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问题浅析

2022-09-12

一、案例简介

A公司是涉案商标所有权人, 与B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 后A公司与B公司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备案, 并签订协议, 并约定该协议仅做提前终止备案之用, 不影响双方关于涉案商标做出的其他约定。商标局提前终止涉案商标独占使用合同备案并公告。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未终止, B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商品。随后A公司与知情的C公司就涉案商标签订商标独占使用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C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B公司侵权使用涉案商标, 导致B公司部分产品被商场下架, 蒙受经济损失, 遂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纠纷原因分析

第一, 从案例经过可知, 导致该商标纠纷最重要的原因是A公司法律意识淡薄, 不诚信经营。在与B公司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到期时, 受利益驱使, 为获得更多商标使用许可费, 罔顾法律法规, 不顾B公司权益, 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对独占使用许可的规定, 导致B公司蒙受经济与名誉的损失A公司明知故犯的行为体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这种法律意识淡漠, 主观违法的行为需要严格的制度加以防范与处罚, 避免行为人有机可乘。

第二, 导致B公司陷入纠纷, 损耗大量时间与财力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 B公司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对合同备案必要性的重视不足, 缺乏远见, 没有意识到合同备案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无解除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实质行为, 就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便提前终止备案给后来发生纠纷埋下重大隐患, 给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得以备案制造可乘之机。

第三, C公司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法院判决认定C公司目的在于取得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并非恶意串通损害B公司的利益, 但是其明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 在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解除, 便急于使合同生效的做法确有不妥, 导致先后两个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产生重叠, 使自身陷入纠纷, 同时被认定为非在后善意第三人。

在此案例中足见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第三人尽职调查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当中, 商标许可人为一己之利, 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 将商标独占许可重复许可给他人, 在被许可人之间引起利益矛盾。

综上所述,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的被许可人应当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问题加以重视, 虽然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承担备案义务, 但由于合同备案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被许可人应主动督促许可人进行合同备案; 并按照真实情况与正当合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提前终止备案, 消除因合同未备案或提前终止备案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隐患。同时也要告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要抱有投机取巧的心态, 要尽可能充分、全面地了解商标曾经的许可状况, 以及曾经的许可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以此避免被剥夺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风险。

三、备案提前终止概述

备案提前终止是实践当中出现的少数情况, 表现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 因单方或双方原因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提前终止的主要方式有:

第一,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成一致。在商法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终止合同备案并发出公告, 此方式最为简单易行, 本文主要讨论此情况下的备案提前终止问题。

第二, 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备案,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想要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当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消灭权而消灭, 那么合同备案自然可以终止。此种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包括合同当事人主体权利丧失且权利义务无继受者的情形。

第三, 商标局提前终止备案。商标局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自愿, 平等互利等法则对备案合同当事人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 才能予以备案, 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有关备案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 收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的, 备案将被提前终止。

四、备案提前终止问题的反思

类似本案例将独占使用许可重复许可他人的情况, 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屡见不鲜。商标许可人为追求利益主观故意违法难以避免, 不仅损害被许可人利益还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 因此市场诚信有序不能仅靠企业自觉遵守, 还需要完备的制度加以规范,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例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便值得深入思考。

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未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提前终止合同备案, 商标局并不对备案提前终止与合同解除日期的一致性加以要求, 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不等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 基于以下原因, 本人认为这有悖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规定与目的, 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不利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发展。

第一, 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然而,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前终止备案, 相当于该合同在备案提前终止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未备案, 不对备案提前终止时间加以规定无异于默认该行为, 违背了备案制度的要求。

第二,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目的在于公示商标使用权的实际变动情况, 实际变动情况不仅包括商标使用权的归属, 也包括商标使用权变动的期限, 不核准合同解除时间与备案提前终止日期的一致性,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终止备案无疑影响公示内容的真实性, 有悖于备案目的,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第三,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公示对象可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机关、公众与在后商标被许可人 ( 简称第三人) 。真实、准确的备案公示可以便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为第三人判断商标权利状态作为依据, 而备案提前终止日期与真实合同到期日不符, 必然有损公众知情权, 有碍实施监管。

在实践当中, 第三人善意与否往往不易界定, 如果商标许可人有意隐瞒, 第三人更难得知许可人与在先被许可人之间许可关系的真实情况, 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日期可以作为最直观的判断依据, 虽然不排除个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怀有投机取巧的目的, 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前终止备案的规范化发展。

摘要:随着商标使用许可形式的广泛运用, 商标使用许可案件亦层出不穷, 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例如备案提前终止问题。实践当中, 已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能够履约至到期, 但也有备案期限未到便提前终止备案的情况发生, 而备案提前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又该如何完善。本文将透过案例, 就备案提前终止问题阐述笔者几点拙见。

关键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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