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范文

2023-09-17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支持。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没有出台相对规范的保护管理制度,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该从自身加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框架。文章根据管理学的基本职能,结合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提出了对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构建的相关涉想。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框架

一、知识产权计划

知识产权计划,就是企业根据自身企业所处市场领域特点,根据企业本身的市场需求,同时结合企业在行业内的发展特点。在考虑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综合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对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进行规划。有计划的分阶段区分企业对知识产权所采用的具体管理投入,依此更有针对性的利用企业的有限资源管理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同时又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而高新知识产权的发展计划必须跟定企业的具体现状而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整体发展目标

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是企业在做了大量的市场调查以及各方面的企业发展规划以后制定出来的。因此,在考虑企业知识产权计划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明确了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和始终贯彻的企业文化。如佳能的“我们将以领先技术创造出最优秀的产品,我们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柯达的“人人都会用”等美好的企业愿景和企業文化。由此可见,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发展,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其次,根据这类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和企业文化特点,为企业的高新技术制定相应的近期发展规划和远期发展计划。在合适的时机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发展以及坚持企业文化的前提下,尽量的抓住每一个知识产权的发展时机,将知识产权计划作为企业的整体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来进行制定和落实。

(二)寻找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机会

对于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他们的知识产权发展机会都比较多。因为高新企业的立足之本就是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加大科研力量的投入,做好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的相关规划。同时积极进行高新技术科研的创新研发工作,对于科研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依此逐渐调整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中,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分析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都有其一定的目标和备选方案。而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的选择,要通过对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外部的企业整体发展趋势等,选择更为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因此,客观详细的分析企业的内部知识产权发展条件和外部的知识产权发展需求,对企业正确的进行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全面评估知识产权计划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给出了知识产权计划的几种选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对着几个知识产权发展备选方案进行评估。首先成立专家小组,利用经济学理论中的边际分析或者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理论意义上的综合评估。在组成专家小组人员的选择上,可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进行一些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科研部门等多个部门优秀人才,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企业其他运作模式的培训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一些培训。然后组成专家小组对备案进行企业各个领域不同专业角度的详细评估。主要的评估形式首先采用无记名投票式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发展备选方案的初步选择,然后把这些投票结果进行集体汇总。对投票汇总出来的各个备选方案的评估结果再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之后重复这一过程,直到最后剩下一个最为合适的知识产权发展方案。同时在知识产权发展计划选择问题上,企业领导阶层的远见卓识同样能够起到显著的作用。我国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由一些有着独到见解的企业家进行大胆的尝试创新而大获成功的。然而这种类似于冒险尝试态度的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本身的收益和商业风险是成正比的。

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都有专门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部门。而这类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机构构成进行分类:首先是总部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分部;其次是知识产权部与技术部结合进行管理;最后是法律部门的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实际中,由于知识产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性,大部分的企业都采取总部集中管理的管理方法。例如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都属于总公司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经理进行统一管辖。这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整个企业的管理机构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技术部和经营部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发展运行核心。而同时与生产部和财政部一起组成了企业的组织管理核心。

(一)IBM知识产权的管理

IBM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就是第一种情况。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总机构。而在管理总部之下还设立有专门的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主要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而专利部主要负责与企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类管理事务。企业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采取的是中央集中式管理制度。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总部统一进行企业内部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事务。如在企业内部出现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以及其他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归企业总部所有,牵涉的这类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有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处理。而保障这种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合法性的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关于类似情况处理规范合同“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同意书”。同时IBM各个子企业也要同企业总部签订“综合技术协助契约”。通过这两种协议的共同制约,详细而规范的规定了协议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以这样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进行企业内部的所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而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很好的提高企业内部所有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提高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减少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二)华为知识产权的管理

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形式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在华为公司的内部,主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内部大小知识产权的专业专职机构“知识产权总部”。而且华为公司对该部门的资源倾斜相较于其他部门来说,非常的明显。在知识产权总部中,有专门的从公司管理高层挑选出来的适合指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在这个部门领导之下,还细分为多个不同功用的科室。

三、对于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管理

(一)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

企业中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研发经过都是,有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了夜以继日的工作付出换来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固然重要,但作为这类知识产权的研发者们也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我国的华为公司,管理部门中的知识产权总部就要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员的管理工作。如负责为这类知识产权人才的选拔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人才科研方向,和企业内部的高新技术顶尖的专门人才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通过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素质的严格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效率。

(二)对企业内部普通人员的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单单靠专职的高新技术研发人员进行企业内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是不现实的。因为一个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都离不开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应该对企业内部普通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措施。比如说,对企业内部的普通工作人员的企业高新技术贡献,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依此来调动企业的普通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首先要对企业内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发展进行科学的短期规划和长期计划;其次,要對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更为规范的企业合同和管理措施方面的优化;最后要重视企业内部相关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工作,同时提高企业内所有员工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意识。依此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效率,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郭炜.基于异质性人力资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合约设计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0.

[2]赵娜.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3]谭文武.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心理养护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作者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关键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國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沈长月,刘宇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2011,01.

[2]卢秋帆.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析[J].企业活力,2009,06.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提出了科技管理中“三同步”的知识产权战略原则。从现代管理理论与科技管理的结合点人手,简要分析了知识产权战略对高校科技发展的影响,初步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移的促进及保障作用。关键词:管理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4篇

摘 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是萌芽之物,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仍有诸多缺失留待探讨。本文立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重点阐述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并对克服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

一、引言

现今知识产权融资并存着风险与机遇,于中小企业而言更甚。一方面,中小企业作为国内科技创新中坚力量,其所获得的经济支持与其为国家创造的生产力极不不符。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提供抵押担保,因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金融服务也在不断地发展,比如,民生银行通过对知识产权、机器设备、高管信用等采纳组合抵押的金融创新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这使得中小企业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和转化,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之成为企业的战略资产。因此,探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式,识别和分析其法律风险,完善相关对策,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跟传统动产、不动产融资相比,知识产权融资与其有着本质区别,简而言之,便是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来开展新的融资活动。一般而言,其融资模式即是由知识产权权益融资和知识产权负债融资组成[1],前者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吸收风险资本投资,后者主要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其中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相继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现如今已经具备了完备的立法体系及国家政策支持体系、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美国政府通过法律、制度全面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发展,如颁布了《动产担保交易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组织,如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技术等方面的帮扶。相比而言,目前国内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主要途径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政府通常会借此施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帮助。国内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尚处于探索成长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表面现象是融资难,内在原因则是其融资风险过高,而融资风险则集中表现为法律风险。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国内学界主要以风险缘由及潜在后果为主要标准。譬如王正志[2]等人认为法律风险即法律法规等外部诱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而向飞[3]等人则认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不合规之行为,才导致与其预期目标相去甚远,进而产生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一种可能性。笔者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中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为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自由约定,因企业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行为或其外部法律环境改变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4]。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分析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是指采用适当的风险识别方法全面地对可能影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源、造成法律风险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以及潜在后果等进行认识、辨别的活动。简单地讲,即是认识和辨别知识产权融资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风险。笔者主要沿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流程,理清知识产权融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与知识产权融资流程相对应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每一环节的法律风险,但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在融资前和融资过程中,笔者借鉴有关资料,将其整理成法律风险清单,以便有效地识别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上文的法律风险清单,笔者将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重点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法律风险、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风险

在知识产权权利存续期间,存在着权属不明确、有效期届满等问题,随时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是其不容忽略的隐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是知识产权法定性、专有性的本质体现,这也意味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时必须考虑该标的的权属及有效性[5]。比如,要考虑标的物是否为本企业所有,是否存在权利纠纷或者权利无效;是否未经法定程序而获取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过申请、审批、注册方可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若中小企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则存在权利人不确定等风险,可能产生权利纠纷。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有效期经过,权利人将随之丧失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权利失效,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的撤销机制,都有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瞬间归零。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决定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区域内,知识产权才受保护。因而,知识产权融资必须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考虑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关于知识产权的风险投资尚缺乏专门法律法规。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萌生状态,尽管2014年风险投资金额达到155亿美元[6],而且2015年北上广以及江浙等地区也先后实施鼓励“双创”风险补偿办法,其中上海市对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失败给予最高60%、300万元的补偿。尽管如此,但仍然乏善可陈,我国现有诸多法律仍与风险投资运营方式相冲突,除了《公司法》以外,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

(2)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我国有待探求新的突破。一方面,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物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等实物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也造就了知识产权只能用于质押融资的融资困局。尽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突破1533亿元,目前全国有798家创新型中小企业投保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7],我国《担保法》亦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但由于目前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物,以及价值评估定价等相关法律还未完全规范[8],中小企业仅依赖自有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最后成功获贷的比率较低。其次,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均未列明[9],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仍比较狭小。现有的一些的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仅仅就质押条件、登记程序等作了安排,这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现实中面对复杂问题往往不知所措[10]。

(3)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较局限。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新发展,自20世纪末美国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以来,其基础资产已扩展到了电影、医药产品专利、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以多明诺披萨商标证券化为例,其发行金额高达18.5亿美元[11],却是以商标、加盟权利金为证券化标的而已。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仍受法律方面的制约。第一,我国有关部门己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仅仅是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相关法律支持[12];第二,立法以试行的规定为主,层次低,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现行法规对资产证券化存在制约,例如现有《合同法》关于债权转移的公示制度制约了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其与《公司法》一起提高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门槛。

3.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要想顺利达成融资目的,中小企业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实现合法合规外,还须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申请条件。这其中除却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之外,企业自身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中小企业因生产、经营的不规范,可能存在着众多法律风险,因此,笔者仅列举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有较大影响的法律风险。第一,主体资格法律风险。银行通常会审核融资方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合法的权利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融资资质。因此,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是知识产权融资的第一道门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譬如,《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条款中均对诸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予以明确。此外,还有可能出现为规避法律而确定隐名股东,或向前置审批机关报送虚假资质文件等情形,这些都将为企业后续融资留下隐患。第二,资产、债权债务管理法律风险。在融资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往往会重点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而这也是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融资以及得到多少融资额的关键所在。首先,在发展过程中企业会拥有诸如设备、车辆等资产,而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人为因素而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律风险。其次,债权债务管理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因不及时偿还到期债务而面临诉讼风险。第三,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风险。由于银行在贷前调查过程中会全面审查融资标的,十分注重用以融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假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这会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可利用价值,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进一步推进。譬如未进行合法、有效地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容易致使自有权利被抢占。例如我国实行专利先申请原则,如果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权利人将失去原本应有的权利,而商标使用者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容易被他人恶意抢注,诸如此类的现象都将致使其自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白白流失掉可利用的无形资产。

4.其他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以下法律风险仍须予以重视:首先,质押范围是否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首要考虑因素。譬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的范围包括在法律保护下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其次,在与银行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时,合同的规定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保证其法律效力[13]。例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若将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用以出质,当事人除了应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外,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这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也是中小企业极易忽略的法律风险之一。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融资的顺利实现,首先中小企业自身必须是符合法定的法人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规范;其次,企业知识产权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要件,确保权利完备;最后,中小企业也要按照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实施融资行为等。如此才不至于令之前的努力与成本付诸东流。

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只有社会各界戮力同心,才能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新局面。一方面,改善外部环境是政府首要任务,尤其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的立法和发展国内信用担保机制,同时利用风险投资、证券化为其另辟蹊径,社会中介机构要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专业服务;另一方面,企业的自身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增强知识产权可持续性创新能力具有内化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

1.建议完善、扩大中小企业可质押的知识产权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就是支配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保证债权的清偿,因此拓宽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因而,相关立法应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列举目前可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概括性规定将来可能成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即“凡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2.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担保法治环境

给予中小企业充分的信用担保服务,建设适当的信用担保法治环境,使投资者安心地接受以知识产权融资标的的担保。但是,目前中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其实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自发形成的民间征信机构,比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所以,政府首先应在立法规划中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并尽快修改完善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其次就是大力发展担保机构,设立多方担保机制[14],如杭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平台+银行+担保公司”的分担机制,以及新天地草业知识产权融资中邮储银行利用政府担保基金而采取的“银政企”合作模式均是目前较为可行的信用担保机制,间接分散了中小企业逾期还贷的风险。

3.扶持引导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借力于风险投资成长的同时也使得风险投资因此而增值。在发展风险投资起初,政府首先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分类、经营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政策等。

4.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土壤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来临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问题。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诸多不足致使资产证券化尚未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在起步阶段应采用政府引导模式。其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错综复杂,要想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则应当借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例如在由政府开展小规模试点的同时,由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对应政策法规,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化改革。

5.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可联合社会中介机构以排除中小企业融资道途上的“绊脚石”。这些中介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要实现“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目的,需要通过律所的介入,使整个融资过程规范、合规,以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纠纷。最为关键的就是审核融资主体条件,包括核查融资方是否具备权利主体资格,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等。在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会擅自利用与他人共同的技术成果进行融资活动,如此将极大降低融资效果,甚至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二)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可持续性 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潜藏在公司融资过程的各个细节中,具体说来,首先应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其次为了提升企业未来的融资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可持续性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决策层要提高知识产权可持续性,保护自有知识产权。首先,在研发活动的各个阶段,比如评估、运用等阶段,企业都要及时、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查询系统定期检索专利申请情况,充分利用已公开的文献,对失效或者可以利用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建立数据库并时时更新,规避重复研发和侵权风险[15]。其次,企业在需要借鉴甚至直接使用他人权利之前,一定要谨慎、合法地使用他人权利,远离侵权纠纷。必要时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最后,当权利遭到不法侵犯时,企业要凭借自身以及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对侵权行为采取可行、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另一方面,要管理好企业自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银行会聘请专业的团队,比如通过知识产权律师的尽职调查来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律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内容提供法律意见,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以及处理侵权案件,最为关键的是起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经毋庸置疑,但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对其尚是不小的挑战。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管理好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为企业创造优越的发展环境,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

五、结语

在当前国内环境下探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问题,能最大化地挖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避免陷入泥淖,从而激活知识经济的原动力。首先,我国中小企业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价值,对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做出与时俱进的创新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战略资产的潜在优势,进而对中小企业发展实现应有的价值。其次,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应该更加理性,应增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最后,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成熟,亟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施行强有效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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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翟小满,李迎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及对策探析[J].人民论坛,2013,(17):102-103.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5篇

知识产权的归类是一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自19世纪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以来,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也更加引起了法学家们的重视。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的今天,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就更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而且对振兴我国科技文化事业,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域。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及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导致学者们对其归类产生了许多争论,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于民法的立论。

有人主张说,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至关于这一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已经不应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确有很大不同,知识产权法也因此与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以此判定知识产权法已经脱离了民法的范畴,则是过分地夸大了这种不同或区别。这是一个共性和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是私利性、平等性、自愿性、约定性和对价性,知识产权完全具备这些特征,这是作为民事权利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是决定权利的性质和归类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共性或普遍性问题;知识产权同时也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这是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一项民事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是知识产权人为独立民事权利存在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个性或特殊性问题。民事权利就是由这些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不同民事权利所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每一项民事权利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从而使不同的民事权利相区别,反映出民事权利的多样性,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整体范畴。

民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民法。其理由: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中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国家立法实际上己经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这一大类。一是认为知识产权的基石是知识商品化,民法就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知识商品的所有和流转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遵循民法的规范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借助民法的方法,运用民事责任的形式予以保护。二是认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债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普遍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但也有观点提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上已经行不通,笼统地使用民法中调整财产关系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问题,或者说现行民法的原则规定体现不了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无疑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已经陷人绝境,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本身确实存在一些传统民法原则或规定所没有遇到的问题,但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并以此否定知识产权法的民法性质则是错误的。首先应当说明,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的观点,起码承认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一般问题——传统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这是问题的关键。

行政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行政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大多属于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商标领域,行政法规的色彩十分明显。除著作权是自动产生外,其知识产权的取得均涉及到国家的行政管理。各国均设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管理机构,我国也设立了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以及地方各级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实行管理。因此,知识产权应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而经济法说主张知识产权法应归入经济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工业产权法,客观上涉及多元的社会关系,即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管理关系。如因国家为发展经济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国家同成果所有方、应用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企业单位为组织智力成果的开发而形成的企业自身同开发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因国家对智力成果转让的价格控制形成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税收关系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独立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不宜归入上述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应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等基本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它与民法原则和制度冲突的地方太多,不宜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知识产权法的各部门法已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族系。第二,知识产权法是复杂多元的权属关系,合同关系、管理关系、代理关系、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因无故终止或撤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等,往往是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如果把知识产权法归入某一法律部门,必然会很难被归纳进去,如果把它归入几个法律部门调整,又必然是各法只管一块,使这个法律体系被打乱。第三,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违约、侵权等问题上,都有其与一般民法原则、制度极为不同的地方。第四,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有些虽不属于行政管理,但都是知识产权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光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把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似乎不是正确看待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五,知识产权法不仅涉及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与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都有直接、间接的关系,但如把知识产权法作为经济法或其他法的一个部门法,同样也会产生难以全部包含知识产权关系的问题。第六,知识产权法不仅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不仅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法体系。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看,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从调整对象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主要、最大量也是最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从调整方法看,也是以民法保护为主导。因此,知识产权法应该也只能归入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正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主体、客体、内容均与一般的民事权利存在许多不同。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带有公法色彩。民事法律有极强的综合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只能是民法的特别法。

明确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归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它是关系民法体系完整和建立的思想课题。现代民法是由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继承法等专门法所组成的一个部门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民法不是完整的民法。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法。把知识产权法从民法中分出,是在分割民法体系,科学的民法体系将因此失去它的完整。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归类是关系到民法体系的完整和建立的一个问题,明确它的民法归类,不论是对于知识产权法,还是对于民法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它是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属于何种法律部门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地位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也就成了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在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在于它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而仅仅在于它的归类事实本身,即它的归类结果。现在,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归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在落实知识产权法地位上的理论混乱,有的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的说它归于某一法律部门,还有的则是观点含糊不清,等等,这种混乱的结果使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难以确立。所以说,明确知识产权法民法归类,确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就关系到知识产权法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最后,它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认识前提。尽管目前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归类还存在种种不同观点和意见,但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法和意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它的存在并不由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所决定。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归类这一认识前提。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决定着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观点,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即它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还是其中某一部门法学的分支学科,因而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学体系自身的构筑和发展。反过来说,人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反映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认识,影响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学的立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理论问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和建立,应当予以科学地定论,而科学的定论只能是知识产权法归于民法。(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大宇学院 )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6篇

经济全球化进程下,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经济竞争日益激烈, 且各国开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 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对此, 企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企业, 更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不断对系统进行优化, 从而提高系统管理水平,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确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研究

(一) 管理目标

一般情况下, 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三方面内容。企业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 发挥智慧能力创造出的产物。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实施的战略是, 进行技术创新时运用相关专利与制度, 从法律、技术与经济方面入手, 对当前的知识产权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 对产品予以保护。这一过程中, 产品不仅被成功保护, 也实现了创新的目标[1]。

(二) 模型构建

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模型, 具体如下:

1、闭合回路关系。

系统各要素之间是可以构建成电路图的, 在电路图内开关指的是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制度, 其他内容则是电路图内的电器。两个开关需要同时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硬件内容, 管理制度负责软件内容。只有当系统电路图内两个开关同时进行, 并完好无损的相互协调, 整个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才能够稳定运行。

2、充分应用知识产权信息。

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时, 需要将检索与检验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 防止企业盲目开发产品, 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提高企业品牌形象。这样做不仅可以对企业起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也避免造成其他产权的侵犯。

3、以市场为中心。

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以市场理念作为指导, 企业管理者与决策者应提高认识, 明确拥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就要拥有市场, 但是拥有市场就必须利用知识产权。因此, 企业在开发知识产权时需要获得科技成果与市场, 申请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也要从市场的实际需求出发, 对知识产权进行转换时需要让市场作为媒介。

4、了解外部因素。

高新技术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时, 应了解外部因素对管理效果的影响, 其中包含国内因素与国外因素。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系统时需要了解国内与国外的环境因素, 将其应用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构建中, 并为系统提供服务, 提高系统运行效果。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优化策略

(一)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面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专利垄断现状, 国内企业想要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一席之位, 就要提高专利意识, 加快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 保护自身研发的新技术与新产品。对此, 企业应建立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当前企业资产已经不再局限于厂房与设备, 还包含研究成果、知名商标以及知识财产, 这是企业获得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 也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关键。对此, 建议企业建立管理机构, 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监督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 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与产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相适应, 例如大型企业应用集权式管理模式, 中型企业应用网络式管理模式[2]。

(二) 加强员工培训, 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合法仿制的关系

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 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让相关人员看到自己的责任。根据企业当前生产的实际情况, 建议企业在内部开设知识产权保护讲座或法律课程, 对员工展开定期培训, 使人们了解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的内容, 树立产权意识。同时, 要求员工学会合理应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权益, 保护企业名誉和品牌形象。

合理处理自主创新与合法仿制的关系,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主动地位。对此, 建议企业加大资金投入, 扩大对先进机械设备与智力资源的投入, 引入高科技人才, 提高创新性产品的研发强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 激励员工的创新行为, 激发其创作力。这样做可以实现企业的技术突破, 并为企业带来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 统筹效益与效率, 增强动态适应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优化中, 应做好效益和效率之间的统筹兼顾, 不仅要重视目标的实现, 还要考虑优化中耗费的成本。企业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应以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从根本角度上提高经济效益。因此, 企业不能完全依靠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实现目标, 还需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相协调, 共同进步。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动态适应性, 立足于系统各要素, 使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 优化系统管理效果, 使系统处于开放性状态。加强系统和信息、物质的交换, 优化知识产权系统管理秩序。建议企业建立知识网络, 优化信息反馈, 系统应为企业提供一套知识产权业务全流程的解决方案, 实现从提案、撰稿、核稿、送件、管理、维持、财务等知识产权各阶段全e化。

对当前企业所处的产权环境充分了解, 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灵活性与协调性。由于企业知识产权包含的因素较多, 且知识产权具有复杂性特点, 各项因素之间联系密切, 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优化之前, 应从各要素特性角度出发, 实现相互之间协调, 维持系统自身秩序, 提高企业的生命力与创造力。

三、总结

总而言之, 科学技术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创新是企业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 保护是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如果现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较高地位, 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就要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 掌握保护这项权利的方法, 提高产权保护意识, 综合运用各项原则与法律, 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摘要:现代化企业管理中, 知识产权管理尤为重要, 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让企业知识产权成为利润之源, 也是衡量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基于此, 本文以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作为研究对象, 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相关内容, 并从管理机构、员工培训、动态适应性阐述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优化策略

参考文献

[1] 徐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J].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6 (24) :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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