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第三监狱感谢信

2022-08-13

第一篇:致第三监狱感谢信

致第一人民医院

消化内科全体医生和护士的感谢信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我是的一名离休老干部,今天怀着万分激动的心情向你们写这封信。我儿子赵江宏于2010年查出肝硬化,在兰州治疗50余天,也不见好转。人民常言说:“喜鹊等高枝,病人寻好院”。经过打听和寻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个好的医院。于是我立即把儿子带到贵院,进行住院治疗。

在贵院进行的两次治疗当中,第一次由杜一江医生主治,第二次由颉永乐医生主治,在两位大夫的精心治疗及护理人员耐心护理下,我儿子的病情有了好转。为了表示感谢,我借此机会表达一下我的想法。来医院的这些天,我和我的家人真正感受到消化内科医护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找到了“家”的感觉。

当我住院手续办完来到病房后,首先接待我的医生们开始给我儿子做了详细的检查和病情分析,鼓励他解除思想负担,努力配合治疗,他们就是杜一江大夫和颉永乐大夫。让我紧张地心一下子变得暖烘烘的。我儿子是一个普通的患者,可是他们每次查房时对他包括对其他病人都是嘘寒问暖,细致入微。另外,消化内科护士长帮我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详细讲解住院须知和伙食情况,使我们感到无比温暖亲切。消化内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对他关怀备至,有问必答,具备高尚的医德和良好的服务,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体现了整个医院的良好风气。

我们这次住院,亲身体验到了贵院的美好声誉是名副其实,千真万确的。在此,我以一个病人家属的名义向医院领导表示感谢,对消化内科全体医护人员把病人当亲人的优良品质表示感谢!

再次表示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的全体医生和护士最真诚的感谢!

此致

敬礼

病人的父亲

2011-11-21

第二篇:参观昆明市第三女子监狱后感

一道高墙阻断幸福之路,一道高墙隔绝尘世纷繁,一道高墙终结自由狂奔。

高墙之外,父母一夜白发生的痛惜与凄楚,孩子撕心裂肺的挽留。高墙之内深深的悔恨,苦苦的求索。

坚硬高墙下,冰冷铁窗旁,仰望被圈禁的巴掌般大小的天空,周围死一般的沉寂,就连空气中也带着让人窒息的绝望,这是怎样一种身不如死的痛苦!

就希望一觉睡去,醒来什么也没有发生,一切只是惊梦一场,可这是奢望,这是改变不了的现实。即使肠子悔青,即使痛苦煎熬,即使心如死灰,也要接受这命运的宣判,承受这罪的惩罚。

铁门关闭的瞬间,多想再看一眼外面的世界,多想再感受父母的关怀,多想再听孩子叫一声妈妈(爸爸),多想…。从此由自由人变成了囚犯,越过黄线要报告,上厕所要规定时间要报告,日常生活没有死角的完全暴露在监控之下,毫无自由与隐私,还要劳动改造,这就是囚犯的生活。

值得庆幸的是,在劳动改造的同时还有传统文化、素描、写作、舞蹈声乐、播音主持等等的课程教授,这大大丰富了服刑人员的生活内容,让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的同时,学习知识文化技能,为走出监狱回归社会能够更好的生存生活。另外监狱里还有心理辅导室和图书室,心理辅导室又有很多个不同形式的科室,通过人性化的温馨摆设,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让服刑人员在舒适、温馨的环境中进行心理疏导;图书室里有各种各样的书籍,有社会捐赠,有监狱自己购置,也有服刑人员自己放入,种类繁多,范围广泛,让服刑人员在休息空闲时间可以多读读书,增加文化知识。

监狱里设有启迪艺术团,对外对内进行巡回演出,演出内容有歌舞表演、现身说法。让枯燥乏味的监狱生活有了些许生机和乐趣。在娱乐的同时,也将犯罪的经历作为警示教育,提醒人们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倡导懂法遵法,规范自身道德行为。

现代监狱的人性化管理,让漫漫刑期不再那么遥遥无望,让服刑人员可以更好的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一颗感恩的心踏实改造,用一颗感恩的填满诚挚的希望。同时,作为生活在明媚阳光下的自由人,应该以一颗宽容仁爱的心去对待那些曾经犯过错而真心悔改的人,社会是一个家,只有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个家才会美好才会充满爱,身在这个家里的人们才会越来越幸福!

第三篇:监狱管理论文监狱监管安全论文: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

监狱管理论文监狱监管安全论文:

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表征之一,已经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并逐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当今高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旗帜的时候,监狱的活动同样置于法制的调整之中,依法治监、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必然选择。监狱既要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又要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既要实施对犯罪人的惩罚,又要确立并贯彻改造罪犯的根本宗旨。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从更高的理论角度和更为广阔的社会视野对监狱法治蕴含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

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从西方法律精神和实践看,法治的理性化应当是法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保护,确立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精神。因此,法治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美国政治学家莱斯利•里普森非常明确地说:“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人民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只能任凭掌权者任意摆布。当一个政府能不以讨论就制定或废止一项法律时;当一个公民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经审判就可以被投进监狱时;当一位法官只能在行政权力的恫吓和阴影中进行审判时;当一项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或个人的好恶而随意变化时,专制、极权和暴政就会应运而生。”因此,法治的普遍性特征表明,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

法治,西方称之为“法的统治”。法治构造了一种新的、比较理想的权威图景,这就是:治者遵守和服从法律既是他们得到被治者尊重和服从的前提,又是治者正当地、合法地运用国家权力强迫被治者接受统治和遵守法律的条件。就前者而言,治者自身尊严和威信的树立,离不开他们在遵守法律上的身先士卒和做出表率,损害法律的权威无异于损害他们自身的权威,因为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公职人员所受的尊重,与其说由于他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如说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的尊重。”霍尔巴赫也曾说过:“最高统治者只要是依据公正的、有益的和必要的法律治政,臣民就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他。”法治国家统治权威的基础在于依靠理性建立的规则,这些反映了人们对由规则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力的认同与服从,就是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统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追求目标。如韦伯所说:“人们已经习惯于把这种法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称为‘法治社会’”。

现代意义的法治属于民主政治范畴,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要实现依法执政,从传统的“治民”向“治官”转变,让权力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以人为本,不断地完善法律,保障人权实现,实现民主,这样才能引导行为朝着预定的方向前进。

二、监狱法治的价值体现

监狱法治系指监狱法治、依法治监的过程、状态和结果,其精神在于实现正义、权利、秩序、文明等这些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监狱法治蕴含的精神是构建法治运作机制和实现依法治监的重要的和直接的价值理性基础。

监狱法治的状况和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治要与社会进步发展中的状况相适应,不可否认,监狱法治在整个国家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往往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形之中。事实上,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监狱总是相对落后于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现实水平,监狱也因此往往成为社会变革和改良目标的“引爆点”。作为一个窗口,它从另一个侧面逆向映射着国家与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程度。

监狱法治是国家刑罚权合理、有效行使,确保刑罚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刑罚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惩治刑事违法犯罪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在国内行使的最严厉形态和国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手段。任何一项活动都讲究效益,行刑活动也不例外,行刑活动在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下要注重刑罚经济的原则,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获得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改好率”,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充分发挥刑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效能;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得刑罚能够得到准确、合法有效的运行。监狱法律对刑罚权的保障作用也体现在限制行刑中可能出现的过度、滥用和法外用刑等情况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狱法治的着重点应是规制国家行刑权。理由在于监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国家用刑罚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求,但这种功利的需求必须从合理性的角度予以约束。

三、监狱法治化的法治理念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依法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工作必须纳人法治轨道。依法治监,既是监狱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提高监管改造工作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 全面认识依法治监的涵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监是监狱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目前,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对依法治监仍然存在种种认识上的误区。思想观念的转变是行为的先导。只有破除这些认识误区,准确、全面地认识依法治监的涵义.才能促讲监狱法治化进程。

第一,破除“依法治监”就是“依法治理犯人”的误区,确立“依法治监,重在治警,治警必先治长”的观念。犯人固然必须依法服刑,接受监管和改造。但是,把“依法治监”仅仅理解为“依法治理犯人”是片面的。所谓依法治监,即监狱民警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监狱事务,保证监狱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监狱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精髓是依法治权。同样,依法治监的关键是依法治警。因为监狱人民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具体行使着管理监狱事务的职能。监狱人民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的力量,其形象如何对罪犯具有重要影响。事实表明,个别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不仅削弱了犯人对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也严重挫伤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其恶劣影响,远比一般干警要大得多。何况法治重点要解决的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确保监狱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因此,依法治监,既要依法治理犯人,更要重在治警,治警必先治长。各级领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监的关键。

第二,破除“依法治监主要是管教部门的事”的误区,确立“全体监狱人民警察都是依法治监的主体,都有依法治监的职责和任务”的观念。监狱工作的主业是依法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但依法治监的范围涵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包括监狱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监管改造、组织生产、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等。监管改造固然是依法治监最直接、最主要的内容,但队伍建设、组织生产等都是依法治监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监狱民警在组织犯人生产劳动过程中,还必须学习和遵守劳动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一切相关的法律。因此,全体监狱民警都负有依法治监的职责和任务,这样才能保证监狱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促进监狱整体协调发展。

(二)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逐步健全监狱法律体系,使监狱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前

提。

当前,在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加快依法治监的进程中,需注意明确划分各级监狱机关对不同层次的立法权力定位问题。至少应当在三个层次上(部级、局级、监狱级)对监狱法制建设进行权力定位,纠正有些地区和单位在建章立制中存在的越权立规、随意解释国家法律法规、甚至擅自制定“土政策”来维护自己利益等做法。领导机关对下级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审查,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及时处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强化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监狱法治化进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法律制度以及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这是因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系统是否完善。“现代社会是具有高度整合性的有机系统,社会系统的整体功效并不是各个制度功效的简单相加,而是各制度功效共同作用形成的合力。因此,社会整体功效的高低,取决于各项制度的实行结果,能否相互适应以及适应程度。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表现为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互支持、相互调节。”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制定一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的刑事执行法,构成完整、系统的刑事法律体系,改变目前与司法、公安、法院等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刑事执行权力的割裂状态。当然,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从近期来看,可抓紧制订监狱法实施细则,对《监狱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相协调的内容应及时予以修订,逐步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三)完善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和健全监狱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固然是依法治监的前提性条件,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的廉政建设,为执法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当前,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

第一,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狱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狱民警的职权及义务;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罪犯收押、申诉、控告、检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刑罚执行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狱政管理方面包括罪犯记分考核、行政奖惩、会见、生活、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等。狱务公开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媒体公布于众,并开通举报和监督电话;二是在监狱犯人家属会见场所设立狱务公开专栏,公布有关内容;三是建立监狱长接待罪犯家属日制度;四是在各监区和会见场所设立监狱长信箱;五是定期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座谈会和即将刑释等工作,形成职责明确、互相制约的执法运行体制。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的监督作用,形成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能够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监狱执法工作行使监督和制约的职能。

提高民警执法水平是实现监狱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执法主体,是依法治监的具体实践者,其执法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刑活动的效益以及刑罚实现的效果。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曾经说过:“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有创建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各级监狱机关要坚持不懈地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改变在刑罚执行中不很规范、不很严格、不很准确的“盲点”、“漏洞”,营造以法论事、以法教人、以法育人的法治环境,把干警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执法工作由过去弹性较大、随机性较多的状况向规范性和程序性转变。

第四篇:加强监狱管理,建设法治文明监狱

摘要:创建法治文明监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创建法治文明监狱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监狱管理拥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而且要求监狱转变管理理念,创建新的管理模式。本文依据建设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提出了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监狱配备心理医生、采用国际标准、完善监狱法制等措施来提高监狱管理效率,切实做到依法治监,建设法治文明监狱。

关键词:监狱

管理

法治

文明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概念,是1994年1月由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和劳改、劳教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来的。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这次会议上也指出:“要深化监管改造工作改革,逐步建立法制完备、执法严格、管理文明、设施完备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法治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以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是为了全面认真贯彻《监狱法》,充分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形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是为了不断深化监管改造工作的改革,促进和加强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监狱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

一、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监狱诞生于保护自由的政治文明理念。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论及到监狱的诞生时说,“监狱这个刑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他进而指出,在一种包含规训征服机制不对称的状况中标志了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的诞生。监狱改革之父霍华德开启了监狱行刑人道化的范例,他所构想的模范监狱将是一个安宁、干净和有序的感化院。这些监狱改革家试图通过控制人的身体来调节罪犯的心灵,甚至期待感化院会变成社区中其他人的秩序和道德示范。边沁致力设计的示范监狱或曰圆形监狱,其目的就是“重塑道德,保证健康,鼓励勤奋和传播教诲”。

法治文明监狱的理念是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文明法治监狱需要满足两类要求:一类是硬件要求,即环境氛围的要求。环境又可分为社会大环境和监狱小环境,前者指国内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社会风气及治安状况等各种因素组成的总体环境,以及社会对监狱的投入。后者指罪犯的生活起居条件、图书学习资料及与外界应有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等因素构成的监狱小区域内的环境。另一类是软件要求。它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完善的监狱管理制度(包括立法)。第二是作为监管人员的干警本身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第三方面是干警对罪犯的管理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行刑效能是否较高。

然而我国监狱长期存在着社会对监狱的投入与监狱所承担的艰巨任务不成正比、监狱经济困难、监狱在司法系统中地位相对较低、干警素质较低和行刑模式单一效能较低等诸多问题,与法治文明监狱相距甚远。

二、建设法治文明监狱的措施。

(一)改善行刑环境,建设开放型监狱,缓解人员拥挤的现状。一方面,国家财政不是很宽裕,方方面面的建设都需要资金,指望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解决监狱运转所需的全部资金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监狱自办的经济实体也不能幸免。因此,在资金缺乏的条件下短时间内监狱的设施不会产生大的变化。而现在的治安形势较为严峻,严打似乎没有间断过,使得监狱爆满。要缓解监狱的压力,只能建立开放型监狱或中间型监狱。行刑完全封闭是报应论观念的产物,如果仅仅为了惩罚,把罪犯封闭起来给之制造了痛苦,也无不合理之处,问题在于我们接受了教育刑论的一些观念,还要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封闭、隔离得越厉害,罪犯将来适应起来越困难。因此从改造罪犯的角度讲,监狱由目前的封闭型转向开放型是必要的。

(二)监狱配备适量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方面的医生。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监狱管理罪犯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最早的监狱管理模式是惩罚模式,它孕育于原始的同态复仇。20 世纪先后产生了康复模式和重新回归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流行着劳动改造模式。如今综合模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其中非常注重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鉴于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 故矫治罪犯也需要采用综合性手段。

首先危险性精神病人的监管需要监狱精神科医生。如今,世界各国基于对弱势人群的特殊关照,往往对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做出与常人不同的处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精神病人犯法一概无罪,但囿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罪的精神病人如何安置成了一个难题,所以一些鉴定医生把本该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干脆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理由就是监狱不接收他们。遵照国内刑法第18 条规定,对那类产生了危害后果,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危险性精神病人的处理是监护治疗。因经济缘故,大多数病人的监护治疗不能落实,这样危险性精神病人未与社会隔离,致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另外其他囚犯也需要监狱精神科医生,具体表现如下:

1、自杀。

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自杀在国内死因中居第四位。在监狱里,自杀比狱外发生的可能性更高。这是因为身陷囹圄容易诱发抑郁症,抑郁症是自杀的常见原因之一。监狱精神科医生预防抑郁症自杀的能力远远高于业外人士。

2、酗酒和吸毒的囚犯。

在押犯中这类人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入狱后,因高墙隔断了他们与成瘾物质的接触,极可能出现戒断症状,严重时可有生命危险。若有监狱精神科医生,则可及时地处理戒断症状,帮助他们尽早摆脱成瘾物质的困扰。

3、拘禁反应。

服刑的囚犯都要面对种种压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可能会产生拘禁反应。从而影响本人接受监狱改造,增加工作人员的劳动负荷,甚至妨碍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可交由监狱精神科医生诊治。

4、识别伪装精神病者。

由于现阶段我国监狱不收精神病人,某些劳改服刑人员瞅准了这一漏洞,以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监管。监狱的管理经费有限,对疑似精神病的服刑人员无力都送去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常凭一纸医学诊断书而让其保外就医。如果有监狱精神科医生把关,这类不良现象即可减少或杜绝。

5. 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者。

从上世纪70 年代末期开始,精神病学界就意识到临床服务范围应该延伸至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者。对这些人,心理治疗配合药物治疗效果更佳。

另外对罪犯如何分类要有监狱精神科医生参与罪犯分类是一项细致的、科学的工作,需要有一批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从事认真细致的工作,尤其是需要很多合格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参与这方面的工作,才有可能对罪犯进行恰当的分类。[1]对在押犯进行管理分类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子是各个犯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到底怎样,准确判断需要借助精神病学知识。

对于监狱所需要的医生来源,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从医学毕业生中挑选合格人才。

近几年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相对于别的专业来说就业困难,监狱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对毕业生肯定有极大的吸引力。如2006 年某地要在毕业生中招收一些监狱警察,结果是一个名额就有1 000 人去竞争。

2、监狱与附近的精神病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聘请精神科医生定期到监狱提供专业服务。可采专职与兼职并存的成员构成方式。美国监狱中的精神科医生在事业上取得了一定的竞争实力之后,会选择离开监狱到社会上行医,以获得更高的薪水,但是监狱中的岗位不会出现空缺,又不断有新人来填补。如果我国的监狱中增设了精神科专业人员,将来必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采专职与兼职并存的模式可提高监狱中精神科医生的诊治水平。

3、将公立精神病医院的巡回医疗制度扩大至监狱范围。 目前公立医院有定期到农村提供服务的项目,建议公立精神病医院将其巡回治疗服务的范围延伸到监狱。

(三)改革监狱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律制度。

近几年监狱系统对以分押、分管、分教为主要内容的分类改造工作进行了实践性的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应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监狱关押模式作一改革,根据关押罪犯的不同刑期和不同案由,全国统一分类设置低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高度戒备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可根据三种戒备程度分别提出不同的标准。这样做,有利于深化发展分类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同类监狱的标准统一和相互借鉴;有利于有效运用国家投入的财力、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从而加快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步伐。监狱的硬件建设设施要有一定的标准,一定的层次,并随着经济、科教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又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配置和发挥“社会化”的作用。以上海为例,监狱局总医院就近的监狱,不一定也要建“一级以上医院”。总医院配置救护车,市内的监狱就不一定都配置救护车等等。

《监狱法》的诞生,是中国监狱工作发展进程中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创建工作提出了目标。然而,任何主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运作和细化的配套措施。因此,推进和深化创建工作,迫切需要《监狱法实施细则》(或《监狱法实施条例》) 的早日出台,不仅有利于将监狱工作全过程纳入现代法制化的轨道,而且有利于克服监狱管理者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以达到监狱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备。

(四)建立监狱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罪犯改造新模式。

ISO9000 族标准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有效性,突出管理文件的系统性、通用性、灵活性和实用性,尤其新版标准规定了一个组织进行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质量的测评、分析和改进等共8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因而它“可以帮助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实施并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适用于所有行业或经济领域”。2目前,中国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将能够运用该标准的社会组织归纳为39个专业类别,其中第36大类是“公共行政管理”,非盈利的公共行政服务被归入此类。可见,监狱引入质量管理体系并非突发奇想,它所引入的是一套经国际化标准组织专家们系统论证了的科学管理办法,一套为各种组织运作所反复证实有效的成熟的管理经验。

按照ISO9000 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构建监狱质量管理体系主要阶段为:(1) 组织对原有管理活动的识别与诊断;(2) 任命管理者代表,组建ISO9000 标准的推行机构;(3) 制订目标及激励措施;(4) 各级人员接受必要的管理意识和质量意识的训练;(5)进行ISO9000 族标准的专业培训;(6) 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写;(7) 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发布和试运行;(8) 培训内审员; (9) 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10) 在内审基础上进行管理者评审; (11) 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12) 申请认证机构的认证。显然,这一构建过程符合制度思维和管理规律,其中监狱全员参与创制改善新模式所产生的效果最为明显。根据新模式的创制要求,监狱全体干警须在模式创建之前接受培训,进入管理文件编制阶段,监狱各部门及人员便进入工作状态,进入模式试运行后,干警角色就开始不断在创制者、实施者、测评者和改进者之间转换,这样一来,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意味着全部干警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管理素质和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对立法用意的理解和规范涵义的把握越来越准确,这种有效互动是传统经验模式所不能企及的。

(五)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狱管理中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 目前,信息技术在监狱的运用证实了这一说法:“法律生活中的革命正在向我们走来,法律的未来将是数据化。”信息技术对法律变革的影响在于:它不仅可以用于改进现行的做法、活动和组织,推动工作自动化与简便化,还会促使司法一体化;它所呈现的虚拟开庭与会议、多媒体与以超级文本为基础的法律束、多媒体抄件、虚拟法律团队、自动化文件集成、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法律诊断系统等形态,将明显有别于传统管理方法。更重要的是由信息技术支撑的司法系统将更具效率,更能让公众更广泛、容易接触法律和法律程序。[2] 监狱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自身的质量管理,执法效益同样会有明显提高。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监狱部门每月可以得到由每个罪犯的行为表现、监区罪犯服刑情况和全监罪犯改造等动态数据所形成的图表,监狱据此分析罪犯心理行为特征和罪犯改造整体形势,及时调整相应考核分值和制定相应的对策。为确保内外评审持之有据和决策的准确可靠,监狱各个部门及人员还必须根据罪犯构成特点、罪性、刑期以及“三课教育”合格率、行政刑事奖惩率等信息资料制成柱状图,分析罪犯基本情况;制作排列图寻找主要问题;制作因果图、关联图和系统图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在顾客满意的测量和分析上,有关部门及人员还须按《顾客满意度测评规定》,采用上门走访、信函调查、顾客反馈等方式收集信息,并对获取的信息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归纳。笔者认为:第一,监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能有效保存原始资料,使其不因新信息的输入而被随意更改。第二,管理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调整管理模块和增设管理文件,这样,相关软件可以随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而更新;管理者能够有效控制管理软件的开放和升级成本。第三,监狱管理信息系统通常运用的是最通俗易懂的技术语言和最成熟的软件设计技术,为罪犯改造工作服务。

(六)提升监狱民警的创新能力和素质。 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狱情、犯情、敌情,仅靠制度、岗位工作标准来规范监狱民警的工作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创造地开展工作。但在传统的监狱管理模式下,监狱工作创新是监狱管理者的事,广大基层管理者和基层监狱民警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如何激发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确立“人人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的新理念,实行制度化的全员参与管理。建立这一管理新体制,其目的旨在把全体监狱民警推到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只有监狱民警增强了主体意识,他们才能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在这一管理机制中,广大监狱民警虽然是下属,但他们最熟知一线工作具体情况,对完善管理,消除不良管理也最具有发言权。领导者的职责就是要保障他们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并为他们参与管理做好引导工作。

2、创建学习研究型组织。学习研究的本身就是在激发和培养创新精神和能力。在这一组织中,领导者的职责不再是发号施令,而是消除障碍、创造条件,为广大监狱民警拥有知识和智力、解决难题提供广阔的空间,引导组织成员通过学习研究增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注释: [1]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年9 月第一版, 第126 页。

[2 ] [英]理查德?萨斯堪:法律的未来———面临信息技术的挑战[M] ,刘海俊,沈卫利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

参考文献:

1、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

2、李丛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与理论[M],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3、李惠君;提高改造质量关键是使监狱工作科学化[J ],南粤监狱,2003 (1)。

4、黄勇峰: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走向探析[J ],监狱理论研究,2004 (1)。

5、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五篇:从盖森监狱看德国监狱的制度

———安徽省法学代表团赴德考察报告

应德国格瑞·霍芬女士的邀请,安徽省法学代表团一行13人于2005年10月中旬赴德考察访问。在德期间,代表团着重考察了德国的监狱制度,并参观了位于黑森州盖森市(GieBen)的一所监狱。随团翻译崔君告诉我们,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德国监狱一般不接受外国访客参观,此次安徽代表团被允许前往,实属德方的破例安排,为的是能给大家一个关于德国监狱制度更加直观的印象。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人口8200万,经济实力居欧洲首位,属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作为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完备、法治严明的国家,德国的犯罪率为世界上最低之一。有分析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德国人的高素质,另一方面也要归功于他们对二战的深刻反思。东西德重新统一之初,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碰撞与融合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曾导致犯罪率一度大幅上升,后来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缓和矛盾的措施,犯罪率又逐年下降。在欧盟15个创始成员国中,德国一直是欧盟扩大最积极的倡导者之一。2005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媒体和舆论普遍认为,无论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因素考虑,还是从欧盟发展、壮大的历史看,德国都可称得上是欧盟扩大的大赢家。然而欧盟扩大并非免费午餐,德国为此也要付出不小的代价,其中之一就是欧盟扩大后,生产转移、劳动力自由流动可能导致德国本国人失业现象加重,再加上东欧移民增多,都可能带来德国社区犯罪率的上升。这些问题让不少德国人颇为担忧。对此,德国历届政府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力图抑制犯罪率的上升。德国新总理默克尔女士也公开承诺,降低犯罪率将是她所领导的新一届政府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监狱作为矫正“犯罪人格”的主要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毫无疑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德国监狱制度概览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刑罚执行属于各州的内部事务,联邦没有自己的监狱。在联邦司法职权范围内被判处徒刑的犯人,均被关押在各州监狱内,其费用由联邦支付。

1、州监狱职能。德国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部。自由刑和保安监督处分在隶属于各州司法部的监狱执行。青少年刑罚、待审拘留以及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安全拘留、强制拘留也均在监狱内执行。大多数州的驱逐拘留的执行也在监狱内执行。

2、州监狱的管理。各州监狱由各州司法部和城市州的有关机关对所辖监狱行使有关职权:(1)最高领导权。目前,德国大多数州采取州司法部长直接领导监狱的体制,也有个别州采取州司法部长将监督权委托给称为“司法执行局”的机构行使;(2)负责制定刑罚执行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3)根据州议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向各州监狱提供经费;(4)加强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进修。

3、监狱劳动。德国监狱劳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1)生产经营类,其中主要包括监狱经营的国家企业和狱内社会私有企业;(2)文化、技术教育类,其中包括职业培训和进修,劳动疗法和学历教育等内容;

(3)外役劳动,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和无劳务关系的临时性社会劳动;(4)狱内后勤劳动,其中包括犯人生活、卫生和其他辅助劳动。在1977年2月1日,德国《刑罚执行法》结束了以前德国各州监狱劳动报酬没有统一规定的历史。目前,德国正着手对监狱国家企业进行改革,为了保障监狱不因经济改革而影响正常刑罚执行,国家给予了监狱经费保障和为监狱准备了足够的风险金。

参观者进入监狱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盖森监狱相距市中心约两三个街区,位于一条僻静的马路上,如果不是围墙上的铁丝网,从外表上很难看出这是一座监狱。监狱的大门远不如我们想象中的威严,竟然是一扇看上去很普通的卷闸门,只是比一般的卷闸门宽大而已。我们从旁边一个狭小的侧门进入这座监狱。

进入侧门是一个警卫室。在这里我们被要求交出所携带的相机和手机,然后通过安检门来到一个小院

子里。几个表情严肃的警卫拿着金属探测器在每人身上反复地扫来扫去,并要求大家打开所携带的背包或手提包接受检查。我们禁不住有些疑惑:既然是你们邀请来的客人,为何还要如此不依不饶地检查呢?难道还担心我们欲行不轨吗?翻译崔君看出端倪,赶忙解释说,德国人向以办事严谨而著称,一切都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即便是德国总理来了,也照样要接受检查。崔君的解释使大家顿觉释然。

盖森监狱的监狱长舒茨,是一位干练的中年女性,她和监狱里的两位高级警官弗瑞德和霍夫曼先生一起热情地接待了代表团一行。舒茨监狱长对我们的来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盖森监狱的历史和基本情况。她说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近年来中德友好关系持续升温,各个领域的交流日趋广泛,希望与安徽就监狱管理方面加强交流,增进相互了解。简短的会晤之后,舒茨监狱长指派弗瑞德和霍夫曼两位警官带领我们开始参观。在整个参观过程中,两位警官给我们详细介绍了监狱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并不厌其烦地打开一道又一道铁门,如数家珍地介绍各种类型的囚室、会见室和厨房、餐厅、库房、医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公共浴室、监狱超市以及生产车间等等,还亲自动手操作演示一台用来检查进入监狱的包裹是否夹带违禁物品的电脑,其极其认真的态度最后竟把我们这些来访者搞得有些不好意思,让我们又一次领略到德国人的严谨和敬业绝非虚言。

监狱所有的功能都集中在一幢楼房里

盖森监狱始建于德国普鲁士王朝时期的1860年,其主体建筑最初是一幢3层楼的楼房,为了防止囚犯逃脱,它被建造得异常坚固。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改善监管环境,又在顶层上加盖两层。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风吹雨打,这幢建筑物依然岿然不动,坚固如初。现在,盖森监狱的所有功能几乎都集中在这幢楼房里面。

按照监管需要,这座楼房被划为6大功能区。即入监预备区:包括律师会见室、亲属会见室、讯问室和新入监囚犯检查室;监舍区:这是监狱里的重点区域,里面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和功能的囚室;生活卫生区:里面集中了厨房、餐厅、库房、医务室、公共浴室等;休闲娱乐区:包括阅览室、健身房和铺有塑胶地面的室外小型运动场;生产区:一个木工车间和一个金属加工车间;办公区:包括狱警和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和装有监视器的中央控制室及枪械库。将这6大功能区分隔开来的,是一道道坚不可摧的铁门。这些铁门系用特种钢材制成,普通的钢锯或切割器械根本无法将其破坏,只有用专用的激光切割器才能将它切割开。警官霍夫曼先生幽默地说,德国发达的钢铁工业在监狱的铁门上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完善的监舍设施和人性化的管理

盖森监狱是一所轻刑犯监狱,满负荷时仅能关押250余名囚犯,而配备的狱警却多达90余名。监狱的所有囚室几乎都一样大小,约15平米左右,每间囚室按规定只允许关押两名囚犯。囚室主要有4种类型:第一类为普通囚室,两名囚犯每人拥有一床、一桌、一椅和台灯、电扇、简易书架等物品,另外还配有共用的电视机和抽水马桶及洗脸池,这类囚室占多数;第二类关押的是在监狱中表现较好的所谓“优待犯”,里面除了普通囚室的设施外,还配有小型冰箱和衣橱;第三类关押的是刑期较短或刑期将满或即将被假释的囚犯,这类囚室的设施最好,里面除了第二类囚室所具有的设施以外,在囚室的一角还辟出一个独立的卫生间,定时供热水,囚犯可以在里面洗澡;第四类是禁闭室和特殊囚室,禁闭室用来关押屡次违犯监规的囚犯,里面仅有一床、一椅和从房顶上垂下的一盏照明灯及屋角的一个便池。特殊囚室是用来关押具有暴力倾向囚犯的,里面仅有一个放在水泥地上的床垫和一个便池。这样的囚室在盖森监狱总共有两间,它是由3个普通囚室改建而成,有一扇总的铁门,使其与其它囚室完全隔绝。警官弗瑞德先生解释说,有暴力倾向的囚犯一般具有歇斯底里的特征和极强的攻击性,对于监狱的秩序是一个很大的威胁,这样的特征和攻击性的形成原因很复杂,对这类囚犯进行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我们发现,一般囚室都是一扇铁门,而特殊囚室却安装有两扇铁门,便问其缘由。弗瑞德先生没有直接回答,而是风趣地耸了

一下肩,请大家猜猜看,结果大家七言八语都没猜对。弗瑞德先生解释说,有暴力倾向的囚犯经过长时间的禁闭,有的歇斯底里和攻击性会被逐步消磨,有的却郁积得越来越强烈,一有机会便会爆发,此时和其接触的狱警或管理人员在打开囚室门的瞬间极有可能受到攻击。因此在需要打开囚室门之时,在两扇门上同时作出响动,使里面的囚犯难以判断最终被打开的究竟是哪一扇门,从而降低了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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