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典型案例经验启示

2023-04-23

第一篇:信访典型案例经验启示

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导读: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

(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

(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

(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对项目运营成本、客流预测和票价定价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寿命期现金流寿命模型,并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测算得出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此,4号线公益性部分和赢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确定为7:3。一方面,该比例划分在确保地铁项目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的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社会资本有利可图,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4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最后,资产租赁模式保证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而租金调整机制体现利益共享原则。由于项目区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并由两个业主进行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运营管理更有效率,双方约定由特许经营公司通过租赁政府方资产的形式,获得整体线路运营管理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设置了租金调整机制,即在项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许经营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义的租金,促进项目尽快成熟;而在项目成熟期,当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将适当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许经营公司利用公共财产产生超额利润;反之,若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价低于测算的平均人次票价,政府投资方会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二,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目前,我国PPP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公用事业、交通设施等的定价机制均处于动态调整中,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期的动态变化。由此,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关于合同条款变更(诸如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等)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合同执行预留调整及变更空间。

(4)合同履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政府方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信用问题。其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项目建设及运营发生困境。如在鸟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环节均出现政府变更合同条款的状况,包括重大建筑设计变更、商业配套大幅减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时加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此外,在运营阶段,由于对公益性和免费的呼声渐高,地方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较大,社会资本按原计划经营很难持续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经营权,PPP模式以失败告终。此外,我国PPP项目运作中还面临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诺风险。如南方某工业园区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长项目,合同约定园区企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但由于园区管委会主任更迭,结算周期改为半年,由此对项目公司资金链造成较大压力。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社会资本方方面,其亦应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优惠政策,积极履行项目出资、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

(二)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经营性项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项目选择: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长期看可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经营性项目开展PPP的过程中,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对于PPP的开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对于西朗污水项目,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资产运营规避了纯市场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长期来看,西朗污水项目的运营不仅可以覆盖投资运营成本而且会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率,西朗污水项目是经营性PPP项目的成功典范。

整体来看,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自身的运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经营性项目的选择中,与资本市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相比,项目选择中应规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纯市场投资特点,项目投资回报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来看会形成较高的稳定投资回报率。

(2)合同订立:社会资本方应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以保障项目收益;政府方则需重点关注项目监督机制

对于经营性项目,合同订立是保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开展PPP项目成功与否的法律保障。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回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仅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在该案例中,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

对政府方而言,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对资产使用及维护的监督条款,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广州西朗污水项目中,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西朗污水从建设到运营的合作期为23年,其中运营期为17年,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所有。为维护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授权机构对污水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明确了资产更新条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并在特许经营期全面进行监督。上述监督机制的设立有效保障的项目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值得借鉴。

(三)公益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公益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公益性项目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特点表明公益性项目的正外部性较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无收费基础,由此,此类项目若采用PPP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很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比较合适。

在我国现阶段操作实践中,公益性项目(包括非营利性公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投融资及建设;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起,其他社会法人以BT形式参与建设,后期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为本级政府所属企业,依据目前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界定,其不属于PPP社会资本方的范畴,故本文选择以社会资本(主要为非本级政府的大型国有其企业)为投融资建设方的BT项目作为样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项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关注以下问题:

(1)项目选择: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

PPP项目储备、筛选、发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当期人的社会福利,而且其资产的长期使用性也将提高未来人的社会福利,采用PPP模式解决了政府当期一次性投资过大的问题,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代际分配原则拉长了财政收支期限,可降低当期财政负担。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政府方均约定自项目建成后逐年回购,缓解了集中支付的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此外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推广PPP项目过程中需要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如阶段性项目回购资金压力等)。

(2)合同订立: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付费是社会资本方取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在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实现合理投资回报。

对于苏州市南环快速路西延线BT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回购款纳入区人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购资金来源。对于江苏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金额和土地担保等事项,项目回购款基本落实到位。反观一些类似项目,由于社会资本方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回购合同不尽完善,后期项目方遭遇市场因素导致的政府方回购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购款落实大幅低于预期。

整体看,在合同订立环节,确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资本方应明确项目付费来源,将回购款项尽可能依据现行制度纳入公共预算,在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具有资产抵质押兜底条款;第二,双方应就付费机制,包括付费依据、进度等规则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触发及补偿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构建多重监管体系,确保社会资本方履行义务,保证项目进度及质量

在公益性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运营等方面仍需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监管。

上述的两个BT项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监督方,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的监管较为完善,但实践中不乏一些BT项目可能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设成本超支、工程进度放缓、工程劣质等的情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应注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就具体监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级监管模式。第一级监管由政府指定或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法律和合作协议为基础,对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监督;第二级监督可委托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监理方作为独立第三方,与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可作为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第三级监管,在一些特定项目中,可设置民监委员会,对委员会对项目的质量、成本、安全等进行监管,并向相对部门反映。 【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项目的案例分析,总结和归纳了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尽管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尽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处,本文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归纳和总结了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同和类似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经验教训进行和归纳和总结。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从政府方角度来看,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度依赖PPP模式,政府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PPP项目的适用性、合规性、市场收益、政府自身财政的承受力、来选择开展PPP项目;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PPP项目的选择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从不同类型项目选择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能够体现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的共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的基础资产应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投资市场相比,可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益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避免因财政实力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问题。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内涵,即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地方政府专业能力差的缺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需要选择契约履约意愿(具有较强的契约精神)和能力较强(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订立的合同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要详尽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项目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的变更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收益率。从不同类型项目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订立要避免政府对市场干预导致投资回报率的下降,政府应弥补对政府干预过程中所导致的正常收益的损失。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落实付费来源,对政府购买机制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项目监督职能,确保社会资本履行合同条款,遵循契约精神,保证社会资本在履行项目出资、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同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避免因缺乏监督导致的资产过度使用,致使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无法继续进行使用;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政府方应充分遵循契约精神,确保社会资本按时获得足额补贴和收入。

第二篇:【实操学习】PPP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对项目运营成本、客流预测和票价定价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寿命期现金流寿命模型,并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测算得出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此,4号线公益性部分和赢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确定为7:3。一方面,该比例划分在确保地铁项目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的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社会资本有利可图,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4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最后,资产租赁模式保证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而租金调整机制体现利益共享原则。由于项目区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并由两个业主进行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运营管理更有效率,双方约定由特许经营公司通过租赁政府方资产的形式,获得整体线路运营管理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设置了租金调整机制,即在项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许经营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义的租金,促进项目尽快成熟;而在项目成熟期,当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将适当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许经营公司利用公共财产产生超额利润;反之,若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价低于测算的平均人次票价,政府投资方会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二,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目前,我国PPP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公用事业、交通设施等的定价机制均处于动态调整中,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期的动态变化。由此,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关于合同条款变更(诸如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等)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合同执行预留调整及变更空间。(4)合同履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政府方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信用问题。其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项目建设及运营发生困境。如在鸟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环节均出现政府变更合同条款的状况,包括重大建筑设计变更、商业配套大幅减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时加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此外,在运营阶段,由于对公益性和免费的呼声渐高,地方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较大,社会资本按原计划经营很难持续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经营权,PPP模式以失败告终。此外,我国PPP项目运作中还面临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诺风险。如南方某工业园区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长项目,合同约定园区企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但由于园区管委会主任更迭,结算周期改为半年,由此对项目公司资金链造成较大压力。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社会资本方方面,其亦应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优惠政策,积极履行项目出资、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二)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2、案例分析基于上述案例,经营性项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项目选择: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长期看可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经营性项目开展PPP的过程中,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对于PPP的开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对于西朗污水项目,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资产运营规避了纯市场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长期来看,西朗污水项目的运营不仅可以覆盖投资运营成本而且会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率,西朗污水项目是经营性PPP项目的成功典范。

整体来看,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自身的运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经营性项目的选择中,与资本市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相比,项目选择中应规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纯市场投资特点,项目投资回报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来看会形成较高的稳定投资回报率。(2)合同订立:社会资本方应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以保障项目收益;政府方则需重点关注项目监督机制对于经营性项目,合同订立是保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开展PPP项目成功与否的法律保障。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回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仅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在该案例中,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

对政府方而言,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对资产使用及维护的监督条款,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广州西朗污水项目中,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西朗污水从建设到运营的合作期为23年,其中运营期为17年,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所有。为维护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授权机构对污水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明确了资产更新条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并在特许经营期全面进行监督。上述监督机制的设立有效保障的项目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值得借鉴。(三)公益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公益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公益性项目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特点表明公益性项目的正外部性较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无收费基础,由此,此类项目若采用PPP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很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比较合适。

在我国现阶段操作实践中,公益性项目(包括非营利性公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投融资及建设;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起,其他社会法人以BT形式参与建设,后期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为本级政府所属企业,依据目前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界定,其不属于PPP社会资本方的范畴,故本文选择以社会资本(主要为非本级政府的大型国有其企业)为投融资建设方的BT项目作为样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项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关注以下问题:(1)项目选择: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

PPP项目储备、筛选、发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当期人的社会福利,而且其资产的长期使用性也将提高未来人的社会福利,采用PPP模式解决了政府当期一次性投资过大的问题,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代际分配原则拉长了财政收支期限,可降低当期财政负担。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政府方均约定自项目建成后逐年回购,缓解了集中支付的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此外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推广PPP项目过程中需要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如阶段性项目回购资金压力等)。(2)合同订立: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付费是社会资本方取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在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实现合理投资回报。

对于苏州市南环快速路西延线BT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回购款纳入区人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购资金来源。对于江苏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金额和土地担保等事项,项目回购款基本落实到位。反观一些类似项目,由于社会资本方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回购合同不尽完善,后期项目方遭遇市场因素导致的政府方回购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购款落实大幅低于预期。

整体看,在合同订立环节,确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资本方应明确项目付费来源,将回购款项尽可能依据现行制度纳入公共预算,在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具有资产抵质押兜底条款;第二,双方应就付费机制,包括付费依据、进度等规则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触发及补偿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构建多重监管体系,确保社会资本方履行义务,保证项目进度及质量在公益性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运营等方面仍需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上述的两个BT项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监督方,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的监管较为完善,但实践中不乏一些BT项目可能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设成本超支、工程进度放缓、工程劣质等的情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应注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就具体监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级监管模式。第一级监管由政府指定或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法律和合作协议为基础,对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监督;第二级监督可委托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监理方作为独立第三方,与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可作为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第三级监管,在一些特定项目中,可设置民监委员会,对委员会对项目的质量、成本、安全等进行监管,并向相对部门反映。【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项目的案例分析,总结和归纳了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尽管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尽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处,本文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归纳和总结了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同和类似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经验教训进行和归纳和总结。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从政府方角度来看,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度依赖PPP模式,政府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PPP项目的适用性、合规性、市场收益、政府自身财政的承受力、来选择开展PPP项目;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PPP项目的选择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从不同类型项目选择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能够体现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的共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的基础资产应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投资市场相比,可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益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避免因财政实力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问题。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内涵,即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地方政府专业能力差的缺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需要选择契约履约意愿(具有较强的契约精神)和能力较强(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订立的合同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要详尽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项目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的变更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收益率。从不同类型项目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订立要避免政府对市场干预导致投资回报率的下降,政府应弥补对政府干预过程中所导致的正常收益的损失。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落实付费来源,对政府购买机制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项目监督职能,确保社会资本履行合同条款,遵循契约精神,保证社会资本在履行项目出资、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同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避免因缺乏监督导致的资产过度使用,致使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无法继续进行使用;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政府方应充分遵循契约精神,确保社会资本按时获得足额补贴和收入

第三篇:市人大信访工作典型经验材料

重民情解民忧求实努力开创人大信访工作新局面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全国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工作重点,狠抓落实,努力解决处理好我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年里,我们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94件,接待群众来访43批464人次。来信来访137件(批)中,当面已解释疏导、息访息诉

的48件(批),需要进行解释、当场已答复的法律及政策咨询的56件(批),属疑难问题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应作答复的33件(批),截止12月31日,已办结并向当事人书面答复31件,办结率94%、满意率100%。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疾苦

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为核心,不断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制度。

1、加强领导。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信访形势,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深化了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建立和实行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了常委会领导负总责,分管副主任亲自抓,办公室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常委会领导按照程序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定期阅批信访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健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受理范围》,《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守则》,《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理流程》,全部装框上墙,确保了信访工作有章可循,使信访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认真进行办理,对于信访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不及时,工作不负责任,按照相关制度通报批评,限期办理,直至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土地纠纷、林改纠纷、环境污染等是群众上访的焦点,市人大常委会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相关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有力地解决了一些重要信访案件。如:我市人民群众反映的清江河污染治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信访件来办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起,连续五年把《环境保护法》和《清江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重点议题。五年来共拍摄清江治理专题片四部,在常委会及全市干部大会上播放,加强宣传,统一认识。多次对清江污染情况、治理情况进行视察,还实行了“河段长”负责制,监督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流域乡镇做好清江河污染治理,同时常委会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常委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问责制度、严格环保准入、加大监管力度的意见,并加强跟踪督办。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启动了汪营、凉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清江流域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措施,加强配合,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切入点,我们坚持围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牢牢抓住两个优化,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1、优化接待环境。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将市人大信访接待的大门始终向群众敞开,努力做到热心、耐心、诚心、真心服务,实实在在把事情办好,办实,使上访人进门舒心,出门安心,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对信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访队伍的综合素质,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营造和谐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2、优化工作方法。有些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采取推、拖、避,甚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发矛盾,引起群众重访、缠访或越级上访,增加了人大信访工作的难度。信访承办部门不仅优化了信访接待环境、更对如何又快又好做好信访工作进行了探索创新。如市公安局制定了坚持和信访人见面、领导包案以及回复回访等制度,深入扎实开展信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凡是人大转办交办到该局的信访案件均做到了受理规范、处理及时、回复迅速。

3、加强配合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拓宽信访渠道,构建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配合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一是完善与“一府两院”和职能部门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分析信访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意见。信访科坚持每月统计上报,每季度分析,力求把握信访问题的实质。二是完善上下级人大信访工作的联动机制。对上级人大转交办的信访案件,统一做好登记,进行备案,及时批转承办单位,督促其限期进行处理。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大信访工作加强了指导,疏通了渠道,为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维护群众权益,着力提高群众满意率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思想认识。我们深知群众利益无小事,到市人大上访的群众,

多数是上访人在“一府两院”解决不了或不满意的情况下,转而向人大提出的,上访人把向人大诉求当作解决问题的最后希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群众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论大事小事,同等对待,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做头等大事来抓,把解决群众的问题当做解决民生问题来抓。

2、

深入调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口头交谈和书面材料,我们主动变坐访为走访,经常深入社区、深入乡镇、深入村组了解实际情况。坚持与信访当事人见面,杜绝偏听偏信,做好调查笔录,注重多方面分析研究信访问题实质,全面掌握详细资料,力求透过简单的信访问题抓住本质,更好更快地解决信访问题。

3、突出信访重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涉法涉诉信访件不断增加。我们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在解决一起上访件过程中产生其他矛盾纠纷,注重解决信访中的实际问题,力求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例如法院判决执行不力,公安部门立案不及时、办案不快等成为群众上访的重点,我们平时注重加强同市法院、市公安局的联系沟通,把信访案件办理与人大监督相结合,不断加大对法院判决执行难和公安部门办案不力等信访件的检查督办,有力的促进了法院和公安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共有效解决有关法院执行难的信访件6件,公安部门办案不力的信访件13件,坚决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访督办力度

不断规范和创新工作,不断加强督办检查,是开创人大信访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1、规范工作程序。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严格按照四个步骤:认真阅件、详细登记,及时转办、重点交办来处理信访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论大事、小事一律认真登记,对收到的信访件一律认真拆阅,对需要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件一律第一时间交办,对重点信访件坚决实施重点督办。

2、加强督办检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到转办各单位督办信访件办理情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督办到现场、督办看实效。要求办理单位克服书面回复的形式主义,坚持把人民群众的问题解决好、事情办实在。今年以来对转交给各相关单位的信访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督办,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参加督办工作联系会,我们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承办信访件工作,不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一张公文纸上,要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真正解决好、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办检查工作中,根据来信来访的特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注重加强对涉法涉诉案件的督办,对有关单位督办的信访件达20余件,都得到了圆满处理。

我们在信访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上级要求还存在差距,我们将以此会议为契机,积极学习兄弟县市的宝贵经验,对照差距,完善措施,求真务实,不断创新人大信访工作,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息诉息访 化解典型经验

*******涉法涉诉 信访积案化解典型材料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月社保工资2400元,因婚姻纠纷,不服****民政局***的决定》,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4.3万元,长期到自治区、自治州及县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上访。曾于2008年、2009年、2013年三次赴京上访,之后长期在自治区人大、法院等机关上访。

一、基本案情

二、难点分析

****对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均不服,一是重复上访,常年在各级人大、政法委、法院重复上访。2003年***月初其赴京上访被接回,2007年再次赴京上访,于**月**日被接回。2013年10月,自治区高院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仍不停止上访。二是时间跨度长,*****已连续上访21年,因当年处理此事项的人员大多已退休离岗,留存有价值的档案资材少之又少。三是诉求过高,****常年在外居住,文化程度低,坚持过高要求的思想根深蒂固。四是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不便于··稳控。

二、化解过程

为有效稳控,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合力攻坚,积极有效的完成了息诉罢访工作。

- 12倒逼着部门、领导来解决,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㈡ 既要吃透政策又要了解社情民意是做好信访工作最重要的支撑。面对***当前的稳定形势,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需要我们对当前信访工作形势有敏锐性判断,全面了解一段时期矛盾的交合点和群众的诉求,全面分析造成信访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化解信访问题。另外,必须对现行的各项政策要入脑入心,对政策法规、民生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优惠政策等特别是对群众反映事项的相关政策必须吃透,只有充分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才能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掌握主动,做到心中有底,游刃有余。同时,要摸清辖区内的社情民意,牢牢把好信访工作和稳定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召开座谈会、群众会、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掌握社会舆情,倾听群众心声,加强预测判断、认真分析潜在的矛盾和问题,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力争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㈢ 既要有民生情怀又要有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的“良方”是做好信访工作最主要的路径。深入分析****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服务不到位,致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成本拖成大成本,最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问题的最终化解,既是为民办事民生情怀的体现,又是党委政府减少长期稳控、接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举措,还是做好群众工作的生动实践。****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后说到:“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我遇到了好人”,并给各级化解人员送出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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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促投资 稳增长策-学习天津市项目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启示

学习天津市项目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启示

2015-8-13

今年以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投资、稳增长,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的33条措施》(以下称《措施》),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受到了国家通报表扬。该《措施》分别从投资、产业、创新、改革、开放、消费、财政金融和区县经济八个方面提出促投资稳增长的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时间节点,细化到月、到季,逐条落实责任部门,确保出台后能迅速贯彻落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优化我市项目建设,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以下启示:

启示一:必须建立刚性的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

在《措施》中,天津市提出“落实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项目台账和进度旬报、月报制度,推动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加快建设”,保证了天津市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867.39亿元,增长13.5%。

多年来,在项目管理方面,我市已经形成了领导干部挂钩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定期督查等推进项目的有效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要确保工业投资投入更快,经济在合理区间稳健运行,必须坚持实行重大项目领导挂钩督办制度,通过定期召开项目现场调度会,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

1 困难和问题。同时,密切关注应税销售、增值税抵扣指标走势,及时把握重点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增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的前瞻性。

启示二:必须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

今天的投入,就是明天的产出。在《措施》中,天津市多次提出加大招商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储备数量,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从天津市发改委网站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共引进国内招商引资项目1089个,到位资金2226.89亿元,同比增长14.75%。其中,引进亿元以上项目294个,到位资金1760.8亿元,占比79%。纳入储备大项目库好项目52个,计划总投资293.7亿元。

今年以来,我市工业投资领域,表现的问题在于项目数量不够多、体量不够大。上半年,通过产业项目综合评估的有11个项目,除了已列入今年的市重点项目(大洋豪门、联合焊条、丰龄齿轮箱)外,年内能开工建设的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只有4个。纳入镇江市2016年新增长点的工业项目只有11个,数量只有丹阳市的三分之一。一方面,着力提高在手在谈项目前期工作水平。在《措施》中,天津市提出落实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而我市在去年8月份就以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尽可能地帮助企业把前期工作做深、做透、做全、做齐。下一步,要深入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跟踪服务、项目初审、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提高

2 工作效率和质量。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行政审批、征地拆迁等问题,建议采取“一企一议”制度,明确前期工作推进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责任人,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另一方面,要狠抓招商引资这个关键环节。整合全市16个招商分局,主动走出去,通过招引和推进终端项目、配套项目,做好现有产业的“补链”;通过招引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旗舰类、基地型项目,做好新产业的“建链”;通过招引生产性服务机构,从科技、物流、信息化等方面入手,做好产业的“强链”。

启示三:必须加强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

在《措施》中,天津市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支出、拓展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适用范围、扩大信贷资金投放规模、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加大对楼宇经济的补贴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以来,我市在要素保障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如创新推出“科技保险”、“科贷通”、“科贷宝”等科技金融产品,举办全市科技金融政策推介暨银企对接会。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一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发挥我市创业引导资金的精准刺激作用,落实好句容市产业园区建设资金、高标准厂房建设资金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示范园区和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二要加大对企业发债、上市、场外交易市场融资等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基金加快发展并投向我市

3 企业,加快并购基金等新型私募基金业务发展。积极帮助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力争宁武新材料、南瓷绝缘子、骏成电子等企业年内在主板市场、“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三要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全市PPP项目储备库,每年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和市政工程等领域梳理一批项目纳入储备库,定期开展PPP项目招商洽谈工作。四是研究土地资源科学配置管理办法。着重研究土地资源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的合理配置,既要保障大项目的土地供给,又要满足中小成长企业的土地需求。

启示四:必须加大改革力度

在《措施》中,天津市按照激活市场、释放活力、有利于稳增长增效益的要求,在行政管理、投资和价格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如制定和公布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出台涉企收费目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等。

2014年以来,我市已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产业类审批事项17项,降低行政收费标准14项,取消、暂停涉企收费项目31项,企业收费减免近70%。同时,积极推进联审会办,进一步简化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围绕“网格管理、专窗接待、绿色通道、联合会办”的办理机制,压缩审批时限达三分之

4 二以上。为确保国家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要继续做好国家、省新一轮行政审批权力下放的承接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快落实各项政策和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和详细的评分标准,将政策落实纳入到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启示五:必须加大对接国家重大工程力度

在《措施》中,天津市为解决“投什么”、“怎么投”、“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加大对接国家重大投资工程包,积极争取新的项目纳入工程包,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同时,《措施》还提出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力争承接更多好项目。

今年国家出台了《中国制造业发展纲要(2015—2025)》,为中国制造业未来10年设计顶层规划和路线图。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大工程包和新兴产业工程包,省发改委、经信委等多部门也出台了针对我省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密切关注已经出台、正在酝酿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新政策,加大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项目纳入工程包,让政策在句容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时,要主动抢抓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宁镇扬同城化、南京都市圈区域一体化发展机遇,高起点、多层次承载转移产业转移,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攀升。

启示六: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

在《措施》中,天津市以全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为中

5 心,从企业、人才、环境、载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我市要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全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主引擎,必须要以创新能力建设作为驱动力。一是纵深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全面促进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力争在增强源头创新与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融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三个方面实现新突破,释放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二是集聚创业创新人才。优化提升我市东恒、富达、广兴等“众创空间”服务功能,推动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之间的相互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科技孵化、创业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天使基金、风投等投资机构召开项目发布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落地。三是全面推动企业成长。设立自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成为创新转型的生力军。加大海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引领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启示七:必须加大新经济形态的培育力度

在《措施》中,天津市更加注重“转方式和调结构”,重点实施18个重点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万企转型升级行动,扶持发展服务经济、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做强做优先进制造业,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6 当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新经济形态、新生产模式、新发展路径不断涌现,我市应抓住国家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机遇,一方面,把握机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努力培育壮大潜在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工业机器人、文化创意和3D打印等产业,形成推进发展的新动力。 另一方面,要提档升级,突出信息带动和品牌建设,促进传统制造向先进制造攀升。我市传统产业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纺织、电子等行业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因此,在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同时,不能“厚此薄彼”,挤压传统产业的发展空间。要加大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全流程改造提升现有装备工艺,使传统优势行业“凤凰涅槃”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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