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测量与评价论文

2022-05-14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教育测量与评价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现代评价受科学主义影响,以测量为手段,追求绩效的量化和精确性。在德育上,表现为德育测评。德育测评强调指标的量化,评价主体单一,重视评价的工具性。但德育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情感性和内隐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自主性和人文性,使得德育测评陷入困境,如测评到的内容不是真正的德育,忽视德育的内在性,德育评价狭窄化,评价成为一种对人的控制。

第一篇:教育测量与评价论文

语文教育测量与评价对学生语文基本素养提升的作用

作者简介:苏婧(1967.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学一级教师,湖南省株洲市教育考试院,研究方向:教育测量与评价。

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测量与评价对于学生学科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的教学测量与评价方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这促使现代教师转变测量与评价方法。因此,文章主要针对语文教育测量与评价对学生语文基本素养提升的作用展开分析。

关键词:教育测量与评价;语文教学;基本素养

教學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改变,在此情况下,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重视学生的学科素质提升。教学测量与评价工作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末,对教学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推动学生不断发展的重要作用力[1]。教师是教学测量与评价活动的设计者与评价者,在此过程中通过教师的专业知识以及点评能力,能够高学生的学科素养;因此,教师需要不断反思,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专业知识的累积,树立正确的教学测量与评价观念,通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

一、语文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意义

1.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教育测量与评价的重要目标就是推动学生的健康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对单独的学生展开教学活动,教学主体是班级的每一位学生,且每个同学的学习能力、基础知识等方面都各有差异,若采用传统的“上大课”教学方法,则无法兼顾每位同学的个性发展,对课堂教学的效率与质量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现代教育提倡素质教育,重视每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此,需要坚持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2]。在此过程中,教师必须对每一位学生进行测量与评价,观察学生的学科水平以及影响学生学习效率的相关因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对于成绩不好这一现象,不同学生有不同的影响因素,有些学生是因为学习习惯不好,影响课堂学习效率;还有部分学生在课堂中的集中力不高,容易开小差,导致学习成绩较差;还有部分学生长期受到学习成绩的打击,导致对语文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成为语文“学困生”。

2.提高教学效率

教育测量和评价对于教学效率具有积极的影响,科学、合理的教育测量和评价能够促使学生获得一定的进步,并且教师在不断的改善教育测量与评价模式过程中,能够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从而提高教学效率。新课改要求教师要重视学生的学科素质发展,通过转变传统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因此,教师需要通过教育测量和评价,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而教学方法,实现因材施教[3]。例如,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表现创新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采用自主探究式学习,引导学生自主思考,从而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部分学生性格内向,课堂发言不积极,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合作学生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针对性教学能够提高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二、提高语文教育测量和评价对学生语文基本素养提升作用的相关措施

1.转变传统的教育思维

新课标主张现代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方法,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英语是现代高等教育中重要的一门科目,对学生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影响。语文学科的教学对其他课程的学习具有重要影响,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成为现代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随着现代教育改革的不断推动,教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充分认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活跃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进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2.开展相关培训课程

为了提高教师的教育测量和评价能力,可以通过组织教师开展相关培训课程,通过“教育评价概论”、“教育测量策略”等课程的学习,加深教师对于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理解,并学习相应的测量与方法。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帮助教师科学开展教育测量和评价[4]。还可以采用定点实验的方式,通过教学实践给予教师一定的启发,从而促使教师更快掌握科学教育测量和评价的方法,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3.将教育测量和评价纳入教师考察范围

为了提高教育测量和评价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可以将教育测量和评价纳入教师考察范围,甚至可以将其作为高级职称考察的必要项目。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可以通过观察教师对教育测量和评价的掌握以及是否能在教学活动中有效开展教育测量和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观察学生对于教师教育测量和评价的看法,从而了解教育测量和评价活动开展的科学性。学校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表现好的教师进行鼓励和表扬,促使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测量和评价的相关研究[5]。

4.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念

除了掌握较好的教育测量和评价能力外,还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测量和评价观念,这也是对教师的客观要求。若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测量与评价观念,势必无法有效开展教育测量和评价活动,导致测量结果与评价结果产生偏差,因此,教师要不断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纠正错误的看法,这样才能有效进行教育测量和评价,进而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结束语

教育测量和评价对于教学活动效率以及学生学科素养具有重要影响,在此背景下,要重视教育测量和评价活动的有效开展,才能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更好的帮助学生获得发展,从而提高教育决策的有效性。文章首先针对语文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意义展开分析,然后提出了提高语文教育测量和评价对学生语文基本素养提升作用的相关措施,旨在提升语文教学效率和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教育考试院)

参考文献:

[1]《教育科学论理》编辑部.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义务教育语文学业水平测量与评价研讨会”会议综述[J].教育科学论坛,2013,21(3):77-78.

[2]茹红忠.问题与展望:走向课改深处的语文评价[J].教学月刊(中学版),2014,21(19):3-5.

[3]詹丹丹.在语文教学中建构测量与评价机制[J].读与写(上,下旬),2014,22(9):69-71.

[4]邓俊华.例谈小学语文综合性学习评价多元化[J].中国校外教育(上旬刊),2015,23(1):27-28.

[5]2012年湖南省高考语文学科考生水平评价及教学建议[J].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版,2012,41(9):22-23.

作者:苏婧

第二篇:测量时代的德育评价:难为与能为

摘要:现代评价受科学主义影响,以测量为手段,追求绩效的量化和精确性。在德育上,表现为德育测评。德育测评强调指标的量化,评价主体单一,重视评价的工具性。但德育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情感性和内隐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自主性和人文性,使得德育测评陷入困境,如测评到的内容不是真正的德育,忽视德育的内在性,德育评价狭窄化,评价成为一种对人的控制。为此,必须改革德育测评,淡化功利性评价,注重过程性评价,把评价主动权还给师生,强化底线评价标准,创新质性评价方法,使评价回归德育本体,真正发挥评价的育人功能。

关键词:德育;德育评价;德育测评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一般项目“公民道德建设的学校实施机制”(项目编号:20BZX124)研究成果。

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评价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但由于评价的功利化倾向,严重影响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特别要求,“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1]。德育的复杂性和内隐性决定了德育评价之难,以至于德育能不能评价都成为争论的焦点,尤其是绩效主义引导下的德育测评,对德育来说是否可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需要认真思考,做出选择和判断。

一、测量时代德育评价的问题

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把德育评价的发展分为经验的范式、科学的范式和人文的范式三种类型[2]。经验的评价是基于主观主义的评价,教师凭借自己的经验主观地为学生的道德发展做出判断,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精确性。现代教育评价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由教育测量发展而来。科学范式基于桑代克的“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有数量,凡是有数量的东西都可测量”[3]为评价哲学,以教育测量为基础,用绩效衡量评价的结果,增强评价的事实依据和科学性。现代教育评价开辟了测量评价的时代,它以科学主义为指向,以实证主义为理论,以测量为手段,追求绩效的量化和精确性。这一测量手段与功利主义思想混合在一起,为德育评价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评价的高度功利化

评价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评价,就有什么样的教育。这种指挥棒的作用,极大地左右着教育的发展。在调研中,很多老师反映,道德与法治课得不到重视,就是因为它不考试,尤其是中考不考。因为不考试,这个课就“没有用”,学生和老师自然不重视。为了使这个课“有用”,一些教研员提出把道德与法治课纳入考试,并且在中考中提高成绩的占比。这种把考试、分数与课程重要性、学生学习动力联系起来的思维,就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一些地方将道德与法治课纳入考试,却又陷入了应试之中,道德与法治课就是背书、刷题,追求考试分数,远离了道德与法治课本身的目的。道德法治课不考试不重视,考试又走上应试教育的道路,道德与法治课的学习由此陷入了怪圈。学校德育工作也是如此。德育工作口头上重视,但很多学校把它作为“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如果真的检查了,德育工作就搞突击、搞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在当前中国的教育界,功利主义思想特别严重,“有用”就成为重视不重视的衡量标准。教育被评价牵着鼻子走,怎么评就怎么教,教为评服务,不是评为教服务,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尤其是评价结果用于甄选和鉴别后,评价结果与被评价者的利益挂钩,评价的“有用性”更加凸显。

(二)评价强调指标的量化和精确性

测量作为现代教育评价的手段,改变了经验性评价的主观性,诉诸于客观的标准和结果,推崇标准化的教育测量,追求目标的具体性、可测性和评价结果的精确性[4],以便于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比较和甄别,这是科学评价的基本定位和追求。这种定位和追求运用在德育评价上,追求德育评价的量化和结果的精确性。例如在德育课程评价上,突出行为目标,尤其是每一节课的教学都要突出行为目标。行为目标是具体的和可操作的,对于智育来说,检测一节课学生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可能的,但对于德育来说,检测一节课学生品德的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品德形成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对人的品德发展而言,一节课不可能立竿见影。再说,测量以外在效果为客观评价对象,无法顾及道德动机,也很难测出品德中隐含最深的高级情感,即便是道德判断力、理解力,也不是凭借一节课可以形成的。所以,德育课程的行为目标,充其量只能测量道德知识和关于道德观念的认识,而非道德观念本身。与德育课程评价提出行为目标一样,对德育工作的评价,也是基于一定的德育工作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尽可能具体化、可测量。评价过程就是针对这些指标,以客观的、有效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衡量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了指标,达到的程度如何,做出一种等级性的价值判定,实现德育工作检查、考核的目的。这样的德育工作评价,强调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它面对的是直接的、显性的德育,那些间接的、隐性的德育无从评价,由此肢解了德育评价的全面性。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和量化带来的,而指标的客观性和量化恰恰又是科学测量所追求的。

(三)评价标准和评价主体的单一性

教育评价,包括德育评价,多来自于上级对下级的评价,如政府对学校的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等。为了强调评价的客观性,评价都会有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具有统一性,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辖区内所有的学校,衡量学校的所有学生。一把尺子丈量所有的学校、所有的学生,好像是公平的,实际上忽视了学校的差异和学生的差異,恰是最不公平的。以统一的标准引导学校和学生的发展,带来的只会是严重的同质性,制约了学校的特色发展,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评价指标成为架在学校和学生脖子上的一把刀剑,只能按照这个指标完成规定的任务。就评价主体而言,上级对下级的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评价的主体都来自于外部,与被评价者无关。虽然外部评价建立在对学校和学生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但却把学校发展的主动权利交给了外人。一个学校办得好不好,不是教师说了算,也不是学生说了算,而是政府说了算,专家说了算。学校不能按照自己的特色发展,学生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展,而是根据一个外在的标准发展。学校和学生发展的主动权不在自身,而在于他人。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对我们思考评价主体有一定的启发。杜威不否认教育的目的,但他否定教育的外在目的。在他看来,教育目的不应该是外在的,而是教育当事人的,外在的目的“是由外来的命令决定的……他们有名义上的目的,并不是他们自己的目的”[5],不可能成为教育当事人的目的。

(四)评价结果的工具性

评价可以分为工具性评价和内在性评价。工具性评价的目的指向外,是为了外部利益服务的,也是由外在因素来评价的。现实的德育工作,多把评价作为管理的手段,通过评分等级、鉴定,实現上级对学校的考评,教师对学生的考评。因为评价的主体来自于外,所以,评价只能从外部进行,尤其是短时间的评价,只能看评价外部表现和结果,无法关注评价对象的内在发展。无论是德育工作中的专项检查,还是对学校综合评价中的德育评价都是如此。它是政府管理学校的手段,根据评价是否达标,达标的程度,政府会对学校实施一定的奖惩。这一与学校利益相关的评价,更加强化了评价结果的工具性,为了达到这一工具性目标,有些学校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做一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满足评价的需要,以获得好的成绩。这种情况在德育工作评价中表现更为明显。学生的评价也是如此,品德评价与中考、高考改革相联系,尤其是有些地方出台的品德加分政策,也会出现加分造假的情况。有人说高考改革难,其实,高考改革中最难的是品德评价。无论是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还是对学生品德发展的评价,外部评价满足的是外部管理的需要,非学校和学生发展的需要,看似评价学校和学生的发展,实际上只与学校、学生的外部利益相关,与学校、学生的自身发展无关。这样的评价具有工具价值,缺少促进学生发展的内在价值。

二、测量时代德育评价的难为与困境

学生的品德和德育能不能评价,尤其是能不能用科学范式进行测量评价,本身就存在着争论。虽然有学者反对德育测评,但德育测评已经成为现实。现实并不意味着德育测评就是合理的,必须看到德育测评的难为与困境。

(一)德育测评的难为

1.德育的复杂性与整体性

什么是德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的解释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6]。这一认识旨在强调德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正是这种事先的目的性和计划性,才能保证德育有序进行,最后获得预期的结果。教育评价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评价指标。相对于无意识的、自发的德育影响,德育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的活动。问题是有意识设计的德育活动,果真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吗?显然不完全是。相反,没有计划、没有目的、没有组织、没有预期的活动,对学生的品德发展就不会有影响吗?显然也不完全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德育活动,我们称之为直接德育,它是以培养学生的品德为预期的,如中小学开设的德育课程、组织的专门的德育活动等等。还有一些活动,虽然是有目的、有计划组织的,但它不是以德育为直接目的的活动,却起到了德育的效果,我们称之为间接的德育,如其他学科渗透的德育影响,学校文化和管理中所产生的德育效果。除这两类有意识的、自觉组织的活动外,还有一些无意识的、自发的活动,也会对人的品德发展产生影响,如教师的人格、教学方式、师生关系、班级氛围等,它们通过熏陶、感化,会对人的品德发生影响,我们称之为隐性德育。完整的德育包括直接德育、间接德育和隐性德育[7],直接德育只是德育活动的冰山一角。但德育测评强调德育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测量性,能够评价的只是直接德育,间接德育尤其是隐性德育无法通过测评获得,因此,德育测评是局部的、不全面的。

2.德育的情感性与内隐性

德育和智育不同,智育的目的是通过知识传授,促进学生智力发展。因此,智育可以通过掌握知识来评价。品德由知、情、意、行四个要素组成,道德认知虽然是道德行为的基础,但品德如果只停留在认知层面,就会造成知行脱离,有道德认知的人,未必有道德行为。有道德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也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必须诉诸于道德情感。“道德的深层本质应该是发于情、出于自愿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本质精神是自由、自律。事实上,只有用率真的情感才能标志人的行为表现是否是真诚的、自愿的”[8]。评价一个人的道德,不能只考察其道德认知,甚至连道德行为都可能伪装。避免伪装,关键是道德情感。德育要激发学生的道德情感,通过道德情感,使学生真知、真信、真行。德育是有情感的,它需要生活情境。德育蕴含在生活情境中,没有脱落生活情境的德育。所以,德育具有内隐性。德育测评注重考察德育的外显行为,内隐的情感无法通过客观指标和外显行为反映出来。康德(Immanuel Kant)认为,“即使通过最严格的省察,永远也不会完全弄清那隐藏着的动机”[9]。在一定意义上,德育测评未必评价到德育真正的东西。

3.德育的长期性与反复性

德育要通过一个个活动、一个个影响形成品德,这些活动是连续的,品德的形成是不断累积,从量变到质变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品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一节课、一个德育活动考察其对学生品德发展的影响,是急功近利的。即便是通过听一个报告,开展一个活动,提高了道德认知,激发了道德情感,这种情感也会随着情境而消失。在听先进人物的事迹报告或看一些故事影片中都有过这样的体验。这就是说品德的形成不是线型的,它会出现一定的反复。这也说明品德形成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德育评价尤其是对直接德育的评价,试图通过一节课、一个专门的德育活动,评价其对学生品德发展的效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它无视了道德发展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德育评价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它需要一个过程,是一种过程性评价。

4.德育的自主性和人文性

道德不同于法律,就在于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人的精神自律。一个有德性的人,是对良善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是因为某种外在约束被迫服从。被迫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德育必须是自主的。“学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主观能动性,教师不可能按照固定的工艺流程,用一个模子来铸造同一型号的产品。德育过程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教师教导下学生思想道德的自主建构的过程,是知情意行整体和谐发展的过程,是学生自我教育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10]。德育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伦理规范,学生作为德育的主体,不是被动接受伦理规范,而是自觉内化伦理规范。伦理规范不应该成为人的道德行为的约束,而应该为人的道德自由提供保障。真正的道德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具有自主性、自由性。德育从根本上说是主体建构的活动,任何外在的规范和影响,若不能转化为学生主体的需要,就不会真正地成为人的德性。道德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其伴随的理解、同情是道德生成的基础[11],因此德育是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活动。德育的自主性和人文性,关注人的内心世界,这就使德育的外在评价变得十分困难,不仅测不到内心情感,而且评价一旦具有某些外在的指标,不得不遵从这些指标时,德育成为一种输入与输出的制造活动,成为一种刺激—反应的控制,丧失了德育的主体性和人文性。

(二)德育测评的困境

1.德育测评到的东西未必是想要测评的东西

有学者指出,“在本体论意义上,人性因为内在性、超越性,任何测评无法测算人性,或者说以数据描述人存在的方式与形式是不可能的;在目的论意义上,人是最高目的,不应该被当作可估算、可估价的工具性物体。同时,人生命成长的奥秘无法用数据化的测评方式估算”[12]。这种认识完全否定了德育测评的可能性。但现实中,德育工作依然在测评。现实中德育测评关注的是德育工作和学生的外在表现,以具体的指标评价德育工作的有效性。问题是我们评价的德育工作是德育吗?何以证明这些德育工作提高了学生的道德品质?德育评价所追求的有效性,是对德育工作有效,还是对学生道德发展有效?比斯塔在《测量时代的好教育》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在测量我们真正重视的,还是仅仅在测量我们能轻易测量到并且最终能评估的东西?”[13]。在我看来,即便我们可以测评德育工作,未必都是德育;可以看到学生的外在行为表现,未必都是道德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所有的量化考核都是针对学生的具体行为的,它本性上只关注学生的行为而不关心学生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发展”[14]。德育评价本意是要测评学生的品德,但实际上测评到的东西是学生的外在行为,而不是品德本身。在中考、高考中,我们把德育课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品德的重要表现,分数充其量表示的只是学生的道德认知,不是学生的品德。德育课成绩好、分数高,并不代表品德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最终重视的是测量到的东西,而不是测量我们重视的”[15]。我们本要评价德育,而测评的结果不是德育。

2.德育评价成为一种控制模式,有违于德育规律和品德的发展

德育评价是对德育工作和结果进行价值评判,但价值评判需要一定的标准,尤其是为了评价的客观和公正,评价指标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评价作为指挥棒,德育工作就要以评价为标准。有的甚至为了获得“好成绩”,只根据评价指标开展工作,而不问其他。评价指标就成为一个指挥棒,指到哪里,做到哪里。依评价指标开展德育,德育就是一个输入与输出的过程,评价指标掌控德育,控制学生的发展,“教育测评或者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将成为教育工厂的操纵者。‘教育’将根据教育测评或质量监控的结果,按照素养体系和需求标准设计好的‘人才’图纸,生产一个个所谓的‘受过教育的人’”[16]。这种标准化的人才生产模式,塑造了标准化的产品,泯灭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失去了人的独特性。

德育测评在学生的品德发展中起着控制作用。现实中对学生的评价,多是量化的指标,甚至有的地方实行品德量化评价,对学生品德加减分,符合评价标准加分,不符合评价标准减分。评价作为一种手段,把德育当作管理,教师通过量化评价对学生的预期行为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式的管理,本身就是反道德的。从根本上说,道德是人的自主行為,道德教育应该是学生道德生活的自主建构。测评引发的道德控制,是以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道德教育,最终培养的不是道德主体,而是顺从的、缺少独立人格的人。道德控制无助于学生道德的成长。

3.德育评价的外在性和统一性,掩盖了德育的内在性和复杂性

德育测评指标强调可操作性,这些指标往往是外在的、可量化的。德育具有内隐性、长期性,简单地以德育的外在指标作为德育测评的依据,评价的只是德育工作。德育工作与德育不完全一致,一方面,德育工作是德育的手段,是德育外显的一部分,德育还有间接和隐藏的部分,而这部分没有测评,有的也无法测评。另一方面,测评到的都是外在的东西,重视测评结果很可能导致学校和学生按照外在指标要求开展德育,比如根据评价指标,做材料,应付评价。这些工作只是功利性评价的需要,非学校发展的需要。再比如,一些学校实行德育加减分的评价方式,这是基于行为主义一种外在刺激的条件反应,致使学生出现了“什么加分我就做什么”“你怎么评我怎么做”的“应试德育”。很多时候,德育评价与学校、学生的利益直接相联。一旦学校、学生为了某种利益而做有道德之事,道德就不再那么纯洁,就是一种受污染的道德,成为一种获利的资本。

德育测评不仅强调行为的可测性,而且强调结果的精确性。之所以强调结果的精确性,最直接的原因是要把这些结果作为判断学校德育工作、学生品德发展优劣的依据,甚至把结果与评优评先联系起来,这“不仅助长了教育评价中工具理性的泛滥,而且还引发了教师间、学科间、学校间、区域间的无序教育竞争,严重削弱了教育系统的内部团结和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公共性和伦理性”[17]。德育评价不是作为教育手段,而是作为管理手段,发挥着甄别、遴选的功能,这样的德育看似很重视,但重视的只是功利性的工具价值,而非促进学生发展的内在价值。

德育测评为了强调客观、公正,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不管学校、学生的基础如何,发展的要求如何。这种以同一的标准对待所有学校、所有的学生,看似为了公平,但所有学校的德育目标、内容、途径和方法要求完全一样,以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的学习、所有的学生,使他们成为千篇一律的一个模式。这种忽视了学校和学生差异的评价,实际上是最不公平的。适合的评价才是最好的评价,也是最公平的评价。同一标准的评价,是以同一性掩盖差异性,以固定性掩盖发展性,它不是把人当作独特的人看待,而是当作不变的物看待。

三、测量时代德育评价的可为与出路

德育可不可评?在我看来,德育、品德可以评,关键是以什么理念对待评价,以什么样方法开展评价?德育测评的上述问题就在于偏离了德育本身。因此,德育评价改革就是要回归德育本体,让评价真正发挥教育的功能。

(一)淡化德育评价的功利性和工具性,使评价回归德育本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特别强调,要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我认为,在当前功利性比较强的中国社会,要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首先要淡化评价的功利性,让评价在教育中“自然”发生。莫言在一次电视节目中谈到他获诺贝尔奖时说,作家要想写出好的作品,应该把文学奖忘掉。一个人作家为获奖而写作,出发点就弄错了。这个观点对开展评价很有启发。如果我们过分重视评价,无论指标怎么定,怎么评,在思想上都会强化评价的功利性。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评价的结果又直接关系到资源分配,所以,评价的功利性格外明显。无论怎么评,评价都会引导人们为评价而教、为评价而学,这种功利性的文化,短期内不会改变。社会重视评价结果,就会重视评价。即便是改进了评价指标,但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测评的,德育真正需要重视的东西,如情感、态度、价值观是测不出来的,那些无法评价的因素就会在教育教学中不受重视。评价只有测评到一部分,如果就此对学校和学生发展做出评判,就导致评价的狭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狭隘性是现有教育评价的最大的问题[18]。其实,即便评价是全面的,教育的方向也不应该基于评价结果,而“应该由我们称之的终极价值来决定”[19]。真正的教育不是以评价来引领,而是以终极的好教育来引领。“为评价而教、为评价而学”,就恰如文学为获奖而写作,出发点就错了。教育应该摒弃“为评价而教”的思路,淡化评价的工具价值,让德育评价回归德育本体,为德育改进服务。

淡化评价的功利性,就要重建评价的理念,从外在的评价转向内在的评价。外在评价是一种功利性评价,目的在于比较和鉴别评价的结果,用于某种外在的目的。这样的评价充满功利主义色彩,进而导致教育追随评价,甚至为了评价而进行虚假的教育。内在评价是指向学生发展的评价,它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管理手段,它“不是为了管理而评价,而是为了发展而评价;不是为了得出学生道德评价的总结性结论,而是着眼于学生道德发展的形成性建议,不仅要发挥评价的甄别、鉴定等工具功能,更要发挥评价的导向、诊断、激励等育人功能,从而使评价的结果能够彰显育德的目的”[20]。因此,德育评价应该淡化外在的工具价值,以教育的终极价值引领德育评价,回归德育的本体。

(二)把握德育评价底线,寻求评价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德育评价就是要对德育工作及其结果做出价值判断。所以,德育评价的内容包括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价两个方面”[21] 。德育表现在德育工作上,通过德育工作实现德育结果,即促进学生品德的发展。其实,德育工作未必正好实现其预期的结果。

德育有直接的、间接的和隐性的,德育评价所能够评价的德育工作是直接的,其次是间接德育,隐性的德育因其隐蔽而无法把握。这就使德育工作评价出现了一定的片面性,能够评的是学校按照预定的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德育活动,以及为组织活动必须具备的德育资源、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直接德育是德育工作的主體,但不是全部。德育工作未必完全能够转化为德育的结果,但应该成为影响德育结果的主要因素。就现实情况来看,评价不全面,只评价能够看到的内容、可以量化的指标,对于间接的、隐性的内容较少顾及。德育的广泛性和弥散性,无法评价所有的德育,但德育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德育基本指标要反映德育的基本内容,这是德育评价的底线要求,应该成为对所有学校的统一要求。统一评价要求是底线,缺少这一底线,德育就会出问题。除此之外,德育应该给每个学校自主的空间,提供多样化建设和发展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德育规定动作不走样,又避免单一化,使每个学校创造适合本校的德育,使德育一体化与特色化、多样化完美结合。

德育工作可以评价,德育结果即学生品德发展是否可以评价?存在着不同意见。我个人认为,品德评价具有复杂性,追求精确的量化评价,是有难度的。其实,对一个人的品德发展进行精确量化,没有可能,也没有意义,甚至会伤害学生自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特别指出:“教育不是制造失败者的,以分数贴标签的做法必须彻底改”[22]。学生品德的发展有没有标准,当然是有的,这个标准也是对学生道德底线的要求,是不可违背的标准。底线标准在于区分有无道德问题。在底线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的评价标准,无需要对不同个体进行比较,也不能对其进行比较。品德评价要从终结性转为发展性评价,以发展的阳光看待每个学生的成长与进步,把赋值性结果性评价转变为增值性的发展性评价。作为教育手段,评价要根据育人的道德终极价值,发现学生发展中的问题,及时引导他们改正问题。这是一种“为了德育的评价”,而非“为了评价的德育”[23]。不是以评价结果引导德育,而是以评价促进道德发展。人的道德发展应该有底线,底线是统一的,在底线的基础上,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发展。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即便是德性,也允许有差异。只要符合道德底线,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道德底线的基础上,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彰显价值多元,使每一个学生都能获得个性化的发展。

(三)把评价主动权还给师生,发挥师生在德育评价中的作用

谁来评价德育,谁有资格评价德育,这是德育评价主体的问题。依据德育评价主体来自于外还是来自于内,可以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外部评价是德育过程之外的人的评价,德育评价的主体不是德育过程的当事人,它把德育工作作为事实来评价,比如说政府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第三方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社区对学生发展的评价等。德育过程之外的人参与评价,能够保证德育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德育评价中备受推崇,有些地方甚至把德育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价。教育部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也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外部评价的主体是教育过程之外的人,他们虽然通过审查资料和调查访问,掌握了被评价对象的大量信息,但无论他们掌握的再多,也不会有教育过程当事人掌握的多。问题还不只是评价证据掌握信息的多少,关键是在于德育当事人把评价权利让给了外人,自己的命运被外人所掌控,这种情况可能适合于以比较鉴别为主的结果性评价,但不适合于以促进学校德育改进和学生道德发展的形成性评价。

德育评价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尤其是作为一种教育改进手段,必须有当事人的参与。如同教育行动研究一样,专业人员对教师行动的研究,无助于教师的教学改进。行动研究让教师自己参与研究,使其行动与研究结合起来,不仅自己熟悉研究对象,更重要的是研究结果直接作用于行动的改进。行动研究的方法给德育评价以启示,没有当事人参与的德育评价,无助于学校德育的改进和学生品德的发展,所以,必须把德育评价权还给师生。

对于学校德育来说,每个教师、每个学生都是德育当事人。德育对于每一个参与者来说,都具有生命的意义。德育是一种理解,只有参与德育活动的人,才真正能够理解德育的意义,发现德育中的问题。外人看到的只是德育事实,而不是德育的意义。学校德育做得怎么样、问题何在,教师和学生最有发言权。就本质而言,德育是一种自律机制,教师和学生是自我教育的主体,因此,把德育评价的主动权还给师生,增强德育的自我改进机制。

学校对学生的评价一直是教师(班主任)单方面完成的,这些评价将学生当作单纯的客体,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但人的发展的主动权在自身,别人无法代替完成。因此,德育评价也要把评价的主动权还给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强调学生的自我评价,不是否认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评价。教师和家长是学生接触最多的人,他们是学生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引导者,不仅了解学生的品德发展状况,而且负有引导学生发展的责任。因此,教师和家长同样是学生品德发展的评价主体。

(四)建立科学人文主义德育评价范式,以信息技术创新质性评价方法

传统的德育评价使用主观定性的方法,尤其表现为班主任对学生写评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班主任对学生比较了解,缺点是班主任的评语比较模式化,多是空洞的定性话语,而且只有在期末或者毕业时候才写,评价时间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学生品德的动态发展。近年来,班主任在学生个性化评语上有了很大改进,能够围绕着学生的特点对学生的发展做出较为准确的定位,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因为德育定性评价无法拿出来具体事实,更无法对其进行等级程度的比较,因此,无法用于为考核评比、选拔鉴定等方面。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开始出现了定量的科学评价,通过收集相关的德育外显指标、外显行为来说明德育的效果。如有学者提出把教师道德楷模和先进集体作为师德育人的指标,师德楷模包括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四有”好老师等五个观测点。先进集体指标包括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两个观测点。在课程育人维度上,包括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思政课程把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思政教育推进质量作为观测点,课程思政把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项目、课程思政推进质量作为观测点[24]。这些观测点很客观,数据也容易获得,但完全用师德楷模和先进集体的数量代替对教师师德的评价,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项目代替对课程育人的评价,难以令人信服。我们不否定德育工作可以量化,但需要全面的量化,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以几个项目代替课程思政,有失偏颇,也导致德育只追求可量化的、显性的东西,不重视德育的全面影响。

定性和定量对评价德育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纯粹的定性评价或定量评价不完全适合德育。德育和学生品德发展很难精确定量,但不排除一些外显指标作为关键事件和重要因素对德育的影响,我们评价学校德育和学生品德发展总要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这就是不排斥德育定量评价的原因。但总体上来说,德育的核心在于心灵,德育评价应该走科学人文主义评价的道路。科学人文主义,不同于纯粹的人文主义,它不否定科学,相反它以科学为基础,以价值为导向,追求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德育评价的科学人文主义,以人为目的,以育德为根本,主张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全面把握学生道德成长特点和需要,并在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间的互动、交流中实现意义建构[25]。科学人文主义德育评价主张使用质性评价方法[26]。质性的方法强调当事人的在场,当事人就是评价主体。对于德育评价来说,教师、家长、学生及其同伴都是德育过程的当事人,他们是德育评价的主体。质性评价不排斥科学主义的数据量化的方法,它通过观察和收集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通过对学生学习生活、道德养成过程的观察、记录、描述和分析,对学生某一阶段的道德发展做出评价。因为这个评价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在持续评价中能够看到学生的进步,反映学生的变化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质性评价使用较多的方法是档案袋评价,传统的档案袋评价,主要是纸和笔收集的学生的作品,作品数量少,更新慢,难以互动。新时代的档案袋评价运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发挥互联网存储量大、方便快捷、受众广泛、易于互动等特点,使档案袋评价不仅收集资料更全面、能够及时更新,而且能够多主体参与,对材料进行鉴别和评价。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就探索了“线上档案袋的评价”。据介绍,该校搭建了一個容纳全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共同使用的“线上档案袋”信息化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人均可以成为评价主体,实现了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教师可以将德育课程、德育活动的开展情况等过程性资料上传至平台,同时学生也可以上传自己的心得体会和优秀材料。学生、教师、家长、学校管理者都可以登录到平台,通过点赞、星级评价、文字评价和语音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多元点评。在“线上档案袋”平台上,学生可以随时上传自己的作品和心得,及时查看其他同学的内容。每个学生可以自主管理档案袋中的内容,教师和家长也可以随时随地查看学生的档案袋,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种种限制[27]。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开发的基于大数据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以学生行为为依据,关注学生成长的过程性与发展性,注重数据的动态量化和真实性,帮助学生真实地了解自我,明晰自身的优势特长和发展短板,为每一个学生寻找适合自身成长的方式[28]。这两个学校的实践案例,都很好地运用信息技术,创新评价方法,使人文评价增加科学性、客观性,真正实现德育评价科学性和人文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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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建军: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所长,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公民与道德教育。

Moral Education Evaluation in an Age of Measurement: Difficult and Capable

Feng Jianjun(Institute of moral educ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7, Jiangsu)

收稿日期:2021年11月8日

責任编辑:赵云建

作者:冯建军

第三篇:海外油气投资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与评价

Dec.2017Vol.33No.6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6.0002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推进,知识产权在石油企业的竞争和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就需要对该国立法、司法和执法有一定的了解,对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有一定的认识。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时,要分别从专利、商标、版权立法及知识产权执法环境出发,计算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版權保护强度,根据三者在知识产权分布中的权重,计算综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根据测量的结果,建议中国在海外进行油气投资时,在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要区别对待。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版权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石油工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一种推动石油企业发展、促进石油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经在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例如中国电建中标沙特油气项目、安东油服中标伊拉克项目、中海油中标印尼项目、CPECC中标俄罗斯天然气项目等,其技术作为一个指标在项目招标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自有知识产权能否在投资战略区依法受到保护、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已成为海外油气投资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了解投资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重要前提就是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行测定。所以说,测定油气投资战略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风险地图,可以为油气公司海外业务知识产权发展提出建议,有助于油气公司的海外发展。

中国企业在海外油气投资区域广泛,在各大洲均有涉及,依据2017年《BP世界统计年鉴》,经过对中国油气主要贸易国的对比与筛选,本文选取了29个中国主要的油气投资国家,具体包括中亚4国(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非洲4国(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苏丹、埃及),美洲4国(巴西、加拿大、厄瓜多尔、委内瑞拉),中东10国(伊朗、伊拉克、阿曼、利比亚、卡塔尔、也门、叙利亚、阿联酋、沙特、科威特),亚太6国(越南、阿富汗、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蒙古、缅甸),独联体1国(俄罗斯),再加上中国,总计30个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比。

二、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方法及缺陷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与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等方面相关的复杂问题,因此对知识产权强度进行测量是较为困难的。[1]根据文献调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主要分为调查法、立法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三种。调查法是以专业从业人员(如律师和经理)的调查意见为基础进行评分,国外的研究者如Mansfield等[23],国内的研究者如杨为国、洪勇等[45]。立法评分法是以一个国家颁布的知识产权立法文本为基础进行评分。国外的研究者如Ginarte等[67],国内的研究者如韩玉雄、钟佳桂等[89]。综合评分法是将调查法和立法评分法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方法。国外的研究者如Kondo、Lesser等[1011],国内的研究者如韩玉雄、许春明等[8,12]。

调查法侧重于执行效果,能够将各个方面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评价体系中去,但指标的选取具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因调查法采用访谈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其结果受研究主题的主观影响较大,且结果也会随着时间推移发生较大变动。[13]

立法评分法基于法律法规进行评价,有效地克服了调查法的主观任意性,尤其是GinartePark法已被大量的研究所采用[1418]。但立法评分法只考虑了法律文本,没有考虑实际的法律执行效果。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2月

第33卷第6期胡紫阳,等:海外油气投资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与评价

综合评分法既考虑了法律文本内容,也考虑了执法环境,是目前最主流的方法。但目前研究者都是以专利保护强度来代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而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专利,还包括商标、版权。从工业产权的角度来说,专利最具有代表性,但在许多国家,像商标、工程设计、软件、电路设计等工业产权并未纳入专利的范畴,因此只用专利来代表知识产权局限性很大。

由于专利、商标、版权在一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对在海外油气投资战略区进行投资的石油公司来说侧重点也不一样,所以有必要对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版权保护强度分别进行测算。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分别以专利、商标和版权构建知识产权立法强度,并结合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构建综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体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知识产权立法强度和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综合体现,知识产权立法强度主要包括专利立法强度、商标立法强度、版权立法强度。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如图1所示。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该国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的乘积,可以表示为:

P(t)=[W1×L1(t)+W2×L2(t)+W3×L3(t)]×E(t)

(1)

式中,P(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L1(t)表示该国家在t时刻专利立法强度;L2(t)表示该国在t时刻商标立法强度;L3(t)表示该国在t时刻版权立法强度;E(t)表示该国在t时刻的执法强度;W1、W2、W3分别表示专利、商标、版权在整个知识产权结构中所占的权重,且W1+W2+W3=1。L1(t)、L2(t)、L3(t)、E(t)的值均介于0~1之间。

依据式(1)可分别测算出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版权保护强度,计算公式为:

P1(t)=L1(t)×E(t)(2)

P2(t)=L2(t)×E(t)(3)

P3(t)=L3(t)×E(t)(4)

式中,P1(t)、P2(t)、P3(t)分别表示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和版权保护强度。当W1=1时,即P(t)=P1(t),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等于GinartePark指数与执法强度的乘积。

(一)专利立法强度指标

在专利立法指标体系上本文主要沿袭GinartePark的测定方法[6],选择覆盖范围、保护机制、失去保护规定、国际法参与、保护期限5个指标,该指标体系建立于1997年,更新于2008年[19]。近年来专利在立法方面发展迅速,因此在指标选择上也应该有相应的更新,比如说《专利法条约》在国际专利申请和保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把《专利法条约》纳入指标体系之中。在考虑每个指标的赋权时,每个指标的权重均为02,取值范围为0~1,因此专利立法强度指标取值范围也为0~1。

(二)商标立法强度指标

在商标立法强度的指标选取中主要采用文献调研法,通过大量的文献调研选取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保护、明确的地理标志与商标、国际法参与、保护期限5个最能影响商标立法强度的指标,每个指标权重均为02,取值范围为0~1,因此商标立法强度指标取值范围为0~1。

保护范围:商标保护的作用在于让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保护范围的指标设定上有可视性和可听性两个指标。[20]可视性是指对一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特征予以保护。可听性是指不仅在外观上予以保护,在商标发音的相似性上也予以保护。在分值的设定上每符合一项占1/2分。

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一国或者一个地区内受到广泛的认可,驰名商标本身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因此应有相应的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2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反映一国对商标的重视程度,因此把驰名商标保护纳入指标体系中。在分值的设置上,有此项规定为1分,没有为0分。

明确的地理标志与商标: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22]商标与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观念问题,因此把该指标纳入商标立法强度指标体系中。在分值的设置上,有此项规定为1分,没有为0分。

国际法参与:一国的商标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本国的商标立法上,也反映在国际法的参与上。目前涉及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商标国际注冊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6项国际法,在分值的设置上一国参与一项得1/6分。

保护期限:每个国家的商标保护都有一个期限。在保护期限内商标持有者对商标享有独占的权利,商标保护期越长保护强度越强,但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商标到期后可以续期。在分值的设置上保护期大于等于10年的为1分,小于10年的分值为保护年限/10。

(三)版权立法强度指标

在对版权立法强度的指标选取中,依然采取文献调研法,通过调研选取覆盖范围、保护机制、国际法参与和保护期限4个最能反映版权保护的指标,每个指标的权重均为025,取值范围为0~1,因此版权立法强度指标取值范围为0~1。

覆盖范围:版权不仅仅包括著作权,也包括工业版权。在该指标的设定中为了尽量覆盖版权范围[23],本文选择文字作品、录音作品、艺术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库7个指标,每符合一个指标得1/7分。

保护机制:版权所有者应依法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在版权保护机制的设定中为了反映这一特点,同时又能撇开所有版权法都有的共性,该指标选择受法律保护和对盲从模仿处罚两项指标,即只要是创新成果进行商业利用就能在一定时间内受法律保护,同时对盲从模仿行为进行处罚。[23]每符合一项得1/2分。

国际法参与:版权保护同专利和商标保护一样也涉及许多国际法。目前反映版权保护的国际法主要有《伯尔尼条约》《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海牙协定》《WIPO版权条约》《华盛顿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7项国际条约,每参加一项得1/7分。

保护期限:版权也有一个保护期限,但与商标保护期不同的是不同的版权具有不同的保护期,一般著作权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版权保护期较短。由于著作权在整个版权结构中占比较大,为了在指标上统一,该指标选择著作权版权保护年限,保护年限大于等于50年为1分,小于50年的为保护年限/50分。

(四)执法强度指标

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指标主要是由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内部环境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保护意识、政府执行效率及行政保护水平,外部环境主要受国际监督的制约。执法强度影响的是知识产权立法整体的执行效果,是知识产权立法被执行的一种比例。执法强度每个指标的权重均为02,取值范围为0~1分,因此执法强度指标取值范围为0~1。

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只有在满足自身温饱的情况下,才会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一般来讲,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水平是相适应的,因此本文把经济发展水平纳入执法强度指标体系中;人均GDP是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用人均GDP来表示经济发展水平[1]。在分值计算上,各国每年的人均GDP大于等于对应年份全球人均GDP的得1分,小于全球人均GDP的得分为该国人均GDP/全球人均GDP。

社会公众保护意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受文化程度制约,社会平均文化程度越高,保护意识越强,本文用“15岁以上成人识字率”表示该指标。当一国的15岁以上成人识字率大于等于95%时为1分,小于95%时得分为该国的15岁以上成人识字率/95%。[1]

政府执行效率:政府执行效率的高低是保证知识产权法得以实施的关键。政府执行效率越高,维权的成本相对越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会越强。反之,如果政府执行效率较低的话,案件处理的时间就会加长,执行成本加大,就会影响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24]本文选用的政府执行效率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行政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是知识产权得以实施的关键,而腐败是影响行政水平的重要因素。行政保护水平越高,腐败也就越少,知识产权保护也就越强,因此该指标用政府治理腐败指数来代表行政保护水平[11],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国际监督: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国际监督的制约同样是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25]WTO是国际上国家参与最广泛的一个组织,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其框架下详细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三大支柱,因此用是否加入WTO来衡量国际监督指标,如果加入得1分,否则为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

(一)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强度的测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中,专利立法强度、商标立法强度和版权立法强度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体系测算方法,依据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调研的结果综合得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油气投资战略区30个国家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等。执法强度中人均GDP、政府执行效率、治理腐败指数的指标数据来源于历年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成人识字率数据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公布的历年数据,是否加入WTO依据的是WIPO发布的数据。

根据构建的指标体系,本文计算了1995、2000、2005、2010、2015年海外油气投资区的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版权保护强度,见表1。

由表1可知,不同的国家因发展水平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在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上存在很大差异。从时间序列来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直都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仍在持续增强。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卡塔尔、蒙古等后发展国家,在专利保护强度、商标保护强度和版权保护强度方面逐年提高,目前正在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中亚和非洲地区的大多数国家在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保护相对较弱,且近年来提高程度不大。

为了更加直观地观测目前油气投资战略区各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强度,以2015年为时间节点,做出柱状图,见图2。

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强度均在06以上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加拿大、阿曼、卡塔尔和澳大利亚6国,在这些国家不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均能受到很好的保护。乌兹别克斯坦、苏丹、伊拉克、利比亞、叙利亚、阿富汗6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强度值均在03以下,说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弱。其中叙利亚和缅甸缺少相关的专利立法,阿富汗虽有相关的专利立法,但从未实施过,在叙利亚和阿富汗申请专利维权时只能通过巴黎公约,而在缅甸则没有任何法律文本可以遵循。

图2 2015年油气投资战略区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强度比较

(二)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强度的验证

为了验证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强度指标是否能够作为衡量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强度的一个标准,本文选取了油气投资区各国分别在2005、2010、2015年的人均专利申请量、人均商标申请量、人均工业版权申请量(见表2),以及人均申请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保护强度作为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利用Eviews软件逐年对各国的数据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各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其人均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人均申请量都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经计算,所有回归结果的R2介于029~048之间,其值不高的原因在于,回归模型较为简单,只考虑一个解释变量,即保护强度与人均申请量之间的关系。很明显,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是否有价值。回归结果显示指标与各国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各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申请量就越多。也就是说,本文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是有实际意义的,可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一个衡量标准。

(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

由图2可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强度差别不大,为了表示综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本文在假设W1=W2=W3的情况下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计算结果表明,在油气投资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除利比亚、叙利亚和苏丹外,其他国家在2015年的知识产权强度均大于该国的历史平均强度。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动符合其社会发展的趋势。依据2015年的数据,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数值,把投资区30个国家分为5个等级,详见表5。

依据对各国发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国际法参与以及执行强度指标的计算结果得出以下结论:知识产权强度处于第一等级的国家,其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水平,知识产权得到很强的保护。知识产权强度处于第二等级的国家,虽然在本国立法和国际法签订上都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由于执行效率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打了一定的折扣。知识产权处于第三等级的国家,虽然本国有相对完善的立法,但在国际法签订和执法强度方面相对较弱。第四等级的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虽较久但没有更新,国际法签订较少,执行效果较差,其知识产权很难得到保护。在第五等级的国家都相对比较贫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强,缺少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本,也缺少国际法的监督,在这些国家知识产权很难得到保护。

在W1=W2=W3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风险分布如图3所示,气泡越大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强,侵权风险大,维权成本小;气泡越小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弱,侵权风险小,维权成本大。

五、结论和建议

基于以上对油气投资区30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与评价,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民收入和文化水平较高,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保护意识较强,司法机制和知识产权立法完善,并积极参与、执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国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相比,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处于优势,但在知识产权执法强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的集团公司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开展业务时,主要的风险是技术竞争性强,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大,因此在这三国应积极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以争取在该领域占领技术高点。同时,在生产经营中对技术的选择要谨慎,以免造成侵权,给公司带来损失。

(2)阿曼、俄罗斯、卡塔尔、哈萨克斯坦、阿联酋和巴西6国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差别不大,但各自的结构存在很大不同。阿曼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上保护强度都很高,但国家过小,对知识产权的总体需求较低;俄罗斯总体情况与中国类似,和发达国家相比在执法强度上还有待提升;卡塔尔和阿联酋在执法强度上相对较高,但在专利和商标的立法上存在不足;巴西在执法水平上偏弱;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执法中都存在略微的不足。企业在俄罗斯投资时,由于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结构类似,可参考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布局,在卡塔尔和阿联酋进行投资时需要关注立法风险,在哈萨克斯坦和巴西要关注执法风险。

(3)企业在蒙古、沙特、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科威特、越南、委内瑞拉、塔吉克斯坦和埃及等国进行投资时,由于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执法上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上,尤其是关键技术的申请上应持谨慎的态度。

(4)由于尼日利亚、土库曼斯坦、伊朗、也门、阿尔及利亚、乌兹别克斯坦、伊拉克、阿富汗、苏丹、利比亚、缅甸、叙利亚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强,但在商标和版权上还有一定的保护,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时应在商标和版权上进行适当的申请,合理布局,而在专利技术方面应尽量保护技术秘密,以免技术泄漏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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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岩林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nsity

in Overseas Oil and Gas Investment

HU Ziyang, FENG Lianyong, SUN Zhu, LI Xinchun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Beijing 102249, China)

property protection in overseas oil and gas investment zone.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atent;trademark; copyright

作者:胡紫阳 冯连勇 孙竹 李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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