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撤销方法探究论文

2022-04-24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证书撤销方法探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证书撤销方法探究论文 篇1:

寒假,双减不能停!等

寒假,双减不能停!

近日,教育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寒假双减工作会议,要求合理布置寒假作业,鼓励布置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指导加强亲子交流。会议强调,各地在寒假期间要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做到令行禁止。严防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班 ;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等问题发生。

十年建成若干所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

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新医科建设,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的通知》及相关建设指南,计划经过10年左右时间,建成若干所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公共卫生学院,形成适应现代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

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人社部、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其中明确实施院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动员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支持职业院校强化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技能培训服务等。

高校须做好今冬明春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做好今冬明春教育系統疫情防控工作,并明确提出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要求和属地疫情防控政策;落实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重点场所通风换气、环境消杀等措施;提前谋划春季学期开学返校安排等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教育App管理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加强教育App管理推动与“双减”政策衔接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完成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前,暂停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App的备案工作;已备案的相关教育App暂时从平台下线。下线的相关教育App提供者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许可后,在平台补充许可信息,提交恢复备案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上线;未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类培训许可的,撤销备案。通知提出,对于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作业App,暂时下线。整改到位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恢复备案;未通过审核的,撤销备案。通知明确,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App备案申请,已备案的相关App予以撤销。教育App平台不再开展“双减”相关投诉受理工作。关于校外培训的相关政策,以校外培训监管部门解释为主。

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含9章共57条内容,对教师的职责使命、管理体制、基本权利、义务、准入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草案还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证书撤销方法探究论文 篇2:

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摘 要]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关键词]错误理论 错误类型 法律效果

试想生活中一个简单的买卖事件:南方没有馒头包子之分,当地人口中的“馒头”就是带馅儿的包子,南方人甲初到北方,自然不能区别馒头与包子,便对早点铺老板乙说:“我要一个馒头。”此时甲其实想要一个包子,但乙并不知情,遂给了甲馒头。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甲发生了何种错误?在认定甲因为意思表示瑕疵而发生错误之后,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如何救济?纵观全案,我们对这个理论的核心价值又有何领会?这此例为引让我们来深入探究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一、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萨维尼之前,学说一般认为错误破坏的是契约的合意,因此而导致契约不生效力,学者们通常都是在契约的范畴内对错误问题进行探讨。但以萨维尼为核心的学者改变了法学家对错误问题的观察视角,将原本放在契约范畴的错误问题归入“意思表示”的新范畴。自此,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理论的归属从分论的契约范畴转入总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范畴。

既然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归属于意思表示范畴,那么,我们在此就有必要先探讨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依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主客观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外部表示与主观上的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又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部分。其中,效果意思非属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部分,其欠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但此时外部的表示与内心的意思不一致所引起的,便是意思表示的错误问题。

由上分析得出,错误理论在德国的民法中属于总则编法律行为章的意思表示范畴。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两大类:欺诈和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而虚伪表示和错误则会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虚伪表示是表意人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相区别,错误明显是表意人意思和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分类

“错误”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学领域存在,但本文所指的“错误”仅指民法意思瑕疵中的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引起的自己的表示与内心真意的不一致。《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规定主要在第119条和第120条。据此,我们可以对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总结。

1.意思形成阶段——性质错误

在意思形成阶段,意思正在形成但是尚未形成。在此阶段形成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如购买人在买房前对所购房产升值空间的判断、交通状况的考量等都是在意思形成阶段表意人决定其意思的考虑因素,这些存在于表意人内心的活动不能为外界所得知,若允许其作为撤销的理由则必然严重影响交易安全,是故纯粹的动机错误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但是法律为保护表意人之利益,将动机错误中的性质错误设为例外,即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引起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所谓的性质错误,正如法条所言,是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是重要的人的资格或物的特性的错误。“民法”之所以设此规定,乃在适当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如果允许不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资格性质作为可撤销的理由,必然会导致撤销权行使的泛滥,如此势必对交易安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意思成形阶段——表示错误

在意思成形阶段,当事人对某一事项的意思已经形成。这一阶段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为表示错误,即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在《德国民法典》中主要表现为第119条第1款。

所谓的内容错误,是意思已经在脑海中形成,表意人需要寻找相对应的文字符号将意思表现为外界所识别,而在为意思寻找某种表示符号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正如“馒头案”所述,是甲对“馒头”一词的客观意义发生了错误,认为馒头就是包子,而将其欲购买包子的意思表述为购买馒头,此时甲即发生了内容错误。所谓的表达错误,是表意人脑中不仅形成了意思,也选择了表达其意思的正确符号,但是在将其呈现为外界所知的形式时,出现了错误。再看“馒头案”,若甲了解北方馒头和包子的区别,他想买包子,但是却错说成了馒头,此时甲即发生了表达错误。

3.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传达错误

在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是传达错误。该项错误主要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120条。

所谓的传达错误,即在非对话人之间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因为传达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到达相对人时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异于表意人意思表示的实际内容。因为传达人本身是没有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形成意思并选择了正确的表示符号,而相对人却收到了不同于表意人想使用的表示符号,所以此时发生的传达错误,类似119条第1款之表达错误。

综上所述,德国民法上能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主要有性质错误、内容错误、表达错误和传达错误,而纯粹的动机错误和受领人的理解错误须排除在外。另外,其对错误类型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在意思表达通往到达的过程中,错误是在哪个阶段发生的。

三、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表意人若出现民法意思瑕疵中的错误类型,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1条和122条将该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可撤销制度不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充分的利益保护,还兼顾社会利益与交易公平,所以有学者称其为“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与法律制度所要体现的社会价值目标的完美结合。”笔者试从法律对各方当事人的保护角度,来分析因意思表示出现错误而产生的各方法律效果:

1.对表意人的救济

因为德国民法上错误理论的核心理念是私法自治,当事人因非故意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因为其表示与内心真意相悖,为了维护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允许当事人对其错误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因为德国民法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因此在发生错误时,须先判明何种行为发生错误后才能决定所要撤销的对象,两者不可混淆牵连。

另外,有两种情况下表意人撤销权是被排除的:第一,有利于表意人;第二,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所意欲者。

2.对相对人的救济

私法自治自然是德国法错误理论中的核心理念,但是单方面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将错误的意思表示设为无效,未免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过于不利,顾此失彼的保护方法也并非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之主旨。因此,法律须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保护其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所谓的信赖利益,因为受领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他可能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支付各项费用(如旅费、做公证证书的费用、装费、运输费),可能放弃了另一项行为,而他如果没有信赖那项后来的被撤销的行为的话,他本来是可以从事另外行为的,这类损害就被称为信赖损害。

对该项信赖利益的赔偿同样是有限制:第一,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以积极利益为限。第二,如果撤销相对人知道或是应该知道可撤销的原因即表意人的表示错误,那么损害赔偿义务就根本不会发生。

错误理论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表意人的表意自由,法律为此目的提供给表意人以撤销权作为救济,但是表意人在享受了意思自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信赖其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如此才能平衡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从大范围上维护了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这两者的价值平衡。

四、结语

诚如上述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整个制度每个部分环环相扣,并且通过一个中心理念将每个部分串联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区分各个错误的种类看似繁复,但每个错误都以时间点为界分标准,则使辨析简单明了;对表意人赋予其撤销权而对相对人给予信赖利益的赔偿,如此处理亦是错误理论坚持意思自治的核心理念,同时兼顾交易公平得出的当然产物。其结构体系之完全缜密,其思想内容之博大精深,无疑是值得当下我国立法吸收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曾祥生.《撤销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5] 米健.《意思表示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 唐晓晴.《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7] 胡丽桢.《论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原因——意思表示瑕疵》.载《经济师》,2003年第3期

作者:徐元媛

证书撤销方法探究论文 篇3:

高等学校免监考制度的实践与探析

【摘 要】免监考制度有别于传统的监考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它对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提升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凝聚力,促进身心健康的发展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免监考制度的含义,归纳总结了免监考制度的利弊,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免监考制度;考试;诚信;集体荣誉感

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获取教学反馈的重要手段。但是基于各种因素,在考试过程中往往存在违纪作弊的现象,考试违纪作弊屡禁不止,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为减少违纪作弊的现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闽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该校”)决定于2014—2015学年开始试行免监考制度。

一、免监考制度的含义

免监考制度是指在考试过程中不安排专人监考,但不代表学生可以为所欲为,它是一种有组织、有纪律的考试制度[1]。免监考制度意在达到让学生自我管理的教育目的,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提升学生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凝聚力。免监考坚持自愿原则,以班级为单位申请,班级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后填报申请表,经审批后公示。在考试过程中,学校安排一个流动监考教师(巡考)仅在考试开始以及结束时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全程实行电子监控,流动监考教师(巡考)可不定时巡视考场。

(一)免监考的申请条件

该校二、三年级的自然班级中,各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诚实守信、学习目标明确,能严格遵守该校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在申请免监考前的一学期里,各类考试中没有出现过违纪作弊现象,且每学期笔试考试课程不少于2门。

(二)免监考的申报程序

免监考的申请以班级为单位,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十周前,召开全体学生会议,征得全班学生的同意后,填报申请表(申请表中附有承诺内容,所有学生务必签字确认),经辅导员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免监考考试资格。

(三)免监考的组织实施

免监考的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学生参加的笔试考试,不再安排专人监考(跨班级考试科目除外),仅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考试过程中的联系工作和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开考前的清场工作,根据考生签到单的座位号安排隔位就座,协助流动监考教师(巡考)收发试卷、填写考场记录单,及时报告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流动监考教师(巡考)负责试卷收发,在开考15分钟内应在考场处理有关考题字迹不清等事宜,开考15分钟后可离开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不定时巡视考场。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联系人的协助下回收、清点试卷。考试过程中全程实行电子监控。

(四)免监考的奖励与惩罚措施

1.奖励措施

①奖励1000元作为班级活动的经费。②向该班级的所有学生颁发“免监考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③在各级各项先进班集体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④在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⑤在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一项中,每位学生加2分。

⑥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

2.惩罚措施

①考试违纪作弊的当事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②取消该班级全体学生当学年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奖学金除外)。③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的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不得再次申请。

二、免监考制度的利弊

(一)免監考制度的利

1.培养诚信的品质

诚信是儒家的中心思想,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要想在社会立足,必须具备的品质就是诚信。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创建良好的班级诚信环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加强学生的诚信修养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既要摆事实、讲道理,又要精心策划活动,通过环境影响以及亲身实践来获得。申请免监考要求召开全体学生会议,征得全班学生的同意,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学生要相信他人又要对自我进行约束,让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对自己以及同班同学的行为负责。因此免监考考试既是培养诚信品质的切入点,也是诚信教育的过程。免监考制度不安排专人监考只是一种形式,考试反映的是学生的学习态度、方法、习惯、能力等,实行免监考制度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学生诚信品质的考验。

2.提升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凝聚力

任何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社会关系当中,个体和集体是不可分割的,个体离不开集体,集体也离不开个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个性发展,以自我为中心,关注个人利益,一些人只强调集体对个体的责任,而忽视个体对集体的责任。免监考制度实行“连坐”制度,只要班级出现一例违纪作弊行为,就取消该班级全体学生当学年的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奖学金除外),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的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不得再次申请。这种“连坐”制度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结合,形成了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局面。申请免监考的过程中,学生发挥所长、相互帮助、相互监督,为达到免监考制度的要求而努力,有利于提升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凝聚力。

3.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每个学生都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中取得一个好的成绩,但是违纪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多数学生对违纪作弊现象深恶痛绝,因此许多学校严抓考风考纪。大学生仍存在叛逆心理,他们渴望得到尊重与信任。免监考制度的提出就是充分信任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自觉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免监考制度的本质就是学生自我监督,能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有利于学生临场发挥

免监考过程没有监考教师全程紧盯,少了严肃、紧张的气氛,没有了这种外在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学生的心理压力,学生能以更为轻松、自在的姿态去迎接考试,这有利于学生的临场发挥,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5.节省人力和财力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免监考制度优于传统的监考模式。以该校为例,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课程有202门,考试安排在15个时间段,共计589个考场,若均安排单人监考则需要589名监考教师。一场考试包括考前领卷分发试卷、考中以及考后清点交接试卷等环节,按每场考试2.5小时计算,则需花费1472.5小时,根据该校的单人监考费标准:

60元/人·场,则需花费35340元。从中可看出传统的监考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在免监考制度下,同一个考试时间段进行的多场考试只需安排一个流动监考教师(巡考),人力和财力的花费与传统的监考模式相比大幅度降低。

(二)免监考制度的弊

1.违背申请初衷

申请免监考的班级需要征得全班学生同意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那么就会一些学生迫于压力而同意申请,这些学生认为多数同学都同意申请,如果自己不同意会显得特立独行,或者因其他人的劝说等原因而同意申请,这些情况都难以避免。另外,有些学生认为考试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无监考教师都是一样的,并不需要通过申请免监考的方式来证明。但是有的班级申请免监考时,忽略了部分学生的想法,违背了申请的初衷。

2.资格审查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免监考申请的条件要求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诚实守信、学习目标明确,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这一要求较为主观,很难完全客观地进行判断。即使该班级在传统的监考模式下未出现违纪作弊现象,也不能完全作为确定该班级的同学诚实守信的依据。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合理。

3.突发状况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考试过程中不安排专人监考,流动监考教师(巡考)没有全程在场,那么对考试过程中学生的合理要求该如何满足呢?如果考试过程中出现试卷字迹模糊、装订错误等问题,学生如何第一时间反馈问题呢?如果学生考试过程中如果突发身体不适,流动监考教师(巡考)能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妥善处理呢?在处理突发状况这一方面,免监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4.推卸监督责任

免监考制度实行“連坐”制度,只要班级出现一例违纪作弊的行为,就取消该班级全体学生当学年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奖学金除外),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的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并禁止班级再次申请。这种“一人违纪作弊,全班受罚”的规定是否合理[3]?这对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学生是否公平?这些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将监督的责任交给学生,本身就是教育者间接地推卸责任。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还需要去监督其他同学,这样会使学生分心,影响其正常考试。

5.责任主体不明确

免监考的班级指定一个联系人负责协助流动监考教师(巡考)收发试卷,如果发现少收、漏收的情况,那么这个责任是应该由联系人承担还是由流动监考教师(巡考)承担呢?联系人还需负责考试过程中的联系工作和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这同样也会使联系人在考试过程中无法专心考试。

6.监督手段过度依赖电子设备

考试过程通过电子设备全程监控,电子设备成为考试的重要监督工具,存在损坏的风险或人为破坏的可能。

三、对免监考制度的建议

免监考制度有别于传统的监考模式,制度不够成熟,还有待完善。

首先,免监考审核制度应进一步规范。该校从2014—2015学年开始实施免监考制度以来,有一个班级出现过违纪作弊的行为,发生此类行为往往是因为申请的资格审核不严格或者对制度的解读不够深入。

其次,在免监考考试过程中,依旧有个别流动监考教师(巡考)一直待在考场里。既然批准了免监考,就应该选择相信学生,贯彻免监考制度。

再次,虽然通过全程实行电子监控、学生之间相互监督、考后成绩分析等办法来评价考试成绩,但还需更科学、更完善的方法来评价成绩的真实性。

最后,想让免监考制度进一步产生实效,应加强免监考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诚信征文、海报宣传、组织专题辩论赛等方式广泛宣传诚信考试,让诚信深入人心,从而让广大师生认可免监考制度。

免监考制度虽然是一种新的监考模式,但它对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提升学生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凝聚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这几年的试行,该校也在不断地探索、研究更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免监考制度会更为成熟,被更多人接纳、认可。

【参考文献】

[1]肖坤,邸飞,王德强,等.高校免监考制度对学风建设的促进效果探究[J].科教导刊,2012(7).

[2]王建光.“免监考”制度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2(12).

[3]李颖.关于高校免监考的一点思考[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

【作者简介】

张玲玲(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高校考务与成绩管理。

作者: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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