语等等。

ESP教学的发展和理论研究,在西方有相当长的历史,作为其强势分支的商务英语教学可追溯到16世纪中叶,而ESP理论的确立则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外ESP理论的确立和发展,中国的ESP教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我国ESP教学与研究迅速崛起,一方面得益于国外ESP理论的确立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活动的需要。据调查,国内高校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开设ESP相关课程,如外贸英语、科技英语、法律英语等,西安交通大学1979年在国内首开科技英语专业、西北政法大学于1995年开办法律英语专业、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物医学英语专业于2002年首次招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于

2007年首设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近年来,ESP因其复合性和注重英语应用能力的特点受到许多高校的认可,合格的毕业生在就业中也更具竞争力,因而国内高校开设科技英语、法律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和相关课程的热情方兴未艾。

目前ESP的地位仅限于英语专业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还是偏重传统英语语言知识的训练,也就是说,ESP教学在大学英语中仍然是非主流模式。在中国大学英语教学的成绩得到肯定的同时,教育界对大学英语教学的弊端也不讳言,有的甚至相当尖锐,矛头直指应试教育和评价方式,所谓的“聋子英语、哑巴英语”现象映射出传统大学英语教学导致学生应用能力低下的尴尬。随着社会对具有复合知识结构、较高英语应用能力的学生需求量的增加,非主流与主流之间的界限必然越来越模糊。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纳入ESP教学,大力推行ESP的探索是否就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出路?对照后现代主义的内涵,考察ESP教学的特点,我们将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1 对课程的理解基于需求分析,教学方法不拘一格

需求分析是ESP教学的基础和起点。在ESP教学领域,教学目标的确定、内容选择、教学方法等要素都要考虑学生学英语的目的和原因。需求分析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需要分析,即分析学习者将来必然遇到的交际情景,包括社会文化环境、工作环境及特定环境可能给学习者在未来工作中带来的特定心理状态等;二是分析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包括学习者已知的和欠缺的技能和知识,哪些技能和知识应该先学,哪些应该后学,哪些是学习者喜欢或最易适应的学习方法等。需求分析的动态性、差异性、多样化及可变性等特点与后现代主义的特征可以说是不谋而合。由于需求的差异性,ESP教学更注重因材施教,教学方法不拘一格。

2 教材编制符合实际需求

ESP教学主张教师自编教材。对于自编教材的必要性,语言学家普遍认为是由于ESP课程的特点使然:由于ESP课程的长短、内容、需求、学生情况各异等原因,导致要想找到一本现成的合适教材实在很难。因而,由任课教师亲自编写教材,为所授课程量体裁衣,不失为上选。更理想的状况是专业人员和学生也参与教学材料的选定和编写,如此,教材内容才能够更真实、合适、有趣味性,也更符合专业的实际需求。倡导自编教材、强调需求分析的地位,这与后现代论者的“学材”观互相呼应。

3 教学过程注重平等对话

ESP教学倡导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协商。在强调师生关系方面,ESP课堂上教师的角色、话语权的分配与后现代教学观所倡导的十分相似。在试图为ESP下一个合适定义时,Dudley-Evans等强调,ESP与通用英语教学的一大区别就是师生关系,教师在ESP课堂中的角色更像是一个语言顾问,和学生地位是平等的,特别是在某些时候,当学生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上甚至更胜一筹时,就意味着教师的地位悄然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常出现在职业培训中,教师不再是权威,而ESP课堂中的话语权重构和师生交流与后现代视域所强调的知识建构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在ESP课堂中,教师的地位往往被设定为课程的设计者和材料的提供者、研究者、合作者、评价者等角色,随着课程的发展和变化而转换。

4 评价方式强调多元

评价是课程实施中一个重要环节。过程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等多元评价手段并不是后现代教学论者的新发明、新创造,而是对传统课程危机进行反思的产物,也是ESP教学中常采用的评价方式。传统的评价观过多强调教学结果,关注分数,过分倚重学科知识,往往强调共性而忽略个性,忽视了学生在评价中的地位以及学生在各个时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这对学生的发展极为不利。ESP课程因其强调应用能力的特点,课程评价强调过程性、个性化,不设统一的评价标准,并强调师生间、生生间的相互认同和鼓励;课程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把学习结果的评价权交给学生,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并把评价过程作为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过程,在更高的水平上培养学生的发展能力。从本质上说,评价应成为师生共同进行的相互作用,把评价作为一种反馈能够促进ESP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教学的调整进步。

三、ESP教学模式发展的设想

由此可见,ESP的课堂处处体现后现代主义的精神内核,后现代主义离我们的教学其实并不遥远。对ESP的教学研究不应与对后现代教育思潮的思考割裂开来,而应该在后现代的视域中系统推进ESP教学模式的发展。面对我国整个教育体系应试之风积重难返的大环境,对待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现阶段我们应多一些探求,少一些结论,先由教师自发地在教学实践中产出第一手经验,而这也正符合后现代主义的精神。

首先,大胆合理地改革课程设置。把大学英语教学和英语专业教学打通,逐渐消融二者之间的森严壁垒。目前高校的传统做法是把专业英语和大学英语的师资和教学分开,各行其是。这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无益于ESP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推进。随着英语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大学生入学英语水平的提高,建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分级选择设置合理的ESP课程。当然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行过程。

其次,应当明确ESP教师的学科归属,给予相应地位。ESP教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学科归属,职称评定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建议从教育部等相关领导部门层面充分重视,明确ESP教师的学科归属,并给予相应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一些真正具备英语专业和相关职业从业经验双重背景的人才成为ESP教师。

再次,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ESP本身是复合型学科,真正能够胜任ESP教学的教师也必须是复合型教师。目前的ESP教师中相当一部分是英语教师转型而米,或由专业教师中英语较好者分离出来,本身在复合能力上有所欠缺。教育部或相關部门应对现有ESP师资进行培训和定期轮训,使之能够胜任ESP教学,并使之专业化、稳定化,让有志于ESP教学的教师们在此领域长期积累经验、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

国内教育界对后现代课程论的认识和实践仍处在探索期,甚至国际文化思潮对后现代教学论的争论之声也从未停止过。由于缺乏坚实成熟的理论体系,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究竟走向何方,对传统的颠覆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教育工作者处于两难困境:分析思考后现代理论和ESP内涵的相互融合之处,笔者的感触是:新的理论并非学者们心血来潮的产物,我们对后现代课程论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不妨以开放的胸襟,借助后现代的视域,从旁观察课堂上的细微改变。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4篇

数学教改的提出和施行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但成果都不显著,好多学校好多老师的课堂教学依然是老观念、老方法、老模式。 学校为数学学科增加课时,教师对学生进行“超常规”训练, 学生的负担加重了,学生的整体素质却难以提高。 经过长期探究,笔者发现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有:

1.1学校和老师重分数,轻能力

现阶段素质教育在各地的实施如火如荼,但这样的大好形势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喊喊口号而已。 数学教改中最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学校和老师过分看重分数,忽视对学生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老师在课堂上侧重传授知识,却不愿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致使“高分低能”学生不断涌现。 也正因如此,教学围绕“升学”转,日常教学多采用“满堂灌”知识,专心训题型,乐于题海战术,教师亦步亦趋,苦不堪言,学生夜以继日,疲于应对。

1.2理论与实践脱节

初中数学教改谁是主力军? 多年来,笔者发现积极参与教改的是自下而上的各级教研员及数学教师。 参与教改的各级教研员,理论水平都很高,而实践活动却很少,好多教研员都 是 “关起门来做学问 ”,不能将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相结合 。

而处在教学一线的很多数学教师,有多年的数学教改实践经验,但受限于自身较低的文化素质或者是理论水平,无法将丰富、实在的感性认识转化为生动的理性认识。 这些初中数学教师只知“埋头拉车”,却不懂“抬头看路”,他们的教改活动一直在低级阶段徘徊。

2开展有效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的途径

初中数学教改要想按计划、顺利地进行,实现教改目的,必须找寻到一条适合初中数学教改的出路。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的教学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2.1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初中数学教改离不开初中数学教师的参与,一线教师只有实践经验,不能把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则再好的教改方向也得不到突破,再先进的教改经验也得不到推广。 因此,初中的数学教师要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比如有关数学解题、教学方法和数学新理论的学习,瞄准教改前沿,积极参加相关的教科研活动和培训,不断创新理论内涵,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把教学实践中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实现教学实践与理论的完美结合,从而提升教改的水平。

2.2要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上

数学教改起步早,时间长,效果却不明显,主要是因为在教改过程中,好多学校和教师对教改困难很畏惧,不敢改,不愿改, 按部就班,固步自封现象很严重,畏难情绪很普遍。 面对新课改的不断深入推进, 初中数学教改必须有所突破。 要摒弃传统的 “满堂灌 ”、“填鸭式 ”教学 ,摆脱对 “题海战术 ”的依赖 ,探索新方法,树立新理念。 对教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要有心理准备,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要有敢拼敢闯的理念,要学会创新,在攻坚克难中不断攀登初中数学教改的新高峰。

2.3把握教改方向

当前, 有部分数学教师长期对初中数学教改的方向把握不准,认识比较模糊,没有创新精神,一味的摸着石头过河,对于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作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常常陷入简单模仿的窠臼,不能正确处理教学、教研、教改三者关系。 不加区分的简单模仿和机械的照搬照抄,常常使自己的教改走入死胡同, 招致失败。

也有的数学教师对教改一知半解,加之治学不严谨,动辄标新立异,故弄炫虚,假把式,花样很多却无实质意义,结果也只能是失败。

因此,在初中数学教改的过程中,数学教师要正确把握教改的方向,从实际出发,既要有一定的高度,也要有一定的深度。

2.4要有团队精神

初中数学教改异常复杂而艰巨,非一人之力可行。 因此,初中数学教改都是以团队形式进行的, 一个课题可能涉及一个学科组,也可能要集多多学科的人力、物力,这就需要组织教改团队,要用团队的力量、团队的精神去研究、探讨、总结、分析和推广,直至形成模式。 比如情景数学教学法、趣味数学教学法等等。

2.5努力寻求各方面的支持

既然数学教改是一个复杂艰巨的过程, 单打独斗难以成气候, 初中数学教师在进行教改时就应该寻求学校或者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力、物力支持,这些支持是教改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没有人,在先进的理念和教学方法也得不到推广应用, 没有物,教改只能停留在想象的层面,我们在进行教改的时候一定要取得这些支持,教改才能顺利进行。

2.6采用科学的评价模式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三农;产权;创新

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今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就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本人就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问题讨论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当前的三种创新模式及其缺陷

进入2 00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 0 0 0—2 0 0 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 0 0 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 0 0 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同时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 1

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戛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尘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才寸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对于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均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二、增强服务功能

基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关系;二是管理体制。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包括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己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加大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置,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烙持服务“: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

区农业和农民。卢以往不同,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不是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只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实践也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交山地、县、乡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冲击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这样一宋,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月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长期以来,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上个世纪5 o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 9 7 9年至1 9 9 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9 9 7年后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又山人民银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一方面使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袁接管理下,信用社处于一种“保护性陷阱”中,适得其反,影响了信用社的尘存和发展能力,最终使广大农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省级政府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国家专门机构负

责信用社的监管。从当前各方的情况来看,把信用社交山省级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过去多年的实践还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将信用社交山地(市)、县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信用社干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这次改革试点要求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不能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市)和县、乡政府。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和农产联保贷款,将信用社支持重点转向广大农产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今年6月木,全国信用社农产贷款余额5552亿元,其中农产小额信用贷款1 1 4 l亿元,农产联保贷款4 5 8亿元,全国9 0%以上的信用社开办了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和农产联保贷款,6 0 00多万农产得到信用社小额贷款支持。但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对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产贷款,还可适当下浮。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在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支农服务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让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

四、改革任重道远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

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二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该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过重的农村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 0%存量不良资产的“买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蚕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捉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到。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

作为一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信社改革因其积重难返,也就注定了改革过程中必然充斥着现实与传统的冲撞,习惯与创新的妥协,甚至是一次次的试过重来。让我们祝试点改革一路走好,早日在全国推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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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祺. 《德国车险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4.

电气工程的出路范文第6篇

高检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认真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全面推行与试点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尽快启动人民监督员工作,从一开始就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良性发展。对试点期间已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要由上级检察院按照新的要求予以确认,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高检院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开展理论研究和立法论证工作,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

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 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第九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个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

第十条 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增补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交通、区域等情况确定本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监督地点。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下列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二)办案中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延长羁押期限不当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控申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四)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的,由涉案款物处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五)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承办。

(六)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承办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案件监督中,案件承办人必要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实际,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期羁押。

第三十二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迳行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第五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

(一) 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

(三) 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四) 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

(五) 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

(六)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

第四十条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第六章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

(二)受理人民监督员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三)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

(四)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

(五)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 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归档的,由业务部门按照监督流程,将有关文书及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归档。

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归档的其他文书及材料,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归档。对交由业务部门归档的文书和材料,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复印,并按照案件监督的流程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5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2005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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