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2023-09-2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 计算机系统技术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借助计算机指令来进行运作, 其风险问题集中体现在移动设施内的安全问题, 即密钥盗用抑或是病毒入侵等, 一方面会让系统的相关数据资料有所缺失, 另一方面还会对经济利益造成产生一定的威胁。以之前的“勒索病毒”事件为例, 技术风险框架中最为显著的瓶颈无疑就是信息安全问题。

(二) 信用风险

金融交易对象无法在按期内依据合同约束条文内容来履行自身交易职责就是所谓的信用风险。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门槛界定相对较低, 拥有较为突出的操作性突出等基本特性, 因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主要是扮演着中介的角色。网贷平台在创始的早期, 会存在对融资和投资对象的审查程序不够严苛, 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等, 无疑会导致所承担的风险水平显著攀升。诸如近些年来的P2P小型网贷平台, 时常会出现一些网贷跑路的问题, 进而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愈演愈烈。

(三)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问题基本上受到借款个体对象的信用评估影响, 在通过系列规定流程抑或是人工处理时所呈现出的失误问题, 因此换而言之, 操作风险可以是贯穿于各个阶段的风险内容, 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四) 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和实体金融领域基本相同, 在资金期限转换过程中, 平台会通过错配等方法来进行, 但是一些期限较长的资金数目较为庞大的情况下, 短期资金偿还问题就会凸显出来, 周转差额的增多无疑会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显著攀升。

(五) 市场风险

鉴于交易价格的变动会导致相关的资产债务发生变化, 因此随之而来的投资个体对象的实际利益缩减抑或是亏损问题也会较为突出。

(六) 信息泄露风险

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被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保障, 鉴于互联网自身拥有节点较为繁多、操作个体对象综合素质有所区分等基本特性, 因而在有效开展信息统筹和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泄露问题抑或是信息窃取问题, 给广大投资对象带来的消极影响无疑是尤为显著的。除此之外, 一些个人信息转卖交易还会带来其他的系列风险等。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以及监管手段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手段

(1) 个人风险方面的预防。互联网金融投资个体需要明确互联网自身所存在的风险问题, 着眼于金融交易不同板块内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推动自身综合素质水平的提升, 完善隐私信息内容的保护技能;与此同时, 还可以筛取一些相对安全性能更高的设施终端, 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来使用互联网平台, 有效辨别一些虚假的违法宣传活动,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金融业务交易活动。

(2) 金融平台风险方面的预防。对计算机系统技术性风险有一定的提前预知道和了解;推动对硬件设施的维护和检测水平提升;为了有效规避不必要的技术风险, 可以设置专门的部门岗位来进行统筹;可以让一些专业人士针对平台的基本框架结构, 设置高级别的防火墙, 并且加密核心数据内容, 完善应急方案。

互联网金融平台良好的客户管理制度和流程是预防风险的主要部分。对客户分类管理, 设置贷款上限, 主动控制风险;根据客户预留信息, 有效分析其账户的安全级别;发现异常情况, 如客户被盗号、中介套利等, 及时终止交易。

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各个互联网企业需要明确自身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及时定期的把相关的运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风险内容等和股东对象进行告知。推动信息透明化建设能够让公司所承载的金融风险有所缩减, 为长足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 政府职能部门的风险预防手段。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媒体宣传和推广, 让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有显著提升。与此同时, 要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并且让个体由一定的风险意识。当然这是相对较为长期的任务项目, 需要地区政府、媒体中介等携手来开展, 并且要让监管部门对相关预算费用进行规范系统化的监管

推动个体消费对象切身权益的保障力度提升, 地区政府监管部门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个体对象的实际权益问题设置必要的岗位来进行统筹和协调。

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标准的完善度提升, 要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系列规范化的审批。当然, 这一大重任可以交付给中国人民银行和网监会来一起完成, 让政府职能部门来进行定期的审查即可。

(二)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

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中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风险防范”, 通过一系列的文件和措施贯彻来完善相关建设。提高互联网管理技术水平, 适时监管, 日常监管, 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资产质量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从互联网金融监管视角切入, 诸多学者和专家都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策略和方法, 毛玲玲从法律视角阐述了监管中包括的法律风险, 张光涛从互联网规范发展视角阐述了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1) 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2016年3月25日, 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诞生, 并且是由我国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统筹监管, 主要是承担互联网金融运营的系列管理和完善工作, 以此来推动从业结构的完善和业务内容的优化。通过优化行业自律性来让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实际效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并且借助信息披露、行业标准以及自律惩戒机制等, 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环境, 打造出覆盖面更为广阔的长效监管体系。

鉴于行业协会相较而言更能够明确现阶段领域内存在的关键风险问题, 因此自律的实际效用价值就是推动监管成本的缩减, 以此来一定程度上的降低社会负担和压力。

(2) 建立大型的金融平台数据库。数据化时代的发展, 无疑会推动金融交易业务更加的多元复杂, 过去的传统金融俨然无法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和建议。政府牵头构建的多元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拥有较为丰富数据库资料, 在开展智能化分析中也拥有诸多优势条件, 让传统的金融监控模式有了一定革新, 一方面可以推动工作时效性的提升, 另一方面也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人工智能监管毫无疑问会成为应对这些挑战和问题的重要利器。

(3) 根据行业细分划分监管范围, 重视监管人才的培养。监管部门需要结合行业的相关标准来界定不同的监管范畴, 设立相关部门在处理边缘业务内容;与此同时, 还要格外关注监管人才的培育。熟悉网络金融法规和法律, 对口大学的金融专业优秀学生是培养和储备人才相对较好的选择。与此同时, 要完善当前阶段的人才业务水平建设。新时期科技水平的持续性攀升, 需要互联网金融业对应的做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4) 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信用等级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着力于构建规范的信用品台, 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以此来规避信息部队称导致的诸多经济问题, 追究那些信用风险问题的平台复杂人的具体职责。

三、结语

在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广大投资对象个体的协同合作下, 对于相关风险问题的监管质量和效率会显著攀升, 进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长足持续性发展, 为传统金融诸如新鲜血液。我国职能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的过程中, 可以充分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 以此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实体经济服务建设, 为我国经济战略转下打下坚实基础。

摘要: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金融的基本属性和显著特性所一致决定的, 互联网自身的金融诱惑、节点较为繁多以及洗钱犯罪等要素无疑会使得内外部承担的风险水平显著攀升, 如何借助一系列规范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推动互联网金融保持持续性健康发展无疑势在必行。对此, 本文主要是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信息风险等方面来进行系统化探究, 并且从政府、企业以及个体三大主体视角切入, 明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所应该注意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实体经济化服务建设, 为新时期我国经济战略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预防,监管

参考文献

[1] 宋微.以余额宝为例探讨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管理问题[J].现代营销 (下旬刊) , 2018 (9)

[2] 叶萍.基于互联网+背景下高职教育的优化思路[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7 (5) .

[3] 梅婧.“互联网+教育”视域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与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201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2篇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时代, 随着P2P、P2C、B2C、C2C等越来越多金融模式的出现, 使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领域里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 这一方向的发展, 既方便了金融行业的运营, 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模式。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各样的投资风险, 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 再加上金融行业的独特性, 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控性更低,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我国也在实时建立推行相关监管制度, 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

2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

互联网金融就是将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公开的宣传及展示, 以供人们自由的进行选择, 对传统金融的闭塞性有很好的改善, 降低了金融投、融资的门槛, 将金融行业为大众服务的特性完整的展现出来。简单来说, 金融行业的主要运营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将传统的金融服务实现在互联网环境中, 比如:网银、线上保险、线上基金等, 比较有代表的产品, 如, 余额宝、平安保险、中信银行等等;

(2) 第三方协助支付平台, 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

(3) 互联网信贷产品, 比如:你我贷、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等;

(4) 互联网平台使用的各种虚拟货币, 比如:各大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等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已经是金融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互联网金融中呈现出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3 互联网金融现存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共性, 主要表现在市场、资金流动、操作手段、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但互联网是完全依托于互联网之上, 所具有的独特性又是传统金融行业所不不具备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更具有特殊性。

3.1 风险扩散速度快, 范围广, 监管难

所谓扩散快, 即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的技术发展已经逐渐成熟, 在常见的移动支付等金融产品基本都以具备了不间断处理功能, 对人们的使用带来了更便捷的体验,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大的风险性, 对于互联网风险的扩散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谓范围广, 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机构、不同的客户等之间的关系都是相互渗透的, 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风险的传播的速度快, 范围更广;监管难主要难在互联网金融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是虚拟的, 各个交易产品及主体的模糊导致了监管难度较大, 不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控。

3.2 相关法律不健全

对于互联网监管难度比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的更新和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原有的对于传统模式的监管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并不适用, 在监管制度上的空缺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一直处在无标准、无门槛的阶段, 从而肆意发展, 为整个行业埋下了很多风险种子, 越来越多的创新形式带领互联网行业在悄无声息的触及着“法律的红线”。

3.3 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互动都是在网络平台进行的, 网络的安全状态关系着所有客户及企业的财产安全, 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网络病毒、网络密钥管理不善及不同平台之间的互相竞争等方面, 随着海量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产生, 在此类数据的保存过程中极易出现丢失、泄露的情况,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4 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

我国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分析的监管工作时, 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形势,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监管制度, 规范我国的互联网行业。首先, 要加快互联网相关制度的建立, 认真落实监管互联网交易中的各个步骤, 对于身份确认、合同规范等进行详细规定并严格进行监管;其次, 要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建设工作, 对于相关安全技术比如防火墙、安全卫生等一系列网络措施进行完善建设, 为互联网的安全做好保护工作;另外,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知识进行大范围的普及, 增强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 增强消费者的契约意识,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时谨慎小心, 打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基础。

5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以及全球化趋势的日益进步, 金融体系已经远远不是我们一个国家内部的空间, 要想使我国的经济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就要依托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 但是互联网经融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可控性, 因此, 要想构建一个安全可靠地互联网金融环境, 必须要做的就是要加大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严密的分析和研究,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立,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 “互联网+”的形式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主流形式, 互联网金融可谓是“互联网+”形式的领军行业, 互联网金融的盛行并没有改变以往的金融形式, 因此, 传统金融行业所具有的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同样具有, 并且, 因为互联网金融很多的新产品和新模式的推行, 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前几年, 由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控制度并不完善, 导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推行, 对于严重的违规违法现象的治理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管控需要多方面共同协调, 所以还存在着一些待解决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及监管策略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策略

参考文献

[1] 杨红双, 赵珊, 陈慧, 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以e租宝案件为例[J].商场现代化, 2016 (14) .

[2] 何晓峰.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与防范——基于P2P网贷平台的视角[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 (3) .

[3] 邹月萍, 徐松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 2016 (7)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互联网+ ”是创新2. 0 下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 是知识社会创新2. 0 推动下的互联网发展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而“众筹模式”就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新方向, 其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特定的互联网为媒介, 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融投资方式。在现在中国金融领域管制比较严格但又提倡“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新形式下, 众筹模式有可能会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创业融投资困难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对于银行、股票、债券等传统的融投方式, 互联网出现的时间比较短, 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发展的确面临着更多新的风险, 这就需要我们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 进一步保护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创业的权益, 从而使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发展开来。

二、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面临的金融风险

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事物, 新事物必然面临着诸多新型的风险。在此, 我们将这些不同于传统风险的新型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技术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以及筹资人出资人风险意识缺失等相关问题。

首先, 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面临的技术与操作风险。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就决定其必然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系统, 因此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就是最直接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 安全风险影响的范围比较小,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 一旦一处出现安全问题, 必然引发整个网络的瘫痪。比如, 类似的金融木马盗窃天天都在发生, 给互联网金融造成极大危害。由此, 对互联网技术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准。另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下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小觑, 其主要是指对计算机系统操作产生的风险。比如, 计算机自身系统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账户安全问题、计算机管理系统问题引起的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 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本身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管不够完善, 没有一个稳定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另一方面, 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过时可, 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制甚至无法可依。因此, 国家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最后, 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非法集资与筹资人出资人风险意识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非法集资, 而非法集资不仅与筹资人自身的素质有关, 更与出资人自身风险意识息息相关。中国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众筹行业依然处于初始阶段, 整个行业风险大小可控性不强, 而进入行业的投资人多而杂, 对于众筹的可能项目存在如非法集资等风险了解不多。

三、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监管路径

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分析, 寻找并建立众筹模式的风险监管路径刻不容缓。

首先, 加强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依附的互联网网络的技术与操作安全系数。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计算机安全保障力度, 制定严格的技术操作规定, 尽量减少计算机等硬件系统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 国家的互联网技术部门应与时俱进, 时时创新, 研究出更高标准的互联网安全系统, 把黑客、木马等非法金融盗窃杜绝在安全的墙壁之外。

其次, 加强法律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支持。法律监管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途径, 而且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5 年, 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元年, 相信会有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出台, 国家必须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与时俱进, 出台类似于“互联网金融法”、“互联网金融众筹法”等相关法律, 使得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发展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最后, 加强筹资人出资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国家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协会都应该承担起对筹资人出资人教育责任, 进一步提高筹资人出资人的自身素质, 尤其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教育, 引导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资众筹项目。另外, 国家相关部门应以明确方式向投资人介绍众筹项目的风险等问题, 必须做到对投资人如实告知相关事项。

摘要: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事物, 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融投资方式所不一样的本身所特有的“独特能力”, 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空间。但是, 利害必定互相存在, 其也面临着传统融投资风险以外的复杂风险如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一系列新型的风险。由此看来, 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实践发展已经远远先于理论的发展。因此, 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监管方式与政策势在必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金融风险,监管路径

参考文献

[1] 韩廷春.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与监管[J].理论与探讨, 2015 (5) :186.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4篇

在总体上看, 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额度较小, 但是其总体的成交单数多, 总成交额度巨大, 因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不容忽视, 甚至会严重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诸多问题中, 监管问题一直是金融行业乃至经济领域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部, 监管问题就已经非常突出,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非界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显得难上加难。与之相应的是,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法律建设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其自身优势

(一)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 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 同时由于开启了第三方支付以及结算业务, 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 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其次,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信用度要求较高, 同时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 (并不代表没有了信用风险) , 而且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收集以及信息整合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因此有效促进了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此外,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或者贷款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银行的格外关注, 比如小微企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多样化的融资、投资、贷款渠道, 因而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的枝丫也迅速普及到农村地区, 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等。

(二)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独特优势

(1) 金融服务产品多, 市场需求大。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来说, 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居民业务的服务则难以有效满足, 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业务金额小、数量多, 因此繁重的业务往往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强度, 采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发展了一定的自助服务, 有效降低了工作强度, 而客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相关业务, 因此在当前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态势下, 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需求较大、服务方便从而获得了有效发展。

(2) 平台业务操作简捷。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操作简单的优点, 因此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可以采取现代的电子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操作, 完全省去了来回奔波的时间,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 同时给客户随时的自助服务, 有效提高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感。

(3) 降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银行网点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强度, 因而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数量, 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 同时依靠互联网平台收取较小额度的手续费, 也成功减少了客户赶去网点所需的时间和路途费用, 因此有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从而为企业以及个人居民客户解决了一些业务办理上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快捷、方便、信息化程度高, 因而获得飞速发展, 目前国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正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增加, 然而,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及过的问题。

(一) 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 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 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产业加以肯定的支持态度, 但是国家监管部门却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缺乏监管经验, 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 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漏洞而产生投机倒把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发展史较短, 因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要想解决制度上的漏洞, 打击利用漏洞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 其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操作, 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 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 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 互联网金融在其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极易发生信用风险, 从而使得可能发生资产纠纷以及资金纠纷问题, 比如前段时间的“e租宝”“联璧金融”等企业由于信用风险问题引发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其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特点, 极其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在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同时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引起诸多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或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案件, 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技术欠发达, 同时实名制程度远远不够, 而相关从业者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易, 从而双方的信用度不透明, 导致信用风险, 例如就P2P金融借贷来说, 由于其资金少、笔数多, 因而大部分银行都对此类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以及后续追踪。

(三) 金融产业内部竞争导致降低监管标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大, 同时对其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形式的要求趋向于多元化, 而非传统的单一产品。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都是由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结合互联网技术演化而来, 其本质上是将一些网点面对面操作的业务改为互联网操作, 而在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没有创新, 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 因而严重威胁到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因此以银行金融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借助其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优势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前后夹击, 互联网金融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因此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 往往降低对客户的信息要求, 使得一些不良客户进行相关的金融服务操作, 从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于传统金融产业, 使得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关的营业能力和从业资格, 而增加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 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 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有效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而要妥善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 需要进行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工作, 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低质量的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的时候,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经营产品模式建立以监管为主体、打击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明确其权责职务。与此同时,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时应该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 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迈向规范化, 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 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起步晚但发展规模较大, 因此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的监管标准, 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 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 由于传统的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许多适用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规制度不能照搬到互联网金融中, 而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法规制度在其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行业, 因此很可能出现客户在进行类似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违规甚至触犯法律的现象。因此, 要想做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 必须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内标准, 以减少相关的违规问题, 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 有效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 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征信机构的用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平台,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三) 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意识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需要较高的自律意识。加强金融行业内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内部的稳步发展,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行业秩序,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部风险。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 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引导行业自身的稳步前进。因此,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教育, 通过自身的自律意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投机倒把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 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也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 并形成相应的制约体制, 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 完善网络技术

要想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还需要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 通过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全面的应用, 有效增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行业内业务操作规范化, 注意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道德素质, 注意吸引优秀人才, 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障, 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纪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当代经济发展之新形势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满足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低成本等发展优势, 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经验少、制度建设不足等因素, 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以及监管制度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构建,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内部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教育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 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而加强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摘要: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经济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结合, 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产物之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有力地打破了原有地之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对于金融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定伴随诸多新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以金融监管问题为首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加以有效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 2015 (2) .

[2]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1)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投资门槛低、收益高及操作简单,因此受到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成为当前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不可替代性,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目前互联网的普及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和互联网借贷已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打破了理财的时空限制,这也使其赢得了大量的客户。再加之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快速在金融市場占据了一席之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突出,特别是着重体现出在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再加之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业自律性较差

目前网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企业创新和市场驱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引导。因此需要形成规范化的行业自律来推动政府的外部监督、行业内部的引导及企业的创新。但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自律性较差,缺乏公信力,而且没有优秀的投资进行操作,这与政府沟通协调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具有直接的关系。

1.2 行业准入及退出法律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针对于注册资本、管理层要求及业务范围等细节都没有明确,这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这就导致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较大的影响。

1.3 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个体处于劣势,依托于信息网络平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一旦互联网金融机制出现问题,受损害的投资者在维权上会存在空间成本,而且出问题的平台极可能还会受到地方公权力保护,这无形中导致外地投资者维权难度增加。另外,由于监管缺失,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极少会受到监管机构追惩或是向消费者赔偿。这就导致消费者信息外泄已成为常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却没有对应的保护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4  P2P平台法律风险居高不下

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的情况,当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筹拿到大批资金或是资金链断裂后跑路的问题,再加之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本金很难追回,而且涉案金额十分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这就造成P2P平台信誉风险。加之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部分P2P借贷公司成为犯罪的工具。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对策分析

2.1 以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当前针对于金融监管本位的提法基本以三方面内容为主,即金融稳定、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当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对于金融业稳定状态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本位的情况下,对于降低金融成本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金融监管的原因十分复杂,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益并不是所有金融监管的唯一目的,因此这一提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还会引发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作为金融监管者,其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则是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强化金融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2 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较低,这就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而且互联网上各类信息的快速发展,一旦有恶性事件发生,必然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行业严格执行制度,提高进入标准。特别是对于P2P网贷公司,需要针对其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及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制定更明确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合法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宜采取牌照制度,严格审核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并对预付卡的发放严格限制,对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企业需要严格处罚和管理,加大对不法分子投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另外,还要引入退出机制,针对不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限制其经营,以此来实现对投资人利益的有效保障。

2.3 确立监管主体,避免出现多头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事故频发与监管主体不明确具有直接的关系,具有监督管理权力的机构中证监会、保监会及人民银行,但主体之间权力划分存在重叠的情况,造成多头管理及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发生,而且对于具体事故应该由哪个监管主体进行管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当互联网金融违法事件发生时,多头管理或是管理真空现象极易出现。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针对具体的监管部门进行确定,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2.4 建设群众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评级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真正实现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这就导致部分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筹措到资金的个人往往会在网上通过P2P贷款,这与网上借贷平台征信工作不完善及信息核实不到位具有直接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需要加快推进群众征信体系建设,通过确立统一的线上征信及信息核实制度,基于不同贷款人要给予不同的信用评级,对于信用评级较低的贷款者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无法满足还款要求的贷款者则要拒绝其贷款请求。

2.5 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现金流动的动态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平台及众筹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这与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具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平台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互联网金融投资安全,因此要掌控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向,以此来实现对投资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对于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P2P平台和众筹平台要定期对筹集资金的使用流向进行披露,并采用动态的方式来管理投资的现金使用情况,有效地保证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

2.6 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稳步发展。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无法律空子可钻,可以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发生。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做到细致化和全面化,做到因地制宜,从而促进各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3 结 论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在当前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和监管,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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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3]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第6篇

一、P2P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及其措施

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代表,P2P可以反映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特征———短期炒作。其实在2018年二月份到五月份P2P平台的数据显示上来看是呈现一个持续向上的发展方向,而且在五月份时也仅有十家平台出现了问题,可为何到了六月份便出现了爆雷潮甚至是一发不可收拾的下滑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这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便是监管问题。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有许多P2P平台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以此来实现快速增长,一旦其资金流入速度下降,那么整个平台最终也会成为一个空壳公司瞬间崩塌。除此之外还有各类平台的大标业务,而该业务正好处于一个整改时期,也正是因为大标业务能够帮助平台快速发展并且巩固其地位,这样一来便使许多平台有机可乘在违规的边缘试探。

一旦某一个大标业务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那么这个后果是一个平台所无法承受的。从爆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首先需要改善的便是平台自身,平台应该做到合理的经营,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一些虚构项目甚至是非法集资等非正常的操作,减少平台自身的风险。

从政府的责任来看许多的违法行为政府都没有监管到位,才会导致只要社会上有一点的资金风向动摇都会波及到整个P2P行业。政府也应从此次事件中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我国目前的监管还是只能够做到事中事后监管,无法达到一个事前防备的能力,所以在审核P2P平台时更应以其风控能力以及运营能力来考虑,实现优胜劣汰。在金融市场方面更应完善市场统计制度,实现一个常态化的稳定监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2018年4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指出要“建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统计,并不断加强缺风险防控等易出错环节的统计监测”。目前我国对于P2P行业的整体统计还处于一个较薄弱的时期,缺乏有效的监管系统去预测风险方向的变动。

二、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实质

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产业依托的基础。据2017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用户超过7.72亿人,手机网民数量不低于7.5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和亚洲平均水平。这么大规模的互联网用户背后的问题一经放大实在令人感到恐惧,有学者就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问题分为三类。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暴力。所谓的暴力问题比互联网金融贷款本身的高利率更可怕。如果按正常法律程序,放贷者只能向法院起诉,赢得诉讼之后才可申请法院执行对不能按期还款的人员讨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更不会威胁到借款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也不存在让借款人的父母代偿还等问题。然而,我们发现一些公司经常采取各种骚扰、胁迫甚至更极端的诸如写恐吓或者暴力骚扰等手段,极大地威胁到借款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安全问题。而这些暴力手段榨取债务的方式甚至以及触犯到了刑法本身。

其次,涉嫌非法经营,以校园贷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网贷利率普遍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期年利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不被视为高利贷。然而大量的新闻报道出:这些平台除了收取约定的利息外,还向违约金、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催收费等项目收取远高于贷款本息的巨额费用,实质上是一种高利贷。例如,河南大学生郑某为了偿还一家网贷最终周转了十余家网贷平台,不断周转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不到两年就背负了六七十万债务。这种高利贷行为在本质上涉嫌违法经营,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偿还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实际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期初借款本金与其24%年利率的总额,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高利贷。

第三是网贷涉嫌欺骗诱导,这也是目前最危险的问题。这些P2P平台在推销业务时,不但隐瞒借款的实在风险,更不会详细告知用户确定贷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方式和可能的金额,某些涉世不深、缺少自制力但是需要消费能力的群体经常被“零首付”“零利息”等低门槛、低成本的花言巧语诱导,致使自身上当受骗。这一部分存在欺骗诱导交易的嫌疑,同时也侵犯了P2P网贷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权。

事实上,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综合法律体系建设正式启航。在推动网络安全法落地方面,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包括:《国家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而在标准制定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研制的事宜,其成果包括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探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探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国家标准的研究与探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结语

综上所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虽然目前依然在不断发展,但暴露的问题也越发清晰。尤其是部分平台存在运营不利甚至欺骗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为行业建立更为健全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不仅仅源于政府还应该来自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力量,监管部分应当划分为政府公开审查、企业内部自查、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社会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多个方面。这样才能互联网金融产业更为平稳健康的发展。

摘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借贷和信用卡相比,具有门槛低、零首付、额度大、放款迅速和快捷方便等优点,同时也存在高额风险。结合今年六月以来的爆雷时间,我们应当深入反思,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督促互联网金融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 周健权.9月P2P网贷平台交易额和待还余额百强榜[EB/OL][2018-10-21] https://xueqiu.com/4740325621/114789858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李静.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J].中国广播,2018(3):96-96.

[3] 黄志敏,熊纬辉.“校园贷”类P2P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0(03):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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