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棚户区改造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洛阳棚户区改造范文

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及产业聚集区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棚改部门(旧城城中村改造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形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筹集安置房。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棚户区居民。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执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具体补偿方案须报市棚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棚户区居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如选择货币补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九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进行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各改造村庄的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结合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综合考虑确定各改造村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格。既不能因为价格高加大改造成本,也不能因为价格低导致群众不接受,使房屋的货币补偿处于合理范围。同时,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村民,由各县(市、区)统计上报市棚改办备案。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各城市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以用于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兑换方法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后,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流程:

(一)市棚改办负责搭建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监管,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列入全市不诚信目录。

(二)各城市区棚改部门负责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市棚改办。

(三)市棚改办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

(四)各城市区棚改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区级棚改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补偿协议明确的补偿额度,从区级棚改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券”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购房券”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超出部分,棚户区居民可兑换现金。

(六)棚户区居民应在领取“购房券”之日起6个月内选购房屋;超过6个月期限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所在区棚改部门按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棚户区居民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购房券”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作为与改造项目投资单位统一结算的依据。 各县(市)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可参照 执行。

第十二条

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近5年无违法拆迁记录,无因拆迁引发信访案件的不良记录;

(四)对预售商品房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根据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

政府采购的安置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经济纠纷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安置房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主体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十五条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流程: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棚户区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或“购房券”。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贷款可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征收、过渡费、购买存量房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及棚改、住房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各级政府、开发企业、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汽、暖),即统一按60元/平方米缴纳;

(二)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免缴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除人工费用外部分;

(四)免缴房屋的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初次登记费等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各项费用;

(五)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六)免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七)免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八)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按规定低限减半收取;

(九)免征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十一)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

《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京

政办发[2011]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2浏览次数:309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我委认真总结“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应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区域、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

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计划安排

(一)继续做好“三区三片”试点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三区三片”,从 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落实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落实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表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五个项目,纳入我市棚改新增范围。其中,除占地133万平方米的丰台长辛店属于城市棚户区外,剩余占地分别为3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8万平方米的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五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2万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设、收购安置房源约196.8万平方米,安置2.2万户居民,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详见附表2)。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应给予一定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当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并研究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快落实贷款。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的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速度。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相关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1.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工作。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政府负责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以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三是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四是市规划委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五是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相关手续;六是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相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七是市地税、文物、市政、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居民群众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措,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3.区政府、国有企业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各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相关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

平、公正。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篇:棚户区改造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程序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

建设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四个规划”,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预审查或者与预审批。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查或预审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

三、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五、旧城改造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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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对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县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旧城改造的必经程序。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县政府,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一是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二是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成本。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费或者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取决于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后,对征收补偿费用的预评估。“专户存储”,特指建设单位的专户账户。

九、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

2 释。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以规划审批或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为时点开始计算,但地域上的准确的“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是指发改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暂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税务手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送达和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每一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3 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上未公示,未送达的,导致当事人复估和鉴定权利的丧失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订立补偿协议。因旧城改造被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回迁。

十六、支付补偿、补助和奖励并自愿搬迁。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三联单”制度,即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同意后,银行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的约定,将被征收人依法约定应当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总款项,从建设单位的账户上直接划转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

十七、对不履约的一方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诉讼类的民事司法强制搬迁。

十八、政府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自愿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请行政诉讼,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非诉讼类的行政强制搬迁。

十、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审计和监察。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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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中盐皓龙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皓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我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二)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2010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第五篇: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项目是***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迁。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整体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拆迁范围

凡在******棚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均属于本次拆迁范围。

二、被拆迁人的确定

凡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非住宅房产(公产)所有人和持有合法有效房屋证件的住宅(私产)房产所有人,均属本次拆迁的被拆迁人。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性,以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确权手续为准。

(二)无合法手续、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未经审批擅自占有国有土地所搭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于违法建筑。

三、拆迁主体、评估机构及实施单位 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主体:******市****区******街街道办事处和中标承建商

四、拆迁期限及相关事宜

(一)、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求意见公示期限: 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二)、搬迁期限: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三)、本方案公告后,被拆迁人即可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拆迁办公室,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选择异地安置购买现房的(*******小区),签订购房协议。

五、新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及标准

(一)、安置房源:******改造小区

(二)、安置房平面图、户型图及效果图见附图

(三)、新安置住房标准:本次新安置楼为高层住宅(剪力墙结构),屋内毛墙毛地,防盗门分户,普通照明,不设卫生洁具,普通上下水,户内不做门,阳台封闭。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现房置换三种办法进行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2、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 — 2 — •

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

3、分户原则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确需分户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房屋产权凭证”持有人的书面申请;二是新分户人必须具备房屋产权凭证的申请资格,且是“房屋产权凭证”持有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同时截止在20年5月8日年满18周岁,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是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认定的总的有效安置面积进行分割,签订分户协议书并公证。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5、对于办产权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办完产权手续后,全面积安置补偿,或仅对产权部分给予安置补偿。

6、有合法产权依据的储藏室,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7、房屋内的装修补偿,以第三方评估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8、20年 月 日后修建的房屋不予置换、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房屋产权凭证”载明的有效面积,按以下单价进行补偿。

住宅按4200元/平方米

商业一层按8000元/平方米、商业二层按7000元/平方米,

• — 3 — •

三层及以上按6500元/平方米。

写字楼平均按4500元/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2、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确定:按产权凭证记载的面积,住宅按“拆一还一点二”、商业按“拆一还一点一”、办公按“拆一还一点一”进行产权调换。

(2)、超过产权证登记的面积的私自搭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住宅部分的被拆迁人,每证可优惠购买20平方米建筑面积,优惠价按4500元/平方米+楼层层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的九折购买。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认定的可置换面积的,剩余部分按42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商业部分的被拆迁人,按新建的商业楼层,若超出被认定的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对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差,若不足被认定的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相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为一层按8000元/平方米、二层按7000元/平方米、三层以• — 4 — •

上按6500元/平方米。

(5)办公部分的被拆迁人,按新建的商业楼层,若超出被认定的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对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差,若不足被认定的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相应的补偿单价(45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3、异地现房安置

选择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现房安置房源位于******市********小区高层住宅。

(三)、新安置楼房楼层层价

新建安置楼房住宅部分五层(含五层)以下不设楼层层价,五层以上每上一层增加30元/平方米。

(四)、配套费用

被拆迁人原房屋中未设煤气、暖气及磁卡电表的,新安置房应交纳配套费:煤气3550元/户;暖气53元/平米(商业90元/平米);磁卡电表880元/户。

原房屋安装配套设施的,所选择安置房屋原面积部分不再收取相应的配套费,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五)维修基金

根据********号文件规定,新安置住房按高层住宅95元/平方米缴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此项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代收代缴。

七、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部分依据有效房产证件,每证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 — 5 — •

1200元。商业部分每户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办公楼部分每户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及异地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

本次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补偿对象为实际在本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可自行临时过渡方式,回迁期限不超过36个月;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部分被拆迁人可依据分户协议书,按户计算,拆迁人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为1000元。商业部分拆迁人每日支付2元/平方米的过渡费,办公楼部分拆迁人每日支付1.2元/平方米的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居民,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3、若超出36个月后,因为安置房不到位导致不能回迁的,超出时限部分,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搬迁奖励费标准

被拆迁人在20 年 月 日前签订拆迁补偿结算协议并按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包括结清房内各项费用),交回房屋产• — 6 — •

权凭证,以房屋产权凭证为单位,每证给予奖励1万元搬迁奖励费;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内完成以上条件的,奖励5000元/户/证;超出时间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商业及办公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期限内,商业及办公总前3名,每户按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四)、电话、有线、网络补偿

被拆迁人住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的,按有线电视500元/户、有线电话160元/户、网络宽带2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

八、不同产权置换

(一)、住宅置换车位: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位的,按住宅安置面积,1∶1.28的标准置换。

(二)、住宅置换商业: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住宅安置面积,首层2.73∶

1、二层2.18∶

1、三层及以上按1.82:1的标准置换,外街转角处的楼层商业,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2000元。

商业置换住宅的,按商业置换面积,按以上对应比例。

九、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前,应结清房屋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水电暖等。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或拆除门窗、各类用表等附属设施,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 — 7 — •

(二)、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三)、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人不明确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做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窒执行。

(六)、本方案内所需认定、界定等工作由拆起实施单位工作组组织执行。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市****区人民政府

20 年 月 日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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