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2023-06-14

第一篇: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下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的记账方式已不适用于现在的模式。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会计科目能设置及应用、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等与过去均有所不同。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在新的支付方式下的账务处理作了一些指导,但是此办法中并未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行政单位专项经费和事业单位专款的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在此列出,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上级拨入的专款,套用现行财政部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支出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银行盖章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人账,行政单位借记“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贷记“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事业单位借记“专款支出(或拨出专款)”,贷记“拔入专款”。

对于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核对无误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1 行政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事业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拨人专款”。预算单位从预算单位分账户转账支用时,行政单位借记“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这样一束,专款和专项经费的收支在账上不能一目了然地收支余。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有一年审计部门来审核一笔专款的拨入,当时这笔专款一部分是直接支付的,一部分是授权支付的,用以上的账务处理方法在账务上看不出专款的整体拨入情况,要结合账务和网上支付系统的指标下达情况才能看出。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前,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正常经费是分月拨付,现在的按分月计划批复也基本符合按计划确认收人的原则。而专项一般是一次性拨付到位,一次性承认拨入专款,而在现行计账方式下,不能看出各个拨入专款的总体拨入数,要到年底才能看出,所以,笔者建议,借用增设的零余额账户额度这个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设经费及专款二级科目,在专款下又设明细科目。在上级下达专款指标时,只要在网上已经录入此笔专款,单位凭下达的指标文件一次性确认拔入专款数。

指标已上网,按接到的指标文件,行政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贷记“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某专款“,事业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专款——某专款”,贷记“拨入专款——某专款”。

单位按正常程序报用款计划,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用款支付时,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都按下列方式记账。行政单位借记“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某专款”,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事业单位借记“专款支出(拨出专款)——某专款”,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

年终和第二年初都不用对专项资金作特别的账务处理。这样一来,拨入专款和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可以明确地核算专款的拨入数,拨出专教(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经费也明确地反映出实际专款支出数,二者的差额就是各专款的余额,一目了然,清清楚楚。

[例1] A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财政部门核准,该单位的1O万元以上的物品和采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10万元以下的物品和采购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本本事业单位有上级某专款100万元,财政部门元月在集中支付系统中下达指标。二月A单位需要用此笔专款采购置40万元设备,另需8万元付零星劳务费等。该单位二月报直接支付计划40万元,授权支付计划8万元。在计划批准后A单位通过直接支付付给采购款40万元给供货商。另通过授权支付支付给相关人员8万元。

A单位收到某专款的指标文件并确认指标已上网时,借记“零

3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100万元”,贷记“拨入专款——某专欹100万元”。

A单位根据用款计划,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该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在收到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帐通知书时,不作账务处理,只作备查。

A单位要向供货商支付40万元货款,向国库支付中心提交了直接支付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收到国库支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到账通知书。A单位应作账务处理,借记“专款支出——某专数40万元”,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40万元”。

A单位在授权支付额度内,从零余额账户通过转账支付给相关人员专款费用8万元,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银行授权支付通知书。A单位应作账务处理,借记“专款支出——某专款——专款——某专款8万元”,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款——某专款8万元”。

年终注销额度等及第二年初恢复额度部不作账务处理,只作备查。这样一来,从账上看,零余额账户某专款的佘额即为该项专款余额,拨入和支出情况也很明晰,便于随时掌握专款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篇:乡镇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大平台操作流程

1、乡镇预算内往来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预算科根据领导签批件录总指标到预算科乡镇组——预算科分解往来指标——财政所在待分户中分配到乡镇预算单位——乡财科审核预算单位指标分配——财政所编制用款计划——乡财科审核用款计划——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

2、预算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拨乡镇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业务科室根据领导签批件送国库科,如乡镇教师工资发放、新农村建设资金——国库科将资金拨入“乡镇其他资金专户”——业务科室在大平台中选“无指标”用款计划方式编制相关乡镇用款计划,资金性质必须选定“其他资金”,支出结构必须选定“乡镇支出”——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用款时,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资金——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

3、“一卡通”资金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乡财科根据领导签批件送国库科——国库科将资金拨入“一卡通”财政专户——乡财科在大平台中选“无指标”用款计划方式编制相关乡镇用款计划,资金性质必须选定“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结构必须选定“乡镇支出”——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用款时,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资金——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一卡通在大平台发放不成功的资金,进入一卡通关联营业部账户,不需再进大平台,乡镇应将不成功的单据传真(或资金申请表扫描)上传乡财科,乡财科再进行拨付。

所有涉及乡镇申请用款资金,均以“直接支付”方式申请。

2012年2月17日

信息中心、国库科

第三篇: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考

目前,我科管理的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包含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补助及贴息资金,主要有:预算内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中分为国债补助、国债转贷、中央预算内安排资金,省拨各项财政资金等。2009年,我科累计管理拔付建设资金达8亿元。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渐加大,财政部门如何对日益庞大的建设资金进行严密和高效的管理?现从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角度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对我市的财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提出一些思考。

一、建设资金的支付现状

我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一直进行研究和探索。几年前,建设项目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做法:一般情况下,先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审核同意拨款后,由经建科代建设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复后,代建设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授权或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将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的基建专户。

二、现行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不足

目前建设项目资金虽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大部分建设资金均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专户,与以前直接拨款到项目单位专户基本差不多。

(一)账户分散设置。

虽然财政部门进行了多次账户清理工作,但有的单位采取多种理由在银行开设几个或多个账户,特别是非部门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单位资金的全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政建设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资金的支出使用缺乏全程有效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账户,且实际拥有资金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随意性较大,资金使用中被截留、挤占等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专项资金,往往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短斤少两”。财政部门只能在事后进行检查监督。

(二)资金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政府的运行成本。

项目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拨款申请只要符合要求,财政部门就会将资金拨到项目单位,然后项目单位再层层下拨到项目承建单位,使得财政资金在建设单位支付行为发生前就流出国库。这样资金一旦离开国库,到了各部门和单位的“口袋”里,即由部门和单位控制,如何分配使用,什么时间使用,有没有专款专用,财政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

由于各建设单位收到财政建设资金,并不是一下子全部用完,而是逐渐支用,这样就造成一部份资金在短时期内被闲置,造成了建设资金在各个环节沉淀积压,而政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缺少资金,甚至去贷款,政府的运行成本加大了。

三、加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考。

为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通过深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现对建设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将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支出实时、全程监督。有利于政府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

1、取消各部门预算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 我市目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比较完备,预算单位自设专户完全可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替代。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应该将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控制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专户。确实需要的零星、小额项目费用支出,可根据情况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财政授权支付。

2、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利用市本级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不另设账套和基本建设结算账户。

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账套内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类型,反映建设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情况;在预算外账套中增设“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反映单位自筹的项目配套资金,并分单位设置基建项目。并根据需要设置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按项目和资金性质分别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财政自筹基建专户中进行支付和清算。资金拨付程序按现行部门预算单位和非部门预算单位网上申报办理。

3、加强资金管理,取消财政业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

现行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资金数额大,滞留时间长以及财政年底预算执行率的要求,财政业务科室将当年用不完的建设项目资金从国库转入专户。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应该取消财政各业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将业务科室所管辖的财政专项资金归集到一个账户,由国库科统一管理。保留业务科室资金使用权限,全部财政性资金都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4、完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程序。

在不能取消预算单位专户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加强管理,充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逐渐实行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国库集中支付。在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付行为时,才引起国库资金的实际支付,即建设资金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前,建设单位应支未支的建设资金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和建设资金专户,避免大量资金在各个环节沉淀积压。即: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财政部门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提款资料:包括单位需提供项目立项、概预算、工程价款(预)支付申请书、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详细清单及附件、设备采购合同应提供购货合同和发票等资料。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实现有效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建设单位工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便于支付中心操作。 5、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完工。

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监督,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减少因资金的原因留下的半拉子工程和欠账工程,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清算。

6、关于结余资金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周期长,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因进度慢、未完工或未办理竣工决算而形成的项目资金结余,由业务科申请,国库科结转暂存,待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篇:国库集中支付后两种结余资金处理方法之比较

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财政尚未支付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结余、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定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当年部门预算指标+上年结余数—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应缴回财政数

下面对这部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针对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聊城财政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方正春元公司提供的年终对帐结转方案,提出以下处理方法,供各地参考:

一、不进行系统年结方式:针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年结可分为业务年结和系统年结,业务年结(即不进行系统年结)是指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下,本年度结余资金的相关处理方式和方法。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将本年度没有完成支付的计划进行批量调减(通过程序一次性调减)

2、其次,在系统中,进行指标额度注销,注销后,可以通过程序将被注销的额度进行导出(XLS格式文本),备查

操作流程图如下:

指标额度统销(冻结)

批量计划调资

统计指标余额

导出表格备查

3、新年度手工录入指标。经过年底对帐后,确定预算单位的剩余指标,新年度手工录入指标。

这种处理方法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有利于下年度资金结转工作。由于07年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新科目与旧科目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下年资金结转时,手工录入指标,避免了导出文本的修改所引起的错误的危险性,降低了出错概率。

(2)有利于预算执行工作。年终结余资金转换成新指标后,预算执行部门可以对此重新进行核批计划,确定支付方式,控制用款计划进度。

(3)有利于减轻年终对账工作量,采用这种处理方法,预算单位只需与预算科核对全年预算数,与国库部门核对上年结余数和国库支付数,就能计算当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大大减少一些中间环节,提高了速度,保证了质量。

(4)有利于财政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这种处理方法的缺点有以下几点:

1、不体现系统连续性。不进行系统年结,通过冻结剩余指标的方式,系统留有往年数据,不具有系统的连续性。

2、增加了预算执行环节工作量。采用此种办法,将所有已核批计划数予以批量调减,待下年资金结转后,再重新进行核批计划,增加了工作量。

权衡这种处理方法利弊,针对07年政府收支改革和聊城的实际情况,我们宜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二、系统年结的处理方式,系统年结仅指采用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各地用户如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资金的结转,系统年结的方式依赖于业务年结的相应规范,具体操作如下:

系统处理流程。

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所提供的对应功能,将本年未完成支付的集中支付指标和计划余额进行汇总,生成本年度资金的结余情况表。结余情况包含单位、科目、处室(科室)指标类型(项目分类)等信息。

2、将该信息进行汇总后,对这些数据进行科目转换工作,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功能,导出成为XLS文件。对该XLS文件进行编辑,编辑的主要内容为,将原2006年科目变更为2007年对应的新科目。

3、在2007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指标导入接口(即原部门预算接口)导入该指标,形成2007年度的新指标,通过计划导入接口,导入该计划,形成2007年度的新计划。系统流程图如下:

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体现系统的连续性、一致性。充分利用系统年结,产生的数据直接过渡到网络账务环节,减少了手工录入凭证发生错误的概率,达到了系统的衔接统一,体现了系统的连续性。

2、有利于预算执行工作。对剩余指标,待下年资金结转后,仍可以对其进行确认支付方式,增强预算了预算执行工作的严密性。

3、有利于下年资金结转工作。在不存在新旧科目变更的情况下,此种方法有利于资金结转工作,待下年资金结转时,先将已批复的计划进行结转,不仅方便了急需使用资金的预算单位,也有效地促进单位及时报送结余资金核定表。

此种方法的缺点如下:

1、在新旧科目变更情况下,对导入导出的EXECL文件进行手工修改操作,容易产生人为错误。

2、不利于年底对账工作,采用此种方法,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除核对预算指标数,上年结余数、国库支付数外,还需要增加计划环节对账的环节,增加了对账环节的复杂性。

针对上述处理方法的利与弊,根据07年新旧科目交替的具体情况,我们06年不宜采用此方法进行年结,但在07年度以后,我们应提倡此种处理方法。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进行,年终结余数会越来越大,年终结余资金的处理会变的越来越复杂,业务年结的规范性也需要加强,针对我们聊城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组织,统一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后的年终结转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严密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它不仅需要财政部门内部各科室的配合,还需要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的配合,而且时间相当紧迫。因此,各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设定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

2、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会越来越大,处理方法会越来越复杂,比如确定何种资金需要进行结转,何种资金不需要结转,被收回。因此,应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总之,国库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处理是一个系统工作,具体采用哪种年结方式,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操作方法,比如06年年结及07年政府收支科目改革,新旧科目交替之际,我们宜采用第一种处理方法即不进行系统年结的处理方法;07年以后我们宜采用第二种方法即系统年结的处理方法。>>>>国库集中支付后两种结余资金处理方法之比较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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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E5%BA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发布文号】财库[2008]28号 【发布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2008-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二○○八年四月七日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下同),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偿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财政部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偿债中央补助资金)和由地方筹集的偿债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还债规划和偿债计划,并将偿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

第四条第四条 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统筹和省级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第五条 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并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分解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偿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五)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六条第六条 偿债资金由省级统筹的,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申请及时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

(二)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各市、县上报的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偿债申请送省级财政(国库部门)。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偿债主管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有关偿债信息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第八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偿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将有关信息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第九条第九条 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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