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2023-06-07

第一篇:宗教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学习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及需遵守的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及需遵守的政策法规,对民族宗教有了新的认识,宗教是一种文化,是一门历史学问,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共谋发展的大局。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提出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对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对发挥民族宗 。

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加快文化强县、强市、强省的建设步伐,以先进的文化影响和带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培育正确的世界观,使我们对宗教事业有了一些了解和认识,思想上更加统一,在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方向下的宗教文化方面和支持宗教事业的同时,反对邪教和非法宗教的意志也更坚定。我们充分体会到只有依法管理好宗教,弘扬优秀的传统宗教文化,才能更好地为维护全县、全省的发展稳定大局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才能团结全社会把智慧、才能和力量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推动云县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事业上来。宗教工作是党的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它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在我国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为实现其对我国的“西化”图谋,多次以宗教做为幌子,诬蔑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诋毁我国形象。比如,新疆、西藏出现的“东突厥”、“藏独”组织,还有“法轮功”等就是它们中的典型,这些邪教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的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损害危及国家政权。且近年这些邪教的非法宗教活动日益猖獗,有蔓延趋势,呈现了新的特点。在我们看到现在面临的现状后,这使我们这些基层干部深深同样感到有责任、也有义务关心和支持民族宗教工作。

第二篇: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宗教事务条例》经 2004年 7月 7日国务院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3月 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 7章 48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3、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

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基本标准包括:爱国爱教、管理规范、活动有序 ,、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八条。

6、宗教活动场所: 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类。

7、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8、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10、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规定: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12、宗教财产管理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3、开展的宗教活动规定: 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主持的宗教活动。一是宗教活动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二是宗教活动是严格按照各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进行的。

1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6、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是指:汉传佛教的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毛拉、海推布;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19、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

20、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部门法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2、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2、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因而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23、我国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懊悔派”,也称为“重生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24、宗教与邪教的区别: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25、邪教的危害:一是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二是控制精神,骗取钱财;三是破坏生产,扰乱社会;四是侵蚀政权,践踏法律。

第三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宗教局《关于在全市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县高度重视,对活动进行早启动、早部署,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作为上半年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干部、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指导和督查。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宗教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月活动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确定活动内容和活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统一部署。

二、强化学习宣传,推动学习月活动有效开展

我县始终把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共建和谐瓜州为主题,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宗教法规“六进”等活动,狠抓了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3月初由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联合举办了以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及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民宗专干,各协会、宗教场所负责人,各教派教职人员13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4日在渊泉广场举行了由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社区干部职工、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学生参加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宗教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各民族乡和有关乡镇举办了培训班,印制《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页份张贴到各宗教活动场所。6月中旬,组织宗教干部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到肃州区、金塔县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同时结合宗教节日,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宗教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场(次),参训人员达600多人(次),出动宣传车流动宣传50小时,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组织120人参加了《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宗教干部、宗教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民管会成员和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了信教群众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遵守《条例》的自觉性,教育引导宗教干部和宗教界管理人员自觉提高“两个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为全县宗教领域协调和谐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突出活动重点,确保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推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县采取以宣传学习为指导、制定措施为前提,解决问题为根本、取得效果为目的的方式,狠抓“六个结合” “十个一”、“五个到位”等活动的开展,确保了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六个结合”:一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活动相结合;二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安全年”创建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三是把学习月活动与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四是把学习月活动与“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五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全县宗教重点工作检查考核相结合;六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六五”普法及2012年“三支队伍”培训相结合。

“十个一”活动:一是制定一个方案。根据省、市宗教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二是召开一次动员大会。6月初举办了全县“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大会。三是举办一期培训班。6月份举办了“三支队伍”培训班,采取不同方式,集中学习了《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在县广播电台开辟一个专栏。集中宣传《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五是开展一次集中宣讲、宣传活动。学习月期间,深入重点乡镇开展集中宣讲。六是开展一次社会宣传活动。在县、乡广场、集镇等人群密集的地方,通过摆设宣传台、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等方式,集中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七是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县宗教局牵头,消防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各宗教活动场所寺管会人员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八是刊出一期专栏。在各宗教活动场所均举办了一期板报专栏,宣传宗教法律法规。九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在活动期间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120多人进行了《宗教事务条例》问卷知识竞赛。十是推广一个典型。近期组织人力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个到位:一是谋划准备到位。从年初开始就谋划准备“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把“学习月”活动列入上半年的重点工作,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重点、方式、时间等内容。二是宣传发动到位。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进行部署动员;在重点场所设有“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宣传标语和横幅。三是培训学习到位。3月份举办了全县第一期集中学习《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县宗教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四是宣讲研讨到位。围绕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主题,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五是指导督促到位。“学习月”期间,不定期深入各民族乡、宗教团体及场所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将检查考核测评结果纳入宗教团体(场所)考核范围,确保“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通过“六个结合”、“十个一”、“五个到位”活动的开展,全县宗教界掀起了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高潮,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引起了高度重视,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在行动上积极参与,使宗教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有力推动了在宗教领域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全县宗教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县在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由于时间短、信教群众多、范围广,学习月活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由于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对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还需要不断巩固学习月活动的成效,长期坚持培训和学习。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巩固学习月活动的成效,对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继续推进,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及时解决,进一步推动学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一是继续抓好学习,为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把学习月活动与推动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三是搞好活动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巩固活动成果的措施,切实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把此项工作作为我们长期坚持的事情抓好、抓实。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第四篇: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供销科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我县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为扎实开展好此项活动,进一步普及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供销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视察工作时的讲话和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加强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昭苏马场做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进一步提高我科各族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主要内容

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一个月时间内集中开展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为主的四项基本教育。

(1)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实践历程、民族问题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五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2)宗教理论:宗教及其社会作用、宗教的起源和发展、宗教的功能和社会作用、宗教的消亡、宗教问题理论和中国宗教问题、宗教问题的三性等。

(3)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事业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政策、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政策、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政策、少数民族婚姻与人口政策等。

(4)宗教政策:《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等。

(5)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

(6)民族基本知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写的《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50题》,《新疆发展稳定六题》,各民族风俗即服饰、婚庆、节日、饮食、丧葬等习俗,以及各级领导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

三、具体要求

1、召开动员会。供销科及时传达动员会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学习教育月活动领导机构。

2、组织专题学习。制定详实的学习计划和方案,领导带头学,并组织本单位职工做好专题学习,保证学习时间,要求做到有学习记录和心得体会。

3、组织测试。为巩固学习教育成果,我科在学习培训后,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活动,并总结测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思政办。

4、扩大宣传。通过板报、简报、学习心得等形式将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推向深入。

四、保障措施

1、完善机制。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狠抓落实。加大对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第五篇:学习宗教心得

学习《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心得体会

稳定是新疆的大局。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但稳定的基础仍很脆弱,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一)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始终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针对目前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必须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对形形色色的民族分裂组织、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团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加强综合指挥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出现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果断处置。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和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边防建设,提高边境管控水平。坚持专群结合,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构建军警兵民协同、重点突出、覆盖全面、常态化的防控体系。

(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力求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服务,让每一个流浪儿童都能回到温暖的家,让每一个青少年都能得到组织的关心和培养,让每一个困难家庭都能享受扶贫帮困政策,让每一位居民都能进入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依法享受权益,正常履行义务,达到社会文明进步。加强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水平。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听取网络民意,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正确认识民族、宗教、国家的关系,从祖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汲取精神力量、培育爱国情操,把力量凝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促进不同宗教和谐相处,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要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坚决制止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坚持和完善在宗教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和举措,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大基层宗教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聘用、管理、生活照顾等制度,坚持和强化政治培训,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坚决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共同富裕、走向现代文明、建设美好家园上来。

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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