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范文

2024-05-14

定作合同范文(精选6篇)

定作合同 第1篇

定作方:青岛欣正基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约地点:即墨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货日期

1、供货产品及价格

2、供货时限:合同签订后按定作方规定时间交货。不能按期交货每天罚金500元(样品除外),如因承揽方未按期交货所造成的定作方损失,由承揽方负担。

3、交货地点、方式、费用负担:定作方厂内交货,运费由供方承担。

4、技术p质量标准:承揽方严格按照定作方图纸加工;材料为压铸锌合金(代号:YX040A),材料的尺寸、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欧美环保ROHS标准,表面镀锌、铬化等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工艺和欧美环保ROHS要求制作,由于承揽方滥用原材料或不按标准方式制作所造成的定作方损失,由承揽方承担完全责任。

5、验收标准:承揽方应该严格按照图纸生产,所加工产品力学性能需超出使用要求1.5倍以上,表面平滑,无渣粒、气孔,无锈蚀凹陷突起等材料缺陷;表面处理后要光亮无杂质污物。定作方质检员按比例抽检,给出书面记录,提出相应整改返修意见,最终质量由承揽方完全负责。

6、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产品型号单独包装,有明确的标识,防止产品受潮,包装物以不损坏产品为标准,由承揽方提供,包装物不回收。

7、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上述合同条款货到抽样验收,十五天内提出异议,使用中如发现不合格品退货或换货;如承揽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引起客户索赔p罚款或退货,承揽方必须承担定作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8、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入库后凭17%增值税发票三个月以内结算。

9、合同纠分解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其它:

1)如遇价格变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因某种原因承揽方不能按期供货应提前一个周通知定作方。

3)本合同约定产品为定作方专用,承揽方不得给其他厂家供货及外泄定作方技术、图纸等资料。否则支付不低于5万元违约金。

定作方:青岛欣正基业有限公司 承揽方: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作合同 第2篇

定作人 (甲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 (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加工制造 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加工定作内容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___

第三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及保密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 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必要文件。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如认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完成承揽工作。

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等的复制品。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甲方不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在 施工现场 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 360 日。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按执行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

2.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

3.甲方在乙方指定地点 自行提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

2011年6月20日必须完成装车,6月23日运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法、运费及运输保险负担

1.运输方法:按 2 执行。

(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 。

2.费用负担:按

(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 51000 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按 1 执行

1. 分期支付:

(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 %(即 90000 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收据,甲方收到收据后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定作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总价款剩余的 70 %(即 210000 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开具收据。

2.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承揽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并在乙方出具相关票据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3.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条 通知

甲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终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支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

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按该未支付价款的 %/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8. 其他:略 。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乙方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 1 %/天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退还预付的价款。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 其他: 略 。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 10 小时内向对方通知,并应在 3 天内提供权威机关的书面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无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2 项处理:

1.由 仲裁机构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廉政条款

双方应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履行廉洁从业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 乙方执 1 份,甲方执3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第3篇

关键词:合同自由,合同正义,社会本位,合同自由限制

一、合同自由

(一) 合同自由的涵义

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虽然没有相关的直接表述, 但通常认为“自愿”即是“合同自由。”实际上, 合同自由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已存在, 演变至今, 已成为合同法的根本精神。所谓合同自由, 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关于合同自由的内容众说不一, 本文认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最可取, 即合同自由应包括五种自由: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废弃的自由;方式自由。该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合同享有的自治权, 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 合同自由的法理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 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哲学理论基础。该原则的理论养分主要来源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理性哲学。自15世纪以来, 在封建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相互交替过程中,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 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社会中的一切束缚和限制, 强烈要求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 而个人则逐步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羁绊下解放出来, 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经营者, 整个社会出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 在经济上出现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看不见的手”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这种经济思想以理性经济人为假设, 认为个人是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 应完全排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 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 也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 国家处于消极保护自由竞争的地位, 而非主动干预自由竞争。由此可见, 实行合同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合同自由原则在哲学上的根据, 是18世纪标榜个人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理性哲学。理性哲学肯定人的自由意志、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 反对君主专制主义。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平等、权利、义务、责任、自由意志等观念在法律上的尊重, 这深刻反映了盛行于当时的人文主义伦理思潮——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与私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自由意志的理性哲学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哲学上的基础。

(三) 合同自由的功能与价值

合同自由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 合同自由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合同自由使人们摆脱了封建身份等级的束缚, 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社会更加关注和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使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速度极大提升的同时, 促进了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而在现代合同法中, 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非但没有像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断言的那样已经死亡了, 反而成为了现代各国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 是合同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合同自由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是市场开展自由竞争的大前提。“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独立意志在合同法中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 从根本上说, 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关系而已。”[1]

(四) 合同自由的流弊

进入20世纪以来,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 垄断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相应地, 当初促进经济发展的合同自由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反思, 显然, 传统意义的合同自由已不能再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了, 不受限制的合同自由开始曝露出各种各样的流弊。

1. 理论假设的虚假性

首先, 法国的注释法学派提出自由主义契约说, 宣扬“契约就是法律, ”他们的依据仅仅是对个人主义理想的一种自我夸大, 没有任何说服力。

其次, 合同自由的提出是以平等的交易主体为前提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种假设尚可以勉强成立, 但是进入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以来, 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与进步, 人与人之间不论在经济上、政治上或知识结构上都有了重大的区分, 商事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明显的地位优劣对比。弱势群体根本没有选择自由的实力, 那么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空间又何在?无法回避的个体差异使得合同自由变成了理论者的空谈。由此, 合同自由产生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2. 自由本身的相对性

从哲学上看,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 个人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必然会造成他人的不自由, 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法律预设了自由的范围, 使个体的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吻合, 从而保证人人享有相对的真正的自由。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已经成为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趋势。只有受到相应限制的合同自由才是能保证人人平等参与自由竞争的, 也只有这样的合同自由才能最终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博登海默曾说过:“理性之声告诉我们, 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 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 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2]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漫无边际的合同自由严重破坏了这种价值追求。所以, 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是很必要的, 应将合同自由相对化。

这些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使得合同法面临巨大的困境, 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难以应对, 以至于出现了与合同自由大相背反的格式合同, 利用垄断曲解合同自由的本意, 经济弱者遭受经济不利益等等社会问题。

二、合同正义

(一) 合同正义的涵义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款具体表现为合同正义原则。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 合同在一开始就与正义具有着天然的联系, 正所谓“契约即正义。”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3]形式正义与法的普遍性相联系, 它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法律和制度, 而不管法的实质、原则如何, 给予人们机会平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不同, 它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 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社的正义观, 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给予人们结果的公平。

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 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主义, 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对象, 一方给付与他方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4]这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对价。而王利明教授则指出, 合同正义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违反合同即违背伦理道德的要求, 必须对之进行严厉的制裁。[5]实际上, 合同的实质正义是兼具经济正义和道德正义的, 唯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之追求。现代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已是必然趋势。

(二) 合同正义的法理分析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 社会各种非正义现象层出不穷, 政府开始主动干预经济, 社会团体本位观念悄然兴起。该观念认为,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 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人们开始意识到, 只有将个人利益融入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中, 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 兼顾社会利益的实现, 才能使个人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和长久化。

受该思潮的影响, 现代民法不再固守个人本位, 开始辨证地看待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试图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设计的诸如强制缔结、默示条款等一系列限制制度即是对社会本位观念的一种响应。

(三) 合同正义的功能与本质

合同法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合同正义作为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位于法的价值的最高位阶, 对合同自由原则既是一种精神引导, 又是对自由原则的一种合理限制与适度修正。

具体来讲, 合同正义对合同自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只要个体在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中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害, 越过了合同正义的警戒线, 法律就会介入, 对当事人的不正义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使其退回到警戒线之内。这同时也是使个体获得真正自由的途径。

说到底, 合同正义的根本功能, 在于为缔约人预设一种退出机制:当发生客观情势或者人为强制使缔约人在不理性的状态下缔结了合同时, 能够选择退出该合同的约束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这是一种保障合同自由的消极方式, 是由私法自治和自由的本性应运而生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由此可见, 合同正义在本质上其实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与修正。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统一与平衡

(一) 合同自由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础, 以合同正义为核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活力与生机所在,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合同作为市场每一笔交易的记载, 如果要维持商人从事商业竞争的积极性, 进而促使经济发展, 就必须保持其自身的自由性, 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拓展这种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 合同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程度越大, 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快。

之所以一直强调合同自由的合理范围, 是因为合同自由并非以经济高速发展为最高价值追求。合同自由往往指向法的最终目的——公平正义。无益于公共利益的自由尽管可能会使经济得到发展, 但是却背离了法的价值目标。我们知道,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获取短期而暂时的利益是不可取的, 也是行不通的。所以, 合同自由必须与合同正义相统一, 以合同正义为核心的自由才是合同法追求的真正的实质上的自由。

(二) 合同自由印证了合同正义的轨迹, 合同正义是对自由竞争的合理限制

随着社会生活的巨变, 合同自由表现出极大的虚假性, 加之自由本身的相对性, 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成为一种必然和现实需要。合同正义正是应合同自由限制而生, 是对歪曲的合同自由的一种修正。合同正义将合同自由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使这种相对化的自由保持更多的理性和公平性。一旦合同自由越过合理的范围, 总会出现合同正义, 将非正义的自由强行归回原位。所以, 一部合同自由史, 往往印证了合同正义的轨迹。对合同自由限制的过程, 就是一部合同正义史。

(三) 兼具自由与正义使合同达到平衡的应然状态

在现代合同法中,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从表面上看来, 确实存在相互矛盾。合同正义被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挑战与背离。格式条款这种定型化的合同就是一个矛盾的典型。但是, 这只是合同自由对合同形式正义的背离, 现代民法中的合同自由是与合同的实质正义相吻合相一致的。

对合同自由的滥用使得人们开始对自由进行规制, 而合同正义正是为保证最高自由的实现而奋斗的。为了自由, 人们选择了合同自由。为了更多的自由, 人们选择了合同正义。不可否认, 兼具自由与正义的合同法才是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真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必须使自由与正义紧密协调, 二者缺一不可。“合同自由作为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而存在, 合同法的实质正义之追求无异于缘木求鱼;若现代合同法仍以停留在形式正义为满足, 其结果是在偏离正义之路上越走越远。”[6]

总之, 合同自由原则萌生于古代罗马, 植根于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 完善于现代合同法, 在世纪的历史发展中, 完成了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

现代合同正义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性和目标性原则, 它依托于合同自由, 又以限制合同自由、弥补其弊端为己任。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相互协调, 高度统一, 在不远的将来合同法必将实现真正的、实质性的自由。

参考文献

[1]焦富民.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法学杂志.1997, (02) .

[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 1970.

[3][美]罗尔斯.何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2003.39.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74.

[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 (3) .法律出版社, 1999.386.

定作合同 第4篇

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

定作合同 第5篇

定做人: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

┌─────┬────┬────┬──┬─────┬────────┐

│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报酬│交货期限及数量 │

││││├──┬──┼──┬──┬──┤

│││││单位│金额│合计│││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

│序号│材料│规格│生产│计量│用料│质量│单价│金额│

││名称│型号│厂家│单位│数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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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_________。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

第七条 定做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_________。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

│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 │

├────────┼────────┼────────┤

│定作人(章): │定作人(章): ││

││││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电话:│电话:││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 │

│││(章)│

│帐号:│帐号:││

││││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经办人:│

││││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加工定作合同 第6篇

二、定作方带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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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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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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