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2022-10-30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果很严重

近几年来,每临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家产”等14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行的。根据《规定》的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譬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为什么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比国外更大?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他认为,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换一个维度再看,以报告内容与国外作比较,我国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也更为全面。比如,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写作、讲学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劳务所得、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债务、房地产等7项内容;法国规定,政府成员和部分选任官员需要报告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家具、艺术品收藏、车船等11项内容。

“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辛鸣分析,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对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

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一年试行下来,抽查的成效颇为明显。据统计,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一个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在领导干部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

纵观各地抽查核实的试行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已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在查核结果的运用上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了解,今年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进一步强化。按照中组部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将重点审查填报情况的“真实性”问题,凡是存在不如实填报的,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验证其家庭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对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由于国外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等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为此,王明高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王明高希望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王明高表示,随着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加速形成,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更加显著,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

第二篇: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再升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

2017-05-26 蔡如鹏

中国新闻周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22年不断变化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纪委为区内500多名科级领导干部统一建立的“廉政档案”。图|中新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再升级《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蔡如鹏本文首发于2017年5月26日总第805期《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家事家产成报告重点

新《规定》共21条,3300余字;是在2010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上一版相比,新《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了调整。 中组部一位负责人日前在就修订出台新《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这个重点。概括起来讲,就是体现了“一突出、两调整”的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及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010年版《规定》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没有分得这么细。比如,国企只是笼统地被分为大型、特大型和中型。 前述中组部负责人说,这次新《规定》之所以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是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新《规定》还要求拟提拔为填报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填报范围的后备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也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报告内容方面,新《规定》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新《规定》对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对个别项目进行了合并调整。 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今年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新《规定》还新增“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将之纳入填报内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新增的报告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情况看,很多官员落马都是因为没有管好身边的人。“新增添的报告事项,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增加配偶子女的报告事项,体现了中央在不断扎紧反腐制度笼子。“从许多落马官员的案例来看,子女的配偶往往容易产生腐败,许多人通过儿媳、女婿来买房、炒股、办企业,增加这项内容的报告后能够有效堵住漏洞。”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的填报不仅要求更严,管理也更加精准。“有些官员虽然配偶和子女没有移居,但在国外和境外长期居住,这部分官员成为事实上的‘裸官’,必须加以管控防范。” 此外,新《规定》还首次对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提出填报注册地和经营地的要求,注册地必须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州、盟)。分析认为,将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精确填写,有助于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防范洗钱、藏匿黑钱等行为。 中组部负责人在谈及新《规定》报告事项时解释说,之所以要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需要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力度不断增强

舆论普遍认为,随着新《规定》和《处理办法》的出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必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事实上,这项制度早在二十多年前就有。1995年,有关部门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当时,文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关注领导干部的各项收入。 2010年,中办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将之前的“收入申报”改为“报告有关事项”,扩大了需要向组织申报事项的范围。不过,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效果并不理想。 中共十八大后,中组部在2014年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定办法(试行)》,开始对领导干部上报的事项进行抽查考核。办法实行以后,“隐瞒个人财产”这个词语开始出现,陆续有官员因为在上报的个人事项上作假而被处分。 而此次出台的这两份新文件,在业内看来,不仅扩大了官员需要上报的内容,同时加大了对瞒报、谎报的抽查查处力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收入申报”,到如今的“家事”“家产”要上报,可以说,相关的规定在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相应的抽查监管也得以配套实施。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只对官员个人的四大块内容(即工资、奖金、其他劳务所得以及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内容简单且涵盖面窄,也没有申报失实的追责和惩戒措施配套。 2010年,中央将申报制度升格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2010年出台的规定有了新的突破,那就是申报领域由官员的“家产”扩大到了“家事”,申报内容增加到了14项,其中“家产”6项,“家事”8项,还增加了抽查核实的内容,抽查核实比例暂定为3%至5%。 在这期间,全国一些地方也陆续展开了官员财产申报的试点。从2009年开始,新疆、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多个地区陆续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实践。其中,新疆阿勒泰地区在2009年2月进行了首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共1054名官员参加,包括时任及退休3年以内的正、副县级干部,以及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中掌有实权的科级干部,申报率达到98.97%,被看作开国内先河的“破冰之地”。 在新疆阿勒泰,要申报的“财产”被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家庭成员的“大额或可疑交易”,甚至婚丧嫁娶收取的“礼金”,也要公开。 不过,这些试点都没有得到推广。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开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地方的领导在地方推行,许多官员不理解,容易产生抵触。另外,由于缺乏核实环节,使得财产申报制度施行的20年间,很少有官员被问责。 直到2014年,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申报制度才真正显现出威力。

对瞒报加重处理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震慑力十足的原因,正在于“查处有力”。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者有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其中不乏一些省部级干部。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栋梁,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石油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对二人问题描述的第一条,都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则在中纪委双开的通报中被指“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甚至有些干部之所以被查处,正是因为瞒报。 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中,只申报了2套房产;而在中央巡视组的抽查中发现,他实际拥有12套房产,分布在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而且大多地段好,有些房子价格不菲。而这些问题,也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线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冷伟青日前在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开幕前的记者会上披露,中共十八大以来,上海就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共抽查核实2.2万余名干部,其中有360多名干部因瞒报被诫勉谈话或取消提任资格,约占抽查干部总数的1.6%。 冷伟青表示,过去4年,常态化的核查机制和严肃的处理结果,让少部分仍存在“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心理的干部无处遁形,“如实申报”已成为上海干部中的主流声音。 前述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和《处理办法》这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正是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 另外,此次新《规定》专门增加抽查核实内容,专列五条对开展抽查核实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查核联系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组部在修订新《规定》的同时,还研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处理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 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与此同时,《处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第三篇:关于巡察整改未完成事项进展情况的报告

旗委巡察办:

按照旗委政府统一部署,20**年10月底至12月中旬,旗委机动巡察二组对我局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巡察,反馈了四个方面16项问题,目前我局已完成13项,其余3项已基本完成整改,现将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问题1:排污费收缴不力(完成时限:2018年3月10日)。

主要表现为:20**年第四季度至20**年,企业欠缴排污费金额共计180多万元,由于排污费收缴不及时,部分企业已经倒闭,给地方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

进展情况:经梳理,依法追缴20**年-2016年欠费企业共有8家,现已追回欠缴企业6家,共计331968元,剩余宏鹏公司和通九公司(20**年和2016年)2家公司共计欠缴排污费576043元,我局已协调旗煤炭局进行停票处理,并积极进行追缴。如上述企业一直拒不缴纳,我局将书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完成时限:2018年3月1日)。

主要表现:往来款项账龄长达3年,未及时清理。购买环保大楼其他应收款挂账7000万元,其他应付款挂账5000万元。

进展情况: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通过旗人民政府尽快组织旗财政局债务中心,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尚岛国际开发商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环保大楼挂账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目前我局已将《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解决购置办公大

楼长期挂往来账目问题建议的报告》上报旗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问题3:对上级环保督查整改不到位(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主要表现为:对市环保局下达的我旗环境问题中,仍有部分问题年内无法完成整改。

进展情况:针对市环保局下达我旗“7类12项重点环保问题”中未完成的4个问题(2个工业园区规划环评问题、世纪银河垃圾厂验收和渗滤问题、九泰热力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神华煤制油油渣问题),现已完成2个工业园区规划环评问题、神华煤制油油渣问题和九泰热力公司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程3项问题。其中,世纪银河垃圾厂验收问题。因康巴什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建设的填埋场及渗滤液污水处理厂无环保相关手续,世纪银河公司也未建成日处理250吨,生活污水、洗车废水、压滤液污水处理设施,导致世纪银河垃圾处理厂无法完成整体环保竣工验收。目前,一是由企业建设日处理能力为**0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现已完成方案设计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现已开工建设,预计12月初完成设备安装并调试运行。二是由康巴什区公用事业局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现使用2台临时处理设施(1台60吨,1台80吨)进行存量渗滤液处理,已累计处理渗滤液4000余吨,剩余存量渗滤液约6000吨。同时由康巴什区公用事业局委托市环投公司对原有80吨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现已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环保有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

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旗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第四篇: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附件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除《报告表》中第二页的“说明”外,现就《报告表》中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2014年1月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时,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五、《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3 -

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可用资金”,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十

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十

八、《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二

十、《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一、《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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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个人事项报告表填写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

1 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导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

2 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国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二、《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

3 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三、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

4 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5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

6 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九、《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十、《表二》(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一、《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二、《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

7 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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