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宪政思考

2023-03-18

第一篇:群体性事件的宪政思考

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各阶层不断分化,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日益明显和突出,出现了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形化,导致群体矛盾逐渐凸显。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已经不显见了,苏州“通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因此,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建立有效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经成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当务之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作者系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一文系统全面地从政府、利益表达者和社会等多个角度对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包括观念、制度和技术层面;利益表达者的角度包括对制度设置的是否认同和自身素质、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的角度包括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通讯所带来的群众广泛参与和舆论监督力量,以及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对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推动作用。该文从社会结构转型、文化变迁以及社会风险的分配逻辑等社会学视角系统地分析了导致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论证了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必要性。同时,对国外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期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提供借鉴。此外,本文对规范和引导集体表意行为和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社会危机的预警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综述文献:

王文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吉林大学,2009. 相关文献:

【1】任剑涛. 从冲突理论视角看和谐社会建构[J]. 江苏社会科学, 2006,(01) .

【2】钱再见.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J]. 江海学刊,2006,(01) .

【3】崔凤,张海东. 社会分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及其政策选择[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3) .

【4】王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D].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华中师

范大学, 2007

【4】高恩新. 当代中国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

库.复旦大学,2009

【5】容志.政策变迁中的中央与地方博弈[D]. 复旦大学,2008

【6】徐小江. 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中的农民问题[D]. 中央民族大学, 2009

第二篇:处理乡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从处理牛冲岭事件中破题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集中突显,虽然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在变革中得到一定的磨合。但农村具有其特殊性,自中央提出工业反脯农业后,农村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各类矛盾,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更加激烈,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下面笔者就从处理湖南省嘉禾县泮头乡牛冲岭事件中破题,谈谈处理乡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意见,供大家参考。

牛冲岭位于泮头乡双罗行政村故村、冲头、下罗三个自然村之间。一听“牛冲岭”这名字就让人感觉到具有很强的霸气和争议,它的确不俗,平静了几十年的山岭于2009年4月突然热闹起来。

现正在建设中的京珠高速复线途经牛冲岭。2009年4月底完成了征地补偿工作,补偿款为70余万元。从天上掉馅饼,谁不想把它一口吞掉?于是三个自然村各自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冲头人认为:自己开村最早岭应该归自己所有,但村子小只要多少分自己一份就可以了,没有胆量去一口吞掉那块馅饼。下罗人认为:虽然冲头人到这定居比自己早,但不知什么时候该岭已归自己所管了,馅饼应归自己吃。故村人认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有村干部(下罗村人)许诺把牛冲岭无偿让给故村、冲头人种树,前两年还卖了树也没见下罗的人干涉过,自己应把馅饼吃一大部份只留一小份给冲头。6月三个自然村分别向乡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乡里把钱下拨自己手中,各自然村到乡里的人不是来两、三人提建议,而是一来就

三、四人来向政府施压,乡政府也曾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都未果,补偿款暂时由乡财政所代管。10月下罗村向林业局提出确权,由于关系复杂等种种原因林业局也迟迟未做裁决。 2010年3月9日,故村人终于耐不住了,聚众到牛冲岭高速公路征地的红线外两旁去种树苗,下罗的人知道后马上聚集了一大群人到山上扯树苗,双方发生了一点摩擦,后被及时赶到的乡干部分别劝回。3月10日清晨,下罗、故村各自聚集了自己的叔侄、亲友上百人持刀架炮,经县、乡干部,公安干警极力劝阻无效,双方还是发生了械斗,所幸当时两村的力量悬殊(下罗人多些)双方只有3个人受了点小伤就退出了械斗。下午故村的叔侄继续来人增援、助威,形势非常紧张,不过还是被县、乡干部,公安干警通过极力的做工作劝回、疏散。8月公安部门对为首的6名滋事者进行了抓捕,当时只是抓到在家的3人,三人在逃。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深入双方做工作,以真诚换真心,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征地补偿款下罗得12万元,故村得30多万元,冲头得25万元。双方还送了两块牌匾给党委政府,分别是“清风润物破坚冰,难得干戈化玉帛。”“勤政为民,纠调有方”。

牛冲岭事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然而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偏僻山区老百姓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并带有原始的野蛮性。

7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许多老百姓做梦也没有想到,真是喜从天降,对冲头、下罗、故村的百姓来说谁都想占为已有,并都计划着自己能分到多少钱,同时也不能让别人来分薄自己的馅饼。这种排他的心理为后来的械斗事件埋下了隐患。2009年6月三个村都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随后乡政府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让冲头村分一少部分(冲头村人少一些,也没有什么意见)其余部分让下村、故村平分。下罗、故村的百姓都认定:我东西为什么要分别人一半?还对前来做工作的乡干部说:“那你们的工资分我一半吧?”在2010年3月9日,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组织煽动下,双方群众认为只能用武力才能解决了,于是群众再也按捺不住了,不听劝阻、不计后果,持刀架炮发生了正面冲突。后来双方被逮捕者的家属仍在问乡干部:“他们为什么要来争我们的岭?”而不是说,只要把我老公放出来我什么都可以不要。因此,作为乡镇干部要努力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而不能让群众的一些落后思想观念听之任之,反倒来左右自己的思想,为转变群众观念哪怕需要几届甚至是几十届乡镇干部的精力,也要为之努力;哪怕自己只能转变一点点群众观念,也要尽心付出。

二、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某些人的不可告人目的,政府对这些人不能软弱。

事件发生后,乡干部、公安干警深入村里走访调查,从调查结果看,那些为头领导、组织,煽动闹事的人往往是一些成天游手好闲之徒和一些曾经有个人恩怨的人。特别是那些游手好闲之徒他们无所事事,巴不得有事来搞,把事搞在搞混,并从中得利。他们开始就煽动闹事,事情出来后,他们就到群众中去收钱集资,处理事情(双方都有人受伤住院需要钱,有人被逮捕后找关系、找律师、安抚家属都需要钱),自己从中捞取提成和补助。然而,征地补偿款未到百姓手中,群众反因此事人平负担了近千元。还有个别出自于本自然村的一些“穿皮鞋”的人,他们自恃自己掌握一些法规、政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闹好了是他们的功劳,闹砸了他们置身事外,不关他们的事。因此,对于这些带头滋事的人政府再也不能软弱,对他们实行该捕则捕。诚然,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政府主张以稳为主维护“和谐”,而对一些好事之徒一味地迁就,反让这些人有恃无恐。乡干部曾多次苦口婆心地到三个自然村去做调解工作,而群众在那些好事之徒的挑逗下就是听不进劝。在10月下旬个别带头滋事的人被逮捕后,倒是利于了事件的处理。

三、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的现状和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民。 由于部门利益争夺,一些有利有权的部门都收归了条管,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不得不背负所有的责任。如一些非法采、洗矿,乡镇是坚决打击,而有个别部门则为之提供便利,一旦出了事,责任和骂名又是乡镇政府背。有些职能部门在平时工作中,工作不过细,往往是敷衍了事,如果说牛冲岭当初发下了山林权证,那完全可以避免“3.9”事件的发生。在许多时候上面一有什么事情或责任总可以往下推,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再也推不下去,而老百姓所接触和看到的往往多是一些乡镇干部被追责,还以为什么都是乡镇政府的错,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有些部门搞什么项目他们是直接找村里、找到老百姓,而一旦哪里出了错,又要求乡镇政府去摆平。摆平一般需要职权或资金及某些专业技术鉴定,而乡镇政府往往缺少的是职权、资金和专业技术,为求稳定,有些乡镇政府只能表出一些实现不了的空态,这样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已。下罗、故村两村的老百姓就是不相信乡干部的调解,都以为乡干部在帮着对方说话或在说空话,他们认为律师说的什么都是正确的,乡干部所说的话都是假话,哪知道律师们一般考虑的是自己利益。因此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多的把职权下移到乡镇。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但更具一定的必然性。

牛冲岭事件在2010年3月9日发生虽说偶然,但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是之寒”,从2009年4月京珠高速复线在牛冲岭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到2010年3月已近一年,老百姓对利益的争夺也可预见,乡、村干部大可在此期间多做工作,一有苗头坚决制止。因此,联系村的驻村干部的勤快程度和村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稳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凡一个团结、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村两委班子,该村是发展非常快,也是相当稳定的;反之一个两委班子涣散的村往往是社会矛盾和隐患非常多,并极易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双罗村一直以来能人外出务工,在家选上来的村干部大多是良莠不齐,较为涣散,缺乏号召力。因此,乡镇政府在村两委换届时应多动脑筋、加大引导配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是非常关键的。

五、乡镇干部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应真心诚意为百姓着想,最终还是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俗话说:“干部怎么做,群众怎么看”,只要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为百姓着想群众还是看得到的。2010年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多次到下罗、故村走村入户了解情况了解群众的想法并作出引导,把群众所想一一进行开导,并提出解决方案。利用群众对所逮捕之人的当心,对征地补偿款久而未决的厌烦心理,对征补偿款双方有所让步之机,不失时宜地提出各村分配方案,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事情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也有一少部分干部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想着如何来与民争利;想着如何来利用老百姓达到自己的个人仕途升迁。所幸的是我们看到了许多乡镇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让你心中不装老百姓都不行,如群众来访首问制、民意调查等。

作者单位:泮头乡政府

第三篇: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

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争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与全国各地一样,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笔者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对我县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处置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据我局统计,2003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51起,涉及4630人(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我县而言,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一是越级上访。近3年来发生的51起群体性事件中,上访共33起,占上访总数的64.8%。其中,赴市上访22次,是到县上访6次的近4倍。二是闹事和斗殴。闹事和斗殴占到群体性事件总数的11.6%,具体表现多为群体性打、砸、抢行为和双方互相发生群体性斗殴甚至械斗,这两种形式均带有某种暴力性的倾向与表现,会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如不能及时有效控制,极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三是冲突。冲突多发生在道路、工地等特殊区域,这类事件共发生3起,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如2003年8月29日在晋长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

(二)地域分布不均衡。去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分布在经济状况较好、煤矿企业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其中高都、周村、川底、下村、金村、巴公、大东沟等7个乡镇最多,发生在这7个乡镇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80.4%。

(三)人员规模逐渐扩大。30人以下的19起,30-50人的11起,51-100人的17起,100人以上的5起。从人员规模上可以看出,我县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不强,策划发动者在事件中的组织煽动作用不很突出,参加人员多是久已成为一派或与所反映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较少出现个别人员“一呼百应”的情况。

(四)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县与全国一样,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特别是重复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村矿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我县以煤炭为主的资源性经济高速发展,各村、各煤矿由于自然资源的差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由于占地、补偿、招工、环境污染等因素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3年来,因村、矿利益冲突和纠纷或以此为主要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21.5%。如晋煤集团成庄矿与大东沟镇长坡、范庄、沟西、河底和上庄等村因废水、废矿排放、煤矿开采造成土地下陷、地下资源开采等问题产生长期矛盾;县营王坡煤矿与下村镇上村村、万里村因煤矿占地补偿、煤矿招工等问题存在的矛盾,都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因煤矿开采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年来,在煤炭业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煤矿严重越界开采、越层开采,造成地面部分群众房屋、土地裂陷,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安全威胁,这些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历史问题,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多数是重复性的事件。如北义城镇城公村群众反映的三八煤矿开采造成的全村80%的住房裂缝问题,下村镇中村村群众反映的镇办煤矿造成的住房裂缝问题,等等。

(三)因财务不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县农村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权谋私、工作透明度不高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农民群众对农村干部产生了怀疑,导致群众以群体性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表达自已的不满。3年来,由此类因素引发或以这类因素为主要诱因的群体性事件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15.7%多。如高都镇下元庆村部分群众反映村务不公开、村委领导贪污腐败等问题,并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满,多次到市、县政府群体性上访,2003年2月18日,该村 30余名村民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堵住市政府大门,扰乱市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并大声辱骂、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致使大批群众围观,交通被堵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煤矿承包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一些煤矿企业,尤其是一些镇办、村办煤矿承包经营,引发了连锁反应,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村民利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极端反响。如南村镇段匠村在煤矿对外承包经营中,由于群众对承包方式不满和对村干部不信任,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事件。

(五)因农村换届选举引发群体性事件。村委换届选举是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唤起了农民参与管理集体的极大热情,但是因选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集中多发趋势,仅在选举期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占3年来群体性事件的15.7%。其中,既有群众对选举法规和规则理解不深的原因,也有有关职能部门对选举组织不力、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实际情况看来,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不是突然爆发的,多数是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往往经历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性上访,从合法合理反映到越级上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当前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

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群体性上访演绎而成,一般以合理的诉求、非法的方式,群体参与、扩大事态、激化矛盾、制造影响、加剧冲突为手段,以参与人数多、诉求标的高、处置难度大、耗费大量精力为特征,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铜梁县公安局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置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的棘手的难点和问题,探索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对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启示和思考。

一、我县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今年以来,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中,群体性事件成为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执法过错等方面,个别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挑唆,聚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采取集会、集体上访等方式,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采取过激手段,以求解决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我公安机关通过对近期发现的如原xx部队退伍军人、沿井村村民的多次集访和闹事、原民办教师、老知青、移民集访等xx余件闹事苗头和xx余起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都在xx人以上。我局在处置过程中做到了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事态的扩大,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根据对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几个带共性的特点:一是具有复杂性。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是非、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从合理的诉求发展到非法的方式,致使少数上访者无理取闹。因此,复杂性与合理性互为表里、相互交织。二是具有利益性。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多人聚集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非政治性。大多数群体性矛盾尽管有些转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非常激烈,社会影响也很大,当事人的要求过高,但大多具有合情合理的因素,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所以一般属于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四是具有渐进性。任何突发事件都有酝酿、发展、蔓延、爆发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没有前兆或没有准备。事件规模越大,涉众越多,其准备的过程就越大,时间就越长。因而,我们一定要发动基层组织,及时发现苗头,提高未雨绸缪的能力,将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具有多变性。由于引发矛盾的因素具有多层次性、多发性。如个体性矛盾由于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妥当就可能变成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由于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可能转化、激化,成为突发性事件,因而,我们要注重群体性矛盾的多变性,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情况,积极化解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妥善解决。

(二)处置策略及经验

一是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力保障。

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都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坚持各方配合、多方施策。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多方施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

二是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发挥骨干作用,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先决条件。基层治保机构组织健全,治保人员作风正派,处事公正,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得到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就能够及时制止事态的扩大。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三是依靠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缓解矛盾激化的有力武器。当前不论是农民或是个别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其严重程度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与上访群众有利益关系的个别机关干部素质低下、阳奉阴违、利用对政策法律的一知半解,挑唆、鼓动、策划群众闹事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加大对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要改变生硬灌输和走过场的做法。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和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提高质量,从而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灵通情报信息,及时掌握动向,做到防范于未然,发现事态能够迅速制止,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灵通信息、情报准确,能够做到防范于未然。因此,要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动向,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五是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坚持慎用警力,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吃了原告吃被告”、唯利是图、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工作人员言行不当激化矛盾。

六是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成功方法。在实践中,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在整个处置中,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在现场采取克制和忍让的态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有效防止授人以柄,激化矛盾和酿成新事端等问题的发生,保证整个处置过程是在有理、有节、有序的情况下进行。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从近年来我县依法妥善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了一定处置规律,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难点和问题,给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一)事前预防和化解至关重要,如果矛盾升温,处置难度就会增大。群体性事件真正突发性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许多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表明,群众矛盾严重激化也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如果在群众个体上访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态度冷淡、处置不当、处置不公,矛盾冲突极易激化。把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着眼点。既要高度关注显性热点难点问题,从中寻找苗头和倾向,又要高度重视隐性热点难点问题,慎防矛盾转化成显性、激化成严重冲突。

(二)处置不当、处置不公已成为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并激化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由直接、相关的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少量的是由涉及公平、民主权益保障以及文化因素引发。当前我县呈显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呈隐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干群矛盾、执法不公、分配不公等基本权利不公等。因而,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冲突正在成为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这一矛盾冲突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干部,在某种意义上说:干部个人的政治业务素质、亲民爱民思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职业道德规范等等都是决定因素,如果没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没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必定留下隐患。

(三)动向把握不准,情报信息不灵,就会导致群体性处置工作被动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素质低下、无理取闹、故意刁难、乘机寻衅滋事的群众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易引起社会同情,使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不断加大。但更主要的是我们的工作不到位,一些基层干部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缺乏认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缺乏敏感性,甚至不愿意提供情况。一些干部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现象见惯不怪,没有积极主动地收集掌握当地的不安定因素。在一些容易引发事端的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尚未建立,导致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工作十分薄弱。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我们的力量往往沉不进去,难以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高质量的情报信息,造成处置工作的被动。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近年来,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就会有组织的进行集体上访,因此,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

(五)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利益冲突调停不公正,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

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风险更大,尺度难以把握,是执法部门处置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处置现场情况的不确定性与处置方法的原则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政策性、灵活性、原则性灵活拿捏。群体性事件情况错综复杂,现场瞬息万变,而上级确定的处置方法一般比较笼统、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把握。比如,何时动用警力,在群体性事件的各个阶段如何使用警力,强制手段使用的时机如何判断等等,都是比较敏感和难于把握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深有感触,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风险更大,稍有不慎,就会铸成大错。因此,往往是如履薄冰,诚惶诚恐,大都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启示和思考

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正确处理群众利益与合理诉求的关系,指导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等等因素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和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客观性、规律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治本性措施落实得不够好,缓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不够通畅,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彻底,留有隐患,授人以柄,致使矛盾纠纷多发,隐患增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基层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复杂性、特殊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它可能导致暴力倾向,造成严重的暴力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干扰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阻碍发展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会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甚至会出现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必须克服无关紧要、无碍大局的思想,必须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认真地谋划、组织和指挥,使每一件群体事件都得到妥善的处理。

二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群体事件是大量的错综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从其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从众心理产生的聚众性,现场情绪的激烈性,事态发展的多变性等诸多因素上看,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因此,需要每个参与处置的干部特别是现场指挥的机关领导要全面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和科学地分析判断,要做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要特别讲究政策和策略。这一切需要全面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而且能妥善地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类冲突和纠纷,会做群众工作。

三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以铜梁县为例,从近几年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很大部分与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淡薄,对职工群众的一些实际困难漠不关

心、态度冷淡、有问题不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又不会做群众工作,又不能引导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国家政策,体谅国家困难,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群众意识强、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的话,能减少很多群体事件的发生。

(二)正确处理群众利益与合理诉求的关系,合理调停矛盾纠纷;国家工作人员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问题不留尾巴,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是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是对群众的利益矛盾冲突处置欠妥。利益矛盾的大小是判断群体性事件发生及走向的主要考量,决定着冲突的严重程度及性质。比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虽然个别群众有攀比心理,毕竟丧失的是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对此所得到的补偿,他们不会随便让步;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群体,心理承受力较差,如果遇到不公平对待,很小的矛盾也可能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可怕的是,当前一般群众都有一种情绪化的消极心态,往往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事情并不大,也不难处置,如果交通执法人员不顾大局、为所欲为、偏听偏信,很容易演变成为上千群众聚集,围攻官员及警察等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因而不可轻视。

二是群众诉求渠道需进一步畅通,干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当群体性事件处于萌芽状态,各级干部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切不可麻痹大意,或者一旦发生就惊慌失措、进退失据。要下大力改变各级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渠道不畅的状况。尤其是在个别基层干部出于政绩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的情况下,利益受损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声音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群众就会“兴师问罪”,“要个说法”。因而,很多群体性事件是“拖”出来的,结果将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最后难以收拾。

(三)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是不断加强和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三农”关系,帮助农村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巩固建设成果的关键。在农村,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强化监督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干群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和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疏导的办法进行调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科学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基层干部。

二要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进行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是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报刊、杂志,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农村具有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人文素质等综合高素质的管理干部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开发和提倡适合农民进行的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等专业的自学考试,并作为选任农村干部时必备条件之一进行考核,切实为他们解决学习、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成为建设和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

第五篇:调查与决策——《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初步思考》

调查与决策——《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初步思考》总第357期

调查与决策(内参)

第25期

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初步思考

巴中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刚

当前,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大批农民工失业返乡、企业效益下滑、大学生就业压力加大,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大量聚集,稍有处置不当,个体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事件,势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深刻反思,冷静分析,认真总结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领域、类型、规律、特点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六个显著特点:

(一)数量逐年攀升。全国1997年发生群体性事件187件,1998年发生279件,同比上升49.2%;1999年发生675件,同比上升141.9%。我省2002年发生群体性事件1143件,2003年发生1540件,同比上升28.9%;2004年发生1985件,同比上升28.9%;2005年后全省群体性事件数量虽有小幅下降,但仍保持高位运行。去年贵州瓮安县"6o28"事件、云南孟连县"7o19"事件刚刚过去不久,今年6月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湖北石首"6o17"事件、福建延平区"6o23"事件和广东韶关市"6o26"事件而引发的"7o5"新疆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由来已久,但今年仅6月份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群体性事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已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

(二)利益矛盾居多。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纠纷而引发的,其中特别突出的是企业改制、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我省2003年发生群体性事件1540件,其中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占52.4%;2004年发生1985件,其中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占56.5%;2005年发生1886件,其中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占46.7%。

(三)关联性相互作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局部地区、某一行业对个别问题处理解决,诱发了相邻地区乃至全省全国相关群体连锁反应,形成了"蝴蝶效应",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四)突发聚合快速。从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往往起因于一件极为普通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看似情节简单,但矛盾纠纷常常在意想不到的时间和地点突然发生,特别是受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传统从众心理的双重影响,一些与事件起因毫无瓜葛的人员在媒体谣言的传播中快速聚集,跟"滚雪球"一样越聚越多,而且来势迅猛、影响巨大,令人猝不及防。

(五)冲突激烈加剧。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日趋激烈,采取聚众堵塞交通,非法游行、示威,聚众滋事和围堵党政机关等激烈方式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

(六)处置难度增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同时也积淀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往往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大多数群众的无利益参与与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群众的正当利

益诉求与少数公务人员作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大了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和风险。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尤以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失业返乡、房地产开发"烂尾楼"矛盾纠纷突出,群众愿望难达到,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二、着眼未来,认真研究,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新态势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压力,必须着眼未来,认真研究和科学预测今后一个时期诱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及其发展态势,才能有的放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预防和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总量上升,在一定时期内将是一种常态。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转型的局部质变阶段,必然是一个机遇不断涌现、矛盾层出不穷,传统的痼疾、时代的痛楚叠加交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都要经历一个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都发生着重大转变。特别是由于阶层分化、利益结构失衡、分配不公和社会保障不健全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和参与主体,使得矛盾冲突更为复杂多样,在这种大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总量可能上升,矛盾可能更加尖锐,冲突可能更为激烈。

(二)利益矛盾仍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首要因素。从全国、全省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80%以上都与群众自身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更多地从过去的"是非之争"被如今的"利益之争"所取代。有调查资料表明,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改革、教育医疗住房改革、收入分配差距、劳动和社会保障和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外出民工大量失业返乡、大学生就业困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土地流转等领域中的利益矛盾,仍是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首要因素。

(三)发展失衡是未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性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失衡使得社会阶层分化,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是导致现阶段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性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全国社会和谐稳定形势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基尼系数达到0.496,最高20%的人占有58.4%的收入份额,而最低20%的人仅占有3.0%的收入份额,收入均值比达到18.2∶1,东、中、西部人均年收入比为2.23∶

1.14∶1。另一份统计资料更暴露出行业收入差距悬殊,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四)"三风"问题将会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燃点"。党风、行风、干部作风是人民群体关注的焦点,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展升级的"燃点"。发展黄金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换句话说,就是"社会燃点"比较高的阶段。近年来,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还未根本改变,部分干部作风简单粗暴,人民群众严重不满,甚至形成逆反和抗拒心理,特别是在出现矛盾纠纷后,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高压政策和强制手段,动不动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加速矛盾纠纷升级,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多。

(五)偶发事件将可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经济、

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的综合反映,但是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一件偶发小事引起的。这些极为普通的矛盾纠纷"火星"背后,都有一堆"干柴",一旦有适当的导火钱,加上"仇富、仇官、仇不公"情绪的助推,大量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众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甚至一个街头纠纷也可能酿成一场波及全城的集体无理性发泄。这表明,一方面,当前社会各类深层次矛盾达到临界状态;另一方面,许多利益受损群众的心理承受程度处在"崩溃"边缘,一旦受到外界因素刺激,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社会传媒的介入和传统的从众心里使群体性事件发展升级加快。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网络、报纸已进入普通老百姓家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媒体快速、及时获取各种信息。这一方面可以使群众及时了解与知晓党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也导致群众对某些事件的传播和聚集速度加快。由于信息不对称,群众难以分辨真相,加上社会传统从众心里的影响,群体抱着聚集看热闹、起哄的心态,在谣言、串联、煽动等因素的影响下,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

三、开拓创新,建立机制,妥善处置群体事件的新措施

(一)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转变观念,深化认识。一个社会存在矛盾和纠纷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群体性事件中真正实施违法犯罪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群众只不过是凑热闹的看客,但看热闹并不等于闹事,聚众并不等于骚乱。因此,我们在对待群体性事件上要坚持没有事不惹事,出了事不怕事;既不因怕而忧心忡忡,束手无策;也不能掉以轻心,水来才开沟。要转变观念,深化认识,直面问题,寻求破解之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冲突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在第一时间处理好第一现场。

(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在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中要特别注意克服四种心态:一是拖。上任的矛盾纠纷不想碰,自己任上的矛盾纠纷往下拖。二是躲。群众从前门进来,领导从后门逃走,躲矛盾,躲群众,躲难听的话。三是捂。捂矛盾是为了考核得高分,捂矛盾是为了升迁提拔,捂矛盾是为了评先受奖。四是推。你推我,我推你,任何部门、任何人也不愿意牵头去解决,一些问题一推就是几年甚至十多年。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审判、仲裁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成。法院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并非唯一手段,也不是优先选择。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有着"和为贵"的传统,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和法院裁判、商事仲裁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将文化传统、情理习俗、法律规定等融于矛盾纠纷解决之中,更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尽可能从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才能更好地防止矛盾纠纷"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四)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而又敏感的工作,是政治、法律、政策、策略的全面运用,尤其是对党政一把手来说,确实是考政治,考水平、考谋略、考胆识的一道综合考题。由于群体性事件形成演变较快,聚集人数较多,一定要讲究法律、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用器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伤亡事件。

在具体的处置方法上,一是用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动用法律的手段,合法解决问题。执法者要依法办事,不能执法犯法,否则会授人以柄;对群众合法诉求尽快解决,不合法的不能一味迁就;对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二是用策。适时运用法律、政策、教育、强制等措施,在妥协和弹压"灰色地带"把握尺寸。三是用势。用好权、用好人、用好媒体,确保决策政策,执行得力,舆论正面引导,群众迅速疏散,事件迅速平息。

(五)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培育特殊群体的"代言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转型,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一方面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群体利益协商、调整机制缺失,他们有意见、有委屈,没有地方、没有机会表达,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特定群体之间没有一个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机构来代言,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在一些特殊行业建立协会、商会、工会、基金会等群团组织,或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独立公正作出结论,使之成为行业或客观事实的"代言人",已是当务之急。

(六)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政府和媒体及时公开信息与引导。过去,一些地方之所以群体性事件形成气候,在于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信息公开不及时,政府封锁消息或保持沉默,新闻媒体一再失声,导致正面消息听不见、看不到,流言、小道消息满天飞,引发成千上万群众聚集围观,最终发生群体性事件。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探索建立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分析、新闻发言制度,需要完善大众传媒快速反应机制,需要提升通过媒体传达政府声音的能力,需要在第一时间公开发布事实真相,引导群众配合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迅速恢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提供单位:发布时间:2009-08-11录入用户:admin-swz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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