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

2022-10-01

第一篇: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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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复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五、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5.01.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擅自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虽然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承运他人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六、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6.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收购、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7.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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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法规,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形。(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

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九、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

- 56 规定隔离试种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开拆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调换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改变申报调运、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规定用途,以及改变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在非疫区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或者违反国外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生产、经营和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是指从- 8 11.0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是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

一、

二、三项) 11.10.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是指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 10 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没有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情形。(参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未按照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12.01.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三、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

13.0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是指违反自然保护- 12 动物保护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法规,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形。(参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是指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森林法》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 14 附录

制定《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3、《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法规,199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6、《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法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政法规,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规,1983年1月3日起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部门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

1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7、《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8、《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部门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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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

林业行政案件 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1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 2 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10、援引法律条文时,要写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11、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违反了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违反的管理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根据 ”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法律责任条款中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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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3、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时应当列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并处违法收购的4立方米松木价款2倍的罚款4000元。(500元/立方米×4立方米×2倍=4000元)

(二)林业行政案件常用文书制作要求

1、《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

(2)“违法嫌疑人”中“姓名或名称”一栏,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

(3)简要案情:主要填写案件的具体来源,违法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造成的后果等。

(4)执法人员意见:填写“建议立案查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填上具体时间。

(5)执法机构意见:填写林业执法机构立案审查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呈请局领导审批”,不同意的填写“不予 4 立案”,由审查人签名并填写具体时间。

(6)行政负责人批示: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查处”,不同意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需移送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填写“移送××单位或部门查处”,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及时间。

2、《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询问笔录首页和笔录续页纸。开始询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记入笔录,开头语应有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和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如“我们是某某林业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做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你还有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刚才所说的内容,你听明白了吗?”。

(2)询问时间填写要精确到分。如:2008年10月24日15时30分开始至2008年10月24日16时50分结束。

(3)询问机关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4)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应填写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有携带身份证的,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附卷。

(5)询问内容应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过程、目的、动机、后果、木材(野生动物)的来源及去向等基本情况。

(6)首页填上总页码及第几次询问,每页填上页码;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末页被询问人应当在问答语结束栏的下一栏顶格签署 5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在下一栏签名、捺指纹、注明年、月、日。对确无阅读能力或无签字能力的,在笔录中应明确记载,并形成“以上笔录读给你听,是否和你所说相符”、“以上记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问答记录。笔录内容修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末页注明“被询问人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有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名。

(7)询问多名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不得重复或者重叠;被询问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由他人代为接受询问。

(8)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3、《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的时间必须填写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精确到分。

(2)勘验、检查地点应当填写具体明确,如“××县××镇××村××山场”;不能只笼统填写,如“在××林业检查站路上”等。

(3)勘验、检查人应填写2名以上勘验、检查人员姓名、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

(4)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5)勘验、检查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参与,且见证人不是林业执 6 法人员。

(6)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必须客观的填写被勘验、检查对象所处的位臵、现实状况、外部特征、数量等,记录中不得使用判断、推测类的语言和内容。勘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应有制作人填写说明并签名)等要随附在•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之后,一起装订入卷。

如盗、滥伐林木案件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一般表述为:2007年1月16日15时10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张某、李某会同某某林业局营林工程师张某、李某以及见证人张某在当事人李某的带路指认下对某地点(林班、大班、小班)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时由当事人亲自指认并看着技术人员检量其砍伐(或雇人砍伐)某某树桩 3根,伐根直径分别为:13㎝、9㎝、17㎝,砍伐痕迹新鲜,检量结果正确。勘验检查中绘制现场示意图1份,拍摄了现场照片3张,勘验检查自16时50分结束。

4、《登记保存审批表》、《登记保存通知单》

(1)•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执法机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对违法物品、工具进行保存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登记保存审批表‣与•登记保存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登记保存通知单‣前首先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7 (3)拟登记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保存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填写具体、准确。

(4)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逾期不作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归还登记保存的物品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领条(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领条应附卷。

5、《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 (1)•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适用情形为:•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前应填写•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被查封、暂扣物品人应当签名、捺指印,并写明时间;被暂扣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暂扣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记载明确。

(4)查封、暂扣物品的理由和依据:填写具体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暂扣的时间、地点。

(5)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闽林„2003‟策函23号)规定“查封、暂扣的时间应根据查处案件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因此,查封、暂扣的时间可以与法定的办案期限相一 8 致,在时间上不受登记保存通知单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限制。对象上不限于木材,还包括有关的违法物品、工具。

6、《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违法行为人姓名或名称一栏: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违法行为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住址栏填写违法行为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主体类别是根据统计需要新设立的栏目,应根据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填写其所属类别(类别分为:政府、企业、公民、其它组织四种)。

(2)简要案情:简明扼要填写违法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动机、事实经过及后果等。

(3)执法人意见: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多项法律、法规条款处罚的,必须填写齐全)和处罚意见,并签上承办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4)法制工作机构意见: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请领导审批”等,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和填写审核时间。

(5)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或集体研究的决定),并签署姓名(或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及时间。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

7、《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1)处罚前告知程序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未经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林业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在执法人员 9 提出处罚意见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实施处罚的,告知要早于处罚决定的时间并具体到××年××月××日××时。

达到听证条件的,一般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应留足3日时间,3日后方可实施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在听证权利告知书上注明“本人放弃听证权利”并签名、捺指纹,由本人填写时间,可当日实施处罚。

(2)听证告知的适用条件:具备“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责令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之一的。

(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听证机关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

(4)未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或者你单位)依法享有下述第 项权利”横线中填“1”即陈述、申辩的权利;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横线中填“

1、2”即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2)“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要求用简练、准确的语言表述违 10 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后果、当事人并记明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证据。

(3)救济途径:①申请行政复议的的时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两者必须同时填写。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被处罚人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到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符合法定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且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罚款收据。

9、《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1)受送达人:填写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单位的全称。 (2)送达单位: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3)送达文书名称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文书编号,送达份数要求用中文大写。

(4)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留臵送达的应作相应记录,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应将邮寄回执入卷。直接送达的,应要求收件人在送达情况栏签名并加注收件日期、捺指纹(单位可盖章)。

(5)送达时间:送达文书的具体时间,应填至××年××月××日××时××分。

11 (6)送达回证应在文书编号处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10、《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1)•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是林业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没收被处罚人实物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林业行政案件没收实物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被没收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填写规范、清楚。

1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需要报请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填写的文书。

(2)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地址”填写当事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应填写具体、明确。“电话”填写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3)办案时间: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时间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5)结案日期:处罚决定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 (6)案件总结:即简要介绍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7)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相应的执行方式前的□内打上“√”。

12 (8)执行结果:一是简述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如没收实物的处理情况、罚没款项缴交情况等;二是提出结案请求,如“本案已执行完毕,能否结案,请批示”。

(9)行政负责人批示: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1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林业执法机构对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涉嫌犯罪,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配套使用,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应填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林业执法机构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13

第三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

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

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

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

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

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

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

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

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

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

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

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

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

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

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

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

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

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

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

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第四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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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

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___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___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___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

2、成效明显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___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02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___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___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___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___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___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02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___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准确实施林政

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___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

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___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___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___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___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

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___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

4、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

6、准确执法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

五是围绕管理抓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要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六是围绕稳定抓查处,依法治林兴林。加强侦察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高举生态环境建设的大旗,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开创林业建设新纪元,为建设渠江上游的生态屏障,推进___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而积极工作。

第五篇: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A.B.C.

2004级法学C班

20044444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 调查时间: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

二. 调查人:A.B.C.

三. 调查对象: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

四. 调查方法:访问法 文献法

五.调查背景:陕西省地处黄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近年来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发生及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到陕西有关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陕西省的情况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森林资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显著减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陕西省林业及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陕西省林业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是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耕地少,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民人均收入低,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陕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处在水土流失区,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森林管护力度,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双线目标责任制"。省政府,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陕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 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建立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管护网络,落实管护人员,划分管护责任 区,签订管护合同,设立护林站点。全省森林管护面积735。67万公顷,其中个体承包 管护占10%以上。在林业行政案件方面, 1999年至2003年陕西省共发生森林资源 行政案件23844起,查处23430起。林政案 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查处率稳定在 98%。天保工程实施后,真正有组织地,大 规模采伐活动全部停止。在发生的森林资 源行政案件中,违法运输案8078起,占案件总数的34。6%;滥伐林木案6140起, 占25。8%;盗伐林木案3028起,占 12。7%;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1738 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 占5。33%;毁坏林木苗木826起,占 3。46%;伪造买卖林业票据案6l起,占 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

二,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启动 后,陕西省除西安市全 省104个县都是天保工程区,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导致非法收购木材,从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 违法运输木材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在天保工程实 施前,木材,烧炭,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烧柴是农民的主要 能源。天保工程实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 伐,烧炭,木耳,香菇,食用菌养殖的原料也没有了,山区群众没有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额也减少了,而地方经济又 比较落后,其他就业门路也不广,农民为生活所迫,零星破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3。企业关闭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不能全部关闭以林木及林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如小煤窑,小木材加工点等,对企业无证收购行为管理也不到位,查处也不力。 4。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场空间。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 供需矛盾本来已经突出,而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又强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资源 开采企业非法收

购木材,增加了诱发盗伐,滥伐林木的隐患。 5。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过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人均管护面积为 5700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均管护 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是由于天保工程启动时上报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数量与实际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 下达管护面积的数量比实际有林地面积少,部分有林地无法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的实际管护面积不得不增加。陕西实际上人均管护面积1。2万亩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人均管护标准。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区由于分布比较分散,按此标准管护起来也比较困难。 6。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查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 缺乏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的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超越职权从轻处罚,使 违法者未受到严厉惩罚。

(二)主观原因 1。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生态效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在搞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惜以牺牲林地,林木为代价,违反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贫困山区基础建设,特别 是近两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不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比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筹措资金搞建设的主意,导致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查处也比较困难。 2。部分企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驱动。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收购的木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明知木材来源不合法,但因价格低廉,出于利益考虑, 有意收购盗伐,滥伐来的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标砍伐的木材,这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 3。少数林业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 林农在两大工程实施前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责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资金营林造林,当时并没有明确是公益林。 但两大工程实施以后,一些承包人营造的 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商业 性采伐,有的甚至连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 都没有,使得林农无法从培育和经营森林,林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林农的 公益林没有被纳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 家又不收购,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 铤而走险,非法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 4。经营商品材负担重。一些经营户觉 得林业税费太重,农林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各地方还在执行其他收费政策,经营户从严格规范的外地木材经营活动中 较难获取经济效益,从而导致非法运输, 非法经营木材的案件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制度。如对违法征占用林地,应参照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制定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为加大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 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不必办理采 伐许可证,但应实行备案制并发放运输 证,以便于木材流通领域的执法。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解决 林业办案经费不足问题。要解决执法权相对分散,职能交叉,划分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的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参照地方公安办案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预算中解决林业部门办案经费。关于办案人员待遇问题,参照地方公安人员给林业部门的办案人员以相同的待遇,比如办理人身保险等,以解除办案人员后顾之忧,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治林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户,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 业机关办事程序,宣传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 守法,按程序办事。

(四)放宽对商品林经营的限制。对商 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一是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只要符合间伐规程技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并实施抚育间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经营方案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采伐指标,使 商品林经营者获得应有的效益,同时,也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五)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 励。一是具备条件者,应探索一次收购。二是将农户纳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确保补偿资金到位。三是鼓励农户承包管护, 支付管护经费,并对抚育给予扶持。四是对一些可划可不划的,可以考虑恢复其商 品林性质。

(六)适当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 法。对贫困地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占用村集体或村民承包林地的,应重点强调其另辟地块恢复森林植被,对征占用林地需要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应给予适当减 免,或先征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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