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4-05-13

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精选8篇)

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第十六条 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第五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问题浅析 第3篇

(一)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维护社会的稳定。

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 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反, 如果其发展出现问题, 则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2011年10月河南郑州担保行业爆发危机, 投资者聚集到担保公司追要理财款, 造成挤兑风潮, 进而发展到挟持负责人追债, 到政府办公场所聚集, 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 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投资担保行业内公司联系紧密, 关联性强。一家公司发展出现问题, 往往就会造成行业内公司之间的连锁反应。郑州担保行业危机中, 首先是圣沃公司资金链断裂, 引发“圣沃事件”。圣沃客户集体追债的第二天, 华大出现挤兑。多米诺骨牌随后相继倒下, 新通商、三六九、宝银、欧陆、鼎诺等100多家担保公司陆续暂停兑付客户本息。很快, 在华悦时间广场这幢写字楼里, 十几家担保公司只剩三家营业。

(三) 有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 保证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 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 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 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 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提高企业应对能力, 从而影响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 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 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 有利于公司员工的自身发展, 为企业留住人才。

风险管理要求关注每个阶段的风险, 提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成本, 让员工自发地去衡量忽视尽职调查、隐瞒信息乃至捏造信息造成的后果, 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 风险管理要求对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强迫员工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 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诚信、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理念最终使员工在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同时对企业产生自豪感、归属感。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一) 政府环境

1、制度层面, 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处于“半真空”状态。

虽然此前由银监会牵头起草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把担保行业划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合规持牌机构, 必须有地方金融办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注册登记。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没有准入门槛限制。八部委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 只是框架式条款, 不具备业务操作的指导性和监管的可行性。于是, 一方面是大量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从银行融资, 只能以“金融传销”的形式圈钱, 随之出现了非法募资、高利贷等现象;另一方面是部分拿到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利益的驱动下, 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密切合作”, 打着政策的擦边球进行操作。

2、管理层面, 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

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比如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合规等常规审核, 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监管。有八个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审批权则留给了各省市指定的监管部门, 而地方监管部门出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 往往很难严格执行规定, 进而导致这种监管体系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二) 行业环境。

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 行业整体发展不成熟, 行业协会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行业发展缺乏自律性。

(三) 公司内部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很多, 完全能够满足和覆盖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 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在追求规模扩张和以业务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向下, 特别是为了完成利润目标而赶鸭子上架的项目, 却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甚至出现逆程序或减程序的情况, 原则性不强、执行力不够、灵活性及“借口”过多, 一再自我降低准入门槛。习惯自然、长久以往就会麻木不仁, 视而不见, 其结果是方便了客户, 却给公司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2、风险理念偏差和风险意识薄弱。

主要体现在: (1) 业务准入把关不严, 特别在激励开拓和不激励风险控制情况下, 业务人员都会有冲动降低标准承办业务; (2) 特别对于一些关系好、名气大、效益好的客户, 认为不会沦落到资不抵债和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步, 而忽视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放松反担保要求和监管管理、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风险预警信号, 错过了担保贷款收回的最佳时机, 特别是对这些工作没有制度化、考核到位的情况下, 业务人员往往会懒于关注; (3) 客户管理工作飘忽、粗放, 不深入、不细致, 实地调查走马观花、不核实只听片面介绍、真实了解情况甚少, 报告马虎应付, 结论不客观科学等等, 特别是在对这些工作没有标准、没有考核到位的情况下, 会养成一种只是走程序文化, 而不是真正了解项目的所有背景信息, 增加了信息不对称, 也增加了项目风险。

3、风险控制没有全程观。

主要体现在: (1) 轻保前调研、保中审查, 重保后管理思想, 片面认为只要风控部门加强保后检查频率及催收力度, 客户就能按时还款, 因此而放松保前调查要求, 审批也把关不严, 导致病从口入; (2) 重保前调研、保中审查, 轻保后管理思想, 认为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加强项目审查, 就可以高枕无忧, 客户就会经营得很好, 到时候准时还款, 特别在对保后工作没有考核和激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都不会积极去做这些吃力不讨好并且可能“麻烦”乃至“冒犯”客户的事情。

(四) 员工自身。

投资担保行业员工普遍学历低, 专业知识不强, 道德素质不高。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为主, 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 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更是缺失, 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极弱。

三、如何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一) 政府层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和准出制度, 严格控制风险。

完善资格审查机制, 将担保公司的经营资金、管理者信用情况等内容列入审批项目。明确担保公司职能、业务定位和经营范围等内容, 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违法导致资不抵债的担保公司, 应实行破产清算并强制退出担保市场。

2、加强指导和监管, 促使担保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职责, 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结构、风险防范、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的资历等方面审查和监管, 强化对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着力提升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针对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 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 开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 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二) 行业层面

1、加强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

积极成立和健全投资担保行业协会,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 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 规范市场行为, 调配市场资源。

2、积极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担保行业的发展, 说到底也是信用的发展, 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 增进信用建设, 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 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3、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明确哪些方面能干, 哪些不能干。防止少数企业的欺诈或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对同行业其他多数企业声誉和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 并通过声誉、信息和技术知识分享等机制促进行业成员的生产和技术水平。

(三) 公司层面

1、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

投资担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要对每个部门的每一位员工灌输风险管理理念, 使之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 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同时, 企业对自身实力也要有清醒的认识, 不盲目扩大规模, 使各项工作均能处于有效管理范围之内, 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2、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制定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投资担保企业应对工作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各个工作环节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 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3、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进行动态管理。

投资担保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到项目中进行检查与指导, 使用风险考核指标对各项业务进行跟踪, 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及时加以处理, 使其消失于萌芽状态, 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 员工自身。

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4篇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 第5篇

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1/9 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人:

乙方(委托方): 地 址: 法 人:

丙方(担保方): 地 址: 法 人: 一、三方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资金进行管理,交由甲方指定技术团队进行交易理财项目。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因未将协议所涉及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资金信息如下:

资金金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交付方式:(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2.甲、乙、丙三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___个月

委托授权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9 3.乙方应当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若因委托资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乙方需返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收益3%以上部分(即收益全额-本金3%收益)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承担所有责任,不足部分由丙方补齐。

5、丙方愿意以其自有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汽车、股票、债券等)为甲方提供担保。丙方保证甲方在履行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内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

6、甲方股东会(董事会)以表决通过,同意丙方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

7、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列三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在合同生效期间内,丙方保证甲、乙双方订立的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合同项下权利(不包括有关利息的约定)实现。丙方承担上述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合同延期,则丙方的担保日期也顺延至合同完成即合同失效时间。

3/9 2)丙方对甲方提供一般保证责任。丙方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对于上述保证事项,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前将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在签署后向丙方提供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如因甲方未提交相关资料及合同副本,则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3)该责任范围不包括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及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修改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5)如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其担保金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超出时间则按照逾期天数本金0.5%/日支付给甲方交予乙方作为补偿。

8、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行为、军事行为)而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履行,并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本金。当月结算、未结算利息归甲方所有。

二、收益约定

1、双方约定,每月1-10日为资金产生的收益结算日。

2、资金收益的计算标准:

资金收益=“当月资金余额”-“本金”

3、甲、乙双方每月收益分配为:甲方取得每月收益额的60%,乙方取得40%。

4、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最低收益不低于本金的3%,若收益不足3%,由甲方补足。

甲方保证乙方资金的本金安全,本金若出现亏损,由甲方承担,结算日双方划清损益收益,次月10日前结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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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约定

1、基于资金安全需要,乙方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资金私自提取、划拨或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提取、划拨,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资金交付后,甲方具有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甲方拥有独立的操作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操作。

3、乙方若有以下几种情形,即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1)干扰或应向甲方的操作。

2)私自登陆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下单或平仓)。3)以任何方式抽逃资金。

4、甲方有义务每月向乙方汇报操作情况,乙方也可于周六、周日停盘期间登陆查看资金盈利情况,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操作和投资策略,更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5、在协议有效期间,如因大盘长期停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资金冻结的,需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6、为了保证乙方收益,乙方承诺,在国际外汇市场不景气之时,许可甲方将乙方资金进行合法的其他项目投资。

7、如有甲方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向乙方推荐其他金融服务的。此行为是违反操作的个人行为,和甲方公司无关。此时乙方应向甲方领导进行书面举报,为举报而造成损失的,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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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方保证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乙方的个人相关信息,乙方对因本协议而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违约责任

1、在委托其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未依据本协议所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

2、若甲方单方面违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出现亏损的,不论亏损比例(亏损数额占本金的比例)多少,均由甲方承担当月出现的亏损,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3、若乙方单方面违约的,应当返还其该期间取得的收益3%以上部分(即收益全额-本金3%收益)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

4、如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其担保金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超出时间则按照逾期天数本金0.5%/日支付给甲方交予乙方作为补偿。

五、协议的补充、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和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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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七、不可抗拒力

1、不可抗拒力是指由于发生了合同三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行为、军事行为)

2、如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应自不可抗拒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3、如因不可抗拒力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履行,并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本金。当月结算、未结算利息归甲方所有。

4、如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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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者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责任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该视为权力的放弃或者对追求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该视为对对方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十、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明确的规定外,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的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十一、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以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电子邮箱、法定地址、住址、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2、一方变更通讯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将变更的通讯地址通知另一方。因地址变更未尽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未尽义务一方承担。

十二、补充说明

本协议适合对投资市场了解比较少、投资成绩不理想、对投资有正确认识的投资者适用,甲方首先要考虑资金的安全,然后才考虑资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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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并由甲方保存)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丙方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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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6篇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个人发放的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各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做30%的调整,并将调整项目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本办法所称“借款个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低保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贴息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借款个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五条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对借款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学技术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两年。

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九条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结算

第十条对经办金融机构向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利率上浮后增加的利息);对向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企业所在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等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申请和明细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等内容。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备案。

(三)终了后20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将上一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至主管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金融机构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情况表报送至主管财政部门。

小额贷款担保情况表应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材料,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审核。

(五)省财政厅根据对各市材料的审核情况及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的审核意见,于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和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的书面贴息申请,经审核后,向申请市预拨贴息资金,并于年终进行结算。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财政厅预拨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其中,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统计表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其中,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分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监督管

第十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辖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借款个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财政贴息资金被骗取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等机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各市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各市财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浅谈融资担保公司之合规管理 第8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合规管理作为企业内部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是指企业主动识别合规风险, 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流程, 并采取各项纠正方式及适当的惩戒措施以避免违规事件发生, 确保企业稳健运营的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融资担保公司的高风险特性更加决定了其必须注重合规管理, 以维系自身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经营信用的准金融机构, 其主体行为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活动的始终,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每个员工的行为都有合规与否的问题。所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化、规范化方面。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 不仅要符合有关规章和规定, 而且要符合有关的规划和规律。必须坚持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创办宗旨, 时刻把握地方政府的意图及主管、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期望、要求、规则等, 在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中, 既要反映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特殊性, 又要兼顾管理部门的一般性, 认真、积极、创造性地执行各项具体规定。强化合规管理, 是政策性担保公司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是强化内部管理的需要, 是搞好外部合作的需要, 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规范的管理流程

在构建合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着制度缺位或干脆套用某些监管规则, 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此外, 也存在着因管理者意识不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管理意识不强所导致的管理流程出现问题的现象, 如某些担保公司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 由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 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也使其业务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 从而严重影响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二) 缺乏系统的考核机制

目前部分担保公司的合规绩效考核仅仅局限在对管理层的考核上, 考核内容基本以案件防控为主, 而对业务部门的考核则较为欠缺。这种不健全的合规考核制度使合规绩效评估与业务绩效评估间的联系严重脱节, 直接影响了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合规风险管理缺乏应有的内在驱动力, 难以有效发挥其控制作用。

(三) 缺乏良好的合规文化

合规是一种行为规范, 说到底它更是一种文化。目前很多担保公司的管理理念尚停留在“重业务、轻合规”的阶段, 认为合规管理可有可无, 对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集中表现为企业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 而忽略了合规文化建设。有的担保公司即使实施了合规管理模式, 但往往由于管理力度不强, 而导致很多违规现象的发生;有的担保公司合规风险意识较低, 只是将合规管理简单的看作是案件防控, 而对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合规认识则较为模糊。

三、融资担保公司如何做好合规管理

(一) 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流程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 表现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管理合规和员工的执行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 涉及担保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工作环节, 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公司上下各个层面的共同工作, 而不仅仅是合规部门及高管的任务。在为客户提供担保时, 要将合规管理理念渗透到业务品种的设计方案之中, 使管理流程贴合客户的需求。一些较易实行的合规管理, 可由各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和把关;一些存在争议的合规管理, 则应由各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探讨, 总结出较为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方法之后, 再开始实施。前台、中台及后台的日常工作中均应渗透合规管理思想, 使合规管理流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化。目前, 很多担保公司的合规管理并没有达到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 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 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 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 相对弱化, 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 完善合规管理考核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管理考核机制应注重实效, 充分考虑其客观发展条件, 努力实现全员合规。在合规组织框架完善的基础上, 要凭借有效的考核方式保证合规的执行质量与效果。要把合规管理的各项指标与任务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机制当中, 把各部门的合规管理内容添加到有关职责及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当中, 并实施专项的考核评价。公司领导和员工都要高度重视合规考核工作, 把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工作摆上工作日程, 力求抓出成效, 从而使员工看到合规管理的价值所在, 积极配合和参与合规管理工作。合规考核机制应作为一项持续性、常态化工作, 融入担保公司的日常工作之中并成为一种工作习惯。

(三) 建设合规管理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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