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

2023-01-01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

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

经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于6月18日前报县政府建交科

巨鹿县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四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居质量和品位,优化土地配置和空间布局,促进中心城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邢政字【2012】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巨鹿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使用集体土地,并以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具体包括北街、南街、一里庄、湾子、东刘庄、司庄、柴尚庄、梁园、柳林、尼庄、东王庄、南贾庄、木匠庄、东马庄、东郭庄、小马庄、庙王庄、闫庄、草迷杨、东张庄、东韩庄、西韩庄、西王杨、西张庄、西徐庄、西街、辛寨、前塔口、后塔口、铁刘庄、瓜刘庄、白寨共32个村或居委会。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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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其中二层以下危陋建筑占地面积在60%以上区域。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成年代较长、经鉴定为危房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区域,原则上应为1980年以前建筑占60%以上的成片区域。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用于安置居民的新建住宅、商业或居委会、村委会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三条 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四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委托实施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住建局是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也是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巨鹿镇和经济开发区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也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县发改、国土、规划、城管、人防、消防、地震、环保、气象、监察、审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四改”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对“四改”范围内确需整合工业、办公、仓储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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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于整体开发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及用地性质后,可纳入改造范围,但征收补偿标准应区别对待。

第五条 对于阻路或位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四改”项目,优先与纳入年度计划的道路或城建重点项目捆绑实施。

第六条 “四改”工作提倡多村联动、联片开发,按照“路到路、边到边”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第七条 应将改造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改造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列入“四改”规划范围且改造条件成熟的项目,按如下程序实施改造:

1、勘测定界。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项目改造范围;国土部门对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予以确认;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批准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相应资质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评估费用由中标开发企业支付;

2、规划设计。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规划设计应划定回迁安置房的范围、规模、面积等。规划部门按要求对设计技术指标进行审定。设计费用由中标开发企业支付;

3、项目审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造申请,制定总体改造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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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商签约。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招商,并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改造协议;

5、征收补偿。项目实施单位从县财政或开发企业拆借资金后,开展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收回并注销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及其手续。国土局收储土地,依法供地;

6、建设安置房。开发企业需向项目实施单位缴纳回迁安置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安置房建设资金的30%),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期返还保证金。开发企业拆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征收补偿资金可冲抵回迁安置保证金;

县政府建立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各审批部门对安置房建设实行“提前介入”和“缺件承诺办理制”,对报批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查的应提前介入审查,先行受理,并对下一环节出具正在办理手续证明,申报单位向受理审批单位出具限期完善报批手续承诺书。

安置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开竣工时间要优先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开竣工时间。

7、商品房开发。对“四改”开发部分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参照市管理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不突破原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益性设施需占用村庄建成区土地的,可在城中村改造时予以置换。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县用地计划。城中村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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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和整合置换用地,分年度按计划安排用地指标,依法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城中村在原址上分期分批实施改造的,可一次性办理完征转手续,也可根据村庄整体规划条件和审定的规划方案分期分批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原村民或居民住宅用地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用地(商业用地),应在改造规划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村民或居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缴纳,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扣除相关规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村民或居民安置等。

第十三条 “四改”范围内的开发用地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开发用地出让前,项目实施单位将回迁安置方案函告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出让时将回迁安置方案一并公告。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即为回迁安置承建单位。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其使用相关规定,优先用于村民或居民安置、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利益承诺制。项目实施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改造协议时,可明确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原则上应为实际投入开发成本的15%)。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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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四改”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户自由选择。

第十七条 “四改”补偿内容包括5项:

1、土地补偿。按照不超过合法用地面积的0.6倍比例置换安置房;置换的安置房可按市场销售均价兑换补偿金。

2、房屋补偿。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结构、成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金可按成本价回购安置房;

3、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安置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发放至新安置房屋竣工验收之日后6个月。对于达到入住条件,被安置人不按时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先拆迁后建设安置房的,按照每户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先建设安置房后拆迁的,按照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停业停产损失。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的,临街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合法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补偿金;临街生产加工、仓储、办公和不临街的经营用房按照合法营业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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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腾空搬迁的,前30%的户每户奖励3000元,其后50%的户每户奖励2000元,最后20%的户每户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对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并依法无偿收回,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第二十条 安置楼房达到的入住标准为:防盗门、墙体刮白、水泥地面、塑钢门窗、网线(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户、水电暖配套齐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拆迁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比例应达到总征收户数80%以上,并报县征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征收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四改”范围内回迁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文件规定全额征收并上缴财政管理。县财政部门待城中村回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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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邢政办〔2010〕44号)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财政按照其用途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使用。

县政府法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村集体、个人等都不得与开发单位或个人签订改造协议。凡私自改造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肃查处,并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四改”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国有、公共或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四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以前本县有关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巨鹿县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政府令〔2010〕第1号)、《巨鹿县旧城改造暂行办法》(政府令〔2010〕第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各地稳步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工作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借此难得的机遇和我县县城建设框架展开、城中村急待改造的大好时机,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报请县委县府和镇委镇府同意,决定正式实施众益花园建设暨旧村改造工作,为提高此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强县富民步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跨越发展、奋力赶超”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响应县委、县府“解放思想、创新实干、加快发展、谋求突破”号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理念,通过众益花园的建设,实现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有效解决城区扩建可用地紧张、民主街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难题。

二、条件具备

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和多方考察论证,并经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园区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复使用,建设方案经专家及领导多方审核基本定型,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已是万事俱备。同时,县城东部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芦湖公园竣工使用,作为县城唯一的景观大道——芦湖路,通车运行,众益花园的建设也是扮靓县城的重点举措之一,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迫在眉睫。

三、工作步骤及方式

1、改造方式及资金来源。(1)自建为主,多元筹集资金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我村在田兴建工公司的大力协助下,注册成立了“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居委会下属企业,负责园区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企业法人代表由我村担任,所有业务由民主街全权负责处理,田兴建工只负责管理和技术上的协助,不负责事项决策,不承担项目责任和利益分配。但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建筑工程优先由田兴建工承担施工。);(2)以“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经营主体,申请金融部门贷款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拟发动村民自愿、自主融资1000万元,壮大资金来源;沿街商业用楼选择性地向村民和社会预租,作为先期资金,开发销售同步推进,第一年投入15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1000万元左右。

2、分期分批工作方式。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我村先后对村辖民居占地及承包地和非生产用地进行了全面丈量和规划,2003年4月迁移腾空公墓用地30余亩,聘请专家规划设计方案,拟建集商贸、居住、休闲、公益办公为一体完整的职能小区(众益花园小区),作为旧村改造工作的一期安置工程,该工程完成后首先能完成全村80%的居民的安置工作和解决全村60%从业生存问题。2004年10月委托淄博市勘察设计院对村辖民居进行了全面测量,建立了全县第一个村庄电子档案,通过调查摸底我村旧村民居区域共占地450余亩,居民户519户,动迁人口1305人(其中村民387户,768人;黄河搬迁户8户,39人;外地经商购房户124户,498人)。针对调查情况和我村姑娘出嫁不走、婚育人口大幅增长、地处县城中心面临失地、劳动力亟待转移等实际情况及全村生活生存着想,村两委经多次会议讨论核算,在完成一期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尚需280亩土地方能完成全村的拆迁安置工作(1305人×110平方米×1.3置换安置系数×0.0015换算系数=280亩),因此,计划在园区公益设施、商品用房、住宅楼建设的同时,对旧村区域进行详细规划,有步骤、有目的、分批次地拆搬迁旧村民居住房,按计划分批次的对旧房进行拆迁(详情见后“旧村改造工作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做好被拆迁户的回迁和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对旧村居民房占地的开发利用。

3、置换分配原则:分配和置换工作分两步进行。⑴、园区建设着眼于全村工作进行,其工作宗旨是:在确保全村每家每户在园区有一套经济型回迁安置住房的基础上,利用剩余优势土地,寻求有经济实力的合作伙伴,联合组建经济实体,形成长效经济来源,作为养区惠民的根本。⑵旧村改造工作要针对现有民居情况,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分批次地对旧村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首先对原始村民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达成置换协议,对旧房予以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证;对于年满20周岁尚无婚配的男性村民,既无房产又无宅基的,可直接申请楼房分配,房价按村民优惠价以现金找齐;对于其丈夫户口不在本村的姑娘户原则上按照村民标准拆迁置换,但是置换房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安置房中分配;对于持有民主街土地使用证的外来住户,一律按市场价格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依价置换;对于无土地使用证的本村居民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成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或外地买房无土地使用证的,令其缴纳相关管理费后,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置换安置;对于60岁以上的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原则上是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进行置换安排,老人对新房产拥有所有权,有权对其出让、租赁、赠与、继承。对于不愿居住楼房且无意置换的老人,可将其宅基地交付居委会,入住村办老年公寓,由村集体赡养;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构筑的房屋等建筑物,原则上不在置换范围,具体事宜另案处理。

4、利益权属和利润分配:园区开发和旧村改造置换所获利润,归本居委会所属全体村民所有。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其

一、主要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加速滚动发展上,不断积累和聚集资金促进整村各项事业发展。其

二、用于建设各项福利服务设施(如:老年公寓、托儿所);为居民健全各项劳保措施(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安置和部署部分人员从事物业、环保、服务、保健、警卫、管理等工作。其

三、用于居民的利润分配。

5、旧村改造房屋置换和园区楼房分配方式: ⑴本次旧村改造拆迁不以货币进行交换,评估报告所评价格,做为回迁安置的参考依据。⑵回迁置换依据是原有建筑指标。⑶园区楼房分配采取人口指标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人口指标是指,在册的现有人口数,所占建筑总面积的人均平方米数作为参考基数配备指标)。依据园区住宅建筑面积和在册人口数,配备楼房分配基数指标,形成双指标(即:人口指标和楼房分配指标)。⑷村委针对全体村民和建筑形式制定统一的分配政策和销售价格,村民可依据政策和价格自主选择楼层、户型,遵循可配备指标收取房款。人口指标与分配指标相等的可按村民政策指标价购买楼房,指标不足或多余部分按市场价格找齐。⑸价位参考:指标价:(不含集体补助部分)单元结构:1000元/平米。市场价:单元结构:2100元/平米。(详细做法见细则)

6、园区建设及旧村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县“城中村”开发改造试点村工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经多方研究讨论,现确定如下工作安排:

1、 力争在2007年9月份园区建设工程破土动工,边施工边完善各项手续;

2、 力争在2007年12月完成园区住宅楼的50%主体施工,同时做好二期拆迁工作的协议、评估工作;

3、 力争在2008年10月前园区住宅楼工程主体竣工,沿街商住房建设开始;确保二期拆迁、安置工作完成30%,约计腾空民居占地40亩;

4、 力争在2009年10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完成50%;沿街商住楼工程主体竣工;完善园区道路、绿化配套工作;确保二期拆迁完成,约计腾空民居占地100余亩,开发改造工作同时跟进,确保安置、开发工作完成50%;三期(中心路东侧)测量、评估工作完成;

5、 力争在2010年12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完成;确保二期开发改造工作安置、开发80%;三期拆迁工作完成50%,预计腾空土地110亩;

6、 力争在2011年12月前,二期开发建设工作完成;三期拆迁工作完成,腾空民居占地320亩;

7、 力争在2012年完成我村的“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

8、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其相应的阶段性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如:“旧村改造旧房丈量核实办法”;“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居民购房户口资格甄别、确定办法”等。

四、本方案及未涉及情况,参照本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村党支部、居委会本着对党、对政府负责,对全体居民负责的原则,保证:在“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指示,适时做好各项群众工作,按期完成拆迁、置换、回迁、安置等各项计划工作,克己奉公,精心操作,向党、向政府、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高青县城区办事处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

第三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

新乡市红旗区西马小营村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进西马小营城中村改造,根据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结合西马小营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该村位于友谊路以南、藏营村以东、黄河大道以北,共有各类土地约116亩;人口情况523户 (其中两层砖混结构318户,单元楼住户205户),村内现有各类建筑物面积96000平万米,(其中包括部分违章建筑和无证建筑、以及公司集体用地、用房等公用部分)住宅建筑面积为93000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为3000平万;前述约116亩土地拟全部纳入改造用地范围;村集体经济年收入约为100万元。

二、城中村改造分期建设方案

根据规划,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的总建筑规模为50万平万米,其中用于村民安置的规模为9.6万平万米,用于配套开发的规模为40.1万平万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规模为0.3万平方米。

小区总体定位简欧式建筑风格,大气而不张扬,计划拟建32栋高层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拟建幼儿园一座、会所一座、社区卫生院、垃圾中转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小区整体绿化突出层次园林景观,以欧式化为基准,小品点缀其中,使人们进入小区有一种身处异景的感觉。小区沿友谊路定为普通商业街区,设黄河大道定为休闲商业街区,我们投巨资把胜利渠北岸景观绿化做好,使人们漫步河岸悠闲自得,购物、休闲紧密结合,为新乡又增添一处靓丽的风景线。公司计划引胜利渠水入小区景观水系,绕小区一圈再入胜利渠,使整个小区活水景观作为亮点。

小区规模宏大,配套设施齐全,属大型城市综合体,建成后对提升新乡老城区整体形象,改善改造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带动周边商业的发展起关键的作用。

该项目共分二期开发改造

第一期总建筑规模为30万平方米,用于安置的建筑规模为 10万平万米,用于开发的建筑规模为20万平万米,安置与开发用房同时开工,开工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工期24个月; 第二期……

三、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改造中对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均按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1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村民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新乡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证的,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产权证的,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木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对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按新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接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I20平万米住宅。是否符合分户条件由区政府认定。

2、村民安置楼房位置

根据协商并经西马小营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规划中的1-6号共6栋住宅为村民安置楼,面积为96000平方米。

3、安置楼房分配方法

依据市政府新政文【201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4、旧村拆除办法

区政府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和村共同参与的西马小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指挥部具体负责旧村拆迁工作,原则上先由指挥部和被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签订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建筑垃圾的清运。 附件:

1、西马小营小区规划初步方案。

2、提供开发公司的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开发业绩证明)。

3、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四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编制要点及报批程序

《XX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编制要点及报批程序

一、编制原则及方法:

(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的原则,列入改造目录的村庄,在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主持下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的编制单位可以是改造村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参与改造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区城改办。

(三)《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区域城市功能、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

(四)《方案》的编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改造村村民意见,坚持“尊重民意、利民益民”原则,充分体现“一村一案”的特色。

(五)已完成无形改造的村庄,可以不编制无形改造方案的内容,但应填报无形改造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村庄概况和改造条件

1、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地理位置;村内总人口(农业人口、居民人口),暂住人口;村域土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公建用地)、农业用地面积(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人均耕地;现有房屋面积(包括住宅房屋、集体办公房屋、公共设施房屋、企业用房);村集体经济及村民收入状况等(填报附表一)。

2、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村庄的区位、集体经济实力、村民意愿、组织建设等自身条件,村庄与城市建设、管理产生的矛盾等外在因素,深入分析改造村的个性特点,论述改造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无形改造工作

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原则,依据市政办发〔2006〕99号文件的要求及《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手册》的内容编制无形改造工作方案,各阶段工作都应编制具体的工作计划、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确定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无形改造工作(各区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批次安排无形改造工作)。

1、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农业户口人员的基本状况:人口总数,结构情况等,填写《转户申请审批表》。

2、清产核资与经济体制改造

(1)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的产生办法及职责,应明确工作小组是村上直接组建还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结果的评估及认定办法。

(2)清产核资后的经济体制改制方向、资产经营及分配方案,组建股份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法律范围内允许的资产管理经营机构,资产量化、分配方式及受益人员资格条件。

3、撤村建居

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的建议方案,内容应包括社区划分及名称,社区组织的产生方法,办公场所及经费来源等。

撤村建居后村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保障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需要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情况。

4、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1)土地存量、用途,权属。

(2)城中村集体土地,逐级报请省政府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在省政府未批准前,土地转性内容仍按照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

(三)、有形改造工作

1、实施主体及改造模式

(1)改造模式

有形改造的模式可以是村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改造,项目开发改造,城市建设项目带动改造,统征储备改造,根据实际填报,并说明具体情况。

(2)实施主体

① 有形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只有一个,可以是由村组织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成立的改造实体、社会投资商等,也可以是村与各种经济实体合作成立的经济实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② 改造主体资质及项目资本金情况:一般情况下,改造主体资质应符合项目规模要求,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的20%。社会投资商作为改造实施

主体,应载明区城改办审查意见。村与社会投资商等经济实体合作改造应报双方合作协议。

2、规划与土地利用方案

(1)编制《方案》的改造村应取得控制性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规划编制规划与土地利用方案。

① 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规模、范围,包括改造用地、城市储备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及亩数,根据以上指标编制土地利用方案,范围应涵盖村庄全部土地;

② 各地块主要规划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配套公建指标等;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及效果图;

(2)与城市社区交叉共处的改造村,应统筹用地、统一规划。

3、拆迁安置方案

(1)《方案》的编制应坚持整村拆除,优先建设安置房的原则。

自行改造的,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其它方式进行改造的,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可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执行,应对村民提供实物和货币两种补偿方式,供村民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均安置面积最低不得少于65平方米。

(2)方案内容:

① 整村拆除计划及时间安排,明确拆迁总量及各期拆迁量(附拆迁安置花名册、村居民房屋汇总表);

② 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房屋面积认定、被拆迁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

③ 拆迁项目资金准备情况;

④ 工作班子组建情况及拆迁保障措施。

4、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

(1)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及总投资规模,村民安置、发展经济、开发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主要建设内容。

(2)建设周期及实施计划:根据工程总量合理分期实施,优先建设村民安置住

宅,制定改造项目实施计划与具体时间安排。

(3)资金筹措及使用: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资金的使用制度和管理措施。

(4)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四制”实施办法(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监理制、工程质量领导负责制)。

5、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1)改造项目经济分析:项目成本及收益估算,财务及各类风险分析等;

(2)测算改造后村民收入情况,包括村民就业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经济实体分红等;

(3)社会效益:在提高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活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四)改造方案结论

通过分析《方案》具体内容,确定《方案》可行性。

三、报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完成后,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审查同意(附决议,表二),其中清产核资结果及经济体制改制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分别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区农工局签署意见后,报区城改办审查。

(二)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方案》进行初审,明确初审意见后,由区城改办上报市城改办。

(三)市城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做出论证意见,并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区城改办的请示。请示内容主要是村基本情况、改造必要性、村民会议讨论情况,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方案 》初审意见,并载明会议时间、内容和主持人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及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方案 》的决议;

(三)《 XX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 》文本(一式十五份)及电子文件(两套) 。

第五篇: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精选]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航天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条 本方案中的拆迁人是指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 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依据,按照以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此方案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根据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

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3、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原则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4、对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经航天基地、韦曲街道办事处、本村村委会三方核实后,按宅基地批复的应划拨面积给予安置。

5、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价结算。

6、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置换安置面积,不享受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7、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商业用房。

第三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拆一安

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方案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第四条 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五条 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5平方米商业面积(从安置面积中扣除),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十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对住宅用房,按人给付搬家补助费200元(包括回迁费)。

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 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在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

1、按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同时享受未装潢的1万元奖励。

3、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未加盖三层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第二层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原房屋为三层的被拆迁户,房屋第三层按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 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被拆迁人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评估并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

2、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交回相关手续的,奖励5000元/户。

3、按时回迁的,奖励5000元/户。以上奖励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予以兑现。

第四章 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拆迁人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十五条 安置工程竣工后,由拆迁人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拆迁人向被拆迁村庄的村委会移交相关手续一套。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并现场公布。以上工作完成后,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同时结束。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

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村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对拆除有纠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被拆迁人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在发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在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依照本方案经协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合理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本方案规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及抢占房屋,影响正常拆迁安置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后,如遇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新的相关规定的,则根据新规定予以修订。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西安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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