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2024-05-15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精选11篇)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第1篇

合同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条例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些年来, 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维护个体利益, 并规范各单位的行为。但是就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来说, 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 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有效避免合同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2 当前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2.1 只注重静态管理

合同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是通过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行为体现的, 对方当事人以往履行合同的能力均只能反馈出过去的信用情况, 当事人过去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强并不代表在签订合同时履约资信以及能力高, 所以, 在签约过程中, 需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调查, 尤其是资信调查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查。但是很多电力企业会忽略对签约、交货、验收等环节的管控工作, 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有序进行, 也不能发挥其对于企业权益的保护作用。电力企业签订合同的主要对象是合作企业以及用电用户, 这就表明其签订合同的数量较大, 其管理难度高, 在签订合同时, 也不能对每一个用户的合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并进行动态管理。因此, 电力企业只注重静态管理而忽略动态管理的问题就更加严重。

2.2 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所谓合同履行就是指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义务。履行监控工作的进行是为了保证合同内容正当履行而建立的与合同内容相匹配的调整以及管控机制。为了保证合同内容能够深入落实, 并且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很多企业均建立了法务部门或者是专门的合同的管理部门, 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在实际生产中, 电力企业建立的法律顾问制度因为企业内部多种因素使得合同内容不能落实, 并且合同不能得到管理。例如, 电力企业法律部门在前期合同管理中的参与度不高, 只注重对合同的流程管理, 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内容不规范之处也没有立即进行监督修改, 事前的参与度不高。作为企业的管理层, 虽然其认识到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开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但是只注重建设却不注重日常的落实管理使得制度成为了空架子。对于电力企业来说, 其用户群庞大, 只有将制度深度落实, 才能保证管理的全面, 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合同管理能够逐渐实现规范化建设, 企业的签约行为等能够更加规范, 弥补当前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另外, 因为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不能对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使得不能提前发现违约行为, 引发了诸多纠纷, 造成了电力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1 做好合同签订管理工作

在电力企业管理中, 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处理争端、履行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合同签订环节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 因此为切实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应从签订合同这一环节就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这就需要电力企业依据各种供用电合同的特点与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通常情况下, 规范的供用电合同的表述格式应明朗、清晰, 条款内容应具体详细、内容前后一致、无冲突之处。假如合同的措辞言语不准确、不严格的话, 极易出现歧义, 这往往会引发合同纠纷, 严重的话还会给电力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电力企业在签署各种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具有谨慎、严肃的态度, 切勿因粗心大意而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尽可能提高合同内容的精准性、全面性、科学性及合法性。电力企业应组建专门的合同审查部门对各种合同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的内容涵盖签订合同的程序科学与否、合同内容完善与否、合同中相关定义精确与否、合同相关标准合法与否, 从而尽可能做到防微杜渐、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对此,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签订完成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最高准则, 在合同签订和实践时, 口头语言以及保证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因此合同内容尽量详尽, 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结果、决定、对方的承诺等内容均需要纳入合同中; (2) 合作方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 或者是合作方的经办人需要提供并且加盖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对方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完善保存, 可将其作为处理纠纷的参考依据, 若对方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员等签章, 必须具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合同倒签时, 若发生分歧, 就会成为合同管理的阻碍, 对此, 需要通过制度的约束防止补签合同的问题发生。

这里就企业电费回收风险的规避为例, 与大宗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 需严格审查用户主体资格, 明确其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供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 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并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出具信用评价报告。搜集用电企业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信息、不动产信息、动产信息、员工信息、经营状况信息、行业信息、发展前景信息、财务信息、涉诉信息等信息, 并结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用电企业的评价, 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以便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履约能力、信誉, 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从而有针对性的修改供电合同格式问题, 决定是否需要增加担保措施, 是否采取先付费的制度。

3.2 合同履行管理

当发现问题出现纠纷时, 双方应该进行交涉, 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 从而弱化合同风险, 实现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为。若纠纷是供电方责任, 那么供电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内容立即进行补救, 并给予经济补偿等, 其必须担任违约责任, 并且有效履行合同内容。若客户方违约, 那么必须进行沟通, 并且对客户方进行监管, 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当协商无效时, 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补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 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需要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之后需要注意其具体的变更形式, 并预测变更不明确所引发的后果。对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供电企业在履行内容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相关信息, 并且对现存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存, 尽量保证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另外, 供电企业还需要注重合同履行期间的权益保护, 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的中的条款, 若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并且约定内容不明确时, 就需要立即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是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例如, 就电费回收风险来说, 可通过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进行规避。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约能力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供电企业有证据证明用电企业有68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时, 可按以下程序行使不安抗辩权: (1) 及时通知用电企业, 告知其屡次欠费的行为或经营状况恶化的状况已符合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其务必于某期限内结清陈欠电费、预缴电费、提供担保 (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适用) , 否则将按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乃至解除供电合同。 (2) 履行了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后, 供电企业有权中止履行供电合同, 暂停供电。 (3) 若用电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 结清陈欠电费并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后, 供电企业应当恢复履行供电合同;若用电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电费, 恢复履约能力, 亦未提供担保, 供电企业则有权单方解除供电合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 企业管理均需要按照此重点进行。对于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来说, 要想有效防止法律风险, 需要从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合同违约的补救措施等多个经济活动入手, 建立健全的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体系, 并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使得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 对合同管理工作以及法律事务处理程序更加细化, 从而弱化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钟梦华.火力发电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 (5) :137~138.

[2]唐瑜.浅谈工程合同管理---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科技信息, 2012 (3) :573~574.

[3]宋常青.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3 (8) :208~209.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第2篇

第三方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诸如工程建设、打桩、钻探、开挖等各类作业时由于各种原因损坏电缆或其他电力设施从而导致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供电中断,此种情形下,供电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如何确定和划分?供电企业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以一个相关案例为引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引子:重庆市某区A医院诉重庆市某区B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简介

2005年7月15日,重庆黔江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建筑公司)在承包某河堤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了重庆市某区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的10千伏电力电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重庆市某区A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停电26小时。事故发生后,B建筑公司支付供电公司材料款10000元用于恢复线路,供电公司则于次日中午12时许恢复对A医院的供电。A医院随后以此次停电严重影响了其经营、给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建筑公司和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注意义务不够而损坏电力设施,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并影响了A医院的正常运行而造成可得收入减少,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在供电设施遭受损坏后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每日的经济收入有不确定性,酌情考虑原告应获得的损失额为25000元,由B建筑公司赔偿。B建筑公司不服判决,进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与A医院之间存有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没有对涉案电缆线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与B建筑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A医院基于侵权之诉向供电公司请求赔偿不当,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对A医院负赔偿责任。A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系纯粹经济上损失。对《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适用,应当基于适当限制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政策考量,对“损害” 作限缩解释为因“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本案A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性质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属人身或所有权遭受损坏,故不予赔偿。二审法院据此撤消一审判决,驳回A医院的诉讼请求。

A医院不服,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时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医院因电力中断而减少的经济收入应否给予赔偿。从原告A医院提供的会计记账凭证来看,该院在事发前后的日均收入均在5万元以上,而电力中断之日的收入只有1万余元,足以说明该院因电力中断而遭受的损失属实。导致电力中断的原因系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输电线路挖断所致,其行为与A医院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9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B建筑公司赔偿A医院经济损失2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3690元由B建筑公司负担。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本案中,无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供电公司均无须对A医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供电企业在此类事件中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从本案的判决结果中看到供电公司无须对A医院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本案中的两个极其重要的细节:第一,A医院是基于侵权损害而一并起诉B建筑公司与供电公司,即本案是一个侵权之诉,法院是将其作为一个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第二,法院认为A医院电力中断纯粹是由于B建筑公司挖断电缆所致,并非供电公司与B建筑公司共同行为导致,而且供电公司在停电事由发生后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所以供电企业在A医院的整个停电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行为。

据此,我们难免产生两个疑问:一是A医院是否可以基于其他理由而起诉供电公司进而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二是供电公司在这类停电事件中是否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正常情形下,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显然是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的。在双方存在供用电合同的情形下,供电公司须按照《电力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双方供用电合同有关约定对电力用户承担连续供电的法定和合同义务。或者说,除依法停电、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公司应连续向用户供电;供电公司即使依法停电或限电,也应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户。这就是说,供电公司由于供用电合同约定之外的情形而导致其未能连续对用户供电的,则构成对法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连续供电义务的违反。

本案所涉情形,即B建筑公司挖断电缆导致供电公司中断对A医院的电力供应即属于供用电合同约定之外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供电公司显然构成对供用电合同有关约定的违反。供电企业这种违约行为的成立并不能因为电缆纯粹系由B建筑公司挖断而阻却,也不能由于供电企业事后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保证了及时供电而阻却。一言以蔽之,A医院完全可以仅仅因为供电企业未能连续供电而向供电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由于国家对第三方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实施许可制度,第三方必须于施工前将有关资质、施工方案等材料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尤其是,第三方在申请施工许可之前还须将施工方案、保护措施等材料提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往往即是供电企业),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因而,如果第三方 制定的施工方案、保护措施存在不当尤其是明显不当,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公司,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及时发现的话,则第三方如实按照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以致发生事故、导致电力中断从而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就难以认为供电企业对这种损害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第三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供电企业有义务派员监督。如果供电企业在第三方施工的过程中不派员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则因此发生事故、导致电力中断从而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同样可能因监督过失而牵涉其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第三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打桩、钻探、开挖等各种施工时由于各种原因损坏电缆从而导致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供电中断案件中,供电企业不但可能仅仅因为未能连续向用户供电而存在违约风险,也可能因其在对第三方施工方案等材料审查过程中或对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而存在侵权风险,更可能因为上述种种行为的同时存在而产生违约和侵权双重风险。

本文之所以对供电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并分类,乃是由于不同的行为往往引致不同的法律风险或责任,在本文中即具体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管辖、诉讼时间、第三方责任、举证责任、责任方式等等方面的重大不同决定了必须进行区别对待。

三、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下面我们从侵权风险与违约风险两个方面分别展开。

(一)侵权风险防范与利益维护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供电企业在此类案件中可能基于两种情形而构成侵权:一是第三方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将施工方案等材料提审供电企业审查过时,供电企业存在审查过错或过失行为;二是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未履行监督义务或监督不到位的监督过失行为。

因此,供电企业须从这两个角度考虑如何防范侵权风险及维护自身利益。

一是严格审查第三方提供的施工方案等材料,对施工方案中存在可能损坏或破坏电力设施的施工,或者施工方案中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安排存在较大损坏或破坏电力设施风险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明确提出,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给第三方,要求第三方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在审查第三方提供的施工方案等材料环节与该第三方订立合理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协议,明确约定第三方损坏或破坏电缆等电力设施、尤其是导致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断供电时第三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减轻供电企业在此类事件中的经济损失。

三是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施工方案等材料的初审、审核、审批责任制,加强供电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由于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而让存在较大瑕疵或漏洞的施工方案得以审查通过。

四是建立健全第三方施工现场的供电企业监督人员责任制,杜绝 现场监督人员擅离职守、无故退出施工现场。

(二)违约风险防范与利益维护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电力用户完全可以仅仅因为供电企业未能连续供电(与前面一致的是,依法停电、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而主张供电公司构成违约,且供电企业这种违约行为的成立并不能因为电力中断纯粹系由第三方行为造成而阻却,也不能因为供电企业事后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保证了及时供电而阻却。由于第三方行为处于供电企业无法控制的范围,因此,供电企业不可能完全杜绝此类违约行为的产生。因而,合理的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及减轻供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做法大致有两种途径:

一是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将纯粹由第三方行为导致的电力中断情形列入供电企业的违约行为范围之外;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2] 杜春晖.电力施工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4篇

关键词: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行, 使得企业内部法律问题逐渐突出, 这些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力企业的科学发展, 对其生产经营和电力运输环节都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 基层电力企业应该坚持依法治企的政治原则来进行管理, 加强工作中法律规章制度的调研, 实现基层电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能够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只有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培养责任感与使命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基层电力企业生产中的潜在风险。

一、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电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与此同时电力企业劳动者的思想理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而那些传统的生产管理方法、传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内容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因此, 电力企业要不断完善法律风险意识, 革新检验方法, 加强企业生产中的自身检验, 以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和谐有效的生产配送环境。在企业生产中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生产管理的必备模式之一, 它是电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最关键内容和首要前提, 而其最主要的对象范围就是企业工作人员, 只有不断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组织教育和思想教育才能使其有效展开各项防范工作。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背景影响下, 企业逐渐走向全球化发展模式, 其生产配送环境也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 企业面临着国际化大规模生产的竞争压力, 电力企业只有不断增加自身的创新理念, 树立科学发展观,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 完善人才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 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减少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完善产品生产结构, 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基层电力企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指的是在特定的生产时期内, 基层电力企业由于自身法律防范意识较差等因素而造成的诸多损害、经济损失以及不确定性后果, 这种法律风险存在于基层电力企业的风险防范领域和法律事务领域里, 具有商业风险的性质, 能够对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基层电力企业内部管理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多电力单位在制定电力生产规范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时, 存在较大的变动性和随意性, 甚至有些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存在着明显的出入, 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着, 从而致使一些规章制度不能产生有效作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 出现的财务违纪违法现象对基层电力企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电力公司实行违法投标, 对企业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基层电力企业没有对重要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严格保管, 从而导致企业的重要档案资料和机密文件丢失,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基层电力企业电网的建设与再改造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且每一项电网建设审批程序都较为复杂, 因而很多基层电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就私自改动建设工期, 造成了大量的电磁污染;基层电力企业电网的建设和运行需要使用较大面积的土地, 而有些企业为了将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程序变得简单化, 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工期法律文件来执行, 对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缺乏正确的解读, 从而对企业预算支出成本造成了重大损失;基层电力企业在进行电网配送和搭建的过程中, 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违章建筑, 尤其是杆线同在的现象对村民房屋造成了诸多威胁, 存在着严重的危险因素。 (3) .对外经济活动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基层基层电力企业需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防止出现因相关负责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权益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要注意基层电力企业运行中的法律合同问题, 部分企业在法律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存在着诸多风险, 其中的项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4) .触电损害事故导致的法律风险。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基层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麻烦, 究其原因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电力生产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预防危险性安全意识较差所造成的, 电力设施产权人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产权规定进行操作, 影响了基层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 (5) .劳动用工管理法律的风险。很多基层电力企业在劳动用工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没有严格按照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来执行, 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缺乏有效的缴纳保险机制和合理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不能对生产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合理处置, 尤其是临时工的使用更加加剧了管理上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方法的主要措施

1.树立依法办事理念

电力企业要加大力度开展各种类型的普法活动, 并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知识宣传计划, 健全电力配送生产中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以此来提高电力企业管理人员的执法力度和管理能力, 在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强化权责关系, 此外, 还可以通过制定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来强化电力规范生产模式, 提高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和职工的守法意识。

2.加强电力企业法治管理

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维护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潜在法律风险, 因此, 要做好各种风险预防准备工作, 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主的模式来进行电力输送。此外, 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 避免进行人为性和随意性较强的改动, 要使规章制度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结合, 并且还要强化规章制度的各个审核流程, 由专门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布, 尽量使立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要注重加强相关合同制度及内容的管理, 对其进行分类式、科学式的管理, 严格按照签订、依法执行和依法维权来进行操作, 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讼诉以及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时, 要严格按照电力企业的法律事务特点来进行, 对相关案件进行正确分析, 使法律机构报告制度更加公开化, 以有效维护企业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电力企业还要完善各种法律事务建设工作, 对执法机构和相关流程进行有效管理, 强化各种合同案件的审核、诉讼和仲裁程序, 提高事务人员的执法、维法能力。

3.有效预防电力生产触电事故的发生

基层电力企业应该在生产中不断加强触电人身伤亡的防范工作, 完善各种法律规定措施, 加强对电力架空线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减少线路安全隐患发生的次数;要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加强电力场合的管理, 对人口密集地区的基础设施及时更换与维护, 对漏电保护装置要加强管理, 以保证其安装率和正确运转效率;对触电事故要加强分析和管理, 积极配合公安管理部门进行有效处理。

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用工问题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基层电力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因而企业要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制度, 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范围和绩效考核方式进行明确化规定;对于那些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要按照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并做好各项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特殊用工管理工作, 对退休返聘人员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退养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生产操作。

参考文献

[1]甘霖, 贺金生.防范电网建设及运行法律风险[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 (25)

[2]宋绍如.建立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国家电网.2009 (07)

[3]袁帅.电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11 (15)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第5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策略

电力企业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的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就需要有经验作为参考,在财务管理方面,尤其需要注意风险研究,针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案,避免企业陷入陷入危机,给国家带来损失,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在预算过程中,也要有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电力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为电力企业的良性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概念

电力企业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样一个重要的部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新的改革契机的出现。在电力企业逐渐开放,积极的融入市场的过程中,难免会对市场有不可控性,自身的管理一旦没有及时跟上,就会产生很大漏洞,出现很多问题。电力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基础性产业,其中资金的比例较高,在拥有高额资金的同时,就会出现很多风险性的存在。面对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电力企业加强自身对财务风险的预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力企业同时也拥有一套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就是在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信息网中,信息处理的及时程度也说明了问题的处理能力,在监测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的过程中,就要加强信息的处理能力,及时上传需要的数据,对公司的策略研究提供必要的依据。目前,在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方面,大多数企业有着有效的管理系统,但是在管控系统发展的过程中,电力企业仍然使用僵硬的管理方法,就显得墨守陈规了。在新态势下,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就显出很多不足之处,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迎合新形势下的新思维,分析出现对的问题,做好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

(一)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体系建设不足

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的管控方面一直都是有着重要的方法,在对企业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也充分的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积极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在对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有着比较成功的经验,经过探究,这种新的资金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好的基础。在当今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体系建设一定要结合本公司的基本资金、人力等条件,对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这样的一个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体系建设就是对企业经营的考验,是对企业内部财务的自我管控,由于太多的不足,造成了财务管理的风险也在逐步加深。没有一个好的、标准化的、全方位的工作效率,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使得企业管理出现了分工不明确,在造成问题的时候互相推卸责任,这样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就是一直处在垄断市场的地位,在企业的管理上,有着足够的资金和制度支持,这样子就使得企业在生产、管理、购置设备的过程中,出现漏洞。由于电力企业的独特性,在管理意识上,更多偏向于企业的安全和资金安全,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表了企业的声誉。但是,在企业财务管理上,企业领导对其内控意识存在着不足,在管理上只是注意到了平时的基本问题,在更多的决策、采购等环节没有做到足够的管理到位,由于控制力的不够,企业财务管理很容易出现财务亏空等问题,比如,在购置设备的时候,由于没有足够的预算到位和处理事情的能力,导致企业出现了许多不善的问题,这就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同时作用于企业的管理机制。内部原因是,企业员工对企业财务管理没有很强的自控意识,一些缺乏经验的企业员工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存在着不同的方法,但是,对于处理问题的方式究竟对于问题的方式是不是真的有效,就得需要时间和企业的检验,这样子就在公司的管理层面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外部原因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因素,企业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如果一旦没有好的价格标准,那么在对资金的掌控上就会失去其需要的功能。

(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处理程度不高

由于电子计算机在各个地方的应用,使得企业办公越来越需要这方面的人才,对他们的培养也是要有足够的投入。信息化的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在很多时候,各地的分公司在汇报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时间约束,在企业需要提交数据的时候,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能真正传达到公司的管理者那里。从发电、输电到配电和供电都需要高度的协调,所以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为保证,对于公司信息化处理的方式,公司也要有投入,使得其在信息化传播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传达。在重要的业务上进行管理上的合作,将企业的信息及时通过一定的渠道有计划的进行公布,让管理者和公司员工能够真正的感受到企业发展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处理方式的重要性。

三、提升电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建设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建设关系好公司正常运行的关键,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好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该从长远来看,制定多种措施应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财务管理体系的是一项长期的,根植于企业内部的一个体制建设,为了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和对资本的有效规避,企业管理者和气企业员工就应全力以赴,对体制内的内容要有所服从,在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上要注意合理有度的进行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韩豪公司内部的控制制度,更好的发挥电力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优势,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财务管理是企业的重要的管理方式,在企业财务进行整合分配的过程中,有着决定作用,所以提高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就是有效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方法,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增强意识,在工作上不能有丝毫马虎,企业可以举办培训,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指导,对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做到有效处理,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挽回损失。企业管理者也要加强对员工的观念引导,在重大的事情上对员工进行合理的指导,避免出现财务危机。

(三)积极全面进行财务监督,促进电力企业发展

在以往的企业管理中,由于管理者没有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会出现很多问题,造成了财务风险的加大,这样的问题就是企业对于财务管理方面没有很好的监督体制,所以,在如今的企业财务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员工的意识提高意外,另一方面,还要有良好的监督体系建立,对财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有效遏制财务出现的漏洞。电力企业虽然有着本行业的竞争手段,但是在对财务的使用过程中还要进行有效的规避风险,对财务的管理一定要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不能按部就班,在有效的管理层面上,进行积极的创新。

四、总结

浅析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6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得以不断发展, 这不仅推动了我国电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而且也使得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致使过去那些传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内容与生产管理方法, 明显已经无法与新时期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所以, 电力企业应该不断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发展检验措施, 不断增强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从而创造出一个和谐有效、安全可靠的生产配送环境。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 不断增强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已经变成电力企业现代化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模式, 其是基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关键内容, 而电力企业劳动人员就是其最重要的对象, 因此唯有不断增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者的思想教育与组织教育, 才可以使得各项防范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特别是在现在社会经济背景的影响之下, 电力企业不断朝着全球化模式发展, 电力企业的生产配送环境也出现了非常深刻的变化, 电力企业面临着大规模与国际化的生产竞争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 电力企业唯有树立科学发展观, 增强自身理念创新,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 健全人才管理制度, 增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才可以使得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根本上的提高, 降低潜在风险的发生率, 推动产品生产结构的完善, 使得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得以切实实现。

2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2.1 企业内部管理不依法办事的法律风险

当前有许多基层电力企业规章制度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制度内容和法律政策存在冲突, 无法严格履行使得规章制度生效的相关手续;一些部门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现象, 导致各种财物违纪问题的出现;一些部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给电力工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部门重要文件保管不当, 导致印章管理失效, 重要资料丢失, 使得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大大提升。

2.2 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 环保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 由于环保问题导致电网建设工期延长问题普遍存在, 而且电磁污染的标准较不确定, 容易产生环境纠纷问题;在电网建设中土地征用手续较为复杂, 无法使得工期要求得到满足, 而且因为征地补偿与征地面积计算缺乏统一标准, 致使在不同区域中征地成本与难易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在电力设施保护中, 普遍存在违章建筑问题;杆线同架问题严重, 整改难度较高;存在明显的线房冲突, 对村民房屋改造造成许多威胁。

2.3 对外经济活动和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 基层电力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由于相关负责人员没有严格根据相关权益规定而导致经济损失现象的出现。特别是要重视基层电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合同问题, 一些基层电力企业在签订、审批法律合同中存在着许多风险, 比如说:施工合同、租凭合同以及项目承包合同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

2.4 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

现在, 我国的基层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一些部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用工问题, 比如说:农电用工管理风险突出, 对违纪职工处理缺乏规范,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 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不科学, 以及劳动合同履行中各种保险缴纳不到位等, 这些都使得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3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就当前基层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 基层电力企业需要不断增强法治管理与法制宣传教育, 使得电力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有效提高, 并且提高电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与依法决策的能力, 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依法管理有机结合, 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使得基层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得以有效防范。下面对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简要介绍:

3.1 树立依法办事理念

基层电力企业应该加大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力度, 并且制定出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法律知识宣传计划, 健全、完善电力配送生产过程中的各相管理制度, 并且建立起多形式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从而使得基层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执法力度得以有效提高, 在维护企业工作人员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权责关系, 除此之外, 还可以运用制定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方法不断增强电力规范生产模式, 使得电力职工守法意识以及整体法律意识得以有效提升。

3.2 加强企业法治管理

由于在基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与维护管理过程中都有一定的潜在法律风险存在, 所以, 一定要将各种风险预防准备工作做好, 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主的模式开展电力运输。除此之外, 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时, 应该尽量避免进行随意性与人为性较强的改动, 要尽量使得规章制度和实际生产情况有效结合, 而且还要增强规章制度中的各审核流程, 通过专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与公布, 尽可能使得立案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基层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增强相关合同内容与制度的管理, 对其开展科学式、分类式的管理, 严格根据依法签订、依法制定以及依法维权来开展操作, 从而自源头上有效降低企业合同纠纷的产生;在管理企业出现的法律纠纷案件与相关诉讼时, 一定要严格根据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的特点来开展, 正确分析相关案件, 使得法律机构报告制度更加公开, 从而使得企业经济与政治权益得以有效维护;除此之外, 基层电力企业还应该不断完善各种法律事故的建设工作, 从而对相关流程与执法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增强各种合同安全的审核与诉讼程序, 使得事务人员的执法与维法能力得以有效提高。

3.3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所谓的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人员, 其主要包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经由企业招聘并注册成功之后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企业内部工作者以及企业聘请的社会律师。因为基层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较为特殊, 所以, 其需要兼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与法律规范的人才。在当前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中, 社会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两者相互合作, 给电力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基层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中, 电力企业应该重视培养一些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法律人才。应该将法律人才归到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之中, 不断拓展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 有效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素质。鼓励企业法律顾问考取各种资格证明, 并且使得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 进而将一套较为系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起来, 使得基层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得以有效的防范。

3.4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基层点力企业应该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再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 制定出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会签与审批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以及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等一套以预防与控制为主, 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而使得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与规范化, 进而使得电力企业的签约与履约行为得以有效规范, 使得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得以有效降低。

3.5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在基层电力企业中, 劳动用工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与管理产生影响, 所以电力企业应该不断健全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劳动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范围以及工作绩效考核方式等;对于有劳动纠纷的案件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并且将各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开展特殊用工管理工作, 对于那些退休返聘人员一定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 并且严格根据退养制度来开展规范化的生产与操作。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电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这些法律风险不仅严重的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科学发展, 而且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运输环节。所以, 基层电力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 有效的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从而使得基层电力企业现代化发展得以有效实现, 这需要电力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陈俊翔, 魏贝贝.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商业, 2013 (35) :127~128.

[2]罗晓红.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农电管理, 2011 (7) :47~48.

[3]王震, 王鹏.基层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J].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4 (11) :102~103.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第7篇

进入21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力企业要想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必须进行电力体制改革。近几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取得较大成就,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化发展,社会对电力企业管理和运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明确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后,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理发展水平。众所周知,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权益纠纷以及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等,以上风险对企业的发展建设均会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对以上风险进行分析,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种类较多,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其法律风险进行了以下总结 :第一,企业设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后期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如设立企业过程中相关规范制度不健全、设立行为不规范以及设立操作不合理等,为电力企业今后的经营活动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企业成立后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另外,企业在解散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法律风险,如资金结算纠纷、债务承担以及职工薪资纠纷等 ;第二,企业内部权益纠纷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之一。公司成立后必然面临各种法律纠纷问题,企业内部纠纷一直以来是影响企业发展建设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实际发展过程中转让以及权益诉讼等问题严重阻碍着企业的发展建设。第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市场主要竞争力向企业知识产权转型。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企业要想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提升内部知识产权竞争实力,为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仍面临着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困难。总之,只有明确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才能具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 我国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的现状

2.1 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电力企业受政企合一发展理念的影响,实际发展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全面,对依法治企的认识不够,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严重。电力企业职工法律风险意识认识不全面主要表现在竞争机制不科学以及电力设施验收不合理上。目前,我国仍存在着电力企业设备安装与电力企业无关的其他企业完成,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问题严重。另外,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还表现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上,导致企业难以顺利发展。

2.2 合同管理水平低

合同纠纷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是影响企业发展建设的主要因素。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合同市场,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成为各行各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重点内容。我国电力企业在经济市场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电力企业职工合同意识淡薄,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另外,随着电力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工作岗位数量越来越多,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文件,受历史发展因素的影响,电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会引起各种纠纷,为电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

2.3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管理水平逐渐提升,但是,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电力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职权划分不明确、员工分工模糊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导致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数量不断增加。众所周知,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影响,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实际发展过程中企业资产流失等问题严重,导致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3 强化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电力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严格遵循各项法律制度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仍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强化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对策做了总结介绍 :

3.1 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电力企业管理者在明确自身发展状况后,应该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为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众所周知,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求企业在明确自身资源配置状况、行业之间的竞争力现状以及企业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计划,如 :如何在经营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怎样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故以及面对法律风险应该采取何种态度等。总之,电力企业要想强化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必须在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下,通过培养高素质和专业性强的法务人员以及聘请法律顾问等措施,为解决电力法律体制不健全、部门法律重叠以及执法产生冲突等问题做好准备。

3.2 确保在经营制度中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经营制度中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想解决经营管理中电力法律体制不健全,部门法律重叠,执法产生冲突等问题,电力企业必须在明确自身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各种风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再结合企业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引导下,企业管理者还应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合法的进行活动,对各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在履行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实施状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面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同、诉讼以及招投标等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电力企业各项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3 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亟待加强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足等问题,要想解决上述问题,电力企业在制定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后,还应该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该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职工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等内容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法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作用,引导企业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另外,电力企业还应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引导企业管理者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动力保障。

3.4 培养或者聘用专业法律风险管理人才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由传统的技术竞争向人力资源竞争转型,企业要想获得快速发展,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不断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想解决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企业必须结合实际风险管理现状,培养或者聘用专业法律风险管理人才,为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4 结束语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市场环境风云变幻, 企业竞争愈演愈烈, 企业风险无处不在,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利润的获取等, 无不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没有风险就没有回报, 风险意味着失败的可能, 也蕴藏着成功的机会。企业若想取得成功, 就应当管理好风险。进入21世纪以来, 在全球化与信息化不断加速的时代背景下, 资本、技术、人才和商品的流动加快, 诸要素间的关系日趋复杂, 这将极大地增加社会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 企业不得不面临更多、更大的风险。法律风险作为法商时代的必然产物, 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可以预见, 企业未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问题将急剧增加,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 都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法律风险管理得当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盈利机会, 法律风险管理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由此可见,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公司经营和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风险与法律风险

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 17世纪由法国传入英国, 19世纪早期传入美国。最早将风险范畴引入经济领域并加以考察是在19世纪末。在几十年风险管理研究的历史中, 人们总是希望给风险下一个完备的定义, 但是直到今天, 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统计学家、精算师、保险经纪人、审计师等对风险仍有着不同的定义。

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 将风险与不确定性加以重要的区分, 认为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

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 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对风险的定义是, 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给目标实现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称风险是指对目标的实现会产生影响的事项发生的可能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定义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综上所述, 风险是一个二维概念, 一维表示损失的大小, 二维表示损失发生概率的大小。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的, 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 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还是在企业法律事务领域, 企业法律风险都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领域的学者对法律风险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却不尽相同。有人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理解法律风险, 认为它是由于未能认识到法律效力, 或对法律效力的认识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而使企业的利益或目标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有人倾向于法律风险外延的概括: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还有人从企业成立和运营的目的出发, 将法律风险归为商业风险的一种, 强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而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从上述各种观点可以看出, 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基本上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在风险后果方面, 各家观点基本一致, 即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风险诱因方面, 虽然各家观点差异较大, 但多数都不够全面。鉴于此, 笔者认为,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经营具有巨大的冲击力和危害性。因此, 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十分必要而又迫在眉睫。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之所以成为单独的一类企业风险, 是因为其具有与其他企业风险明显不同的特征。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特征的了解和熟悉, 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企业法律企业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结合上述企业法律风险定义,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如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具有确定性。这是企业法律风险区别于其他企业风险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无论哪一种企业法律风险, 其产生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例如, 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侵权、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行为, 都是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否则不能直接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具有强制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侵害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不受企业或其他任何个人意志左右, 法律风险一旦发生, 企业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不利结果的窘境, 多年的经营积累可能会因此损失殆尽。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根本行动指南。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 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因此,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之中, 贯穿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4.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可预见性。企业法律风险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然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给当事人明确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 对于当事人来说, 企业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见的, 即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读, 预先判断出哪些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从而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 将企业法律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和表现形式;通过企业法律风险分类研究, 可以让我们发现企业法律风险的某些变化规律, 认清各种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从而更好地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 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不同的类别:

1.直接法律风险与间接法律风险。按照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密切程度来划分, 可以分为直接法律风险与间接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的行为或企业直接参与的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风险。例如, 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律论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因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欠缺导致的管理风险等。间接法律风险则是指企业由于受到其他法律关系的牵连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如因担保产生的法律风险, 其发生与否往往取决于本企业以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按照法律风险对不利结果产生的影响, 可以分为显性法律风险和隐性法律风险。显性法律风险是人们能够清楚认识到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程度的企业法律风险。隐性法律风险是法律不利后果隐蔽, 不通过专业缝隙无法认知风险存在, 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能准确判断的企业法律风险。

3.内部法律风险与外部法律风险。按照法律风险引发因素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或员工违反法律规定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

4.静态法律风险与动态法律风险。按照法律活动外部条件是否变化, 分为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是指在外部法律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 因法律活动实施人的不当行为而形成的企业法律风险。动态的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行为涉及的外部法律条件发生变化而形成的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分类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知识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分类, 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便于理解和把握企业法律风险。除此之外, 按照企业运营中发生法律风险的业务或管理活动类型的划分, 可以分为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改制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安全事故法律风险、企业诉讼法律风险等。按照法律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等等。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有着复杂的成因、复杂的表现形式, 防范和管理手段也多种多样, 即使特定到具体的企业, 法律风险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也常常不同。因此, 就要求我们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研究, 从而建立起一系列分析、控制、评估、防范、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方法。

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 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 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科学、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 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 为企业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它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主体是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风险评估三个模块, 法律风险分析模块用于了解和认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控制模块用于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减少乃至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根基和落脚点是企业的制度、流程、组织、职能和信息系统等, 缺乏上述要素的支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三个模块的运转机制是互为前提和基础。法律风险分析模块的实施成果是法律风险控制模块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风险控制模块的实施成果是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风险评估模块的实施成果又可以作为再次实施法律风险分析模块和法律风险控制模块的基础和前提。三个模块相互作用、循环往复, 最终形成一个动态、闭环的管理系统 (如图1所示) :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是:首先, 实施法律风险分析模块, 包括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测评和法律风险分析三个环节;其次, 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模块, 包括法律风险控制导入、制定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和落实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三个环节;最后, 实施法律风险评估模块, 包括风险控制实施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两个环节。在法律风险评估模块实施完成后, 从法律风险分析模块开始重新依法实施三个模块, 经久不息, 循环往复。

五、结语

中国古代的先人, 早已对风险管理有着经典阐释, 智慧跨越千年, 依然历久弥新、发人深省。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弟兄三人, 都精于医术, 到底谁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高, 二哥次之, 我最差。”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的名气最大呢?”扁鹊答曰:“我大哥治病, 是在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铲除病因, 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 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 是在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 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小有名气。而我治病, 是在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 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 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事后管理不如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不如事前管理, 可惜大多数人, 大多数企业都很难体认到这一点, 总是等到法律风险发生了才寻求解决办法, 等到错误决策造成了重大损失才寻求弥补之道, 一切都为时晚矣, 以致悔恨终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是一个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与事后管理于一身, 由制度、流程、活动等相互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 囊括了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风险评估三大模块。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逐渐成为未来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7.

[2]吕振勇, 刘洪林.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7:11.

[3]李小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7.

[4]向飞, 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4.

建筑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研究 第9篇

1 建筑企业用工模式

目前建筑企业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此类员工进入企业后, 签订劳动合同, 即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 享受较好的工资福利待遇;稳定性较好。 (2) 劳务派遣用工。即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和用工单位 (施工企业) 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派遣和使用劳务工,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 (3) 特殊形式用工。是指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模式,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员工、协议使用在校学生实习生和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与企业之间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关系, 实质上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质;企业使用实习生和聘用退休返聘人员与其应该签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形成的是民事聘用关系。 (4) 不签劳动合同的直接用工。是由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直接使用一些人员的用工形式, 主要是不参与施工但又不可或缺的人员, 如厨师、保洁、司机等, 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社保, 也不向公司报告。这样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也伴随着随意解聘人员和不按时支付报酬等现象存在, 这种用工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 (5) 人事代理用工。出于国家对于编制、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限制的考虑, 目前多数事业单位、国企在招聘时将部分员工进行人事代理管理, 将档案和社保存放于人才市场, 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既可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对上又可不统计显示实际用工数量和工资总额的增加, 但该模式实质上存在的法律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 (6) 劳务分包用工即采取以劳务作业分包的方式, 企业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 (主要是农民工) 纳入劳务企业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企业组织社会劳动力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任务。这种方式将企业用工转变为业务外包, 从根本上解决了施工总承包商需要大量用工的难题。 (7) 实际施工人形式的用工。“实际施工人”指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 由于“实际施工人”不是合法分包主体, 其招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其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民事问题上和行政执法监管上, 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从以上用工模式可看出, 建筑企业核心用工少, 使用劳务派遣制等大量的外围用工替代固定用工;流动性强, 管理难度大。一方面建筑企业施工项目遍布全国乃至全球各地,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大量使用的农民工也存在较强的流动性;用工类别多, 形式复杂。每一种用工类型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受不同法律约束。各种类型用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法律风险, 由此涉及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其中集体诉讼、上访讨薪乃至集体罢工事件也时有发生。媒体为吸引眼球, 用夸张语词, 在网络上和社会上掀起巨浪, 对企业的商誉造成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如何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是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2 建筑企业用工模式的革新

无论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合法使用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还是实现同工同酬, 笔者认为均是治标措施, 只能解决短期问题。随着劳动执法监管日益严格、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建筑企业不可能长久地规避用工风险。建筑企业只有站在战略的高度, 将企业的发展升级转型与控制用工规模相结合起来,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用工风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的思路, 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理论基础。在深化改革的大原则下, 确定建筑业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和模块化的管理模式, 是解决用工风险的有效途径。

2.1 推动建筑业工业化转型, 变革用工形式

建筑业工业化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 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管理信息化为特征, 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 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建筑业工业化是推动建筑业从分散、低效、高能耗的落后生产方式逐步过渡到以现代技术为基础的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全过程, 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更。网传负责世界最高楼长沙“天空之城”施工的远大可建公司就是采用在工厂内由产业工人制造大厦90%的部件, 较之以往的施工项目节省了大量的土地、人力、时间。

建筑业工业化将建筑施工的部分野外作业变更为工厂化作业, 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用工数量和风险。据中国建筑网的消息, 我国建筑业企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 有巨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生产率低。我国建筑产业的人均年竣工面积仅为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1/4~1/5, 建造效率低;无标准化、流程化作业, 机械化程度低, 同时, 对劳动力数量要求高, 而劳动力素质及专业性却相对不高, 更缺乏专业培训。而相比而言, 工业化生产则可以带来如下优势:一是建筑工程的主体梁、柱、板均在工厂生产, 完全可以利用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控制和管理, 所需人员相较于现场制作大大减少, 可以控制用工规模;二是工厂化生产伴随着的是规范化的监督, 质量也更有保障;三是效率提高导致工期缩短, 经济效益也会大大增长;四是产业化后将原先分散流动的建筑工人变成了固定时间和场所上下班的产业工人, 有利于破解建筑企业现有的用工难题。建筑业工业化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铁股份) 的用工模式也有一定的启发。

中铁股份是一家以建筑施工为主的综合性企业, 建筑施工产业是企业的主业, 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 必然要走工业化道路。当然, 建筑业不可能像制造业那样流水作业, 但是对于一些通用的构件进行工厂化生产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中铁股份可以从战略高度进行统筹, 按照大工业生产方式改造企业, 成立区域性的生产型企业 (如预制件厂、梁场) , 以技术为先导,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 在建筑标准化的基础上, 发展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生产, 以现场装配和合理组织为中心, 以建筑体系集成化和部件生产标准化、工厂化为重点, 形成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分工合理的建筑产业, 逐步形成大规模定制的生产模式。这样, 就可以在内部形成多个生产型的企业, 将长期与公司合作的大量熟练工 (包括劳务派遣工、外协队伍员工和农民工) 纳入到新成立的生产企业中去, 既可以削减现场工人数量, 减少了现有二三级企业的整体用工规模, 又可以解决年轻农民工不习惯野外作业而可能导致的用工荒, 工厂作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劳务工有一定的时间范围归自己自由支配, 对于年轻农民工的吸引力相对于施工现在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2.2 改革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模式, 使用工规模更为合理

目前建筑企业实行的管理模式有很多种, 如有班组管理模式、架子队管理模式、内部承包模式以及大包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 都脱离不开传统垂直管理的体系。以中铁股份为例, 其管理体系为“股份公司———二级企业———三级企业———项目部———作业班组”, 这样层层管理的模式虽然能保证执行力, 但缺乏效力和人员冗杂的缺点也十分明显。建筑企业必须打破这种模式, 才能从更本上改善用工规模。要进行用工模式的革新, 实现集约化和精细化, 就需要积极梳理和认真重构用工方式, 打造合规性和集约型并重的雇用形态的模型。通过科学计算和合理评估企业实际用工需求, 来搭配和选择标准用工模式和非标准用工模式、全时雇用方式或非全时雇用方式、内部用工计划或外部承包计划。

(1) 以生产规模、成本、效益为要素确定合理用工规模。

要将企业的用工规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成本效益状况相联系。目前建筑企业用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关键的生产技术岗位人员短缺严重, 而一些生产辅助性的部门又人满为患, 劳动生产效率不高。因此, 采用科学的办法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成本和效益与用工规模的关系进行综合测算, 从而确定每个企业所需要的人员, 在此基础上, 确定合理的用工规模, 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 建筑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 在新一轮的企业深化改革中, 一些建筑企业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中铁股份总裁戴和根在2014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成立成本管理部的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提高我们的毛利率, 这个机构承担两个方面的职责, 一个是对工程的制造成本出台新的管控模式, 第二个对各级管理机构的运营成本进行测算, 完成多大规模的收入, 局机关需要多少人?完成多大规模的产值, 我们三级子公司需要多少人?定编要有, 成本要有, 通过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中国中铁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再次提到, “要进一步推进各级机关‘定编、定岗、定员’改革, 重新核定和严格控制各级机关的管理人员总量, 确定各部门专业职能模块, 优化工作岗位。”只要做到定编定员, 才能从总体上控制用工规模, 确保人尽其责、人尽其才, 堵住在机关安置照顾性人员的后门, 让每个岗位的人员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这样即使人员名额总数减少, 劳动生产效率却能显著提高。

(2) 对建筑企业业务板块实行模块化细分。

控制企业用工规模, 核心在于项目。目前的项目管理模式也导致企业用工规模高居不下的原因, 道理很简单, 这种线性的垂直管理模式强调上下级之间的对称性, 上级单位有的管理机构和部门, 下级必须要有, 管理层级越多, 需要的人员越多。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扁平化管理的原因。中铁股份在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中一再强调, “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变革我们的项目管理模式, 对传统模式是一种颠覆性的变革, 变现在的‘前台’管理为‘后台’管理”, 对建筑企业而言, 对项目的管理模块进行重新整合, 以每个成本模块为单价进行管理, 不但可以起到降低项目管理成本的作业, 还可以达到控制项目用工规模的效果。总裁戴和根讲话中特地提到了“项目业务单元责任承包管控模式”, 笔者理解为, 对项目进行模块化细分。建筑企业一直沿用的垂直管理模式有其合理性, 这种体制保证了高效和执行力。但垂直管理模式越来越限制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企业总部不断要用会议、检查等方式来指导生产, 占用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笔者认为, 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模块化的细分, 实现扁平化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具体而言, 可将施工项目细分为技术方案模块、实验检测模块、测量观测模块、机械设备模块、后勤服务模块等, 各个模块独立运行, 企业总部只在制定各模块运行标准化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后台操控管理, 节省人力。

从长远看, 建筑企业还可以依据上述模块对本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 将部分业务性强方便独立操作的部门分离出来, 引入社会资本, 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级公司以技术、资质和资金等入股, 居于控制地位, 同时吸纳社会人才, 回过头来向三级公司的项目提供诸如技术咨询、放样测量、线性观测、安全监控、机械承揽等专项服务, 这样既可以盘活建筑企业现有的资质、设备、器材等, 促进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又可以达到削减三级企业本身固定人员的目的。笔者以为, 中铁股份可以以本次深化企业改革为契机, 放开对三级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 采取委托投资、员工持股或者协议控制的方式, 三级企业不作为名义上的股东, 而是以相关模块的主要负责人员为股东, 通过协议控制方式管理各个模块公司。目前中铁股份正在推行的作业层实体其实也就是延续了这个思路, 笔者认为, 推行作业层实体的实验, 目前的考量主要在于企业控制生产的关键工序的安全质量风险, 是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客观需要。事实上作业层实体在削减建筑企业用工规模、分散用工风险方面也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大批的主体企业员工到作业层实体就业, 客观上减少了主体企业的用工数量, 同时还可以部分辅助用工收纳到作业层实体, 使之成为作业层实体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使这部分辅助用工也得以稳定。

2.3 放宽眼界, 探索多种替代用工形式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 需要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庞大, 而作为国有大型建筑业集团企业, 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必须探索出一条从生产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转型的路子, 实现作业层和管理层的分离。这就需要我们在管理模式上不断创新, 不断借鉴先进企业的经验, 同时利用行业龙头的地位进行呼吁, 推动立法发展, 进而推进建筑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只有建筑企业目前广泛使用的分包模式被法律认可, 下游的分包队伍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建筑企业才可以分散自己企业的用工风险, 将目前的各种分包形式的劳务工都纳入到合法的轨道。

(1) 全面放开对工序分包的限制。

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限制了工程分包的可能性。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规定实际有两条限制:一是主体工程不能分包, 二是主体以外工程分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这两条限制其实基本限制了分包的可能性。这就导致一方面具有施工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因工程量多而出现活干不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窘境, 另一方面资质较低的企业无活可干。所幸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建筑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 希望在正式出台司法解释时能予以解决。

所谓工序分包, 即在工程分包过程中, 总承包方将项目中部分工序 (如钢筋绑扎、模板支护、混凝土浇筑等) 的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本企业外的施工班组, 各工序由相应的班组完成。总承包方通过增加自身的管理力量, 在各工序班组各司其职的施工中, 由项目部现场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对各班组直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技术交底工作, 保证各工序合理衔接, 按进度有条不紊地进行。在部分关键工序如结构构件定位放线和标高控制上等由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亲自把关、严格控制。工序分包作为一种不同于大包和劳务分包的新型分包模式, 在工程实践领域早已开始适用, 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 形成了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管理中心和以工序分包方为主体的作业层, 实现了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 很显然, 在这种模式下, 项目部所需要的人员必然大为精简。这种模式既契合了目前中铁股份倡导的改革方向, 又可以大大缩减项目管理人员数量, 可以作为控制建筑企业用工规模的有效手段。因此, 建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谏言, 促使在立法中加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同时承担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控制责任的, 为工序分包, 无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的表述, 对于推动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和控制建筑企业用工规模具有深远意义。

(2) 鼓励和发展专业分包。

我国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向管理型企业发展, 具体的施工任务则由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来完成, 对专业承包企业的依赖度将进一步增加;专业承包企业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但目前专业分包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分包范围较为狭窄, 仅仅存在于诸如网架、钢结构、幕墙、打桩、弱电监控等领域。这两个问题大大限制了专业分包的发展, 如绿化工程、交安工程、管道工程等, 建筑企业在总承包中后由于不能分包, 只得通过买卖合同、安装合同等方式完成, 这种事实上的分包得不到法律认可, 说明立法的滞后。只有在立法层面突破这两方面的限制才可以促进专业分包的发展。允许专业分包, 赋予总承包方专业分包自主权, 这样尽可能地盘活了建筑市场现有的各类企业, 活跃市场中的每个分子, 让建筑公司找准定位, 整合市场资源, 也能分散建筑企业的用工风险。

(3) 允许高资质跨低资质承包劳务作业。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 劳务分包正成为建筑行业一种普遍的用工模式, 其推广和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目前法律对于劳务分包是允许的, 但立法上对于高资质跨低资质承包劳务作业 (以下简称“高跨低承接劳务作业”) 的合法性没有明确。所谓“高跨低承接劳务作业”劳务作业, 指的是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与总承包方订立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 此种行为形式上符合《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意见》中关于“超越资质”的规定, 但事实上又有不同, 《建筑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本意是禁止低资质承接需要高资质才能承接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资质对于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的要求相对于劳务资质来说更为严格、标准更高, 完全有能力承担劳务作业, 尤其在目前工程分包市场萎靡, 低施工资质企业生产困难的情况下, 允许“高跨低”, 也有利于改善低施工资质企业的生存环境。当然, 这更是有助于解决目前建筑企业的现实困难的有力支持, 因为目前在建筑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着跨资质承包的现状, 承认其合法有助于消除建筑企业使用劳务工的风险。

(4)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

目前建筑企业有一部分用工属后勤服务类, 如厨师、保洁、保安等。此类人员可以通过服务外包来解决。也可以参照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 通过建筑企业 (二级企业) 在一定的区域组建后勤服务集团。还可以采取企业参股、员工组建或协议控制的方式, 将厨师、保洁、保安等业务外包给后勤服务公司, 从而达到减少用工的目的。目前万科集团的商业地产区域的食堂大多采用了此种模式, 所有食材、人员、设备均由后勤服务公司统一配送, 既安全卫生, 又减轻负担, 经济划算。

3 结语

总之, 建筑企业用工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既有历史的牵绊, 也有现实的顾虑。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 既需要有打破藩篱的勇气, 更需要有创新开拓的精神。本文仅仅从笔者所观察的现实状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一些探讨, 希望对于促进建筑企业用工模式的变革能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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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亚飞.建筑业工业化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EB/OL].http://www.doc88.com/p-0952022433883.html, 2014-4-29.

[3]胡长明, 朱艳等.工序分包管理模式研究[J].施工技术.2010 (10) :82-85.

[4]王卫东.专业承包企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招标.2013 (23) :33-34.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营销风险管理;管理体系

电力营销管理工作作为电力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窗口,是电力企业的核心工作之一。然而电力企业的垄断地位,以及长期以来电力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了企业不重视用户需求的现象,使企业抱有以生产为导向的电力营销观念。在未来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下,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唯有提高服务水平,才有出路。营销风险管理将逐渐成为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目前来看,具体针对供电企业的营销风险评估研究几乎是空白,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一、电力营销风险的概念

在电力企业的营销过程当中,由于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给营销工作带来某些影响,导致出现企业营销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不符的后果,让企业承担蒙受损失或取得额外收益的机会与可能性,这就是电力营销风险。

在电力行业实行营销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由于电力是属于国家垄断的一种行业,所以在某些方面的发展前景较好,电力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而又具有本身的一种独有的特殊性,所以应保证其自身商品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要做到电力方面的工作要与居民的消费水平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除此之外,也要根据电力方面的特殊性要求,提高消费水平的层次性管理要求。

二、电力企业营销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不够强

当前,我国整个电力系统的服务意识有了很好地提升,不过客观的来说,电力企业目前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与整个市场的消费来比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整个电力行业主动服务意识远远滞后,坐等客户上门的观念还根深蒂固,很明显,针对客户多样化的服务要求目前还不能得到满足,一般来说,针对优质服务的认知多数员工还是仅仅停留在宣传单发放、设备更新维护以及微笑待客的一些表面层次水平上,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加快办电速度,提升稳定性能,降低停电损失等等一些比较深层次的问题还远未触及。

(二)营销系统十分滞后,不够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力企业逐渐开始建立起市场营销机构,但是客观看来,整个营销系统不够完善的问题还仍然存在,营销力量还是偏弱,处在公司营销链条上的人员所占比例过低,并且即便如此,这些人员还是缺少足够的专业素养,换句话说,着眼于未来发展需要,电力企业应当着力培养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能够充分细腻的把握市场上客户的消费心理以及需要,满足客户的消费心理预期,建立起必要的技术支持系统,及时把握用户的用电变化状况了解用户的生产状况以及生产设备的增减容量状况,挖掘用户的用电潜力,摸清电力市场特点以及规律,针对性的展开相关适当的电力营销活动。

(三)缺乏科学的发展规划指导

由于供电企业对电力的销售依赖于整个社会经济,因此电力营销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要展开充分的市场调研,避免目标市场的选择错误。应对各类用电市场进行细分,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捕捉市场商机、正确选择与确定目标市场。

(四)缺乏灵敏的营销管理机制

21世纪各行各业体现了信息化的特点,只有掌握足够的市场信息和了解市場发展动态,才能对市场做出快速的反应。而目前用电业务流程都是在传统用电营销体制下制定的,程序复杂,环节太多,与当前电力营销信息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加之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现有用电客户的一些营业档案和基础资料不全,直接导致一些业务传票无法正常传递,有关信息也无法得到共享。同时,缺乏高素质的营销专业队伍,在电力营销管理上,既缺乏基础理论支持,又缺乏搏击市场的经验,更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整体队伍的素质较低。

三、我国电力企业营销风险的规避路径

(一)构建科学的营销风险防范体系

要建立营销风险防范体系,一般所选取的着眼点在于企业的内部,它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未来经营可能会出现的种种营销风险,一般这种营销风险管理方式需要在企业自身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再加以对各种要素的杂糅组合,强化设计研制、生产以及检验等等全部过程最终成为贯穿整个企业上下的一致要求和程序。

要在企业内部树立起全面的企业营销风险管理意识,必须让企业加强营销风险意识的培养,对营销风险的预防能够在企业的上下全体层面得到一个思想意识层面的共识,对营销风险的预防成为企业员工由内而外的自发诉求。

相关营销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也是企业建立起全面营销风险管理体系的必需要件,必须确保企业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营销风险管控组织系统和营销风险管理配置制度保障,建立起涉及客户信息、电费欠款具体情况的相关制度,以及电费欠缴管控等等一系列制度。

(二)加强电力营销稽查管理

营销稽查是营销营销风险管理最有效的途径,营销稽查使得监控职能得到加强,可以相当程度的防治营销营销风险的发生。常态稽查可以根据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特点,当旧的营销风险已经解决,旧的欠款已经追回,新的营销风险也会相继产生。只有常态稽查的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地发挥普通常态稽查的作用,从而形成有效地监控。一笔欠费的追回,另一笔欠费的产生,只有持续进行才能解决此类问题。从防范营销风险的观点来看,常态稽查可以有效的对营销风险实行过程控制,持续的常态稽查可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有效地稽查可以规避营销风险,加强电力营销过程中所有环节的控制,对于一切营销风险的分析,对各个企业的信用度进行分析和记录,从源头上防止用户的恶意欠费和逃避电费,保障电力企业的稳步发展和机构的改革,以防范电力营销管理中的营销风险,降低电力营销管理中的营销风险,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需求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电气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必须实施科学的营销管理战略,企业内部努力形成一种围绕电力产品的整体概念,形成能够与当前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营销观念,形成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起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总体战略,建立并实施严格规范的企业管理战略,配套建立起完善的分销以及促销战略。在具体的定价上,也应当积极考虑市场状况,寻求一个合适的电力定价位置。

必须重视对企业营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将营销风险的防范积极融入到整个管理之中来,使营销风险的管理成为企业运营的日常任务或者项目,将营销风险管理可能会涉及到的目标、责任主体、内容等等形成一个足够详细的认知。努力实现营销风险管理与固有企业制度的融合。

另外还要结合当前的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积极运营已经成熟的可靠信用管理技术,搭建起支撑信息交换的运行平台,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

参考文献

[1] 李德煜.电力营销目标市场的特点与营销策略的选择[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4)

[2] 田金玉.电力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 2011(02)

[3] 李军凯.配网电力工程的技术问题分析与解决[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05)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产生于合同的各个阶段,通常情况下有四个阶段:合同签订前期、签订过程中、签订后的实施和实施后产生纠纷。两个企业签订合同,那么必定与其利益有关,如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感觉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这时候就需要法律介入进行协调。合同法律风险不仅发生在纠纷产生以后,在合同签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隐藏着。下面根据合同四个阶段,来探讨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期的风险

合同签订前期有三个风险:首先是在谈判过程中信息透露产生的风险,一些信息是企业的机密,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在这个高度竞争的时代,对手企业经常采取一些手段获取企业的关键信息,比如通常通过协商的谈判模式,不经意间获取对方企业的经济信息,作为后期竞争的筹码,影响企业的后期经营。其次对方合同主体的信誉不好或资历不够,产生合同法律风险,如果对方的信誉不够,将会直接影响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如果对方的资历不够,合同签订以后可能会出现无法完成合同上的相关事项,这对企业的以后的经营和发展有着严重影响。最后是对方合同谈判代表资格不够,一般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谈判大多数都是各派代表,如果对方资格不够,那么合同签订以后可能有失效的可能,如果对方代表人的资格不够,那么某些条件该代表人就无法做决定,如果该代表人冒然做决定,那么就超过了对方谈判代表人的权利范围,这很有可能对方企业不承认谈判条件,导致合同失效无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首先是合同内容存在风险,在合同签订时,如果合同的要求都得到双方的认可,但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那么合同内容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很有可能造成该合同无法实施,造成合同失效。其次合同形式上存在风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有时候合同还以推定的形式出现,无论什么样的合同都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要求,否则该合同就很有可能失效,就口头式的合同来说,有着一定的限制,那就是该合同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并完成,此外书面合同必须签字盖章,而且各种条件都应当出现在合同当中,如果没有盖章或者没有书面条件,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合同履行后产生纠纷,从而形成合同法律风险。

(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己方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合同履行手续带来的风险,如果对方不能出具相关的履行证明,且己方如果不加追要,后期产生纠纷,法律介入时,己方很容易处于被动的一面,导致合同法律风险产生。其次是合同转让和变更的风险,如果合同出现变更,那么必须由双方协商过后再做变更,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避免以后产生风险。

(四)合同纠纷产生后的风险

合同履行后产生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很容易带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没有及时起诉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是纠纷产生以后产生的,当和对方企业产生纠纷,如果不能协调处理,必须及时向法院起诉,否则就很有可能出现对方企业破产或者资产转移,导致己方企业即使打赢官司也无法获得应有资金。其次应诉不得力而产生的风险,当合同产生纠纷时,如果先违约的是对方,由于己方企业不得当的处理导致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如果此时己方企业不及时或者不正面面对就很容易败诉。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在整个流程当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果企业领导人和企业的员工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当合同内容出现问题和合同双方主体产生纠纷以后,己方企业利益很容受到损失,此外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当合同已经出现违法情况,却毫不知情,这种情况企业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二)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不能及时发现合同法律风险,或者不能及时对合同中的违法项目加以处理,此外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那么就没有风险防控机制,导致企业不能预先对风险进行预警,企业领导人也无法及时发现合同法律风险和合同本身出现违法,导致企业经济和权益受损,影响企业的后期经营和发展。

(三)合同审查不规范

合同审查这个流程很重要,但是有的企业对于合同审查这一块并不是很严格,没有根据合同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或者对于合同内容没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该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影响合同履行和企业的后期经营。

三、合同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避免合同法律风险,首先企业应当具备合同法律意识,最主要的是企业的决策者或领导人等要有法律意识,那样才能在处理合同实际问题当中,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此外领导人的法律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企业风险防控情况,因此提高领导人的合同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从而保障本企业利益。其次企业要加大风险防范的投入,成立相关的机构,机构的成立能够及时对企业领导人加以提示,提高企业员工和领导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保证企业处理合同问题时,及时采用法律解决,减少因合同法律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从合同签订的前期到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都必须严格的控制,消除合同潜在风险。同时对于合同签订要严格的审查,特别是对方合同谈判代表的资格,要严格审查,如果资格不够要及时妥当处理。此外合同签订以后要严格的对合同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处理各个纠纷,如果是对方先违约及时起诉,避免后期因为没有及时起诉而导致利益受损或者败诉。

(三)健全合同风险预警机制

想要避免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就必须先建立预警机制,才能够及时发现合同背后隐藏的风险。首先企业内部要成立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机构,实时动态的对企业的各项合同进行分析和检查,找出可能存在风险的因素,做好防备措施,减少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其次建立合同风险监控评价体系,按照一定的检察预警评价体系对各个合同进行统计和分析,方便企业做好相应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四、结语

根据本文研究发现企业合同的各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重视对合同的审查,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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