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2024-05-13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精选7篇)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第1篇

关于泸州党内法规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市委办副主任 王毅

党内法规工作是推动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对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泸州的党内法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举措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

去年底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省上于6月制发了《四川省党内法规制定办法》,并将成立政策法规处,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推进。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新一轮党内法规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举措,迅速加以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机构设置方面,市委办公室专门增设政策法规处,作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并于今年3月正式成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拟配备了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1名。在法规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已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委规范 1 性文件制定办法》,正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同时把法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实施《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内容写入市委制发的《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14—2020年)》和《泸州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及时标注、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截至目前,共向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8件,报备率、备案通过率达到100%。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市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工作,但由于党内法规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属于“务虚”工作,有的单位(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到党建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党内法规工作只是中央、省一级事情,和市一级特别是基层关系不大,自然重视不足,这从侧面反映了各级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

二是机构不健全。去年市上已成立了政策法规处,但目前还是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没有完全独立,且还没有正式运行。工作人员也缺乏,按照编制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正科级法规处长,缺乏正式编制的副处长和科员。各区县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 2 构,都是秘书处承担了具体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往往都是见子打子、抹着过去,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中央、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三、几点建议

(一)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领导。积极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 3 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加强党内法规工作宣传,让各级及时了解党内法规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第2篇

今年以来,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为打造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高地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

制定法治工作计划,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工作,把法律、法规的学习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培训学习计划之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法治理念,充实企业法治文化。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工作统筹谋划,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法治建设组织体系及保障体系,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有效推进法治国企建设。

二、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

集团主要领导以由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为出发点,丰富法治宣传载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习强国”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优势,开展线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热潮。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意识,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企业氛围。微信公众号持续建设“学习进行时”专栏,全年发布法治宣传教育的信息89篇。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

集团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广大党员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相结合,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领悟,聚焦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持续用力,切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走深走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大干部员工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等论断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学习。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学习宣传贯彻《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年初,集团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各单位签署《党建工作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学习党内法规的责任层层传导,引导增强广大党员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认真学习《宪法》。

开展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分层分类多渠道开展法治学习。向相关管理人员发放《宪法》书籍,通过宣传栏普及宪法知识,张贴宪法宣传的标语口号,通过集团微信公众号开展宪法知识普及。通过学习教育,广大干部员工的宪法意识不断提升,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更加巩固。

(四)认真学习《民法典》。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贯工作,购买学习资料和宣传挂图,组织举办、参加各类《民法典》培训班,积极营造主动、自觉学习《民法典》的良好氛围,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诚信经营、合规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各层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五)认真学习企业经营领域法律法规。

聚焦关键业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业政策的学习。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培训,邀请安全生产培训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召开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宣贯培训会,邀请网络安全高级工程师和数据安全工程师作专题授课。特邀嘉兴市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讲座,律师针对国家、省相关招标投标规定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结合其亲办的典型案例和实务经验,为企业干部员工作了招投标工作提供指导。

三、严格执行党务公开

国有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党内法规 第3篇

关键词:党内法规,推动,领会,遵循

1 加强学习宣贯, 推动两部党内法规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 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异常严峻复杂, 严肃党的纪律尤为重要, 应将学习贯彻两部党内法规, 作为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载体, 让广大党员牢记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和应该遵循的道德高线。

1.1 加大宣传, 强化舆论引导。

国有企业应将学习宣传《准则》和《处分条例》, 与学习党章、党内其他法规结合起来, 自觉把两部党内法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外还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扎实做好宣传、解读等工作, 进一步唤醒党员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 为全面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营造良好氛围。

1.2 形式多样, 促进深入学习。

各级党组织应该采取培训、研讨、创办学习专栏等多种形式, 组织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逐章逐条地学习研读两部党内法规原文。国有企业应组织培训班集中学习, 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同时结合“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把两部党内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党员学习规划中, 使学习经常化。

1.3 分享交流, 考试检验效果。

为提高对政策理解掌握能力, 可以采取“请的进来、派的出去”方式, 将上级新要求、新知识进行学习分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网站主页上开设专栏, 开通微信公众号, 对全员进行学习交流和答疑解惑。个别单位也可以举办党内法规知识竞赛, 以竞比学, 以考促学。

2 转变执纪理念, 领会党纪处分条例精神实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 国有企业应认真领会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努力转变执纪理念。

2.1 坚持问题导向, 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

在党的纪律中, 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就是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国有企业少数领导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损害了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干事创业环境。国有企业应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将审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全面彻底肃清违纪违法案件恶劣影响。

2.2 坚持抓早抓小, 积极应用“四种形态”。

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特征和规律可以看出, “破法”必先“破纪”, 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国有企业应摒弃以往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 对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 管住大多数。

2.3 做好纪法衔接, 体现从严纪律要求。

《处分条例》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 决不能把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针对既违纪又违法的案件, 纪律审查的重点转到违纪问题上来, 不再像以前“吃干榨尽”, 发现违法事实后, 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坚持纪在法前, 对涉法犯罪人员及时下达党政纪处分, 体现从严纪律要求。

3 抓住审查重点, 遵循党纪处分条例刚性约束

《处分条例》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化繁为简、重点突出, 总结近几年国有企业发生的案件, 有着其行业特点, 应抓住案件多发的利益输送、“四风”等方面问题, 强化刚性约束, 从严治党管企。

3.1 抓住重点领域案件, 集中整饬。

针对核查发现比较突出问题, 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领导人员利用国有企业平台、资源谋取利益进行清理, 集中整治, 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把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规范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加强集中整饬, 根除利益链条。

3.2 持续纠正“四风”, 严惩严处。

“四风”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也是影响机关和干部作风最为严重的问题。国有企业应持续整治“四风”问题, 突出严格监督, 抓住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 节前加强震慑、节中明察暗访、节后严肃整改, 督促作风转变, 狠刹党员干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

3.3 紧盯重点人员, 快查快结。

围绕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事, 职工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集中的人员, 统一处理标准, 一把尺子量到底, 进行了严肃处理。另外, 在认真梳理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基础上, 紧盯反映党组管理干部问题线索, 集中办理, 快查快结, 坚决查处利益交换、以权谋私等问题。

4 全面整章建制, 扎紧从严治党管企制度笼子

国有企业应认真学习领会、消化吸收党内两项法规立法精神, 围绕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着力完善管理制度, 提升依纪依规治企能力。

4.1 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修订制度从严治企。

按照中央及集团公司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结合近年来纪律审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有企业应研究修订政纪处分规定, 解决规定内容与企业管理不适应、与党纪法规不匹配的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制定内部管理流程规范, 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 为从严执纪提供了制度保证。

4.2 加强处分执行检查, 严肃党纪政纪处分。

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 确保处分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应组织开展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处分涉及职务变动、工资薪酬调整、处分影响期内是否存在晋升职务、评先评优内容, 全面系统地对各类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规范各单位处分执行。

4.3 堵塞企业管理漏洞, 提出整章建制建议。

党内法规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若干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1--0039-03

一、党内法规及其分类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毛泽东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使用了“党规党法”的名称。[2]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丰富完善,党内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如何认识这一体系从而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分类方法。

(一)以效力等级为标准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分为七大类、三个等级,七大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具有最高效力,其次是准则、条例,最后是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3]

党章被称为“党内宪法”,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发布,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也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依据和基础。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之后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均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准则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对全党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原则规定。迄今为止,我们党制定了两大准则。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12项准则,全面恢复和发扬了延安时期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原来的52个“不准”修订为八条“廉洁自律规范”,其调整范围也由原来的“党员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全面规定。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我们党制定出台了一批重要条例。2013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为进一步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保障。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正。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近些年我们党及时出台了大量规定、办法,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

(二)以模块内容为标准的分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按照模块内容可将党内法规归纳为以下七类:第一类是党章及相关法规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第二类是关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包括《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第三类是关于党的思想建设,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类是关于党的组织建设,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第五类是关于党的作风建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类是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第七类是关于党的机关工作,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

二、当前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制订了大量的党内法规。据统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中央对党内法规进行了两次集中清理后,截止到2012年6月,依然有效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487件。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逐步建立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较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解决了对组织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一系列党内法规尊重和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三是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制逐渐趋于专业化、严谨化。[4]但另一方面,当前党内法规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缺乏系统性、体系性。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以及制定逻辑的缺陷,党内法规“碎片化”现象比较突出,立法缺失与立法重复并存,各部分之间没有很好衔接,各项基本制度难以形成体系。例如,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其他方面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结构体系没有形成,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项,还做不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总的来说,在已颁布实施的党内法规中,实体性法规较多、程序性法规较少,可操作性措施以及详细解释较少,惩罚性措施单一,强度不够。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规划设计,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党内法规的清理机制不健全。以往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往往侧重于党内法规的创设,而忽视了对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所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大量党内法规长期积压而没有清理,很多规定内容早已过时却至今仍在发生着效力。为此,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党中央先后分两个阶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5]但是,党内法规集中清理耗时长、工作量巨大,弊端很多,为此,党内法规应既注重定期清理,也要注重及时清理,建立一个党内法规及时清理制度,将及时清理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以及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是十分必要的。

(三)实施细则不明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不能执行到位,再好的制度都只是一纸空文。党内法规制度也面临着执行效果的问题。很多党内法规制度过于笼统,因缺乏实施细则而难以得到贯彻落实;一些法规制度的条文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要求,很难具体操作。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中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或数额属于“情节较轻”,或属于“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和解释,这样就很可能会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路径思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实现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党内法规的创设: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建设。第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体系。在党内法规中,除构建和完善以层级为标准的党内法规体系之外,可仿照国家法律体系构建一套以模块内容为标准的党内法规体系。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党内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的经验,包括重要的立法原则、较完备的立法程序、科学的立法技术等,都可以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6]第二,促进党内法规的协调性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协调性,一方面是党内法规系统内部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与国家法律的协调。首先,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以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党内法规出台的质量。其次,建立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弥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出现的调整断层和空白;也有利于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另外也是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边界的需要。由于二者的适用领域、调整对象都有很大区别,是否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直接影响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成效的发挥。[7]

(二)党内法规的执行:注重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应该注重党内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总体来说,就是“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使原则性的要求刚性化,减少法规制度的弹性,增强法规制度的操作性。”[8]如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要怎样、不准怎样”等口号性要求外,还应增加“违反了……就要给予……处理”这样的硬性规定,有些规定较笼统的条文还需适时作出党内法规的解释——哪些情况属于该条文所指的行为,哪些人属于该条文所指的对象;而对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定性用语应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党内法规的执行还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例如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建设,应严格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切实做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健全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执法者带头违法的现象;完善党内法规的惩处追责机制,一方面严肃执行党内法规的惩处规定,并及时通报,另一方面与国家司法部门合作,适时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事后评估机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

(三)党内法规的废止:建立及时清理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首次将修改和废止环节纳入党的制度建设体系,它与同时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两次集中清理行动初步构成了党内法规的退出机制。但由于集中清理巨大繁重的工作量等弊端,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常态的党内法规清理退出机制,既需要每隔几年的集中清理,又需要日常清理,“使原来繁杂、大规模的法律法规集中清理转变成为经常性的长效清理机制,从而节省大量的法规清理成本,提高法规清理的工作效率,这有益于法规及时更新,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因而能较好地解决当前党内法规建设所面临的困境”。[9]为此,对于党内法规的日常清理,可以为相关党内法规建立“有效期制度”——何时或因何种情况而自动失效。日常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机制,有利于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制度化、有序化,对于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EB/OL].http://www.gov.cn/jrzg/2013-05/27/content_2412598.htm,2013-5-27.

[2]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释放法规制度力量“党内法规”的提出和演变[EB/OL].http://www.ccdi.gov.cn/xwtt/201506/t20150630_58596.html,2015-06-30.

[3]张晓燕.对党内法规,你认识到位吗[J].时事报告,2013(7).

[4]王立峰.依法执政与党内法规建设[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1).

[5]新华网.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1/17/c_1113285412.htm,2014-11-17.

[6]孙才华,方世荣.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J].湖北社会科学,2015(1).

[7][8]董业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2).

[9]强舸,陈静茜.党内法规建设需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1).

(感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刘红凛老师对本文的悉心指导)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第5篇

今年以来,市商务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制度建设工作,在强化学习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本部门规章制度,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及省市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融入到日常学习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具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做到了有安排、月月有计划、次次有主题。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不动摇,定期开展集中研讨、学习交流。局党组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互动,中心组学习每月至少安排1次。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制度为基本载体,健全完善了“三会一课”相关制度,制定了“三会一课”和党内法规学习计划,完善了“三会一课”计划报备、活动纪实等做法,细化了“三会一课”时间、内容、主题和程序、步骤,推进制度发挥实效。截至目前,对于党内法规工作,主要负责人批示5次,组织召开传达会议4次,集体学习研讨4次。

二、健全组织

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明确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成立了xx市商务局法治机关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使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局每年将依法行政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确保了依法行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使依法行政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营、法治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完善机制

为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结合商务局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今年,根据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17﹞12号),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8件,继续有效3件、废止5件。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关要求和流程在局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主动公开,并严格遵照执行;梳理上报了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行“双公开”。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印发了《XX市商务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关于推广商务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四、提升素质

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局领导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不动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保障了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积极组织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大讲堂;同时,为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市法制办的部署要求,对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了再次清理,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年审考试。通过组织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极大地提升了我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五、推进公开

近年来,我局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在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努力做到公开方式的灵活多样。本着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外网网站、报纸、电视台、大厅大屏幕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为加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及准确性,制定下发了《XX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XX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确保信息公开口径统一、及时、便捷,工作落实到位。截止目前,我局共公开各类信息(包括党内法规信息)600余条。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第6篇

刚刚结束的首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在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的同时,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扎紧了依规治党的“制度之笼”。

清理党规势在必行

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一共出台了多少“红头文件”和规章制度?一直没有一个底数。与此同时,由于从未开展过集中清理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当中也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

“就数量来讲,我们的党内法规并不少,但现实中的落实情况却不理想。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些法规不科学,有些制度不切合现实。”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戴焰军说。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被认为是新时期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

然而,有心人却发现,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此前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文件却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在不保留原来职务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职经商办企业。文件规定与准则规定明显不一致。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一度普遍存在——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出台了关于三反运动、肃反运动、整风运动,以及干部轮训、干部审查、干部下放劳动等的规定,时过境迁,事实上早已不再执行;

1985年至2011年间,中央曾先后出台多个关于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文件,新旧文件并存造成执行困扰;

„„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损于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碍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叶笃初说。

同时,着眼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急需通过清理工作系统总结我们党历史上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得失,探索党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供科学指导。

“党执政65年来,形势不断变化,党内法规体系的问题已明显暴露出来,全党对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也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党规进行集中清理势在必行。”戴焰军说。

既是“体检”更是“健身”

从2012年6月起,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我们党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历时两年终于摸清了“家底”:自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中央出台的文件总计超过2.3万件,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1178件。

对于清理出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统一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三种处理方式:

——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

例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作修改,但修改前也继续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1965年《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仍然适用,对当前工作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这次清理过程中被保留了下来。

这次清理,不仅摸清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还给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和“健身”,使其变得“身轻体健”——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计占到58.7%。

“清理工作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下一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叶笃初说。

记者从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了解到,清理后继续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汇编成册,以便各地区各部门遵守执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按有关规定做好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和资政育人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正按照中央要求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预计今年底明年初全部完成。

“良法之治”重在执行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迈出了依规治党的重要一步,但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仍然存在着缺失、“碎片化”、“老化”等问题,有的规定不够科学,有的规定脱离实际、没有可行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有要求没有问责、刚性约束力不够,造成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流于形式。

比如,中央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在这次清理过程中虽然保留下来,但亟待修改。目前继续有效的487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像这样的有42件。

去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刚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要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如期实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肖立辉指出,这次集中清理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构成,下一步,要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及时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

古人云,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实现有规可依,更要保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上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问题,有的先紧后松,有的上紧下松,有的外紧内松,有的违反后未得到及时惩处,使党内法规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形成了“破窗效应”。

专家建议,今后,要把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摆到更加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带头执行,充分发挥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大督查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对违纪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各项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刚性约束。

党内法规工作方案 第7篇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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