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范文

2023-09-22

知识产权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随着科技成果转化量的不断攀升,如何减-少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争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得到较高评价的科技含量价值,从而有效将科技成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是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着重分析了科技成果在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结合高校科技成果特点,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评价的争议和矛盾,认为,充分认识和重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科技成果的转化才会获得更高经济效益,同时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可能出现的纠纷。特别是在国际范围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更显得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大学资源

一、概述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品化市场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资源作为稀缺的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在这种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试图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其竞争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进程,具体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TRIPS协议的最终签订,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扭转这种现状;另一方面也迫使发展中国家认清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只有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那么,如何才能够在这种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因为“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就忽视对“游戏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目前,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企业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知识产权是华而不实的摆设,是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为了在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规则本身以外,还要充分提高科技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当前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院所,如何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成为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研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而知识产权的确立、实施和转让等均是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签约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符合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要提高我国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实现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探索

(一)清华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方面,清华大学的基本模式如图1: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研究性综合大学,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1997年清华大学校务会正式通过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有的原则,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体系架构方面,清华的技术转移体系如图2:

通过近些年的摸索,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清华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等业务,截至2006年底,清华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33家,涉及信息技术产业、能源环保产业、生命科技产业、科技服务及知识产业等领域,总资产达到28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213亿元。

对于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二,将核心的知识资产交由校办企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方式能够快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第三,如果能够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体系,也许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最重要的综合性研究大学,一直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2004年即颁布了《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订。为了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学校还制定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授权的专利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学校还规定发明人可以获得发明实施或转让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对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运营,公司的具体架构如图3:

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间,浙江大学签订的各类转让合同为824项,合同金额达到24596万元,其中专利技术转让占到了40%。

从浙江大学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几点经验:第一,科技成果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对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中的管理与运营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措施。

三、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美国是较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187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就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确立当今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当时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转化率不足5%。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政府规定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主要归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倾向于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部分专利权,因而导致大学的科研积极性不高,而企业也因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政府专利存在很高的市场风险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贝伊一多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大学可以成为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人,并鼓励大学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该法案颁布后,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的科研积极性,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

国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2 944件,而仅1992年一年,美国大学就获得了1557件专利授权。美国各大学为了推进专利实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类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为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国大学共发放专利许可1058项,而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许可就达到了10510项。

美国的上述经验对于我们有四点启示:第一,科技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需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应当由单一的机构独立完成;第四,独占许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实施科研成果时的市场风险。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之所以将“技术立国”取代为“知识产权立国”,正是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后,日本于2002年才开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此间存在的时间滞后可以解释为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过程。那么,作为与中国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日本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有很明显的东方文化特点,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大学的科研人员以“私下”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的,具体包括:“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的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用等”方式。作为转让的对价,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捐赠资金。这种非正式的转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业难以从该模式中获益,而大型企业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战略的考虑往往只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影响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增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于1998年引入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以正式的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远高于非正式的转让方式,再加上大学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该新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立与成长,进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第二,应当采取合理的机制鼓励大学中的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自主创业,以化解大企业垄断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权”观念淡薄的东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自主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维护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唤醒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

(一)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二)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前,往往需要企业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独占许可的方式对于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接纳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于国内高校,通过校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对校方的知识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运营的方式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并没有被纳入该模式,而是由校方设立的有关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并不明显,是否能够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法人管理模式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

(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且相关规则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中,而国内高校关于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和机制还相当薄弱,在这方面加强研究和建设非常必要。

(六)国内高校的研究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片面看法,这与当前的国际形势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应用教育,提高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其知识产品的能力及水平。

知识产权范文第2篇

跨国并购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跨国并购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其支付手段有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以股票换资产等方式。当前跨国并购中以有形资产为目的的并购越来越少,企业的目光大多投向以品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问题是跨国并购的核心。而跨国并购的目标是完成资产和股权及业务的转移,价格问题是能否成交的关键,跨国并购中的有形资产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而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誉价值往往难以确定,所以跨国并购中资产估值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及商誉价值的评估。

一、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规则及中美战略对话中可见端倪。根据美国贸易法,每年3月、4月,美国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有贸易关系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程度,依次分成“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或“306条款监视国”等名单。对于“重点国家”,美国将与之谈判,如谈判未成,则施行高关税等报复手段。中美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了三次特别301条款的调查争端,1991-1992年中美第一次特别301条款的调查争端,中美之间达成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1994-1995年中美第二次特别301条款调查争端,中美双方终于达成最终协议,美国对中国的要求是更加开放市场,包括文化市场。中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活动。1996年中美第三次特别301条款调查,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2004-2005年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美国商会更直接要求将中国放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要求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为由,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2005年特别301条款评审报告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程度达90%以上,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28-35亿美元,并宣布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2010年5月24-25日,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在关注清洁能源、气候变化、双边经贸等主要议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仍然是中美经济贸易中的重要议题。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现在在网络等很多新的领域,有很多技术管理方面的挑战。中方保护知识产权的诚意和决心虽不容置疑,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土面积大、人口多,有五个层级的政府管理,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存在着需要加强和改善的问题。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主要论点有:知识产权是竞争的核心,中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针对研发领域提出的,不与贸易政策挂钩。知识产权的博弈焦点是美方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开展更多知识产权交流,美方正在对出口管制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将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中方愿与美方探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如新能源、碳捕捉与封存、建筑节能、生物燃料等方面的技术与知识产权。形成更多知识产权共识:外资企业整体看好中国的投资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

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连续五年颁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累计采取了涉及十多个领域的1000多项具体措施,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也愿同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和对话。

在国家确立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财政部曾在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9]52号),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并购重组,指出并购重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在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形势下,企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实施跨国并购,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树立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审慎开展并购重组。加强对被兼并企业的整合力度,优化调整业务流程,扩大并购重组协同效应。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企业,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风险,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规避境外投资风险。我国商务部也颁布多项政策鼓励国内企业跨国并购,认为跨国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

三、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评估应关注的问题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企业在全球掀起收购热潮,中铝有意收购力拓,五矿集团收购澳大利亚OZ矿业,四川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吉利收购沃尔沃。众多中国企业急于“走出去”,很多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中遭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吉利收购沃尔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虽不能代表所有企业的问题,然而在专利技术使用、品牌经营等问题上却很典型。

1999年福特收购沃尔沃时,其市值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亿元。近年因为金融危机影响,福特与沃尔沃均出现严重亏损,福特也因此出售沃尔沃。截至2008年,沃尔沃的亏损额已高达16.9亿美元,还有大笔的债务。2010年3月28日,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正式签署收购沃尔沃汽车公司的协议,获得沃尔沃轿车公司100%的股权及相关资产。吉利集团收购价约为18亿美元,创下中国收购海外整车资产的最高金额纪录。沃尔沃工会发出联合声明指出接受浙江吉利集团作为沃尔沃轿车公司控股股东,双方已经交换了意向性协议,但同时希望吉利对公司文化、管理团队和财务结构的承诺得以兑现,并收购完成后计划为沃尔沃轿车公司投入多少资金给出承诺。吉利收购沃尔沃的资产包括:9个系列产品,3个最新平台,2000多个全球网络,人才和品牌,以及重要的供应商体系。9个系列产品包括S40、S60、S80、C70、C30、XC90、XC60、V50、V70,这几乎是目前沃尔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所有车型。这其中,S40、S80以技术合作的形式在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国产化生产,S80以加长版A80L的形式专门针对中国设计。3个平台为沃尔沃的P1、P2、P24平台。全球100多个国家的2500家经销商,其中60%和30%的经销商都分布在欧洲和北美市场,与福特、沃尔沃一起稳固原有供应商合作关系、沃尔沃品牌。2010年8月2日,吉利并购沃尔沃交割仪式在伦敦进行,吉利已经完成对福特汽车公司沃尔沃业务单元的收购,总收购金额为18亿美元,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出任沃尔沃董事长,吉利公司已经成功完成这桩中国汽车企业收购外国汽车企业的最大收购案。

吉利收购沃尔沃100%的股权,包括知识产权。沃尔沃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为确保其世界顶级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将拥有其关键的技术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为了保证其既定的未来长期发展,即在福特旗下战略商业计划的可持续进行,将拥有所有福特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吉利作为100%的股东,将通过沃尔沃拥有其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吉利收购沃尔沃,会制造出真正的优势。吉利反复强调:收购的是全部资产,但核心是知识产权;吉利收购沃尔沃后,仍依靠沃尔沃原有的管理团队,吉利认为其职业化水平很高,并购企业中唯一需要改变的是考核与奖惩办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沃尔沃拥有品牌和技术,吉利则凭借其对中国的深刻理解帮助沃尔沃降低制造成本和打开中国汽车市场;吉利在收购沃尔沃的整合过程中肯定会有文化差异,但是如果引导得好,使用得当,会产生混血的优势;吉利随收购计划一同报给福特的,还有全新的沃尔沃复兴计划。

结合吉利收购沃尔沃案例,对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属和保护进行尽职调查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被收购方的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沃尔沃的知识产权可能是其自己所有,也可能是获得的许可使用。如果是后者,真正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一定会许可吉利使用。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共同所有人在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拥有向第三方授予许可或出售以及将其捐献给公众的权利。一旦存在共同所有人,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将大打折扣。对于被收购方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收购方应查询转让记录,确认发明人向被收购方转让了权利,且后者及时支付了维持费用。

认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战略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适合业务目标和是否能有效地实施。

注意审查目标公司与他人是否有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避免“花钱买诉讼”。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后,收购方就可以在谈判中通过调整购买价格、部分价格的有条件支付、赔偿、保险等方式,在协议中分配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关注评估价值类型,明确知识产权价值构成

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和残余价值,此外还有满足抵质押、税收、保险、财务报告等特定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

在跨国并购中,评估机构实际承担了为购买方咨询顾问的角色,要采用双重的价值类型,明确为谁评估。既要用市场价值类型,公平对待交易各方,提供并购底价;又要采用投资价值类型,为委托方服务。采用投资价值类型评估时,要考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包括并购后的再投资计划、并购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并购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提升措施。

关于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从价值类型角度看,可分为经济价值与战略价值,即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也有专家从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价值提升的角度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价值构成分为:独立实体的内在价值、目标企业协同价值、目标企业成长机会价值(清华大学课题组分类)。对独立实体的内在价值评估,一般采用市场价值类型,而对协同价值的评估,要关注协同效应,即两个公司合并后能产生有潜在的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可能是经营资源整合的结果,也可能是金融资源整合的结果,经营性协同效应一般多来源于合并公司更高的增长率和更低的成本,财务性协同效应则多半是来源于避税、借债能力加强等等。如果是考虑财务性协同效应,这样的目标公司应该是能给买家提供合理避税的利益。 并购协同效应还包括:管理、技术、文化和品牌等,评估协同效应时应正确预测并购前后现金流的变化,对目标企业成长机会价值评估,应重点关注并购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是否带来更广阔的投资机会,是否带来市场占有率的持续增长,如沃尔沃进入中国后重新建立本土工厂,扩大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以及并购后对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所进行的研究与开发。

(三)知识产权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

跨国并购具有较大的风险,而设计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交割则有更大风险,而折现率是风险的数量反映。由于跨国并购中涉及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巨大差异,对跨国并购知识产权评估的折现率选取时应考虑在传统折现率计算公式基础上增加公司规模风险和国家特定风险,以正确反映跨国并购中可能的风险。国家风险是指一个国家不能履行财政承诺的风险,当一个国家的危机可能损害与之有关系的国家的金融机构的业绩时产生。国家风险一般运用于特定国家的股票、债券、基金、期权与期货,该类风险常在有严重危机的市场和国家中产生。国家特定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如政权更迭而带来的金融风险,汇率风险,指被并购企业所在国与并购企业所在国外汇买卖所引起的相对变化,美国有一些机构提供该类风险的统计数据,可供评估师借鉴。

在折现率的选取上,还应考虑不同折现期间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折现率,基于对被并购知识产权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风险的不同把握,可考虑采取不同期间的折现率。

知识产权的并购往往与整体企业的并购相关联,评估师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往往与企业整体价值同时进行,在折现率的选取上,就出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否采用不同的折现率问题。由于企业价值是企业各项资源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企业价值的判断与对单项可确指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自然可以采用不同的折现率。由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对经营出于困境的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可能会大于企业价值,沃尔沃可能就是这样的案例。知识产权又有很多种类,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等,每项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驱动因素不同,每项知识产权的评估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四)商誉价值与知识产权价值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可确指无形资产,而商誉则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但两者均是在企业有形资产之外的无形资产。对商誉价值的评估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需要采用共同的现金流,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无形资产的价值驱动因素对现金流进行不同标准的分割,以反映各该单项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在评估实务中,各种分割标准有其合理性,同样也存在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由此带来各单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最典型的是商标权价值有时和商誉价值难以区分,在跨国并购知识产权评估的实践中,一般要求尽可能地反映单项可确指知识产权的价值,尽可能地减少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的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的后续计量

对并购后知识产权价值的后续计量也是评估师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在公司并购的实践中,基于财务报告对资产后续计量的需要,公司管理当局、审计师均需对并购后各期财务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该项工作一般由评估师完成。在知识产权的后续评估中,一般应考虑并购后知识产权初始入账价值时所依据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发生了变化,重点考虑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并购整合后知识产权价值的提升措施。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实用性和参数选取的可实现性两方面进行跟踪评估,看知识产权价值是提升还是贬损,如发生贬损,会计上应相应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六)知识产权价值的证券化

知识产权并购交易中,一般与证券市场相关。资产评估中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一般考虑多项风险因素后确定知识产权评估的折现率。但证券市场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投资者一般认为一个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如具有多项知识产权,必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超额收益,由此给该类企业较高的市盈率和较高的估值。而资产评估中的折现率是特定时点的市盈率的倒数,如12%的折现率对应的市盈率为8.3倍,而25倍的市盈率对应的折现率为4%,可见一项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如果进入证券市场,则会获得更高的估值。评估师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一般应考虑市场流动性对价值的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刘瑞(1989-),女,天津人,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1]。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2]。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

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4]。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標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5]。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順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6]。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参考文献]

[1]王春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的非权力化转换[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02):355-356.

[2]曲莎莎,张荣森.浅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冲突的协调机制[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0,18(08):167-168.

[3]郑书前.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解决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1,21(07):217-219.

[4]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03):237-239.

[5]严青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技术贸易发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素质教育研究),2012,19(02):123-124.

[6]周燕.我国目前商标权行政保护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19(05):179-181.

知识产权范文第4篇

我国很多企业把技术创新放在首要地位,但往往忽略了对其技术的有利保护,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研发的技术,轻易就被他人窃取,因为没有申请知识产权而投诉无门。或者,莫名被起诉,不知道自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知识产权文化的缺失,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正 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以知识产 权为价值标准的知识经济,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大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知识产权经济是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经济模式,知识产业也是当今世界最赚钱的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资本投入经济运行,是知识经济时 代实现全球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筹码和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重点投资方向。知识产权战略正在成为世界各大企业乃至世界各国抢占技术制高点,全面控制市场,加快振兴本国经济的一个根本性战略。一场看不见硝烟的专利战、商标战、版权战、品牌战已经悄然拉开了战幕,并且会愈演愈烈,甚至会到你死我活的地步。由于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突显其无可替代的作用,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日本甚至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其基本国策,我国国务院正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随着我国的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的“世外桃源”已经不存在了,各种产业和企业都会或早或晚、或自觉或不自觉地被推到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前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不能正确认识目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很难在生存下去的。

二、初创企业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家形式的发展,政府也在越来越多的鼓励年轻人创业,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扶持和激励政策,比如:政府基金补贴之类。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入到了自己创业的潮流中。

现在的初创企业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份额低,固定成本大,这是初创型公司的最主要的特点,因为这个阶段企业的资金有限,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融资,企业规模必然受到限制;

(二)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生产经营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为了节约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刚开始创业阶段都是创业者及团队完成所有的事情,很少请专业的执业经理人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也造成企业发展的局限;

(三)盈利能力低,现金流转不顺,经常出现财务困难,初创型企业因为融资困难,加上技术和人员方面的原因,产品销售很困难,而且价格和品牌也没有竞争力,这样就造成盈利能力差,现金流量也会出现问题。

(四)年轻人居多,所以对于知识产品的保护在国家的大环境鼓励下就越来越重视。

三、初创企业研发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实现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是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 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弊端, 影响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发展需求。顺应时代发展需求, 有必要逐步融入科技创新元素, 增强企业经营的综合实力。尤其是初创型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就成为了企业的“第一生产力”。

当今世界, 科技创新呈现出加速发展、空前繁荣的局面, 科技创新正在让一个企业变得更美好。科技创新作为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主要体现在:第一, 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催生企业经营的结构性变化。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 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网络信息布局对企业经营的战略支持; 第二, 新能源与各种“节能减排技术”大规模的开发利用。低碳经济潮流涌动, 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基础;第三, 专业的科技知识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 甚至成为企业经营的品牌产品。

所以企業只有不断的创新,才不会被市场所淘汰才能创造先机 进而研发新的产品获得巨大利润。初创型企业必须不断的创新才能让自己在市场中抢占到份额,才能立足于市场,不被市场所淘汰。

四、初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实现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是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 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弊端, 影响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发展需求。顺应时代发展需求, 有必要逐步融入科技创新元素, 增强企业经营的综合实力。尤其是初创型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就成为了企业的“第一生产力”。

当今世界, 科技创新呈现出加速发展、空前繁荣的局面, 科技创新正在让一个企业变得更美好。科技创新作为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主要体现在:第一, 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催生企业经营的结构性变化。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 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网络信息布局对企业经营的战略支持; 第二, 新能源与各种“节能减排技术”大规模的开发利用。低碳经济潮流涌动, 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基础;第三, 专业的科技知识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 甚至成为企业经营的品牌产品。

所以企业只有不断的创新,才不会被市场所淘汰才能创造先机 进而研发新的产品获得巨大利润。初创型企业必须不断的创新才能让自己在市场中抢占到份额,才能立足于市场,不被市场所淘汰。

五、初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4月26日,全世界的目光聚焦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壇上的主旨演讲。“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 ..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习主席在演讲中,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提出来,让外资企业进军中国市场吃下了定心丸”,引来现场一片掌声。

实际上,习主席这次演讲中对知识产权的阐释还有另外-层更深邃的阐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习主席也曾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

我国正加快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发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软件等无形资产,对企业来说将越来越重要。所以初创企业想要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大环境下立足就必须要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必须要做的功课。

六、结语

初创企业的创始人或合伙人团队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各类知识产权进行及时地申请和注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就是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保护, 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都是对无形资产进行确权的有效手段。类同于有形资产中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道理一样, 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初创企业在导入知识产权工作的过程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过程, 具体来说需要逐个积累, 综合保护。

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制定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进行规划。商标、版权及软件著作权等保护的期限相对较长, 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需要重点规划。

由于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因此, 在公司成立之前, 就可以开始筹划和提前进行保护了。例如, 提前申请商标、域名, 并对创意进行专利的挖掘, 如能形成初步的技术方案即可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待公司成立之后, 可以进行权利转移和变更权利人。

初创企业一定要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投入与管理。(作者单位:深圳市化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范文第5篇

自:(公司)

1. 我公司特作如下保证:

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包含零件、组件、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等)中,对环境有害物质(Pb,Cd,Cr+6,Hg,PBBs,PBDEs)的含量均符合欧盟ROHS指令规定的要求

2. 任何由于我公司违反上述第1项保证条款而造成慈溪市新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损失,我公司无条件承担赔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慈溪市新萌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欧盟的经济处罚损失、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诉讼费用及至客的损失。

3. 我司每一年向慈溪市新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由第三方公共权威检测机构一旦检测机沟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一旦检测不合格,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追溯至上一次合格批以后所有产品的索赔。

4. 本保证函自年月日起生效,在未签定新的保证函前一直有效。

5. 与本保证函相关的全部争议最终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与本保证函的履行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请当地促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将在浙江进行。

6. 本保证函附件所列的我章单位产品受此保证函约束。 以下是我公司授权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

(公司盖章)

我单位名称:

地址:

保证函附件

知识产权范文第6篇

Down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

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 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

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②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③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④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⑤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负责不起诉的意见

⑥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特点

①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者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②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对其有直接影响 ③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④以上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为什么说我国刑事诉讼的公诉人不是当事人

①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

一、正确实施、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③公诉人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如查时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权利等。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

⑤所以,从实质上看,把公诉人同审判人员并列比把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并列并称之为当事人更为适宜。 3被害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②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③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起申诉

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⑦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⑧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案件提出抗诉 ⑨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 4自诉人的权利、

①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④有权撤诉或者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⑤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5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②有权了解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③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④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⑤有权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⑥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委托辩护人 6被告人的权利

①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②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③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作最后陈述

④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⑤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⑦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7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论述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①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有权行使此权利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队和监狱。

②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③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最重要地位,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3)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意义(①②③为含义和要求,④为意义)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②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查工作 ③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对于房子恶化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 检查工作的干涉,以及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微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含义和要求 ①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利

②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者罪犯对待

③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4有权获得辩护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及公安、检查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5试述公检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序、步骤、方式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 ②进行刑事诉讼时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

③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同宪法的关系最密切。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对于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④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目的

⑤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先进性和民主性 6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意义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地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7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及意义

①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必须以查明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②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③实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不枉不纵和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信任和拥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8实行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③另外,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 9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

①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②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裁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第六章

立案管辖

1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③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几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碍通信自由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4,5章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几类 ①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4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①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5地区管辖依据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原则的原因

①便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收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②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③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④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思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更加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第七章

回避

1回避制度的意义 ①首先,只有实行回避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处理案件,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侦查、检查和审判等人员因受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②其次,实行回避制度,使参与承办和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也有重要意义 ③另外,实行回避制度也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侦查、检查和审判人员回避,并把它看做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所以现代诉讼的回避制度又具有诉讼民主的意义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或组织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级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1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2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3哪些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 ②本案的证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④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充当辩护人 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4辩护人的任务

①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纠正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5辩护人的权利

①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③辩护人依法有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仅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文件

⑥辩护人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⑧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⑨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6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①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

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④接受申诉人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

7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地位及其权力上的异同

①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不同之处是被害人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律直接授予,而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需经被害人同意或者授权才能行使

第九章

证据

1证据的意义

①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②证据是揭露和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③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2传来证据的作用

①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原始证据

②可以通过传来证据检验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③在原始证据无法保存的情况下,传来证据是保存证据材料的一种方式

④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查证的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的一种根据 3审查判断只由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证据体系并运用其认定案情和定罪量刑新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证据体系中不允许有虚假的证据存在 ②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 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

④对若干协调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 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分类 ①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

②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

③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⑤其他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原则包括哪些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强制措施

1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①它是公检法行使职权,强行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等人身自由的方法 ②它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有重大犯罪嫌疑可能即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④它是以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的 ⑤它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①两者的目的不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适用对象继续危害社会,是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和防范措施,并不是对犯罪的处罚。适用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是他们不再犯罪,并警戒社会上一些可能犯罪的人

②强制措施和刑罚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否则适用于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经审理确认有罪的犯罪分子

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的机关不完全相同。强制措施除拘留仅由公安机关各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采用外,其他措施均可由公检法采用。刑罚只能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适用 ④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据刑事诉讼法,否则依据刑法 3强制措施的作用

①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侦查和审判

②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等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继续犯罪 ④可以防止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

⑤可以震慑犯罪,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加强社会治安 4取保候审应当变更的情况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②应当逮捕的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取保候审的,其疾病痊愈时

③对因哺乳自己婴儿或者因流产而在法定休息期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的,当哺乳期或流产法定休假期届满时 ④保证人请求撤回保证书,要求解除其保证合同的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已有查证属实的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7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刑事拘留与拘传的区别

①适用主体不同。拘传适用的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拘留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

②适用对象不同。拘留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拘传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适用效力不同。据传的适用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拘留则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

④适用期限不同。拘传适用每次一般为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拘留适用期一般为10日,最多37日

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②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②为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③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不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⑤在案件审结之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2)义务

①如实向司法机关反应案件情况,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②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①有权委托代理人

②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依法有权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③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有权提起反诉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1期间的意义

①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②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恢复期间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只有耽误期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申请 ②耽误期间是由于发生了不能抗拒的情况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③申请实在障碍消除之后5日内提出的,即提出申请应与障碍的消除时间相联结,以利于及时解决这一问题

第十三章

立案

1立案的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 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立案对于搞好司法统计,分析各个时期的犯罪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立案的材料来源

①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④犯罪人自首

第十四章

侦查

1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②迅速、及时原则

③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④保守秘密的原则

2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应遵循的规定 ①只有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 ②一案有多个证人时应当分别询问

③询问证人时,应当首先问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付的法律责任 ④对证人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3搜查与扣押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扣押的目的是取得和保全证据

②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搜查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者有关住所进行,扣押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或文件进行

③方法不同。搜查对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进行强制搜查,而扣押一般无此要求,但是需要向物品或文件所有人开具扣押清单,特殊情况下扣押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4扣押与检查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 生理状况,是为了了解案件的情况,核实证据

②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搜查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者有关住所进行,而检查只能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对其他人都不能进行检查

③方法不同。搜查对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进行强制搜查,而检查除对犯罪嫌疑人之外,都不能强制进行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1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1审判活动与其他环节的诉讼活动相比有什么特点

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拥有审判权 ②审判活动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的保障的条件下进行

③同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①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②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合议制的不同组成

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1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②被告人死亡的 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④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⑤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⑥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诉讼的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的特点

①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必须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3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①被告人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

②对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③被告人翻供的

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上诉和抗诉的理由

①原判事实不定,证据不足

②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量刑有错误 ③原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

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查清了原判决确实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②经过二审审理,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对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判处比前次判决更重的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的再审,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1死刑复核的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④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又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或者不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②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

④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⑤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⑥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重新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其刑罚。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①当事人的申诉 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③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

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3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何区别?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审抗诉的对象则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出抗诉的权限不同。再审抗诉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则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③抗诉期限。再审抗诉不受期限限制,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④审理的程序不同。再审抗诉,如果是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对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时则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二审抗诉提起后,则案件属于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章

执行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程序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还应当有裁定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执行程序

①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无论是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即这种判决的执行机关都是原审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以利于防止和排除干扰 3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客观方面必须执行了法定的期限。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②主观方面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 4被假释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①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②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③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第二十二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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