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总体规划范文

2024-01-05

喀什市总体规划范文第1篇

市区内,是喀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

喀什市境内历史文物景观众多,最为著名的有全国最大的艾提尕尔清真寺、闻名中外的香妃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盘橐城等。喀什市具有浓郁的西域文化特色,迷宫式的古街道和城市结构是喀什城市建设特有的格局;能歌善舞、热情好客的少数民族带给人们的是与内陆城市完全不同的文化感受;刺绣、民族服饰、乐器、小五金加工等极具特色的各类民族手工艺品形成了喀什市另一道亮丽的风景。这片古老的绿洲具有独特的地理气候,盛产甜瓜、西瓜、葡萄、石榴、无花果、巴旦木等瓜果,素有“瓜果之乡”的美誉。到过喀什的中外人士一致公认:“不到喀什就不算到新疆”,喀什市也因此作为世界名城而被载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喀什作为古“丝绸之路”的交通要道,一直是中外商人云集的国际商埠,边境线长达888公里,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阿富汗、印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八国接壤,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浓郁的民族特色,淳朴的风土人情,悠久灿烂的民族文化,独特的自然景观构成

喀什市闻名中外的鲜明特色。

二、经济发展情况

喀什市设市5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喀什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喀什市委、市人民政府团结率领全市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严厉打击“三种分子”,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社会政治保持了持续稳定。2004年,全市生产总值实现24.1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长8%,第二产业增长33.4%,第三产业增长24.6%),比2000年的11.8亿元翻了一番,提前一年实现了八届党代会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人均生产总值达6750元,工农业总产值达16.32亿元,财政收入达2.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8.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1.92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7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22元。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民族

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三、城市发展有利条件

一是明显的地缘优势。喀什市位于中国西部边陲,是地区的中心城市、新疆重镇、中国西部的窗口,地处亚洲、中东、非洲、欧洲四大经济区域之中央,历史上是中外商人云集的国际商埠,现有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克尔斯坦木、卡拉苏及新怡发二类口岸,喀什至伊斯兰堡国际航空港已于2004年正式开通,可以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口岸和过货通道,成为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交汇点,成为古丝绸之路的明珠,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在中外都有较大的影响。特别

是喀什至伊斯兰堡国际航空港开通以来,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明显增加。随着国家中吉巴哈四国联运的全面启动,喀什市横跨欧亚居其中,必将成为中国内地连接中亚、南亚、西亚地区的大通道、大口岸和建立“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即东联西出的战略储备和商品加工基地、西进东销的商品集散地和商贸旅游购物

中心。

二是较强的旅游外贸优势。喀什市是历史文化名城,物华天宝,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有厚重的历史文化遗产、独特浓郁的西域民族风情、瑰丽多彩的自然景观,在国内外都享有盛誉。绿洲、沙漠、高原风光绮丽,景观各异。春季桃红柳绿,秋季瓜果飘香,一幅“塞外江南”的美景。置身沙漠浩瀚无垠,能领略“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雄浑图景。喀什境内有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有号称“冰山之父”的慕士塔格峰。这些独特的冰雪高原为世界登山探险者所倾慕,在开发旅游业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我市以北京中坤集团整合南疆旅游资源为契机,围绕喀什大旅游,突出喀什市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成功举办了“首届南疆旅游节”系列活动,借助广州、喀什、杭州、北京论坛,掀起了宣传喀什促旅游的新一轮热潮,提升了旅游业的竞争力,吸引了区内外、国内外广大游客来喀旅游,带动了旅游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2004年,旅游行业接待国内外游客135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5亿元。今年,我市将举办第二届南疆旅游节、第四届达瓦孜艺术节等系列活动,新建具有民俗文化特色的金银手饰一条街,玉石一条街,民族饮食文化一条街,积极打造精品旅游景点和景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力争使第三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三是传统的商贸优势。喀什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商埠重镇,早在唐宋时期就已经成为闻名中外的商品交易城市,与中西亚各国通商的历史渊源,使喀什人至今保留着传统的经商习俗,区域商贸活动频繁,已成为支持和服务于喀什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喀什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按照“大开放、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借助喀什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乌洽会”、“西洽会”等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全面实施“政府形象工程”、“红袋子工程”,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办公初步实现了“走进一个门办完所有证”的工作目标;重工业园区、纺织工业区、石油、石化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四大园区正在有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不断加大招商力度,依托独特的人文、地缘、环境、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外开展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先后引进正大钢铁、南达乳业、汉中商业街、青岛海信电视机组装、巴基斯坦扎坤集团国际商贸城、新疆阿米娜高科技责任公司、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宪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一批投资实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使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仅2004年,共签订招商

引资合同、意向性协议28个,合同协议总金额10.6亿元。

四是良好的环境优势。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喀什市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现代化城市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现代化通讯手段都已具备,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使城市经济焕发出了新的活力;立足城郊、服务城市,城郊农业硕果累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事业蓬勃发展,荣获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化建设先进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西部大开发新疆十座区域经济增长速度最快市”、“中国西部大开发新疆十座投资环境最佳城市”、“中国西部大开发新疆十大风景名胜旅游区----喀什民俗文化旅游区”、自治区计划生育

优质服务先进市、入围全国“魅力城市”40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市、自治区最佳卫生城市、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先进市、“天山杯”城市建设先进市等荣誉称号。全市社会政治持续稳定,经

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喀什市总体规划范文第2篇

一、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意义

由于新疆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有其自发性、潜在性、弥散性、口承性、流变性[1]和信仰性特征, 还深受伊斯兰文化的影响, 所以“宗教给了习惯法一种神圣的灵魂, 从而激发人们对习惯法的忠诚。而习惯法给了宗教以结构, 鼓舞建立良好的秩序。”虽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仅在婚姻、生育、收养等有限领域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 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但毕竟其在维吾尔民族生活习惯如婚姻、财产、继承等领域起到了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 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适合本地社会生活情形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民族习惯, 对所有民族成员均有普遍约束力。它在整个维吾尔民族社会生活中具有维持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承民族文化等的重要作用。

因此, 维吾尔民族群众基于特殊的民族情感和生活方式, 仍然非常忠实信奉和遵守本民族传统的特有“宗教”性民事习惯, 对于本民族内部相互间民事纠纷, 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或阿訇适用本民族习惯化解矛盾。所以, 在具体司法活动中, 尤其是偏远农村, 由于国家制定法普及薄弱或难以触及, 司法人员更应该自觉地合理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解决民事纠纷, 以有效提高司法裁决在本地域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使维吾尔民族群众对纠纷处理的结果自我内心拘束, 诚实遵守, 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目标, 最终实现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二)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可有效弥补民事法律的漏洞

习惯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 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各自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和不断变化的生活实践之间总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试图构建一个没有漏洞、严密的制定法体系, 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而忽视习惯的存在, 显然是不明智之举。一方面, 维吾尔民族习惯主要是通过伊斯兰教义形成并积淀下来的, 带有较为浓厚的宗教色彩, 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 难以完全通过国家法律对该特殊地域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引, 所以应当允许法律与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各自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 在新疆大开发、大发展, 建立新经济带之际, 维吾尔民族群众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 不断产生新关系、新问题, 国家民事法律存在滞后性, 无法从根本上调整出现的新情况。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人员合理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解决民事纠纷, 有效填补国家民事立法的漏洞, 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途径。

(三)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有利于民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

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是该民族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自发生成的, 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维吾尔民族习惯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民众的行为指引, 当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 一般会自愿接受德高望重的长者或阿訇运用民族习惯解决问题。在实际司法活动中, 如果完全不考虑维吾尔族民事习惯, 直接适用国家民事法律, 虽然解决了一时的纠纷, 却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抵触裁判执行或者上访, 甚至不信任并抗拒法律。相反, 如果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 合理适用维吾尔族民事习惯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将更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和结果, 从而被该地域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有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困境

(一) 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适用思路

由于民事习惯在我国还不具有普遍的法源地位, 除了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少数民事法律明文规定了民事习惯可以直接援引外, 大多数法律对民事习惯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 法官只是在实践中多依据法律原则或者“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准则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 为避免责任, 尽可能少或不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来处理案件。一直以来, 将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过程中, 存在着一个根本性问题, 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个有效适用民事习惯的问题, 缺乏适用依据, 其无法直接运用到司法程序, 而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因而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难以在司法中适用, 不能真正有效解决维吾尔民族内部之间的民事纠纷, 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特性阻碍了其在司法中的适用

虽然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具有它存在和继续被适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在司法中畅通适用。首先是如何判别某种习惯具有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属性, 对其统一定性并适用难度非常大。事实上, 一般的与宗教糅合在一起的风俗, 也在现实中起到了调和维吾尔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次是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多数源自于宗教或与宗教有密切联系, 大多数存在于人的内心, 并且内容非常隐蔽和庞杂, 对其进行查明、甄别存在重大困难,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适用;再次是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欠缺明确的司法确认机制, 操作上缺乏具体规范, 例如确认程序、方法、方式等均没有统一标准;最后是因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自身的滞后性,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等, 经常出现与制定法冲突, 民族法官往往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 遵守“依法审理”原则, 对如何适用本民族习惯一般持谨慎态度, 客观上阻碍了其在司法中顺畅运用。

(三) 法官对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意识不强

在喀什地区的司法实践中, 民族法官对如何有效结合国家民事法律灵活适用维吾尔族民事习惯处理纠纷具有很大压力。这就要求民族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维吾尔族民事习惯, 必须有将其司法化的意识, 在处理本民族群众民事纠纷时, 及时、合理适用符合国家法律理念的维吾尔族民事习惯,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国家法和本民族民事习惯的有效结合。然而, 喀什地区的民族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坚守“依法审判”的原则, 主动运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意识还不强, 特别是欠缺灵活运用的能力。

三、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思路

针对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坚定适用国家法, 尽可能合理运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 发挥其固有的调控、规范功能, 共同推进新疆法制建设进程, 维护新疆和谐稳定发展。因此, 要有效解决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在司法中适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 构建适当的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案例指导制度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如何有效进入司法活动, 首先要解决的是民族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正确、合理地适用本民族习惯。对此, 可以考虑构建适当的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案例指导制度来解决。判例具有简单明了, 直接具体等特征, 能为法官在处理相同或相似纠纷过程中提供法律适用和裁量上的借鉴与指导。“如没有判例指引, 法官在具体司法中, 就同一案件或相似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甚至可能差别非常大”[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标志着我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构建适当的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法判例制度具有现实基础。虽然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思路, 解决了依据问题, 但仍然解决不了法的抽象性和笼统性。对此, 要使某一维吾尔族民事习惯引入司法实践, 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裁判的典型案例进行甄别和筛选, 形成指导性案例并予以公布, 从而为维吾尔族民事习惯在以后同类或相似案件中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引和参考, 具有比通过立法确立习惯发源地位导入更具灵活性和便宜性。

(二) 提升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普适价值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是调整维吾尔民族共同体, 维系该群体成员关系并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指引, 多以禁忌等形式规范人的本能行为, 达到定纷止争、秩序和谐、实现正义的效果和目的。相对于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 “国家法所蕴涵的法治理念更具有一种普适性, 与人们的普遍需求更为一致, 更能保障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追求”[3]。所以, 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在体现自己特有的社会规范功能之余, 还应当逐步摒弃与国家现代法理念不相适应的陈旧陋习, 使本民族民事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在规范意义上同一化, 从而进一步提升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自身的普适性价值。

(三) 增强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自觉性

虽然国家制定法具有普遍的社会正义属性, 在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国家法是最合理有效的。在南疆维吾尔民族聚居区的民事司法实践中, 国家制定法如需顺畅实施, 得到宗教教义观念较为浓厚的维吾尔族群众的普遍认可和遵守, 就需要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支撑和保障。通过对喀什地区维吾尔民族之间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来分析, 部分少数民族法官自觉适用本民族民事习惯处理纠纷的主动性还不够强, 适用意识欠缺, 即使少量适用了本民族民事习惯进行调解的纠纷, 但基于制定法缘故, 调解书形式上无法给与当事人心悦诚服的理由和依据, 往往达不到预期的司法效果。因此, 建立民族法官交流和培训机制, 使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形成自觉适用本民族习惯的意识, 增强其灵活有效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为喀什地区乃至新疆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摘要:新疆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是该民族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自发生成的, 为人们内心所确信、得到普遍遵循并实际支配人们行为的“活”规则, 为解决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和利益归属起到重要作用。但基于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非“一般法源”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导入路径。因此, 通过增强法官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意识, 从而变通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 再辅之于引入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判例制度, 将其合理运用于司法裁判, 这将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制定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实现本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与和谐司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

参考文献

[1] 江钦辉.新疆少数民族民事习惯进入司法的路径研究[J].喀什师范学院报, 2013 (1) .

[2] 顾梁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民事司法适用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 2014 (07) .

喀什市总体规划范文第3篇

本文从喀什地区校园足球中小学各随机抽取5所, 每所小学抽取3年级、4年级各一个班 (以下简称中年级) , 中学各抽取7年级、8年级各一个班 (以下简称高年级) , 每班45人, 总计900人作为研究对象。如表1所示:

二、研究方法

(一) 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中国期刊网并翻阅民族学、社会学等书籍针对本研究内容进行广泛的文献资料收集, 登录教育部网站、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中国足球协会网站等、查阅有关“校园足球”的各种文件与信息, 以期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二) 问卷调查法

向喀什地区足球重点中小学现场发放问卷。共计发放问卷950份, 回收问卷数924份, 有效问卷数为900份, 有效回收率为94.7%。

1. 问卷效度

通过发放《影响民族地区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因素》问卷, 将回收数据导入spss软件进行分析。从表2中得出KMO值为0.852, 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近似卡方值为3996.056, 自由度为319, P<0.001, 表明该问卷有良好的效度。

2. 问卷信度

数据准确可靠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文采取同一量表在不同时间点对同一班学生进行重复检验。选取喀什地区小学5年级一班学生45人进行重新检测, 重测时间间隔15天, 从问卷中得出的信度系数为0.866, 说明该问卷信度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三) 数理统计法

回收问卷, 在WPS文件中建立原始数据, 然后导入SPSS19.0软件进行分析, 本文主要运用主成分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进行分析。

三、研究结果分析

(一) 学校体育环境因素对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

社会认知理论通过强调个体对环境刺激和行为的选择来显示其主张, 认为自我效能信念影响着思维过程、动机水平、坚持性和情绪状态等所有影响成功操作的因素。[1]对环境选择机制主要来源于个体、行为、环境的三个方面, 主要受互相交互作用影响。而学校体育环境是一种特殊育人环境, 能够影响学校体育各项工作开展质量和效果的诸多客观条件和力量综合。[2]只有良好的学校体育环境才能够激发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主动性。总而言之, 良好的学校体育环境是进行体育活动重要的载体。[3]

根据影响喀什地区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因素调查问卷结果, 对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从数据中得出各变量的特征根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故选前6个因子能够较好的反应各项指标变量的大部分信息。从中得出影响喀什地区校园足球活动行为的学校体育环境因素按照顺序排列体育信息因素是学校体育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 其次分别为体育教学、运动场所、器材设施、课余体育、体育制度。

(二) 学校体育环境因素对不同年级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

从表2中检验分析得出, 体育信息对中年级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比高年级学生影响大, (P<0.01) 具有非常显著地意义。课余体育对中年级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比高年级学生影响小, (P<0.01) 具有非常显著地意义。而其它4个方面因素 (运动场所、体育教学、体育制度、器材设施) 在不同年级之间影响不具有显著性 (P>0.05) 。中年级学生易接受学校宣传 (广播、黑板报等) 的足球活动来了解足球运动知识并在学校开展各种足球活动中切身感受足球运动乐趣, 培养对足球运动兴趣。而高年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教练员指导下, 通过各种新颖的训练方式可以更加轻松地参与足球运动, 提高技能水平并且体验足球运动带来的乐趣。

(三) 学校体育环境因素对不同性别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

从表3中得出学校体育环境因素在不同性别学生之间进行校园足球活动时主要与器材设施、运动场所、体育教学之间差异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 (P<0.01) , 而体育制度对不同性别学生的校园足球活动行为的影响力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P<0.05) 。而其它的2个因素 (课余体育、体育信息) 对不同性别学生差异性不显著 (P>0.05) 。通过以上检验我们可以得出不同性别学生对学校体育环境需求有差异。男生对学校运动场地质量优劣, 器材设施完善相对于女生要求高, 而女生更加偏重于正常体育课教学, 对课堂依赖性很强, 这主要与没有养成锻炼习惯有很大关系。

男生对学校颁布体育政策关心程度大于女生, 主要在于学校体育政策制定对体育氛围形成有重要引导作用。

四、建议

提高民族地区学校体育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性, 有利于民族地区校园足球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对足球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活动传递给学生, 让学生每时每刻都在了解足球知识, 培养学生参与足球运动兴趣。不断完善自身体育制度建立, 为校园足球活动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促进校园足球活动形成良好氛围。丰富课余体育活动组织形式, 让学生能够自主、积极地参加足球活动, 真正地体验到足球运动乐趣。改善场地器械设施, 保障校园足球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加强体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促进体育教学水平提升, 推动民族地区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喀什地区校园足球中小学学生为调查对象进行分析, 了解影响民族地区学生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因素, 为校园足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为学校领导与体育教师提供一定参考。研究结论:学校体育环境对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学生进行校园足球活动行为影响因素不同。建议:提高学校体育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性, 树立健康的发展思路, 推动民族地区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校园足球,体育环境,民族地区,性别,年级

参考文献

[1] 龙君伟.论社会认知理论中的建构特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05, 23 (2) :57-62.

[2] 李艳茹, 沈建华.上海市中小学学校体育环境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22 (4) :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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