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只能根据需要购买,不能碍于情面购买根本不需要的保险,或者为了照顾情面而只买象征性的一点,却远不能满足真正出险后的需要,成为事实上的“鸡肋”保险。

买过运输保险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感受:难以在短时间内看完冗长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些表述太过专业的条款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其实,我们在看保险合同时,主要看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单的要点:

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等。

其次,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即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所谓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所谓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对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铁路;零散货物;快运业务

一、前言

长期以来,铁路货运以办理大宗运输业务为主,面对快速成长的零散货物快运市场,中国铁路总公司积极深化货运组织改革,抢占零散货物快运市场,按市场需求推出了铁路零散货物快运业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物流需求。太原铁路局覆盖辽阔的山西地区,煤炭资源丰富,以运输煤炭、焦炭等大宗物资为主。按照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许多煤焦厂被关停,煤炭、焦炭运输受到严重影响,铁路局运输进入瓶颈期。因此,大力发展零散货物快运,提供全程物流服务,是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升铁路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铁路零散货物快运发展现状

1.构建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

为扩大货源吸引范围,提高揽货能力和数量,铁路敞开车站收货,除在全部的既有货运办理站办理零散货物快运业务外,凡具备散货装卸作业基本条件的既有客运站和中间站,也全部开展零散货物快运的受理和装卸业务;同时太原铁路局2015年在管内开办无轨站205个,形成一定规模,取得较好效果。目前,已经在全路3000余个货运营业站、无轨站敞开受理零散货物,形成覆盖全国最大的零散货物营销网络。

2.开行跨局和管内快运班列

为了提高零散货物运输组织水平,满足零散白货方便、快捷的运输市场需求,实现以车引流,从2014年9月开始各铁路局根据管内零散货物的流量、流向和办理点分布范围,在满足条件的各作业站间,按照客车化管理模式,组织开行管内正反向的零散货物快运环线列车,每天定点发车、定线运行,实行人力、机具上车,在沿线各站装卸,有效提高沿线货源的吸引能力;同时在各铁路局作业量较大的中心站间开行跨局零散货物快运班列,提高跨局散货的物流速度;目前已经成功打造东北、京津冀、三晋货物快运等一批区域货物快运品牌,每日开行零散货物快运区域列车70余对,构建了全路零散货物快运网络,切实解决零散货物无法受理、难以快速集结装运的问题。

3.建立灵活的市场运价体系

為了提高铁路在零散货物运输市场的竞争力,铁路在广泛调查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价的基础上,除按照货物实际重量计费以外,当一批货物的实际重量、体积或单一发货人同一发站单月累计发送货物重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实行议价管理。议价方式多样化,主要分为固定价格、固定优惠比例、量价捆绑、运量梯次优惠、运程梯次优惠、部分方向优惠、淡旺季差别优惠7种。铁路局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制订个性化的议价方案,按照收入覆盖变动成本、价格紧贴公路的原则,实施全程服务一口报价、一次核收、一张票结算,建立一套灵活的市场运价体系。2014年9月以来,全路零散货物快运运量不断攀升,截至2015年2月底累计发送量达709万t。

三、发展铁路零散货物快运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1.建设营销队伍,增强营销能力

货源开发的前提是开展准确的市场调研与市场攻关。目前铁路正在推进货运组织改革,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了零散货物快运、152类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一口价新管内、一口价新直通、竞争性一口价等众多货运组织模式,目的是利用政策优势吸引货源、占领市场。但是,由于铁路运输存在短途接驳运输、多次装卸、灵活性差、延伸服务不够等问题,加之公路物流的发展已经深入零散货物运输市场,铁路货物快运潜在货源的开发工作难度较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货运市场和种类繁多的货物品名及各不相同的货物性质,如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营销队伍,很难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由此可见,培养高素质的营销人员、建设高效率的营销队伍是开发市场的前提,必须重视营销人员个人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加快货源开发,扩大市场份额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交通运输业处于低迷状态,加之与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间的激烈竞争,铁路货运市场占有率下降。为扭转这一局面,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深化货运组织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铁路零散货物快运组织。虽然铁路零散货物运输网络逐步形成,市场宣传也初见成效,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也已逐渐提高,但是,铁路取消零担运输时间已久,公路物流发展迅速,零担货源市场基本上被公路物流占据。

3.加强运输组织,缩短运到期限

市场经济对货物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产品的价格会随着时间的不同产生较大的波动。因此,货主对物流企业的运输速度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输效率已经成为现代物流企业展示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而运到期限长是制约铁路零散货物运输发展的瓶颈。分析造成运到期限长的主要原因,包括路网不发达、个别区段线路通过能力不足、限制口交接能力不强、需要多次解编作业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运输组织不利。铁路零散货物运输组织包含上站短倒、装车,物流节点站的分拣,站到站的运输组织,到站后的卸车、送货等众多作业环节,这些环节共同作用导致了铁路零散货物运输运到期限较长,只要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整体效率。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整体着眼,从各个环节作业入手,并从系统的角度协调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提高整体效率。

4.拓展服务范围,解决多种需求

铁路运输业作为一种社会性服务行业,不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进步的层面都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但是,提升服务质量不仅需要科学的管理和较高的职工素质,而且还需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铁路应不断拓展服务种类,延伸服务范围,如为了适应零散货物运输货到付款及代收货款的要求,可以与到站提前沟通联系,让其安排人员代办;需要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可以向铁路局申请提前准备箱源,并将集装箱送往企业工厂等。拓展服务种类与延伸服务范围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建立在市场需求调查基础上的服务的完善与提升,应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灵活的市场需求应对机制,在客户提出某项需求时有具体的应对措施:一是制定相应的服务政策,二是建立铁路局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例如,增加代收货款服务项目需要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全路范围内明确规定,确立货物到站送达后的“代收货款”责任部门,在货票上增加“代收货款”栏目,明确货款汇入账户等信息;跨局运输的货物发站客户代表能够提前与到站就货物到达后卸车、配送等问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等。

5.强化装卸组织,保障运输安全

由于目前铁路零散货物包装由客户自行解决,但从现有铁路零散货物快运装卸安全情况看,野蛮装卸和不按规定装卸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铁路货运组织改革的深入和零散货物快运列车的全面开行,以及按“实重计费”、“一口价运输”等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药品、陶瓷、电器类货源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而此类产品对货物装卸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要求更高,需要铁路从根本上保障货物装卸安全。因此,建议铁路局多使用1.5t箱、托盘、集装笼,增加必要的包装等措施装载此类产品,确保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

四、结束语

通过对目前我国铁路零散货物运输组织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铁路零散货物运输组织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提出了如何提高铁路货运营销人员的素质、扩大铁路零散货物运输市场占有率、提高零散货物运输组织效率、根据市场需求拓展服务范围、强化装卸作业,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的意见和建议,旨在提升铁路零散货物运输组织效率,完善铁路物流服务内容。

参考文献

[1]谢攀.铁路零散货物快运的集散组织运作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

[2]孙雁胜.天津货运中心开展京津冀货物快运业务的实践与启示[J].铁道货运,2014,12:1-4+45+6.

[3]武中凯.深入推进铁路货运组织改革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4]薄颖.全程物流服务下的铁路货运业务流程设计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而且多是违约方的原因。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本文通过摘取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从而对这些方法进行比较和论述,以期对进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 违约救济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形物交易协议,具有国际性、双务性、法律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代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各国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世界经济、文化、技术交流越来越频繁,尽管很难说是前者衍生了后者,还是后者带动了前者,但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越来越被各国商人所重视,特别是有形动产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又被稱为“法锁” ,当从事交易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内容时,就打破了法锁,后果是必须承担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而被违约的那一方则可以根据合同和法律进行违约救济。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甚至文化的差异,国内法早已不能解决跨国商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应运而生。《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3月通过,是迄今加入国家最多、适用最广泛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法律影响最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也规定了各种买卖合同法律制度,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法律渊源。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

(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1.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

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义务被违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即违约形态。违约形态不同,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一样。

2.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的违约补救。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在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定和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之章节对履行不能和迟延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补救措施) 。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违约补救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确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加上附带损失、间接损失,再减去因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特点

1.实际履行。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

(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问题上:

第一,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

1.实际履行制度的含义

《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际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不允许违约方采用金钱方式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货物、修理、更换、提交替代物等合同义务;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包括要求接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实际履行措施

2.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公约》第46(1)条和第62条均以一种广泛的措辞在确立实际履行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即“买方或卖方已经采取与此一要求不一致的某种救济方式。”实际履行是一种非金钱履行的行为,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为:避免与实际履行行使条件完全相反的救济方式以及避免对于受害方的重复救济。公约》考虑到了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制度方面的差异,将两大法系的规定融合 。

三、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一)损害赔偿立法的国内法背景

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须有损害的事实;(2)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英美普通法系一般将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称为“违约救济”制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为例,其违约救济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受违约侵害的一方应当处于假设合同已经履行时(后)其所应处的状态。”即,美国的违约救济制度确定的亦是一種完全补偿的赔偿制度。

(二)公约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公约》确定的也是对违约而导致的损害给予全部赔偿的原则,即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

依《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学者们一般认为包含了两种损失: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本条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相似性。

四、宣告合同无效救济制度

(一)宣告合同无效立法的国内法背景:解除合同的条件

大陆法系首先以过错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终止救济只有在不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时才存在,并且法院在裁决解除合同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德国民法典》第325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在决定采用什么手段向违约的受损害方提供救济时奉行的一项基本政策是:采用任何一种救济手段均应避免对违约方施加惩罚的结果。

(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救济制度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不影响双方应对各自的责任负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有:

1.根本违约,即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卖方不交货,且过了宽限期或声明自己将不履约;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过了宽限期或声明自己将不履约。

3.拟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

参考文献:

[1]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屈广清.国际贸易法.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翁国民.国际贸易法导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

[4]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钟健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6]赵承壁.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7]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中韩自贸区谈判已全部完成,标志中韩双边贸易进入发展新阶段。本文分析了2011—2014年中韩货物贸易发展规模、主要进出口商品占比,运用产业内贸易指数(IIT)、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对主要进出口商品进行了实证分析,为中韩货物贸易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中韩 货物贸易 竞争优势

一、引言

中韩两国于1992年建交,当年贸易交易额是50.28亿美元,2014年交易额达2354亿美元,是1992年的46.8倍。目前,中国已成为韩国最大贸易伙伴和进出口国。韩国也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三大出口国和第一大进口国。

1992—2004年,中韩从科技、能源渔业等方面签署了多项双边协定。2004年,中韩正式启动中韩自由贸易区(FTA)民间研究;2006年,启动中韩FTA官产学研究,截至2010年共进行了5次研究会议,2012年启动了双方谈判交换意见,同年启动了由日本加入的中日韩FTA谈判。2015年6月1日中韩贸自贸协定正式签署。

二、中韩两国货物贸易差额比较分析

本文以2011—2014年为研究对象,主要因为这期间恰是双方启动谈判交换意见到自由贸易协定完成草签,这也是中韩两国货物贸易的过渡期,其经验规律对中韩两国下一步货物贸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国对韩国出口额呈增长趋势,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例稳步上升,占韩国进口总额的比例基本平稳。2011—2014年,中国对韩国出口额分别是864.3亿美元、807.8亿美元、830.5亿美元、900.75亿美元,占韩国进口总额的16.5%、15.6%、16.1%和17.1%,占中国出口额度的6.85%、6.89%、8.02%和8.34%。比对韩国出口第二的日本高14.6、3.2、4.5、6.9个百分点。

据韩国海关统计,韩国对中国的出口额稳定增长,占韩国出口和中国进口比例实现双升。2011—2014年,韩国对中国出口额分别是1342.1亿美元、1343.3亿美元、1458.7亿美元、1453.3亿美元,分别占韩国出口总额的24.1%、24.5%、26.1%、25.4%,比韩国出口第二美国分别高14.3、13.8、15和13.1百分点。占中国进口总额的3.69%、3.66%、4.05%和4.74%。

1、从韩进口前十大产品种类稳定,机电产品占从韩进口总额比例显著提升

2014年相对2011年,中国从韩国进口产品的前十类产品未发生变化,从韩国进口前十类产品总额占中国从韩国进口总额的比例相对稳定,只有0.2个百分点。产品类别排名相对稳定,除矿产品由第六位升至第四位外,其他相对位置未变化。前十类产品各自占比均有变化,最大是机电产品,由2011年的37.3%上升至45.4%。

2、对韩出口前十大产品种类发生变化,但是各类产品占比相对稳定

2014年相对2011年,中国对韩国出口产品前十类产品有变化,增加了第4类(食品、饮料、烟草),剔除了第5类(矿产品)。对韩出口前十类产品总额占中国对韩国出口总额的比例相对稳定,只有0.3个百分点。产品类别排名变化较大,除前五类产品排名位置未变外,后五类产品排名绝对和相对位置均变化。前十类各自变动范围不大,占比变动最大是1.9百分点的机电产品。

三、中韩两国主要贸易产品的竞争力分析

1、中韩两国主要进出口产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不高

本文采用通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IIT)衡量中韩两国之间出口前10类产品的贸易程度。IIT计算公式为:

T=[1-|X-M|/(X+M)]×100

该公式中,X和M分别表示两国间同一类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T=0表示两国没有发生产业内贸易,T=100表示两国产业内贸易程度高。本文选取研究对象为2014年中韩两国进出口额前10类贸易产品,其中9类贸易产品是相同的,只有第5类和第13类不同。因此选择11类贸易产品。数据选取中韩两国之间2011—2014年的年度进出口数据,具体IIT指数见表2。

从表2可看出,除第7类、第5类和第13类外,其他类别产品的IIT值比较低,这说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

2、中韩两国主要进口产品竞争优势分析

贸易竞争指数(TC)是衡量某国产品或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有效指标。TC计算公式为:

TC=(X-M)/(X+M)

该公式中,X和M分别某国在世界范围进口额和出口额。TC取值区间为[-1,1],TC值越大,标明该产品在世界范围内更具竞争优势。本文选取2014年中韩两国在世界范围进出口年度数据计算,结果见表2。

从表2可知,中国相对韩国,在第11类、第20类、第13类和第4类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韩国相对中国,在第7类、第18类、第17类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中韩两国在第16类、第6类等方面相互竞争优势不明显。

四、政策建议

1、加强贸易协议落实,创造良好外贸环境

中韩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具体运作中仍需要磨合。因此,要通过加强战略规划引导,突出贸易协定,细化落实措施、减少政府管理审批、提高市场运作等方式,进一步营造良好双边自由贸易环境,促进双方资本、人员、技术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将协议内容落在实际行动上。

2、加快产业升级,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要通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技术研发等工作,加快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对韩比较优势,增强在韩市场竞争力,逐步减少中国贱金属及制品等低附加值初级产品出口,逐渐增加机电产品、光学医疗设备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同时,加强与韩交流,合理划分体系内分工,最大程度降低贸易冲突争端,实现贸易共赢。

3、加强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

目前,90%左右中韩贸易需要海运实现,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提高港口货物吞吐量,发挥海运量大价低优势;增设中韩新航线,满足人员货物对实效需求。同时要以“互联网+”带动信息资源和公共服务提升,加强法律、韩语、金融等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为中韩贸易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强化金融合作,突出人民币贸易结算优势

充分利用好中国青岛、烟台等沿海城市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与韩国金融机构交流沟通,进一步在韩国增设中资银行分支机构,降低获取贷款和贸易融资的难度,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扩大双方贸易规模。同时,拓宽人民币在韩使用渠道,提高人民币贸易使用占比,降低双方以第三方货币计价结算的汇率风险和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元彬、郑学党:中韩农产品贸易增长特质及影响因素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4(7).

(责任编辑:陈丹)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路桥工程的不断发展,交通部门对于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逐渐已于重视。对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明文指出了各级道路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有着不容推卸的监督责任。笔者结合自身经验,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措施,进而实现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前进,对于危险化学用品运用也呈上升形势,使得危险化学用品的流动增大,这也是近些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据相关统计表明,世界上由于化学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超过3千亿人民币,这对国家财政及群众的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对此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是迫在眉睫。笔者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特点,简述了安全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性。

1.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分析

1.1危险货物解析。危险货物是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特点的物品的统称,在货物运输、装载及保持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的进行防护,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1.2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种类繁多。目前我国正式列入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分为八大类及22项共1700余中;二是用途广泛,使用价值高。目前危险货物的产品在各行各业中具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且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危险品的品种及使用量均存在一定的增长;三是危害性较大。通常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具有双重乃至多重的性质,在货物保管不利时,发生燃烧或爆炸等事故,将对周边人员及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1.3危险货物在运输的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营业务。危险货物的经营需要获得严格规定的资质并办理完善的手续,且有以下几点要求,经营者应具有5辆以上合格的运输专车;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配置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因此,进而危险货物运输具有专营性。二是车辆专业。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条例中,严格的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情况及设施性能,严禁普通运输车辆及不满足规定的车辆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三是专业人员。由于危险货物的运输特性,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运输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及经验,并应通过道路运政机构的考核,获取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后,才能进行工作。四是运输安全。安全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点,不仅要严格要求将安全工作作为核心,还要合理、规范的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管理,杜绝不必要的事故发生[1]。

2.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2.1企业规模较小,安全意识薄弱。部分企业的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管理仅局限于口头宣传,一到正式工作时或涉及经济效益时,又将安全抛开脑后。还有个别驾驶运输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做的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良好的进行实施。在一些挂靠运输经营的企业中,存在收费多,管理少的情况,这些企业仅考虑到自身能吸纳多少车辆挂靠及收取多少管理费用,而对于挂靠车辆的实际管理基本没有。另外结合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很难形成科学完善的公司化经营及管理。

2.2从业人员生产意识较差,管理不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目前多数的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较差,且培训力度不够,教程简单,加之相关考核要求与级别不高,进而造成了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够的情况,这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严重影响了安全作业。二是存在严重的无证上岗问题。由于参加正轨科学的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数量有限,培训班也不能定期的举办,导致大量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参与培训,仅通过前辈简单的指导,之后便无证上岗。

2.3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不强。尽管各个企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都制定了应急方案,但日常工作中缺少培训及演练,特别是驾驶员、押送员,对于货物性质及应急措施了解不足,以致在发生事故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危险货物对周边造成巨大的损坏[2]。

3.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3.1加强企业动态监督,科学分别安全级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可能简单了事,也不能一劳永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承担起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只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的加强危货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定期深入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指导,才能使道路运输管理得到提高。

3.2加强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督促,并加强驾驶员、装卸员以及押运员等进行强化管理,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对其他设备管理落到实处,配置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采取定期的在运输道路上设置关卡,对危货运输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3整顿运输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危货运输的稽查与管理,对危货运输中的违规情況进行严格惩处,未满足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相关证件;技术状况未达标的车辆,应严禁其承运危货。同时对于无证经营与不规范车辆进行危货运输等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排除安全隐患,使运输市场形成公平公正、管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3.4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危货运输安全水平有重要影响,第一应对相关从业资格培育学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证其培训水平与质量,第二应规定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能够准确完善的接收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第三应对从业的培训进行加强,增加培训内容,延长培训周期,进而是培训质量得到保证。

3.5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技术,严格市场准入关。使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关进行提高,加强对场地、车辆、资金、人员等的限制,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及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使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转变。并大力推广GPS的使用,对申请危货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及车辆,都应要求具备GPS功能,否则应依法吊销相关企业及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3.6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安全责任意识。首先应对运政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进行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而实施安全监督;其次应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危货运输企业。同时,危货运输企业也应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业务知识培训,举行危货预防性应急操练,进而有效的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任务,为了使危货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且为周边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相关企业应坚持恪尽职守,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对危货运输事故进行避免。

参考文献

[1]邢海斌.浅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31-33.

[2]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08:94-95.

货物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

2015年10月,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成功结束TPP谈判。作为新型、广域的区域经济组织,TPP顺应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由于TPP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诸多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故TPP规则必须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然而,WTO法对成员之间的区域经贸安排有一定的规制,也影响到了TPP等区域经贸安排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2017年1月,美国宣布退出TPP后,其他成员邀请中国加入TPP谈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应坚持自身的自贸区战略,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考虑是否加入TPP以及选择相应的策略,尤其要深入研究TPP规则和WTO规则的相互关系,以期在“双重规则”中找到平衡点,寻求利益点最大化。

关键词:TPP; 广域经济一体化; 发展中国家; WTO法

一、区域经贸安排中的“发展”问题概述

本文所称的区域经贸安排中的“发展”问题是指在WTO背景下区域经贸安排(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包括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中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具体而言,是在全球贸易一体化中,发展中国家参与WTO和区域经贸安排等所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平”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和标准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问题等。

就目前多边贸易谈判的现状来看,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进入缓慢期,区域经贸安排是短期内促进全球经济进一步自由化的主要方式。曾经由美国主导的《泛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下称TPP)在众多的区域经贸安排中尤为突出(1)。一般来说,传统的区域经贸安排的成员人数较少,地理位置接近,发展水平基本相当,有较多的经济利益契合点,达成共同的区域经贸规则的可能性大,也较少涉及针对某些或者部分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然而,TPP与传统区域经贸安排相比,成员不仅散布于亚洲、大洋洲、北美洲等(2),且发展水平和利益差距很大:12个成员(包括美国)中6个为发达国家(美国、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6个为发展中国家(秘鲁、智利、文莱、马来西亚、墨西哥、越南)。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智利、马来西亚、秘鲁被世界银行认定为中上等收入发展中国家,而越南为中下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利益诉求上可能千差万别(3),即便已经达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但也不得不在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中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还有一点与一般的区域经贸安排不同,TPP规定了“开放式加入条款”(Open accession provision), 即只要经该协议成员的同意即可加入TPP,这意味着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不同类型的国家加入TPP。总之,TPP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域的区域经济组织,将不得不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

本文将讨论区域经贸安排的“发展”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领域:货物贸易,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结合WTO法探讨其对区域经贸安排“发展”问题的规制。

二、区域经贸安排中的“发展”问题及其WTO法规则分述

(一)货物贸易的“发展”问题

1.相关规则

区域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核心任务是要将原产于成员国领土范围内的货物的关税降为零。然而,在如TPP之类的区域经贸安排中,发展中国家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制度来保护自身货物贸易中的利益。归纳起来,这些特殊的制度包括:保障措施、部门排除、过渡期安排和允许政府补贴等。

(1)保障措施。区域贸易自由化,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也会使同样作为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受到冲击。在一些对进口较为敏感的国家,面对进口的激增,可以用保障措施来应对,这种措施在农产品市场方面尤为适应。例如,TPP成员智利在其过渡期内适用TPP协议的前身,即P4协议(4)第九章的“特殊保障措施”对特殊的农产品进行保护。

(2)部门排除。TPP的贸易自由化范围很广,几乎回避了“部门排除”(Market exclusion)的谈判。但是将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该协议将无可避免地考虑加入敏感部门的排除制度,只要排除涉及面不是太广,否则将和GATT第24条中“实质上所有的贸易”产生冲突(见下面详述)。

(3)过渡期安排。除了部门排除外,保护敏感部门的方式还有过渡期安排。如“南盟”就根据成员发展的程度设置了过渡期和保证税率(5)。TPP成员之间的既存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存在大量的过渡期安排、关税减让的例外和敏感部门的特殊原产地规则。这种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方式可以降低因此而导致的社会成本。关于过渡期的长短在GATT第24条中也有规定。

(4)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增加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方式之一。反补贴措施是进口国为了缓解压力而对出口国政府该种行为采取的贸易救济手段。但是反补贴的手段毕竟是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GATT第24条可能要求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应该减少反补贴的措施,但是只有少数自由贸易协定遵守了这个规定[1] 。

2.WTO法规制

GATT第24条是WTO法关于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规定,它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而存在。GATT第24条规定,GATT不能阻止成员方领土之间缔结的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或者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或者过渡到關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临时性协议(An interim agreement necessary for the formation of a CU or FTA)。GATT第24条进一步规定,关税同盟和自贸区对外的关税水平和其他规则的限制不能高于或者严于其形成之前的水平。这个被称为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外部条件”,对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内部条件”是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则”(除了GATT第11、12、13、14、15、20条允许外),适用于“实质上所有的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此外,关税同盟的定义包含一个附加的外部条件,即关税同盟的每一成员的对外都适用的实质上相同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规则。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的解释遇到了较多的问题。结合可能有关的TPP条款,本文将集中讨论“内部条件”和临时性协议,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在WTO的《关于GATT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中得到了澄清。

(1)过渡期制度。对于GATT第24条第5段(c)规定了履行过渡到关稅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临时性协议的“合理的时间”。《谅解》规定了该“合理时间的”确定方式。根据国际的商事惯例,合理的发展规律必将遵循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一般来说,10年时间是被普遍认为的量化标准,而超过10年则是例外的情况。这意味着对“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例外,即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不彻底的贸易自由化的限制应该在10年内。《谅解》还规定如果临时性协定的成员方认为10年不够,他们应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进行充分的说明需要更长时间的理由。所以TPP的临时协议的过渡时间应该限制在10年左右。

(2)“实质上所有的贸易”。将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范围覆盖到“实质上所有的贸易”很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一蹴而就地实现,尤其有发展中国家成员存在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能会排除某个或几个特殊部门作为适用零关税的例外情况,但是这种排除不能太大,否则将使区域贸易协定违反GATT第24条的“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内部条件。然而,目前WTO还没有对“实质上所有的贸易”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区域贸易协定“所包含的贸易范围”的计算方式一致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之下(并非全部情况),发展中国家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保持较大的贸易部门的排除问题。例如在欧盟参与的一些区域贸易协定中,发达国家成员贸易部门自由化程度高,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较低,两者合计起来可以达到GATT第24条的“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要求。我们很难去总结所有的情况,但普遍认为,在10年左右的时间达到90%—95%的贸易覆盖范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标准。但是庞大的农产品部门通常被排除在外的[2]。

(3)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可以被当作有条件的保护措施,减少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如上所述,如果发达国家同意不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适用反补贴、反倾销或者保障措施,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家将有较大的空间。GATT第24条第8款要求区域贸易协定中“关税和其他的限制性商业规则”(除了第11、12 、13、14、15和20条允许的外)要在“实质上所有的贸易”中消除。现在的问题是:贸易救济措施是不是包括“其他的限制性商业规则”(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被取消呢?也就是说,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能不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这个问题目前也没有定论。这个问题的讨论一般集中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是否为“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则”。参考“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则”的一般意义,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之间的贸易救济措施应该被认为是在“实质上所有的贸易中”被要求消除的[3]。

(4)审查程序。《谅解》规定了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谈判和审查程序。1996年,WTO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研究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的适应性及其相互关系,更重要的是审查通报给WTO的区域贸易协定是否违反WTO法。这保证了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性,并允许其他成员对区域贸易协定和WTO的一致性问题提出评估的要求。提出该要求的成员要提供所涉区域贸易组织的信息,委员会将达成相应的报告。但是自1996年以来,还没有任何报告的公布。

(二)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标准的“发展”问题

当代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往往包含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标准,如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劳工权利保护和竞争政策等,有些甚至超过了WTO所要求的水平。这些高标准通常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愿,它们希望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标准能向发达国家的要求靠近。

1.相关规则和标准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方面,P4协议要求对成员之间要相互承认彼此的标准,出口国的产品要达到进口国的要求[4]。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挑战很大,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农产品经常遭遇这方面的贸易壁垒。在劳工权利保护规则方面,美国也在TPP中提出严格的标准[5]。 美国提议要求TPP成员达到国际劳工组织(ILO)《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规定的基本的、可执行的和核心的劳工权利[6]。虽然这些标准看似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达成统一,从而减少因标准不同而产生的贸易摩擦,但是发展中国家向高标准靠拢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和利益损失。在环境保护方面,TPP建立了历史上任何区域贸易协议中的最高环境标准,并将环境保护作为协议的核心,使这些义务得到充分执行。

2.WTO法规制

TPP出现的这些更为严格的规则和标准是否为WTO所允许,这一点还不明确。这个问题首先是看这些规则和标准是否违反了WTO的条款,如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也要看它们能不能基于GATT第24条获得例外。如前所述,GATT第24条第8款要求区域贸易协定中“关税和其他的限制性商业规则”(除了第11、12 、13、14、15和20条允许的外)要在“实质上所有的贸易”中消除,如果这些卫生和技术性贸易壁垒被认定为“其他的限制性商业规则”,那么这些壁垒是应该被消除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保护开始成为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93年NAFTA设置了知识产权条款,1994年TRIPs协议在WTO生效。但是很少发展中国家会认为这种协定所设定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限度标准”对他们的发展有利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意志体现。

1.相关规则

有美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通常包含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有的规定超过了TRIPs协议要求,称为“超TRIPs标准”(TRIPs Plus),比如对专利实施超过20年的保护期,对强制许可实施严格限制,限制平行进口等。美国和新加坡的自贸区协议中,就对在国家危机和其他为公益目的活动中使用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都进行了限制。TRIPs协议实施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对其改革的争议,尤其在药品领域和公共健康危机应对方面。一方面,TPP将遵循WTO,设置关键药品的强制许可的例外条款;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药品公司则在致力于生物药品的数据专有权制度设计。

2.WTO法规制

在WTO法中,TRIPs协议是为与贸易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根据TRIPs协议第1款的规定,成员可以实施高于本协议的保护。如果区域贸易协定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超TRIPs标准”的保护,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员将在区域贸易区为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付出昂贵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这种保护很有可能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应对其他WTO成员国的国民同等适用,这样发展中国家的负担是十分沉重的。

(四)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

1.相关规则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设置壁垒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和外国服务提供者,最终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也是不利的。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致力于在服务贸易中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建立更有效的服务贸易制度。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范围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广泛得多。和GATS的“积极清单”方式相比,P4协议使用的是“消极清单”方式,即除了那些清单内的服务部门外,所有的服务部门都是开放的。TPP也使用消极清单的方式。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开放某些特殊的部门很敏感,如马来西亚不愿意开放其金融部门。这些敏感部门的开放是TPP的关键,因为只有这样,TPP才能成为一个更新的、更开放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2.WTO法规制

与GATT一样,GATS也有关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专门规定。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第5条规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例外,其功能类似于GATT第24条,但也有差异。GATS第5条使用了类似于GATT 第24条“实质上所有的贸易”概念——“实质性部门的覆盖”,即开放服务部门的数量和影响贸易的范围都是实质上“多”而“广”的。在开放的服务部门中,实质性所有的贸易歧视都要被取消。此外,与GATT第24条一样,GATS第5条规定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外部条件,即区域贸易协定的建立不得导致比其建立之前对区域外第三方更严格的贸易壁垒。不同的是, GATS第5条包含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GATS第5条(3)(a)规定:只要涉及到发展中国家,要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来确定来消除整体的或者各个部门或者分部门歧视性措施。

三、中国应对TPP等区域经贸安排“发展”问题的基本立场

面对TPP的兴起和发展,中国对其动向表示一定程度的关心。2015年11月,TPP谈判完成。但是2017年1月,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TPP,使这个新兴的广域的区域经贸协定的前途处于迷茫状态。 2017年3月,TPP其他成员邀请中国加入TPP的谈判,希望借力中国的实力重振TPP。在此背景下,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并结合自身的自贸区战略,综合考虑和认真审视TPP可能会给中国未来经贸发展带来的机会和挑战,以此确定是否加入谈判以及谈判的策略等重要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必须深入研究TPP等区域经贸协定的规则和WTO规则的相互关系。中国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应该维护WTO现有的公平和合理的多边经贸秩序和安排,不因为多边贸易体制遭遇的发展瓶颈而否定其对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作用,不放弃继续维护和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活力。无论中国已经形成的自贸区协定,拟构建的自贸区协定,还是TPP协定,中国都要认真审视协定的制定与WTO法的关系,遵循现有WTO法对区域经贸安排的限制,在WTO法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双重规则”中找到平衡点,寻求利益点最大化的方式。

其次,始终立足于自身国情,牢牢把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不仅要坚持继续在WTO中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构建更加公平的贸易纪律和规则,也要在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中,不断探索尊重自身实力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共赢”规则。对于执行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等标准和规则上,中國在国内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上还有很多薄弱之处,需要根据自身实力构建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区域经贸规则,且在国内法制方面进行改善和调整。

第三,对于加入TPP谈判,中国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以自身的自贸区战略为主线,在对TPP对各个经济部门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没有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之前,不能贸然启动相关程序。TPP目前的前途比较迷茫,而习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获得了沿线国家和其他区域国家的积极响应。三年来,“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于2017年5月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规模空前,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方面达成了76个大项,270多个具体项目的成果(6)。 “一带一路”倡议之所以得到国内国外的强烈呼应,是因为它紧紧贴合我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需要,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也兼顾到了沿线国家的利益,力图实现“共赢”主义。TPP协议主要目的则是在亚太地区推行美国国家利益,因此其协定的内容充斥着美国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没有完全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实质上为被动的适应者,而非主动的参与者。中国在未来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过程中,可以借鉴TPP的高标准经贸规则,特别是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但是,也要吸取TPP等美式自贸区协定的经验教训,看清自身发展的需要,牢牢把握沿线国家和相关区域的发展实际情况,在经贸规则的制定上,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公共产品,以实现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

注释:

(1)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宣布退出TPP协定。2017年3月,TPP其他成员邀请中国加入TPP谈判。

(2)广域的区域经贸安排,参见何力:\"TPP与中国的经济一体化法动向和对策\",《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3)以越南为例,在劳工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透明度、人权保护等问题上就存在和发达国家成员潜在冲突。

(4)P4協议,《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创始成员为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于2006年对四国生效。

(5)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outh Asian Association Regional Cooperation),1985年12月,南亚七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了南盟的成立。

(6)参见中国国际商会网站,http://www.ccoic.cn/info/index.html。

参考文献:

[1]Meredith Kolsky Lewis, Expanding The P-4 Trade Agreement Into a Broade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mplications, Risks And Opportunities[J]. Asian Journal of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 2009,(4): 401-420.

[2]Trachtman, Joel P. Development Aspects of a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EB/OL]. (2011-11-03)[2012-01-20].http://ssrn.com/abstract=1953943.

[3]Trachtman, Joel P. Development Aspects of a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EB/OL]. [2012-01-20] http://ssrn.com/abstract=1953943.

[4]The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B/OL].(2011-11-04) [2012-01-30]. http://www.ustr.gov/tpp.

[5]USTR Will Not Table Labor Chapter During TPP Chicago Round Of Talks, Inside U.S. T.[EB/OL]. (2011-11-09)[2012-02-10] .http://insidetrade.com/Inside-US-Trade/Inside-U.S.-Trade-09/09/2011/menu-id-172.html.

[6]U.S. Holds Off on Tabling SOE, Labor Proposals at Latest TPP Round, Inside U.S. .[EB/OL]. (2011-09-16)[2012-02-10] .http://insidetrade.com/Inside-US-Trade/Inside-U.S.-Trade-09/16/2011/menu-id-172.html.

上一篇:财会教学论文范文下一篇:节日营销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