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2024-05-14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精选6篇)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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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08:58来源:解放军报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工作,发展军队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贯彻发扬民主、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兵提干、士官选取、院校招生、兵员征集、经费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租赁、科研管理、物资采购、装备采购等事项中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第四条

军队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党内监督,重点对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进行监督。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下一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贯彻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部署党内监督工作;

(二)组织对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三)检查党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四)明确同级纪委和政治机关在党内监督工作方面的任务与要求;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各级党委成员主要对所在党委、同级纪委的工作以及所在党委的成员、同级纪委的成员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党委反映部队官兵对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党委、同级纪委提出或者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所在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问题;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七条 各级纪委与本级政治机关共同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第八条

各级纪委成员主要对所在纪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及所在纪委的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纪委反映部队官兵对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纪委、同级党委提出或者反映所在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九条

各级政治机关与本级纪委共同协助本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委的决定组织开展有关党内监督工作。第十条

基层党委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主要对本支部成员和党员遵守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部队官兵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三)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情况,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活动,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与职责的规定,对所在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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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工作,发展军队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贯彻发扬民主、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兵提干、士官选取、院校招生、兵员征集、经费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租赁、科研管理、物资采购、装备采购等事项中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 军队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党内监督,重点对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下一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贯彻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部署党内监督工作;

(二)组织对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三)检查党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四)明确同级纪委和政治机关在党内监督工作方面的任务与要求;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级党委成员主要对所在党委、同级纪委的工作以及所在党委的成员、同级纪委的成员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党委反映部队官兵对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党委、同级纪委提出或者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所在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问题;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各级纪委与本级政治机关共同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纪委成员主要对所在纪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及所在纪委的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纪委反映部队官兵对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纪委、同级党委提出或者反映所在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各级政治机关与本级纪委共同协助本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委的决定组织开展有关党内监督工作。

第十条 基层党委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主要对本支部成员和党员遵守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部队官兵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三)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情况,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活动,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与职责的规定,对所在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委议事和决策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对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事先应当组织充分酝酿。对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与其他常委进行个别酝酿;未征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各级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广泛听取下级党组织、机关、基层官兵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其中,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者制定党内重要文件,还应当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根据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明确、如实地介绍干部德才表现、任免理由,以及推荐、考察、酝酿等情况和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情况。

各级党委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讨论和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出现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时,应当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党委成员对党委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各级党委应当准确、如实地记录讨论决定事项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以及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结果;除无记名投票外,每个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对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当组织检查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党委决议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议事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议事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

(二)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党委成员不按照党委要求落实党委决议,或者不遵守、不执行党委决议,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党委成员明知所在党委、下级党委有严重违反议事决策制度的问题,不及时指出、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反映的。

第四章 重要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范围进行通报:

(一)对本级确定的师级以下后备干部情况,向下一级单位党委常委通报;对本级任免干部的情况,向党委委员通报;

(二)重大经费开支的决定和执行情况,向党委委员通报;

(三)重大工程建设、科研管理、大宗物资采购、装备采购等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向党委委员和本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通报;

(四)房地产租赁、对外有偿服务等收支情况,向本级机关党员干部通报;

(五)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向全体官兵通报;

(六)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通报重要情况,根据通报的范围,可以分别采取书面、会议或者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布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纪委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党委的决议、决定和纪委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情况,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党务公开,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通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和党员有权要求党委、纪委按照规定通报重要情况,了解自己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党委、纪委反映违反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重要情况通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通报重要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党务公开的;

(二)在重要情况通报中弄虚作假,损害官兵利益的;

(三)党委成员明知所在党委、下级党委有严重违反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问题,不及时指出、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反映的。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纪委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

各级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对履行监督职责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党委、纪委请示报告。

各级党委、纪委对接到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接到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检举、控告,或者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问题有突出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和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党员遇有重要情况或者问题时,应当督促党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

(二)对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答复、批复,或者对属于本级职权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党委成员、纪委成员明知有关党组织有严重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不及时指出、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反映的。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应当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级党委(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下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和有关建议如实反馈给党委(党支部)成员;安排党委(党支部)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进行相互帮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成员应当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搞好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中,对下列情况应当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者说明:

(一)行使权力的情况;

(二)执行住房、用车等待遇规定的情况;

(三)社会交往的情况;

(四)工资薪金以外收入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征求意见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带头搞好对照检查。党委(党支部)书记应当对党委(党支部)其他成员对照检查的情况进行讲评,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党委(党支部)成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办法,并向党组织汇报。

各级党委(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有关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并以适当方式向下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下级党组织没有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民主生活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的,应当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解决问题的,应当责令重新召开。

第七章述职述廉

第三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纪委每年至少向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党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报告党委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常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前,党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下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和有关建议如实反馈给党员领导干部;安排党员领导干部以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报上一级党委、纪委。上级党委派出工作组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由工作组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当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所在党委(党支部)或者党员大会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和党员有权了解自己对党委、纪委、党员领导干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反映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述职述廉制度的问题。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述职述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隐瞒、回避问题或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章 谈话和函询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应当利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等时机,与下一级党委(党支部)成员进行谈话,其中党委书记、副书记每年至少与下一级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一次谈话,主要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党委(党支部)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与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根据考核情况,对其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的要求,指出需要改进和注意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实施诫勉谈话的纪委和政治机关留存。

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给予肯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纪委对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委对未回复清楚函询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无故不回复函询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对拒不回复函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谈话和函询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谈话和函询制度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信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纪委应当经常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分析,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纪委对检举党组织或者党员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对党员署真实姓名实施检举的,纪委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信访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或者不及时反馈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监督制度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对拒不改正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反映。

党员和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鼓励、支持下级党委(党支部)、纪委和政治机关以及党员、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对阻挠、压制监督或者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和党员、党代表大会代表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者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同时为其保密,对泄露有关情况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对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检举人、控告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以监督为名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接到申诉的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党组织、党员对复议、复查结论仍有意见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复查结论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执行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3篇

关键词:党组织,党内监督,制度

成立于1921年的中国共产党是依照马列主义建党原理而创建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 党内监督是从监督制约的角度来保持党的先进性, 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影响和控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 纪律检查机构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它在维护党规党纪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历程及运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建党原理组建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 在建党之初便明确采用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组织原则和“议行合一”的党内权力结构。

从1921年成立至取得全国政权以前, 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强大的内外敌人和艰巨的革命任务, 残酷恶劣的革命环境和长期进行领导战争的革命党的地位使得党的组织机构和权力运作都相对比较集中, 此时为了确保党的坚强有力, 特别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长期的革命环境使得全体党员对于组织有着强烈的依赖和服从, 民主集中制也更多倾向于强调“集中”。并且中国在长期的封建历史过程中自身缺乏民主的因素和传统, 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中国共产党不可避免也要受此影响。这一系列历史性因素形成了党内强组织、弱党员的格局, 在党内部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主要方面, 党员对于组织权力的约束和自身利益诉求方面仍很为薄弱。建国以来党在推进党内民主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强组织、弱党员的格局尚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这使得党内监督更多局限在对党员的监督上, 而对于拥有重大权力的组织却始终缺乏有效的制约。

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党的五大时正式设立, 但几经大的变化, 一直到新中国的建立才逐渐趋向固定并进一步完善。党执政后, 对党内监督相当重视, 但是仍然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此时党已经着手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制度化尝试, 但未能实现制度化, 在随后而来的“左”倾和“文化大革命”使得这一进程走向停滞乃至倒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党的各项政策逐步回到正常轨道, 在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 对纪委所所做的新的各项规定, 成为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的基本模式。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后历次大会虽有发展但也仅是技术层面的补充。纪委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的监督权要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制约, 党委这种既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力构架方式, 主要是党代会缺乏依托其实际职能难以行使的结果。纪委这种双重领导方式在客观上有助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及保持了监督权在实行上的稳定性, 但它也同时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弱化和难以操作。而党委的日常权力又集中在常委会, 在常委中领导集体成员间在理论上的平行机构又趋向为金字塔结构, 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尤其是作为党委“一把手”的党委书记, 理论上的集体领导制往往会演变为事实上的“一把手”领导制。这就使得“一言堂”“家长制”等现象的出现变得难以避免。

二、党员和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互动与博弈

党员组成了党组织, 党组织和党员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致的, 主要表现为:党员基于共同的信仰和党员服从党组织, 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一方面要代表党员的利益, 反映党员的要求和呼声, 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党的意志, 约束和管理党员。事实上党员和组织也是不断互动和博弈的一对范畴, 在党的内部还有党员个体性权利和党组织的权力这一对立统一的关系存在。我们经常强调的“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四个服从”中, 少数服从多数是前提和基础, 因为离开了这个前提和基础, 后三个服从就难以成立。这也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灵魂。正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所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然而在党的历史上曾多次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而对于党内的民主则有所弱化, 党员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这形成组织与党员互动中的失衡。反之, 也可能因为个别党员在党内身处高位执掌党的重要权力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形成一言堂、家长制等“个人专断”, 从而将自身凌驾在组织之上。这不仅破坏了党内的民主, 还对党的事业, 党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组织原则中, 民主是对党员权利的表达, 只有民主才能是一个政党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和活力, 而集中则倾向于组织权力的彰显。民主是基础, 党组织的权力是基于党员的权利所产生的;集中是保证, 只有党组织坚强有力, 才能最终代表党员实现党的目标。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是要在其中达到一种平衡, 使既能彰显权利又能维护权力的有效运行。

三、科学配置党内权力, 保障党员权利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 使不同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互相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在党内部这一监督机制具体是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和党内的专门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执行。其中, 从法理而言,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具有最高决策职能和最高监督职能。但在党的实际机构构架中, 党的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形式因为缺乏常设的实体机构, 而使之职能的有效履行因为缺乏依托而弱化。同时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也是党员实现其权利的主要平台。还由于党代表的产生不够规范, 其权责和活动机制在党章和党内其他规范中并无明确规定。党代表不论在党代会期间还是会后都难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实际上难以成为党员与各级党组织通的桥梁和纽带。党员权利难以通过党代表及党代会予以实现也因此而受到极大制约。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纪委所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其监督功能的发挥难以充分, 在对下级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反腐倡廉和维护党风党纪方面运行的比较良好。但由于同级纪委要受同级党委领导, 纪委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上缺乏独立而可行的权限, 甚至依附于同级党委, 纪委的实际监督职能也因此而受到制约。从制度上把党内的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 在党章的层面赋予各级纪委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和充分有效的监督权力, 这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1]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2]十二大以来 (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2]十二大以来 (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

[3]董连翔.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3]董连翔.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4篇

关键词:党内监督;基层党组织监督;党员监督

一、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黨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基层党组织是每个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生活的基本单位,能够对党员进行最直接、最密切的监督。只有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抓严抓实抓细了,党员、干部才能感到身边有一把戒尺。《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三项监督职责,为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一是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使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各种方式都有实质内容,让组织生活富有战斗性和锋芒。把召开高质量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作为关键举措,遇到重要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对于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作自动脱党处理。

二是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能够用好,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使之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

三是要强化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使全体党员牢记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监督其切实履行其义务,敢于担当,对党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义务的党员,要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执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制度,经常了解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定期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结合实际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要管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中就包括“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基层党组织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根本准绳,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从标准上严格起来,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及时咬耳扯袖,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二、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党章第四条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同时党章又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有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更好地维护其监督权利。

第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和意见和诉求。党的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党的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宝贵经验。要引导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本着对党负责、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摒弃私心杂念,正确履职尽责,全面、公正、客观地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5篇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贯彻这一要求,企业纪委要切实肩负起组织协调党内监督的责任,充分认识现状,把握规律,明确思路,实现企业党内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是《党章》赋予的基本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明确规定,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企业纪委积极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维护党章、执行党章、遵守党章的神圣职责,否则,党的章程在党内就会失去约束力,从而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就会严重丧失,党的 1 组织就会处于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状态,直接威胁着党的执政地位。

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是维护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党章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所在。而维护党内民主必须加强党内监督,通过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各项民主权力,进一步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反对和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从而使党组织更具活力,更具战斗力,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我党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纪委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党 2 内监督工作,对党员干部偏离和歪曲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行为和现象开展监督,纠正不符合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做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对侵蚀党员民主权利,损害党员和职工利益的现象必须严格查处。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确保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力,防止掌握人、财、物权力的党员干部误入歧途。这是纪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和集中体现。

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也是确保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因此,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面临着日益严峻复杂的竞争环境,加之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固有矛盾,一些党员干部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影响,在日常管理和经济活动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企业纪委必须肩负起自己的职责,通过积极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大胆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千方百计完成各项任务,为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有关法律,带头执行 3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显然,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但是,据了解,部分企业在党的组织生活中,监督工作很难到位,缺乏力度。主要有以下反映:一是思想认识模糊,监督主体错位。党内监督是党内组织制度的一种形式,是为了保证党组织的健康运行。许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把实施党内监督视作履行职责的负担,提起监督工作总认为是纪委的事,按照规定,党内的监督权属于全体党员,属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委只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代理行使监督权,是党内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二是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氛围不浓。由于企业是经济组织,上级和下级、党员和职工、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密切,因此,彼此之间开展相互监督的意识越来越淡,党员监督干部怕打击报复,干部监督党员怕丢失选票;群众监督领导怕利益受损,领导监督职工怕失去民意。因此,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中庸之道占有相当市场。三是监督组织不力,制度形同虚设。许多企业尽管从组织体系上看是健全的,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明确,设有专职或兼职书记,以及兼职的纪检委员,职责也是明确的,但往往只是有责任,而没有权力,工作起来多是遭人误解,4 且困难重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许多企业都相应地制订了具体的监督制度,但在落实的程度上参差不齐,有的制度执行的较好,有的制度执行的较差。同时,对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检查不够,对少数人逃避监督的行为追究不力,要求不严,致使部分党内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其强制力和约束力不强。四是监督效果较差,责任追究不严。近几年企业党组织为健全组织生活,努力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出发,制订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力求使党内监督的任务落到实处,但是,由于许多复杂的原因,监督效果不佳。有的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带头接受党内监督,想办法、找理由逃避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甚至少数党员和党员干部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阳奉阴违,嘴上说的一套,实际行动又是另外一套,使贯彻党内监督制度流于形式,个别人因此而违纪违规,受到处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不力的行为追究不严,是党内监督工作贯彻不力的关键所在。五监督难度较大,体制有待探讨。由于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长期生活、工作在一个单位,甚至终生,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和错综的人际关系束缚,对企业纪 5 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制约。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既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还有间接的情感关系,若是按照组织原则行事,监督者会被被监督者视作对立的一方,认为给自己找事和自己过不去,一旦产生矛盾必将影响终身,也会给监督者在心理上和思想上产生较大的压力和遗憾。这是目前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对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体制急需探讨和创新。

综上所述,切实加强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既是企业纪检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专门监督职能的重大问题,更是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紧迫问题。因此,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重视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基层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的核心作用。

第一,加强党性党纪教育,为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奠定思想基础。党内监督制度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团结统一能否永远保持坚强有力,必须以加强思想教育作保证。一是加强党员党性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共产党员的品质所在,加入了中 6 国共产党,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二是加强党员的纪律教育。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经常教育党员严格执行党章,增强党的观念,高标准,严要求,做遵章守纪的模范。三是加强党员的组织原则教育。我们党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共产党员在党内都是人人平等,既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活动,还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要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指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四是加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人人都是监督者,但同时又是被监督者。监督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接受监督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也是带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二者是一致的。五是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利用党内一些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逃避监督,不受监督,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惨痛教训,促使每名党员都能够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从而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为党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

第二,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为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健全、良好的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相反,制度不健全或制度制订得不好,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必须按照《实施纲要》的规定,切实抓好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制订企业党组织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赋予各级党委、纪委以及委员和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细化出企业党委、纪委以及委员和党员在企业党组织内部应负的监督责任,使其具有可行性和规范性。要健全企业党组织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企业党组织内部的监督制度体系在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执行同时,突出重点,着重强化述职述廉,重大问题报告,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诚勉等等。要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大力推行党员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干部,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向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廉政承诺,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增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责任追究。从目前看,企业党内监督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但是在实践上落实的较差,效果上还不尽如人意,关键是对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不够,对不按制度执行的 8 情况缺乏严肃的责任追究。因此,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把制订修订作为基础,把狠抓落实作为根本,把检查追究当作关键,这样,才能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突出党内监督重点,为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确立工作方向。企业是经济组织,其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同企业的关系依靠劳动合同来规范,党员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同各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是从上到下一级聘用一级,从下到上是一级监督一级,但是聘用是权利,监督既是权利,而更多的只能是义务。因此,在企业党组织内部实施监督重点应该以党组织监督为主,狠抓从上到下的组织监督。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要通过狠抓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督促党员干部积极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既勤政又廉政,为广大党员和群众作出表率。在监督的内容上,除党内重大事务外,重点是党员干部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履行职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表现如何。检查党员干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到人员调配、工资奖金分配、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的行为是否在制度的规定范围,有无越权越规现象。检查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当前要把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中 9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在监督的形式上,采用党内事务公开,重要情况通报,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党内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以及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等等。总之,企业党内监督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从而,不断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四,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为企业纪委组织协调监督提供组织保障。按照党章以及党内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工作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做到年初有部署,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党委委员要各负其责,按照行政分工,重视抓好对所属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工作,确保党委对党内监督工作统一领导的落实。企业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为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当好参谋和助手,责无旁待地担当起组织协调职能。经常地分析、研究、检查党内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鉴于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能中存在的心理障碍和现实困难,上级应该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加大交流力度,或者派出公务员到企业任职作为专职纪检监察员,在企业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加大问责力度,由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企业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和 10 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开展检查,问题较多的要及时处理,按照《构建警示训诫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戒勉谈话、戒勉督导和责令错误,促进企业党内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党外群众参与党内监督工作,开展党外群众对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以构建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党员群众参与,工作程序严密,制约规范有效的企业党内监督机制,不断地促进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为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出应有贡献。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党内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第6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党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党内监督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必将推动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党内监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党内监督重

点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党组织,如何把《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服务全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笔者以为,必须客观认识和分析机关党组织监督工作的现状,牢牢把握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客观认识和估价机关党组织监督工作的现状

客观认识和分析机关党组织监督工作的现状,对照条例找差距,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颁发以来,各级党组织对加强党内监督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发挥监督职能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经过努力探索和积极工作,逐步实现了监督工作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从事后监督向重视抓源头、把关口、堵漏洞的事前监督转变,从不会监督向善于监督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机关党内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

1、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有的总是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拒绝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常年不参加支部生活,长期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此外,一些机关仍然存在党内生活庸俗化的倾向,不讲政治,不讲原则,不分是非,好人主义盛行,组织生活不痛不痒,批评与自我批评难以开展。

2、一些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职能落实得不够好。主要表现在:(1)会前不能广泛征求意见,很难听到比较尖锐的、“原汁原味”的批评意见。(2)开会时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的很少,到会的比率过低。(3)会后整改措施不落实。有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往往是议论社会问题多,分析本部门问题少;议论别人多,自我批评少;总结工作多,交流思想少;会上讲得好,会后老一套,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3、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时,不征求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党组织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监督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往往缺乏“普通党员”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能正确看待党内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接受监督不自觉,互相监督不大胆,组织监督不得力;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伤感情,监督下级怕丢选票。二是不善监督。少数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既不清楚如何做好机关党内监督工作,又不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去抓,上面督促得紧一些,抓得就好一些,稍一放松,就流于形式。三是监督的合力不强。主要是机关党组织、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相互沟通情况不够,协调配合不力,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四是有的单位党组或领导对机关党的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学习贯彻条例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件大家“叫难”的事情,然而,却又是一件我们必须认真做好的事情。这是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机关党组织的神圣职责。机关党组织要抓好党内监督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服务“第一要务”,围绕“中心”开展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监督、协助是党章赋予机关党组织的职能。这个根本目的和职能决定了“服务第一要务”,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是对机关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机关党组织监督工作效果的根本标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努力形成“监督就是协助,监督就是服务”的共识,党组织要把坚持“服务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党和本部门中心工作开展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当作自己的自觉行动。要正确处理好机关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监督制约和支持服务、党内监督和其它监督的关系。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要注意把握好“度”,既坚持按有关规定办事,敢抓敢管,又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这样才能取得“正”效应,达到“服务第一要务”,促进中心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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