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田水利建设论文

2022-04-28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灌区农田水利建设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农田水利建设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内容是水利改革,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年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足见水利建设的重要性。

灌区农田水利建设论文 篇1:

试谈我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思路

我区主要以农业为主,但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情况就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就要特别重要的作用。政府非常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区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区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变为政策引导、效益引导;转变筹资筹劳方式,通过“一事一议”解决灌排问题;推行支斗渠承包,鼓励农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等新思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农田水利建设新思路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1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2原则

2.2.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2.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2.2.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区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2.2.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3农田水利建设新思路的工作重点

3.1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区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3.2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区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3.3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

3.4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区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3.5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3.6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作者:马小霞 邵雅璐 马志龙

灌区农田水利建设论文 篇2:

农田水利建设筹资的“四不”现实和“四力”策略

农田水利建设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内容是水利改革,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年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足见水利建设的重要性。人民银行几年前也曾专门就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08]361号)。但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以及受农田水利建设公益性、投资回报长期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筹资举步维艰。

农田水利筹资困局解析

造成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筹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和产权层面的,也有投入主体和投资观念层面的。概括起来,可以把当前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四不”:

法律制度不健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农民积极参与,投入不断增加,但是农田水利良性发展机制远未形成,缺乏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本原因是缺乏制度保障。回顾我国历史上农田水利的几次大发展,都与制度建设有很大关系。隋唐至北宋时期,通过出台相关法律,农田水利经历了一次次大发展。唐代制定了《水部式》,对农田灌溉用水制度、灌溉管理的行政组织以及用水矛盾处理作了相应规定。《水部式》的实施使关中地区、江浙地区农田水利工程迅速发展,太湖地区成为新的基本经济区。北宋王安石变法,颁布了《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使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发展正处于转型期,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明确农田水利的性质,合理划分事权,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运行维护经费,从而改变农田水利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快速发展。

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投入主体不明确。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各级政府财政实力较弱和农业生产投入产出的低效性、长期性,加之盲目追求以工业发展为核心GDP增速,所以往往忽视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尤其是“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取消后,新的投入主体没有落实到位,巨大的投入缺口没能有效弥补;财政投入虽然近几年大幅度增加,但规模太小,很难在短时期内完成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历史欠账。另一方面,虽然当前农业、土地、财政和发改委等部门都加大了支农力度,多渠道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形成了多龙兴水的势头,但由于部门分割,造成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资金投入主体,使资金未能发挥效益,甚至出现浪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9年中央政府农田水利(不含水利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等)投入为604亿元,2010年预算安排862亿元。从预算安排来看,中央政府用于农田水利的投入规模很大,但直接用于农田水利的专项资金仅为78亿元,不足中央安排的农田水利预算总额的10%,而其他部门纳入中央预算的农田水利方面的投入远远超过水利部门参与管理的投入。

产权不明确,市场化筹资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虽然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在名义上属于国家和集体组织,但由于多级的委托代理和“搭便车”动机,造成农田水利设施事实上的投资和管理主体缺位。这就形成了国家和集体组织无力投资和管理;农民和社会其他潜在投资者无法投资和管理。并且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诸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市场化的筹资方式无法实施。

投资观念不能及时转变,农民筹资投劳积极性显著降低。长期以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习惯于依靠政府号召、行政干预、奖惩推动、部门协调。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两工”后,人们认为农村水利基本建设不搞了,因而没有及时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新的投入体系。同时,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农民自主经营权,工业和城镇经济的快速发展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大量农民脱离农业,进工厂、进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民对农业的依赖性显著降低,而且农业比较效益低,农田水利产投比小,这些都进一步降低了他们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热情和力度。

破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难题需“四力”

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应出台专门的农田水利建设法律法规,构建以国家投资为主,以市场化筹资为辅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田水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具体采取以下“四力”策略。

树法力。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明确界定农田水利建设的性质、产权主体、投入主体、管理主体,规范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所占的比重,保证财政农田水利投入与财政支出总量保持同步增长。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要明确水利部门为统一的资金管理主体,使资金集中起来办大事,避免资金分散使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农村集体和农民筹集的资金,都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

用财力。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更要重视农业的战略地位,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国家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随地方财政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力争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严格执行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的规定,专门设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责无旁贷的主导作用。

借外力。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一个实体产业来对待,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把一切能够经营的水利设施大胆推向市场,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挖民力。一方面,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引导和组织村组集体开展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做到花小钱、办大事,少花钱、多办事,发挥农民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兴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与管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建议各级政府出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扶持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明确其职能定位与工作重点,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其运转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其良性发展。一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用水单位和农户自愿组织、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水用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备作为项目法人的条件。二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承担小型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建设投入与管理工作职能。三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其他运行经费纳入用水户终端水价统一核算,确保其正常运转。(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

作者:李万超

灌区农田水利建设论文 篇3:

夯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举措

【摘要】 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农业的命脉,健全的农田水利建设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水利建设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田水利工程 建设 发展

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事关乎民,水事大于天,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刻不容缓。虽然,我国的水利建设事业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1.农田水利工程损害严重,设施破损,老化失修,淤积严重、配套不完善。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由于缺少维护和修建,一些农田水利设施现在已无法发挥应有的抗旱、排洪和灌溉功能。因水利设施老化损坏,每年减少有效灌溉面积300万亩。

2.田间灌溉管理方式和灌区工程管理设施落后,灌溉水损失大,水资源浪费严重,不适应发展需要。据统计,我国灌溉水损失总量的3/4发生在从水源到田间的输水过程中。明渠输水的灌溉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75%以上,约300多万公里的输水渠道中只有1/5进行了防渗。13.3万公里斗渠以上渠道中仅4.5万公里进行了初步防渗。渠系水的利用系数很低。

3.农田水分利用率低,现代节水灌溉工程占有率严重不足。全国耕地中一半以上无灌溉条件,节水灌溉面积不到有效灌溉面积的1/2,喷灌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仅占灌溉总面积的2.6%左右。据专家对全国灌溉水利用率测算,我国灌溉水利用系数大约为0.4―0.5,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0.7―0.8的水平。

4.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续建配套缓慢。

一是农田建设投资占水利投资中的比重偏低。按水利部统计数据,1980―2008年农田水利投入只占水利基本建设平均比重的6%,全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难以到位。2005年以来,中央逐步加大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国家投入政策与减负政策相矛盾,投入缺口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缺口巨大。三是水利工程立项艰难,水利项目申报前期费用惊人,专家评审、设计和相关费用基层无力负担。

5.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规划不完善。 虽然国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意见》,但许多乡镇、村没有水利规划或规划不全,很多措施无法得到实施。

二、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建议

鉴于农田水利工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如何调整未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

1.要充分认识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要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實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二是抓好责任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责任制落实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到具体人、具体工程。三是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列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的各单位、各行业、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帮助和指导服务。

2.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要优化乡镇水管站、水库、灌区管理所等基层农田水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快站所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建立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护经费。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比重和素质,提高基层水利管理队伍的待遇,将他们纳入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

3.大力发展田间农业节水技术,实现农业灌溉现代化;提高灌溉水管理水平,宏观有效调控和微观自动化管理;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与装备,加大对节水技术的相关研究与推广,全面降低作物耗水,实现真实节水。严格执行《水法》和国家的综合水价,规范计量,节约用水,保证农业生产用水适时、适量、适价。

4.加大资金投入,多途径筹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 近年来,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但是资金不足仍是制约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度的瓶颈。应逐步扩大财政补助资金及投资规模,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多渠道汇集资金,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统筹规划:明确要求在各级农村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投入,并逐年提高;适当提高农田水利建设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对现有水利设施运营机构实行税费优惠,鼓励农民组建用水组织;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鼓励农户或农业组织对农田水利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提高贫困地区的财政补助标准。

5.完善水利建设相关制度。 国家要制定完善水利相关制度,并且督促基层机关完善水利规划。制定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专门政策,落实农村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从节约水资源、合理配置水资源、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出发,规划设计和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推进农田水利法建设,明确各级部门的责、权、利关系制定农田水利法,以国家意志确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团体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责权关系。依法引导和促进农田水利建设,既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

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水利对于农业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要充分认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推动我国农田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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