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行业分析

2022-07-19

第一篇:家禽屠宰行业分析

家禽脱毛机有助于屠宰行业发展

我国既是世界上的猪肉生产大国,也是猪肉消费大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脱毛机市场发展前景较好,但是目前我国的屠宰市场的机械化程度较低,要提高屠宰市场的集约化水平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市场上,我国的屠宰市场的屠宰设备发展较快,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家禽脱毛设备行业缺乏国家相关性部门的监管,其在市场发展中缺少必要的制约因素,容易造成市场的无序竞争。

二、家禽脱毛设备加工厂普遍规模小。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其设备的科技含量低。总体说来,其设备在市场发展遇到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其发展前景还是比较明朗的。随着家禽脱毛机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一些国外大型企业会进入到我国市场中来。我国的家禽脱毛设备生产企业在市场的调查分析基础上,要不断加强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身产品优势,把握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更好的促进屠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官方网址: http://zbhengjie.com

第二篇: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9E章 第8条牌照的交还

(1)持牌人可用以下方式交还获批给的牌照─

(a)以书面向署长发出拟交还牌照的通知;及

(b)将拟交还的牌照交付署长。(2)第(1)款(a)段所提述的通知可指明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牌照的交还在以下日期生效─

(a)有关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或

(b)(如有关通知没有指明日期)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4)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牌照的交还不会生效,直至持牌人将牌照交付署长为止。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9条署长须将撤销或交还准许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的牌照一事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

任何牌照一经撤销或交还,署长须即时将以下事项通知附表1所指明的每个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该牌照已被撤销或交还; (b)(如牌照被撤销)撤销牌照的原因及日期; (c)(如牌照被交还)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

第139E章 第10条持牌人离开香港须通知署长

(1)拟离开香港的持牌人─

(a)须在离开香港前以书面通知署长─

(i)他拟离开的日期;及

(ii)他是否拟返回香港;及(b)如拟返回香港,且署长规定他作出下述委任,则他须委任一名愿意代他行事的代理,该代理于持牌人不在香港期间有权代表持牌人在一切与持牌人的家禽出口工厂有关的事宜方面行事。(2)在不损害第7条的原则下,如持牌人─

(a)事先没有遵从第(1)款(a)段而离开香港; (b)当署长规定他根据第(1)款(a)段委任代理时没有作出委任; (c)以书面通知署长他不拟返回香港之后离开香港;或

(d)不在香港连续多于6个月,则署长可将批给该持牌人的牌照撤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1条移去在批给牌照时已在处所内的屠体及家禽产品

如在批给牌照时,获批给牌照的处所内已有屠体或家禽产品,则该等屠体或家禽产品─

(a)须在督察的监督下移离该处所,然后根据本规例对家禽进行检查和屠宰方可展开;及

(b)不得称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亦不得当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般处理。

第139E章 第12条处所的位置及遮蔽

第III部

处所及设备

处所须─

(a)与惯常作以下用途的任何其他处所或地方分开及区分开来─

(i)屠宰动物或家禽;或

(ii)配制动物或家禽的屠体供人食用;及(b)建造及妥为遮蔽至令署长满意,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虫进入以及防止苍蝇及其他昆虫进入。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3条门

所有门须可紧密关闭,并配备有效的自动关闭装置,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虫进入。

第139E章 第14条设置独立房间及隔室

(1)作以下用途的房间或隔室─

(a)在屠宰前容纳家禽; (b)在内屠宰家禽;或

(c)在内为家禽拔毛,须与处所内用作进行其他阶段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加工处理的其他房间或隔室,或与处所内用作检查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其他房间或隔室,分开及区分开来。

(2)在处所内,须设置署长认为为以合乎生的方式加工处理家禽而需要的独立房间及隔室。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5条垃圾房

(1)为贮存积聚的垃圾直至其被处置为止,须有令署长满意的下述(a)或(b)段的设施─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垃圾房─

(i)有妥善通风; (ii)有可紧关的门;及

(iii)设有妥善的排水设施及冲洗设施;或(b)放置在处所外的有妥善构造和有足够容积的生桶或容器,其位置与该处所的距离须能确保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或该处所内的屠体或任何家禽产品不会有受污染的危险。(2)垃圾房须有─

(a)不透水分的地面; (b)符合以下条件的墙壁─

(i)高至1.8米的高度不透水分;及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ii)在该高度以上则能抗水分;及(c)能抗水分的天花板。

第139E章 第16条须设置独立房间或隔室以供容纳有待进一步检查的屠体

须设置一个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房间或隔室─

(a)其大小足够容纳所有因任何原因而须扣留以待按照第86条作进一步宰后检查的屠体; (b)配备可令该房间或隔室稳固地上锁的设施;及

(c)设于署长规定的位置。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7条冷却及冷凝设备

(1)冷却器及冷凝器─

(a)须有能使第92及97条获得遵从的构造、设计、大小及容量;及

(b)须配备地架、货盘,或其他令署长满意的能确保在内贮存的屠体或家禽产品保持生的设施。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冷凝室须有压力空气循环设施。

第139E章 第18条须设置焚化炉

须设置有效的焚化炉,以处置垃圾和被督察宣告不合格的屠体及家禽产品,其位置须与处所相隔一段由署长规定的距离。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三篇: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4]26号 【发布日期】1994-05-29 【生效日期】1994-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

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4〕26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家畜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简称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马、骡、驴、牛、猪、羊、兔、犬等;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熟制的家畜家禽的肉及油脂、脏器、皮张、头、蹄、毛、骨、角、血液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天津市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畜禽产品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均由市畜牧局管理。市商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配合畜牧管理部门做好上述管理工作。区、县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畜禽产品市场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凡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地区、县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定点屠宰《 兽医卫生合格证》;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再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营业执照》。驻定点屠宰场内的固定屠宰户也要办理以上三证,方可从事畜禽屠宰、加工业务。严禁未领取定点屠宰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屠宰、加工业务。市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屠宰场(厂)。

第五条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厂)要配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畜禽待宰圈、屠宰间、病畜禽隔离舍、急宰间、检验室等基本设施,以及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病畜禽尸体化制装置。屠宰间要有便于涮洗的墙裙、水泥地面和上下水道,其上水道要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六条 第六条 定点屠宰场(厂)收购的畜禽必须具有产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畜禽,经补检后方可屠宰。在运输途中发病或死亡的畜禽,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

第七条 第七条 屠宰畜禽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具体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农业部《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检疫机构开具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并在家畜胴体两侧臀、肩、肋等处各加盖“验讫”印章;在家禽翅、腿等处做好检疫标记。凡出现漏检,要追究定点屠宰场(厂)或检疫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厂)实行屠宰登记和卫生消毒制度。屠宰登记表由市动物卫生检疫站统一制定,由检疫人员逐项认真填写,签字备案,并每月汇总报区、县动物卫生检疫站。区、县动物卫生检疫站每季度汇总报市动物卫生检疫站。定点屠宰场(厂)要制定严格的消毒制度,保持屠宰场(厂)内外环境卫生防止畜禽疫病扩散。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同意可以出具检疫证明的定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实施,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定点屠宰场(厂)的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强对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卫生监督。凡经公路进出我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接受公路动物检疫站查证验物检查。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的方可通过。公安部门对畜牧管理部门的公路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畜禽产品的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划分专用区域;定点销售;配有上下水设施;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畜禽产品质量管理人员。 经营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副食商场(店、门市部)、集贸市场和摊群市场内指定的专用区域内封闭摊亭销售。严禁地摊、车摊和场外销售肉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肉品的查证验章、感官检查工作,城乡集贸市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摊群市场由所在区街的主办部门负责;批发交易市场由主办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格检疫证及证物不符的畜禽产品。在市场上如发现无合格检疫证及证物不符的畜禽产品,由上述有关部门市场管理人员扣留并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罚款等处罚。触犯 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本办法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起诉而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天津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屠宰行业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文件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文件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

文件规定: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 (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 (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篇:2009-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顿

方案

2009-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顿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促进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09〕157号)文件安排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

生猪屠宰专项整顿在县政府和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屠宰加工监管工作全局。坚持制度建设与集中整顿、科学管理与严格执法、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对象,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近两年来治理整顿的成果,不断促进我县畜禽屠宰业的规范发展。

二、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贯彻执行;关闭、合并、淘汰一批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建立起肉品溯源制度和监管长效机制;到今年年底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上市肉品质量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食肉安全有

保障。

三、专项整顿重点和内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出售病害猪肉、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二)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重点清理和整顿:

1、定点屠宰企业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屠宰加工、销售、证照是否齐全;

2、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须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

4、屠宰厂区的卫生条件是否达标,用于运输和屠宰的工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

宰操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是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证章、合格证是否按商务部规定的标准制作和使用。

(三)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就是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严禁和杜绝不符合肉品质量要求,肉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上市流通。要为符合肉品质量要求的企业和经营者创建一个开放、公平和竞争有序的流通环境。

(四)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尤其要督促各定点屠宰企业切实把好生猪进场的检疫关、屠宰车间的检验关及出厂(场)肉品质量关,把检疫、检验作为提高肉品品质的重要环节来抓。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顿是今明两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县经济商务局、畜牧兽医局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顿工作。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县制定的方案要求做好整顿工作。

(二)部门联动、严密监管。县经济商务局、畜牧兽医局牵头,公安、食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对生猪屠宰行业进行专项整治,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抓好监督管理。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整顿工作检验会,对整顿工作进行评估,共同推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县经济商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876-7130016

县畜牧兽医局举报、投诉电话:

0876-7123859

(四)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在开展专项整顿过程中,组织新闻媒体对私屠 滥宰、制售注水、病死和有毒有害肉品大案、要案和暴力抗法的典型案件曝光,震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扩大整顿工作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五、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9月至10月,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根据我县制定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厂的整顿措施,并做好新《屠宰许可证》的换发工作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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