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2023-04-24

第一篇: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修改内容讲解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同一天施行。

本次修订了那些内容呢?有什么重大变化? 《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

旧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新旧《办法》制定的机关不同

旧办法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新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法规。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结构变化

新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与旧办法相同;新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旧细则是七章六十一条。

新《办法》主要变化内容

修改有22条,重大修改包括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的规定、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规定等。

第一章(总则):办法:一---六条,只改动了第二条和第四条。细则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增加了“缴销发票”,完善了旧办法的内容。

2.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现在称谓简化、规范。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七---十四条,修改了

七、八九条 1.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删除了“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2.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旧办法: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3.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将旧《细则》中印制发票企业的五个条件精简为三条,并突出其印刷经营许可、技术水平、财务规范、质量控制、保密制度等重要标准;明确合格的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第十八条,条文顺序及相关内容有所变动。

1.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

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旧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新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并且总局专门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做了规定。

2.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加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代开发票的程序及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等规定。

3.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根据财政部关

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将旧条款“收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第二十九,变化较大。

1.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条件,是新《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

2. 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鼓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变化不大,表述严谨一点。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不大。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由‚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六章(罚则):新办法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十六到第三十九尤为明显。

1.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旧《办法》在《细则》中对上述六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共列明了50条违规行为,而新《办法》对其进行筛选和分类,指明9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新《办法》加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上述9种行为属于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范畴,是违法较轻的行为。

2.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充原三十七条的内容,明显加重处罚范围和力度,旧办法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对于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规定是结合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的补充,对虚开发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非法代开发票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条对于虚开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4.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由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原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是针对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5.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6.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取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7.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特殊行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8. 删除第四十四条,内容是‚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一)新增的内容

1.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增减发票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的权力,更换本地区发票版本的权力,确定发票具体内容的权限。提高权限,便于管理。

2. 发票的基本内容中,取消了字轨号码,增加了发票代码和号码。在发票印制通知书中增加了“载明发票代码”的要求,从源头杜绝印制假发票。

3. 为便于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取得新版发票,故新《细则》要求发票换版时应进行公告,以确保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发票换版信息。

4.在发票领购簿的内容上增加了“开票限额”,取消了“经济类型”。

5.新增条款:《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6.新增条款:《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7.新《细则》增设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为今后制定法规留有余地。

8.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对发生销售折让的,新《细则》增加了有关“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9.明确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更具可操作性。‚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0.因新《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公告,故新《细则》明确了有关“公告”的渠道及内容。

(二)修改的内容

1. 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须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提升申请级别有利于发票的管理。

2.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但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3.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从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单独出来作为一项条款内容,强调严格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重要性。

4.将发票监制章的管理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所有发票都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再授予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权限,有利于对发票印制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发票的存在;将发票专用章样式的确定权限,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

5.工发票工本费的征缴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改为‚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发票实际丢失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并不知道,新《细则》将报告和声明的时间,规定为“发现丢失当日”,对于发票丢失的声明作废,仅限于在报刊上作出公告,在其他传播媒介上公告则不符合现行规定。

7.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新《细则》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处理决定书”更为准确。

8.新《实施细则》提高了可由税务所决定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9.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无论是否构成偷税,只要构成犯罪,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删除或取消的内容

1. 删除旧细则‚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删除了有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3.删除了有关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的制度的规定。

4.取消了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的规定。

5.取消了“财务印章”印模的留存备查要求,取消了有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

6.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取消了有关“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规定。

7.删除了旧《细则》该项条款中有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的内容。

8.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的规定。

9.删除旧细则十六-十八条、二十

六、三十

二、三十

七、三十

八、四

十、四十

四、四十六-五十

四、五十

七、五十

九、六十的规定。

第二篇: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发票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

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

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

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

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 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

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

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篇: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六点变化

一、发票上能否还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原办法规定可以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新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里要提醒一些纳税人要注意了,不要再有财务专用章等同于发票专用章的概念,发票上不能再盖财务专用章了。

二、引入了“虚开发票行为”概念。这里首先要说的是虚开发票指的是真发票假开,发票是假的不在此范畴。此定义引用了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发票行为分成四种情况: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为自己,应该不难理解,如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指的是自己的发票帮别人开了,而自己没有真正的业务发生过。

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吗?“大头小尾”发票指在发票联多开金额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有人认为“大头小尾”发票应该是虚开发票的一种,通过对比分析,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应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面临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发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不同。近年来虚开发票随处可见,充斥着社会各来角落,危害性越来越大。原办法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止发票违法行为。新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方面从源头方(开票方)着手,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从取得发票方(受票方)控制,新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金额最高提到50万元,足以对发票违法行为有威慑力。

五、虚开发票金额“9999”与“10001”元有区别。特别应注意的一些条款的,如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危害性相对小点,“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强制性处罚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虚开发票金额“9999”与“10001”元相差仅2元,但按新办法处罚有着很的大的差别。

六、发票违法行为不是接受罚款后“一了百了”。一些纳税人总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违反了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只要甘愿接受处罚(罚款),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新办法增加了一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税务机关可以公告情形有二处,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此处又增加一条可以公告的条款,对于十分注重社会形象的纳税人要注意了,如上市公司、信誉度要求较高的企业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不仅有税收成本,而且可能会产生相关的负面公告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及实施细则下对于发票违规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修改。结合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就企业比较关注的开具、保管以及违规用票的罚则等问题作一个说明。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并且明确,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发票的合法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发票的真实性。即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

三是发票的统一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发票的及时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商品交换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即使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一、发票开具和保管新规及违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29条,以及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31条,就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规定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此前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中有明确界定。

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上述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对发生销售折让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二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条款需要开具红票的:须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样对于企业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也便于操作。

4、发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政策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删除了原来“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意味着取消了省级税务机关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发票不得跨省市使用,但新办法也留了一个余地,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保留了可以制定跨省市使用发票的权利。此外,将省市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列入发票管理范围,意味着省市如规定了跨市县的发票使用政策,均需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使用和携带政策执行。

5、安装税控装置及报税要求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近年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述规定增加了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规定。并指出,国家将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逐步强化税控,逐步取消手写票,从源头堵塞发票管理漏洞,解决发票漏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2011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也在此之列。

二、发票违规罚则有重大变化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43条,以及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36条就企业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企业应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1、将发票违规行为由6项细化为9项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与原处罚标准1万元以下相比,新规定将跨区携带空白发票的处罚标准提高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醒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要特别注意该政策的规定。

3、新《发票管理办法》37-39条对虚开和代开发票和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虚开和代开发票和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原处罚标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新处罚标准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同时延续了没收、罚款、移送三种行政处罚方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界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共92条,通知将界定案件类型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通知第61-68条涉及发票的立案界定规定,这些也需要企业认真去学习和把握。

4、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上述规定实际是对企业发票违规行为给出了一个底线,即2次违规不但要罚,还要进行公示,这对于那些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领导的信誉和荣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央企,更应该注意这一规定。

5、对违规行为连带责任的追究处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虚开发票情形没有影响本单位的税收但影响上下环节税收的情形,是以往税务机关处罚的难点,这一条规定使得税务机关比较容易操作,也有法可依

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

新《发票管理办法》引用几个司法成果(经过无数次争论后,定下来的法理原则):

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关联影响授意责任)

2、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教唆有罪责任)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专业职业判断责任)(常识应知原则)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连带责任)

将《民法通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发挥到极致,把举证责任推给纳税人——举证责任完全倒置,使纳税成本减少,是法制社会的体现和发展方向。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有高水平的中介组织和通畅的诉讼申诉渠道,需要完善司法体系——虽说在西方国家常用的游戏规则,在天朝无疑是超前的。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不说“违反本方法发票管理规定”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是因为在本办法修改出台之前,有其他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了。如增值税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就本办法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有那些呢?主要有第35——38条,主要变化有第35条。那么有那些变化呢: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从原来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修改而来的:

1、主要增加了“应当开具”——什么叫“应当开具”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应知原则(应知义务)的体现,由于是企业是一个组织活动,都是由专业职业人员构成的,一些基本常识和义务是应该知道——意味着天朝提前完成了初级市场建设。

2、改“逐栏”为“栏目”——使抽象的行为要求变成具体操作项目,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3、删除了“财务印章”——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认自己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了。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从原来的“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修改而来的,这个很重要,抄税报税程序就不细说了。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这个主要是针对特殊企业的(大型国字号企业)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从原来的“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从原来的“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等修改而来的,但是比较原来的范围扩大了N倍,也是配合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

1、现在工商登记管理不再限制经营行业范围了,只要不是国家限制或者特许的经营项目,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也就是只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项目都是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的范围。反之就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2、由于有国、地税之分,这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还包括国、地税征收管辖范围之分。也就是开具发票不得超出国、地税的规定应税行为范围。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从原来的“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白条”,修改“单据”为凭证——表述更加规范化。在会计上没有“白条”的称呼,都是原始凭证。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从原来的“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这个内容新规定,虽然原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等的规定,但是缴销发票以会计凭证方式处理的。以财政部规定来执行,即企业可以自主销毁发票。

需要缴销发票必须保存5年以上,这个是配合征管来的,一般税务问题的追溯期是5年,如果税务机关在5年内仍然没有发现企业的问题,就说明税务机关应该承担责任了——什么叫管理,管理也应该效率,纳税人不能被一个事项无限期的管理着,总得在规定时间内给一个明确说法。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这个会计上有相关规定了,但是这里必须再重复说。 真正的最大的亮点:

注意:新《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等的规定。

——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采取管理方法是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处罚。经过多年的管理经验:抓住了开票方就控制了发票的使用和流通。

因为对受票方的管理是治标不治本。有些业务的发票受票方是可以放弃权力的,如增值税发票抵扣。

1、新《发票管理办法》从财政部令(1993)6号修改为国务院令(2010)587号,升级管理了,从法律上消灭了财政部会计司想以会计凭证代替发票的企图。更加巩固了发票在天朝财税体系中的地位。

2、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代替了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国家税务总局这个半部级单位将来是要升级了,目前有二个改革方案:

1、直接将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为独立部级部门,

2、成立一个委员会,将财税相关的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税务职能统一整合。

3、将来原来发票缴销事项以于会计凭证管理的方式进行的,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之前财政部会计司的精英们一直不承认发票在会计结算中的地位,甚至还不如收据。最高法院也不承认其为支付款(债务)的证据。几次协商下来没有结果,现在干脆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了,部门之间文书凭证相互认可看来遥遥无期了。

4、发票的管理和处罚彻底摆脱其他部门的控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处罚。回想《会计法》中“会计成果影响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是可以对会计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发票的管理彻底独立。且有极高的权力。

5、为了提高税收效率。减少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管理方法。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处罚。经过多年的发票管理经验:抓住了开票方就控制了发票的使用和流通。但是考虑到现在经济市场全面进入买方市场的现实,买方对开票方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事实,因此同时规定作为受票方(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一定的共犯(从犯)责任。

6、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应知义务),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中,让举证责任完全倒置,使游戏门槛从普通平民提高到专业职业化——这样刺激了专业中介组织的快速成长

第四篇:生产一线班组员工《安规》《两票实施细则》培训材料

(变电运行)

一、单项选择:(180题)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 C )应合格、齐备。

选择: A:穿戴 B:器材 C:劳动防护用品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 A )宜配备急救箱,存放 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选择: A:车辆上 B:班组 C:单位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B )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选择:A:风险程度 B:防范措施 C:事故后果

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 C ),方可参加工作。

选择:A:外单位领导批准

B:公司领导批准

:考试合格

5、在( C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选择: A:采用 B:研制 C:试验和推广

6、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 B )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选择: A: 简单的 B:指定的 C:班组的

7、高压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在( A )V及以上者。 选择: A: 1000 B:500 C:400

8、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 A )V以下者。 选择: A: 1000 B:500 C:400

9、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 B )。 选择: A: 能力 B:经验 C:水平

10、10KV、20KV、35KV配电装臵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 B ),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选择:A:2.5m、2.6m、2.7m B: 2.7m、2.8m、2.9m C: 2.9m、3.0m、3.1m

11、户外( B )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臵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臵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选择:A:10 B: 35 C: 110

第五篇:酒店资产管理办法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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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及细则

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物资不受损失,确保酒店资产物资有专人管理,加强酒店所有员工的责任心,特制订资产管理办法及细则:

总则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

1.为了落实责任,各部门应设兼职的资产管理员,(通常为本部门领班级以上的人员)负责本部门内各项物资的分管工作,此项工作通常由各部门负责人指派。

2.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对发至本部门、或由本部门购进的物品进行分类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物品的单价、数量、质量、规格、对于固定资产还要登记购置的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要的技术参数、物品的存放位置等,每月1日把部门的资产盘点表上交财务部。

3.财务部资产会计将定期对各部门的物品进行盘查,如发现丢失、损坏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节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标准与分类

1. 低值易耗品标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在经营活动中新使用的家具类、办公及管理用具类、工器具类、仪器、仪表及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等。

2. 低值易耗品分类 :

A. 家具类:各种桌、椅、凳、床、沙发、茶几等; B. 办公及管理用具类:计算器、电风扇、钟表等;

C. 工器具类:万用表、摇表、电流表、电压表、测绘仪器等。 D. 玻璃器皿:各种量杯、玻璃杯、酒杯、扎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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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瓷器:各种瓷杯、骨碟、烟灰盅、汤煲等;

F. 金银器类:各种金银器、镀金餐具或用具等; G. 布草类:各种口布、台布、毛巾、床单等。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与分工

1. 财务部资产会计负责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核算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保证低值易耗品帐卡物三相符。

2.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对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确保卡物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管理

1. 低值易耗品增加:低值易耗品增加时,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对发至本部门、或由本部门购进的物品进行分类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物品的单价、数量、质量、规格、物品的存放位置或交至相应岗位保管等。

2. 低值易耗品减少:低值易耗品出现报废、毁损,使用部门应填制《报损单》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务部资产会计、工程部进行鉴定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登记帐卡。

3. 低值易耗品的内部转移:低值易耗品发生内部转移时,由转入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转出的分部门和财务部核批后,由转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制《内部调拨单》,转入转出部门办理移交和验收手续并签字后,报财务部进行帐务和卡片调整,卡随物走。

4.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对价值或批次在1000元以下及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即一次摊入部门营业费用。对价值或批次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分次摊销法”,按受益年限分次摊销。

5. 低值易耗品清查:财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每月对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清查,保 第 2 页 洄水湾旅游开有限公司

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各部门经营特点以及低值易耗品性质的不同,对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损耗标准规定如下:

餐饮部: 1.瓷器、玻璃器皿的月度损耗流失金额不超过该月度餐饮收入的0.1%。

2.不锈钢、金银器的月度损耗流失金额不超过该月度餐饮收入的0.01%。

3.餐饮布草的月度损耗流失金额不超过该月度餐饮收入的0.02%。

客房部:客房布草的月度损耗流失金额不超过该月度客房(不含小商品)收入的0.02%。

娱乐部:瓷器玻璃器皿的月度损耗流失金额不超过该月度娱乐部单纯酒水收入的0.1%。

备注:

a) 不列入损耗流失核算的项目: ①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损耗流失,可视情节的轻重,由当事人负责按原价或折旧后残值赔偿。

②客人损坏的按照酒店制定的价格由当事人赔偿。

b) 损耗标准只适用于当期不可累计至下一期使用。

c) 洗衣厂洗烂损坏已赔偿的项目不列入损耗核算。

d) 特别批准免于赔偿的项目可不列入损耗核算。

e) 已赔偿的项目不列入损耗核算。

f) 各部门需及时填写各种物料报损单或赔偿通知单。

g) 损耗流失超过标准部分,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按超标金额原价赔偿。赔偿方式超标当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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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经营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当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特点:它是可以连续使用或服务于酒店经营部门,经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它的价值是双重存在的,其中一部分随实物的磨损程度,以折旧的形式逐渐地、部分地转化为费用或成本中,由实物形态上脱离出来形成货币资金。另一部分仍留存在经营服务上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内,直到固定资产报废时才完全脱离出来。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划分标准及折旧年限(与财务部现今使用的标准进行统一修订)

1. 房屋及建筑物分类

A. 房屋

营业用房 30 年 非营业用房 35 年 简易房 5 年

注:非营业用房指不与营业用房连成一体的办公室、职工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B. 建筑物

水塔、蓄水池、水井、油罐、停车场、园林设施、围墙、室外游泳池、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建筑物折旧年限统一规定为 15年。

2. 机器设备分类

A. 供电系统设备 15 年 包括: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拒、发电机、充电机等。

B. 供热系统设备 11 年 包括:热水锅炉、热气锅炉、烤炉、管道等。

C. 小锅炉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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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央空调系统设备 10 年 包括:制冷机(组)、冷却塔等。

E. 通讯设备 5年 其中 内部呼叫器、手机 3 年

F. 洗涤设备 5 年 包括:洗衣机、干(湿)洗机、平烫机等。

G. 维修设备 10 年

H. 厨房机具设备 5 年 包括:冰箱、冷柜、洗碗机、饺于机、和面机等。

I . 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 年 包括:计算机、终端收款机(带电脑)等。

J . 电梯 10 年

K. 相片冲印设备 8 年

L. 复印、打字设备 3 年

M.其他机器设备 10 年

3. 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A.大型客车( 33 座以上) 8 年 30 万公里

B.中型客车( 32 座以下) 8 年 30 万公里

C.小轿车 5 年 20 万公里

D.行李车 7 年 30 万公里

E.货车 12 年 50 万公里

F.摩托车 5 年 5 万公里

4. 家具设备分类

A.营业用家具 5—10 年 包括:床、沙发、写字台、会议桌、餐桌、橱柜、柜台、货架、美容设备、卫生设备等。

B.办公用设备 10 年

5. 地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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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纯毛地毯 5 年

B.混织地毯 3 年

C.化纤地毯 3 年

6.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A.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年

B.音响设备 5 年

C.电视机 5 年

D.电冰箱 5 年

E.空调器:柜式 5 年窗式 3 年

F.电影放影机 10 年

J .照相机 10 年

H.其他电器设备 5 年

7. 文体误乐设备分类

A.高级乐器 10 年 包括:钢琴、手风琴、风琴、电子琴、高级管弦乐器等。

B.游乐场设备 5 年

C.健身房设备 5 年

8. 其他设备分类

A.工艺摆设 10 年 包括,高级屏风、高级工艺品

B.消防设备 6 年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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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是由财务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2. 实物管理酒店机器设备、维修设备由工程部负责。

3. 其他实物管理,由各部门设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可将管理工作逐步落实到人,每半年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人员清查盘点,使之帐实相符,财务部派人监盘。

四、添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根据资本性支出预算严格加以控制,添置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和采购申请单,同时得到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认可签字,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技术型固定资产需在上报财务之前提交工程部,由技术总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技术论证通过。

2. 酒店改造的固定资产完工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由技术总工程师连同监察部门整理出“工程验收报告书”,连同材料费、安装费等附件,经工程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和卡片。

3. 直接购买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先办理验收手续后,由监察部门整理出“物品验收报告书”,部门资产管理员接收签字后,连同转运费、安装费等附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和卡片。

五、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管理: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时,转入的部门先提交申请报告至转出的部门,经有关部门和财务核实后,由资产管理员填制“内部调拨单”,转入、转出的部门办理移交和验收手续并签字以后报财务部进行帐务和卡片调整。

六、报废、清理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发生磨损,不能继续使用或以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理报废时,先由 第 7 页 洄水湾旅游开有限公司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单”,经工程部、财务资产管理员审查鉴定,报财务总监、执行总经理批准后,转财务处理。财务凭有关单据调整固定资产帐户并将清理情况记入固定资产卡片内,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另行归档保管。

七、固定资产的盘点:

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根据使用年限按月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预留5%的残值。

1. 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工程部一块进行。每季应对帐目核对一次,每年年终决算前对所有的固定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盘点一次。需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报损单》,按处理权限,逐级报批核销。

2.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理。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及时上报:

盘盈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单项净值在一千元以下的,执行总经理审批。单项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审核批准后,按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3.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

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和除累计折旧,变价收人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损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 季末盘点:每季末由实体财产会计和公司财产会计要亲自到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并 办理财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字手续。

5. 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受损,由本人全部赔偿。

八、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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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把属于酒店的固定资产落实到分部门和个人,执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做到“物物有人管,人人有专职”。

2. 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由专人管理,建立登记制度,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监交。

3. 各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性能和工作量负荷,减轻磨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设备。

4.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建立分类明细帐,实行金额控制,负责监督和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出售、报废等正常业务,定期检查帐目,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5. 工程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对设备的拆卸、安装等技术项目负责施工及质量验收、保证设备安全、降低消耗,保证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节工程仓及工程用品的管理

工程仓应由工程部负责人指定专门的人员对工程仓进行记帐、收发、盘点等工作。

1. 增加:工程仓的增加按收货制度,工程仓管理员记入当期增加数。

2. 领出:各部门开具工程维修单至工程部后,工程人员在工程维修单上注明所需要使用到的配件后持工程维修单至工程仓领货,双方在工程维修单上签字后,仓库管理员留下一联做帐。

3. 工程部按维修计划或日常维修由工程部经理签发的工程维修单至工程仓领货。

4. 减少:仓库管理员填制《报损单》至财务部,由资产会计核实后交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

5. 盘点:按季工程仓库管理员与资产会计工共同盘点后核对差异,异数需及时查找原因,则需由工程仓管理员负责。盘点后的数量及余额报财务部作帐。

第四节部门资产责任人的职责范围

1. 总经理为资产总负责人。 由总经理指定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该部门资产责任人,部门资产责任人对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负责,并委托专人(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部门内各项资产 第 9 页 洄水湾旅游开有限公司的帐卡管理和盘点工作。

2. 各部资产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必须全面掌握所在部门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部门资产责任人应根据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建立部门内部的资产管理程序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设立基层管理组织(如楼面可以按玻璃器皿、瓷器、布草等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共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3. 部门资产管理员在部门资产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主要从事如下工作

A. 管理部门的各种帐、卡,保证卡实相符。

B. 参与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C. 添置资产时在采购单上签注意见。

D. 对资产的内部转移,先填写“内部调拨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部进行帐务调整及卡片调整。

E. 对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由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单”,经由工程部、资产会计鉴定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报废处理,并注销该卡片。

F. 严格执行公司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若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善,导致各分部门使用的资产出现人为损坏、流失、帐物不符等情况,将追究各分部门资产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的责任,按流失物品残值全额赔偿。

G. 资产管理员如有变动,应事先办理书面的移交手续,并得到财务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五节报损

1. 各部门的报损需出具报损单交资产会计,由资产会计一起对报损物品进行核实。由工程部出具核查意见,属老化等原因的可以正常报损,属人为损坏的发回部门追查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2. 工具器具等可以拆散作为维修配件的,要作好登记,可以合并使用的应合并使用。

3. 各个部门的一切废旧物资及包装物(有押金的除外),应及时送交财务部仓库统一保管和处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4. 各部如需领用废旧物资时,应按领用库房要求手续办理,资产会计对废旧物资或成批的废旧物品,要定期造表上报,经酒店研究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六节损坏、遗失公物的管理

1. 宾客损坏、遗失公物赔偿规定:宾客损坏,遗失酒店公物由负责该项财产保管员报告主管部 第 10 页 洄水湾旅游开有限公司

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赔偿意见,如免予赔偿者一般应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如属大件或价值较高的要报总经理批准,并按手续报损处理。

2. 宾客损坏酒店财物已确定赔偿时,由保管组协同财产使用单位一起,参照帐面单价和下列标准计算赔偿费:

A. 损坏之公物系完整全新者按全价赔偿 ;

B. 损坏公物经修理尚能使用,又不影响整体美观者,可赔偿修理费 ;

C. 损坏之公物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美观和原有价值者,应赔偿修理费并加财产减值部分;

D. 损坏之公物不能修复使用,尚有残值者可按现价减去残值计算赔偿,如残值归赔偿者所有时得按现值全价计算赔偿费。

3. 员工损坏遗失公物赔偿规定:

A. 因工作疏忽同时又有某些客观原因使公物受到损失时,全赔或部分赔偿。

B. 非因公或打闹使财产遭受损失时,令其全部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C. 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公物者,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严重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D. 凡因财产遭受损失后互相包庇隐瞒不报,嫁祸于人或一贯不负责任,任意损坏公物,屡教不改者,应全部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七节制定以上制度的目的及如何实施

一、制定目的:

1.杜绝低值易耗品非正常的损耗流失。

2.督促各部门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从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特别是完善因洗衣厂洗烂、损坏、丢失需要赔偿部分的追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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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予部门适当的权限应付突发事件。

4.做到赏罚分明,赏罚有据。

二、如何实施:

1. 组建工作小组,小组成员:

A. 由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总经理任组长;

B. 财务部、工程部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为副组长;

C. 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资产管理员)为小组成员。

2. 准备工作:

A. 工作开展前对本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讨论,进行合理化人性化修订; B. 对资产类别划分,使用折旧年限等基础数据进行统一同步修订; C. 各部门根据类别划分先对部门资产进行分类统计;

D. 各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资产清盘,以实际清盘数据为资产档案存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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