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

2023-09-23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1篇

1、用科学理论武装队伍。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党员干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服务和谐建设。抓好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把力量凝聚到XX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加快崛起的伟大实践中,凝聚到建设“平安XX”,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公安工作发展后劲。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与学习全国、全省、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全市公安局长、政委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经济、科技、社会管理、法律等知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学以致用、转变作风、推动工作。全面提升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水平,力求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有新收获,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有新成效。认真总结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的继续深入。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开展“中心组优秀学习范例、中心组成员优秀理论调研文章、理论学习先进中心组”学教评选活动,进一步健全党委中心组制度,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将处室所队长继续纳入中心组学习范围,通过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中心组的的带头示范作用,以中心组的学习带动机关面上的学习,科学安排专题,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实效。

2、因人施教,强化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因人施教的原则,注意区分党员的不同类型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确定学习内容,积极引导党员民警坚持学理论、学法律、学业务、学科技、学现代经济和社会管理等知识。市局机关党委也将采取举办报告会、专题研讨、理论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专职党务干部和宣传骨干的培训教育。十九大召开后,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抓好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

3、深化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市局机关各级党组织既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更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作为机关党建工作创建活动的有效平台,作为深化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要进一步完善学习型党组织的目标要求,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完善学习机制、形成团队学习、持续学习、有效学习以及成果转化的良好格局、不断提高创建的实效和水平,提高服务基层的本领。机关党委对各支部的学习成效半年检查一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交流,推广典型,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4、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民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加强

“三基”工程建设,强化打防控措施,为推进XX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加快崛起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培养、树立、推广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民警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要着力抓好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继续落实逐级谈心、党员民警思想分析会制度,及时掌握党员民警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推进工作。认真落实20xx年党建重点课题调研,分析机关党的建设暨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探索解决途径,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组织基础

5、搞好省、市、县对接,把“三级联创”活动落到实处。充分认识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三级联创”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努力对接省厅机关党委和市直党工委开展的各项党建活动,调动县局党建工作人员参与的热情,交流党建开展情况。要根据市直党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党的建设上下联动五项制度》要求,带头深入开展第五轮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围绕“六个好”的目标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计划,细化创建目标,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取得活动的新成效。以实际成效迎接市直党工委“三级联创”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召开。

6、扎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探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与公安中心工作和各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路子,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和支委调整增补工作,落实基层支部书记“一岗双责”制度,提高基层党支部工作能力,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机关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迎接党工委在今年第三季度进行的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检查。

7、加大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做好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加强对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确保发展党员质量。认真推选一批优秀青年民警参加市直工委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8、认真总结,加强联系,努力做好党建工作联系片的各项工作。认真总结党建工作联系片工作经验和做法,科学制定和完善党建工作联系片工作制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题突出、体现特色的机关党建活动,落实一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的要求。

9、广泛开展学习党的十九大主题系列活动。围绕“学习十九大,为党增光辉”主题,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党的知识测试、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党日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唱响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时代主旋律,激发广大党员民警立足岗位当先锋,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三、加强作风建设,构建和谐机关

10、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认真学习,把作风建设的要求渗透到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执政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保持良好作风的自觉性。机关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坚持从影响公安中心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抓起,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从直接影响机关形象的具体问题抓起,落实《内务条令》,认真解决“第一道门槛”、“第一形象”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着力解决机关特别是经办岗位、服务窗口内务管理和公务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继续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进一步树立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11、继续开展与农村、社区、企业联建共创活动。今年市局机关继续与二路、三路社区、盖竹村,交警支队与荆西村、荆西小学开展联建共创活动;要把联建共创活动作为机关转变作风、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有效途径,从实际出发选准联创共建的有效载体,把机关党建工作渗透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各个层面,延伸到服务农村、社区、企业等各个方面。要深入开展“帮困扶贫一帮一”活动,各支部今年均要组织帮扶1个特困家庭或学生,并在八月底以前完成,凡在节日期间都要上门进行慰问,送去温暖。各级党组织要通过挂包联系等活动,在群众中树立起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在与农村支部的共建中,今年市局指挥中心党支部要把盖竹村党的建设

“三级联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作为联建共创的重点内容,在具体创建中要灵活形式,充实内容,送去党的温暖,党的政策,党的关怀,并取得实效。处级干部健全挂钩联系点制度,坚持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基层意见,走访困难党员、民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12、大力宣传有效履职、改进作风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旗帜鲜明地宣传勤奋工作、敬业奉献、任劳任怨、真抓实干的先进典型,树立打防第一线攻坚克难的新典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建功立业,弘扬时代主弦律,带动广大民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营造推动工作的良好氛围。机关各党组织都要积极撰写反映本单位先进典型的党建工作信息,每月通过市局机关党委向《XX市直机关党讯》、“XX机关党建”网,以及XX电视台、XX电台、市委《决策参考》编辑部、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加大对机关改进作风、有效履职、服务发展等各类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13、进一步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和“平安单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仆”活动,努力培育“以尽责求和谐、以奉献求和谐、以诚信求和谐、以廉政求和谐

”的和谐理念,努力建设警令畅通,清政廉洁,团结友爱,奋发有为,环境友好、充满活力、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和谐机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员干部,弘扬“三平”精神,增强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创造活力。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平安XX”建设的部署,积极开展“平安单位”争创活动,加强机关内部防范管理,维护机关内部稳定。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政氛围

14、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倡康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宣传良好风气为重点,继续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康洁自律等教育。认真开展经常性的加强党内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和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的先进典型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18、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落实《XX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结合机关特点,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市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2篇

姓名:

姓名:

职务: 所长

职务:副所长(或指导员)

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姓名:

职务: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

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等火灾多发时期,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内部装修工程的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六)检查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协助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九)组织指导所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十)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指导下,对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指示,制定并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三)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日常业务工作,保障责任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建立健全派出所执法例会、消防监督检查、集体议案、内部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执法例会、集体议案等工作,依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法律文书;

(六) 广发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决策消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八)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辖区内发生的其它火灾事故;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任务。

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工作方案;

(三)组织责任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和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责任区民警定期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社会单位适时举行消防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辖区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调查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所长不在时,负责对责任区民警上报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责任区民警是分管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制定并实施分管责任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

(三)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组织责任区单位在重点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自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结合责任区消防工作特点,组织责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指导责任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治安消防联防,落实防范措施;

(五)督促指导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对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参加责任区单位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护、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应予处罚的,对依法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实施法律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拘留的处罚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告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推进社会单位和公民自觉参与消防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会民委员会等辖区单位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和责任人,依法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单位单位实际,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立标准,每年确立、调整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法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责任,并作出确保消防安全的承诺。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辖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由责任区民警以消防责任告知书或防火公约的形式每年向辖区群众发放一次,依法告知公民的消防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引导辖区公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结合落实消防工作每周一查、每月一训和季度例会,对辖区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所在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推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列入派出所工作目标实行考评,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除对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票否决外,对公安派出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实行“责任到查”,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每周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总体业务工作统筹安排, 采取统一组织或责任区民警分别实施的办法,平均每周对辖区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简称每周一查),每次每个责任区民警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个。

重大节日、重要季节、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和上级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期间,应当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数量;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接到辖区群众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四条 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白天查与夜晚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前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参加,也可以暗访形式突击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暗访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身份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分别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整改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适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定期宣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执法水平,增强辖区单位和群众防范火灾的能力,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民警总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内容,每半年对责任区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简称半年一训制度,下同);

责任区民警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单位的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治安巡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培训可结合派出所工作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也可结合岗位练兵进行专门培训和组织自学。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方法措施、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对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半年一训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也可由责任区民警分别深入单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基本防火灭火常识、常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基本的疏散和逃生自救常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会的半年一训应当结合辖区单位特点,分别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组织到消防教育基地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半年一训登记,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经验教训和实际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责任区民警对社会的半年一训情况列入绩效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简称季度例会)。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颁布、上级下达消防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视情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例会。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可以与其他会议同时进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由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责任区民警应当组织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消防工作季度季度例会内容应当包括:

1、听取责任区本季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2、分析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消防工作措施;

3、部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事项;

4、安排部署下季度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次季度例会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议程、参加人员等制定具体的方案;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宣传贯彻。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街道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内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4篇

姓名:

姓名:

职务: 所长

职务:副所长(或指导员)

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姓名:

职务: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

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等火灾多发时期,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内部装修工程的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六)检查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协助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九)组织指导所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十)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指导下,对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指示,制定并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三)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日常业务工作,保障责任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建立健全派出所执法例会、消防监督检查、集体议案、内部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执法例会、集体议案等工作,依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法律文书;

(六) 广发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决策消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八)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辖区内发生的其它火灾事故;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任务。

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工作方案;

(三)组织责任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和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责任区民警定期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社会单位适时举行消防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辖区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调查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所长不在时,负责对责任区民警上报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责任区民警是分管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制定并实施分管责任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

(三)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组织责任区单位在重点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自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结合责任区消防工作特点,组织责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指导责任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治安消防联防,落实防范措施;

(五)督促指导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对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参加责任区单位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护、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应予处罚的,对依法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实施法律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拘留的处罚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告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推进社会单位和公民自觉参与消防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会民委员会等辖区单位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和责任人,依法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单位单位实际,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立标准,每年确立、调整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法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责任,并作出确保消防安全的承诺。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辖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由责任区民警以消防责任告知书或防火公约的形式每年向辖区群众发放一次,依法告知公民的消防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引导辖区公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结合落实消防工作每周一查、每月一训和季度例会,对辖区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所在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推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列入派出所工作目标实行考评,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除对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票否决外,对公安派出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实行“责任到查”,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每周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总体业务工作统筹安排, 采取统一组织或责任区民警分别实施的办法,平均每周对辖区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简称每周一查),每次每个责任区民警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个。

重大节日、重要季节、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和上级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期间,应当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数量;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接到辖区群众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四条 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白天查与夜晚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前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参加,也可以暗访形式突击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暗访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身份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分别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整改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适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定期宣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执法水平,增强辖区单位和群众防范火灾的能力,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民警总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内容,每半年对责任区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简称半年一训制度,下同);

责任区民警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单位的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治安巡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培训可结合派出所工作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也可结合岗位练兵进行专门培训和组织自学。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方法措施、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对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半年一训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也可由责任区民警分别深入单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基本防火灭火常识、常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基本的疏散和逃生自救常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会的半年一训应当结合辖区单位特点,分别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组织到消防教育基地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半年一训登记,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经验教训和实际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责任区民警对社会的半年一训情况列入绩效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简称季度例会)。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颁布、上级下达消防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视情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例会。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可以与其他会议同时进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由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责任区民警应当组织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消防工作季度季度例会内容应当包括:

1、听取责任区本季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2、分析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消防工作措施;

3、部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事项;

4、安排部署下季度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次季度例会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议程、参加人员等制定具体的方案;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宣传贯彻。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5篇

毕业实习报告

毕业实习报告

警校毕业生派出所实习报告

今年夏天,即2005年7月10日至2005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

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

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一、陈贵镇及陈贵镇派出所

大冶市是个县级市,素有青铜故乡之称,又以矿产丰富闻名,而陈贵镇,使其下辖的既有书的产矿镇,富裕程度明显比其他地方高,号称全国首强震。又因其财政收入高,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完善,周围的几个乡镇与其相较,差距甚为明显。首先,比较引人注目的是镇政府办公大院的气派,感觉就是一座宏大的宫殿,雕梁画栋;其次是各村村围设施,每村村为基本上都有两台电脑,即使常年蒙尘,无人问津。而且村委办公地点不是一座大院就是一栋小楼,气派不凡;再次就是那遍布各出的钢铁厂、冶炼厂、选矿厂。一幅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却并不与陈贵镇表面景象相协调。在镇中,青壮年所剩无几,大都外出打工,只有极少部分留在本镇至中与外地工人一起工作于

工矿企业之中。农民们的收入水平也是极低,据在镇下辖单位“铜山口矿”的几位本地工人称,每月的工资不超过500元,而派出所的警官们的工资水平在1500元每月左右。这是一位矿工的收入,无疑要高出一般农民甚多。据观察,陈贵镇除农业和工矿外,并无其他成规模的产业,这就造成农民增收乏力。镇表面繁荣与农民生活水平低下形成鲜明对比。

镇派出所就在镇政府大院的旁边,为四合院。设施较为完善,有健身室、餐厅、车库、招待室、办公大楼和警官宿舍。编制上有11位民警,其中户籍警4名,刑警3名,治安警2名,所长和教导员各一位,有两位司机,三部警车,三部警用摩托车,一位炊事员。警官学历方面,四名复员军人,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一名大专生,一名地方治安队转正警员,其余两名不详。

二、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与陈贵镇的治安状况

派出所的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助或寓于解决,或提出建议和劝告,并且必须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在实际工作中,(调解纠纷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产权纠纷、财务纠纷。除此之外,工作有: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行政拘留和看管嫌疑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转送刑侦大队处理,交通案件交由交警处理。民警们一致称警员太少,工作量大,警车太少,在陈贵镇这山多、地形复杂之地,出警很不方便。

如上所言,陈贵镇是各财政收入高而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地方,农民们与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很协调,农民与企业之间也经常爆发冲突和矛盾,盗窃工矿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矿石也是案件的一大部分,群殴的情况也是居高不下,相对于其他农村,外来人口多,造成的矛盾也多,所以陈贵镇的治安状况还是比较

严峻的。

三、陈贵派出所的执法状况

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毛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他是一位警校毕业生,在附近一个称为“金桥镇”的镇子的派出所实习三年之后在一次“招警”中成为人民警察,他是个壮汉,左眼部有明显的瘀青,甚有威势,却是个心细之人,写字一丝不苟,却也少有笑容。他工作了有将近八年,在当地,还是个小有权威的人民警察。

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毛警官走村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起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工矿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起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毛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

毛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的人折服。事情完结之后,毛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

派出所发展党员计划范文第6篇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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