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范文

2023-09-18

保险监管范文第1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进步,但是在保险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大问题。本文就针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提出了保险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恶性竞争

保险行业是一种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福利。但是受本身性质的影响,再加上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良竞争现象,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很多保险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偏低,投保项目过于单一,保险市场混乱。为了具体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分析了保险市场的现状如下:

1.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1.1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公司介入保险行业,使保险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住业绩,采取下调费率,虚夸承保责任等手段,一些公司靠降低价格甚至做赔本生意来招揽顾客。这些手段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原则,使保险市场混乱。恶性竞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最大弊端,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甚至导致公司破产或者被收购。当然,从根本上讲,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我国保险行业的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面对一些违反市场规则的公司或个人,并没有做出及时的处理而是纵容,导致保险市场越来越混乱。

1.2服务意识差,鲜有新的保险产品出现

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的业务流程和业务范围已经基本定格。因此许多公司也不再关注新的服务项目的开发,细数目前市场上的保险项目,基本上大同小异,保险品种单一,很多保险项目空泛没有针对性,条款的设计也存在漏洞,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保险公司将承保项目集中在几个大项上,在这种形势下,很多公司改善的不是服务态度而是价格,促使了保险市场的混乱。

1.3管理层对市场管理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较弱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问题就在监管不严上,具体表现为财务管理上,单据不真实导致其使用混乱,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很多公司领导为了完成指标,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做假账,内部监管制度不严,没有对这种现象做出及时的处理。长此以往,就会出现风险问题。保险公司虽然在初期业务量增加,但是从长远看,管理制度的缺失必定会导致财务风险严重,使公司业绩下降甚至会导致破产。

1.4中介公司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混乱

一些公司为了避免向保监局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设置代理机构。很多代理机构存在越权现象,保险公司并不重视对代理公司的管理,只是通过代理公司来躲避审核,这样就会导致代理公司服务质量极差,办事效率极低。代理机构在人员招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很多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没有保险从业经验。对保险公估的宣传也比较少,导致大部分人对保险公估不了解,公司本身也不重视保险公估的作用,公估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能发挥其作用。

2.完善我国保险管理制度的办法

保险市场的混乱很多是由于保险管理制度不严造成的,在我国的保险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制度缺失,信息系统不完善,监管力度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1)明确保险监管目标: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稳定,首先要明确保险监管目标。控制保险市场上的不良竞争,制定统一的投保费率和投保价格。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则的公司进行处罚或取缔。树立统一的保险风险评估制度,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管,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要不断的更新我国保险监管理念: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要将相关法律法规透明化。在法律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市场运作,调整保险公司的运行结构,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避免公司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控,预防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国的保险业能够稳步向前发展。更新监管理念还要使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坚持以诚信作为企业的基本准则,加大公司保险宣传的力度,重拾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3)改变现有的保险监管手段,改变保险监管方式:要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要以法律监管手段为主,同时利用一些其他的辅助手段。不断的完善现有的保险法,改变现有的保险法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保险管理要向世界看齐,同时要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保险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市场的入行门槛,将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紧密结合。使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保险市场大环境的稳定。

3.总结

保险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它能够为民众提供方便以及医疗,人身伤害等方面的保证,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要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就要改变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加大管理力度,改善管理手段,明确管理目标。同时市场经济状态下,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不能封闭,而是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舒高勇.中国保险市场运行特点及发展前景[M].2008,

[2]樊国昌.中国保险市场的基本判断及特征分析[M].2008.

保险监管范文第2篇

保险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保险人之利益,这一点应当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实际操作中,保险监管机构要真正做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绝非易事。在当前这样一个充满不确定因素,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监管机构要做到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难度就进一步增大。

美国次贷危机对于美国金融市场乃至世界金融市场、世界经济的冲击,至今仍在延续,其冲击力度显然超出了最初若干经济学家、政治家的预计,保险业也在其中,也受到强烈的冲击。最近,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下称AIG)由于发生财务困难,也处于动荡之中。美国政府出面救助“两房”(房地美和房利美),其后放弃雷曼,美林自寻出路,这似乎表示,美国政府在“两房”之后,不再出手用“纳税人的钱”救助盈利性公司了。但AIG最终得到850亿美元贷款,在美国国内产生了强烈反响。保监会高度关注AIG动向。从目前情况看,AIG所属的AIA、AIU经营状况依然是稳定的。保监会与国际间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保持着必要的沟通,并将履行监管部门应尽的责任,其最终的目的就是维护中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监管部门不是保险总公司,其职责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美国、英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核心原则也是如此。实际上,银行业、证券业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从监管者的角度,要督促保险业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规范市场环境,稳健经营,诚实经营,为被保险人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督促保险公司追求有效益的规模,有质量的速度,实现健康发展。那种忽略质量和效益,像计划经济时期抓产值那样抓保费的做法,“大跃进”式的思路,缺乏诚信的经营方式,最终必然导致风险的不断积累和行业的衰落。

要做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健康的集体,能够抵御和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此轮由金融业引起的风波,在动因、形式和后果等方面,与历次金融危机相比,都颇具“新意”和特点。任何一次金融危机爆发都是风险释放的过程,研究危机更重要的是关注危机前的风险积累过程。分析所谓的风险积累过程,其关注点主要是过去几年间,改革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金融创新过程中监管体制的完善程度、重组上市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

回顾金融危机的历程,发达国家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的速度;最突出的问题基本都与衍生产品有关,若干衍生产品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深入分析风险积累过程,真正了解风险的“成长”路径,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良药,甚至猛药,由此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做到事半功倍。

1997年,我曾主持一个小组跟踪研究亚洲金融危机,并参与了筹备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其间,对于把握风险积累过程的重要性深有体会。当前,国家有关领导人一再强调金融业始终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首要位置,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市场,坚定地推进改革,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这是当务之急。

关于保险业的风险问题,涉及面很宽。从市场角度看,违规经营、恶性竞争、销售误导等经营方面问题,保险资金运用失误带来的问题,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不断积累。保险公司要随时注重流动性问题,要注重偿付能力问题。各种类型的道德风险,巨灾风险以及乱集资等问题要亟待解决。

与此同时,要高度关注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从保险业看,当前保险公司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成为海内外上市公司,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见明显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扩展,这些现状使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的关联度不断加大,互相间影响越来越深入。通常,资金运用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密切相关,从保险业角度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任务也在日益加重。

作为监管部门,面对当前诸多的保险风险,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和完善监管,把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坚定地推进改革,更深入地剖析各种风险隐患,特别要注重研究国际间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积累过程,制定相应对策,着力健全监管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要做到制度先行;要不断规范市场环境,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督促保险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作者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保险监管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致力于研究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机遇,以及如何更为有效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自2005年,中国人保公司创先性的开启互联网保险后,互联网保险逐渐进入一个膨胀式发展的阶段,但是在此中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的提出,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这既是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新机遇,也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新挑战。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保险 产品结构升级 市场监管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僅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 2014(5):84-88.

[2]方志偉.供给侧改革之下,互联网创业路在何方?[J].中国经贸,2016(4):64-65.

[3]袁勤俭.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前景、问题及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39-43.

[4]应向民.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8):00267-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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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斌.比较视野下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研究[J].江苏商论,2016(26):54-55.

保险监管范文第4篇

摘要:基于美国保险业的破产数据和文献资料,分析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破产概况和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影响,剖析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考察了美国的保险监管对破产保险公司的管理处置措施,最后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破产;破产原因;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2008年9月,与中国有着深厚渊源的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mationalGroup,AIG)向美国政府申请破产保护事件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2014年6月正德人寿保险公司对抗保监会监管事件被媒体曝光,正德人寿的偿付危机被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公众对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注。据保监会的监管数据显示,正德人寿2014年第一季度末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信泰人寿2013年年末偿付能力为-185.96%,自2014年3月起已被停止开展新业务;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保监会2014年3月发监管函要求暂停增设分支机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保监会的监管函要求自2014年4月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人保健康、国泰人寿、合众人寿、幸福人寿2013年年末的偿付能力分别为116%、120%、124%、133%,均不足150%,已接近监管整顿红线。一系列监管数据折射出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尤为显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研究保险公司破产对经济的影响路径,寻找有效的破产监管措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影响

美国的保险业如同其科学技术一样发达,保险市场成熟而且规模庞大,保费收入占世界保险市场份额的35%,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业注重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创新,鼓励市场竞争,追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美国约有6000家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保险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结果。美国保险评级机构A.M.Best在2011年5月份发布了一份关于美国1977年以来破产保险公司研究结果,其样本来自于拥有贝氏评级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保费收入覆盖了美国保费规模的98%,因此该样本能够反映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全貌。1977年至2010年的33年间,拥有A.M. Best评级的5021家保险公司中有713家破产,其中既有财产意外险公司也有人寿健康险公司,而且这713家都是独立的保险公司而非保险集团。仅1975-1990年的15年间就有140家人寿健康险公司破产;1982-2012年的30年间每年平均有22家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型保险公司破产还很少发生,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Reserve Insurance Company、Mission In-surance Company、Transit Casualty Company等大型财产意外险公司相继破产;一向经营稳定的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的破产更是格外引人关注:BaldwinUnited是1983年破产的第一个大型寿险公司,1991年之后,Executive Life Insurance Company、Mutual Benefit Life Insurance Company、Confedera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等几家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陆续破产,寿险公司的破产数量和严重性史无前例。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数量大幅减少,但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记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当年有12家保险公司破产,2009年有13家保险公司破产,当时AIG这个全球顶级保险集团申请破产保护事件尤其令世界瞩目注目。这个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1919年创立于上海的百年老店似乎濒临破产,然而AIG的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意外险、人寿健康险与退休金业务、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四大领域,在全球拥有7400万客户,雇员人数超过11万人。AIG这个保险巨头的规模已经大到不能让它破产。如同AIG在其分析中指出的,“AIG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从政府代理机构、公司、到证券用户。AIG的失败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果AIG破产,世界很多地区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难以评估,不仅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划,还有可能产生社会恐慌,并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万般无奈地承认:“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正是出于对AIG保险集团破产后果的担忧,美国政府最后决定出资救助AIG,使金融系统免受更大的冲击。

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在微观层面,不仅使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更主要的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影响已失去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的年金和养老计划。美国国家生命与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2009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保险公司破产使人寿、年金和健康险的投保人面临着保险利益降低、赔款延迟支付、更换永久性保险条款和增加成本等问题。在人寿和长期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越大,死亡和身患疾病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自然保费就越高,如果更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面临更高的保费,而此时大多数被保险人往往缺乏相应的支付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健康状况的改变可能会使他们无论支付多少保费都无法再购得保险,投保人甚至可能失去保险保障。

在宏观层面,保险公司破产将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市场的恐慌,对保险业和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一旦投保人预期保险公司将要破产,为了避免陷入漫长的破产程序,投保人即使知道能够收回部分未到期保费或现金价值,仍可能选择退保,这将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退保潮②,使整个保险行业产生经营风险。保险作为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补充社会保障和促进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众多领域,因此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产生传染效应,影响波及经济金融领域。

保险公司破产还将增加监管机构的负担,同时管理破产保险公司的代价也是非常昂贵的。ManinF Grace. Robert W Klein, Richard D Phillips (2003)的研究指出,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经营性质,保险公司破产的成本远远高于同等规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Hall, BrianJ (2000)对保险公司破产数据研究结果显示:1986-1994年美国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处理财产和意外险公司破产的平均净成本是该保险公司破产前资产的1.22倍;而James,Christopher (1991)的分析表明,银行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的平均破产成本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3倍;Kaufmann,George G(2001)的分析报告显示,银行在1995年至2001年间的平均破产成本约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2倍。Hall,Brian J (2000)对历史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保险公司真正变得无偿付能力或者发生财务危机之前,保险监管部门较早地进行监管干预可以显著地减少破产成本。文中指出: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几家较大保险公司的破产导致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破产成本记录,而未来保险公司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能会导致比之前更高的破产成本。随着保险集团日益国际化和业务多元化,保险公司破产所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因此及早发现可能破产的保险公司,对于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效力、降低破产成本、减少社会经济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二、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概述

美国学者对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代表性的研究结果有:美国众议员John Dingell(1990)经过1988-1989年长达1 8个月时间所做的著名调查报告《失败的承诺:保险公司破产调查》,对Mission、Integrity、Transit三家重大保险公司破产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定价不足、准备金不足、机构及业务快速扩张、过度依赖外包及代理、误用再保险业务、欺诈及关联交易、投资失败等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美国保险公司评级机构A.M.Best每年发布的分析报告,公布破产的保险公司数目、年度评级变化转移概率、基于静态池方法计算的保险业累积破产比率,分析破产公司数量和外部经济环境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触发事件等,所采用的数据为在A.M.Best评级的保险公司。根据A.M.Best1999年对美国1969-1998年参与评级的683家破产的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引起这些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准备金不足(34%)、迅速扩张(20%)、欺诈(10%)、高估资产(9%)、巨灾损失(8%)、核心业务巨变(7%)、关联方受损(6%)等,其他原因有再保险公司破产、业务外包、虚假报表、投资失败等。

Sharma,Paul(2002)在报告中对21家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案例研究,认为破产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管理者的决策、股东或其他外部控制者的问题。保险公司管理者的问题如缺乏能力、在他们专业领域以外的操作,缺少全局观念,目标相互冲突,不恰当的组织决策,由公司管理决策问题产生的中间问题等,这些潜在的内部缺陷导致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从而导致不适当的风险决策。因股东和其他保险人的损失导致的不良财务结果使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内部或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Sharma报告指出,存在潜在管理问题的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因此更有可能破产。

Roger Massey, David Hart, James Widdows (2003)基于美国1969-1998年间640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和欧洲的资料,研究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文章指出,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是多样的,可以归结为内部运营和外部环境两方面。主要的破产原因有:巨灾损失、快速扩张、业务外包、再保险失败、未预料的索赔、资本金不足、对外欺诈或管理疏忽、定价过低、信息管理失败与发布错误、公司整体竞争力低下、投资失败和盲目扩张至新领域。文章认为这些原因是互相交织和影响的。Darrel Leadbetter, Suela Dlbra,(2008)对1960年到2005年间加拿大35家非寿险公司破产案例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960-1994年的保险公司破产的首要原因为定价和准备金不足(28%),其次为国外母公司破产(24%)、增长过快(16%)、对外欺诈(12%),之后比较显著的原因是高估资产(8%)、再保险失败(4%)、子公司破产(4%)和巨灾损失(4%)。1995-2005年间的破产案例中,定价和准备金不足占40%,国外母公司破产40%,增长过快占20%。对美国、欧洲和亚洲地区案例的研究表明,定价过低和准备金不足是破产的首要原因。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Cummins (1991), Kazenski, Scoles, and Feldhaus(1995),Grace and Hotchkiss (1995)的研究都指出,保险公司的财务业绩与经济因素显著相关。这些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经济、就业条件,保险公司在债券、股票、房地产市场上的投资,以及市场竞争。Browne and Hoyt (1995)使用1970-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破产与保险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破产保险公司的频数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以市场中保险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市场竞争的加剧不仅使整个保险市场的利润降低,也增加了破产保险公司的数量。Browne,Carson and Hoyt (1999)基于1972-1994年的季度数据,对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与公司的特征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与长期利率的增长、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呈正相关,与房地产收益率呈负向相关关系。结论证实,经济和市场变量是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预测因子。J Da-vid Cummins, Richard D Phillips(2009)对1969-2008年美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历史进行了详尽研究,对财产意外险保险公司和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文章通过一张详细的保险公司破产风险图指出,保险公司面临相同的外部总体经济环境的波动,如利率的变化、股市波动、通货膨胀和失业率的增加、金融危机等,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财务困难,但对保险公司影响越来越大的是本地化事件,包括承保周期、不利的索赔成本趋势、房地产灾难、死亡高峰、未预期的长寿率。这些事件虽然影响所有保险公司,但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会因此破产。破产仍然是由内部原因引起的,包括管理不善、无效的治理、老板的错误决策等。

上述文献都认为,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交织造成的,保险公司内部的原因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直接根本原因,而外部触发事件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中,保险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金融环境破产则是外部影响因素。由于内部原因的作用,保险公司已经出现了问题,最终才会在外部触发原因的作用下导致破产。AIG的破产保护事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从外部事件看,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影响了AIG的经营效益,因AIG旗下的投资银行AIG-FP (AIG Financial Products)从事高杠杆、高风险的场外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交易,并出售高级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保险产品,为抵押债务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提供信用担保保险。当建筑公司过度建房和消费者过度借贷导致了次债泡沫破裂时,CDO价格崩盘,CDS的持有者向AIG要求补偿,导致整个AIG集团最终陷入流动性危机(Andrew Ross Sorkin,2009)。但从AIG公司内部原因看,AIG旗下的四大业务领域中,保险业务占比最大,寿险和财产险业务各占43%左右,金融服务业务占AIG的8%左右,资产管理业务占5%。财产险和寿险业务是AIG的核心业务,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真正拖垮AIG的是其金融服务业务。Bill Saporito(2009)认为:虽然CDS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单,但AIG销售的CDS合约保险单,承担了超过其承保能力数倍的风险,累积了数倍于其偿还能力的债务,因此从根本上看,AIG的内部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是其濒于破产的主要问题,正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所阐述的,“AIG利用了管理系统的巨大漏洞”,AIG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险和金融监管。AIG FP也没有像传统的保险公司那样,备用资产或者抵押物用来补偿潜在的损失,AIG承担了其能力范围之外的风险。

三、美国保险监管的破产处置原则

美国保险监管的格局是由《麦克卡兰·费古森法案》做出划分的。法案表述了联邦和州政府在保险监管中各自的角色:要求两级政府合作,联邦政府在议会认为的重大和一般性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而州政府负责在其他领域充分保护公众利益。此法案推动了保险行业形成一个完善的跨州和跨地区的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破产处置领域,保险公司注册州起主要作用,公司业务所在州也有相应的一些权力。尽管NAIC鼓励各州统一进行协调,但每个州都有解释其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讲,监管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的社会成本,这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防止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破产;二是保护、恢复、重组或者清算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首先寻求保护和整顿保险公司以保持保单的有效性,避免对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的不利影响;如果整顿的尝试无效,监管机构最终可能被迫清算公司。在预防性的监管行动为时已晚并且保险公司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正式的诉讼行动将展开。

目前各州对保险公司的破产管理基于以下两个示范法中的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人整顿清算示范法> (Insurers 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Model Act) (NAIC,2003)和国家法律统一委员会的《统一保险公司清算法案》(Uniform Insurers Liquida-tion Act)(NAIC,2003)。美国各州均有保险监管机构——州保险监管部,负责监控在本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当保险监督官认为某公司财务陷入困境时,他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权益。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监督官可以采取一些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指导命令、停业命令、整顿命令和清算命令。在指导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特定纠正步骤,在进行某些交易前要经过监督官许可。通常情况下,指导命令对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没有影响。在停业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州内部分或所有业务。在监督官认为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对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有利的情况下,监督官可以要求州法院签发整顿命令。在整顿命令下,监督官转换为公司的整顿人,他被授予管理公司的权力,整顿的目的是避免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投保人大量退保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法院的监督下,监督官对其认为合适的行为有广泛的自由权。一旦问题解决,控制权转交回保险公司;如果监督官认为问题无法解决并且保险公司的继续运营有损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监督官可以请求州法院签发清算命令。清算命令发出后,监督官转换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接管者去管理清算过程。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阶段,保障基金是为了避免保单持有人由于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严重财务损失和索赔拖延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保障基金在州法院签发破产命令后,替代破产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负有给付义务,但是,只有某些索赔能够得到给付并且保障基金对每次支付和每项保单都设有限额。通常情况下,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小于对保单持有人的支付,之间的差额通过该州内财务状况良好的会员公司分摊而来。保险保障基金依靠分摊和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支付被保险人的索赔。财产意外险公司破产监管可以用图1展示。

四、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是1997年以后成立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尚不完善,资产负债正处于成长阶段,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实体经济表现欠佳、经济问题不断涌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情况更为严重。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鉴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巨大,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当务之急,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可能造成问题的决策进行动态控制,从而减少保险企业做出破产风险的决策。目前我国保险监督处在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转变中,保监会正大力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在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之后又从细节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落实。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所掌握,这些公共信息将对降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十分有益。

保险公司破产管理的相关信息缺乏也可能造成监管者自身权利的寻租,因此提高保险监管透明度并完善问责制对提高破产处置效率十分重要。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在州财政困难时期的监管实践表明,有效的监管能减少破产成本,这就凸显出监管透明度的必要性。当下我国保险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监管体系中保监会一家独大,保险基金也由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这就意味着保监会身兼多职,既是监管者,又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其雇员公正执法的态度值得忧虑。因此建立评估破产监管绩效的财务数据系统十分必要。

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在于减低保险破产的风险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的社会成本,限制破产成本的幅度。宽松的监管将导致市场过度竞争,保险公司将压低保费以低保费优势占据市场,容易引发公司破产;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将产生较高的成本,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提高,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努力寻求降低破产成本和减少监管成本之间的最佳均衡点。

保险监管范文第5篇

本次两会的重头戏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金融监管部门改革方案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任首任中国银保监党委书记、主席。
破解混业监管难题

机构改革之后,监管体制由传统的“一行三会”架构变为“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稳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现阶段,庞大、复杂的混业经营局面已成,重回分业经营时代几无可能。因此,分业监管并不完全适应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现实,合并银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系有助于适应综合经营趋势。在分业监管框架中,无论哪个部门都无法独立解决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性问题,资金链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市场,从各自的角度来看,似乎都是合规的、可控的,但全局来看却又风险重重。现实倒逼下,防控金融风险,消除监管盲点,防止监管套利,避免风险的交叉感染,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逻辑。

银保监的统一监管,可以充分化解混业监管难题,解决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套利、监管缺乏穿透性以及“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等问题。

解决监管盲区

之前我国银行及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始终是以行业进行监管划分,这种形式下将会出现若银行涉及保险类业务,两个部门需要同时参与监管,这时,需要两个部门就充分协调对接,其中的对接成本会很高,周期也会很长;另外,随着金融市场的迭代升级,一些新的金融形态,将会出现没有机构监管的情况,如果两个监管主体出现监管协调不当,很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一委一行两会”将最大限度地解决金融市场监管盲区问题。

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银行、保险等机构出现合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市场变化,监管机构面临着交叉监管的难题。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入股银行,将自己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而且合业经营的业务形态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国家把银保监管系统合并成“一委一行两会”,将在监管交叉业务方面有新的规范,统一银行与保险行业的监管标准。

统一监管之后,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央行统筹职能得以增强

在此之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与美国类似,设立有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我国也尝试了备忘录制度,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并建立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美国监管配套的协调机制有备忘录制度、伞形监管、非正式接触和根据需要合作等。但由于这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其决策效力远未达到当初的设想。所以美国的非正式协调机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我国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考察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之后,我国强调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配合,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有所上升,更加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英国,在其“双峰”监管框架下,英格兰银行总体负责维护系统性安全和进行监管协调,包括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金融行为局(FCA)则独立于英国央行,负责消费者保护、市场正常运转和金融机构行为监管。我国在目前政府机构职能整合中,正在尝试逐步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地位有所提升,更加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填补了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空白。但是,当前机构整合与传统意义上的“双峰”监管仍具有较大的不同,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职能进行整合,这与我国金融结构上间接融资占主导有很大关系。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综合化、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将变得更加重要。

本次机构改革,将原银监会、保监会的政策制定权调整到中国人民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分离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职能的作用,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控股机构、系统重要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具有一定的监管权。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会更多在统筹规划、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综合统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的功能下。
从严监管政策仍将持续强化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说明了从分业监管到功能监管的变化。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功能监管能够消除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又能减少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套利”,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間的沟通协调,推动同一类业务不同行业资本监管标准的协调一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主要是消除规避监管指标套利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两类。

具体到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影响,对银行业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规模、影响力均较大。预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针对银行的从严监管政策将得以持续强化。随着监管政策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等监管套利高发领域将面临继续调整。

此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开端,是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立的新的组织架构,向统一金融监管框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预计新的监管架构将围绕统一宏观审慎监管和强化行为监管持续优化,将主要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提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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