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

2024-05-02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汇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代位监管在整个外汇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本文分析了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银行;代位监管;外汇管理

1996年11月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变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2008年8月15日,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进一步简化了对部分资本项目的行政审批,银行自行审核办理的外汇业务进一步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汇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代位监管在整个外汇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如何适应外汇管理职能的转换,进一步改进银行代位监管的环境,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外汇政策的有效性,值得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认真思考。

一、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在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大多数银行机构代位监管的意识和水平在逐步提高。各家银行对外汇业务基本实行了业务分级审批、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管理方式,对外汇业务的培训、内控和检查在不断加强,业务的合规性明显改进。但银行在代位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严格执行外汇政策而损失部分经营利益的矛盾,管理和业务操作水平参差不齐,银行代位监管的条件和环境也有待改进。

(一)银行对代位监管的认识存在误区,影响了其代位监管的内在动力

当前,银行对代位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模糊认识:

一是银行代位监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现实收益不匹配。在我国的外汇管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往往需要对外汇交易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指定银行的代位监管实际上是外汇管理机构在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将监管职能向银行延伸的结果,目前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代理监管机构实施外汇管理职能,因而银行不仅是监管机构的管理对象,同时还与监管机构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有的银行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人能够通过履行委托人赋予的职责获得相应的报酬,而银行只能在履行外汇管理规定后正常开展其外汇业务,出现了差错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多数银行能够较好地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更多地是处于外汇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压力之下的被动行为,有的银行甚至表示愿意采取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审批、银行按审批结果办理的传统业务模式,减少政策风险。但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制度下,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是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银行提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了必须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要约,办理结售汇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就是履行外汇管理规定后获得的报酬。银行代位监管不仅是外汇政策法规的要求,也能够获得收益。

二是银行代位监管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有的银行认为,外汇管理部门对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具有法理基础和权威性,而银行对外汇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不具备强制性权力。银行甚至认为其在外汇监管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影响其业务发展。但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和机构应尽的义务,大家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行使自身的权利。银行代位监管就是通过自身的业务操作来贯彻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银行代位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影响了代位监管的实际效果

一是银行缺乏完善的代位监管内控制度。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类外汇管理政策也在随着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在不断调整,因而要求银行及时根据政策的调整制定或修改其内部操作规程。目前,银行的内控管理制度及操作系统主要根据其自身业务情况设置,尚未将代位监管的理念和具体政策信息融入其业务操作流程。有的银行没有充分做好代位监管职责增强后相关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的外汇政策改革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及时跟进,有的银行建立了外汇业务相关制度但在具体业务经办环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代位监管的责任过度集中在某个业务岗位或业务部门,增加了业务操作风险。有的基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过程中,甚至从业务受理、凭证审查到最后的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核查都是同一岗位业务人员办理,缺乏事后核查,存在风险隐患。

二是银行缺乏代位监管意识与业务操作水平。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扮演着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的双重角色,但目前少数银行还比较缺乏代位监管意识,从而导致错误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或是审核不规范、不严格等情况。个别银行甚至把服务凌驾于监管之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比如有的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利润汇出时,企业只提供了缴税证明而无完税证明,明知审核程序未完,提供资料不全,却办理了利润汇出。有的银行人员为了拉客户甚至帮助他人提供身份证明分拆结汇,代位监管成了代位违规。银行外汇岗位人员的专业水平也直接决定了银行代位监管的效果,尤其是一些基层银行职责分工不明、监管流程缺失、业务培训滞后,都将严重影响代位监管的落实。以个人结售汇为例,部分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往往前台手工为客户办理结汇后几天才补录个人结售汇系统,未能有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这一监管工具。

三是银行代位监管有效性的事后监督难度加大。加强银行代位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事后监督,但是随着银行代位监管职责的增强以及外汇业务复杂性的增大,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非现场检查主要依靠对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分析,可疑外汇业务是否违规必须通过现场检查确认,而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与外汇管理部门非现场监管外汇收支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不尽一致,同时外汇资金的收结汇和账户之间划转又涉及到多家银行和不同公司,使现场检查的难度不断加大。银行代位监管的增强不仅增加了外汇检查工作量,更提高了外汇检查的难度,面对不断开放的外汇管理环境,监管部门也需要通过探索创新提升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水平。

(三)银行代位监管的客观条件有待改进

一是银行代位监管的责、权、利有待加强。现行外管法规未对银行代位履责的权限、职责、权利做出明确的界定,没有一套专门的机制来约束、激励和规范银行的代位监管行为。尽管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但对其如何奖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

利于引导银行提高代位监管的积极性。

二是个别外汇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文字描述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也是直接影响银行代位监管效率的因素。如居民个人结汇、非贸易外汇管理、资本金结汇管理等个别政策规定的不够明确,银行操作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个人外汇资金“化整为零”和分散到各地结汇都可以达到规避真实性审核的目的,资本金结汇需要提供的商业单据很容易取得,即便银行发现了疑点也很难拒绝办理,使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银行代位监管的成本较高、压力较大。其一,外汇管理的政策多且变化频繁,银行在完善制度、培训人员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二,外汇管理的系统多,对电脑和网络的要求高,有的银行机构为了节约成本,只在一两台电脑上安装相关系统,在柜台采取手工方式办理外汇业务,事后再集中补录数据,由于不能够通过系统实时办理业务,导致容易出现偏差。

二、增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有效性的途径

(一)提升外汇指定银行的代位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的主动性

一是银行应积极转变观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实现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有机结合。二是从法律、规章的角度,明确银行代位监管的权、责、利,塑造银行代位监管理念。三是引导和支持银行有效发挥监督职能,采取正、负向激励的方式,不断提高代位监管水平。

(二)改进银行代位监管流程,防堵监管漏洞

一是银行要将代位监管融入到业务处理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和事后核查的各个环节,并与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及时根据政策调整更新内控制度和培训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自觉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业务流程熟练程度,增强银行整体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二是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权限下放前的市场准入,做好银行代位监管能力的评估,根据银行的条件和业务风险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向银行下放监管权限。三是建立银行与外汇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银行在代位监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及时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外汇管理部门为银行代位监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银行代位监管机制,增强监管活力

一是银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员工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通过银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来防范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二是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事后核查。建立一套针对性强的对基层银行代位监管进行再监管的操作办法,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银行代位履责的实施情况进行再监管。三是制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除了对外汇指定银行信用和管理等状况做出整体评价外,明确相关奖惩措施,促进银行履职规范化。

(四)改进对银行的服务,减轻银行代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

一是整合现行的外汇业务系统。提高系统的兼容性,减少银行对电脑设备的投入。二是改进对银行的外汇政策、统计和信息服务,使银行在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后能够共享外汇管理的信息资源,便于加强代位监管、合理展业,减少违规行为。三是改进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建立大检查机制,避免外汇管理部门的多头检查,对银行非故意的违规行为允许一定的错误率,对同类问题按法人主体(或省级机构)进行处罚,减轻银行动辄得咎的心理压力,争取银行对代位监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五)完善政策法规与操作规程,便利银行代位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理》,进一步完善整合相关政策规定、细化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统一银行执行政策的尺度。邀请银行人员参加新政策出台前的讨论,增强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刘伯酉)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

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27、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8、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9、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币。(×) 30、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内个人进行管理。(×)

31、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0

3 美元(含1000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3、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4、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5、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36、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

37、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38、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到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后在银行办理。(×)

39、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40、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经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结汇。(×)

41、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

4 业资本金账户。(√)

42、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43、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44、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45、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46、境内个人只可以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47、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48、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49、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

5 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0、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51、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5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在银行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54、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55、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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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57、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58、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59、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属性输入错误,要使用修改交易更正。(×) 60、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次日发现外汇局结售信息录入错误,要使用冲正交易更正。(√)

二、单项选择题

1、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天。

A20天 B30天 C60天 D180天 答案:B

2、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该于发现之日起()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A当天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一周

7 答案:B

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

1、97版)录入()号码。

A前6位 B前7位 C前8位 D前9位 答案:C

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个月。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案:D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号码(含第1位字母)。

A前6位 B前7位 C前8位 D前9位 答案:D

6、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答案:C

7、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

A2000美元以下

B3000美元以下

C5000美元以下 D10000美元以下 答案:C

8、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

8 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2000 B3000 C5000 D10000 答案:C

9、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5万 B3万 C2万 D1万 答案:A

10、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10次 B7次 C5次 D3次 答案:C

11、使用外币现钞或者外币现钞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旅支,金额超过等值()以上的,银行应逐笔登记并办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手续。

A一万美元<含> B一万美元<不含> C五千美元<含> D五千美元<不含> 答案:B

12、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出境前办理。 A首次 B前二次 C前三次 D任意一次 答案:A

13、()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A2005 B2006 C2007 D2008

9 答案:B

14、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A他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B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C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D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案:B

1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账户进行管理。

A境外外汇储蓄账户 B境内外汇储蓄账户 C境内外汇结算账户 D境外外汇结算账户 答案:B

1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A旅游 B金融和保险服务 C咨询服务 D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答案:D

1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5000 B10000 C20000 D50000 答案:B

18、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等值外币。

10 A50 B100 C200 D1000 答案:B

19、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100 B200 C500 D1000 答案:A 20、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5万元,5000美元 B3万元,3000美元 C2万元,2000美元 D1万元,1000美元 答案:D

21、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万美元。 A5 B3 C2 D1 答案:A

22、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管理。

A可兑换准则 B可兑换进度 C可兑换原则 D可兑换进程 答案:C

23、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管理。

A可兑换准则 B可兑换进度 C可兑换原则 D可兑换进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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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度总额内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如何在银行办理。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D

25、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账户。

A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B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C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D外汇结算账户 答案:A

26、直接投资项目何种情况下,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A在银行直接办理 B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C获得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 D凭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案:B

27、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如何可以结汇。 A在银行直接办理 B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C经外汇局核准 D凭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案:C

28、个人可以如何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2 答案:D

29、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5 B3 C2 D1 答案:D 30、境内个人只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A基金管理公司 B政府机构 C进出口公司 D对外贸易企业 答案:A

3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和()。 A兄弟 B姐妹 C配偶 答案:C

3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A1 B2 C3 D5 答案:D

33、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

13 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A1 B2 C3 D5 答案:D

3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A1 B2 C3 D5 答案:A

35、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1 B3 C5 D没有金额限制 答案:D

3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A1 B2 C3 D5 答案:A

3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A提钞用途证明 B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款单据 C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D经银行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14 答案:C

38、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D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案:B

39、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含)的结汇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200 B100 C50 D10 答案:B 40、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4 C5 D7 答案:C

41、()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4 C5 D7 答案:C

15 42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4 C5 D7 答案:C

43、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2万 B1万 C5000 D2000 答案:B

44、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5 C7 D8 答案:B

45、客户使用外币现钞帐户或外币现金汇款时,应收取()手续费。

A现钞变现汇的 B现汇变现钞的

C结汇 D售汇 答案:A

46、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信息录

16 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属性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C

47、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C

48、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金额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B

49、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币别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B 50、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次日发现外汇局结售信息录入错误,如何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17 答案:A

51、对个人结汇和()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A个人购汇 B境外个人购汇

C境内个人购汇 答案:C

52、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A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B企业

C个人 D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 答案:A

53、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A款项来源证明材料 B原汇入行证明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D当地外汇局证明 答案:C

54、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银行办理。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原兑换水单

C款项来源证明材料 D当地外汇局证明 答案:B

5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进行管理。 A境内交易 B跨境交易

C境外交易 D 贸易交易

18 答案:B

56、个人旅行支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外币现汇 B人民币

C外币现钞 答案:C

57、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代为办理。 A表兄 B配偶

C朋友 D兄弟姐妹 答案:B

58、境外个人支付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的外汇结汇时应记录在()项下。

A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B旅游

C捐赠 D境外投资收益 答案:B

59、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对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A1000 1000 B1000 2000 C500 1000 D1000 500 答案:C 60、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对于境内个人以()作为个人身份唯一标识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军人身份证件 B武装警察身份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D居民身份证 答案:D

19

三、多项项选择题

1、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可以用()文字录入。 A英文名 B拼音 C汉字 答案:AB

2、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A旅游 B金融和保险服务 C咨询服务 D职工报酬 E赡家款 答案:DE

3、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个人外汇业务。 A经常项目 B外汇结算 C外汇储蓄 D资本项目 答案:AD

4、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

A经常项目账户 B外汇结算账户 C外汇储蓄账户 D资本项目账户 答案:BCD

5、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经常项目项下如何在银行办理。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BD

6、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账户。

A经常项目账户 B境内个人外汇账户 C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D资本项目账户 答案:BC

7、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A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本人 C与其直系亲属之间 D经营性外汇收付 答案:ABC

8、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凭()办理。

A外汇局核准回单 B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C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CD

9、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

A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委托人的授权书 C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有交易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案:ABC

10、直系亲属指()。

A父母 B子女 C兄弟 D姐妹 E配偶

21 答案:ABE

1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

A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B结婚证 C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D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答案:ABCD

1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生活消费类支出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收费证明 B合同 C发票 D支付通知 答案:BC

13、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单据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D

1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

22 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单据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D

15、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 ()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A提钞用途证明 B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款单据 C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D经银行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E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CE

16、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5000美元的,凭()在银行办理。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ABD

17、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些特殊情况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D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E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23 答案:ABCDE

18、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什么流程进行办理,请按顺序排列()。

A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D、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B、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C、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答案:ADBC

19、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A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B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C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D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E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案:ABCDE

24 20、对 ()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A个人购汇 B个人结汇

C境内个人购汇 D境外个人购汇 答案:BC

21、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业务。

A外汇资金收款 B外汇资金付款

C资金划转 D结汇 答案:ABCD

22、境外个人不得购买()等金融产品。

A境外权益类 B境内权益类

C境内固定收益类 D境外固定收益类 答案:BC

23、境内个人向境外(),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A提供贷款 B借用外债

C提供对外担保 D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答案:ABCD

24、境内个人是指持()的中国公民。

A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B军人身份证

C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D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答案:ABC

25

25、境外个人是指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A护照 B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C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D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答案:ACD

26、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代为办理。 A父母 B子女

C朋友 D兄弟姐妹 E配偶 答案:ABE

27、境内个人办理赡家款项下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B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

C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 D银行存款证明 E个人收入纳锐凭证 答案:ABCDE

28、个人结售汇系统中业务经办的职责是:() A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登记 B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修改

C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撤销 D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冲正 答案:ABCD

29、境外个人以下何种外汇结汇可记录在旅游项下。 A旅游 B支付房租

C生活消费 D学习 答案:ABCD 30、境内个人有4.5万美元现汇资金,可凭身份证直接办理的业务有()。

26 A存入本人储蓄账账户 B直接汇出 C持汇票携出 D提钞 答案:ABC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

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附1

附件二:附

2附1: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提钞币种及金额

提钞银行名称 提钞账号

提钞用途

备案日期

外汇局签章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附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网络结构 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

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

六、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

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近年来,在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引领下,外汇管理模式逐步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过渡,在各项业务改革中都不同程度的明确了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为了让制度更好的贯彻到具体业务操作中,实现改革目标,本文尝试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对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如何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探索。并结合基层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践行原则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律;结售汇;展业三原则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现状

1.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2014年,国内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76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3.4%,增速较上年回落9.1个百分点,这反映了当年跨境贸易投资等实体活动放缓,以及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对在岸市场替代的影响。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分别成交3.95万亿美元和8.81万亿美元;即期和衍生产品分别成交7.25万亿美元和5.51万亿美元,衍生产品在外汇市场交易总量中的比重升至历史新高的43.2%①。

外汇市场的数据变化表明,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银行结售汇业务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市场。迫切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建立起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在业务办理实践中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的问题

(1)短期内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一定困难。《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对银行结售汇传统业务操作冲击较大,目前监管当局缺乏对展业三原则的操作指引和制度配套,对于什么情况下审核、对哪些业务审核、按什么标准审核、哪些是高风险业务及如何强化审核、什么情况什么时限内必须进行可疑报告等缺乏明确规定和要求,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2)外汇核查、检查业务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困境。结售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的实施,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标准,使得外汇检查部门一方面难以判定银行是否违反展业三原则;另一方面即使判定违规也难以充分取得银行违规的事实证据。外汇检查与执法的困境,将最终造成银行外部约束力的减弱和外汇检查威慑作用的下降。

(3)结售汇统计监测真实性难以保障,风险底线坚守困难。目前,结售汇统计监测核查依然是传统模式,即逐笔汇总,报表报送。在核查中,更多的是依靠总量轧差,或者是其他业务暴露出来的可疑点进行逐笔核查。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并没有建立起自身的结售汇审核体系,而仅仅是使用外汇局制定的政策法规作为审核标准。在银行难执行和外汇检查难执法这一“内忧外患”的双重作用下,可以预见,即便是各银行实施宽严尺度不同的审核标准,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客户选择的压力下,不得不降低审核标准,最终甚至应付了事。

二、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

1.从建制角度让银行健全自律机制

目前外汇局、银行都在积极地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如果在建制环节中就加入银行自律的模块,就可以从制度环节解决银行从事经营活动缺乏自律的问题。银行只要遵循建立好的内控制度执行,就必然会坚持自律经营,从而形成良性机制。

2.从管理角度让银行自律与经营不冲突

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看,通过强化银行自律管理达到合规经营,不仅是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设计的管理制度,更是金融机构自身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需要。这一点和外汇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3.从监管角度让银行不得不自律

在加强业务事后核查检查的同时,应转变思路,将核查和检查的重点前移,即对银行的制度制定、执行进行检查,尤其是制度制定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明确,有歧义的环节,评估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加大查处力度,让银行始终坚持自律经营。

三、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探索

1.转变立法思路,形成适应原则监管的有层次的结售汇法律体系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外汇业务中的主体核心业务,展业三原则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的确立,突显了外汇管理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为使原则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应着手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将展业三原则确立为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实施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原则性监管在更高的法律层级上予以体现和明确。此外,还应在《外汇管理条例》的下位法中配套制定展业三原则相关具体规则,对其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其含义,阐明被监管者应遵循的具体法律义务。

2.积极提升银行对原则监管的适应度

从现象性到规律性再到原则性,逐步实现银行以往熟悉的具体审核规则逐渐减少甚至消失,对于新的监管原则加深认识,理解到位,将监管要求内化于自身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之中,贯彻执行到每一笔业务的营销、受理、操作、报告、归档、审计等业务环节中去。彻底改变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如何贯彻原则监管规则无所适从,流于形式的现状。

3.银行应建立与原则性条款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由外汇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

在原则监管模式下,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审核和评价是一项重要内容。在银行结售汇具体业务内控机制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立足于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内控制度中直接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应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应在内控机制中将结售汇业务所有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使之与银行结售汇管理文件法规相符合。

4.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加强银行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

外汇检查与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监管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事中事后监测、核查、检查的方法,必须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增加原则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审核标准,以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四、政策建议

1.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引导

可通过公约、定期会议等方式对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督导。督导银行政策传导以及内控制定;督导银行结售汇业务定期培训,提高培训频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外汇业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督促银行加强风险导向的经营策略,提高对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的重视度,加大对外汇监管政策的贯彻度。对督导效果较差的银行可适当开展核查、检查工作。

2.引入并建立银行内控定期报告制度

要求银行将其有关外汇业务的内控合规制度向外汇局报备;有修订更新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更新报备。外汇局对银行报备的内控合规制度进行审查,认为不能全面有效地体现落实外汇管理原则要求的,可以要求银行重新制定并报备。

3.加快建立银行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

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使评估成为一项常规工作,评估银行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要求的具体情况。

4.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加强对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要求的社会监督

要求银行将其执行展业三原则原则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之中,按向外汇局提供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通过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审计,促使银行正确履行外汇管理监管原则。

五、结语

随着“五个转变”的贯彻和落实,外汇管理正逐步有序的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但由于截至今日,外汇管理尚未在整体上建立起原则与规则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尽管我们强化银行自律促使其去落实展业三原则,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存在诸如尽职调查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外汇违规等问题,这是改革必须经历的。下一步外汇管理的工作方向,应是在确保改革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让更多的涉汇主体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外汇市场交易部分.

参考文献:

[1]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3]何起东.德国的银行监管检查和评估程序(SREP).浙江金融,2013(7).

[4]张长征,徐晓莉.从德美经验看中国银行监管政策选择[J].金融发展评论,2011(12).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贸易融资对外贸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生产出口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贸易便利化改革推进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贸易融资呈现快速发展势态,在支持涉外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客观上也成为短期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对国际收支均衡管理和货币供应量调控带来挑战。本文以娄底近3年贸易融资发展状况为例,分析贸易融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娄底市贸易融资发展现状

娄底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省内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对外贸易主要集中在钢铁、有色、煤炭等资源性行业,进出口货物主要为铁矿石、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外贸量长期稳居全省前列,贸易融资需求旺盛。2012年以来,一方面随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推广,贸易融资便利度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内货币信贷政策趋紧,企业贸易融资需求也不断上升。在此背景下,近年来辖内贸易融资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并呈现一些新特点、新变化:

1.贸易融资总量快速增长,融资比率大幅上升

2011年以来,娄底市外汇指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迅速增多,目前,共有海外代付、进口押汇、进口项下境外银行融资、出口项下境外银行融资4大类13种贸易融资产品(见表1),贸易融资总量快速增长,2011-2015年,全市贸易融资发生额从6亿美元增加至12.08亿美元,增长了1倍多;对外贸易的融资倾向不断提高,剔除单笔贸易组合融资因素后,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率从6.8%提升至61.8%。

2.贸易融资表外化特征明显

2012年以前,娄底市外汇指定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主要为海外代付。2013年来辖内银行推出了7种“境内担保+境外融资”模式的新型表外融资产品,如委托付款、信用证买方付息贴现等,2015年全年办理表外贸易融资7.86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30.7%,表外融资占到贸易融资总量的40.8%,同比上升10.2个百分点。

3.贸易融资存在本币化、长期化倾向

2013年以前,娄底市贸易融资的币种主要是美元,融资期限大多为3个月。2013年以来,辖内银行推出了订单融资、直融通等5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融资期限为6个月-1年,全年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折美元2.6亿,占同期贸易融资总额的21.4%,平均融资期限达295天;受此拉动,2015年辖内贸易融资平均期限140天,比2012年延长了近50天。

4.企业融资动机趋于多元化

娄底辖内外贸企业主要为华菱涟钢、冷钢、闪星锑业等大中型企业,2011年以前,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内信贷环境相对宽松,企业贷款满足率较高,贸易融资更多是企业主动通过负债外币化套利的一种手段。如娄底市,2009-2011年银行机构贷款余额增长了38.8%,是同期贸易融资增幅的2倍多,企业贷款需求得到较好满足。2012年以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长趋缓,整体信贷环境趋紧,部分企业将贸易融资当做国内贷款的替代渠道之一,融资动机趋于多元化。2012-2015年,娄底贸易融资增长了101.3%。尤其是“两高一剩”企业,银行贷款面临逐步压缩、退出,企业资金压力增大,为弥补流动资金缺口、节约财务成本,企业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贸易融资套利空间缩窄的不利形势下,仍加大了表外贸易融资尤其是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力度。

二、主要问题

1.加剧短期跨境资金波动,影响跨境收支均衡管理

贸易融资主要从两方面影响短期跨境资金流动:一是提前或推后贸易收付款、结售汇时点,造成结售汇差额、贸易收支差额与进出口差额三者偏离。如进口押汇,推后了境内进口商购汇时点,造成结售汇差额与跨境收支差额偏差;又如进口海外代付,推后了境内进口商购付汇时点,引起结售汇及收支差额与进出口差额的偏离。二是扩大短期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如出口订单融资,是境外银行为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提供的非买断式融资,境内企业出口收汇后,到期再归还境外银行,1笔出口形成3笔跨境收支,扩大了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当处于流入窗口期时,企业往往通过贸易融资等杠杆推进“负债外币化、境外化”,导致短期跨境资金净流入或结售汇顺差,当流入窗口条件消失后,企业又会实施剧烈的去杠杆化操作,造成短期跨境资金集中流出或结售汇逆差,贸易融资的这种内在波动性,导致短期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加大了跨境收支均衡管理难度。

2.现行政策管理框架难以有效管控贸易融资

(1)管理政策欠完善,银行规避监管容易

目前,贸易融资管理主要涉及外汇局、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其中,外汇局对银行贸易融资的管理主要涉及短债指标、担保指标、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等政策;人民银行规定本币贸易融资不纳入外债、担保指标;银监部门要求将同业代付纳入表内核算,但对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监管要求较低,其风险权重仅为一般信贷的20%。贸易融资管理政策“本外币有别、表内外有别”,银行很容易规避。

(2)宏观调控机制缺位,难以管控过度融资行为

目前,我国贸易融资按币种分开管理,外汇局负责外币贸易融资管控,人民银行负责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管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管制放松,跨境贸易融资对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目前尚未建立宏观层面的调控机制。一是外币贸易融资宏观管理工具缺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外汇局主要通过企业贸易信贷比例限制这个“总阀门”管控长期(90天以上)贸易融资规模,2012年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取消了贸易信贷比例限制,仅对B、C类企业贸易信贷及转口贸易有所限制,而且分类管理对下调企业监管等级的条件要求较严、流程时间较长、操作成本较高,一般仅能对无法合理解释其贸易信贷(融资)业务的企业实行降级,整个程序约需1个月,难以对企业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过度贸易融资行为进行调控。二是部门管理目标不一、管理政策欠协调。外汇局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促进跨境收支均衡,人民银行更侧重于“防通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提高,人民银行为调控货币供应量而运用利率、汇率、信贷规模等政策工具时,可能产生较强的溢出效应,改变贸易融资窗口条件,进而影响市场主体贸易融资行为,冲击外汇主管部门贸易融资管理。

(3)商业银行柜台监管职责履行欠到位

贸易便利化改革后,贸易融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交由银行柜台执行,但由于银行管理理念转变滞后、相关技术手段缺乏,柜台审核职责履行欠到位,是导致贸易融资过度扩张的重要原因。一是理念转变滞后,银行不愿“管”。交易背景真实性是保证贸易融资自偿性和低风险的关键因素,由于长期以来银行“以信贷风险为纲”的管理理念根深蒂固,对贸易融资风险的管理更多基于信用风险角度,忽视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重形式、轻实质,甚至部分银行在信贷规模紧张时,主动向企业推介用表外贸易融资代替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技术手段缺乏,银行很难“管”。如出口订单及转口贸易融资,是以贸易合同为质押进行融资,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业务信息及质押登记查询平台,银行很难防范企业同一合同多头融资、与关联公司虚签合同套取融资、利用一般贸易构造转口贸易重复融资等行为。

3.外贸企业过度贸易融资面临较大汇率风险

自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总体呈现升值走势。在长期升值环境下,企业形成了稳定升值预期,汇率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在长期的负债外币化过程中,累积了较大的汇率风险敞口。随着人民币汇率逐步接近均衡水平,汇率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企业面临较大汇率风险。以娄底市为例,辖内一企业外币负债规模达9亿美元,2015年企业预计因汇兑损失达1.2亿人民币。

三、对策建议

1.完善贸易融资微观管理框架,增强监管有效性

一是完善现行贸易融资管理政策。加强外汇局、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间贸易融资监管协调,增强政策在本外币之间、表内外之间的协同性。二是督促银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银行加快管理理念转变,尽快形成以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为核心的贸易融资管理理念,实现由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管理部门要搭建统一的贸易融资服务平台,为银行提供企业进出口业务、贸易收支、贸易融资等数据查询和贸易单据质押情况查询服务,为银行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管控贸易融资授信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2.探索贸易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防范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一是健全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1+1”(外汇局+人民银行)的贸易融资调控机制,不断增强外汇局、人民银行在管理目标、政策制定、业务改革等方面的统筹性,降低宏观政策溢出效应。二是完善贸易融资宏观管理工具。加强论证评估并适时推出托宾税,作为调控贸易融资的“刹车片”;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细化分类层级,增强管理灵活性,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并适当简化程序,便利批量操作。三是探索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构建以宏观容忍度为指引、市场化调控为主体、行政管理为补充的贸易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根据贸易融资占结售汇、跨境收支、进出口比重等要素设定贸易融资宏观风险容忍度指标,并制定贸易融资应急管理预案,将贸易信贷比例控制、分类管理作为应急管理手段予以保留。当贸易融资整体风险处在宏观风险容忍度内时,主要通过综合运用窗口指导、利率、汇率、信贷规模、托宾税等市场化工具进行调控,通过利益引导、预期引导改变企业贸易融资行为;当贸易融资风险超出宏观容忍度时,迅速启动应急管理预案,通过比例控制、分类管理等行政手段加强贸易融资风险管控。

3.加强对市场主体汇率风险和避险技能教育、培训

建立涉汇主体汇率风险警示教育和避险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通气会、门户网站、简报渠道,定期向社会通报跨境资金形势和汇率风险预警,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汇率风险意识,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适度融资理念,合理控制汇率风险敞口规模;加强汇率衍生产品的宣传和推介,指导企业运用避险产品防范存量贸易融资汇率风险。

个人结售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2006年6月1—15日)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体制创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问题。6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此,要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要发展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来办的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

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最近,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二是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三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四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五是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会议指出,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需要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任务。要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各类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大力整顿粮食市场秩序,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二、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创新

国务院部署2006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任务。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最近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总结2005年的工作,研究部署2006年的任务。会议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意义重大,务必取得更大的进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搞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东北三省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经济一体化。扩展同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的经济技术合作。(二)努力发展现代化的大农业。加强东北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积极而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打造东北优势产业基地和知名品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强老工业基地发展后劲。(四)加快振兴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技术的协同攻关,抓好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抓紧制定东北地区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补偿政策,建立东北三省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保护好东北地区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湿地资源,治理好辽河、松花江的水污染。(六)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好地解决森工、煤炭、军工等困难行业、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支持东北地区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四、金融体制改革

保监会原则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最近,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草案)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该《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部分规定作了调整。《通知》明确,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通知》还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原规定,调整为“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明确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海南30项措施整治旅游市场,收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海南省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日前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对旅游市场实行市县属地管理,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旨在实现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针对游客反映强烈的高额回扣、落地收费、自费项目、“人头费、带团费”等零负团费问题,海南省将多管齐下根治乱收费现象:(一)给导游、司机等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二)全省旅游经营实行费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制度,统一结算;(三)实行组接团时一次性收费制度,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四)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及车船公司等所有旅游服务项目实行税控管理。 此外,为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对每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如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及导游人员计分考核管理,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注册,成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导游人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六、地方改革

北京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清理的范围是该市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含有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各单位整理汇集文件、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审查处理阶段(10月15日前);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阶段。

北京市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最近,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南昌市向学校超标准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等征税。为加强对教育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南昌市地税局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各级各类学校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均应按规定征税。税务部门明确,各类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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