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食堂监管工作建议范文

2024-04-04

集体食堂监管工作建议范文第1篇

为提高我矿2014年度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各项安全文件的修订和完善,按照矿领导安排,需要各战线对我矿的安全管控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各战线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予11月25日16点以前;将汇总意见和建议以纸质形式(和电子档)加盖公章后,交安全检查科张何兴同志。 安全检查科

2013-11-2

2对安全工作的建议

安全管控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1、 狠抓安全管理、强化现场走动管理。

2、 规范员工行为作,严格落实上岗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把安全第一的理念谨记于心,达到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的有效机制。

3、 开展好煤矿安全预控体系学习,真正让每一位员工牢记安全,从人机环管五个方面查找安全状况,从而保证安全生产。

4、 抓管理制度完善,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证,对关键环节和要害地点的安全把控力度还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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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二队

集体食堂监管工作建议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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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1施工单位负责人为工地食堂的卫生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工作。每个工地食堂还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负责工地食堂的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1.2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卫生许可的基础资料、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各种卫生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等。

2.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2.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离。从业人员每年体检1次。

2.2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上岗前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2年复训1次。

2.3建立本食堂的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

3.落实卫生检查制度,勤检查,保卫生

3.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3.2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和食具用具洗消设施,损坏应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把好食品采购关

4.1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4.2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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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的食品贮存卫生制度,保证食品质量

5.1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置能正常使用的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2食品进出库应有专人登记,设立台帐制度。做到食品勤进勤出,先进先出;要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5.3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5.4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及控温设施必须正常运转。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冷冻温度必须低于-18℃,冷藏温度必须保持在0-10℃。

6.做好粗加工卫生管理,把好食品筛选第一关

6.1工地食堂应设有专用初(粗)加工场地,清洗池做到荤、素分开,有明显标志。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加工场所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6.2初(粗)加工的择洗、解冻、切配、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3加工后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无鳞、无内脏;蔬菜瓜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蔬菜瓜果加工时必须浸泡半小时。

7. 做好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管理,确保出品卫生安全

7.1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7.2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7.3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炒、烧食品要勤翻动。

7.4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7.5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强化售饭间卫生管理,把好出品关

8.1售饭间必须做到房间专用、售饭专人、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专用。

8.2售饭间内配置装有非手接触式水龙头、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通风排 A2 电话:091129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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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空调系统等设施,室内做到无蝇,保持室内温度25℃以下。

8.3售饭间内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工具、贴板、容器、抹布、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贴板做到面、底、边三面保持光洁。

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8.4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8.5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当餐(天)未售完熟食品在0-10℃冷藏保存或60℃以上加热保存。

8.6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售饭间存放。

9.餐具用具必须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9.1洗碗消毒必须有专间、专人负责,食(饮)具有足够数量周转。

9.2食(饮)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一刮:将剩余在食(饮)具上的残留食品倒入垃圾桶内并刮干净;二洗:是将刮干净的食(饮)具用加洗涤剂的水或2%的热碱水洗干净。三冲:是将经清洗的食(饮)具用流动水冲去残留在食(饮)具上的洗涤剂或碱液。四消毒:洗净的食(饮)具按要求进行消毒。五保洁:将消毒后的食(饮)具放入清洁、有门的食(饮)具保洁柜存放。

9.3.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消毒。

9.4餐具常用的消毒方式:

⑴煮沸、蒸气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

⑵远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

⑶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⑷消毒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度,食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洗消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批准文号、保质期。

9.5消毒后餐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等热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9.6保洁柜必须专用、清洁、密闭、有明显标记、每天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柜内无 A2 电话:091129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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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痕迹。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不能混放。

10.注意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0.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通畅。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10.2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10.3加强除四害卫生工作,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10.4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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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食堂监管工作建议范文第3篇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 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

(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

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2、“一事一议”资金;

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

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

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

3、公益事业支出;

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务收支核算。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

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

5、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

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

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

(三)票据管理

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出,自制的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的格式;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必须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3)对经营性收支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2、收入票据的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和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必须确定一名票据领用专管员,对从上级部门领购下来的票据进行认真登记。

3、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保管核销工作。需复写的票据,其存根联必须健全。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截记,不得撕毁。票据一旦领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村组应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在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后,必须交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核销时也要由票据专管员做好登记备案。

4、对自制性单证(如:工资单、务工报酬单等)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实行检查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都要同镇纪委等监督部门开展一次票据使用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开支审批

1、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所有经费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把关审批。

2、审批权限(1)村(居)委会一切支出首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方可支出,未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就自行支出的,一律按侵占集体资金论处。(2)一切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用途、审批人,缺一不可。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预决算报告、验收卡等;村(居)委会的支出单据由村(居)委会专职会计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由村(居)党总支审批,方可由报账员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销。(3)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4)处罚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单据,处以票面金额100%的罚款;未提供合法有效单据的,处以票面金额30%的罚款。手续不全的,处以票面金额10%的罚款。

(五)村组干部离任审计

1、村组干部离任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2、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村委会的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组长。

3、审计的内容(1)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的问题;(3)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有无不负责任的错误决策和短期行为,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浪费和损失;(4)集体资金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挪用、截留专用资金方面的问题;(6)有无滥用职权侵犯集体、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无挥霍浪费等问题;(7)村组集体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在经济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8)有无拖欠公款问题;(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4、审计的组织:村级换届选举前或个别人员变动,由镇党委、政府安排镇纪委、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

5、审计结果的处理:由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按程序经公示、征求意见和镇党委、政府讨论后做出审计结论,存入个人档案。发现问题的由镇党委、政府、纪委进行处理。

(六)民主管理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成立民主理财(议事)小组,规范议事(审核)程序,负责监督村(组)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委会“三资”管理工作。

2、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1)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有权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物资财产的库存、保管及使用情况;有权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招(议)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决算工作;有权对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2)对户主代表和全体村民负责并报告参与村组财务管理活动的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做出解释;对有疑问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3、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程序:(1)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推选办事公道、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农户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为单数,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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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各组组长、副组长及村现职干部不得担任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2)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各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经镇政府审批后方能生效。

4、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活动程序和议事规则(1)活动时限: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活动一次,一般采用固定日活动方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达三分之二以上且为单数时方能进行活动。(3)村组主管财务的领导向理财小组介绍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财务主管经办人员(一般为出纳)对当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做出说明,便于民主理财小组审核。(4)采取逐单逐据审核的办法,由理财小组组长签上审核意见;对重大的财务单据的审核,应由全体参会人员共同签字。(5)对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单据以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认为不应入账的单据,应由原经办人员负责处理。(6)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能按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交相关领导审批(或上报审批)。

5、财务公开(1)村级财务要做到按季度公开,组级财务半年公开一次。(2)公开内容必须按项目逐笔逐据张榜公布。(3)公开榜由上一级财务代管部门做出,本级理财小组组长、财务主管领导及相关财会人员签字后方能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4)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备案存档,严禁假公开、粗公开、不公开。

(七)报账员管理

1、报账员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人、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3)定期、统一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2、报账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2)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由镇组织、纪检、财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村干部工资实行个人“工资统发”,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财政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报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发放村干部工资。

2、“村级资金专户账”实行“村账镇代理”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应每月编制各村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村级组织进行村务公开张榜公示和镇政府备查。

3、村级集体收入超过开票时间一个月缴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按收入总额的20%扣减开票人工资。有村级集体收入不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行为将依法按贪污论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4、村级组织私自保留收支账户的,按收支金额加倍扣减该村当年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5、镇政府加强对村级资金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收入情况必须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鉴、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村(居)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有关“三资”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集体食堂监管工作建议范文第4篇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办事处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办事处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0000—30000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咸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5)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生长行(信用社)及个人投资和其他财产。(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实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7)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8)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村委会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八)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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