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

2023-03-17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行动导向教学法是职业学校不断探索的教学模式,本文以新能源汽车定损课程为例,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创设相对应的学习情境,融合多种教学方法,探索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的应用,使学生所学知识更符合汽车保险岗位实际工作需求。

关键词:行动导向;汽车保险与理赔;新能源汽车定损

1 前言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汽车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汽车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大量的人才缺口,迫切需要职业学校培养新型人才加入,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新能源汽车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应用人才出现空缺。然而传统教学模式下,职业学校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教学内容脱离了实际工作需求,培养出的学生不能胜任汽车保险工作岗位。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的应用,解决了传统教学模式的问题,使学生满足工作岗位需求。

2 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是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主干课程,实践应用广。但是,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上存在盲区

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人们的生活,各大汽车生产厂商和造车新势力纷纷把企业发展重点转向新能源汽车。职业学校也相继开设了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但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却很少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汽车保险行业急需懂得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的新型人才,这要求职业学校增加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内容,研究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2.2 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工作需求

目前职业学校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主要是以教师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为主。传统模式下,教师往往只顾强调理论知识,忽视工作需要,学生即便学习了理论知识却很难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学生进入到工作岗位后再接受岗位培训,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采用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掌握车险岗位工作技能,所学知识满足岗位需求,是对职业学校的新要求。

3 行动导向教学法的特点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计教学情境,以学生为主体,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完成教学活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优势是使教学情境和岗位需求相统一,学生在学习课程内容中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

3.1 以实际工作情境为教学内容

行动导向在“双元制”教学中应用最广,双元是指学校和企业。学校传授理论的知识,企业培养实践技能。企业教师了解实际工作情境,与学校教师共同设计教学任务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按照实际工作要求检查评价学习活动,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基于此,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更好的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

3.2 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行动导向教学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用教学情境模拟实际工作情境。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是工作中的典型任务,引导学生完成任务。学生自主收集信息,设计工作计划,实施工作计划,并以实际工作要求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在整个学习情境中,学生是学习的中心,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引导者。

3.3 融合多种教学方法

行动导向教学法以实际工作情境为依据,衍生出很多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不同的学习情境下,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如需要学生积极参与的学习情境采用角色扮演法;需要学生实际操作的学习情境采用项目教学法等。

4 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的应用

汽車保险与理赔课程实践性强,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更好的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汽车保险行业需求,学校教师和企业教师把教学内容和实际工作情境相结合。将汽车保险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境分为出单岗、核保岗、查勘岗、定损岗和缮制岗五个典型岗位,每个典型岗位对应若干个典型任务,提炼出每个典型任务的技能点。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学习情境对应实际工作情境,将汽车保险与理赔设计成出单承保、验标核保、事故查勘、车辆定损和赔案缮制五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下也对应若干个学习任务,根据典型任务的技能点提炼学习任务的知识点,使实际工作和教学内容相统一,如图1。再依据新能源汽车的结构特点,在学习情境下,增加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点,弥补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不足,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教师根据典型任务的特点,设计学习任务中的教学情境,选择教学方法,向学生布置学习任务,提供资源和指导。学生接受任务,自主收集任务信息,学生分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实施任务。任务完成后做好检查工作,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最后由教师指导评价,如图2。学习任务与典型工作任务一致,使教学内容和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

5 行动导向下新能源汽车定损课程实现形式

新能源汽车与传统能源汽车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基于新能源汽车损伤特点,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在传统能源汽车定损教学基础上,增加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及高压线束等定损内容,如表1。按照任务-信息-计划-实施-检查-评价的流程,用项目教学法开展新能源汽车定损教学。

5.1 教师布置典型任务

教师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在传统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基础上,增加以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为典型任务的新能源汽车定损项目。依据实际工作情境,向学生布置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2 学生自主收集信息

学生在原有知识基础上,通过学习资料包、图书室、多媒体教室和精友定损系统等各种收集信息手段,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及高压线束等常见损伤,维修标准,配件价格,工时消耗,残值价值等相关信息,为制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实施做好准备。

5.3 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班级学生特点,合理划分4人学习小组。在收集完新能源汽车定损相关信息后,小组成员相互交流信息,通过小组讨论、头脑风暴等方式,讨论新能源汽车定损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教师适时的加以引导,最终以小组为单位制定出新能源汽车定损工作计划。

5.4 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实施

按小组逐一对模拟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确定事故类型,损伤部分,配件损伤程度,修理项目。拍摄定损照片并确定修理项目,根据换修原则确定需要更换的配件,确认残值价值,填写新能源事故车辆定损单,完成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5 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检查

完成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后,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维修项目及工时确定是否合理,配件名称及编号是否录入正确、残值处理是否合理等。检查无误后提交该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6 全方面评价任务完成情况

学校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对各小组任务表现和成果进行评阅。教师指出各小组的优势和不足,填写教学评价表,对学生遇到的问题讲解演示,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导完善该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和分享经验,为接受新任务做好准备。

6 结束语

汽车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要求职业学校培养符合岗位需求的新型人才。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应用,解决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情境相脱离的问题。教师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通过行动导向设计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学习任务。学生自主完成任务,既学会了理论知识,又掌握了工作技能,将成为符合行业需求的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邦祥,吴全全.德国职业教育行动导向的教学组织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5):5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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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超.工作过程导向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改革与实施[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1(3):5-8.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银行保险业务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率先出现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也称为“附随业务”。本文对银行保险作了概述,探讨了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国。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其内涵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因此,在银行保险业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银行保险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下面从销售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三种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进行归纳。

(一)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DolisaK.Flu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也就是银行代销保险。

(二)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

(三)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

我国学者栾培强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人们对银行保险的涵义理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后,我们可以归纳出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融合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

二、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银行保险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金融保险理财知识贫乏、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在短时期内的爆炸式增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很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大多数是夏交分红型保险,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如我国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一般在4%左右(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客户对这类产品的回报期望值又很高,希望达到或高于同期国债收益水平,保险公司面临着极大的分红压力。因而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很小,有些精算师甚至认为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价值为负数。

(二)银保双方合作比较松散,发展极不稳定

银保双方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保险的发展极易受银行方面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发展很不稳定。在银保合作中,大多数银行尚没有将这项业务提高到应有的高度给予重视,保险公司的推动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业务操作中,基层代理银行政策忽左忽右,保险公司经常疲于应付,业务发展很不稳定。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代理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双方的合作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费用竞争异常激烈,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

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费用竞争成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于是各保险公司大打费用战,银行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等费用越来越高,经营成本剧增。而且在竞争中,部分保险公司人员暗中采用高额费用贿赂银行关键人员和柜面人员,扰乱了银行保险的正常经营秩序。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可提费用低,利润贡献少,道德风险高,部分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主动退出市场。

(四)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欧洲国家都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数百年后才出现银行保险的,而我国是在保险市场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险,居民保险知识贫乏,这给银行柜面人员不正常地向客户说明产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一定的误导现象。银行柜台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经常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由于在银行购买,很多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如果客户在满期给付时发现不是银行产品,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险费几年累计已有几千亿元,客户数目庞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还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银保业务火热的情况下,应该时刻警惕银保业务的以上潜在风险,并作出积极防范。各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使银行保险得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必须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针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为了实现“三赢” 的目标,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急需养老、健康等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发多种产品。适当提高保障型产品和期缴产品比例,优化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产品单一、保障性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加强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联合开发产品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发现市场机会和客户需求,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开发出既适合银行销售又符合客户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降低市场风险。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保险带来了一定的客户转移、客户认知度和忠诚度下降、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客户资源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深层次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和公司长远发展,做好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等。

另外,还要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治理系统。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账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治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治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三)适当提高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保险的情况,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这些模式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产品等因素采用不同模式。我国以分销协议模式最为主要,这种“多对多”松散的短期合作,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模式(如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可以使双方协调一致、减少冲突。产权上的融合和制度安排可以使双方利益和目标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提高银保业务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根据目前现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与银行建立更高程度的融合模式,如战略联盟协议、建立合资公司或金融集团等,改变被动的局面。这些模式或通过更紧密的合作或通过产权上的安排有效解决目前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够、代理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等许多问题。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分销方式多样化,重点完善客户经理制

我国目前银行保险营销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柜员销售,这使得银保业务的稳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方式只适合销售简单的产品,不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长期发展。在世界银行保险市场上营销方式除了银行柜员还有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直销(电话、邮寄、网络等手段)、个人代理人等。而在美国,使用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最为普遍。在欧洲简单的产品是通过银行柜员直接销售的,但是对于一些富裕阶层销售的较为复杂的产品则由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来销售。欧美银行保险市场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开发运用多种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有助于细分市场,实现产品、营销能力和顾客的匹配,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根据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比较,客户经理制是一种高效的分销方式。客户经理强调主动挖掘银行客户资源并积极营销和服务。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制还很不完善。在某些保险公司又称专管员,职能主要是负责渠道的维护和管理,而缺少主动的理财服务和营销,更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资源。因此,完善我国客户经理制是加强对银保渠道的控制、降低银保业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可以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主动选派自己的客户经理到银行网点提供保险销售和理财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并加强对银行网点和客户的管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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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06,(01).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将在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资金运用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保险资金运用的空间将得到拓宽。同时,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进一步关注的焦点。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并将安全性原则放在首位,应从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运用、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行使监管职能入手,有效防范和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关键词:保险资金安全;境外运用;偿付能力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实践

(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2004年8月央行与保监会共同制定和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渠道的开放。《暂行办法》出台之前,随着三大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金和外汇保险业务的收入,我国保险企业的外汇资产迅速增长,到2004年6月已达到97.75亿美元,约占同期我国保险业总资产的7.5%,成为保险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额度和管理方式都做出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均为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高信用级别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而且保险企业都要将其境外运作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使保险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运用外汇资金,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资产,从而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和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

(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

随着2005年7月21日央行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9月11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和进一步细化了《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细则》扩大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首次将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列入投资范围,但最高不得超过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同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列入投资范围,且严格规定其投资比例。在投资管理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对《暂行办法》所明确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都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另外,为适应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明确规定境外投资币种配置为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2]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本成型

2007年7月25日,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已起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预示着保险系QDII将正式问世。[3]《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使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产生重大变化。在境外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投资额度方面,符合资质条件的保险企业均可通过购汇来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总额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而对单一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作逐一规定。按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1.97亿元计算,理论上可进行境外运用的资金规模接近3000亿元人民币。[4]在投资范围方面,从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开始向银行存款、债券、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和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领域拓展,还可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对冲的安排。[5]

从实践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自有外汇投资为起点,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逐步放大,投资渠道逐步拓展,管理模式也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选择了一条稳健的发展之路。

二、国内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一)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

1.关于政策法规的解读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必要性的分析。对先后出台的有关保险外汇投资各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政策所调控的重点和范围及新政策与已有政策对比所存在的进展,国内学者都给予密切关注。对于《暂行办法》,徐光润认为,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了实处,对保险企业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外汇资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实施细则》,孙祁祥认为,它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积极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推进了保险企业外汇投资的实质操作进程,适度开放开了境外投资渠道;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治理架构、遵循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加快专业运作管理创新和突出市场化的运行规则等措施,有助于保险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运用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设定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制订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手段,建立了对保险行业投资的新型、稳健、规范的监管体系。[6]

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必要性,多数学者都给予积极的肯定。宋子斌通过国内与国外股票市场相关性实证分析及因果关系的实证检验,得到我国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是非常必要的结论,并指出如果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的高风险性不仅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证券化,而且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7]

2.关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对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现状,李韶辉认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品种来分散投资风险;二是由于近年来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降低。[8]徐光润认为,尽管我国保险业的外汇资本金充足,业务发展空间较大,但外汇资金的总体规模较小,其运用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存款。在对保险外汇资金的监管问题上,外汇业务监管尚处于弱势,存在着保监会和外汇局对监管的权限、范围及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沟通与配合不够、信息掌握的及时性和渠道不畅、监管手段落后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9]

3.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与策略建议。 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邹琪分析将其归纳为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风险规避与防范的投资策略建议;[10]徐光润则从监管的角度,提出加强保监会、外汇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中国实际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公司外币偿付能力的监管、提高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建立预警机制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等策略建议。[11]

(二)国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在美国、日本、英国等这样一些保险业、金融业都很发达的国家,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融合,几乎没有国内、国外金融市场的划分,同时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资本账户是开放的,不像我国保险企业需要单独划分出外汇资金并单独运作,但保险资金中总有一部分会投资到境外金融市场,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丰厚的收益或分散投资风险。因而国外学者的学术研究并没有将保险外汇资金或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作为一个问题来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但基于风险管理角度有借鉴意义的理论研究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以最高利息为奋斗目标、资产的一部分具有随时可变现性、残余的大部分资产可以长期固定、尽可能用在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事业上。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性放在第二位。1912年另一英国保险统计师梅又增加了分散性原则。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修正了前二人的观点,提出强调盈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四大原则。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多样性和社会性。[12]

2.关于影响保险业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1949年Kenney正式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观点,在Kenney研究的基础上,Hofflander和Duvall通过建立数理统计模型、Jackson通过随机过程的方法、Dained通过对131家保险公司进行数理统计的实证分析,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在投资资产中的股票比率份额会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大时,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

Michaelsen和Goshay(1976),Hammond et al.(1976),Harrington & Nelson(1986)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之比)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关系的角度,对资本结构的相关性进行了定量分析,认为资本结构是影响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企业投资风险的大小与其负债比例成反比,即当投资资金中来源于负债部分的资金越多时,投资风险就越小。但这些研究都缺乏理论上的证明,在假设条件中也缺乏对保险公司目标效用函数的设定。

在Galai和Masulis(1976)的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由Sounders(1990),Black和Skipper(1994),Staking和Babbel(1995),以及Cummins和Sommers(1996)发展起来的“财富转移效用理论”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就会越趋向于选择高风险的投资资产;而由Smith和Stulz(1985)提出的“风险厌恶效用理论”则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时,越愿意选择风险小的投资资产,因为他们会从企业生存的长远角度来考虑自身利益。后人对这两派相反的理论研究发现,财富转移效用和风险厌恶效用都会同时作用于投资管理者,但财富转移效用一般要大于风险厌恶效用,因此,在两种效用相互抵消之后在投资中就通常表现出财富转移效用。而且这两派观点都是从代理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帮助保险公司在对本公司投资管理者是否赋予或赋予多少所有权的问题上做出定性分析和判断,从宏观角度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3.关于寿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对于与寿险投资风险相关的各种因素的研究,1978年以前大多研究者们认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是投资预期收益率,即公司设定的预期投资收益率越大,就越会选择风险大的组合投资策略。后来,John D. Stowe(1978)通过设计“可能性——约束模型” 计算分析得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因素除收益率变量之外,还有盈余和责任准备金的成本等非收益率变量,这些因素与组合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是:预期收益率越高,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公司盈余越多,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越低,则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

Frankel(1981)将均值—方差理论运用到寿险业投资中,提出“非线性的完全信息最大化可能性技术”。他的研究结论是:在某种条件下(单期的预期效用最大化目标,固定程度的风险厌恶水平,投资收益率成正态分布),各投资资产数额变动的协方差矩阵正好就是投资收益率的协方差矩阵。该研究技术有效地为寿险业的投资提供了多因素条件下的风险与收益计算的数理方法,尽管计算因非线性使过程复杂、成本高昂。M.W.Luke Chan和Itzhak Krinsky(1988)改进了Frankel的模型,得到线性的“推理预期模型”,使均值—方差理论成功地运用到寿险企业投资研究中,并考虑了除风险和收益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投资滞后收益率的变动程度和保险企业对风险的厌恶水平。

Reddy和Mueller(1993)的研究表明:在寿险公司的组合投资中,面临的投资风险越大时投资回报率可能会越高,但与此同时监管成本和信用成本也会上升。因此,确定组合投资时,在追求投资收益率的同时,要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大小,以协调好投资收益与监管、信用成本之间的关系。Goodfriend等人(1995)将Reddy和Mueller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们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时提出:寿险公司在优化组合投资中,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承保风险、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和质量、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商业策略(诸如:公司扩张、并购、定位、退出等)、财务弹性等。尽管对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没有做出具体分析,但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使人们在分析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能够更全面地考虑多种现实的影响因素,使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研究更趋完善。

对于寿险投资风险与“基于风险的资本金”监管。1990年,根据监管的需要,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起草了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模型法案(Risk-Based Capitalinsurers Model Act),1992年制订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BC)标准,1993年1月对人寿保险公司生效。RBC将寿险公司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性的商业风险等四种,根据这些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RBC比例是监管者用来估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RBC比例越高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制订RBC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保证寿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有效地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和控制寿险公司的投资风险。Covaleski(1994)提出,对于许多保险公司来说,BR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所要求的资金远远超过了对应于其他三类风险所要求的资金。RB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的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各项投资的“无法履行”、“贬值”、“市场价值衰退”发生的概率,即各项资产投资的风险,来确定不同的资本金数额,以便与各项投资相对应。为此,许多寿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RBC比例,开始重新构造组合投资,如卖掉投资债券,抵押债券、优先股、普通股等资金要求较多的投资资产,而将这些资金重新投资于政府公债等资金要求较低的资产。[13]

4.关于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是随着Markowitz(1959)的组合投资理论的发展起来的,他将投资可能发生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平均收益率的偏离程度以及发生的概率联系起来,得到投资的风险衡量公式,并得出一个组合投资的有效曲线。Baumol(1963)在Markowitz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投资者个人风险厌恶程度的衡量,进一步推进了投资风险理论。Agnew et al.(1969)正确界定了产险业投资风险并推进了Baumol的研究,第一次将投资风险理论运用到产险业的投资风险问题的专门研究。此后以Yehuda Kahane & David Nye(1975)为代表的研究,将“产险业对各行业的承保”和“产险业的资产投资”合为“组合投资行为”进行整体研究,认为保费的投资收益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保费所对应的承保组合,二是承保组合中各承保行业的“资金产生系数”,由此引出了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从投资角度考虑,为了使投资收益最大化,产险公司愿意承保“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但从承保角度考虑,“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可能面临的承保风险也很大。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产险企业投资风险模型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如SusanX.Li和Zhimin Huang(1996)给出了帮助产险企业最优化保险和投资的组合投资模型;Li和Huang则从产险企业的实际出发,考虑其现实因素,使产险业组合投资的研究更接近现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另外,Michaelsen和Goshay(1967)Hammond等人(1976),Harrington和Nelson(1986)在投资风险与产险公司杠杆比例关系的研究中发现:产险公司的组合投资风险越高,所对应的杠杆比例就越高,即产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越大,就越愿意选择较高的杠杆比例(保费收入/自有资本)。同时,杠杆比例也会反过来影响产险公司对投资风险大小的选择,Mertontl977)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分析认为,投资资金来源于平准保费的收入越多,保险公司在投资中就越愿意选择高风险的投资产品。[14]

三、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1.利率风险。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可使用的主要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都属于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的变动将是此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利率下降,银行存款的收益将会减少;利率上升则会使债券价格下降,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债券的流动性越强,受利率影响产生的价格波动幅度也越大,从而使预期的投资收益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利率水平的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会波及企业的投资扩充与流动资金计划,从而影响在境上市企业的价值;而利率结构的变动也会影响流动资金的折现率,从而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

2.汇率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总的报酬率,是由在投资国所取得的投资报酬率和投资国货币的升值或贬值率两部分组成的。因此境外投资者不仅要承受在投资国能否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还要承受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汇率变动风险不仅有投资国汇率变动本身所产生的、不同国家汇率间相互变动造成国际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还有各国间汇率变动与各国证券报酬率的互变关系造成国际债券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由于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的现状,仅汇率直接变动一项所带来的影响就很大,截止2007年7月20日,人民币升值幅度自2005年汇改以来已超过5%,对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三大海外上市公司的影响已成为现实。

3.市场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会受到境外资本市场上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投资对象收益、风险水平评估和投资决策,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投资的收益水平,投资国通货膨胀因素将影响金融资产的总体购买力,证券发行人由于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会给境外投资者带来的信用风险等。

4.政治风险。投资国政局变动、政策和法律变动以及战争也会给境外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如会计或税收制度、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因素的变化造成股票估价基础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对收益和风险的识别和估计,中、长期债券因执政党更替、新政策实施等遭受的兑付损失,以及投资国突然的外汇管制和汇兑限制等。

(二)内部风险

1.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如果对宏观经济趋势预测出现重大偏差,有可能导致整个境外投资业务结构性失误;如果将投资业务过于集中于某一品种或市场,可能形成极高的单一化风险;如果对某些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巨额的投资损失;如果决策者在经营思想上的产生偏差,违规进行资金运用,也将会使企业的境外投资蒙受损失。而且,决策风险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尽管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中并未发生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但应该充分关注中航油及国储铜等国内公司在境外衍生品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所起到的警示作用。

2.操作风险。投资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一般是由于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中存在漏洞,使业务部门因操作不当而诱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如缺乏科学、严密的投资活动管理操作流程、投资部门越权经营、违章调度使用资金、超风险限额投资、业务部门虚报信息等。由于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起步晚、规范小,此类风险还未显现,但国内投资的实践中操作风险造成的不良后果已屡见不鲜。2004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各有4亿元资金深陷汉唐证券,据估计能拿回一两千万元已相当乐观;2005年,人保曾公告其存放于银河证券的5199亿元国债的全额收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人寿托管于闽发证券价值4146亿元的国债也因闽发证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面临损失,新华人寿一笔6亿元的债权关系也因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而变得难以厘清。这些现象都与保险企业资金运用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内部监控方法上的缺位和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操作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制衡机制有关,如果漫延到境外投资领域,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资产与负责匹配风险

保险境外投资也是以负债,也就是资金来源为中心的,而且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期限不同,决定了必须以具有不同到期时间、不同风险偏好和不同现金流量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保险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在某一时点上的表现是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日常给付、投资的减少和财产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给付危险,甚至导致公司破产。这种风险可能是因投资管理不当而造成,也可能是因利率、汇率和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使资产的价值减少或负债价值上升而引起的。

四、基于安全视角的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路径选择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必须将安全性原则放在第一位。而且对安全性的认识不能仅从个体的、狭义上的、静态的角度去理解,而是应从整体上、广义上、动态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从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发展的实践出发,实现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策略安排。

(一)采用既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又便于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

在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时间短、投资经验与技术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对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不甚熟悉的现实条件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的模式进行境外投资,既可以借助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又可以实现投资资产与投资操作的分离和交易与清算的分离,有效保证委托人的权益,还可以借助托管人发挥资产保管、清算、会计、评估等功能监督资金流向,提高境外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委托人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而保险企业作为委托人,应授予受托人自主运用资金的权利,但应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选择受托人,并可就资金的投向、投量、收益、投资状况的定期报告等双方权利和义务与受托人达成相关协议,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调整资金投资方向和金额的权力,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公发挥市场运作的优势。

(二)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1.应遵循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与投资运作部门相对独立的原则,构建保险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公司最高决策层负责,保证风险控制机构和风险控制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使风险管理渗透到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过程和操作环节。各职能部门之间要权责分明,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无误,以保证风险管理系统的高效运作。

2.制定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报告和评价、处置程序。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专职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对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报告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运用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建立业务流程风险和管理流程风险控制体系,依靠岗位责任的设置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公司或专职投资部门不仅要建立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资金运用,特别是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通过风险评价、纠正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还应建立资金运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因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偿付能力危机。此外,保险企业还应建立独立于资金运用部门的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这种考核可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也可通过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

3.制定资产负债匹配的境外投资策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制定投资策略,特别是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外汇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监测指标,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这不仅包括资产与负债的规模的对称、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对称与平衡,还要使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限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通过资产的适当分散实现其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三)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提高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效率

要实现保险企业境外投资监管重点由过去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提高监管效率。随着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渠道的拓宽和规模的扩大,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应转变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首先,要求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与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二,保监会和外汇部门可考虑共同研究制定保险外汇资金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外汇资金负债比例管理。保监会应将境内保险公司本外币业务同时纳入监管范围,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为核心,督促保险企业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保监会应根据新设立的指标体系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考核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通报外汇管理部门。第三,外汇管理部门应考虑设计开发“保险经营机构外汇收支业务信息系统”,把对保险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转变为日常审核,既能及时跟踪分析、防范控制风险,又能强化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保险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另外,在各保险企业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基础的境外投资早期风险预警体系和保险信息网络。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可以使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境外投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早期介入和事前解决,而信息网络的建立则更能规范监管行为、规范投资行为,形成对保险

资金境外投资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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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财产的保险意识也逐渐提升,通过财产保险的投保进一步保全自身财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共识,财产保险由公司保险行为,主要是厂房、设备等工业需求逐渐发展为家庭财产保险、农业财产保险,同时拓展为各类的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内容。

一、财产保险发展和保险赔偿

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统计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541.4亿元,同比增长了13.76%,这足以说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我国国内的财产保险发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的营业收入大幅提升,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重要性认知日益提升。

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保险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但保险的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这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主要问题,此外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新的财产保险项目不断涌现出来。市场竞争机制下,经营不善和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必然存在的破产风险,同时如果小的保险企业可以抓住市场机遇,做好财产保险市场也可以逐渐扩大规模和影响力。因此,保险企业应积极面对保险服务存在的痛点和问题,着力解决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目前财产保险的种类比较多,简单可以分为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方面内容,重点是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等两方面,分为两个类型到期还本和利率联动型。企业的财产保险比较复杂一般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财产保险的赔付主要有三种方式: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和限额责任赔偿。无论哪种方式,财产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赔偿,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地方。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就保险的具体额度、赔偿的具体费用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时就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赔偿金额划定没有达到当事人的心理价位时容易出现赔偿的纠纷问题,如一辆价值14万的车,在足额保险合同下,车子完全报废最高赔付只能是14万(不考虑折旧),但当事人认为买车所付出的包含车辆增值税也应由保险赔付,这就说明当事人对划定金额的方式理解存在不同,很容易引发纠纷。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遵循全面赔偿和实际赔偿的原则,具体来说,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主要是体现出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的总量。但同时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说明保险公司付出的实际费用可能会高于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赔付补偿应遵循实际损失的原则。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判定依据,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补偿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对保险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合同的基础原则,因此必须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财产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利益的合法性,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的确认,一般来讲,当发生利益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应不高于保险的利益,主要是由于部分社会人員投保存在恶意投保的行为,处于骗保的目的,其通常会进行投保双份或投保价值高于财产价值,也就是超额投保的行为,超额投保有善意和恶意,恶意的投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财产保险和保险赔偿科学划定

(一)财产保险价值明确

财产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为基准的。保险合同应是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目前保险价值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形式体现:第一种是预先约定,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与投保方进行约定,双方根据财产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的约定并记录在合同当中,这种计赔方式只适用于价格过高而且难以定价的物品,多用于文物、字画等保险当中。目前我国对定值保险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计赔,计赔的具体价格则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而不是实际的价格,采用定制保险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双方争议的出现。预先约定的定制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发生财产损失时,不需要进行保险标的价值进行估价,减少了理赔的环节,同时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赔付,而不需要考虑物品的价格变动。另一种是根据事故引发标的具体价值进行处理操作,需要划定保险金额才能确认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认定属于不定值保险。大部分的保险都属于不定值保险,基于赔偿具体损失的原则,在计赔时主要是根据当下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不定值保险不需要预先约定价格,而是只列明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损失时,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赔付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当损失的具体价格无法用实际价格进行测算是,可以用其他估价方式进行,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方法。

(二)保险金额划定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据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财产保险发生损失事故以后,财产保险的具体计赔金额要根据实际损失而确定,同时也要确认保险利益等因素,具体的计赔金额应不高于合同规定的最高保险费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赔偿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形式而确认,需要对比保险金以及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根据合同的不同赔付方式也不同:①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与财产的具体金额是一致的,一旦发生财产的损失,保险赔付的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损失量进行赔付,根据损失量的确认主要是根据损失价值的公允价值来判断,也就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价值,如果损失的价格与被保物品价值相同,也就是遭受损失导致被保物品毫无价值,则需要进行全额的计赔。②非足额合同。非足额合同的计赔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赔付,非足额合同总的保险金一般低于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因此赔偿的责任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关系比例进行计赔即可。简单来说,一辆公允价值为14万的车子,如果投保只是保了7万,那么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照具体价格损失进行比例赔付即可,也就是损失2万,只需要赔付1万即可。③超额合同。超额合同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依据的,理论上来说,超额合同应不存在,主要是超额合同违背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充原则,简单来说,超额合同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超额合同中超出价值部分没有法律支持也不需进行赔付。超额合同的出现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恶意投保。恶意投保一般都是存在故意和骗保的行为,在发生价值损失时,当事人要求超额投保计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处理。另一种是善意投保。善意投保在实际价值发生损害时只需要赔付标的现实价值范畴进行负担即可,超出部分不需要赔付,对超额部分需要认定为无效。简单来说,一辆14万的车辆,投保人重复投保,按照每家保险公司14万的方式进行投保,当发生财产损失时,不是按照每家14万,而是两家保险公司平均比例进行赔付,或者当事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0万,那么实际损失时,最大的赔付额不会超过车辆的总价也就是14万的价格。

四、总结

财产保险赔付应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赔偿的原则,防止出现赔偿认定不合理、赔偿不清楚的问题,引发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随着我国人民對财产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的相关内容,以更好明确双方责任,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确保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进一步推动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做好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更好的提升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赔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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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缪仁康,裴淑红.存货增值税损失保险赔偿问题研究——以存货项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J]财会月刊,2017(12).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风险补偿机制,二者在维护社会稳定、弥补经济损失方面共同发挥着作用。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受保”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受保”行列,且“受保”程度越来越高。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基础保障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深度融合发展已成为当今保险业的重要趋势之一。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人们老有所养的基本途径,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影响,人们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人们的人均寿命在不断延长,这和社会养老金缺失、通货膨胀等问题出现了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如何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二者进行融合,是当前有关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推动两种保障制度的共同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也被称为老年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以强制的手段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此构成养老基金,在劳动人员退休之后将之前所缴纳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还,对劳动人员的基本需求进行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业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收获养老金,属于长期人身险的一种,同时也是年金保险所包含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被称作退休金保险。立足于经济学角度,商业保险其实是以融资的形式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险合同的方式,以营利为基础的一种保险模式,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专门的保险企业。在缔约商业保险关系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缔约的合同关系,而投保人则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承担因事故或是被保险人死亡、疾病、达到年龄期限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基本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人员以及企业务必参与,且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盈利性质,主要体现的社会福利性质,既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法定保险的一种,在性质上与九年义务教育类似。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以商业性为属性的经营活动,参与双方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合约,参与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属于约定保险的一种,其性质与高等教育类似。保险对象与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劳动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人员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参与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被保险人出现合同内规定的事故之后,向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主要是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制度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并由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进行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并且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有一定的竞争性特点。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门通过指定的形式委托给一个部门经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只能将社会养老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统一办理,不能同时几个部门共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是一种国民经济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负责的只是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不包含补偿之后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办理相同的险种,也能够自己设计、经办任一险种。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制定,并以立法为基础实行,是社会劳动立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家立法的一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要求单位与个人必须参与其中,体现了强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属于金融性质活动的一种,是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中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务必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义务和权利的对等。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量决定日后获得的补偿。保障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致力于对劳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会得以安定,重点在于劳动人员的长期生活保障。确定基本保障水平,不仅要对劳动人员的生产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国家部门对于财政的基本承受能力进行考虑,同时也要随着平均工资以及物价指数改变而改变。但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资金的赔付是受被保险人之前投保的金融决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内容,并且以其不同的侧重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保障服务。

3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几点建议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不断融合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的推动作用,不管是现实需求的角度还是社会发展的角度,都对我国的养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1)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有关部门需要探究适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全新途径,在结合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了解保险市场中对于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2)对两种保险模式进行对比,并归纳出商业养老保险中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的优势,分析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3)巩固商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以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市场,从发展形式、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保险市场的研发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结束语

当前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不断发展、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举措。社会养老制度和商业养老制度共同为我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贡献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经济水平,实现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针对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融合的基本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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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静萍.区域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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