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

2023-09-17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1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23日召开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超然的地位、优良的文化、超强的聚合、应时的目标是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优势。国家审计应通过改革现行行政主体制度、提高系统性和战略性、找准服务国家治理的发力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审计组织形式、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增加透明度等实现有效服务国家治理实现良治的审计目标。

一、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优势

国家审计因为国家治理的需要而产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评价国家治理相关主体(分配使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资金者)治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其工作目标随国家治理目标的调整而调整,其体制制度随国家治理的演进需要不断完善。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这种基本关系,决定了国家审计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治理并不断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任何组织要想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必须建立并扩大自身的优势,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国家审计通过三十五年的磨砺,已经形成了超然的地位、优良的文化、超强的聚合、应时的目标四大优势,这些优势是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必备条件。

(一)超然的地位优势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国家审计机关并独立履行经济监督职能,这种宪法特质及独立性决定了国家审计超然的地位优势。国家审计专司经济监督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经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的这种“外部监督”也与其他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行为自检的“内部監督”截然不同,这种地位优势是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组织保证。

(二)优良的文化优势

审计文化是审计群体在长期审计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认可、遵循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我国审计文化是在审计事业发展过程中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及审计环境相互作用下积淀衍生而成的。审计文化具有引领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导向功能、聚集审计人员智慧与力量的聚集功能、促进审计人员奋发有为的激励功能、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功能和树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形象的塑造功能等诸多功能;同时,审计文化还具有维护秩序和权益、恪守独立和客观、崇尚理性和证据、保持严谨和谨慎以及遵循规范和程序等特征;“责任、忠诚、廉洁、依法、独立、奉献”已成为我国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这种优良的审计文化,已经成为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软实力。

(三)超强的聚合优势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并且在接受审计时做好积极配合。国家审计具有在短时间内聚合信息数据、审计力量的超强能力,这种聚合不光被审计单位或行业的信息数据的聚合,而且包括与审计对象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数据的聚合(比如医保审计中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数据),不光是审计专业人员的聚合,还包括非专业审计人员但属审计需要人员的聚合,这种聚合优势不是一般行政机关所能具备的,这种超强的聚合优势确保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四)应时的目标优势

之所以说国家审计的目标应时,是因为国家审计的目标是随着国家治理目标的演进而演进。当下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良治,因此促进国家治理实现良治自然而然成为国家审计的目标。前审计长刘家义认为(2015),国家治理良治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条:一是对外维护主权和对内维持政局稳定的国家安全体系;二是遏制腐败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四是促进摆脱贫困和增进福利的民生权益保障机制;五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为了适应“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理要求,国家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政策落地生根”的治理要求,国家审计及时跟进,对相关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宏观政的情况开展审计;为了适应“防范重大风险”的治理要求,国家审计开展了对地方债务的审计;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两山”理念,国家审计着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二、国家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约65万多个单位,增收节支和挽回经济损失2.5万亿元,推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38万项,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案件线索2.35万件,为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如此,国家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行审计主体不能满足国家治理实现良治对审计的要求。虽然国家审计具有宪法特质,其独立性远远大于其他行政机关,但是审计机关毕竟还是行政机关,现实中干预审计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审计盲点还客观存在,特别是在地方上这两个问题尤为明显,因此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是审计的系统性和战略性不够。在上下级审计机关协同作战方面,存在重视审计目标实现有余,重视审计成果共享不足;在项目计划安排上,存在抓点有余,提线不足,跟进有余,谋划不足,抓热点有余,抓战略性不足。

三是部门联动的协同机治理制尚未完全形成。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单靠审计机关是不够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及司法部门的鼎力支持是提高国家审计效果、促进国家治理良治的重要保证。但是国家审计特别是地方审计机关在延伸审计、核实问题时往往阻力重重,纪律检查及司法部门查处审计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方面也存在效率不高、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促进良治的审计效果。

四是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不够。在审计的公开透明方面,审计机关目前只停留在审计公告阶段,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审计取得的成效以及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情况等基本未向社会公开,这种“选择性公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三、国家审计有效服务国家治理的实现路径

201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第二十一届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最高审计机关促进良治》,明确提出促进国家良治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为实现国家审计促进国家良治的目标,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水平。要提高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水平,必须改革现行审计主体制度、提高国家审计的系统性和战略性、找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发力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审计组织形式、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增加国家审计的透明度。

(一)改革现行审计主体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主体制度存在受干预多、审计面达不到宪法要求、审计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需要加以改革,以适应国家治理良治对审计的要求。多年来,理论、实践两面对审计主体制度改革提出了诸多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审计主体独立说、审计主体立法说、审计主体司法说和审计主体行政改良说等四种观点。独立说主张审计主体独立于人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外,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立法说主张审计主体隶属人大,构成“一府三院”;司法说主张审计主体应是司法性质的监督主体;行政主体改良说主张审计主体升格并实行垂直管理。本文认为,这四种改革观点各有利弊:独立说的审计主体独立性最强,但与现行宪法冲突;立法说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强,但会造成审计主体立法者、监督者多角色重叠的尴尬;司法说审计主体的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最大,但违背司法克制和司法中立原则;行政主体改良说相对比较稳妥,但由于审计主体仍然属于行政主体,独立性没有明显提高。本文认为,任何体制上的改革都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础,因此独立说、立法说和司法说显然不适合现在的中国实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审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强调,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

(二)提高国家审计的系统性和战略性

国家审计既要关注公共资源与公共资金分配和使用相关情况的审计,还要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既要关注对“点”的审计,更要关注对“线”的审计;既要关注局部问题的发现与揭示,更要关注全局性风险的分析与预警;既要关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发现揭示,更要建设性地关注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既要关注上下级审计机关协同作战目标的实现,还要关注协同作战成果的共享;既要协调好审计人力资源与国家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更要站在国家战略网罗吸纳各领域专业人才。

(三)找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发力点

说到底,国家审计还需从具体审计事项上服务国家治理,而找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发力点,可以提高服务的有效性。从未来一段时期,国家审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国家治理实现良治:一是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落实的跟踪审计,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本身发表独立意见,以促进提升宏观政策调控的有效性、科学性及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和落实问责机制;四是加强关系国计民生重大方面的风险预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五是加强民生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平正义;六是加强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揭露与查处,促进廉洁政府建设;七是加强绩效审计,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提质增效;八是加强机制制度障碍揭示,促进深化改革。

(四)加强部门协同

由于受国家审计边界的约束(比如國家审计范围目前限制在公共资源资金的分配及使用者),加之手段有限,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线索落实时常常困难重重,这一点在地方审计机关表现得尤为突出。再者,审计机关移交给有关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因为种种原因存在查处慢、反馈慢甚至石沉大海的情况,影响了审计效果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国家审计与纪律检查机关、监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机制,共同促进国家治理实现良治。

(五)创新审计组织形式

传统的审计组织形式是基于点对点的职能导向审计,而行业审计等大兵团作战,以及被审计对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对审计资源组合形式的革新,因此必须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形成项目导向的审计组织形式。比如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与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熟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管理)的合理搭配,审计组层级的管理模式设定,分工与协作,绩效考核等。

(六)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是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其使用的过程就是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过程。揭示的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形成的决定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提出的建议需要被审计单位用以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及制度,被审计单位问题整改了、决定执行了、工作及制度改进完善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才能体现,这是审计成果运用的一个方面。另外,审计机关应该重视审计报告的整理并合理地加以运用,使审计成效最大化。比如将同类报告加工成综合报告报送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以促进相关治理水平的提高。

(七)增加国家审计的透明度

透明度高是民主进步的表现,也是促进国家治理实现良治的需要。国家审计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告诉公众审计能做什么、计划做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同时告诉社公众被审计单位监督事项完成的情况是什么、应该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应该怎么改,只有这样,民众才能更加了解审计、支持审计,也才能更加有效地监督各治理主体治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共同促进国家治理实现良治。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2篇

【摘 要】 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能包容各类审计主体的企业审计客体理论框架。企业是基于以两权分离为实质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而建构的组织,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或企业类经管责任承担者,都是审计客体。在我国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共有六类审计客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行业规制部门及其领导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及其领导人、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非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企业内部单位及其领导人。

【关键词】 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审计; 审计客体; 企业境外审计; 审计管辖范围

一、引言

审计客体关注的是审计谁,企业审计客体也是如此,关注哪些机构或个人要纳入企业审计客体的范围。在审计实践中,关于企业审计客体有不少的共识,然而,也有不少的认识分歧甚至实务差异[1-3],例如,政府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客体有哪些?民间审计机构的企业审计客体有哪些?政府审计机关提出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含义是什么?上述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对企业审计制度建构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审计的效率效果。因此,从理论上厘清企业审计客体,是科学地建构企业审计制度的基础。

现有文献很少研究企业审计客体,相关的主要议题是政府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客体范围,总体来说,企业审计客体的研究缺乏系统和深入,关于企业审计客体,尚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致力于此。

二、文献综述

很少有专门文献研究企业审计客体,现有研究与企业审计客体相关的主要议题是政府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客体范围,具体又有三个问题,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是否要直接审计国有企业,二是政府审计机关能否审计非国有企业,三是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含义。

关于政府审计机关是否要直接审计国有企业,主流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资本属于国有,政府审计机关当然要将国有企业纳入审计客体,这也是世界惯例[4-9];然而,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有的文献认为,一方面,中国的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还有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还有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因此,政府审计机关没有必要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且有的企业还规模巨大,政府审计机关也没有力量直接对所有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因此,一些文献提出抓大放小论、受托审计论、间接审计论、完全退出论等观点[10-16]①。

关于政府审计机关能否审计非国有企业,主流观点认为,基于资源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审计机关不应该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审计客体,这也是世界惯例[4,7-9,17];然而,有的文献将政府审计作为行政权监督,从而主张政府审计机关将所有的企业都纳入审计客体范围[18-22]②。

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的含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見》(2017)规定,“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一些研究性文献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的理解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24-27]。

很显然,企业审计客体并不只是研究政府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客体,总体来说,企业审计客体的研究缺乏系统和深入,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尚缺乏研究,关于企业审计客体,尚缺乏一个能包容各类审计主体的、系统化的理论框架。

三、理论框架

本文的目的是基于经典审计理论,提出一个关于企业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为此,首先分析企业审计客体确定的基本原则;然后,用这个原则来分析各种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审计客体;最后分析企业审计客体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审计客体确定的基本原则

企业是基于以两权分离为实质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而建构的组织,企业股东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同时,政府还要设置一些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并设置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所有的企业进行行业规制,这就形成了多种类型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些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给代理人提供资源,并规定其需要履行的职责,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使用资源和履行职责的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企业类经管责任。但是,由于合约不完备、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代理人可能偏离委托人的期望,从而出现代理问题,同时,由于代理人的有限理性,代理人在履行其企业类经管责任时,可能会犯错误,从而出现次优问题。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都会影响代理人企业类经管责任的履行,实质是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为此,委托人会推动建立针对代理人的企业审计制度,通过选择一定的审计主体对代理人企业类经管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鉴证、评价和监督,所以,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或企业类经管责任承担者,都是审计客体③。从监督属性来说,企业审计是其所有者对管理层进行的审计,是所有权监督,监督客体不是资源的所有者,而是资源的管理者。

(二)各种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审计客体

虽然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或企业类经管责任承担者都是审计客体,但是,不同的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人不同,从而其审计客体也不同。图1是我国环境下的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共有7种情形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行业规制部门与企业之间一般不存在资源委托代理关系,所以,不存在审计需求,也没有审计客体(所以用虚线表示),其他6种情形都是资源委托代理关系,这些情形的代理人或企业类经管责任承担者都是审计客体。

图1中的情形1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出资人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情形2是政府与其设立的行业规制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行业规制部门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行业规制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情形3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是代理人,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国有资本营运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情形3有一种特殊情形(由于是特殊情形,所以用虚线表示),就是政府直接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的出资人,并不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作为出资人,此时,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是作为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代理人,但是,其承担的仍然是国有资本营运经管责任,仍然是审计客体。情形4是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企业营运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情形5是非国有股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非国有企业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企业营运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情形6是企业总部与内部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单位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内部单位经管责任承担者,也是审计客体。

以上所述的各种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审计客体,既可以是以组织单元作为审计客体,也可以是该组织单元的领导人作为审计客体,归纳起来如表1所示。

(三)企业审计客体的相关问题

本文以上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企业审计客体,接下来讨论与企业审计客体相关的问题,它们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的含义、企业境外机构审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客体。

1.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的含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但是,没有权威文献对审计全覆盖的含义做出过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也是如此,没有权威文献界定过其含义。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应该从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两个维度来理解,从空间范围来说,就是哪些单位或个人要纳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2017)规定,“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境外资产审计力度,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对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有企业,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的空间范围包括六种情形:(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3)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4)国有资本境外投资的企业;(5)多层级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对于纳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范围的单位或个人,以什么样的时间跨度来审计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2017)规定,“区分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资产规模和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对国有企业每5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这些规定给出了一个审计的时间框架,但并不确定;同时,沒有涉及国有参股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审计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只是从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来认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可能导致企业审计的严重偏颇,将企业审计变为企业合规审计,而将企业报表审计、企业绩效审计和企业制度审计置之度外。所以,要严格地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还必须从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这两个维度,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做出界定,从审计内容来说,包括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业务信息、企业经济行为和企业经济制度④;从审计目标来说,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健全性⑤。

2.企业境外机构审计

企业境外机构包括企业投资于境外企业以及企业开展境外业务在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或管理机构,国内的审计机构能否直接审计企业境外机构呢?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我国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对企业境外机构的审计权。就政府审计机关来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发布的《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境外企业审计按境外企业所属的境内投资单位确定审计分工。”第七条规定,“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拟订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有关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境外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外直属企业的审计事项。”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境外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关于国有企业境外设立机构的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也有规范,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四届国际会议《关于对国家海外机构及其他海外机构的控制》中指出,“如同对国内机构一样,最高审计机关有义务控制本国在海外的国营公司及驻海外机构的财务活动”;1977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九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利马宣言》指出,“设在国外的政府机构和其他驻外机构应由本国审计机构审计”。总之,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国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境外投资、经营实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已成为国际社会广为认同的惯例。

就内部审计机构来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发布的《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要求,“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同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要求,对于“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署于2018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企业审计的所有权监督属性,凭借所有权,政府审计机关对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进行审计;凭借所有权,设立境外机构的国内企业总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能对下属单位的境外机构进行审计。很显然,政府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也可能通过业务外包的方式引入民间审计机构。

以上分析是以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为对象,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境内非国有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的审计,都是基于所有权监督,这里不再赘述。

但是,如果要使得審计结论在境外机构所在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审计主体需要符合境外机构所在国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财政部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客体

很显然,企业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主要领导干部个人作为审计客体,这是多数文献的共识。然而,领导干部个人这个审计客体,与领导干部所领导的企业这个审计客体,二者是什么关系呢?或者说,在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是否要将其领导的企业作为审计客体呢?现有文献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由“人”及“事”,确定了领导干部这个审计客体,再审计与其相关的事项[28],根据这个观点,并不需要以领导干部所领导的企业作为审计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由“事”及“人”,先以领导干部所领导的企业为审计客体,对于取得的业绩和发现的问题,确定领导干部的贡献程度和责任程度[29-30]。

本文支持由“事”及“人”的观点,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要鉴证、界定、评价和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是,并不是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而是通过领导企业来履行经济责任,所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所领导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要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须先审计其所领导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是,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下,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与其所领导企业的经济责任又不完全等同,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企业实行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企业领导干部对企业各种事项的介入程度不同,从而对不同业务事项的贡献程度也不同,对不同领域所出现问题的责任程度也不同,再加上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企业经济责任履行结果好,并不一定是领导干部努力履行其经济责任的结果,而企业经济责任履行结果不好,则并不一定是领导干部没有努力履行其经济责任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简单地将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同于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则有失公正,正是因为如此,需要在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界定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履行业绩和存在问题的责任,为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奠定基础[32]。

四、结论和启示

企业审计客体关注哪些机构或个人要纳入企业审计客体的范围。从理论上厘清企业审计客体,是科学地建构企业审计制度的基础。本文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能包容各类审计主体的企业审计客体理论框架。

企业是基于以两权分离为实质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而建构的组织,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或企业类经管责任承担者,都是审计客体。我国环境下的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企业审计共有六类审计客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行业规制部门及其领导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及其领导人、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非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企业内部单位及其领导人。

根据审计的所有权监督属性,国内的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审计国内企业的境外机构,但审计结论在东道国要具有法律效力,则需要符合东道国的要求。

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客体是“事”及“人”,先以领导干部所领导的企业为审计客体,通过企业取得的业绩和发现的问题,确定领导干部的贡献程度和责任程度,进而评价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同样是根据审计的所有权监督属性,不同层级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应该按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再加上授权审计。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企业审计中“审计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未能从理论上厘清企业审计客体,在企业审计制度建构中,很有可能发生偏离,进而会影响企业审计的效率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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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3篇

审计作为国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中央审计委员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强国家审计的重要性, 针对审计要求, 提出传统的国家审计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国家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要求, 新时代对国家审计工作方法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提升审计工作效果及质量, 党中央应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的领导、拓展审计监督范围, 将信息化作为国家审计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完善审计队伍建设。在新时期, 对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审计知识掌握能力及政治素养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审计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促进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二、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一) 党全面领导审计工作

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由主席提出, 阐述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 提出了审计制度改革方法, 将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 对审计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强化审计资源优化配置, 以确保审计工作能够为现代国家治理工作的高效实施提供指导。要求在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应持续学习审计工作新要求, 以新要求为依据, 各项审计工作需按照新要求中的内容开展, 加强审计监督管理, 为国家建设及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提升国家审计工作实施及开展效果[1]。

(二) 提升审计监督力度

提升审计监督力度, 将监督盲区消除掉, 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加强风险隐患监督。国家的审计机关部门及广大审计干部应通过审计部门, 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 并提出合理化的问题整改措施, 以保障各项措施能够在各单位及各部门中高效实施。各项措施的履行应紧紧围绕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产, 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效果, 审计工作需要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下进行, 以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2]。

(三) 加强国家审计制度改革

加强国家审计制度改革, 结合当前审计工作要求, 创新审计理念, 做到与时俱进, 及时了解社会上存在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顺应当前国家审计发展的新趋势。要求全国的审计机关需要对监督资源不断进行整合和优化, 应以党中央为领导, 建立审计机构, 将审计制度改革作为国家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明确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建立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机制及审计体系, 以确保国家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 保证审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履行审计责任。应集中审计力量, 整合审计内容, 避免出现多部门行使审计责任情况, 改变无人审计及重复审计现状, 确保监督资源的有机整合, 以便能够在审计部门中形成合力。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应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有深度实施和开展, 将审计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重大部署中。

(四) 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是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要求, 有助于提升审计工作效果, 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方向。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机构通过高效实施及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有助于推进党中央各项部署决策在企业中的高效落实及开展, 保证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计工作质量大大提升, 使风险管理更具有效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提升了单位治疗效果及质量, 保证了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 进而形成审计监督合力[3]。

三、国家审计发展趋势

(一) 提升审计人员的政治意识

为了确保国家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 要求审计人员自身应具备较强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 在对审计工作进行分析时, 需要从政治角度进行考虑, 以提升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自觉性的提升。审计工作开展时, 应充分把握当前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新趋势及发展新变化, 将促进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高效落实作为主要的目标职能, 以提升重大决策的实施及开展效果。各级审计在面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 应从全瞻性及全局性角度进行考虑, 以便能够直观的了解到重大决策的实施及开展情况, 高效解决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提升问题解决效果及质量。因此, 在新时期, 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国家审计的新要求。从宏观及微观角度对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 制定出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 推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4]。

(二) 全面跟踪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国家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跟踪, 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开展, 是新时期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一项工作职责, 结合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情况, 不断探寻新型的审计方法, 满足审计工作需求, 提升审计工作效果, 以便能够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效用。国家的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持续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及开展情况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 加强风险管理, 不断深化审计改革。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需要向国家看齐, 培养审计人员的政治感, 将审计工作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国家现代化治理工作的实施及开展提供保障。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在落实及开展期间应做好全面的跟踪, 明确把握审计工作的发展大局[5]。

(三) 贯彻落实扶贫攻坚审计

扶贫攻坚审计作为进一步深化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发展根本, 有助于促进审计工作效果及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为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提供行动指南。扶贫攻坚审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 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应集中思想, 将扶贫攻坚作为国家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加强审计监督管理, 确保扶贫攻坚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扶贫审计时, 应做好金融、财政、投资、社保等专业的审计工作, 一提升扶贫政策落实效果。对扶贫对象的扶贫改善情况进行关注, 确保扶贫项目的合理性, 扶贫资金使用的科学性, 保证脱贫方略的高效落实。

(四) 提升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的审计力度

不断增强审计力度, 并将其作为国家新时期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满足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及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 符合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客观发展需求。将加强国有资本审计作为审计机关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以促进国家资本审计效果及审计质量的提升。当前, 我国已经进入到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需要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加大对国有资产安全管理进行维护, 以便能够满足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发展要求, 在国有资本及国有资产中全面开展审计工作, 并制定出完善的资本审计年度计划, 对审计内容进行细化处理, 加强对国有资本的全面审计[6]。

四、结论

国家审计作为我国经济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是社会主义经济监督的重要构成, 在多年的发展中, 我国的国家审计工作逐渐完善, 基本格局也已初步形成。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 对国家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建议一套适合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审计体系, 明确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合理化的审计问题处理措施, 使国家审计工作向更好的趋势发展。

摘要: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国家审计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保证了国家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效果。

关键词:国家审计,政治意识,扶贫攻坚,监督力度,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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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4篇

一、新常态下国家治理的要求

对于新常态概念的可以简析为一种经济体系在特殊时期与以往不同的一种运行状态, 这也就形成了一种新常态。新常态在经济方面也有着十分显著的作用, 它平衡了经济和资源配置之间的作用问题, 新常态的新政策表明, 要求政府机构对权利的掌控适时放宽管理, 对于地区差异要做到差异最小化, 生态问题也是重中之重, 所以在新常态下我们也应当管理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的利益关系。新常态所面对的市场十分的广泛, 我们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 去激活开发出更为广阔的市场天地, 在新常态市场的扩充下, 必定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问题, 改革带动了经济的转型与利益的发展, 这些问题主要关乎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发展的潜质是否有动力性。改革的实现必须要与时代的发展和谐统一, 这样才会实现改革的最终目的。

二、国家审计理念观念的变革与发展

(一) 审计理念转变

我国的国家审计现如今从理性的方向转化到了更具有经济价值的方向, 有人认为工具理性化的审计方向多是个人利益的体现, 大多数为了功利使自己变得目的性十分强烈, 在这种观念下出发的角度多是从自己眼中的最大利益视角出发, 从而忽略了人们本身的价值与情感, 人们变得越来越陌生和冷漠, 理性审计利益化过于严重。而经济价值的方向多半是从个人的无条件视角出发, 采取正确的动机和十分单纯的手段来达到自己想要实现的目的, 它包含人们的感情有正确价值意义。

(二) 理性与价值的正确评判

两种不同的审计方向有着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在理性审计与经济价值审计的形成过程中, 也存在着一定管理体系与考核形式。在常规的工具理性审计下, 人们的考核与审判标准往往都是以数字量化考核作为基本的参考依据, 进行基本的考核与评判。这就产生了极大的盲端, 人们往往就是追求基本的评判手段, 过于功利性, 以至于思考的视角比较的片面性, 过程往往被忽视掉从而对于整个案件的违规处理就会不够严谨, 所以整个审计的过程都变成了一种对于案件调查的一种目标手段, 使得它的原本作用效果以及它的办事效率大大降低, 审计从而变得更加的没有宗旨性, 从而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与抱怨, 脱离了它原本的服务宗旨达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 人们不再信服与审计评判。大大减慢了审计的发展, 在现如今的社会经济改革下, 新形态要进行健康和平稳定的发展, 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要将他的风险性降到最低。

(三) 二者的改革与发展

所以对于审计的发展问题, 我们要制定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 要以国家和人民作为发展标准, 保障我国人民的经济水平稳定有序地进行发展, 同时也会人民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保障, 以此来达到更加理想的保障状态。价值审计的理念观点下, 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到及时的修正和调整, 我们现在处于的社会发展背景与审计的发展而只是互相融合共同进步的, 二者比较符合当代背景下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宗旨, 以此作为共同努力奋斗的目标, 现在的改革浪潮,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文条件, 推动经济的发展达到健康稳定。争取为人民创造更多更大的利益, 把人民作为第一发展视角, 让他们充分地感受到审计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福利与便捷, 让审计从封闭形式走向开放形式, 从原有的工具理性走到价值方向。

三、结语

我国的经济水平、政治背景、文化体系、在新的意识形态下发生了深刻的改革和变化。国家的治理问题有了更为崭新的目标, 对审计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规划, 国家审计的未来也会受到更为严峻的考验。因此, 国家审计必须要与时俱进, 对传统的观念做出相应的改变, 走创新发展的正确道路。只有突破固有模式、打破现状, 使新的审计理念朝着国家发展的方向进行改革, 才能够适应国家的审计理念, 达到新的审计要求。国家审计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了国家的财产, 然我国处于更加和平稳定的状态, 对于环境的和谐统一更需要在宏观的条件下进行有操作的指导, 保障人们的基本安全, 为国家经济的建设做出自己的力量。

摘要:我国在新常态的带领驱动下, 国家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水平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国家审计这个方面, 我们将迎来一次崭新的挑战。新常态的作用下, 在国家治理的方向上将面向新的角色, 我们须抓紧这次新的机遇, 顺应时代的变化, 在当今新潮的社会背景下谋求创新发展, 适应当下的时代主题。为全力配合这次新常态, 国家审计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与改变, 在它的范围重点以及理念观念上应该向数字信息化和价值理性化发展, 面对它的功能作用和审计的方式方法应多提高它的服务与构建, 完善它的权利覆盖性。让国家审计向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前进, 完善我国的治理以及保障国家的经济秩序, 推动依法治国和促进我国人民的生态建设。

关键词:新常态,国家审计,国家治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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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5篇

刘迎祥 马振华(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 新疆自治区阜康市审计局)

摘要:几十年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通过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不断推动审计法制建设、依法审计,维护和推动完善民主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在介绍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依法审计在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分析了依法审计服务国家治理面临挑战,提出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审计 国家审计 国家治理

一、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和依法审计的关系

2011年7月8日,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的讲话,从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对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推动和服务国家治理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详细阐明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在国家治理中,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部分。

“国家审计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刘家义审计长对国家审计、国家治理和依法审计的关系进行了准确界定。

二、依法审计在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依法审计是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前提

“国家审计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因此,要发挥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其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程序、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揭露问题、对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其实质是审计机关通过独立、主动地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国家竞争力不断增强、民众福利不断改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而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则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这种公共受托责任。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审计,就是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开展各项审计活动,维护法律秩序尊严的神圣职责,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标。因此,依法审计是国家审计发挥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审计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的前提。

(三)依法审计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有效途径

新审计准则对国家审计目标明确进行了诠释: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目标总是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审计职能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主管认识程度的提高而提高,纵观我国国家审计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尽管审计目标在不同的时期都有所不同,但每个审计目标的实现,都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当前为了发挥国家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审计机关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四)依法审计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佳选择

国际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未能察觉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或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有很多,一般来说,固有风险是不随审计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防范审计风险,必须从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入手,提高风险意识,将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在广大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这一基础上。因此,依法审计可以促使审计主体按法定的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可以规范使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可以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评价、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以促使审计客体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办事。

三、依法审计服务国家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产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任何审计活动都是以特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接收人民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而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这种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超越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范围,审计关注的内容从财政财务收支逐步扩展到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各项经济社会管理活动,涉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完善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问题,重大基础设施投资绩效问题,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审计内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丰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民主法治进程对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人民监督与舆论监督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审计通过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引导和调动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社会监督,成为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国家审计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但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要求通过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诉求不断增强,而政府审计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规定,甚至会涉及国家秘密,这对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对依法审计提出新的挑战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依法审计,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其视野已超越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范围,以审计查实的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将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状况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估上,放在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效率、效果和效益上,放在有关机构和个人履行职责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上,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和人民利益。审计机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部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及时废除,甚至被部分单位为了部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严格执行,而揭示这类问题往往是“无法可依”,而揭示这类问题以发现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方面,这也给依法审计带来了一些困难。

(四)政策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的重心将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体制改革的重点将放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及其相关领域。致使我国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不断发生调整和变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出台和调整,如,近几年为了规范房地产业的发展,各部门针对房地产业的不同情况从土地、规划、银行信贷等多方面出台了各种调控政策,这些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调整变化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建设性作用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审计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1994年审计法正式颁布,并陆续颁布了38个审计规范以及20多个审计准则;特别是2006年审计法修订后,国务院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制发了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为工作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实现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也丰富完善了社会主义国家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但目前国家审计在部分领域和审计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而且随着审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调整,审计机关也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技术方法,如在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以及尚未拓展的审计领域,对新的审计领域拓展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支持,仍需要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

做到有法必依,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一是审计程序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监督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进行审计。二是审计范围恰当。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目标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开展审计,审计范围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三是审计取证充分。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四是审计评价客观。审计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五是审计意见公正。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根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六是审计建议合理。审计建议是审计成果的最终体现,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因此,审计机关在提出审计建议时既要做到符合国家政策,又要符合客观实际,还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加强审计独立性建设,做到“执法必严”

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监督要求。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而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独立性更强。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在审计组织、审计经费、审计人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独立性,但还有值得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一是完善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其业务上属于行业垂直管理,人事制度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及经费来源则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在审计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审计垂直领导体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从组织、人员、经费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但这种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因此,审计署应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的管理,推动对地方审计机关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都实施垂直管理的改革。二是继续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廉政纪律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关系到审计事业的发展,对审计人员也是一种保护。自从审计署实施审计纪律“八不准”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障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为审计机关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审计机关要继续立足于教育,依靠于制度,培养审计干部的廉政意识、勤政意识,以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四)继续揭露违法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等问题,做到“违法必究”

长期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始终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十多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3.8万多件,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做到违法必究还要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研究和分析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的加强审计监督,继续发挥国家审计在反腐败、维护法治和国家治理方面的警示作用;二是继续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配合,使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三是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在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审计计划的同时,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加大审计违法情况及处理整改情况公告力度,发挥国家审计惩治腐败的威慑作用,也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政府部门财政收支等活动提供了重要渠道。(刘迎祥 马振华)

参考文献:

1.刘家义.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审计.2011年第16期

2.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http://

/new/287/289/314/2006/1/ad936221573517160023264.htm

3.蔡春、蔡利、朱荣.关于全面推进我国绩效审计创新发展的十大思考[J] .审计研究.2011年第4期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第6篇

一、国家审计的独特地位

(一) 国家审计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和公共资金的“守护者”

公共资金和公众资产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都依法受到国家审计的监督, 国家审计以其独特的地位, 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 能够不受利益羁绊地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和公共资金的守护者。

(二) 国家审计是权利运行的“紧箍咒”

国家审计有权对公共权力机构及其权利人权力行使、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为, 伴随着审计结果公开, 公共权力机构的决策、预算、绩效等信息也随之公开, 避免权利出轨和制度漏洞, 做好权利运行的紧箍咒, 推动国家权力诚信、透明、负责、高效地运行。

(三) 国家审计是经济运行的“安全员”

国家审计作为国民经济的“免疫系统”, 从宏观和全局的高度, 以前瞻视角, 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流、业务流、物资流、信息流进行审计监督, 查处重大问题, 堵塞经济漏洞, 为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二、国家审计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一) 监督和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审计机关通过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发现微观问题以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隐患, 及时向国家政府反馈, 并为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意见;监督并促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 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促使微观经济活动良好有序地运行, 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与总量平衡,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着能源消费量急剧上升、能源需求对外依存度增大, 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 金融业总体水平不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 关键领域和技术受制于人, 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没有根本扭转等经济安全问题。国家审计重点关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和行业, 揭示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突出问题, 如来自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提出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有利于加强经济的自身机制建设, 使国家经济具备抵御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 以保证在面临外在因素冲击时能继续稳定运行、健康发展。

(三) 维护财经法纪, 加强廉政建设

国家审计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维护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审计人员利用精通财务的专业优势, 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提供经济案件线索, 揭露和查处一些重大舞弊行为和腐败问题, 沉重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 铲除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各种“病害”,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达到阶段性发展水平。

(四) 提示潜在风险, 科学预警

国家审计是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 以其广阔的视野、专业敏感性, 从微观经济领域监督经济社会潜在风险和异常现象, 在宏观经济视角发现经济安全问题, 揭示各类经济风险, 有责任地提出抵御“病害”的建议, 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防线。

三、国家审计改革途径

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 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国家审计应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不断完善审计制度, 大力推进审计改革。

(一) 拓展国家审计领域

一是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 促进政令畅通。二是开展资源环保审计, 促进绿色发展。三是开展民生专项审计, 促进共享发展。四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依法治国。

(二) 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在审计组织模式上, 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 实现局部审计向全覆盖审计转变、由静态审计向静态与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在审计技术方法上, 国家审计要搭建好信息化技术运用平台, 积极应用“云计算”、联网审计技术、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技术等新兴技术, 切实强化审计人员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三) 加强审计能力建设

俗语说, 打铁先要自身硬。为确保审计工作质优精良, 一是应加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学习, 以满足新时期审计职责与使命的要求;二是加强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 以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任务;三是加强审计队伍的管理能力, 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硬、素质高、能力强的审计队伍。

(四) 完善合作交流机制

各国的国情虽然不同, 但国家审计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是一致的, 所以, 国家审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与国外审计机关定期交流和合作机制, 共同分享知识经验, 不断深化审计机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摘要:国家审计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力量, 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国家审计应不断完善审计制度, 大力推进审计改革, 充分发挥国家“免疫系统”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审计,经济发展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强.国家审计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J].江汉学术, 201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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