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

2024-05-11

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精选12篇)

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 第1篇

女职工三期内各种假期规定(上海适用)

作者:021-54832418发布于:2013-08-29 07:02:57 ▲怀孕期

一、产前检查女职工壬辰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壬辰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假期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性收入。

二、工间休息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假期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性收入。

注:上述一、二应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执行。

三、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注:假期工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和按照国家劳动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2.3.27执行)

四、产前假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注:需双方约定)

病休假工作按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参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休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参照政策上海市2007年4月26日的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

▲生产期

五、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固定假日。

六、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七、晚育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注: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

“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文件执行

八、晚育护理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护理假包括双休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育护理假应当在妇产假期间使用。薪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给。参考资料《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文件执行

▲哺乳期

九、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注:需双方商定)工资按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参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执行。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六个半月。按不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参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执行)

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 第2篇

各部门: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公司工会女职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女职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开展女职工“三〃八”红旗手评选工作。具体如下:

一、评比方法和名额

(1)“三〃八”红旗手的候选人由各部门推荐1—3名女职工候选人,于3月8日前将候选人名单交至XXX处。

(2)所有候选人名单交公司进行综合评选,最终评出一名女职工推荐为我公司2012年度女职工“三〃八”红旗手候选人参加公司评定。

二、“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有较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3.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竞争能力和创造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在公司建设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并在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有团队精神,文明有礼,体现现代女性良好的精神风貌。请各部门参照“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XXXX女职工委员会

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管理的探讨 第3篇

目前,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事实进一步证明, 只有改革才能发展生产力, 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 才能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只有改革, 才能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体现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但是, 由于这次企业的深化改革, 主要是围绕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实行劳动人事制度宝分配制度和保险制度的改革, 特别是对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 它将打破“大锅饭”的用工模式, 实行优化组合和择优上岗, 这对于依靠“大锅饭”而维持现状的女职工来说, 首先受到了冲击。这种来自女职工身上的压力也使得企业的女职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如组织的自身建设问题、参政议政间题、维权问题和素质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不仅是目前工会工作的重点, 也是城市妇女工作应该掌握的重点。

1 国有企业女职工组织的自身建设问题

过去企业女职工组织是在工会组织的领导下, 为了争取维护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主动地、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一种群众团体。它是工会组织的一部分, 但又不同于工会组织, 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女职工有一系列生理上、心理上的特殊问题需要解决, 需要保护, 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独立负责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 总结经验, 探讨问题, 参与制定政策, 并进行检查指导, 以便更有效地为女职工服务, 代表和维护她们的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

特别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以后, 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重要了。据山东省总工会女工部的调查, 在深化企业改革, 转换经营机制的进程中,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教育女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认清形势、增强竞争意识、组织动员女职工为改革和经济建设立新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较好地发挥了组织的职能作用。但是, 我们在肯定女职工组织工作的同时, 还必须看到, 女职工组织本身与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是很突出的。主要表现在有部分女职工干部的素质还不适应改革的形势, 有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树立的不牢, 参与改革的意识较弱;有的在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存在差距, 因此平时只是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 没有围绕企业的中心开展工作, 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致使女职工组织在改革中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2 关于维权问题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这是女职工工作中的一项根本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女职工既有同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即国家的总体利益, 也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男女平等权利;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男女平等权利;有关男女平等人身权利, 关于劳动就业权和休息权;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劳动岗位,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为人类自身再生产应得到补偿的权利。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 是工会的重要职能, 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女职工以旺盛的精力和饱满的热情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主要的是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首先,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制定的一切方针、政策、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志, 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女职工既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 又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 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就是保护国家主人。其次, 工人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是受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也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

3 关于素质问题

近年来, 特别是十年改革开以来, 在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方面, 各企业女职工组织都做了大量工作, 使女职工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从政治思想素质看, 首先, 女职工的政治觉悟在不断提高。各企业女职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各种活动的开展, 使女职工加深了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理解, 坚定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胜信心,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姿态积极投身改革,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次增强了杜会主义职业道德观念。她们自觉地把共产主义的行为规范与本职工作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忠于职守, 克己奉公, 热爱本职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企业的腾飞和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从文化素质来看, 十年改革开放以来, 女职工文化素质的提高最为明显。

4 关于婚姻家庭问题

改革的浪潮不仅冲击着社会, 也冲击到了家庭, 使家庭这个避风港也面临着一次新的挑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夫妻主宰着家庭的一切, 夫妻恩爱, 共享天伦之乐, 是每一个家庭成员所希望的, 在家庭问题上, 我国的传统模式是“男主外, 女主内”。即使是城市的职业妇女也不例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 这种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已逐步被打破。首先, 女职工在家庭中不再把眼睛盯在丈夫身上了, 而是把视野转向社会, 参与社会的各项活动;其次, 家务劳动由个人承担转向由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分担, 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已成为一种趋势。

5 解决问题的途径

5.1 企业女职工组织在改革中要转换工作职能加强自身建设, 找准女职工工作的位置和突出女职工工作的重点。

要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企业的深化改革上来, 更新观念, 转变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取得发言权。要不断提高女职工干部的群体素质, 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的力量, 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战斗力、吸引力和凝聚力。

5.2 在企业深化改革中, 女职工组织要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工作, 依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企业深化改革的矛头不能对准女职工, 优胜劣汰, 不是优男劣女, 拿女职工开刀的做法并不明智。

5.3 企业各级女职工组织要把提高女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放在首位。

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组织学习讨论, 让广大女职工认清当前的形势和自己的光荣使命。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强化危机意识, 打破束缚女职工发展的传统观念, 在改革两大潮中奋力拚搏, 撑起属于自己的半边天。另一方面要借改革的东风, 积极在女职工中开展岗技术练兵活动, 以上岗考核为动力, 帮助女职工克服薄弱环节提高岗位技术素质, 增强本领和才干, 增强竞争力, 造就自己, 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5.4 要教育女职工在改革当中协调好家庭关系。

离婚人口比重上升, 这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 对于不幸的家庭来说, 离婚也是一件幸事, 但它却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 诸如:对子女身心的不利影响, 给双方家庭带来失衡等。所以我们应尽量把离婚率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一是要为女职工提供参与社会的契机, 提高她们的竞争意识, 在改革中站稳脚跟, 使其在家庭的经济生活中与男子保持平衡。二是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进一步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 使女职工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其他活动, 争取与男子并驾齐驱。三是要继续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形成一个夫妻共同进步, 家庭团结和睦的良好氛围。

摘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事实进一步证明, 只有改革才能发展生产力, 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 才能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只有改革, 才能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体现他们的主人翁地位。

女职工三孩产假申请书格式 第4篇

尊敬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预产期(_月_日)将至,为免给工作及同事带来麻烦,特向公司领导申请从_月_日开始休产假。根据公司规定,产假为__天,预计将于_月_日恢复上班,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国家规定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

产假是女性生孩子的一个福利,在生孩子期间女性当然不能跟在上班时候的工资相比的,那么,产假工资是拿底薪的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休产假是我们每个女人生孩子后都会经历的事情,这项福利是极好的,很具人文关怀。那么,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你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规定 第5篇

十七、用人单位可否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

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十八、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 第6篇

机制强力推进女职工组织建设

一是突出“三个重点”。根据全县私营企业、服务行业和社区(中心村)女职工较多、相对较集中的实际,将女职工组织建设的重点放在私营企业、服务行业和社区(中心村)工会“三个重点”上。

二是坚持“三个同时”。在女职工组织建设中,坚持“工会组织建到哪里,女职工组织就建到哪里”的原则,在女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工委员。坚持女职工组织建设与工会组织建设同时筹备、同时组建、同时报批。在基层女职工委专兼职干部配备上,严格审查把关,全县女工委干部素质明显提升。

探索创新女职工工作管理新思路 第7篇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6日

一、完善女工组织网络是建功立业的基础

畅通的工作渠道可以保证女工的意愿和愿望得到及时的反映, 女工组织是联系女职工的纽带和桥梁, 健全的女工组织是开展女职工工作的基础。河北钢铁集团石钢公司 (以下简称石钢公司) 拥有职工5, 205余人, 其中女职工有1, 050人, 占职工总数的20%, 为便捷地开展女工工作, 首先定期召开女工工作研讨会, 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明确目标, 创新观念;其次建立联系制度, 主动靠近基层女工, 及时了解一线女工的思想动态, 加强有效沟通, 切实担负起女工组织的职责, 以制度促管理, 以管理增效益, 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使女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提高女工队伍素质是建功立业的需要

1、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的必要性。

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 增强技术本领和竞争能力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培养和造就“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女职工队伍, 是职工所求、企业所谋、社会所需。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合理转换自己的社会角色, 承担起新时代女性的社会责任, 自觉投入到工作中来, 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克服自卑心理, 不但要进行知识技能强化, 还要进行观念、心理健康、智慧、修养等方面的学习。

2、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的形式。

审时度势, 为女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加强女工理论学习和认识, 创新形式和内容, 力求实效。深入开展女职工素质工程, 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踏实的工作作风。搭建素质平台, 多角度地激发女职工学习的潜力和创造力, 加强培训力度, 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提高女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增强维权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每年进行兼职女职工委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工作水平, 以点带面, 增强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3、建立长效机制, 充分展现女职工潜质。

依托载体, 培养女工争优赶先的良好风气,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让女职工在竞争中进步, 在竞争中挖掘自身潜力;积极开展“女职工素质工程”、“巾帼建功立业标兵”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 在女职工中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扎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企业发展和员工发展的双赢, 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如2010年度河北省国资委优秀共产党员、公司级劳动模范、自动化部司秤工蔡红, 从事的是简单的司秤工作, 却把千万次的普通又重复的工作做到了14万笔数据无缺陷。

三、开展创先争优是建功立业的平台

大力实施建功立业工程, 把“建功立业”工程当作展现女职工聪明才智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 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中的“半边天”作用。女职工组织抓住机遇, 增强女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提高女工工作的有效性,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 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女职工积极性、创造性, 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女职工工作有着独特的优势, 更有着无限的潜能, 如何通过外部力量, 挖掘出广大女职工更多更大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量, 是我们在公司女工工作中始终的思考, 并不断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为此, 女工组织积极围绕企业发展主题, 结合公司女工工作, 我们组织开展了“创先争优巾帼示范岗”的竞赛活动, 评选出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女职工和女职工岗位, 激励女职工争做优秀的职业女性, 掀起了“比技术、赛业务”的高潮。同时, 为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创新能力, 鼓励广大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展现女性风采, 开展了“我为十二五展风采”主题征文活动, 公司女职工踊跃参加, 征集了30余篇文章, 充分展现了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建功立业的决心。此外, 为展现女职工特有的爱心和责任心, 我们还组织进行了“五好女性”的评比表彰活动, 在基层的普通岗位, 女职工凭借她们聪慧、耐心和坚韧在家庭、生活和工作中, 在好职工、好妻子、好妈妈、好女儿、好儿媳等五个方面表现出的典型事迹, 进行大力宣传。从不同角度展现新时期女职工的风采。

四、提高女职工幸福指数是建功立业的动力

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和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是企业关爱女职工的重要举措, 以实际行动把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呵护送到职工身边, 提高职工生活幸福指数。公司逐年加大女职工职业健康、卫生保健及劳动保护工作力度, 结合“粉红丝带”行动, 从2006年开始, 公司将原来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女职工健康普查改为一年一次, 有效地减少了女职工患病的机会。

为使女职工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我们建立了女职工健康档案, 已婚女职工婚育卡片和计划生育管理系统。连续五年为公司女职工开展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 为单亲和特困女职工免费赠送安康保险, 让女职工能感受到公司给予她们更多的关爱;还在全公司开展向困难女职工和单亲女职工“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和“金秋助学”活动, 发放救助款共计6, 100余元, 把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落实到行动上, 满腔热情地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唱响快乐主题, 让快乐阳光洒满整个公司, 使全公司职工都能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爱。

女职工休产假规定 第8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马红艳:2008年2月调入:1235。

2009年1月:1263。

2010年1月:1293。

2010年7月:1343。周开美:2008年2月调入:1263。

2009年1月:1293。

2010年1月:

2010年7月:1423。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9篇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条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女职工三期内管理规定 第10篇

案例:

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专家评析:

在精细化管理中提升女职工素质 第11篇

在企业执行精细化管理过程当中, 我们发现女职工只能被动地跟着领导去做强加的精细化工作,有部分女职工认为这是领导层面的事,与她们无关。也有些人认为在我们这种施工企业不需要女职工做啥精细化的工作,只需要做百依百顺的羔羊,服从上级,听从指挥就好了,这完全是错误的观念和理解。而作为企业工会组织就要承担起如何帮助女职工提升素质, 扭转传统观念,更好的融合进企业精细化发展的大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自身的优势,全面充分提高女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中半边天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造就创新人才和高素质的女职工队伍,为公司的精细化管理发展出谋划策。 对此,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对精细化管理中女职工素质现状分析

近年来,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公司女职工的素质已有了明显提高。但受现实生活的影响,许多女职工在接受了一定的教育并获得一个稳定的工作之后便安于现状,主动接受新知识的学习热情减弱。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过于关注小家庭,减少了对工作和学习的投入;二是存在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放松了对工作和学习的投入;三是过于关注自身业余娱乐活动,自觉有序的学习动力和精力不足;四是个别女职工存在对工作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思想。

造成女职工群体素质不平衡以及对精细化管理认识不到位的现状主要原因:一是许多女职工缺乏对自身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的培养动力。二是女职工肩负着家庭的主要家务劳动和繁重的职业劳动,双重负担、两头牵挂、超负荷的压力使她们在事业上很难全身心的投入。三是以往组织培训时间短,内容单一,缺乏连续性、系统性,难以保持培训质量,影响了女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培训效果。

提高女职工素质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但从女职工现状看,除了一部分女职工参加学历学习和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技术学习外,女职工自身对素质提升的迫切性并不高。女工参加学习,大部分是源于对工作和生存的压力,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属于典型的“要我学习”型。这种学习通常是为了应付考试或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仅没有学习快乐、学习兴趣, 而且学习的过程一般都是死记硬背,甚至还会产生厌烦心理。

工会一定要激发女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女职工提升精细化素质也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和效果,对女职工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了解女职工的生活、学习状况,找出影响女职工学习理解精细化管理不足的原因,而后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和爱好,从激发调动女职工自主学习的内动力为出发点,帮助女职工量身定制学习精细化管理的计划和方案。

在精细化管理中提升女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

我们知道,精细化管理对企业最大的贡献在于成本控制,一个实现管理精细化的企业,一般都能够把成本控制到最优,因为管理的精细化能够优化流程、提高品质、降低不必要的损耗,这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需要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我们工会组织要让女职工具备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常识,让她们知道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及重要意义,大家形成共识,为什么要这样去做,就可以减少自作主张或持怀疑态度的抵触行为,从而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我们要了解在精细化管理的进程中到底还存在着什么样的困难和桎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面对快节奏、高质量的工作和生活,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是先决条件。首先要把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作为提高女职工身体素质的重点,加强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知识、公司政策的宣传和学习,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时要帮助女职工建立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组织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坚持开展女职工体检、妇科康检活动,定期组织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妇科保健知识讲座、心理调试与减压培训等团体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健康水平和保健意识。

我们工会要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使女职工树立人人都能成才和终身学习的新理念,增强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广大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一是大力推广自学互助。积极规划、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带动广大女职工结合平时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养成多读书、勤写心得体会的习惯,不定期开展交流会、讨论会,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目标。 二是定期组织“读书日”活动。充分利用书吧的有利环境,向女职工推荐有教育意义的书刊,对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女职工推荐专业对口、技术理论性强的书籍。同时,对通过读书“自学成才” 的标兵,给予“送书上门”的奖励,鼓励广大女职工向更高的知识领域攀升。 三是多元化入手,通过开办各类兴趣班,开设不同类型的学习科目,提升女职工各项素质,不断拓宽知识、技能领域,创建多种类、多内容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女职工的业余生活状况多数被繁杂的家务劳动、侍奉老人、辅导孩子、 看电视等活动占据,真正用于读书学习的时间很少,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女工组织可以利用“女职工业余学校”“女职工流动课堂”“女职工兴趣小组”“女职工读书沙龙”“职工书屋”等载体,将女职工组织起来,根据女职工工作、生活、学习的兴趣和需要,选择培训内容,聘请专业的资深教师授课,组织女职工进行互动交流,满足她们的个性化需求,从而提升她们的生活品位和自身修养。

要针对精细化管理建立女职工素质提升机制

一是从转变观念入手,提高女职工的思想素质。引导女职工积极面对精细化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强知识技能的储备,树立竞争意识,改变过去那种“一岗定终身”“铁饭碗”的旧思想,用提高自身素质去适应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形式。二是从开展竞赛入手,提高女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面对公司激烈的岗位竞争,公司工会应引导女职工从特殊教育入手,提高女职工对精细化管理的适应。公司工会女工委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女职工的特殊需求,通过发放资料,对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咨询教育服务,要经常举办登山、拔河、 趣味性文体活动、职工艺术展等,鼓励女职工踊跃报名参加。三是建立起经济奖励机制,对在精细化管理当中有贡献的女职工进行奖励;对女职工在各种评先活动中的优秀分子进行嘉奖;对在各种社会职称考试中通过的女职工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开展教育培训是提升女职工精细化素质的基础和关键,根据不同层次女职工的需求,因人、因材、因需施教可以促进女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针对施工企业女职工队伍的现状,要抓住“精细化”核心内容,为女工干部定期充电,女工干部是女职工工作的策划者、实施者,她们的想法和素质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建议每季度对女工干部集中培训精细化管理的内容,让她们了解到精细化管理不光是男职工和领导的职责,女职工也要在精细化管理改革的大潮中占得一席之地。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第12篇

很多HR们不禁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适龄的女职工与企业之间一旦出现分歧,到底谁说了算?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法规的传统规范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转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现行制度

虽然目前在很多HR的传统观念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以“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进行划分,但从现行的规范体系来说,应当适用新的衡量标准。

2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也就是说,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一般来说,管理岗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来进行任命,而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三、上海市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探索

当然上海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范制度上有着率先的试点政策。9月,上海发布了《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其中指出了:(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2)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等等。

应当说,这也是为用人单位确定好女职工退休年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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