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2022-07-05

第一篇: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篇: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条 衡阳市市本级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内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为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 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村民依法建设住房的免征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市县(南岳区)国土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市县(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有。。促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地个人在用地前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报告,经所在行政村、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规模达到《建筑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办理手续并接受政府监管。村民建房规模未达到《建筑法》规定的建议按下列措施把好三道关口监管。

(1设计关: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时,要求建设者提供,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施工图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设图集中选取的结构图,以确保设计结构安全。

(2材料检测关:村民建房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砌块、水泥)必须进行进场检测,可由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统一检测,集中供应,由检测各供应单位对材料负责,或其自行检测,是否检测作为办理产权的前置条件。

(3过程监督关: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按图施工,且监督过程作为办理户权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对于不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到投诉举报的, 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私有住宅(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对建房用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立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户主须是在册的农村村民,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家庭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第九条建房户户内人数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以下人员也可计入户内人口数:

(一)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

(三)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0平方米。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被全部征用后的村民,不再安排生产用房用地。

上述宅基地面积按房屋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并包括天井、庭院等用地面积。房前晒场用地进深不得超过六米,宽度不得超过房屋山墙边线。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

(一)由村民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规划管理站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填写《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本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并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村民持本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四)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立户条件、户内人口数、申请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规划管理站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和规划管理站负责进行批后公布。

(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八)农村村民建房从用地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验收,合格后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调整承包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在新住宅建成后半年内必须完成复垦。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所在地规划管理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后,经所在地规划管理站、国土资源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擅自施工建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以少批多占、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府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内将实施征地拆迁而需停止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xxxxxxxxxxx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征地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处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篇: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住房。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危房,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按照《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住房困难的,按照《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 第三条 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以公安户口簿为准),申请异地建房、原址拆改建必须先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用房(包括父母所有的房产按法律规定应当分摊得到的宅基地面积),因2 产权混合房产(混合宗)、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等原因,确属不能拆除的自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处置。

(三)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松阳县村庄布点规划要求予以撤并、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村农民建房用地。

第二章 建房规划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用地计划管理。县国土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结合农村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等因素搞好指标分配方案,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县正式用地计划指标未下达之前,可实行预安排指标制度。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指标控制范围内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审批。

村委会负责编制内容包括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公示无异

3 议并报乡镇(街道)后,由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中建房名单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依据方案中的总户数不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调整。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集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 建房申请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原址拆旧房按规划建新房(以下称拆改扩);已列入D级危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优先安排异地新建住房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异地新建住房: 1.按照规定原有房屋在撤并的村庄范围(如自然村撤并、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旧村改造)。

2.根据乡村建设规划原有房屋无法实施原址拆改(扩)建或因建筑结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原因无法拆除原有住房实施拆改(扩)建。

4 3.计划老村改造实行宅基地置换或实行旧村改造原宅基地统一调整的行政村(即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

4.未实行宅基地置换或未实行旧村改造行政村的村民,人均宅基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以户为单位宅基地面积少于70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符合审批条件的。

(二)农村村民除符合异地新建住房条件外,其余的应采用原址拆改(扩)建的方式建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户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原有旧房未按规定处置到位;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出卖或赠与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除外);

(四)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五)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了国家优抚政策;

(六)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户或夫妻离婚不满三年且双

5 方均未再婚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房用地标准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和利用原址拆改(扩)建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在册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且以户为单位确定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其用地标准如下:1-3(含3人)人家庭不得超过85平方米,4-5(含5人)人家庭不得超过95平方米,6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建房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其安排建房后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

6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等审查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牵头村镇建设所、国土所、驻村干部现场踏勘调查,并收集建房用地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屋处置合同、旧屋土地证、房产证及证书注销或变更申请等。

3.联合审查。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户建房选址、规划、占用地类、面积标准、一户一宅

7 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审查汇总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会审符合条件的农户由驻村干部负责收集还需补交的有关材料以及送达旧房处置方案通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农户旧屋拆除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验收后2个工作内组织驻村干部、土管员、规划员对旧房拆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办理好不动产注销,转移等相关手续。

4.审批准备。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申请书现场踏勘调查意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房处置协议或旧房拆除验收证明等材料)填写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相关内容并送村镇建设管理所,镇建设管理所2个工作内填写好四邻界限、图件制作后通知申请户领取审批表;申请户将审批表中的四邻界限盖章,私人建房报建如不满足技术要求的须附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并在村委会审查通过后上报村镇建设管理所。

5.用地审批。国土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审核权限在《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汇总清单上报当地乡8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手续备案。与此同时由村镇建设管理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放样动工。农村村民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镇所负责,国土所参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样,放样结束后建房户即可动工建设。

7.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不动产产权证。

第十三条 属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村的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涉及旧房处置时,其办事程序按松名城古村办〔2017〕号《松阳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房屋处置备案工作规程》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旧房处置时涉及已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的,建房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文广出版局。文广出版局接到通知3个工作

9 内划定保护建筑不能拆除的红线范围。红线范围以内的宅基地住房产权应自愿无偿转让给村委会,红线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住房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村民(社区)委员会指导和帮助农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及经批准后的建设期间,实行选址、放样、验线、建设过程、 竣工验收“五到场”管理制度并建立台帐。“五到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会同当地村镇规划所、国土所及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村民(社区)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负责巡查,当村民建房檐口高度达到10.7米或建筑层数达到三层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汇报,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村镇规划所、村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动态监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批少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由乡镇、街道会同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具有下列情节的,暂停办理建房审批:

1.村民(社区)委员会停批。本村(社区)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5%)以上,暂停办理该村(社区)建房审批事项。

2.乡镇、街道暂停审批。本乡镇、街道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0%)以上,全部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农村建房审批事项。

3.实行区域暂停审批,原则上暂停审批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建立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农村住宅的行为。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审批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撤消用地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1 1.无权批准使用土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4.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文件资料、证件及四邻签章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的;

5.其它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撤销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所、村镇建设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即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建房审批面积多占的土地,或新建房屋未经村镇建设管理所放样擅自动工,造成建房移位的按非法占地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村委会按规定调剂除外)。

12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建住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或者擅自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放样、电力保障及其它相关便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政发〔200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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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 1 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格的村民集中连片建房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各乡镇、村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切实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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