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2023-01-06

第一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 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 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 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 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 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道 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 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 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 组 (捆 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 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 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 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 证》 ;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 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 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 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 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 其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 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 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 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 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三受理事项登记

建立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将受理事项、受理材料处 臵等进行登记。需要转报上级或下一工作环节处理的,应办 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 书》 ,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 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2. 对于已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 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又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范围的, 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许可、 发证。 原 《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核发新证的依据。新证核发后,原 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收回留存备查并数据 库中注销。

3. 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又申请经营道路普通 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由市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4. 新增普通货运中的零担运输、货运出租、搬家运输和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及 8吨(含以上重型载 货汽车应许可法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许可人新购臵的车辆或者已 有的车辆进行核查验证,确认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 证》 。车辆验证要有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主要技术数据、照 片和验证人签名的原始记录。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 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 被许可人 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个月不履行投 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设立子公司的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 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

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核发机关报备。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副本 (原件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 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副本 (原件 。

2. 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

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原件 办理工商、税务登 记手续。 4. 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 符合要求的, 配发 《道路运输证》 。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 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 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 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 经营之日起提前 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 副本和 《道 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业户管理档 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 个体经营者提供 《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 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 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 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 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 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 10. 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 请补正通知书》;

11.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的意见 ; 13.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 政许可决定书》; 14.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送达回证; 1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 17.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8. 违法行为记录等。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 规范》 (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 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 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 评定要求》 (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依据车辆 《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菏泽市道路货 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申领,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 测。

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 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4. 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 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 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 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 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 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 证》。

5. 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在审验台账或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 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 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 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表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同 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 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货运

专线、 零担运输、 货运出租、 搬家运输除满足规定的条件外, 应为厢式货运车辆。

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需查验的资 料: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5.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 定表;

6.9cm ×6.2cm 车辆 45度角彩色照片 4张; 7.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8.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转籍或过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 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 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

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 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 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视为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 《道 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的《道路运输证》 。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 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 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 5. 二级维护和车辆检测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记录; 6.9cm ×6.2cm 车辆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7.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8. 车辆变更记录; 9. 交通事故记录; 10. 车辆审验记录; 11.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 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 5.9cm ×6.2cm 车辆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6.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7. 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 8.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表; 9.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10. 车辆变更记录; 11. 行驶里程记录; 12. 交通事故记录; 13. 车辆审验记录; 14.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 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 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 经营行为。

(五 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 《合同法》 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 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 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 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 8吨以上的重型货 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 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 输旅客。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 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月至 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 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 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 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 通责任事故的时间、 地点、 肇事车辆、 肇事原因、 驾驶人员、

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 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 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 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 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

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 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 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 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 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 GPS 和行车记录仪等科 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 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 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 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 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 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 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 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 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 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 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 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货物企业所在地为菏泽市区的并由市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 誉等级进行初评。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 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 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 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3. 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货物 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 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 构网站上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 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 报。

(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 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 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 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 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网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 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 AA 级、 A 级和 B 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 (代办 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 (代办 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 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 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 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 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 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 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 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 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 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 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 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 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 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 GPS 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 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 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的情况。

附件: 货运管理工作规范流程图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道路运输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 本着维护社会 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将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落到实处,道路运输经营者负有保证 落实以下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

一、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求 他们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 不得违章作业; 认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制止违章行为, 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 理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安全例会、安全事故分析、安全考核、安全责 任追究、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聘用从业人员时,严格审查其是 否具有上岗资格, 查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更换驾驶员时, 及时将新聘驾驶员的基本材

料报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切实把好从业人 员资质关。 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 教育驾驶员遵 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谨慎驾驶;要求驾驶员经常进 行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长途行车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个小 时,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 驾驶。

三、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技术等级 评定工作, 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 准,保证车辆不带 “ 病 ” 行驶;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所有营运车辆

按要求投保,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险种,不得漏保、脱保,保证 车辆运行的绝对安全。

认真落实以上措施,杜绝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如发生事故,责任 人将依法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责任人: 年 月 日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6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业户留存。 27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

注:本表主、挂车分别填写,在符合的项目后“ □ ”内打“√” 28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业户留存。 29

菏泽市经营性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2、 转籍过户时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 否则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车辆管理档案,维管部门、运管部门各存档一 份备查。

30 道路货物运输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 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提出 申 (印章) 年 月 日 3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 决定予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 请于 年 月 辆。 日去 年 月 领取或换 日前落 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于 实拟投入车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32

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从事道 路货运(含危货运输)必须拥有运输车辆,为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 后 6 个月内按附表填报的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要求,购 臵车辆并办结运输证件。如违犯承诺,自愿接受吊销经营许 可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本承诺书一式 2-3 份,按照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业(业户)留存。 承诺人印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33

授权委托书(存根) 委托事项: 委托人(批准人) : NO 签署日期: 被委托人: 授 权 委 托 书 NO 菏泽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经我单位(本人)同意,兹委托 代 表本单位(本人) ,办理 业 务, 受托人在经办上述业务中所提供和签署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处理与 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代表我单位(本人)真实意见,我单位(本人) 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日内有效。 委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 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办人签名: 备注:

1、委(受)托人对本委托书内容均已明确,并保证本委托书 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已核实委托情况,保证仅 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受托人无转委权。

3、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4、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委 (受)托人提交身份证明的,委(受)托人应按要求提供。 34

第二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五)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将第八条第

(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四、将第十条第

(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道路货物运输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3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5

六、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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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五)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六)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岗位责任制

(一)第一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和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第二负责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提高对交通事故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3、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惩,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相关的义务和培训教育安排。

3、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维修制度。

4、熟悉车辆性能,学习先进的技术经验。

****************

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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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车辆和设备基本要求

(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规定的二级车况标准。 (三)车辆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四)车辆车厢地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要牢固,

(五)各种装卸机械、工具,要有可靠的安全系数;卸货物的机械及工具,要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六)根据装运货物性质的需要,必须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七)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二、运输规则

(一)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 (二)运输不同性质货物,其配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运输货物必须根据货物性质,采取对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撒漏等措施。

(四)运输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五)运输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按规范性的方法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

(六)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货物,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运输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集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八)运输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入员。

三、具体作业要求

(一)通则

1.汽车运输必须符合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规则的规定。 2.货物的装卸必须在装卸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货物装卸作业区必须遵守作业区规定。 5.雷雨天气装卸时,必须确认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6.运输普通货物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必须确认足够的安会距离。如遇雨天、雷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并打开指示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7.运输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必须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要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9.运输普通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10.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进行维修货物运输的车辆作业

(二)出车前

1.运输普通贷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必须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立即排除。

2.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更换或修理。

3.根据所运货物的特性,随车携带好遮盖、捆扎等防失散工具,并检查随车灭火器是否完好,车辆货箱内不得有与易燃液体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要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后,确认无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三)运输

1.驾驶员必须根据道路交通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2.运输途中尽量不进行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该减速。 3.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4.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5.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普通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6.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货物,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7.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四)装卸

1.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2.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要清扫干净。受到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必须按JT617-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必须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4.装卸作业现场必须远离火种、热源。操作时货物不准撞击、摩擦、拖拉;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一律向上,不得倒置;集装货物,堆码整齐。装卸完毕,要罩好网罩,捆扎牢固。

四、从业人员

(一)运输普通货物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货物的物的特征、包括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和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驾驶人员在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货物装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五、劳动保护

(一)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由托运人提供。

(二)货物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机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要按照要求集中清洗、处理。

(三)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四)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伤害,必须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六、事故应急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措施救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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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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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总经理******负总责,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 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

2. 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认真落实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 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 处理情况。 2. 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 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 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 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的应用和管理情况,

1、监督做好车载终端的运行监控管理,严禁经营者、驾驶员恶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控制车载终端的行为。

2、监督检查GPS运行监控管理人员利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及时警示和纠正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对恶劣天气、道路险情、自然灾害等相关安全情况,要通过群发短信警示或告知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注意避险或暂停营运,按规定做好《GPS监控值班日志》。

(五)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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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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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本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相关人员。

三、 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公司人员招聘、调离、辞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由安全科负责。

四、 招聘内容及要求:

(一) 前来应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件(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 面试合格后需参加公司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信息:

(一) 姓名;

(二) 性别;

(三)

年龄;

(四) 准驾车型;

(五) 取得驾驶证时间;

(六) 身份证号码;

(七) 通讯方式;

六、 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

(一)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分为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二)安全活动记录,公司各种安全活动要有活动安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活动记录要将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内容记录清楚。

七、违规、违章、违纪情况:

公司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情况等。

八、调离辞退的条件、标准及程序

(一)辞退:根据《劳动法》、《用工协议》,公司有权解除不合格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由公司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填写辞退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至人事部,以书面通知本人,阐明辞退理由,本人方可到公司结算待遇、工资,办理相关手续。

(二)辞职:聘用人员有离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到期后方可与公司进行结算待遇、工资。

(三)合同终止:协议期满为合同终止,聘用关系消除。

九、管理档案或台账的记录:

(一)建立公司从业人员档案;

(二) 建立公司人员招聘和解聘记录;

(三)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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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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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根据市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管理营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会议学习制度:

一、 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安全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学习考核计划。

二、 每月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落实安全工作任务,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召开,参加的人员为公司驾驶员、押运员及有关人员。

四、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以及货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概况、行业特点、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各种管理制度;

(三)货物分类、特性、包装、标志标识、应急措施等知识;

(四)预防事故的一般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

(五)运输、装卸作业实践等。

五、 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不得少于2次。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会的需向公司领导请假,3日内自觉到公司把学习内容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超过三天以上不补课学习的从业人员,第一次扣风险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停车1天集中学习或取消公司驾驶员资格。

六、 缺席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习资料,单独召集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学习内容不变;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教育面达100%。

七、 驾驶员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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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辆管理

(一)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五)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驾驶员( 2 人)出车,以保安全。

(六) 特种车辆的使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不得载人、载物或任意它用。

(七)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场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营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

(一) 货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应贯彻"及时、高效、优质、低耗和视情修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将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 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对货运车辆定期进行车辆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

(一) 日常维护是保持车辆正常状况的基础工作,由驾驶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T18344-2001)执行。

(二) 日常维护的主要内容:

1、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2、 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防"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

4、保持车容整洁。

(三) 日常维护的具体作业内容:

1、对汽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

2、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3、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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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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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道路运输实际,特制订《****************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坚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节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道路运输事故,要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险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运输事故。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在处置重大道路运输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运输事故的各项措施,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

(三)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建立应对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反应,快速得当处置。

三、指挥组织体系

(一)公司领导小组及职责

1、领导小组。成立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与任务,开展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工作。 应急机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急救援预案,负责参加重大道路运输事故抢救和调查,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负责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其他事项。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副组长和其他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进场施救。

3、现场处置机构。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道路运输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四、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运输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事故(I级) 重大道路运输事故(Ⅱ级)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Ⅲ级)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Ⅳ级)

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一)特别重大道路运输事故(I级)

1、I级甲类: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

2、I级乙类: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伤5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重大道路运输事故(Ⅱ级)

1、Ⅱ级甲类: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死伤2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Ⅱ级乙类: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伤2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下。

(三)较大道路运输事故(Ⅲ级)

指一次死亡2人,及死伤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虽未达到I级、Ⅱ级及前述内容,但已使客车遇险,造成较大影响的各类险情。

(四)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Ⅳ级)四级

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及死伤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五、事故报告

(一)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事故及险情发生的单位或车辆牌号(设施名称)、涉及人员、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简要经过。事故及险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车辆毁坏情况;

3、经济损失估计。事故及险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原因判断。事故及险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控制情况。事故及险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置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相关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型、车况、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经营线路,或货物名称等;

7、报告联系。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程序及要求

1、特别重大、重大道路运输事故(Ⅰ、Ⅱ级)。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所属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较大、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Ⅲ、Ⅳ级)。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当事故符合Ⅳ级及以上时,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七、应急响应

(一)驾驶员、应急处理方案

现场处置方法: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的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

4、保护方法。寻找现场周围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便利器材,采取措施,积极施救。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应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设置保护圈,阻止劝导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绕道通行。

5、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向本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1、启动预案。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联络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告知事故情况。

2、赶赴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其他成员,立即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

3、通信联系。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保障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落实抢救人员、抢救设备、设施,确保抢救工作有效进行。

5、协调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时,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的救援人员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服从指挥部统一领导。

(三)现场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伤员抢救。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事故中未受伤人员)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要组织人员,积极协助运送伤员。

2、现场保护。应急救援人员要注意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必须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

3、救护医疗。受伤人员由当地政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人员及时帮助,或者协调医疗救护,包括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的救助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八、应急救援结束处置

(一)救治和善后处理

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租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及时会同保险公司开展道路运输事故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组织自查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Ⅳ级)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Ⅲ级)由相关市、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与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I级乙类和Ⅱ级事故按规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与省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I级甲类事故按规定,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4、调查要求。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5、提出整改。对道路运输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九、预案演练

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十、经费开支

应急救援所发生的经费结算。应急救援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纳入预算,应急救援结束后,被租用物资、交通工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的记录经公司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财务部列支,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

一、处理援救应急电话

事故处理:122 消防救援:119 人员急救:120 应急负责人******:******* 公司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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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第四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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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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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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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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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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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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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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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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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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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资质条件

总 则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2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

(一)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材料

3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 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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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

(四)分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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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事项的企业(单位)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许可程序

(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单位)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准予报备,向分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凭备案证明、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购置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的,收回原《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运输)范围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和项别填写。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事项。

证件发放

7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 车辆及设施的维修、检测和检查;

(四) 安全学习制度;

(五) 从业人员管理;

(六)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制度;

(七) 车辆GPS监控管理;

(八) 奖励和惩罚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基本内容,结合自身经营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必须确保“车辆资产统

一、劳动关系统

一、经营调度统

一、财务结算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每两年一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评审合格,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责任

8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应加强车辆GPS监管,对专用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定期对GPS监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要求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承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车辆进行仔细交待和检查,确保出行人员全面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出行车辆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以上,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每月接受教育1次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措施方案、整改记录以及台帐资料等,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和下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监管能力。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经营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

监督检查

9 资格条件、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情况;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应开展节前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省厅运管局。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责令企业(单位)限期整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企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到期做出整改验收是否合格结论,确保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第八章

审验

第四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车辆实行审验,审验采取到期年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次。

业户和车辆审验时,应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签注意见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十五条 业户审验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当前月份前12个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规费缴纳情况、违章记分情况、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审验合格的业户,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加贴考核条形码,并加盖考核章。

对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审验的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车辆GPS安装和使用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副本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加贴年审条形码,并加盖审验章。

对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车辆,应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审核,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档案和车辆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和“一车一档”制度。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户的下列资料应予归档和留存:

(一)业户开业、变更、年审、注销等资料;

(二)车辆新增、变更、过户、年审、注销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资料。

第五十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做到格式统

一、装订整齐、分类清晰,便于查找。资料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纸张优良。存档资料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附件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情况统计表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督查登记台帐

附件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台帐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帐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行车日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监控登记台帐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小修)登记台帐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登记台帐

12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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