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项治理方案

2023-04-28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畜禽养殖专项治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畜禽养殖专项治理方案

2009年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为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和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从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入手,严厉打击制售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养殖业投入品的行为,强化大要案查处,着力构建养殖业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省养殖业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实现100%,制售假劣养殖业农资坑农害农的势头得到遏制,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畜牧水产生产资料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养殖业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兽药:

1、非法企业产品;

2、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到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以及合法企业套用文号产品;

3、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

4、标签和说明书违规的产品;

5、改变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的产品;

6、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蛋白原料、自配原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

水产苗种: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省内市场大宗水产品。

(二)重点检查区域

兽药、饲料及水产苗种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养殖业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小规模养殖业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问题突出、反复发生区域,假劣养殖业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三)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兽药监管: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已废止的地标产品、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3、水产苗种监管:严查无证生产水产苗种,在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逐步建立可追溯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实施方案,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整治效果。

(二)建立健全打假长效机制。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县级养殖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执法效果。要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人员和经费等问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等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打假长效机制。

(三)营造打假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辩假的能力。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有条件的要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市州畜牧水产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省畜牧水产局将对各市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五)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地在打假行动中,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情况。要认真总结行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注意分析本地养殖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养殖业生产资料监管工作的新思路。各市州畜牧水产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填报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材料、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并于6月底和11底前分两次报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

五、工作安排

详见工作安排

联系人:罗 杰

电 话:0731-2181917(传真)

邮 箱:zlaqc@126.Com

举报电话:0731-2181917

2009年养殖业农资打假工作安排

阶 段时 间工作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目标

第一阶段3月印发实施方案印发2009年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州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畜牧水产局

3—5月组织开展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各市州全面开展打假行动,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督查,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养殖业生产顺利进行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阶段6月底总结上半年工作,各市州上报上半年总结及统计表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省畜牧水产局督促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工作目标。

9—11月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各级畜牧水产局部署开展打假秋季行动,进行市场整顿,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秋季督查,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开展秋季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保障养殖业生产顺利进行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阶段12月总结2009年全年工作总结2009年养殖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检查各市州全年打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全省打假情况并上报农业部

2009年养殖业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查获数量货值

金额查处

起数检查

企业整顿

市场受理举报案件捣毁制假窝点挽回经济损失

出动执法人员印发

资料立案查处

查处结案移送司法机关涉案人数逮捕人数案值5万元以上案件

总 数货值

金额

单 位公斤台件万元起个/次个/次件个万元人次万份件件件人人起万元

代 码

合 计

1种苗、种畜禽

2饲料

3兽药(含渔药)

4渔机渔具

注:

1、种苗、种畜禽、饲料、兽药农资品种单位按公斤计算,渔机渔具农资品种单位按台件计算。

2009年养殖业农资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案件

名称案件

来源涉及农

资品种组织查

处部门涉案商

品数量案值(货值或经济损失)万元涉案人员数量(人)查处结果

罚款金额(万)拘留人数(人)判刑

人数(人)其它(包括吊销证照、停产、停业等情况)

第二篇: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为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推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与规模化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缔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各镇(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农业、环保、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单位。(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猪当量的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10头猪;60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1头猪;30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1头猪;以下核算方法相同)

四、整治时间

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其中,对已纳入2012年全县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以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将各类型水库承雨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

(二)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在非禁养区要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畜禽养殖场,抓好现代畜牧养殖小区规划与建设。

(2)对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按照“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完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正常运作,实现粪污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1、严把建设项目关口。从2012年6月20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建设前,需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发改、农业、国土等部门不得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于目前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到县环保局补办环评手续,并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防治措施, 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环评验收。

(二)分类治理畜禽养殖场

1、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下(含100头)的小型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简易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基建改造,依据养殖规模采取“沼气池+人工湿地”的生态处理模式,对养殖废水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标排放。

2、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实现干湿分离,干法清粪,并采用工业污水治理模式或“沼气池+氧化塘”方式,污水经过“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实现粪便污水的无害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

3、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推广“生物垫床”零排放养殖技术或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七、整治步骤

按照“注重实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

制定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畜禽养殖场业主参与污染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整治浓厚氛围。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13年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按期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污染处理设施,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工程,实现粪尿的无害化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职责分工

(一)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摸排调查、统计上报;结合本地功能区划,划定本地禁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取缔计划和本辖区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督促非禁养区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

(二)县农业局:督导畜禽养殖场依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养殖行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养殖;抓好治理技术推广和运用,指导畜禽养殖场发展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粪便污水。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三)县环保局:组织实施畜禽污染治理,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受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投诉,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及治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县监察局: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相关政府及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完善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禁养区范围。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土地审批和使用手续。在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时,应将农业、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七)畜禽养殖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主体,应按所在地功能区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治理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镇(场)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对象及治理方案报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备案。

(二)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经验,探索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对措施得力,治理成效显著的,争取以奖代补。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纪检、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对发现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和完不成减排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查报告两篇(推荐)

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县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xx村、xx村、xx村为xx水库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xxx省级自然保护区、xxx足球旧址公园。

3.居民密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医疗、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4.距离省道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点)。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办法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治的内容和标准办法如下:

(一)分类实施

1.禁养区整治标准:

关闭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并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2.

限养区整治标准: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监管整治。具体标准为:

(1)原则上适用于自养自用,不能扩大养殖规模;

(2)不能扩建、新建;

(3)对原有养殖场(点)按适养区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适养区整治标准:

(1)生猪存栏量50头(含5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516”(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还林、还果,全面实行干清粪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进行养殖,同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畜牧许可证书后方可养殖。

(2)生猪存栏数50头以下的散养户应严格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不能有排污口。对不按规定要求整改而强行养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关闭。

(二)实行综合经济补助

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禁养区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按期完成存栏畜禽出售、转移后,自行搬迁、关闭并去功能化或拆除栏舍的养殖户,同时承诺在规定范围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按审核数据为准的存栏种类、数量、栏舍面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1.种公猪、能繁母猪在7月31日前按200元/头给予补助、8月31日前按150元/头给予补助、9月30日前按100元/头给予补助。

2.砖混结构(铁皮瓦或泥瓦)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10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50元/㎡给予综合补助,如不彻底拆除清理,由各镇牵头另行组织人员专门清理,费用从中扣除。

3.简易(石棉瓦或绒毛毡)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并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6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30元/㎡给予综合补助;利用闲置老屋饲养畜禽或者人畜混居的,不拆房屋只拆除养殖设施,9月30日前完成按20元/㎡给予自行拆除补助。

4.9月30日后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鸡、牛、羊养殖场圈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种畜禽不予补助。核实的种类、数量、栏舍面积及补助金额要进行公示。

5.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保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至9月)

1.送达《告知书》,填写《文书送达回证》。由各村(居)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

2.确认搬迁、关闭对象。各村(居)对禁养区内拟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与畜禽养殖户签订《协议书》。

3.自行搬迁关闭,实行经济补助。畜禽养殖户根据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尽快自行搬迁、关闭并自行拆除栏舍和彻底清理场地,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综合补助款。搬迁畜禽养殖场(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在其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4.依法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关闭、拆除栏舍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关闭,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拆除。依法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

对禁养区内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未签订协议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关闭并拆除栏舍等功能设施。同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对已搬迁、关闭的,如有复养行为,将依法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目标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州对县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涉及到我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将我局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省交办的3个(湖南神宝牧业未验先投、光明屠宰场未验先投、养殖污染治理缓慢)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到位。湖南神宝牧业已经于2018-1-2全部停养,功能设施已拆除;光明屠宰场于2018年2月底完成搬迁;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及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已由县政府行文下发。古阳河上游杨世文蛋鸡场已完成约谈、全面调查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县政府予以强制关闭。全县畜禽规模场粪污设备设施配套和利用比例超过75%,还田率80%(14个规模场粪污均已还田);截止6月上旬禁养区未出现养殖场和专业户新增,原建的养殖场(专业户)逐渐退养停养关闭。

(二)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

已完成屠宰场建设和设备安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调试,已正式投产运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我局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局里专门成立了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向国迎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文政任副组长,畜牧工作站、兽医局、屠管办负责人为成员,畜牧工作站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柒治理工作,兽医局屠管办负责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投入使用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和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古丈县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等的宣传

,增强全县广大畜禽养殖规模场(户)主养殖污柒治理意识,为我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不够,部门配合欠合力。畜禽污柒治理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域性的工作,治理面广,工作难度大,且部门职责重叠,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养殖业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

2、关闭补偿资金缺口大,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规模养殖场(户)搬迁退养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3、新建屠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欠完善,各种台账欠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规模养殖场粪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技术指导,搞好禁养区的日常监管,不再审批养殖项目,新建屠宰场下一步是搞好屠宰监管及协助搞好有关证照的办理协调工作。

第四篇: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餐厨废弃物养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杜绝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畜禽,保障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推进我县“三城同创”工作不断深入,决定自2011年8月8日开始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把整治作为加强畜禽喂养环节监管,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来抓。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餐厨废弃无害化处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整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管理,提高畜禽养殖者的诚信自律意识,杜绝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强化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禁畜禽养殖场户饲喂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检疫人员对出栏生猪必须查出其来源及饲喂方式,凡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的生猪一律不得开具产地检疫手续。

(二)强化监督执法检查

强化监督执法工作,以餐厨废弃物为重点,组织开展养殖场(户)违禁添加物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依据检查结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宣传工作,加强畜禽养殖知识和饲料生产知识宣传和推广,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结合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标准化养殖,夯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要组织力量及时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所饲喂餐厨废弃物的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特别是黎城镇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作为整治重点,逐场逐户进行排查。切实掌握畜禽养殖场所饲喂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8月1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县农委。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26日至8月30日)根据各镇摸底情况,县农委会同各镇要逐一到户进行宣传,发放禁止使用泔水养猪、餐厨废弃物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引导养猪户科学、健康养殖。生产出安全放心的畜禽产品,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针对该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对相关场所要加大宣传力度、工作力度、组织程度,及时推进、依法处理。

四、整治措施

1、成立由县农委、食安办,督查办、政府办、创卫办、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商务局、环保局、三城办、公安交警大队、各镇等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指导面上工作,细化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到位。

2、县城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办法。

3、县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清查餐饮(食堂)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办法,督促餐饮企业(食堂)建立餐厨废弃物台帐,严查餐厨废弃物流向。

4、 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农委、卫生等执法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养猪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章运输餐厨废弃物车辆的处罚力度。

5、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乱排乱放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的整治处罚力度。

6、各镇要对面上生猪养殖(场、户)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是县农委、城管局、黎城镇要对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利用餐厨废弃物养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宣传、整治,对城中村违章搭建使用餐厨废弃物的养猪户要依法清除,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排查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明确分工,落实措施,包干到户,责任到人。

7、县农委要安排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深入各镇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及面上推进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说服教育,对情节严重的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8、县督查办、三城办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对各镇、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通报,确保此项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沙河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沙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沙河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局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禽屠宰管理,保证奥运期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冀商屠管字[2011]7号)和《邢台市商务局关于签订“邢台市保奥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邢商[2011]12号)要求,我局决定于5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沙河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沙河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畜禽产品 质量安全 整治 通知 沙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

沙河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屠宰管理,保证奥运会期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北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从2008年5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关于奥运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针对畜禽屠宰市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整治的方式,突出重点,消除隐患,标本兼治,强化生猪屠宰管理长效机制,强力推动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奥运期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种公猪猪肉等不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整治区域。

三、整治目标

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屠宰违法案件100%得到查

- 1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落实到位。

(三)积极开展肉品抽验。组织对我市各定点屠宰厂和流通领域的畜禽产品肉品品质进行严格检查,做到不漏检,重点检查肉品水分、重金属残留、农兽药残留、瘦肉精和胶类物质等。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要加大抽检力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放心。

(四)加快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度。按照《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加紧改造和建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尽快设置一批合格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并协调畜牧部门尽快为定点屠宰厂配备驻厂检疫人员。要充分行使商务部门对屠宰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尚未开展定点屠宰的牛羊鸡屠宰厂(点)进行规范和监督,会同畜牧部门,严防未经检疫的牛羊鸡产品,进入流通和加工环节。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5月25号—5月31日):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按照全省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明确整治目标,细化工作进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摸清底数,确定重点,落实措施,严格执法,对各类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

- 3要及时上报、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细化工作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环节、各岗位,对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沙河市商务局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避免恶意炒作。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五)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总结。专项整治开始后,各有关科室要按照邢台市商务局要求,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信息数据要做到准确、及时;奥运会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落实全天24小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值班制度,及时报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态信息。

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对照整治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进行整治。在2008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商务局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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