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书

2024-05-15

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书(精选6篇)

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书 第1篇

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广告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北京市朝阳区为其注册一家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负责名称预核准、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办理相关证照等公司设立登记的全部事项。

二、甲方义务为:

1、向乙方提供登记注册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包括所使用的名称、出资人身份证等);

2、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三、乙方义务为:

1、按甲方指定名称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登记;

2、为甲方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并提供附租房协议原件一份;

3、负责办理验资手续,向甲方提供验资报告、入资单、划资单原件;

4、向甲方交付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所有证照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财务章、企业代码证及IC卡、广告业发票;

5、办理公司的国地税税务登记,向甲方交付税务登记证原件;

6、协助公司通过每年的工商年检。

四、付款方式:甲方共向乙方支付代理费6500元,分以下两期支付:

1、甲方取得营业执照后支付5000元;

2、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完成,甲方取得全部证照资料后支付1500元。

五、如乙方未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应向甲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公平、互利、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代理甲方的工商执照的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要求

二、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代理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业务。

2.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3.在甲方提供的真实、合法的资料基础上,乙方业务代理工作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代理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代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本协议书约定金额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按规定就所提供资料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代理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责任。但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特别约定事项

四、业务收费: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项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壹仟元(大写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现金。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对本协议具体内容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向两方以外透露本协议有关条款。

3.本协议合作期届满,合作关系终止,但不影响本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责任以及双方未尽的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和相应的追偿权。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在代理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代理工作如期完成的,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六、本约定书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书 第3篇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 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 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 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 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 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 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 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 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 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 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 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 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 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呢?

虽然税务代理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 但由表2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 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 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比重偏大, 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 现行税务代理业务提供的代理层次较低, 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代理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 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在代理项目上, 纳税申报占30%, 纳税审查占25%, 税务顾问占18%, 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 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 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代理业务, 这些业务相对简单, 技术性较低, 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 由此造成代理市场需求不足。

2. 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 使税务代理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代理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 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 必然使税务代理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 一直以来税务代理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 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 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代理业务的优点, 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 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代理 (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代理业务, 如代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 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 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 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代理业务的长期开展, 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 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 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 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 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 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 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 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 (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 , 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 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代理发展模式。

就以上分析来看, 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 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 我国发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税务代理是与财务、会计、审计有内在联系的一项业务, 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较早, 现有制度以及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都比注册税务师要健全和更有优势, 从而成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 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 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代理机构, 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 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 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2. 拓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 转变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功能。

要积极拓展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 使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 (如纳税筹划) 转变, 转变税务代理业务的服务功能。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将进入我国代理市场。尽管这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了解, 对我国的税制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认识过程, 但是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 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 因此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涌入, 势必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同时,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 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规模不断扩大。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 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有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详尽的财务规划,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 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 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 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 而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要求也转向纳税筹划等新型业务。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代理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 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代理市场的份额, 我们应该转变税务代理服务的职能, 向咨询性业务转变, 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 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 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 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 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

开展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强调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纳税主体对涉税经济活动做出系统的事先安排, 主要是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方式及交易时间等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目的。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综合运用税收、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能力, 而目前注册会计师所能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的纳税筹划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业务量少, 未形成规模效应, 管理不规范, 效率较低, 人才缺乏。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纳税筹划作为主要业务来抓, 同时利用工作分工, 由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来从事纳税筹划业务, 不断开拓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孝.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的开展现状——基于实务界的问卷调查.山东经济, 2006;2

[2].管强.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5;5

代理下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第4篇

长时间以来,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基本上遵循“字面签署标准”,该标准在大部分合同关系中,即仲裁协议签字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被适用固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特别是贸易领域,有一些合同,仲裁当事人和签字人并不相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如果对“字面签署标准”僵硬适用,则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非常不利。

近年来,实务界对于冲破“字面签署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实务中的探讨主要围绕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的第三人延伸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伸。本文通过一个裁判的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方面试做阐析。

案情摘要

2012年08月15日,甲某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北京B公司(暂定名)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协议”),约定在北京成立合作公司(拟命名为北京B公司)。其中,甲某出资150万元,占合作公司分利权的40%,A公司以其拥有的市场资源和行业资源以及其所有的实体店全部知识产权授权作为合作条件,并投入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同时,双方明确一旦出现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在本案协议签订之前,甲某系B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04月23日,北京B公司更名为北京C公司。C公司称:“A公司始终没有提供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为了能使合作合同正常地履行,C只好自行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 2013年09月06日,C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本案协议提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C公司不是本案协议的签约主体,即不是仲裁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申请人称,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甲某作为C公司(原名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权限,其完全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C公司追认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本案协议,因此其享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合同是与甲某个人签订,即被申请人合作的对象是甲某个人而非申请人C公司。故仲裁条款不适用于申请人,其无权提起仲裁。

参考案例

2002年10月,中国贸仲曾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和A公司间设备买卖合同争议案。申请人根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但将B公司和A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理由是A公司为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理由是:A公司从未与申请人就本案设备买卖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其与申请人亦未就任何争议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针对上述异议,申请人反驳:申请人与B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被告知该设备的真正受让人是A公司。A公司曾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A公司是购买该设备的委托方,B公司是具有委托权的受托方。

据查,B公司确实仅为受托人,A公司是本案交易中的委托人;本案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A公司,申请人也知晓A与B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申请人知晓A的存在;且本案有关当事人均未提出该合同只约束B公司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据。贸仲认为:在双方认可合同仲裁条款的背景下,“从以上证据来看,本案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所述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对A公司有管辖权。”

据此,贸仲认为,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成为委托人享有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2008年,金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委托卓域公司(以下简称“卓域”)办理焦炭托运事宜,卓域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后因部分讼争货物灭失,金源和卓域依代理合同仲裁条款向海事仲裁委提请仲裁。万邦向海事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万邦与金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海事仲裁委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金源具有管辖权。

万邦于2012年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最终支持了万邦的诉请。该立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致认可。在最高院就该案的复函中,其指出:“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卓域公司、万邦物流公司和金源矿业公司三者,但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不能成为委托人享有该案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理论分析

我国法律主要涉及三种代理制度,分别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代理制度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是否扩张。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具有扩张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被代理人。

显名代理,也称为半隐名代理,在《合同法》第402条中得以明确:“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仲裁条款的双方系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不会使得第三人在签订含有仲裁条款时陷入不知晓仲裁相对人的困境和误解当中,除非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显名代理下的仲裁条款应具有扩张力,第三人也享有仲裁主体资格。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经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享有直接介入权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合同法》第403条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借“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为由不与委托人进行仲裁。该种情形下,第三人便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倘若第三人愿意与之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原先合同仲裁条款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庭对该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的披露之下,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仲裁主体,但一旦选定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裁决意见

软件代理注册协议书 第5篇

一、代理商资格

1.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并有能力开拓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销售渠道。

2.严格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件产品的注册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类型为:_________级代理。

3.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4.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并有义务及时更新软件。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支付一定数额预付款的前提下,给乙方提供在线注册机并给乙方开放在线注册权限。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费对乙方所发展客户的软件产品进行升级。

6.代理产品具体价格机密的责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任。因为本站产品可能存在和某些地方法律冲突,为了避免代理商受任何损失,原则上不公开代理商真实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另行说明。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注册表单并保证其真实性。二级代理商原则上需要提供具体的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执照。

2.乙方保证严格尊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及注册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行解剖、汇编、反汇编。

3.乙方应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4.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5.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含破解版、解密版等),否则一经发现将撤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所有预付款作为罚金。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具体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乙方若以低于甲方公开报价的销售软件,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计划。

五、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可要求甲方退还乙方的预付款中(以代理价计算)实际剩余金额。

2.乙方的代理预交金为:一级代理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二级代理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代理期内如果双方均同意在佣金方面做调整,则以双方新协议为准。

3.软件的外挂id注册费从乙方预付款项余额中扣减。如预付款不足,则乙方需在甲方开通用户使用帐号后_________天内将代理注册费汇给甲方。

六、法律效力

1.本合同所载条款的解释权归属_________。

2.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合同文件。

3.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信箱:_________

商标代理注册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检查核对乙方向国家商标局报送的申请资料。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商标注册用于企业资料,并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 实、合法有效,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违法等原因致使注册被驳回,乙方不承 担法律责任;

2、方须向乙方提供所需要注册商标的标样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选取的项目;

3、甲方按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所需的费用,按合同总额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报酬

乙方的义务:

1、如需查询,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商标查询服务,并向甲方出具查 询结果,并帮助甲方对查询结果进行分析。

2、查询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将甲方的注册申请报送国家商标局。

3、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切注册手续及相关文件,并负责为甲方出具乙方公司 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可使用该商标,可在商 标的右上角打英文字母“TM”。

4、乙方须将国家商标局正式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及时交给甲方。

5、乙方负责为甲方领取《商标注册证》并及时交给甲方。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各种商标方面的法律咨询。

7、甲方提供的图样和字样,国家商标局经过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被驳 回,乙方不承担退费或相关责任,乙方并告知甲方被驳回的理由。

三、费用支付:

1.注册商标名称为:,注册类别类。

2.本协议的费用包括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规费和乙方的代理费,共计项,费用总计为元。

3.甲方应在2日内将上述费用一次性付于乙方。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及时为甲方递交文件。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甲乙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可用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邮件有效)。

甲方:乙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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