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督弱化的企业会计论文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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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监督弱化的企业会计论文 篇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解释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并从经济学角度提出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会计;经济学;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保证上市公司提供准确充分的会计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受到挫伤,保证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已经成了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尽管目前有关部门己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所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严重虚假陈述是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行为,包括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对客观事实加以放大或缩小,改变其本身的状况;捏造事实是指对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进行无中生有的编造的行为。虚假陈述有违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的上市公司为本身的利益和解救被套的“庄家”,编造失实的业绩,散布能够影响股价的虚假消息,误导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资产及有关财务报告状况的手段,抬高二级市场股价,达到取得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格的目的;还有的公司在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谎话连篇。而最突出的是在以下方面: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利润失真严重;审计报告不真实。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很多上市公司却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有许多公司在重大事件公告上故意拖延,利用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棱光实业(600629)就是因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事项,于1999年6月1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規范从近年的情况看,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1999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进一步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作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不规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关联方形成方式理解不全面;交易披露范围不完整;交易要素揭示含糊;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制度中所有者缺位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信息进行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也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产权不明晰是我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产权不明晰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产权缺少明确归属。产权归属明确是确定会计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产权归属明确也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必须归属于一定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必须有有效的代理。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人才会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因而才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所以只有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才能明确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从第二方面来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以代理他人产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共有产权的代理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目前所说的国有企业产权虚置也正是指产权缺少有效代理。二是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界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产权主体拥有的权利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侵害时,产权主体之间便可通过交易行为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利润指标,承包人就倾向于通过少提或不提折旧、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追逐短期利润,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发挥,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相互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旨在对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制衡机制,其核心是一种制衡关系,当这种制衡关系偏向于内部人而使这种制衡关系被打破时,内部人控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另一方面,一旦公司由内部人控制,则公司治理就将失去作用。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治理失效的本质原因就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权不对等。上市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后,为了达到其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就会产生短期行为,隐瞒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使各种代理成本不断加大。提供失真会计信息。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然而由于内部人控制,这样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实效,主要因为:股东大会受大股东过度操纵。由于“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就是管理当局和大股东的联合控制,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导致上市公司只服务于经营者和大股东,在资本市场上利益取向就是融资圈钱。当内部人控制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为发生扭曲,当内部人需要在特定的某些情况下造假,如资本终极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功能丧失情形下,经营者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来自投资人、债权人、职工等外部约束又十分弱化时,造假行为就不可避免。当公司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内部人的利益偏好时,会计核算和监督就失去公正和公允,不能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系统,转而成为经理人为达到其目的直接操纵的工具。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三)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操控业绩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称为信息不对称。参与人拥有不对称的信息,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逆向选择,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

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如股东在雇用经理人员之前并不清楚所聘人员的能力而经理人员自身清楚,股东只按市价招聘员工,结果能力强的经理人员退出企业,而能力一般或较差的经理人员进人企业,形成一个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下,作为理性代理人,经营者可能牺牲所有者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被称为道德风险。如经营者为了迎合所有者的委托和考核并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粉饰会计信息达到目的,从而谋取最大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三是内幕交易。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幕信息,经营者有可能利用这些消息获得额外收益。早期的研究指出内部知情者在内部消息向公众披露之前采取行动,而在这之后获利。近期的研究则发现内部知情者还可以在内部消息外部化之后采取行动获利。Noe指出管理者可以操纵盈利预测的披露时间,这样可以高价卖出,低价买进。Noe还探讨了既然企业对外既有法定披露又有自愿披露,管理者为什么还会有内部信息,认为原因之一是管理者并没有将相关的信息完全披露,还可能是企业公布的盈利预测有失公允,违背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本来是所有者为了实现其自身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而设计的对经营者的外在监督,然而这种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或转移一部分剩余价值或者为了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等目的,往往通过其“权威”强迫会计人员等方式实施会计舞弊,隐瞒不利的相关会计信息,甚至向外部披露虚假和不全面的会计信息,从而造成信息使用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内外分布的不对称。Shyamusnder(1997)年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经理倾向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经理的报酬、地位、及安全感与企业的利润结合,经理们希望透过影响会计政策使各年年利润的波幅减少,或维持一定的增加,以确保其他的委托人如政府、股东、债权人的满意。假如企业出现负增长或亏损,不但对经理的报酬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使经理失去工作。此外,经理或拥有股权认股权等,企业的股价与经理的利益相关,认股权的行使往往要数年才完成,这造成一个诱因,使经理每年进行业绩操控,以使股价长期平稳向上。

(四)委托代理中所有者缺失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机制,该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契约组合理论的具体化,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资产所有者,即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代理人。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最终由多个不同层面的、金字塔式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在企业所联结的这一系列契约中,会计信息自然成为决定这些契约的签订、执行和评价中是否有效的最关键因素。契约中代理人所拥有的会计信息,一方面能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和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也利用这些信息伤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方,即所有者将其财产交给代理人经营,其追求的是公司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代理方即经营者,其目标是追求其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委托代理双方效用函数并非一致。当然。经营者可以通过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来实现其人力资本最大化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他们还可以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以虚假业绩骗取委托人的信任从而达到增加个人效用的目的。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这种手段提供了可能性,而管理者的“偷懒”行为,更增加了这种可能性。从所有者角度讲,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并不能完全防范代理人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欺骗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一是契约的不完备。契约不可能将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利益都加以规定,任何契约不可能完美无缺,总存在漏洞和不足。二是监督成本高。委托代理双方为了防范对方侵权行为的发生,要相互进行监督,特别是所有者,由于其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性而需要对经营者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是有成本的,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而其本身却并不会产生任何效益,这便会影响到监督动力。三是代理成本高。由于整个委托代理链条太长导致代理成本加大,而对上市公司行使终极控制权的上级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监督上市公司,弱化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像一个放大器,使得由“内部人控制”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进一步恶化。

三、基于经济学视角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政府、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在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完成。为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以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第一,逐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引导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创造条件,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同时,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使两者同步推进。第二,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尽快确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此类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管理和运营,保证企业中确定的国有资本都有确定的、排他险的出资人机构持有,并履行股东权责,确保出资人代表切实在位。同时要限制并规范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的关系,杜绝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独立董事和小股东推荐董事。增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第四,探索上市公司经理层通过人才市场竞争产生的途径,全面提高经理人才素质,同时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进入退出机制。克服经理层自我激励和不受约束的现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

(二)建立代表诉讼制度和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责,防止权力滥用,防止管理层官官相护的有效法律机制。建立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处罚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上市公司往往仅限于行政处罚,并没有使受到损害的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补偿,甚至向公司所处罚款实际上摊薄了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股东持股额小,地域分散,取证困难,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因此即使他们想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民事索赔,在客观上也存在困难。因此,应仿照欧美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诉讼支持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这一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稽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证据,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给法院和当事人,从而使投资者不再因取证困难而放弃诉权。巨大的民事赔偿将使上市公司面对造假望而却步,甚至引發相关责任人倾家荡产,其阻遏效果将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要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就要构建一个四位一体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第一层次,由政府领头,完善法规体系和会计准则,制定高质量的规则并强制实施;第二层次,由企业扮演主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薪酬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第三层次,由注册会计师担当裁判员,确保审计独立性加大对其惩戒力度,使其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第四层次,由投资者作为消费者,提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要求,监督并打击蓄意造假行为。所以,会计信息披露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CPA、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的能动性,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另外,从量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如增加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辅助信息披露、人力资源信息的表内外披露和分部信息的披露。这样才可能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编辑 刘 姗)

作者:徐绪松 曾凡涛

基于监督弱化的企业会计论文 篇2:

上市公司会计选择行为研究的现状及展望

摘要:一个有稳定预期、基于市场选拔的管理层级制,是效率型会计选择的基础,而从管理层级制成长的角度研究会计选择行为,目前还是空白。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特征通过怎样的途径影响选择行为的机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控制权市场争夺即重组并购行为也对管理当局的选择行为产生很大影响,但鲜见从该角度研究的文献。管理层报酬计划与选择行为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对它们之间的实证关系进行研究,可以丰富会计选择行为理论并检验激励制度的效率。

关键词:会计选择;管理层级制;报酬计划;重组

一、会计选择动机的研究

会计选择行为一直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的核心问题。会计选择的直接后果关系到财富在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分配,也关系到投资者当前消费和未来收益的选择问题,进而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所以它演变成一种具有经济后果乃至政治效应的过程。

西方的实证研究是从识别经理人会计选择的动机来研究这类行为的。Gordon(1964)第一个提出经理人员选择会计政策有其自身的经济动机。Watts.R.and Zimmerman(1986)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总结出著名的三大假设:报酬计划假设、债务契约假设和政治成本假设。相关研究分别检验了这三个假设,发现了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Dyekman and Smith,1979;Healy,1985;Dhaliwal and S-mith,1982;Hagerman and Zmiiewssi,1979;Sweeney,1994;Jones,1991)。近几年,会计选择的动机出现了新的动向。Shleifer and Vishny(1997)、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 and Vishnv(2000)、Leuz,Nanda and Wysoeki(2003)研究都表明,投资者保护是影响企业会计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这些研究,我们必须注意几个前提是,西方企业的公司治理包括内外部的治理机制比较健全,经理人处于一个比较良好的监督与激励的制度环境下,其选择的动机就是在契约履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最大化自身的报酬、防止债务契约违约等。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弱化,管理层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基本不存在,所以契约的履行过程也完全不一样,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选择的动机和西方不同。

王跃堂(2000)是我国较早进行会计选择动机实证研究的学者。他的研究表明,西方的三大动机假设在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得到验证。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而证券市场特别处理和暂停交易的监管政策、审计意见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有显著影响。但作者把上市年限作为公司治理的替代变量,并认为年限越久,治理越差,很难令人信服。相反,一种可能情况是,越是上市时间长的公司,各种监管措施之下,又可能不断对公司治理进行调整。而年限短的公司却由于包装上市,(许多公司当年上市即亏损就是明证),各项制度建设没有启动。

那么,经过这几年的资本市场建设,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选择动机发生了什么变化?如果得出的结论接近西方的结论,不仅发现了我国上市公司新的选择动机,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作为契约博弈过程中一支独立的力量而存在。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选择行为的动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层级制成长状况与会计选择行为

除了从会计选择的动机进行研究外,不少学者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了上市公司使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机会主义行为。如Ahamny,Lee and-Wong(1999)、林舒、魏明海等(2000)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时存在财务包装现象。徐宗宇(2000)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招股上市时,管理当局存在操纵盈余预测行为。蒋义宏(1999)、陈小悦等(2000)发现了我国股票市场独特的“10%现象”。陆建桥(1999)发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应计项目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以核心管理者长期稳定经营的成长特征,容易形成企业的核心能力。钱德勒(1977)对美国19世纪40年代~20世纪40年代从小规模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过程研究表明,这个转变过程成功的关键是出现了一群支薪的中、高层经理来管理企业,使管理层级制本身变成企业持久和持续成长的源泉。

我国上市公司一个最基本特征是,在强控股股东控制下,其它中小股东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在强控股股东的控制下,没有独立而稳定的管理层,容易出现管理层与强控股股东合谋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在强控股股东控制下,从大股东选派的经理层的独立性要比市场上选聘的经理层独立性差,其会计操纵行为的可能性要比后者大。

蒲自立等(2004)研究了管理层选择的不同形式和绩效的关系。他们采用了EVA评价体系来分析董事会领导选择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总经理由大股东委派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与此相反,如果总经理是通过董事会选举的职业经理人,则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他们的研究结论虽然采用了EVA比较客观的指标,但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大股东委派的经理人独立性更差,独立于股东的管理层级制更不易形成。那么不同的经理人产生的方式对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质量有何影响?

再者,作为会计选择的主体——管理当局,也是处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之下,自身也是对操纵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的“经济人”。所以,其任期越长,受到法律威慑和约束越大,追求信誉的积极性越高。我国会计操纵行为屡禁不止,与管理层没有稳定的职业预期密切相关。所以,我们认为无独立稳定的管理层级制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不能形成真正的核心能力,这也是上市公司操纵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此论断是否成立,迫切需要实证研究予以证实或者证伪。目前把选择行为与管理层级制现状(任期长短、选派方式)联系起来进行的研究还很缺乏。

三、公司治理与会计选择行为关系的研究

会计选择行为研究的第二个方面是把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制度环境)与会计选择行为或者会计信息质量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如Waffield等(1995)发现管理人员人股或机构所占股权增加时会减少了经理人员操纵行为的可能性。Laporta等(199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Beasley(1996)研究表明,公司规模与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Dechow et al(1996)发现,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越高,或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同一人,或公司末設立审计委员会等,该公司越可能因违反GAAP而受到的处罚。Wright(1996)发现审计委员会中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的比例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Ch-

tourou et al(2000)发现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负相关。A-nup Agrawal et al(2004)研究表明。一些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外部审计人员的非审计服务等与会计舞弊的可能性不显著相关。Yan zhang et al(2006)发现外部董事的比例与可操控应计项目的应用之间显著负相关,独立的董事会能够有效地抑制收益平滑行为。

我国学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刘立国、杜荣(2003)研究表明,法人股比例、执行董事比例、内部人控制程度、监事会的规模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流通股比例则与之负相关。

该研究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强控股股东的存在,使得制衡机制基本不存在。所以仅仅以监事会的规模、流通股比例与舞弊次数进行显著性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能反映问题的实质。如在当时情况下,监事会人数不管多少、流通股比例不管多大,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微乎其微,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基本不起作用。在这些变量后面,应该隐藏着更本质的因素决定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张俊生等(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与上市企业发生失信行为概率之间的关系。他的研究表明,除了大股东行为与高管激励具有显著的解释作用外,其他公司治理特征的解释能力有限。这和娄权(2004)关于独立董事作用的研究结论不一致。作为大股东特征表示量的Herfindahl指数与Cubbin-Leech指数在回归方程中的作用都不显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结论,说明我国公司大股东控制地位牢固,制衡机制不存在。唯有大股东行为与企业发生失信行为之间显著正相关。

该研究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情况比较符合。但他只是以上市公司是否被谴责作为失信与否的变量。实际上,有许多行为如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是一种法律和准则无可奈何的盈余管理行为,且是普遍存在的对中小股东危害最大的行为,但不在谴责之列。所以该研究的结论基础不宽厚。再者作者的研究样本只有26家,是否代表了整个上市公司的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王化成、佟岩(2006)研究表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的盈余质量显著负相关,而控股股东为国有股时盈余质量更低。该研究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但正如前面所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不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并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之间,还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而作者以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除,得到其他股东的制衡能力,可能恰恰掩盖了大股东控制的实质。

如何进一步把代表我国公司治理本质的特征变量与普遍存在的操纵行为如关联交易、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舞弊行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使得研究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一个突破点。

四、管理层激励与会计选择行为关系研究

管理层激励也与会计选择行为紧密相连。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中长期激励计划,管理者的企业家价值无法实现,不能和企业结成长期利益共同体。使得他们只有追求报酬以外的控制权收益,也就没有积极性发挥会计选择的信号显示功能,来减少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管理层激励研究主要是管理层激励计划是否激发管理当局操纵会计行为?Watts,R.and J.Zimmerman(1978)的研究表明,在采用盈余基础的报酬契约企业中,经理确有动机采取使其报酬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三大假设之一)。Healy(1985)的研究发现,在存在上下限的经理报酬计划中,经理机会主义地利用收入中可操控部分调节利润。而Venky Nagar,Dhananjay Nanda&Peter wvsockz(2003)的研究发现,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报酬契约可有效地减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代理问题,促使经理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这一研究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报酬计划对管理层产生了激励作用,而且是正向的激励作用。二是从侧面说明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也正是我国上市公司所要追求的目标。所以,研究管理层报酬计划与会计选择行为的关系,不仅可以考察会计选择行为的效率,还可以反过来检验报酬计划的有效性。

我国关于管理层报酬计划与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刘斌等(2003)在研究CEO薪酬与业绩的互动效应时曾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CEO薪酬,CEO均不存在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其研究方法过于简单。有待于学界进一步的拓展研究。

五、企业重组与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

Mandelker(1974)、Bradley et al(1988)指出。企业并购能够为目标企业股东创造财富。国内的研究(李善民、陈玉罡,2002;冯根福、吴林江,2001)表明,并购基本上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李善民等(2004)以1999年~2001年发生兼并收购的84家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上市公司并购后的绩效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并购当年绩效有较大提高,随后绩效下降甚至抵消了之前的绩效提高,并购没有实质性提高并购公司的经营绩效。该研究说明什么问题?可能并购当年由于利润的包装使得报表显示良好的业绩,随着时间的延续,各种水分不断挤出,所以业绩不断下降。

资本市场的重组并购行为,从理论上说由于增强了管理的协同效应等原因,使公司价值增加。但我国特殊的法律制度环境,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并购重组行为,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得到壳资源价值。大股东事实上已成为“流窜匪帮”(谢德仁,2001)。成功重组更换大股东的公司,上市后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同时弥补为了上市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只得依靠机会主义的会计选择行为。所以越是重组并购频繁的公司,管理层换得也快,其会计操纵的可能性越大。

重组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最頻繁发生的行为,1997年因此被称为“报表重组年”,对会计选择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从重组角度研究会计选择行为的文献比较少,需要不断丰富该领域的研究。

作者:黄文锋 曾小玲

基于监督弱化的企业会计论文 篇3:

中美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相关性的比较

[摘 要]虽然中美两国在面对上市公司日益严重的会计舞弊现象时,都表现出不断扩大独立董事规模的强烈愿望,但基于两国市场和制度背景的比较分析发现,美国独立董事数量的增加能够显著遏制会计舞弊行为,而中国逐渐规范的独立董事队伍却没能有效发挥出预防和监督会计舞弊发生的作用。为提高独立董事的监管效力,我国需要从实施责任监督和追究制度、变革选任办法及履职规范、调整人员结构和创造履职环境等方面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规模;会计舞弊;中美比较;完善制度

一、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

(一) 中美独立董事的界定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分离的治理问题,让独立董事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根据股东和社会利益对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监控。在单一董事会制度下,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中的董事依其是否在公司任职划分为两类:一是公司雇员担任的董事称为“内部董事”;二是非公司雇员担任的董事称为“外部董事”。其中,外部董事一般又分为灰色董事和独立董事两类。灰色董事虽然没有在公司任职,但与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特殊联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独立董事不但不能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而且必须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满足严格的独立性要求,所以又被称为“独立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权三会”的公司治理基本框架下并没有要求设立独立董事。但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发现,这种模式下监事会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监督功能趋于弱化,监督效果与制度设计初衷相去甚远,许多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监事会监管职能的不足,强化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内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绩效。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界定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需要注意的是,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设置的外部董事不能称为独立董事,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外部董事。因为中央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则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国资委实质是央企的股东代表,由其任命、聘用的外部董事虽然并不在任职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但因与国资委的密切联系而不具备独立董事所必需的完全独立性,所以其应当归入外部董事中的灰色董事,即只是外部董事中的一类。

(二) 中美独立董事的规模要求比较

独立董事基于其高度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发挥着提供客观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制衡作用。由于董事会的表决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简单多数(1/2)或绝对多数(2/3)通过的机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规模越大,其持有的表决权越大,对董事会决策的影响力也越大,所以中美对独立董事规模都有明确要求。

美国由于没有监事会且股权较为分散,一般都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大多数,如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规定,公司董事中至少有2/3应该是独立的。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规则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应有3名独立董事。加利福尼亚公职人员退休基金(CalPERS)规定,董事会中绝大多数董事应为独立董事[1]。通用汽车公司要求,董事会中大部分应是独立董事。伊士曼化工公司要求,在董事会里独立董事应占有效多数,并且至少比内部董事多2人[2]。

中国(包括香港地区)由于实行双层董事会且股权较为集中,对独立董事规模的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超过半数。

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首次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 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2001年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3]。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其董事会在任何时候至少包括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1]。

(三) 中美独立董事的实际规模比较

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大规模掀起的“独立董事革命”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迅速增加。当前一般美国公司中独立董事都超过了一半,在上市公司中大多达到了2/3。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比例更高达70%以上[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显示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为62%,高于英国的34%和法国的29%[1]。科恩-费瑞国标公司2001年5月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8%[4]。

我国在1999年—2003年间处于独立董事制度从自发设立到政策引导建立阶段,截至2001年底,仅有265家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共511人。到2003年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其中绝大部分独立董事规模已经达到《指导意见》的下限(1/3)要求。2003年和2004年,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达到99.60%和99.33%,独立董事在整个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2.32%和33.94%。2005年,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独立董事4640名,平均每家3.37人(2002年仅为2.31人)[5]。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09年度A股183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独立董事4568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拥有3名独立董事。

(四)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效力比较

受公司治理水平影响,中美对独立董事规模规定的强制力和效力范围是不同的。美国对独立董事规模的规定具有高度的强制性,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等在上市規则中对独立董事的规定采取的是原则或规则形式,要求受约束对象必须遵照执行。这种强制政策的制度基础是其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国由于初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以对其规模的规定是在《指导意见》中体现的。这是一种温和的建议性引导而非严格的强制,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拟上市的公司,如果满足《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董事规模,可以增加上市的可能性,而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则体现出与监管层积极主动的配合和对投资者的负责姿态,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从近10年的运行情况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够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配备独立董事。

二、 中美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的相关性比较

(一) 美国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呈显著负相关

基于美国公司的大量实证研究证实,独立董事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更好地分析和理解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增加独立董事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会计舞弊的发生,降低公司违规的可能性,因而独立董事规模与公司发生会计舞弊行为的概率显著负相关[6]。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研究报告显示,舞弊公司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平均为28%,远小于未舞弊公司中独立董事43%的比例[7]。陈骏发现三个最容易发生欺诈的行业中欺诈公司外部董事占主要地位的不到33%,而非欺诈公司外部董事为董事会主体的比例超过了74%[8]。Dechow等和McMullen等的研究也都发现,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因为违反GAAP而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处罚[910]。

(二)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相关性趋于弱化

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步推进,我国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的关系呈现出了从显著负相关到弱负相关甚至不相关的变化过程。

1.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初期两者呈负相关关系

1999年至2003年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期。基于对这一时期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大多证实,独立董事规模与其监督的作用呈正相关,与发生会计舞弊行为的概率呈显著负相关[1113]。陈国欣等对126家财务报告舞弊公司的研究也显示独立董事人数少的上市公司舞弊的可能性更大[14]。陈关亭考察了1999年—2004年被罚款处罚的55家上市公司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较低等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机会[15]。

2.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后两者呈弱负相关或不相关关系

自2004年至今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全建立时期。基于这一阶段会计舞弊数据的很多研究显示,独立董事规模与会计舞弊相关性从2001年—2003年间的显著负相关逐渐减弱至不相关。孙敬水等通过对2004年至2006年被公开谴责的9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虽然独立董事比例与会计舞弊发生关系系数为负,但系数很小且不显著[16]。发生会计舞弊公司独立董事规模没有在实证分析中表现出与未舞弊公司有明显差异,即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不存在显著关系[1719]。所以,我国当前进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研究时,独立董事规模特征不能成为具有显著解释作用的可信赖指标进入识别模型。

三、 中美独立董事规模对会计舞弊相关性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 美国大规模独立董事的主导性强化了对会计舞弊的制约力

美国公司通过长期严格的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拥有较为强大的力量去影响和制约董事会行为。这种制约力能够有效控制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强化公司监控环境,减少管理层滥用财务欺诈的机会。这种大规模独立董事的作用体现在:一是它会使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判断力,减少公司管理者独裁和损害行为。二是大量独立董事拥有重要的甚至足以扭转董事会决策方向的表决权,可以有效监督经理层和大股东,使CEO在发生会计舞弊时更可能被解雇,这也促使公司管理层谨慎认真合法行事。三是长期建立的董事责任机制也是约束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保证。公司对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拥有的权利和应享有的报酬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执行严格的监督考核措施,这促使独立董事能够认真严谨地行使职权,增强抵御外部不良干扰的能力。在这种执业环境中,独立董事在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评价业绩、考核报酬、审核公司财务等方面有机会和能力发挥其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有效地降低了公司会计舞弊的可能性。

(二) 中国独立董事设置的流于形式弱化了对会计舞弊的制约力

在我国独立董事的自发设置阶段(1999年—2003年),那些首先尝试建立此制度的公司大多準备或已经在境外上市,或有较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稳定的业绩,其会计舞弊的需要或意愿都非常低。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理顺内部关系和谋求长远发展是这些公司更为关心的任务;

股东也希望借助独立董事的帮助降低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现象,协助董事会监督经理层工作。

在这期间独立董事发挥了一些协助董事会监督经理层的工作、提供了一些客观独立的判断、提高了科学管理性、增加与外界联系等作用。这些行为共同减少了发生会计舞弊的可能性,所以这一期间,随着独立董事规模的扩大,会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显著降低。

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面普及(2004年起)至今的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公司虽已按证监会规定设置独立董事,但仅仅达到1/3的最低标准线,这种现象传递出上市公司对此制度的敷衍姿态,诸多学者实证分析也揭示出近6年来,独立董事规模对会计舞弊是否发生并无实质影响力。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 独立董事普遍缺乏独立有效的监督举措

无论上市公司质量和内部治理状况如何,独立董事附和董事会决议、极少发表反对意见或有效行使职权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2004年由《上海证券报》组织的中国内地媒体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超过70%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行使过或打算在未来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监督权;近90%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从未或打算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0]。2008年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和深交所审计监管部对深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07年会计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的分析显示,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类型为“反对”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0.36%,深市中小板公司独立董事对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全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08年被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被监管机构立案稽查的公司中,95%以上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及时或者提早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2010年《新文化报》对2009年沪、深两市共400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对决议投赞成票的比例超过90%[21]。普遍的不作为态度反映出大量独立董事缺乏真正的独立客观判断和有效监督董事会的行动。

2. 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利于实施独立监督

由于我国股权相对集中和大量分散的流通股股东的不参与态度,大股东直接或借助董事会控制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实质也在大股东的掌控之中。所以,独立董事形式上是受托于股东大会

而实质上是受托于大股东,这使得他们在人格和行使权利上都很难独立于委托者,为合谋博弈关系的形成奠定了伦理学基础。这不但削弱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更使其成为大股东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基于职业操守独自抵挡社会制度和企业环境压力、监督和遏制企业会计舞弊行为、对抗大股东或董事会是极为困难的。另外,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直接支付报酬也使其在经济利益方面存在依附感,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在反对可能离职或赞同便可保住收入的两难境地中选择不作为或顺从的姿态。

3. 法律制度空缺弱化了独立董事的责任

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次制定有关独立董事责权利的明确法律制度,仅在《指导意见》中有部分表述。法律制约力量的微弱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及效果。首先,由于没有对独立董事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其职责的承担和权利的行使便缺乏依据。其次,没有明确的履职监督制度和有效监管体系,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程度和实际履职效果难以计量和考核。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没有建立独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尤其缺乏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如果严格履职站在大股东的对立面揭发企业会计舞弊行为,面临的将是与公司反目甚至被迫离职的局面,收益为零而损失的将是全部的报酬;但如果选择放弃行使权利,采取对公司违规行为沉默的态度,即使该违规导致股东或公司利益损失,其本人一般也无需承担责任,依然能获得约定的报酬,收益为正而损失为零。这种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容忍违规、不行使监督权利的选择也是必然的。

4. 不完全信息环境制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从行使权利的环境上来看,充分、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是独立董事实现监督会计舞弊职权的前提。由于独立董事决策依据大多来源于董事会和公司有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实践中执行董事很少鼓励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因而独立董事所能获得的信息相对有限。加之独立董事本身履行职责时具有的外部性、非执行性和介入公司的短暂性,使得其不具有获得相对完全的主要信息的客观基础。在此不完全信息,特別是有误导性信息的背景中,在缺乏足够可靠信息质疑董事会或大股东行为时,独立董事必然选择赞同董事会决议,其有效监督作用难以体现。

董事会不希望并努力摆脱被独立董事羁绊的制度设计,独立董事因为缺乏外部约束、内部动力和执业环境不愿意或无能力真正监督董事会行为,这种局面不但降低了会计舞弊的被监督风险,弱化了企业内部监督能力,也从一定程度上反证了单纯扩大独立董事比例并不是有效遏制会计舞弊的良药。

四、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想

中国市场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与美国在社会状况、推动力量、制度背景、经济及人文环境等方面都有巨大差异,因此现阶段过多借鉴美国大规模独立董事运作的成功经验尚不具备条件。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强化监控职能,制约会计舞弊的发生,可从下述方面考虑。

(一) 建立并实施独立董事责任监督和追究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最终履行保障应当是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责任的界定、监督和追究,这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原则。

1.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监督制度

制定更为明确和细化并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使独立董事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也合法地成为被监督对象,规范监督依据;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考核与认定、履职管理、中小股东评价和公开述职等制度,丰富监督手段;采取扩大监督权主体范围、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外界约束力量等措施,使独立董事履职状况得以及时、全面披露;同时还应赋予监督者依法请求或实施相应惩戒的权利和能力。

2. 落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追究制度

对独立董事履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股东或公司利益损失的失职行为应制定严厉和明确的处罚制度,尤其要引入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凡接受独立董事职位的人员,不但要对其未来面临的履职风险及与大股东和内部董事对抗的艰巨性有清晰认识,还要确保自己具备承担这项重任的能力、精力和毅力。要使独立董事不独立行使权利行为带给其本人的损失远远大于可能的收益,促使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独立性,以遏制当前独立董事对会计舞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忽视或纵容作风,扭转将独立董事职业作为一种名利双收手段的现状。

上市公司无论设置多少独立董事,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惩戒措施而仅凭其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来维持其行为的独立公正都将导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低效。换言之,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中,独立董事责任监督和追究制度是独立董事基本职能发挥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这一制度还需要与独立董事选任办法、履职规范和行使权利环境等相配合以共同促进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愿望的有效实现。

(二) 变革并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办法及履职规范

1. 调整独立董事的生成机制

当前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存在着指向大股东的天然倾向,应借助一系列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改革,使更多代表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约束大股东对选任程序的巨大影响力,使独立董事在立场上更多转向中小股东利益。在提名权的行使上,改革初期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提名指标分配给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候选人数应当按一定数额超过应选人数。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规定比例的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负责代表董事会提名候选人,大股东代表的内部董事不得进入委员会。市场中介可协助公司遴选候选人,提名方法可以由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后提名或由中小股东网络投票选出候选人。我国独立董事协会成立以后,除前两种提名方式外,

协会具有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向上市公司推荐候选人的提名权,并且所有被提名的独立董事都应当首先成为该协会的个人会员并接受协会的相关监管。同时应建立独立董事提名监控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及结果等。在选举权的行使上,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应当回避,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将公众股表决机制、网上投票同累积投票制相结合。为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可以限定单个股东表决权上限比例。

2. 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制度

首先,应细化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排除某些利害关系人的任职资格。扩大独立董事公告与回避范围,提高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要求。其次,借助更高法律效力文件规范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强化权利与义务关系,赋予独立董事更多权利,合理界定与监事会的职权划分,设立公司内部履职支持体系。又次,提高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及如实披露信息方面,通过定期信息沟通、联席会议等制度保障独立董事所获信息的对称、及时和准确性。再次,缩短独立董事履职期限,3年期满后即宣告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但为充分利用其积累的工作知识和经验,可以留任其担任内部董事。最后,放宽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实际履职时间要求、兼职家数和委托投票等的限制,改进工作方式,从客观上促进独立董事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

(三) 保持独立董事比例并调整人员结构

1. 暂时保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当前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并不是因规模不够大而使得抵制会计舞弊或其他公司违规行为的独立董事们在表决中无法对抗被大股东控制的内部董事,而是大部分独立董事几乎根本没有实施应有的独立反对行为,所以在现阶段单纯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直接后果,也许只是增加董事会中投赞同票的独立董事人数而已。因此,目前在独立董事独立性没有显著加强、参与公司管理和建议的能力没有显著提高以前,暂时不建议再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但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人数的最低规模限定仍是应当坚持的。因为过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董事控制了公司决策权后,其很可能由于不了解公司经营或因其他干扰而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表决。未来我国可以考虑提高董事会最低人数(5人)限制来扩大董事会规模,在不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前提下增加独立董事相对数量,使部分原董事会规模较小的公司能有更多独立董事加入其中为公司提出有益的建议。

2. 优化独立董事结构

当前由管理、专业和技术三类人员组成的独立董事队伍中教学研究者的比重偏大,而专家型企业管理人才则相对不足。这样的团队虽从宏观经济研究方面对企业有所帮助,但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协助能力有所欠缺。合理的专业搭配和多样化的来源能够使独立董事作为一个团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团队的组建应当考虑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结构等因素,成员要涵盖关键专业和类型并结合实际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特征,重视塑造相互合作的氛围。这样的独立董事团队可以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降低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人员准备。

(四) 创造独立董事履职环境

1. 建立独立董事协会

2007年底,200余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联名上书中国证监会,希望能够在证监会的支持下发起成立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以规范独立董事行为。该协会属于非盈利性社团法人,是证监会领导下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人员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独立董事具体执业准则和评价体系,进行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吸纳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员成为会员,培训教育、评估考核和管理会员,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或行使提名权,监督独立董事遵守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考核工作绩效,支持和协助会员或独立董事维护权利,建立独立董事后备人才库和独立董事工作档案。独立董事协会的建立将有助于独立董事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独立董事独立性和履职能力的提高,推进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2. 健全独立董事外部保障机制

对公司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独立董事有依据和能力获得来自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人民法院及独立董事协会等机构的保障与支持。严格独立董事责任后其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为防止独立董事因责任太大而过于保守,不愿意制约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建议考虑在条件具備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其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减少其在采取行动时的顾虑。

总之,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经过多年的磨砺后处于一个稳步发展时期,即使有如安然公司之类的监督失败案例的存在,大规模独立董事对抑制会计舞弊依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支持。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初期对增强市场信心起到了良好的提升作用,但当前接近政策下限的独立董事的人数体现出明显的政策迎合性。相信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独立董事对会计舞弊的监督和抑制作用将随着其整体质量、独立性和影响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加强,但这不一定反映为独立董事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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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婷]

A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iz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Accounting Fraud of China and the US: A Comparative Study

HAN Chuanmo, LI Qiulei

(Business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ianjin 300222, China)

作者:韩传模 李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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