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

2023-09-19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第一章知识小结

一、力:

⑴力的概念

⑵物体间的作用规律

⑶任何力都有________物体。飞在空中的铅球受__个力作用。它们的施力物体分别是________。

⑷测量力的工具是______;测量质量的工具是_______。

⑸力的图示表示力的__________,力的示意图表示力的______。

⑹作出右图中物体重力和支持力的力的图示(G=30N)

⑺力的作用线是指_________

⑻力的作用与接触与否的关系是______

⑼力的作用效果是_______ ________ 力是改变______的原因;力是改变_____的原因

⑽力的图示的步骤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力的分类:

把下列力按性质力和效果力进行公类:

压力、拉力、弹力、浮力、重力、支持力、动力、摩擦力、滑动磨擦力、斥力、

引力、电场力、磁场力、分子力、静摩擦力、合力、分力

三、重力:

⑴重力的概念:

⑵重力的方向(多种说法)

⑶重力是因为_____而产生的,但重力与____不一定___ ⑷重力与质量的区别1概念区别;2方向性区别;3变化性区别 ⑸重力与质量的关系__________,关系式_____

⑹重力随距离_______的变化而变化。因为质量是不变的,所以g(重力加速度)随高度的升高而_

27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___。一个人从广州走到列宁格勒,质量____,重力__

⑺重力等于对接触面的压力吗?重力等于对水平面的压力吗?(以封闭式电梯为例) ⑻物体的重力会随运动状态改变吗?重力一定等于对绳子的拉力吗?重力方向一定指向地心吗?重力的大小一定物体受到地球的吸引力吗?

四、重心:

⑴概念(高中概念、初中概念)

⑵规则的物体的重心在________上。不规则片状物体的重心最常用实验方式是_______ ⑶不规则的物体的重心位置决定于_________________ ⑷物体的重心可能______,也可能_____

五、弹力:

⑴什么叫形变?什么叫弹性形变?什么叫弹性限度。 ⑵弹力的概念(难)

⑶“先有形变,还是先有弹力?”、“施力物体发出力,受力物体接收力”对吗? ⑷决定弹力大小的因素有两个_____________,公式是:_____

⑸弹力产生的条件是________。A.钢质弹簧受到吸引后长度也会伸长,弹簧此时受到的一定也是弹力。B.相互接触的物体一定受到弹力的作用。C.产生形变的物体一定会产生弹力。

⑹对于有面参与的弹力,弹力方向一定______。绳子伸长时,绳子受到的弹力一定沿着______,并指向______。 ⑺弹力的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各是谁? ⑻画出下图中A物体(或点)受到的弹力。

六、摩擦力:

⑴什么叫滑动摩擦力、滚动摩擦力、静摩擦力? ⑵摩擦力产生条件是什么? ⑶摩擦力的方向怎样判定?(难)

⑷在判断摩擦力方向过程中,哪两个字应该最小心。

28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⑸决定滑动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⑹决定静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⑺滑动摩擦力计算公式?动摩擦因数的单位是什么?

⑻A.自行车匀速前骑时和滑行时,两轮受到的摩擦力的方向怎样? B.摩擦力一定和物体的运动方向、运动趋势方向相反吗? C.摩擦力一定是阻力吗?

**判断摩擦力方向的有效方法:假设没有

判断弹力存在与否的方法:撤去接触物

七、二力合成:

⑴合力、分力、二力合成的概念是怎样的?

⑵矢量和标量的区别是什么?

⑶什么是共点力?

⑷平行四边形法则是怎样的?画出右上图中F

1、F2的合力。

⑸合力一定大于其中的每一个分力吗?不在同一物体上的力能进行力的合成吗?

⑹相互垂直的两力的合力的大小如何计算?例:大小为4.5N和大小为6N的两个力互相垂直,则它们的合力大小为_____,合力与6N的夹角为___

⑺两个大小相等的力的合力计算公式是_______。例1:两个25N的力的夹角为60°,则它们的合力大小为_____。

**两个大小相等且夹角为120°时合力的特点是什么?例2:两个100N的力的夹角为120°,则它们的合力大小是_____

⑻大小为3N、4N、11N的三个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围是____

大小为7N、8N、10N的三个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围是____

⑼如右图所示,木块在斜面上静止,则摩擦力

和支持力的合力__________。重

力和支持力的合力为_____

⑽当二力垂直时,合力和F2的夹角等于:tanθ=______;cosθ=_____

29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八、力的分解:

⑴一个合力可以分解成多少组分力?平时做题时我们分解一个力的原则是什么? ⑵一个力在分解时,给什么条件时,只有唯一一组解。

⑶两个互相垂直的分力一个是F2,合力为F,则另一个力F1的大小是_____

九、专题训练:

⑴如右图1所示,物体A在水平地面上受到水平推力F的作用,A的重力为750N,则图2中尖端突起说明_____________,图中水平线说明_______,A与地面间动摩擦因数为_______

⑵如右图所示,斜面上的物体重力为50N,在图中画出重力产生的两个效果力。物体受到哪些力的作用?如果物体匀速下滑,滑动摩擦力多大?物体与斜面间的动摩擦因数多大? ⑶画出下图中物体受到的力:

⑷如果上图C中,物体重力为50N,左上角线与房顶的夹角为53°,右侧的2号绳子水平,求1号线和2号线的拉力大小。

⑸如果上图E中物体重力为20N,1号杆与竖直墙夹角为53°,2号杆与竖直墙夹角为37°,求两杆受到的作用力大小和方向。

⑹上图D中如果α<β,则当物体重力逐渐增大时,哪号绳子先断? ⑺如果上图B中拉球的绳子逐渐增长,则绳子的拉力是增大还是减小?

⑻如下左图所示,A、B两物体与水平面间的动摩擦因数为0.2,A的重力为25N,B的重力为20N,在拉力F的作用下向右匀速运动,已知弹簧的动摩擦因数为200N/m,求S

1、S2各伸长了多少?

30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⑼上右图中的三个力是任意的,请画出这三个力的合力。把求合力的过程显示出来。

⑽下图1中的物体A正在匀速上滑,它的重力为20N,F与水平方向夹角为53°,A与墙壁的动摩擦因数为0.2,求F力的大小。

⑾下图2中各接触面的摩擦力方向怎样,画出来。

⑿下图3中的三个物体正在匀速直线向左运动,那么各接触面的摩擦力大小和方向?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2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难点: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怎么样防范合同的风险。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程质量。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样。一般的合同只损害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买了一台彩电,因质量不合格这台彩电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飞了,这是只是买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个大桥,因质量不合格垮塌,50个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个冤魂呢!);一个大厦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是触目惊心的,不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害,而是其他广大人民群众也遭受损害。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看见,前几年设计合同法时已经有所预见。当韩国的桥梁垮塌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中国要出现比它更严重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上,建设工程合同和中国的民族传统结合起来,一个红包、一份回扣,就潜伏着这些危险。有了红包、有了回扣(这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东西),什么招标投标都变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结果招标投标就成了纯粹的“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建设工程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官场的腐败相当一部分是在建设工程中。面对这种特殊的问题,合同法必须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而且这个策略还必须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时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了规定。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第271条)。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首先面对的必经程序,是一个较为负责的操作问题,合同法不可能在这里作详细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个附属的法律专门规定。但合同法必须为招标投标设计一个基本准绳,使得招标投标不流于形式。基于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建立一套与行政管理脱钩的统一的科学的招标投标体制。严格的招标投标不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术水平高的,有相应的合理的资质的,还能保障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2)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对发包人来讲,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好象是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其实不然,发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话就收不到红包和回扣了,因此发包人要规避招标投标程序。为了达到规避招标投标的目的,发包人首先将工程分解,分解成达不到招标投标标准的许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分解和分包。对承包人来讲,法律不允许其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主要是针对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一种靠揽工程赚钱的现象。揽工程的人根本不进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没有施工队伍,而是将揽来的工程转手从中渔利。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层层转包,一转两转三转最后转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队有技术和能力也没有钱,经费被层层卡了,剩下的就不够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过偷工减料以完成工程任务。红包、回扣、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是将工程转到了一点不懂技术的、没有什么资格的农民工手里去,彩虹桥一样,工程最后转到了连起码的技术都没有的施工队手中去了。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转包。此外,第272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监理制度(第276条)。监理就是拥有很好技术、在施工现场随时监督建设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的工程师。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如果施工人不纠正,在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不签字,施工队的费用、报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会再拨给这个施工队。如果严格按照监理制度来对工程进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就可以保障有技术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来施工。但如何保障监理能够真正行使监理的职责?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宁波大桥的主桥为什么断裂?不是没有监理,而是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兄弟单位,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兄弟之间怎么监督,监理工程师怎么可能发挥其监督的职能。所以,关于监理这一条有待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监理制度,不能让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来当监理人。

(4)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282条)。这条更厉害,讲的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是起草人设计的,借鉴了法国的制度。但当时设计时没有现在这么厉害,当时叫做直接请求权。建筑队把房子盖起来,开发商卖给了用户,如果用户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发生了人身、财产伤害,按照原来的制度只能找开发商(即出卖人),这就是我们买卖合同上的珊疵担保责任。我们在开始设计时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问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人,这就叫直接请求权,即便中间有很多环节,比如开发商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用户、用户又卖给了别的用户,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队、建筑公司来赔偿。这是个创造,很大的创造。但只有这一点还不够,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较短,比如说保修期两年,这是远远不够的。后来在修改合同法的过程中把2年期限删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砖木结构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内凡是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原因,谁都逃脱不了责任。一个大桥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这样如此长的时间当中,也是如此。这样的条文是现在各国法律当中最先进的制度,弥补了现在我们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第29条到第34条规定产品责任,认为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险。问题是产品责任制度说的是“产品”,什么是“产品”?法律上说是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们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学了美国、欧共体的制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产品仅指动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依此解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只管动产,建筑物就管不着。直到现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还没有作出过,基本上都是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这样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较优越地适于保护消费者、买受人的制度,却保护不了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不动产怎么办呢?其他国家也没有解决,就用过错责任和买卖合同上的假疵担保制度,出了问题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即出卖人,一层一层这样进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设计者、施工者,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期限定为合理的使用期限,这个条文现在是最先进的,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估计这个条文将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将来有希望靠这样的制度来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别的国家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我们合同法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机械地认为有书面合同的才能认定,因为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合同书,合同书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废止 以前合同常用适用法律的语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辅之以有关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其中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旧的合同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合同法弥补了旧合同法的不足,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统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新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总则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它规定。分则包含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地补充细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成为重要的判案补充依据,与合同法本身一起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属于一个民法体系,民法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协商原则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缔结合同,缔结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对方给予的义务。合同自由原则将民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地缔结合同,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构成繁荣的合同交易市场。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在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是法的精神,法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则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公平原则,除了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原则上总体上承担着对等的权利义务外,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强势主体可能从形式上看有更多的义务,但从实质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逻辑的,是合情理的。这就是公平原则最大的正义感。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定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3篇

一、 反比例函数学习概述:

“反比例函数”主题单元属于“数与代数”领域,是在已学过平面直坐标系和一次函数的基础上学习的,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函数的内涵,并感受现实世界存在各种函数以及如何应用函数解决实际问题.反比例函数是最基本的函数之一,是学习后续各类函数的基础.本单元结构包括“反比例函数的概念”、“反比例函数的图像和性质”、“反比例函数的应用”三部分。通过对具体情景分析,概括出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形式,明确反比例函数的概念作为专题一集中处理。通过例题和学生列举的实例丰富对反比例函数的认识,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意义,进而经历列表、描点、作图等活动,理解函数的三种表示方法,逐步明确研究函数的一般要求,通过对图像的全面观察和比较,发现反比例函数自身的规律和性质并表述作为专题二集中处理。讨论反比例函数的某些简单应用,包括在实际生活中和在数学内部的应用作为专题三集中处理。本单元学习的重点是反比例函数的图象性质与数形结合思想,难点是反比例函数增减性的理解,反比例函数的应用。三个专题一脉相承,通过直观、操作、观察、概括和交流等重要活动,对函数的三种表示方法进行整合,初步形成对函数概念的整体性认识;并逐步提高了从函数图像中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感知的水平;逐步形成用函数的观点处理问题的意识。

二、 教学目标:

1、 经历从实际问题情境中抽象出反比例函数概念问题的过程,进一步感受函数的模型思想;探索反比例函数的性质,体会研究函数的一般性方法。

2、 结合具体情境体会反比例函数的意义,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概念,能根据已知条件确定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式。

3、 能画出反比例函数的图像,根据图像和表达式理解反比例函

数的性质,体会数形结合的思想和分类思想。

4、 能用反比例函数解决简单实际问题,发展应用意识。

5、 在反比例函数学习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勇于探究与合作交

流精神。

三、 课时安排建议:

1、反比例函数

1课时

2、反比例函数的图像与性质

2课时

3、反比例函数的应用

1课时

回顾与思考

1课时

四、对应课标:

1、经历在具体问题中探索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的过程,抽象出反比例函数的概念,并结合具体情境领会反比例函数作为一种数学模型的意义。

2、能画出反比例函数的图像,根据图像和解析表达式探索并理解反比例函数的主要性质。

3、逐步提高观察和归纳分析能力,体验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方法。

4、能依据已知条件确定反比例函数,领悟用函数观点解决某些实际问题的基本思路。

五:本单元问题设计 1. 什么是反比例函数?

2. 怎样画出反比例函数的图像? 3. 结合反比例函数的图象,你能说出他有哪些性质吗?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第一章知识小结

一、力:

⑴力的概念

⑵物体间的作用规律

⑶任何力都有________物体。飞在空中的铅球受__个力作用。它们的施力物体分别是________。

⑷测量力的工具是______;测量质量的工具是_______。

⑸力的图示表示力的__________,力的示意图表示力的______。

⑹作出右图中物体重力和支持力的力的图示(G=30N)

⑺力的作用线是指_________

⑻力的作用与接触与否的关系是______

⑼力的作用效果是_______ ________ 力是改变______的原因;力是改变_____的原因

⑽力的图示的步骤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力的分类:

把下列力按性质力和效果力进行公类:

压力、拉力、弹力、浮力、重力、支持力、动力、摩擦力、滑动磨擦力、斥力、

引力、电场力、磁场力、分子力、静摩擦力、合力、分力

三、重力:

⑴重力的概念:

⑵重力的方向(多种说法)

⑶重力是因为_____而产生的,但重力与____不一定___ ⑷重力与质量的区别1概念区别;2方向性区别;3变化性区别 ⑸重力与质量的关系__________,关系式_____

⑹重力随距离_______的变化而变化。因为质量是不变的,所以g(重力加速度)随高度的升高而_

27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___。一个人从广州走到列宁格勒,质量____,重力__

⑺重力等于对接触面的压力吗?重力等于对水平面的压力吗?(以封闭式电梯为例) ⑻物体的重力会随运动状态改变吗?重力一定等于对绳子的拉力吗?重力方向一定指向地心吗?重力的大小一定物体受到地球的吸引力吗?

四、重心:

⑴概念(高中概念、初中概念)

⑵规则的物体的重心在________上。不规则片状物体的重心最常用实验方式是_______ ⑶不规则的物体的重心位置决定于_________________ ⑷物体的重心可能______,也可能_____

五、弹力:

⑴什么叫形变?什么叫弹性形变?什么叫弹性限度。 ⑵弹力的概念(难)

⑶“先有形变,还是先有弹力?”、“施力物体发出力,受力物体接收力”对吗? ⑷决定弹力大小的因素有两个_____________,公式是:_____

⑸弹力产生的条件是________。A.钢质弹簧受到吸引后长度也会伸长,弹簧此时受到的一定也是弹力。B.相互接触的物体一定受到弹力的作用。C.产生形变的物体一定会产生弹力。

⑹对于有面参与的弹力,弹力方向一定______。绳子伸长时,绳子受到的弹力一定沿着______,并指向______。 ⑺弹力的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各是谁? ⑻画出下图中A物体(或点)受到的弹力。

六、摩擦力:

⑴什么叫滑动摩擦力、滚动摩擦力、静摩擦力? ⑵摩擦力产生条件是什么? ⑶摩擦力的方向怎样判定?(难)

⑷在判断摩擦力方向过程中,哪两个字应该最小心。

28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⑸决定滑动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⑹决定静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⑺滑动摩擦力计算公式?动摩擦因数的单位是什么?

⑻A.自行车匀速前骑时和滑行时,两轮受到的摩擦力的方向怎样? B.摩擦力一定和物体的运动方向、运动趋势方向相反吗? C.摩擦力一定是阻力吗?

**判断摩擦力方向的有效方法:假设没有

判断弹力存在与否的方法:撤去接触物

七、二力合成:

⑴合力、分力、二力合成的概念是怎样的?

⑵矢量和标量的区别是什么?

⑶什么是共点力?

⑷平行四边形法则是怎样的?画出右上图中F

1、F2的合力。

⑸合力一定大于其中的每一个分力吗?不在同一物体上的力能进行力的合成吗?

⑹相互垂直的两力的合力的大小如何计算?例:大小为4.5N和大小为6N的两个力互相垂直,则它们的合力大小为_____,合力与6N的夹角为___

⑺两个大小相等的力的合力计算公式是_______。例1:两个25N的力的夹角为60°,则它们的合力大小为_____。

**两个大小相等且夹角为120°时合力的特点是什么?例2:两个100N的力的夹角为120°,则它们的合力大小是_____

⑻大小为3N、4N、11N的三个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围是____

大小为7N、8N、10N的三个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围是____

⑼如右图所示,木块在斜面上静止,则摩擦力

和支持力的合力__________。重

力和支持力的合力为_____

⑽当二力垂直时,合力和F2的夹角等于:tanθ=______;cosθ=_____

29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八、力的分解:

⑴一个合力可以分解成多少组分力?平时做题时我们分解一个力的原则是什么? ⑵一个力在分解时,给什么条件时,只有唯一一组解。

⑶两个互相垂直的分力一个是F2,合力为F,则另一个力F1的大小是_____

九、专题训练:

⑴如右图1所示,物体A在水平地面上受到水平推力F的作用,A的重力为750N,则图2中尖端突起说明_____________,图中水平线说明_______,A与地面间动摩擦因数为_______

⑵如右图所示,斜面上的物体重力为50N,在图中画出重力产生的两个效果力。物体受到哪些力的作用?如果物体匀速下滑,滑动摩擦力多大?物体与斜面间的动摩擦因数多大? ⑶画出下图中物体受到的力:

⑷如果上图C中,物体重力为50N,左上角线与房顶的夹角为53°,右侧的2号绳子水平,求1号线和2号线的拉力大小。

⑸如果上图E中物体重力为20N,1号杆与竖直墙夹角为53°,2号杆与竖直墙夹角为37°,求两杆受到的作用力大小和方向。

⑹上图D中如果α<β,则当物体重力逐渐增大时,哪号绳子先断? ⑺如果上图B中拉球的绳子逐渐增长,则绳子的拉力是增大还是减小?

⑻如下左图所示,A、B两物体与水平面间的动摩擦因数为0.2,A的重力为25N,B的重力为20N,在拉力F的作用下向右匀速运动,已知弹簧的动摩擦因数为200N/m,求S

1、S2各伸长了多少?

30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⑼上右图中的三个力是任意的,请画出这三个力的合力。把求合力的过程显示出来。

⑽下图1中的物体A正在匀速上滑,它的重力为20N,F与水平方向夹角为53°,A与墙壁的动摩擦因数为0.2,求F力的大小。

⑾下图2中各接触面的摩擦力方向怎样,画出来。

⑿下图3中的三个物体正在匀速直线向左运动,那么各接触面的摩擦力大小和方向?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5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难点: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怎么样防范合同的风险。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程质量。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样。一般的合同只损害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买了一台彩电,因质量不合格这台彩电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飞了,这是只是买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个大桥,因质量不合格垮塌,50个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个冤魂呢!);一个大厦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是触目惊心的,不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害,而是其他广大人民群众也遭受损害。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看见,前几年设计合同法时已经有所预见。当韩国的桥梁垮塌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中国要出现比它更严重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上,建设工程合同和中国的民族传统结合起来,一个红包、一份回扣,就潜伏着这些危险。有了红包、有了回扣(这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东西),什么招标投标都变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结果招标投标就成了纯粹的“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建设工程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官场的腐败相当一部分是在建设工程中。面对这种特殊的问题,合同法必须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而且这个策略还必须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时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了规定。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第271条)。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首先面对的必经程序,是一个较为负责的操作问题,合同法不可能在这里作详细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个附属的法律专门规定。但合同法必须为招标投标设计一个基本准绳,使得招标投标不流于形式。基于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建立一套与行政管理脱钩的统一的科学的招标投标体制。严格的招标投标不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术水平高的,有相应的合理的资质的,还能保障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2)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对发包人来讲,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好象是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其实不然,发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话就收不到红包和回扣了,因此发包人要规避招标投标程序。为了达到规避招标投标的目的,发包人首先将工程分解,分解成达不到招标投标标准的许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分解和分包。对承包人来讲,法律不允许其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主要是针对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一种靠揽工程赚钱的现象。揽工程的人根本不进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没有施工队伍,而是将揽来的工程转手从中渔利。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层层转包,一转两转三转最后转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队有技术和能力也没有钱,经费被层层卡了,剩下的就不够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过偷工减料以完成工程任务。红包、回扣、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是将工程转到了一点不懂技术的、没有什么资格的农民工手里去,彩虹桥一样,工程最后转到了连起码的技术都没有的施工队手中去了。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转包。此外,第272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监理制度(第276条)。监理就是拥有很好技术、在施工现场随时监督建设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的工程师。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如果施工人不纠正,在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不签字,施工队的费用、报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会再拨给这个施工队。如果严格按照监理制度来对工程进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就可以保障有技术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来施工。但如何保障监理能够真正行使监理的职责?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宁波大桥的主桥为什么断裂?不是没有监理,而是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兄弟单位,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兄弟之间怎么监督,监理工程师怎么可能发挥其监督的职能。所以,关于监理这一条有待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监理制度,不能让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来当监理人。

(4)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282条)。这条更厉害,讲的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是起草人设计的,借鉴了法国的制度。但当时设计时没有现在这么厉害,当时叫做直接请求权。建筑队把房子盖起来,开发商卖给了用户,如果用户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发生了人身、财产伤害,按照原来的制度只能找开发商(即出卖人),这就是我们买卖合同上的珊疵担保责任。我们在开始设计时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问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人,这就叫直接请求权,即便中间有很多环节,比如开发商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用户、用户又卖给了别的用户,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队、建筑公司来赔偿。这是个创造,很大的创造。但只有这一点还不够,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较短,比如说保修期两年,这是远远不够的。后来在修改合同法的过程中把2年期限删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砖木结构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内凡是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原因,谁都逃脱不了责任。一个大桥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这样如此长的时间当中,也是如此。这样的条文是现在各国法律当中最先进的制度,弥补了现在我们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第29条到第34条规定产品责任,认为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险。问题是产品责任制度说的是“产品”,什么是“产品”?法律上说是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们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学了美国、欧共体的制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产品仅指动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依此解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只管动产,建筑物就管不着。直到现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还没有作出过,基本上都是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这样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较优越地适于保护消费者、买受人的制度,却保护不了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不动产怎么办呢?其他国家也没有解决,就用过错责任和买卖合同上的假疵担保制度,出了问题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即出卖人,一层一层这样进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设计者、施工者,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期限定为合理的使用期限,这个条文现在是最先进的,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估计这个条文将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将来有希望靠这样的制度来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别的国家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我们合同法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机械地认为有书面合同的才能认定,因为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合同书,合同书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废止 以前合同常用适用法律的语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辅之以有关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其中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旧的合同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合同法弥补了旧合同法的不足,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统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新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总则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它规定。分则包含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地补充细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成为重要的判案补充依据,与合同法本身一起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属于一个民法体系,民法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协商原则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缔结合同,缔结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对方给予的义务。合同自由原则将民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地缔结合同,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构成繁荣的合同交易市场。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在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是法的精神,法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则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公平原则,除了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原则上总体上承担着对等的权利义务外,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强势主体可能从形式上看有更多的义务,但从实质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逻辑的,是合情理的。这就是公平原则最大的正义感。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定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

高一化学第一章范文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2 A、自然人甲鱼自然热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要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5、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道义关系但同属民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调整的对象。题中所述男女约会属于私人情谊交往关系,二人虽然属于平等主体但是不具有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内容,所以应该交由道德习俗调整,而不属于民法调整。

三、判断正误题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

2、任何财产关系都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错)

3、在我国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应适用习惯和一般法理。(错)

四、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即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五、案例分析题

1、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刘某某在某市郊区经营一个服装厂。2004年2月25日,两人在饭桌上协商于2004年2月26日的日期签订一份服装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刘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将其所拥有的服装厂整体一次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支付刘某某服装厂转让费31.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应支付对方违约金4万元。2月26日,双方签订了该服装厂的转让合同,并在服装厂完成了清点移交。2月27日,王某某在支付25万转让款后,得知刘某某曾于2月25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5万余元的服装和部分设备,于是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抵扣未付的转让费。刘某某以服装厂在2月26日之前应当归其所有,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装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抵扣。

试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和王某某各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其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某返还25号运走的财产或者用这部分财产折抵未支付的转让款,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每个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方便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作如下假定:案例中2月25日,双方对于在饭桌上达成的口头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整体财产”,双方内心的认识都是转让整个厂子的所有财产,包括刘某某后来偷偷运走的财产。

结合各个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分两个角度对本案例进行讨论:

一、理论角度讲,刘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从理论上讲,本所律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刘某某在口头答应把整个服装厂转让给王某某后又私下把财产转移,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刘某某应该把转移走的财产返还给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价款。

第二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正当。因为双方在2月26日签订合同并对服装厂财产进行清点移交,王某某在清点移交时没有异议,这表明他认可31.5万元的对价为清点所得财产,刘某某转移走的财产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

刘某某的行为看起来不太道德,但是签订合同前他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王某某无权要求刘某某返还运走的财物,王某某应当支付剩余的价款。

二、从实务角度讲,王某某请求返还财产的行为可以得到支持?

从实务角度讲,即使刘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也未必会判决刘某某返还其转移走的财物。因为审判实务注重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王某某主张刘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王某某就得证明2月25日,刘某某说过把厂子整体转移给他,这个“整体转移”具体指转移什么。假如说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只能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清点移交的财物。

总结:以该案例为例,我们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口说无凭,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个协议都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另外,针对本案,对于转让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不要以笼统的“整体”来表述,比如把转让的财产一一列在清单上后再确定价格,双方确认后载入合同中。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为了参加朝阳区举办的篮球赛,实验小学和农业局各自从本单位抽调部分职工进行训练,王小亮、张大鹏分别是各自单位抽调的队员。1992年8月16日,该两单位的球队进行练习比赛,当王小亮正准备接本队员传球时,张大鹏上前抢球,其肘部撞击了王小亮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张大鹏犯规,王小亮因伤疼下场。事后,王小亮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继发血气胸”,并在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原告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问题】

(1)被告为什么是实验小学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为什么? 【分析】

(1)王小亮、张大鹏参加球赛是一项正当的体育活动,在比赛中,张大鹏无意中撞伤了王小亮,不应承担责任。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球赛受伤,单位应按工伤事故处理。所以,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 5 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为本案的原告王小亮参加篮球赛是受单位指派,是履行单位工职任务的活动,在比赛中受伤属工伤,应由本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虽然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但王小亮和实验小学在此次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

案例2: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

原告杨金刚原系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盖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成终身残废。1993年6月 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求提前释放治病。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的余刑。杨金刚被释放后,经第一看守所出面联系,被安排到长沙市某工厂当门卫,后因其工作失职,被该厂退回原籍。杨所在村委会照顾其实际困难,动员全村集资为其建了两间土砖房。至此,杨原来就职的工厂已停发了其工资。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者给予安派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诉讼请求。杨不服,提起上诉。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是同意原审法院的观点,主张对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肇事者刘某和监管者长沙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撤销原判, 6 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法院最终以第三种意见结案。 【问题】

您认为前三种观点哪种正确?或者有其他不同的看法? 【分析】

上一篇:会计核算实习自我总结范文下一篇:满江红朗诵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