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评定标准

2022-12-07

第一篇:兽药gmp评定标准1

6、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附件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一、总则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特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兽药GMP办公室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

(三)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

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1 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

(四)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未提出GMP验收申请且已过有效期的企业,将按照新建企业组织验收,同时注销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部分生产线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的,参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验收时对该生产线实行先静态验收,后动态验收。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兽药GMP办公室核准,同意延期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并给予书面回复。

(五)同一企业的兽药生产线设置在不同生产地点(厂址)的,应分别组织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结论中标明与验收范围相对应的生产地址。

(六)具有法人资质的兽药企业应具备独立的生产区域,保证其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和质检设备独立,符合兽药GMP规范要求。

二、中兽药

(一)厂房设施

1.对中药提取液(物)为制剂的前提取部分、且只生产一种剂型中药制剂的,中药提取液可通过管道直接输入设置在制剂车

2 间内配制间的储罐,但不能直接输入配液罐;对生产两种以上(含两种)剂型的中药制剂或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的,应当在中药提取车间内设置独立的、功能完备的提取液(物)接收间,不得以洁净收膏车或采样车替代提取液(物)接收间使用。

2.提取液(物)接收间的洁净级别应与制剂车间的配制间洁净级别相同,若有两种以上中药剂型生产线的,接收间洁净级别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对提取工艺过程中需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其提取车间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设备

提取设备应按照拟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和生产规模合理配置。主要配置标准如下:

1.主要设备:提取罐(煎煮罐、渗漉罐或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浓缩设备、乙醇配制罐、乙醇储罐、沉淀罐、贮藏设施、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

2.提取单体罐容积不得小于1吨(定量),与其配套使用的浓缩、精制、过滤等设备的性能规模须与之相匹配。

3.以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采用回流提取工艺的,其提取设施系统应密闭,并应有冷却系统装置。其中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还应设有分离、收集挥发油的装置,并配置芳香水储罐。

(三)提取工艺

3 中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应注明提取工艺方法,并提交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中药GMP检查验收报告应标明提取工艺(参见附录《中兽药提取工艺主要方法》)、与提取工艺相适应的拟生产产品清单。

(四)中药材前处理

1.中药提取生产线应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设施。

2.中药生产采用非净药材的,需按照净选、洗药、切药等工艺流程,配置中药前处理净制设施,配备拣选工作台、洗药池或洗药机、切药机、除尘机组和药渣处理等主要设备。对需进行干燥、粗碎的,需配备干燥机、粗碎机等设备。

(五)其他

1.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和中药无菌粉针剂按品种验收。

2.无兽药(药品)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且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质量标准中未载明采用中药提取物为原料的,其中药提取液(物)生产设施须与相应的制剂车间同时验收。

3.中药提取车间洁净区工作服可在其它洁净车间洗涤、整理和暂存,但应制定工作服传递、取用程序,避免过程污染。

三、化学药品

(一)厂房、设备

1.对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且设置

4 在同一生产地址的,其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厂房、设备及独立或合理分区隔离的仓储条件,不得与人用原料药的生产共用上述设施。

2.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可以共用同一厂区,但必须对各自生产、仓储等区域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达到生产区域及仓储独立,符合兽药GMP规定要求。

3.不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或非兽药企业不得设置在同一厂区。

4.在不影响兽药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下列非兽药产品的生产允许与兽药生产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

(1)属于兽用原料药前体/中间体等化工产品或兽用消毒剂、杀虫剂等制剂产品所需原料的生产可与兽药的生产设立在同一厂区,但兽药生产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仓储区和质检室。与此无关的其他化工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或兽用原料药的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

(2)饲料添加剂与兽药固体制剂(指粉剂、散剂、预混剂,下同)各自的生产线设置在同一生产区域、已取得兽药生产资质、且未迁址或改扩建的,应采用封闭式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切实可行措施,减少或避免出现开口工序,防止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交叉污染。

对于新建、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的兽药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固体制剂生产线拟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

5 兽药生产应当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和仓储区。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其他饲料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

5.可在工业园区中选择已划分区域、具备物理隔离设施的完整独立院落,用以开办兽药生产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

6.子宫注入(灌注)剂(液)和乳房注入(乳)剂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与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的洁净级别应相同。对生产工艺相同的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品种,允许在不同生产阶段使用同一条生产线进行生产。

(2)子宫注入剂或乳房注入剂不得与注射剂共用同一条生产线。

(3)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品种外,含中药提取工艺的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的中药提取车间收膏间,应与制剂的配液间洁净级别一致。

(4)检查验收报告中应标明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为最终灭菌制剂或非最终灭菌制剂。

(二)质量管理

1.企业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的,在保证兽药检验质量的前提下,质检室设施设备可共同,检验人员可兼任,但需持有兽药检验员资格证书。

6 2.企业与所属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企业的质检设施设备和质检人员应分别设置,不得共用、兼任,并不得采取委托检验方式。

3.除动物实验、中药材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检测外,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及主要原料的全项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4.企业所生产产品质量标准涉及动物实验(包括异常毒性检查、热原检查、升压物质检查、降压物质检查、过敏反应检查、绒促性素生物测定、缩宫素生物测定、洋地黄生物测定等检查项目)的,必须进行检验。对企业自行开展检验的,应具有相关动物实验设施设备,并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相应的检验能力。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选定的被委托方应为具有动物实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达标的单位,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合同)。对委托检验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应重点核对检验报告与所生产产品批次的对应关系,查验委托协议和相关证明性材料。

5.企业拟生产产品需进行动物试验的,应在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时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或被委托方资质证明材料、委托检验协议。

四、兽用生物制品

(一)新建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兽药GMP检查验收。

7 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原验收范围以外生产线的,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新增生产线实施验收。

(二)拟生产产品属尚未公布兽药国家标准的,应按静态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凭兽药GMP办公室下发的《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进行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公布后,企业再申请动态验收。

(三)对申请静态验收的,不需提供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四)对通过静态验收并自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年内申报动态验收的企业,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试生产GMP运行情况报告和批生产检验记录;对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年后申报动态验收的企业,需按照改建或复验企业的要求提供全部申报资料。

(五)有特殊工艺的抗原生产区(线)应相对独立,如细胞悬浮培养线必须建立独立的抗原生产区。

(六)细胞悬浮培养生产线验收范围确定为:细胞毒悬浮培养灭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悬浮培养活疫苗生产线,不再按产品种类进行划分。

8 附录

中兽药提取工艺主要方法

1.提取方法:煎煮法、渗漉法、浸渍法、回流法、水蒸气蒸馏法、超临界流体提取法、半仿生提取法、超声提取法等。

2.浓缩方法:减压蒸发、常压浓缩、薄膜蒸发、多效蒸发等。 3.精制方法:水提醇沉法(水醇法)、醇提水沉法(醇水法)、酸沉法、吸附澄清法、大孔吸附树脂吸附法、盐析法、透析法等。

4.澄清方法和滤过方法:沉降分离、离心分离、滤过分离(减压滤过、常压滤过、加压滤过、薄膜滤过)等。

5.干燥方法:烘干法、减压干燥法、喷雾干燥法、沸腾干燥法、冷冻干燥法、微波干燥法、红外线干燥法、鼓式干燥法、带式干燥法、吸湿干燥法等。

第二篇:兽药GMP培训指南1

全面、正确学习和理解《兽药GMP》

《兽药GMP》对兽药生产、销售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定。面对兽药GMP的各项繁杂的管理要求,往往使一些兽药企业感到无从着手。但通过梳理,在这些管理要求中,有以下三条主线贯穿了全部《兽药GMP》:

(一)生产处处要防止污染 (二)事物件件需要验证

(三)工作一律遵守制度(各项SOP也可理解为制度 的一种形式)

概述

“生产处处防污染”是兽药GMP的主要内容之一。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要防范异物混入产品和防范尘埃粒子和微生物污染产品。所以,兽药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是实施兽药GMP的重要环节。

第三节 防止生产中污柒和混淆的措施

防止污染和混淆是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了确保兽药质量,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这个工作也贯穿在兽药生产的整个过程中。

1.污染

污染是指原材料或成品被微生物或外来物质所污染。按照污染的情况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污染;二是由原料或产品被生产中另外的物料或产品混入引起的污染,如生产设备中的残留物,操作人员的服装引入或散发的尘埃、气体、雾状物等;三是除前述两种污染以外,由其他物质或异物等对药品造成污染。

2.混淆

混淆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其他原料或成品与已标明品名等的原辅料或成品相混,通俗的说法,称为“混药”。如原辅料与原辅料、成品与成品、标签与标签、有标志的与未标志的、已灭菌与未灭菌的混淆等。

二、造成污染和混淆的原因

1.产生污染的原因

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辅料:购进的原辅料本身质量不好,或在运输、贮存、检验取样、配料过程中造成污染。

(2)内包装材料:用于生产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在使用前消毒不彻底或消毒后存放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放臵时间过长等造成污染。

(3)设备与容器:表间不光沽、平整、材质不稳定,选型与生产不配套,维修、保养不及时,生产结束后不进行清场等造成污染。

(4)环境影响:生产环境如空气中生物粒子过多,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等不平整、易脱落、长霉、消毒不严格等造成污染。

(5)人员:操作人员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未按工艺规程和SOP要求操作。

(6)生产过程:生产中敞口生产,密闭不严,管道中有死角,生产周期过长,操作不当等造成污染。

2.产生混淆的原因

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厂房:生产区域过于狭小,同一区域有不同规格、品种、批号的产品同时生产;物流不合理,生产线交叉;非生产人员进入等造成无意或有意的混淆。

(2)设备:生产中使用的设备、容器无状态标志,清场不彻底等造成混淆。

(3)材料:原捕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中间体等无明显标志,放臵混乱,散装或放在易破损的包装中,印刷性包装材料管理不善等。 (4)人员:生产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压力过大,操作中随意性大等原因造成。

(5)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无复核、统计、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查找原因等,特别是配料、包装等重要部门,管理不严格造成。

三、采取的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和混淆的可能随时存在,必须在全过程各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和监控。除了对生产中的原材料、设备、生产方法、生产环境、人员操作等五大引起污染和混淆的因素进行控制外,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生产前应该认真检查、核对生产指令、物料,应确认生产环境无上批生产的遗留物,确认设备、容器等已洁净或已灭菌,生产结束已做好清场工作。

(2)工艺布局合理,生产流程应顺向布臵,防止交叉污染,缩短生产区与原料、成品存放区的距离,控制生产过程的时间,减少可能存在的微生物的污染。

(3)严格按工艺规程的要求,在规定洁净度的生产场所生产,采取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的措施,控制洁净室人员,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的洁净状况。

(4)生产区域专一,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包括不同批号的操作不能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有一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适当的有效的隔离措施。

(5)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或生物体引起的交叉污染,应安装排风等相应的设备防止粉土飞扬。

(6)状态标志明确:

1) 生产状态标志应标明正在生产的情况,内容包括正在生产的品名、规格、批号等。

2) 生产设备状态标志应标明正在加工何种物料,停运的设备应标明其性能状况,能用与否、待修或维修,对已损坏报废的设施,应从生产线上搬出。

3)容器状态标志应标明内容物的情况,如品名、规格、批号、状态(半成品、中间体、回收料等)。

4)卫生状态标志应标明生产线、设备、容器等卫生状况,如已清洁、已消毒、已清场等。

(7)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工艺要求、控制要点进行中间检查,填写生产记录和检查记录,并归入批生产记录中。

(8)检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宜再用于其他的药材的洗涤。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起洗涤,洗涤的药材及切制的饮片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着地堆放。

(9)为防止药材被微生物污染,可采用对药材灭菌的方法来控制。药材及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目前较多采用的灭菌方法有:微波、γ—射线照射、环氧乙烷蒸气熏蒸等。

生产管理

概述

生产管理是兽药生产个的重要环节,也是兽药GMP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兽药GMP的精神,合格的产品质量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而不是仅仅依靠检验检出来的。实施兽药GMP就是要使企业的质量工作的重点从传统的产品检验转向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只有严格控制生产全过程以及影响生产质量的各种因素,才能确保最终的产品万无一失,兽药GMP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生产管理的环节中得到了较多的体现。

兽药生产过程是一个以工序生产为基础的过程,任何一个工序出现波动(如人员、环境、设备、原辅料、工艺等),必然要引起成品质量的波动。因此,通过生产过程的控制来保证质量是兽药GMP的基本思想。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生产按照预定的生产方法和其他相关程序及兽药GMP的要求进行,确保生产过程是处在受控状况下,从而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和兽药GMP的要求。

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①要有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即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②需要各种优良的文件,如文件化的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批生产记录等。③需要非常有效的过程监控,对生产全过程和相关措施进行严格的监控,并进行记录,保证生产按预定工艺进行。

本章主要介绍怎样在清晰、准确、有效的生产管理文件的支撑下,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同时根据不同的兽药制剂生产过程,分别介绍一些有关的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第一节 生产管理文件

生产管理文件是指生产管理中的工作标准,包括: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和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是指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用生产记录,它包括各岗位操作记录和其他相关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情况,批生产记录有质量的可追溯性,通过记录可以了解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情况,全面反映产品工艺规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1)批生产记录主要内容: 1) 编号。

2) 产品名称、规格。 3)

生产批号;生产指令。

4) 开始生产日期和时间,各工序半成品及成品完成的日期。 5) 各工序生产负责人、操作者及检查员姓名。 6) 各工序清场操作记录,操作者及检查员姓名。 7) 各工序采用的原物料名称、规格、质量及数量。 8) 工艺过程各种关键参数及产出数量。 9) 各工序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情况。

10) 各工序生产过程质控记录及质控人员姓名。 11) 各工序的物料平衡及评估和说明。 12) 本批产量。

13) 本批产品成品检验记录及报告单号码。 14) 对特殊情况的纪要和注释。 15) 该产品生产负责人签名。 (2) 批生产记录的组成: 1) 生产计划单和生产指令。 2) 各工序岗位操作记录。 3)

各工序的交接记录。 4) 中间品、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记录。 5) 工艺查证记录。 6) 各工序的清场记录。 7) 质量检验报告等。

3.批包装记录

批包装记录是指每批产品包装工序操作内容的记录。实际上是包装与贴签工序在SOP指令下的记录。为保证所用的标签、标示物和包装材料的使用正确性,应制定严格的SOP并记录整个操作过程。批包装记录与批生产记录一起组成批档案。 批包装记录的主要内容: (1)编号。

(2)产品名称、规格、包装规格。 (3)生产批号。

(4)操作开始及完成日期。

(5)上一批清场操作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重要阶段操作者和检查者姓名。

(7)待包装产品的数量、计划生产成品量与实际产品量及说明。 (8)包装过程质控记录及质控人员姓名,以及包装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9)包装操作过程,包括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使用情况。 (10)使用的包装材料记录,包括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张及产品合格证。

(11)领、退料及销毁记录以及发放、领用、核对人员的签名。 (12)装箱记录,有无并批,并批的批号记录以及本批的零头去向。 (13)包装工序负责人签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①待包装产品的名称应依据国家兽药典标准或经批准的法定标准来填写,不同的规格也应在标示物上明显标示,避免混淆。②记录包装产品应分别记录大、小包装数量,以便于核对数量,避免漏装。

4.清场记录 清场包括清理场地和清洁场地,清场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止生产中兽药混淆和差错事故产生,防止交叉污染的产生,所以,清场也是兽药GMP的重要内容。清场记录就是对清场过程进行准确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工序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签名等。清场记录可以与批生产记录设计在一起,其中检查项目至少涉及四个方面: (1)物料(原辅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成品、剩余材料、散装品、印刷标志物等)。

(2)生产指令、生产记录等书面文字材料。 (3)生产中的各种状态标志等。 (4)清洁卫生工作。

(三)批生产记录设计编制注意事项

(1)应有反映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及重要细节的记录。

(2)应能反映工序的顺序性,确保工艺畅通,对工序依次进行编号。 (3)应能反映各工序是否按规定的步骤执行,有检查的记录。 (4)更好的设计应能指导备工序的操作人员按SOP执行。 (5)应能反映各工序操作过程中各工艺参数允许或合理的偏差范围,并有在受控状态下的记录。

(6)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惟一性,能正确反映不同批的生产情况。 (四)记录填写中的注意事项:

(1)内容真实,数据完整,记录及时,不能造假记录。 (2)字迹消晰,端正,不能用铅笔填写。 (3)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记录,更改错误时,不能用刀刮,不能用橡皮和涂改液,应在错误处划一横线,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4)按表格设计的内容填写齐全,不能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时要用“—”表示,重复上面内容记录时,不能用“同上”或简写符号“、、”表示,应重新抄写。

(5)品名不得简写,应写全名,如硫酸庆大霉素,不能写成“庆大”。 (6)与其他岗位、班组或车间有关联的操作记录应做到—致性、连贯性。

(7)操作者、复核者均血填写全名,不能只写出姓或名。 (8)填写日期应横写,不能简写。如2002年1月20日不行写成0

2、1/20或20/1等形式。

生产过程的管理

生产管理系统的运作以生产过程的有效受控为手段,从根本上保证产品的质量。生产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二个过程,一是物料的加工过程,即原辅料一加工一成品入库的过程;二是文件的传递过程,即从生产指令开始,下发各种批生产文件,完成各种批生产记录,最后逐级上报汇总,这二个过程是互相交织的,通过对文件传递过程的控制来实现对物料流转过程的控制,其中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还是各级员工,人是兽药生产的主体。因此,生产过程的管理也是各级人员依据标准文件,在物料加工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一、生产指令的下达

一批兽药的生产起始于该产品的生产指令的正式下达,生产指令应为书面的文件。由谁发出生产指令,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由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下达。有些兽药企业和一些人用药生产企业使用计算机来控制物流,他们的生产指令通常由计划部门下达。指令告诉人们应做什么,如何才能做好。生产指令一般应有品名、规格、批号、批量、操作要求等内容。

生产车间一般有专人接收生产指令。接收的过程也是对指令中数量和内容准确性的确认。只有核对无误后才能将其分发至各工段。一般由各工段长负责接收相应的文件,再下发至相应的班组。通过这样一个生产指令的传递过程,使每个与该批有关的生产人员都能准确无误地知道自己的任务,这是生产过程中受控的第一步。

二、生产前的准备

(1)各工序向仓库、车间中间库或上工序领取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包装材料等,应有专人验收,记录登帐,并办理交接手续。通过查验代号、名称、批号、清点数量等,确认收到物料的品种、批号和数量准确无误。剧毒物的领料应有特殊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对有些影响制剂和原料药质量的原辅料,在质量、批号有所改变时,应进行产前小样试制,凭小样合格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3)生产操作开始前,操作人员必须对工艺卫生、设备状况、管理文件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捡查结果。检查内容主要为:

①生产场所的环境、设施卫生是否符合该区域清洁卫生要求。

②上一班是否进行过清场,清场者、检查者是否签字,末取得“清场合格证”不得进行下一步生产。

③对设备状况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合格并挂上“合格”标牌后才能使用。正在检修或停用用的设备应挂上相应的标志。所有的工具、容器、设备是否已按清洗SOP完成并符合标准。

④对生产用计量容器、度量衡器以及测定、测试仪器、仪表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校正,符合规定以后才能使用。对超过计量检查周期的计量设备不能使用。

⑤检查与生产相适应的相关文件,记录(如工艺规程、SOP、批生产记录等)是否齐全、准确。

⑥对所用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体)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

(1)所有的岗位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GMP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动。

(2)兽用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农业部批报的工艺规程生产。

(3)无菌产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要有明确的规定,如大容量最终灭菌注射液,一般规定从配制到灌装4h内完成,灌装完到灭菌6h内完成最终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应在24h内完成配制、灌封、灭菌的过程。非无菌的液体制剂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制、灌装的过程。

(4)直接接触无菌药而的包装材料,设备容器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应行规定。如瓶子经灭菌后贮序时间不超过2天,超过时间尚未用完的瓶子,需要灭菌或重新清洗灭菌。

(5)生产中的称量、计算及投料要有人复查,操作人、复查人均应签字。称量、投料等都是关键岗位,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SOP的要求,使用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并对名称和数量实施有效的复核、复查制度,生产记录上应充分体现复查结果,操作人和复查人都应按实际称量数据进行记录,并签上全名。

(6)对检测所需时间较长的中间品以及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重、毒性药材和中药饮片,在下一步操作时,需有两人监控投料,并有记录,操作者和监控者均应签字。

(7)各工序生产的半成品(中间品)应按工艺规程规定的半成品(中间品)质量标准,作为上下工序交接验收的依据。车间应设立半成品(中间品)的中转库。中转库也应按合格、待检、不合格分别堆放,待中间品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工序,并填写半成品(中间品)交接记录。不合格的半成品(中间用)应贴上不合格证,不得流入下工序。

(8)车间工艺员应按照“工艺规程”规定和质量控制要点,进行工艺查证,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事故差错,并做好工艺查证记录。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剂型特点来设计工艺查证的内容和记录表。

(9)生产中所用的容器、转移容器等均应有标签,标吸所生产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

(10)生产中发生偏差或需要更改参数时,应有变更程序并有审批手续。

(11)生产中发生事故,包括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均应按制定的事故管理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告,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四、批号的管理

1.批号的含义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存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兽药,为一批。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称为批号。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使用批号可以追溯该批兽药的生产历史和生产质量的全过程。批号的编制方法由各企业自行决定,通常的批号编制为:年一月一流水号,返工批号在正常批号后面加(R),混合批号可在生产批号后加(M),或标明哪二批混合[例如:20020120(13,17)表明是由第13批和17批混合而成],同时车间应填写混合批号登记表。

2.批号的划分

一个批量的兽药,编为一个批号,批号的划分应具有代表性,从下达生产指令时批号已经生成,该批号将跟随生产的全过程并贯穿在生产记录中。

批的划分原则如下: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使用数台灭菌设施,过滤设备,灌封设备,则必须经验证,确有同一性能者。当一个配制批用多台灭菌器时,每次灭菌数可作为一个小批。

(2)无菌分装注射剂以同—批原料粉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使用多台分装设备时,经验证确有同一性能者。否则批号应能表示出所用的分装设备。

(3)口服液体制剂以灌装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使用多台灌装设备时,则应验证确有同一性能者。 (4)粉剂、可溶性粉剂、预混剂以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且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五、包装管理

包装生产一般指从包装操作至入库的过程。兽药产品质量不仅包含了内在质量,也包含了外在质量,所以,包装生产对产品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包装操作的前提条件

对生产过程中既符合工艺规程和SOP的要求,又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能进行包装操作,下达批包装指令。

2.包装操作前准备

包装车间在接到生产指令后,应核对待包装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要求等。同时对包装材料进行核对,调整打印批号和有效期的设备,并打印一张,核对是否正确,份量是否合适。并设有专人进行复核,防止差错产生。

3.标签、说明书的使用

用于包装生产的标签、说明书等经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生产前必须由车间填写需料送料单,并由专人到仓库限额领取。未印批号的剩余标签、说明书应退回仓库,已印有批号的剩余标签和废标签应按“标签报废程序”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已印制标签与说明书内容的包装材料,其领用、使用、销毁程序与标签相同。 4.入库

包装结束,尚未获得质量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证的产品,不能入库,应移入待检区,并用明显的状态标志,当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正式入库、入帐,进入销售环节。

某些已包装的制剂产品,因检验周期长,在未取得检验结果前已包装的,可按成品寄库的规定办理寄库手续,收到检验合格的报告单后再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5.批包装记录

在整个包装生产过程中,应及时按SOP的规定,填写批包装记录,通过及时、准确的慷,从各个方面反映对SOP的执行情况,使差错降至最低。

包装操作完成后所形成的批包装记录,应与批生产记录一起保存,保存应该一致,批包装记录的管理与批生产记录管理相同。 6.包装注意事项

1) 同一车间同时有数条生产线进行包装时,应有防止混淆的措施,或有明显的隔离栏等。

2) 每个包装线现场应持牌明示包装物名称、批号。

3) 包装车间使用的润滑油、粘贴剂、清洁剂、油墨等应分别定点放臵,并且有明显标记显示,以免用错。

4) 兽药零头包装最多可以2个批号合为一箱,合箱外应标明箱内所有批号,并且填写装箱记录。

六、物料平衡的检查

物料平衡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收得率必须在规定的限度内,二是指印刷包装材料的数额平衡。

1) 制剂生产必须按处方量的100%投料,不能因为质量标准规定含量有一定的幅度而采取低限投料的错误做法,不能保证在有效期内药物质量还能保持在合格状态,对一些已知某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下降的产品,应在工艺规程中规定增加投料量,以保证产品在有效期内有效。

2) 产品的理论产量与实际产量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可允许的偏差。考虑到生产中的误差、损耗,不会没有偏差,因此要在计算出一个理论产量后,还要在工艺规程中规定一个合理的、允许的正常偏差。

3) 每批产品在生产作业完成后,应该填写物料的结存量,对照理论产量对物料平衡进行检查,检查偏差是否在限定的范围内。印刷包装材料的数额平衡可能通过以下方法计算:

如果出现较大的负偏差,超出规定的范围,有可能是漏贴标签引起的,所以需要返工检查,在查明原因,得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排除了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后,才能按正常产品处理。

因此,物料平衡的检查,不仅是从经济方面考虑,也是考核生产过程是否受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七、生产记录的管理

1.岗位操作记录设计与编制

兽药生产应有完整的操作记录,记录应该根据工艺程序、操作要点等内容设计和编制。内容要求见本章记录制定部分。

2.岗位操作记录的填写

岗位操作记录必须由岗位操作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能替代,岗位负责人或岗位工艺员审核并签字,以示负责。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章“记录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

3.岗位操作记录的复核

复核人必须对每批岗位操作记录作串联复核,必须将记录内容与工艺规程相对照,上下工序间,成品记录中的数量、质量、批号、桶号必须一致、正确,复核人应签字。

对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方法,或填写上的错误,必须由填写人查明原因并更正,在更正处签上名字。

4.批生产记录的管理

(1)批生产记录是该兽药生产各工序全过程(包括中间产品检验)的完整记录,它由生产指令、有关岗位操作记录、清场记录、偏差调查自理情况、上下工序交接记录、工艺查证记录、检验报告单等汇总而成,批生产记录具有该批产品质量和数量的可追踪性。

(2)批生产记录汇总表可以由岗位工艺员将岗位原始记录整理后分段填写,跨车间的产品,由各车间分别填写,生产部门技术人员汇总,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最后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决定产品的发放。

(3)批生产记录应该出厂生产管理部门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1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3年。

(4)批包装记录是该批产品包装过程的完整记录,可单独设臵,也可作为批生产记录的—部分,但建议和批生产记录一起归档。

八、不合格品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应该按照不合格品的处理规定来执行。不合格品,它不仅对本厂的信誉造成影响,还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社会,企业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将不合格品消灭在企业内部。对不合格品的管理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合格的原辅料不投入生产,不合格半成品不流人下道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出厂。

(2)当发现已出现不合格的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将不合格品放于规定的区域内,挂上明显的不合格标志。

②必须在每一个不合格品的最小包装单元或容器上标明品名、批号、规格、日期,以防止某一单元被搞错。

③认真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单,应写明不合格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查出不合格的日期、来源、不合格项目和原因、检验数据及有关人员等,分送各部门。

④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共同查明原因,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或返工、或销毁。按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⑤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需返工的不合格品应规定返工次数,一般返工2次仍不合格者应作销毁处理,不能多次返工直至合格。必须销毁的不合格品,应由仓库或生产部门填写销毁单,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⑥生产中剔除的不合格品,必须标明品名、规格、批号,尽快撤离生产现场,妥善隔离存放,与正常生产的产品要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按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⑦对整批不合格的产品,应由生产部门写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批产品的质量情况、事故差错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其他批号的影响以及以后防止再发生类似错误的措施等,报告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决定处理程序。

1.处理措施

当生产过程因各种原因造成非正常偏差时,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偏差,应做出相应的修改措施。以下偏差之一出现时必须及时补救处理:

(1)物料平衡超出收率的正常范围。如果实际收率高于理论收率,可能单剂量的装臵偏少或者辅料过多造成含量太低等原因,所以应及时查出原因,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2)生产过程的时间控制超出工艺规程规定的范围,出现这种偏差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如发酵生产、种子培养时间超过控制的时间,可引起发酵品质量变异,影响后工序的生产。

(3)生产过程中工艺条件发生偏移、变化。

(4)生产过程中设备状况突然发生异常,影响产品质量,如灭菌设备突然达不到规定的温度等。

(5)产品质量(外观、含量等)发生偏移。

(6)跑料现象。

(7)包装结束后,标签的数额平衡超出范围,尤其是出现领用数远大于实用数(包括残损数、剩余数之和)时,说明有漏贴的可能,所以必须返工检查。

2.偏差处理的程序

企业应制订有关偏差处理的制度和程序,当出现偏差时,可能已经埋下了质量事故的隐患,应根据规定及时纠正,一般处理程序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岗位操作人员发现超限的偏差时,必须填写偏差报告处理单。处理单上应写明品名、批号、规格、批量、工序、偏差内容、发生的过程及原因、地点、填表人、日期等,交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部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质量无影响可继续加工,对质量有些影响需重新加工,或采取回收及其他补救措施,如偏差较严重,确认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应报废或销毁。

(3)生产部门将上述处理建议写成书面报告,经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偏差处理单交质量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般书面报告一式2份,生产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各留1份。

(4)经批准处理后,由生产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将偏差处理单、调查报告、处理措施及实施结果归档。

(5)当发现本偏差批次与前后批次产品有关联时,必须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通过上述的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清场管理 1.清场的概念

顾名思义,清场指清理和清洁生产场地,清场不仅是清洁和清扫的过程、还具有整理归拢的过程;场地的概念也不仅是指地面,还包括整个生产环境,从空气净化系统到地面这样一个立体的空间,所以清场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的概念,而是一个立体的、具体的、细致的概念。为了将生产过程中的差错降至最低程度,防止引起交叉污染和混淆,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有清场的程序,也就是说清场是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在产品的工艺规程中规定清场的要求。

2.清场的时间

根据《兽药GMP》的要求,每批产品的每一个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为了防止兽药生产中不同批号、品种、规格之间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各生产工序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都应进行清场:

(1)各工序每大生产作业结束时。

(2)生产中更换品种或规格时。

(3)更换生产批号时。

3.清场的要求

清场的过程也是一个操作的过程,每个工序清场的内容要求不同,必须要根据本工序的实际建立各种有关清场的SOP。清场以后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地面无积灰、结垢,门窗、室内照明灯、风管、墙面、开关箱外壳无积灰,室内没有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2)使用的工具、容器应清洁、无异物,无前次产品的遗留物;非专用设备,管道、容器、工具应拆洗或灭菌。

(3)设备内外擦洗干净,没有前次生产遗留物,无油垢。

(4)凡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容器、工具、管道,应每天或每批清洗或清理,同一设备连续加工同一非无菌产品时,其清洗的周期可按该设备清洗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包装工序调换品种或规格时,多余的标签等包装材料应按规定处理。

(6)固体制剂更换品种时,难以清洗的用品应予更换,如烘布、布袋等。

4.清场记录

清场的操作过程,应按清场SOP执行,严肃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应标明工序,清场前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清场的日期、项目、检查情况,清场人、复核人员签字。

清场记录的填写要求同“记录注意事项”,清场记录作为批生产记录一部分,与批生产记录一并归档。

5.“清场合格证”的发放

每次清场结束,出质量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岗位复查合格后,发给“清场合格证”。“清场合格证”的内容有:原生产品名、批号,调换品名、批考、日期,清场者和检查者签字。

“清场合格证”作为下一个的生产凭证附入生产记录,与生产记录一同管理,未领得“清场合格证”不得进行下一步生产。取得“清场合格证”后,在进行下一次生产前,生产现场不能进入人和物。

散剂、粉剂、预混剂生产质量管理

散剂、粉剂、预混剂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生产环境要求基本相同,其生产质量控制 要点具有共同点和一致性。

二、车间要求

(1)车间的布臵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做到合理地安臵设备和堆放物料,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不稳定的药品要有防潮等相应措施。

(2)生产车间可设臵在一般生产区内,应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各工序要有相对独立的生产操作间,足够的辅助用房,建筑设施符合一般生产区的要求。

(3)按生产的需要,在生产区内设控温控湿及通风设施o (4)产生粉尘的生产区应有除尘设施,并控制尾气排放中的粉尘不得超标。

三、设备要求

(1)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如粉碎机、电动机、搅拌机、烘干设备、计量分装机、包装机、真空或充氮包装机、除尘设备等。

(2)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安装捕尘装臵。

四、中药散剂中中药材的预处理和粉碎应在独立的区域内进行,其生产质量管理要点详见第十五节中药材的炮制与粉碎。

五、生产管理要点

l .生产准备

生产操作前,由专人对生产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确认该品种的批生产指令及相应配套文件,如工艺规程、岗位SOP、清洁规程、中间产品质量监控规程及记录等是否准备齐全,并是现行文件。 (2)检查确认本批生产的原辅料是否与生产指令相符,并有合格证书,设备器具和现场是否有“清场合格证”。

(3)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挂有“合格”、“已清洁”标志的设备方可使用。

(4)称量前,称量器必须每次校零,并定期由计量部门专人校验,做好记录。

2.生产过程 (1)粉碎。

①应设专为粉碎载体使用的粉碎机,另设粉碎机专为粉碎原料用。 ②对原辅料进行目检、过筛,液体原辅料应过滤,以除去异物。 ③含有结晶水、易潮解或水分过高的物料必要时干燥后再粉碎。 ④每一种物料粉碎结束,须对粉碎机进行清洗,以防止改变品种时相互污染。

⑤原辅料应粉碎至规定细度,再进行粗筛、精筛。

⑥粉碎后的物料装入洁净容器中,贴上标志.注明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日期、操作者等。

(2)称量、配料。

①直接使用的原辅料或中间产品,须清洁或除去外包装。

②称量人认真校对物料名称、规格、批号等,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的方法和生产指令的定额称量,记录并签名。

③称量必须复核,复核人校对称量后的物料的名称、重量,确认无误后记录、签名。

④需要进行计算后称量的物料,计算结果先经复核无误后再称量。

⑤配好批次的原辅料装于洁净容器中,并附上标志,注明品名、批号、规格、数量、称量人、日期等。

⑥剩余物料包装好后,贴上标志,放人备料室。 (3)混合。

①混合前先核对物料的品名、批号、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②混合机的效能须经过验证,每一产品的投料方法,加料顺序,混合时间,必须经过验证,以防止发生配伍禁忌、混合不均或过混现象发生。

③混合机的装量一般不超过该机总容量的2/3。

④经过最后一次混合具有均一性的物料为一个批量,编为—个批号。

⑤混合好的物料装在洁净的容器中,容器内外均应有标签,写明品名、规格、批号、重量、日期和操作者,及时送中间站并进行半成品化验。

(4)包装。

①根据批包装指令和半成品化验单.核对物料的品名、批号、数量、规格等。按包装

岗位SOP进行操作。

②分装前应校正称量用具和计量分装机,并定期验证。 ③分装时应经常检查装量,做好记录。

④包装结束后。要清点、校对包装材料、标签,按包装、标签规定处理。剩余半成品密封后贴上标志交留存室,并做好记录。

(5)清场与清洁。

①每批产品每一个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按照清洁规程对生产厂房、设备、容器具等进行清场、清洁,并填写清场记录。

②相关负责人员应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消场、清洁效果进行确认,填写相关记录,发放“清场合格证”。 ③各工序接到清场合格证后,方可准备下一批次的生产。 (6)物料平衡管理。

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计算收率,其偏差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当偏差超出合理范围时,由车间负责人、操作人员、质量人员对生产过程、设备、原辅料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做出结论。

(7)生产记录。

①每个岗位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生产记录,生产纪录的填写应符合要求。

②各工序或岗位将本批生产操作有关记录如生产指令、运行状态记录、中间产品合格证,中间产品流转单、领料单、过程监控记录,清场清洁记录、检验报告书及偏差处理、异常信息等整理汇总后,经岗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车间。

③车间将记录审核、整理、汇总、并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归档。

3.中间库 物料经总混后暂存于中间库,等待半成品检验和包装: (1)进人中间库的产品.每件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2)中间产品在中间库必须按品种、批号间距存放,并合明显状态标志和货位卡。 (3)有可能互相影响质量或有混药可能的中间产品,宜分室存放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建立中间库出人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篇:兽药GMP验收程序

兽药GMP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

1、首次会议

参会人员:检查组全体人员,观察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与检查范围有关的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组长主持会议。 会议流程:

1)检查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范围、检查路线、日程安排、工作纪律; 2)企业负责人介绍参加会议的企业人员,汇报GMp筹备、建设情况,确定联络人。

2、现场检查

检查路线:厂区周边环境和厂区环境——生产车间——辅助设施——仓库——质检室。

检查重点:按照检查要点,重点查看现场环境、布局和卫生状况;设施配置、运行状况;人员操作熟练规范程度;核实批生产、批检验、批包装纪律及物料检验等各项纪律在案的真实性、准确性;物料流转制度执行情况等。

3、核实软件及记录

重点检查各类制度、规程、标准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各项记录、凭证,是否与制度规定一致。

4、人员考核

对企业负责人、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如质检、称量、配液、混合、灌装、分装、仓库、制水、空调等)的操作人员进行法规、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现场操作综合判定人员整体素质状况。

5、组织评议

结合实际,对照“标准”,逐条做出综合评价,并形成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

一个条款的结果判定: Y 基本符合要求(75分以上); Y- 存在一定缺陷 (50-75分); N 严重缺陷(50分一下)。 通过要求:关键项N为0 一般项

化药N《=22%

中药N《=25% 折算:

1、只计算一般项的缺陷。

2、三个Y-折成一个N。

3、将一般项的N和Y- 折算成N,以N数除以一般项检查条款数,即为不符合率。

4、用100%减不符合率为得分。

6、末次会议

参会人员为首次会议人员。

征得检查组同意后,也可企业全体人员参加。 工作流程:

1)交换意见。检查组长宣读检查报告,缺陷项内容。必要时,其他检查人员进行补充。检查组应针对缺陷项目表,提出具体的和尽可能详细的整改内容,并告知报告基本要求;企业就检查报告及缺陷项目内容提出交换意见。 2)企业对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进行确认; 3)双方在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上签字;

4)缺陷项目表、检查报告和评定标准打分表一式两份报农业部,交省兽药管理部门一份。

5)检查组长讲话,企业负责人讲话,观察员讲话。 6)合影留念(做广告也要用)

检查结束后,组长将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现场检查方案、企业有关信息(厂名和地址)中英文名称等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验收注意事项

1、接待安排 接送:守时安全 住宿:安静清洁 吃饭:卫生随意 参观:因地制宜 作息:保证休息

2、首次会议

会议室:横幅、座位、席卡 汇报材料:

投影:简洁提纲式、照片、工艺图 文字材料:(讲20分钟)至少六份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地址;GMP建设时间、完成时间、新(改)建、厂区总面积、其中车间、质检、仓库面积、总投入;报验几条生产线。

2)GMP建设所做的主要工作

工艺布局、设备选型、软件编制、人员培训。 3)试运行及自检

试运行情况。兽药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能力。降低人为差错、防止交叉污染、质量体系运行。

附:工艺图、组织结构图、人员花名册。

办公用品:笔记本、铅笔、橡皮、计算器、一台打印机(检查纸、墨)。

3、现场检查

陪同人员:2-4人,负责人生产、质检。有净化的考虑分批。陪同人员示范、引导。回答问题不抢、不等、不估计。

检查流程:内外环境、车间、辅助设施、仓库、质检。 粉剂车间流程:容器具、洁具、洗衣、生产

流程:原辅料入口、暂存、称量、混合、待检、内包、外包、包材入口、产品出口。

操作人员:检查时应全部在岗。检查时正常工作,按要求回答问题。特别注意规定、操作、回答问题的一致。按规定进出车间。一班人员两条线的,分别检查。应熟练掌握相关规程、制度、纪律要求并按之操作。 标识标志:功能间、管道、设备、物料标识。 仓库分区:检定标志、清洁状态。

规程纪律:每个岗位有相关规程(有效版本)、纪录、清场合格证。不缺、不重、不串,记录及时。生产指令与实际生产相符。

检查的几个关键点:

1)操作规范、熟练,符合规定。操作人员熟悉相关规程。 2)标签领用记录、标签柜、标签销毁及退回及相关规定。

3)有控温控湿要求功能间的温湿度计、温湿度记录及生产时是否在规定范围。 4)QA检查及记录。装量差异、清洁等。 5)相关设备、仪表经过检定。 6)状态标志、功能间标识、管道内容物标识、设备卡符合规定。传递物料有状态标识。

7)车间环境、设备的清洁。是否使用过。

8)参观工作服、帽、鞋等准备,专柜存放。要求专家按规定更衣、洗手。

4、软件检查

各类制度、标准、规程、记录分类整理,合理装订编号,便于查找。 软件可准备2-3套,报农业部的身边材料可准备一套。

除陪同人员外,可增加软件编制人员再软件检查现场。应对规程、标准、记录的分类、编号、内容十分熟悉。

5、人员考核 分两部分:

1)车间、质检、仓库等的现场考核。 2)集中考核。 现场考核重点:

与本岗位相关的制度、规程、记录、应知应会。与生产实践直接相关的问题。 集中考核: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规定。兽药GMP相关知识。 企业各类管理制度规定。 操作规程、标准及验证。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制度、规定、法律法规、GMP为主,一般人员以操作为主。 一般制定人回答,回答不完整可补充。

6、末次会议 检查组长主持会议。

对检查组的检查结论和指出的缺陷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无异议的可简单表示同意即可。 可准备通过验收横幅,签字时悬挂。 可准备现场拍照,签字时及签字后。 企业负责人准备简单发言。

兽药GMP验收程序 验收时间:一般两天 验收程序: 第一阶段

首次会议,双方见面

检查组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成员;

宣读检查纪律,确认检查范围、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注意检查组人员的分工,并安排联络员.)

公司介绍主要管理人员,简要汇报兽药GMP实施情况; 第四阶段

1、检查全部的文件;

2、与公司有关人员座谈,进行人员考核; 第五阶段

检查组综合评定,撰写检查报告; 末次会议

检查组宣读检查报告及结论;(公司负责人要表态) 迎接验收有关注意事项

一、预验收

1、省畜牧办组织专家进行预验收;

2、严格按照农业部的标准、程序进行;

3、省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缺陷项目表)

4、企业全部整改完毕后,由市畜牧局报省,省畜牧办审核后报农业部兽医局; 注意:需要换证的要换生产许可证

二、上报材料

按照农业部第267号公告要求的内容:

1、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

2、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三份;

3、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表三份;

三、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1、加强组织协调,搞好人员分工,全体人员进入状态;

2、搞好厂区环境卫生、准备欢迎横幅;

3、人员服装整洁;

4、准备好接待车辆;

5、选好宾馆;(环境好、卫生、安全、服务好 )

四、食宿安排

1、住宿:

组长安排一个套间,其他专家每人安排一个标准间; 房间要有鲜花、水果等,开通电话; 企业安排一个房间做接待,负责联络;

入住前把专家、企业负责人、观察员住的房间号和电话印好放到房间;

2、就餐:

环境较好、卫生 ; 有地方特色,不重复;

减少陪同人员、就餐时间尽量短;

五、首次会议 (汇报情况)

1、准备好会议室(大小适中): 欢迎横幅--- 汇报材料、打分表;笔记本、笔、铅笔、计算器等文具; 水果、茶水、矿泉水等; 汇报:(1)多媒体、手提电脑; (2)时间:15分钟;

( 3)材料内容:要有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主要生产设备、化验仪器的照片、人员名单和企业机构设置图; 会议室门口列队欢迎专家;

六、现场检查

1、厂区门口列队欢迎;

2、一位熟悉生产的管理人员 进行全程陪同;

3、每个车间 (化验室、仓库)有一人陪同、介绍并做好记录,陪同人员一定不要太多;

4、进车间严格按要求去做,但要灵活处理(注意工作服、鞋套);

5、动态验收正常运转,静态验收每个岗位都要有操作工人在岗;

6、安排专人搞好服务(提包、打伞、矿泉水);

七、审查文件材料

1、材料尽可能齐全并分好类;

2、有几个专家找几个联络员(每组最好有两个人),要认真负责;

3、好改的马上改;没有的材料立即找或现场补;

八、人员考核

1、抽到的人员要全部到位;

2、不要怯场、按平时掌握的说;

3、不懂不要说;不明白可以立即问、别人也可以补充;

4、给经理提问的问题主要是有关兽药法规和兽药的基本知识;关键岗位必考;

5、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地方还要提问; (关键是平时做好培训工作)

九、末次会议

1、准备好打印机并调试好;

2、横幅、胸花、照相机;

3、宣布验收结果(中层以上的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3、企业表态、致谢;

4、双方签字;

十、其它注意事项

1、安排专家适当休息、劳逸结合;

2、注意搞好衔接(车辆、现场检查);

3、注意态度问题,虚心接受专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427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

4、

5、

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七条 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 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 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 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附表:1.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略)

2.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略)

3.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略)

4.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略)

5.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项目表(略)

6.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略)

7.检查员自查表(略)

8.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略)

9.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略)

第四篇:兽药企业GMP自检

兽药企业自检(GMP) 第一节 自检程序

一 成立自检小组 1) 2) 自检小组组长由企业主管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的负责人担任。

自检小组其他成员由质量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销售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3) 自检小组的成员应该熟悉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应准确掌握兽药GMP的要求,有能力对检查部门执行兽药GMP情况做出公证,准确判断。

4) 自检小组可以固定也可以临时成立。

二 编制自检计划

1 自检计划包括的内容

兽药生产企业应编制自检计划,自己按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检范围。方法、依据。

① 、自检范围应包括企业的人员机构、厂房、设备、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用户投诉及产品回收的处理等项目。 ② 检查方法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

③ 自检依据为兽药GMP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各种标准操作规程等。 2 )自检工作安排由自检组长具体分工制定。

3) 检查部门及检查内容,按照分工由自检人员依据兽药GMP编制。

2 加强自检 兽药生产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全面检查一次,有以下特殊情况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自检。 1) 2) 3) 4) 5)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关键岗位的人员,厂房,设备更换时。 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认证和GMP复查前。

企业引入新的生产线,新产品或生产工艺,操作有明显改变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产品有严重质量投诉或连续投诉时。 兽药GMP或使用的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时。 三 实施自检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自检计划组织实施自检,检查要落实到每个生产工序记录。检查按部门开展,内容分三个方面: 1 人员

1) 人员资格。主要检查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即决策管理层和质量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人员。

2) 人员培训情况。

2 硬件 包括厂房、设备、仪器、仪表‘仓库等方面。 3 软件 包括各种管理制度及记录。 四 形成自检报告

自检完成后,自检小组要根据自检记录编制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结果、对所检内容评价的结论、改进措施和建议等,自检报告与自检记录一并归档并交质量或技术管理部门保存。

自检报告一般分为四部分: 1) 2) 3) 4) 企业实施GMP的总概况。 描述检查全过程。 叙述检查到的问题。

总结检查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 自检后实施改进

自检工作完成后自检小组应对所检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并组织抽查,了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改进结果,检查情况附入自检报告。

第二节 自检内容 一 机构与人员情况自检

1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明确。 1)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各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2 企业各级人员的配备情况

1) 2) 3) 各级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从事兽药生产操作、质量检查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的配备情况。 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学历、资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需提供相关人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

4) 5) 6)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锅炉工,电工等)人员资格情况。 人员健康档案。

质检负责人的变更是否在省级首要检查所备案,质检人员是否持有省级兽药检查所颁发的上岗证。

3 企业各级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1) 2) 3) 培训计划及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人员培训效果的检查及评估情况。 现场抽查受培训员工情况。

二 厂房及设施的自检内容

1 企业厂区总体布局与生产环境情况 2 厂房总体工艺布局情况

1) 2) 非洁净区与洁净区厂房内部装修及维护情况 生产区域工艺布局情况

生产场所与工艺流程符合性。 ② 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的设施及措施 ③ 防火、防爆、防虫等设施 ④ 洁净区(室)的设置

A 洁净室墙、地面维护及水池、地漏装置

B 洁净室各种管道,灯具、风口及其他备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C 洁净室空气、人员、物料、净化设施及处理方法

D 洁净室综合措施(温湿度、照度、尘粒、微生物数、压差等)及主要指标检测记录。 3) 仓储区工艺布局情况。

① 仓储环境、设施及温湿度检测装置及相关记录。 ② 仓储区物料存

③ 放情况及相应的标示记录。

4) 5) 工艺用水处理及维护情况 质量管理部门设置

各类实验室布局、使用情况。 ② 仪器室环境

③ 实验室的设置使用情况

6) 特殊品种生产厂房设置

β内酰胺结构类等特殊兽药生产、隔离情况

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与其他制剂生产的隔离及通风除尘设施情况

③ 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处理与其他制剂的生产隔离。 ④ 生物制品生产特殊要求。

三 设备自检内容

1) 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清洗、效验、 验证等管理制度)。

2) 3) 4) 主要设备档案。

设备台帐、卡片、标识及进行设备管理的检查维修保养、清洁、运行等记录。 生产、检验设备检查。

① 生产、检验设备符合工艺生产技术要求程序。

② 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容器、衡器精度检查、状态标识、校验记录。 ③ 纯化水、注射用水设备符合工艺要求程序(材质、内部结构等) ④ 关键设备的验证情况及记录(如灭菌设备、灌装设备等)。

四 物料管理自检内容

1) 2) 3) 物料管理制度(包括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等管理制度) 物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包括中药材质量标准) 物料的采购

对供货单位的质量审计情况及合格供方的名单。 ② 供货合同或订单。

4) 生产及仓储物料管理

生产区、仓库物料定置区域划分。 ② 物料初检,编号请验单及物料标识。 ③ 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④ 物料管理的帐、物、卡相符情况。 ⑤ 仓储区温湿度检测装置及记录。 ⑥ 特殊物料的管理。

A 对温度、湿度、洁净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物料的管理。 B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及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情况。

C 兽药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包括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仓库标签的验收、保管、发放、领用及记录。 D 包装车间标签发放、使用、销毁记录。 ⑦ 先进先出执行情况。 ⑧ 物料保管期限及复验情况。

五 卫生管理自检内容

1)

兽药生产企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及检查记录。

2) 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 3) 生产区域的卫生管理

厂区清洁卫生情况。

② 生产区域卫生情况和检验记录情况。 ③ 卫生洁具管理情况。 4)人员卫生管理

一般生产区人员卫生情况

② 洁净区(室)人员卫生情况及人员控制情况。 ③ 生产人员健康档案

5)

不同洁净接班的工作服的材质、式样。

不同洁净级别工作服的清洁周期,洗涤灭菌个和保管发放情况。 6)清洁、消毒后检查、验证情况及记录。 工作服清洁卫生情况

六 文件管理的自检内容

1) 2) 3) 4) 5) 文件管理制度。

各部门管理制度及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生产质量管理及其他部门记录清单。

各类制度文件的、记录抽查内容是否符合兽药GMP要求。

各类文件制定的起草、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保管等及抽查记录。

七 生产管理的自检内容

1) 生产工艺规程的执行情况。

2) 生产岗位操作法、SOP的执行情况。

3) 生产过程按工艺质量控制点要求进行中间检查情况。 4) 批生产及包装记录的记载及管理情况。 5) 生产工艺用水定期检查,验证情况。 6) 生产现场环境卫生、工艺卫生执行情况。 7) 清场制度执行情况及清场记录。 8) 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9) 断电等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

10)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领用使用、管理情况。

八 质量管理的自检内容

1)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检验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规程、工艺用水质量标准等。

2) 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执行情况。 ① ② ③ 自检工作开展及相关记录、报告。 验证工作开展及相应材料。 供方评价开展及主要材料。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⑫ 工艺用水及洁净室定期检测报告。 用户投诉管理及处理相关证据。

退货、不合格品的管理及处理记录、台帐。 主要产品质量档案。

滴定液配制、标定、分布及相应记录。 标准品、检定菌、管理及相应记录。 剧毒化学试剂及药品的领用记录。 留样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记录。 物料检验及记录工作。 A 抽样方法及抽样记录。

B 各种建议仪器的校验标识、校准记录。 C 抽查检验过程及标准。 D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单。 E 各种产品的台帐。

⑬ 质量培训材料及培训情况。

⑭ 质量分析会组织及统计分析材料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检查情况。 ⑮ 顾客满意度调查及相应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⑯ 实验室管理及实验动物房管理及相应制度记录。 ⑰ 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相应记录。 ⑱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及检查。

九 产品销售和收回的自检内容

1) 2) 3) 销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抽检。 销售记录及相应账务票据。 销售合同评审。 4) 5) 市场反馈及客户满意的调查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采取改进措施及效果。 退货及收回产品的管理。 ① ② ③ ④ 退货及时收回产品的管理制度及处理程序。 质量管理部门检验报告及相应处理意见。 处理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再检验报告。

6) 7) 产品销售过程中防护措施。 售后服务管理及相应记录材料。

十 投诉与不良反应把报告的自检内容

1) 2) 产品投诉及不良反应的监察制度。 投诉与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①

投诉与不良反应的处理程序。 ② 投诉与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方法。

A 留样检查记录报告及该产品批样检验记录情况。 B 与用户沟通、现场调研的记录。 C 投诉及不良反应样品的检验记录及报告。 D 组织生产、质量、技术部门评审提出处理意见。 E 重大质量问题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复印件。

第五篇:兽药GMP检查缺陷汇总

2010年以来,兽药企业即将进入第二轮GMP复验高峰期,为帮助企业正确把握兽药GMP相关政策和要求,顺利做好兽药GMP复验准备工作,在学习和贯彻农业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兽药GMP复验工作经验,我们对各类兽药GMP管理规定进行了认真疏理和解析,对GMP复验准备工作中硬件、软件及生产质量管理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1、厂区规划及工艺布局

兽药生产应有良好的厂区规划,生产车间布局合理,洁净区域划分明确,生产工艺路线流畅,人、物流无明显交叉,有配套齐全的辅助车间、仓库和设施设备等。早期通过兽药GMP验收的企业,在厂区规划和工艺布局上有些与现今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可根据存在缺陷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硬件进行改造以及如何改造。一般要求有独立的厂区,不与兽药之外的产品如饲料等共用厂区,因此在规划前期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另外,一般不允许购买或租用多层厂房中的一层用于兽药生产,我省曾有租用多层厂房的一层楼面用于兽药GMP改造而未通过验收的实例。 1.2 调整厂区、厂房布局后未备案

企业通过验收后,厂区、厂房布局、设施设备有较大调整时,应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必要时须重新验收。一些企业通过兽药GMP验收后又自行增加饲料生产车间、非药品生产车间、职工宿舍等,有的设置不合理,严重影响厂区环境,污染兽药生产区。一般情况下,不改变影响原验收范围时,先申请、再改动、再备案;影响原验收范围时,必须要重新验收。 1.3 剂型不全

早期通过验收的企业在GMP证书验收范围只标有粉剂或散剂,没有预混剂等剂型。可在原有生产条件下,通过增加预混剂生产工艺规程、产品验证,补充完善相关质量标准,复验时增加预混剂生产线验收。此外,如有其它剂型可共用生产线的,在验收时要尽可能的将可以共用的剂型全部列入。

1.4 洁净区域设置、划分不合理

1.4.1 洁净区设置不合理或缺少功能间

早期建设的一些车间在洁净区域划分、物流传递路线、功能间设置等方面存在问题,如十万级进入万级区缺少缓冲,洁净区缺少器具间、洁具间、洗衣间等。硬件上不符合要求的,在复验时必须要进行改正。

1.4.2 盲目提高或降低洁净区域的净化级别

原则上企业应按不同剂型、不同洁净度的要求分别设置生产线,各工序在各自的区域内生产,不提倡随意提高或降低洁净区域的净化级别。以往有一些水针车间把应设在十万级洁净区的注射剂称量、浓配工序与稀配、灌封等万级工序一并设计在万级洁净区,甚至出现大万级问题,即注射剂车间只设万级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不设十万级生产区;或者将轧盖间设在灌装间,将其洁净级别由十万级提高到万级等。这一类工艺布局在生产过程中极易造成万级区洁净环境污染,属于影响较大的缺陷,应按要求合理调整布局,划分万级生产区和十万级生产区,将生产前段的称量、浓配等工序和稀配、灌封等工序彻底分开,减少万级区污染的风险。 1.4.3 粉针车间缺少百级区

粉针车间待分装的药粉及灭菌后瓶、塞都应在百级洁净环境下存放。有的车间在存放区没有百级层流罩,有的在分装线上百级层流罩面积偏小、不能覆盖全部分装设备和生产操作区,这些均需要整改。

1.4.4 水针与口服液共用功能间问题

在不同时生产的情况下,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液与口服溶液剂除称量间、配液间、输液管道、灌装间必须单独设置,其它工序及人物流通道在十万级区可共用一套设施和空间。 1.5 增加大容量注射液生产线

由于规模养殖比重增加等原因,市场对多头份使用的50mL以上大容量注射液需求呈增长趋势,有些企业已考虑增加大容量注射液车间。原来已建有小容量注射液生产车间的企业,如果车间面积足够宽裕,可以考虑对硬件设施进行适当改造,增加大容量注射液的洗瓶、洗塞、灌装等必要生产区域,添置必要生产设备,将大容量非静脉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液生产线一并申报验收,但应注意空气净化、工艺用水等公共设施及灭菌柜的配套能力。原有车间条件不允许改造的,需另建独立的大容量注射液车间;新建的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车间,其灌装、放膜、上塞间应有局百净化区域。

1.6 原料药生产线对合成部分的要求

化学原料药生产过程包括两部分:化学合成和精烘包。规定要求至少要在厂区内完成最后一步合成反应,然后将合成的粗品传递进精烘包车间完成产品精制加工。目前原料药已经开始区分无菌原料药和非无菌原料药,其要求的洁净级别是不同的,但都应配置完备的辅助功能间;精制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要有符合要求的溶剂回收系统和排风、防爆设施。 1.7 消毒剂和杀虫剂共用车间、设备问题

出于安全考虑,含氯固体或液体消毒剂生产区要求设为独立建筑物,与其它生产线完全分开(如果与其它生产线是分开的,但建筑物不是独立的,将来的剂型范围就有限制,只能是非氯固体或液体消毒剂)。液体消毒剂与液体杀虫剂(固体消毒剂与固体杀虫剂)可共用功能间,如关键设备(如配制罐、分装机等)共用,则只能生产水产用药,如未共用,则生产范围是全部消毒剂和杀虫剂。液体消毒剂与固体消毒剂共用生产线时,最常见的结构是一条走道,左右两边分设液体消毒剂和固体消毒剂。此种情况下,在设计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液体配液间与固体混合间一定不能门对门,否则同时配制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1.8 中药前处理 1.8.1 中药粉碎

有些早期通过验收的企业未建有中药粉碎车间,复验时如需保留中药散剂剂型,须补建中药粉碎车间,并建立相应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中药粉碎车间的设置要相对独立,不应对粉散剂主生产区和其它车间有严重噪音、震动、粉尘污染等不良影响。

用于粉碎的原药材可以是中药饮片,也可以是经净制处理的中药净药材,但不可以直接使用未经净制处理的药材。

有些企业虽建有中药粉碎车间,但仍直接采购药粉用于生产;或者验收时声称购买饮片生产,从而不设中药前处理(粉碎用)等,但实际上验收通过后不能做到,此类行为在禁止之列。 1.8.2 中药提取

中药提取车间可以企业自建,也可以委托加工,但委托加工有规定期限。《具备中药提取物加工资质企业名录》、《具备中药提取物加工资质企业及品种目录》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即无中药提取车间又未委托加工的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到期后将不予换发,目前可以凭与具有委托加工资质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申报有关产品批准文号。是否建中药提取车间,各企业应慎重考虑。 1.9 仓库

1.9.1 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

验收后随着企业产品品种和产量的不断增加,原先建设的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已不相适应,导致库存产品不能按要求分区、分批存放,仓库物料管理混乱,有的甚至堆放到车间、办公区域。 1.9.2 仓库设置不全

常见的情况是无阴凉库、阴凉留样室,无危险品库、液体原料库、中药仓库等。各企业需根据其生产的剂型、物料种类及储存要求,扩建仓库或进行布局调整,增加必要的特殊管理仓库。 1.9.3 仓库有改扩建或搬迁的未备案

仓库需改扩建或搬迁时,应按兽药GMP管理要求进行,不应对生产或库存产品造成影响,同时应报兽药主管部门备案。 2 设施设备

2.1 厂房设施缺少应有的维护保养

一些企业忽视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厂区、车间外墙破损、开裂,车间隔断损坏发霉,地面污染变色严重。在复验准备工作中,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整修。

2.2 设施设备锈蚀污染

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等公用设施未定期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甚至有明显损坏;生产设备锈蚀、老化;车间积尘、污染物未及时清理,管道、设备出现大面积霉斑等。 2.3 缺少除尘设施或除尘效果达不到要求

车间除尘应做到所有产尘点定点捕尘,避免粉尘扩散。有的车间在产尘大的功能间未设有除尘或捕尘装置;有的车间虽有除尘装置但风力太弱,达不到除尘效果。车间如采用系统捕尘的,应在各个捕尘点设开关阀门,减少能耗,提高产尘点捕尘风力,保证有效捕尘。 2.4 缺乏足够的压差监控装置

跨越不同洁净级别的人流通道、物料传递通道均应安装压差计,常见问题是粉针车间灌装加塞至轧盖、轧盖至外包间的传递窗口,未安装压差计并采取有效的隔断措施。带自锁功能的联锁传递窗可以不安装压差计。

2.5 洁净区域内工艺用水设置混乱

有的企业在洁净区的注射用水和纯化水管道安装混乱,可使用饮用水的清洗间等只安装了纯化水甚至是只有注射用水。最终灭菌注射液生产车间洁净区可设置饮用水设施,主要用于地面、墙面等环境清洁;与药物接触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容器需用纯化水清洗后再用注射用水冲洗;非最终灭菌注射液生产车间开口工序洁净生产区内不应设置饮用水。 2.6 空气净化检测不能正常开展

部分企业没有或借用尘埃粒子计数器,未定期正常开展尘埃粒子检测,也没有对洁净区的沉降菌进行检测,对产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系统除企业日常监测外,在复验前应取得有检测资质第三方出具的空气净化检测报告。 2.7 计量器具未能定期检定

生产和检验用的计量检定仪器设备如天平、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仪等,应按规定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计量检定证书需存档。一些小型仪器和易损耗的容量仪器,如温度计、压力表、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等,检定时易被忽视,数量不足的也应及时补充送检。 2.8 无抗生素检测、无菌检测设施设备

有些企业因只生产粉散剂等简单剂型,且在验收时未生产抗生素类药品,没有设置效价检测室;或虽有效价检测室,但未配备超净工作台、相关检测设备、菌种等,不具备抗生素效价检测能力,但在通过验收后报批了抗生素类药品产品批准文号;有些企业虽建有无菌室、效价检测室,但未正常开展工作。上述企业应立即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按要求严格开展相关检验,严把产品质量关。

2.9 借用检测仪器设备

企业配备的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现有全部文号产品的原辅料和成品质控需要。个别企业为应付验收,临时借用关键检测仪器设备,这是被严格禁止的。在复验时将作为检查重点,如经发现,将被取消验收资格。 3 文件、记录与档案 3.1 文件

3.1.1 文件不成体系或体系混乱

有些企业不同生产线分次验收,每验收一次编写一套GMP管理文件,有的文件内容重复甚至自相矛盾。其实,兽药GMP是对企业全面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系统管理,其文件系统应是一个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完整规范的有机体系。在日常运行中除了定期对文件进行系统性修订外,还要结合管理实际和具体情况,根据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中控制要素的变化,随时对文件进行增补、修订和调整,如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验证等都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变更(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都要有相应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工艺验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文件的分类和编码也应当方便文件的补充修订和查找。 3.1.2 文件修订、发放管理不规范

有些企业在文件修订时,只是在原文件上划改,或未经审核、批准直接替换原文件;有的文件发放、回收没有记录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发放或废除、收回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企业应保存相应的记录。 3.2 记录 3.2.1 批生产记录

常见问题一是记录表式设计不合理,不能反映生产全过程,不能进行有效溯源;二是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物料平衡、装量检查等重点环节记录不全,有的记录内容与生产工艺技术指标有明显出入;三是记录不规范,有的不签名或不签全名,有的随意涂改等。 3.2.2 批检验记录

一是归档不完整,缺少请验单、取样记录等;二是检验项目不全,有的原料因为没有红外、气相等仪器而未检,成品检验没有按照质量标准全项检验等;三是检验记录原始性不够,常常没有测定过程、原始数据和图谱就直接给出检验结论;四是记录数据处理不规范,如有效位数取舍,平行样偏差计算没有按要求进行等。 3.2.3 留样及留样观察记录

一是未能按规定批批留样,部分企业留样室只有少量留样;二是留样产品包装不是上市包装或模拟包装,无法通过留样观察追溯产品质量;三是留样数量不足,或未进行重点留样,不能满足长期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试验需要。 3.2.4 出入库记录

有的企业没有出入库记录,或是记录内容不全,没有经手人签字,记录库存量与实际存量不符、与生产车间领用、退库量不符等。

3.2.5 工艺用水监测记录和洁净车间环境监测记录

工艺用水监测常见问题是没有现场未配置监测仪器设备和试剂,也没有在线检测记录;纯化水、注射用水未定期进行全项检测。沉降菌监测除未定期正常开展外,有的检测记录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始数据。

3.2.6 委托实验合同及检测数据(红外检测、动物实验等)

有些企业未办理红外光谱、动物实验等委托检验合同,或委托合同已过期;有的虽签订了委托检验合同,却不能提供相应的红外试验图谱或动物实验记录。 3.2.7 设施、设备的使用、清洁和维修保养记录

应建立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清洁记录和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各类记录应存档。 3.2.8 销售及售后服务记录

企业应有完整的销售记录、投诉与不良反应记录、退货记录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质量抽检不合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问题产品快速溯源,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回收和销毁不合格产品等。各类记录应齐全,并做好归档工作。 3.3 档案

3.3.1 人员档案

未按要求建立一人一档,新进员工没有建立人员档案。有些企业把人员档案理解为把所有人的学历、简历等装订在一起就行了,档案资料内容不全,不便于管理。 3.3.2 仪器设备档案

按兽药GMP要求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很多企业仪器档案材料不全,在初次建档完成后,没有将每年的使用、维护、维修记录等补充到档案材料中。

3.3.3 供应商审计档案

有些企业通过验收后忽略了对供应商的审计工作,对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只注重供货产品价格的高低,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体系、质量信誉等未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供应商档案。

许多企业的供应商档案只有一家的,原则要求每个物料至少对2个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考察、审计,每个供应商要有3批的供应商检验报告,而且企业也要对供应商的3批小样进行检验,附上3批自检的报告。 3.3.4 产品质量档案

很多企业未建立全部批准文号产品的质量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简介;质量标准沿革;主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标准;历年质量情况及留样观察情况;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用户访问意见、检验方法变更情况、提高产品质量的试验总结等。 3.3.5 综合档案

主要包括:企业有关证照及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消防验收证明、水质检验报告(指以地下水或井水等非城市自来水管网水作为工艺用水的)、检验员及水电锅炉等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书等。其中,2006年1月农业部公布批准的的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中增加了“企业应具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的规定。

4 人员与培训 4.1 人员流动频繁

据了解,当前兽药生产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不少企业现在职的人员与前次验收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但企业对新的生产、质量等关键岗位负责人没有任命和授权,质检负责人变更后也没有到省所备案;新补充的质量检验人员未经过足够的培训,未取得省级兽药监察所颁发的上岗证;新上岗工人未进行足够的岗位操作培训等。企业应立足于培养自有管理人才,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都必须专职,不允许在多个厂兼职或临时“借用”人员。 4.2 缺乏全面、系统的培训

企业应制定长期培训计划和培训计划,每年按计划开展各类培训,尤其注意做好对新进员工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兽药GMP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微生物知识、中药知识、仓储及检验等。有些企业没有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培训效果不理想,未建立完整、详细的培训记录,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5 其它

5.1 物料管理

5.1.1 原料药不符合规定要求

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药应取得兽药或药品批准文号,其原料标签上应注明相关产品批准文号。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低级别的原料药,如使用青霉素工业盐生产青霉素粉针,使用口服级安乃近生产安乃近注射液等,有的甚至使用化工级原料或医药中间体用于生产,这些都是兽药管理法规所禁止的。

5.1.2 辅料及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生产有洁净级别要求的兽药产品,其辅料应为药用级别的物料,其内包装材料应为药包材专业生产企业生产。一些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对辅料和药包材的审计,采购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低级别产品或劣质产品,极易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也是GMP验收中的关键项缺陷。 5.1.3 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企业印刷的标签说明书等标示材料,其内容、式样、文字等必须和农业部审批件一致,商品名不能任意更改。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的通病,必须加以改正。 5.2 验证

5.2.1 验证组织管理不到位

很多未能正常组织开展验证工作,无专门验证机构,日常的验证管理工作无专人负责,验证管理缺少系统性和性,未制定验证计划。

5.2.2 未按要求开展验证及再验证工作

新增品种没有做工艺验证,未按规定周期开展再验证工作,主要原辅料变更、工艺变更时未及时进行再验证等。

5.3.3 验证方法存在缺陷

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纯蒸汽、灭菌设备验证等关键项验证内容不完整,混合设备、配液罐等在混合时间点、取样点选择上不合理,清洁验证在残留量标准确定方法上不合理,检测方法没有经过试验确认等。

5.3.4 验证文件系统性、追溯性差 验证方案、验证数据记录和验证报告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档,验证数据没有进行汇总评价等。 5.3 自检

5.3.1 未定期开展自检工作

自检是企业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自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检,有些企业不能坚持正常开展自检工作。 5.3.2 未制定自检计划

自检前应制定自检计划,确定人员分工,按自检工作程序的规定开展自检,自检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形成自检报告。

自检记录应包括按照GMP检查评定标准的内容逐条检查的内容。 5.3.3 对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

企业应对自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验证,从而达到防微杜渐,保证企业正常、健康运行。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检工作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达到自检的目标;有的企业很少组织开展自检,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及质量隐患。

复验时,对上次GMP认证的整改项目、飞行检查以及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整改项目等要重点进行自查、整改,检查员会重点关注这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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