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案例分析范文

2023-09-16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合同法》对违约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形态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三种。前两种早已确定并被立法承认。关于预期违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认,是立法上的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条对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已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必要;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因为这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以选择别的救济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针对此种状况,《合同法》第111条专门对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减少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国际惯例上看,因为预期违约降低了守约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对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早期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未确立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违约行为发生在人的违约行为外加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三是四要件说即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还要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责任制度

现行的《合同法》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确定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形态,承袭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其次在归责方面确立

了严格责任原则,这秉承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趋势。除以上两个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2.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使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最后,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合同法》对违约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形态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三种。前两种早已确定并被立法承认。关于预期违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认,是立法上的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条对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已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必要;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因为这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以选择别的救济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针对此种状况,《合同法》第111条专门对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减少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国际惯例上看,因为预期违约降低了守约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对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早期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未确立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违约行为发生在人的违约行为外加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三是四要件说即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还要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责任制度

现行的《合同法》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确定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形态,承袭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其次在归责方面确立

了严格责任原则,这秉承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趋势。除以上两个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2.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使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最后,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在已然已经市场化的就业选择中,大学生“在国家指导下自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达成就业意向,并以签签订三方(即毕业生、高校与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的形式来予以以确认, 通过契约来保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选择意向。但但在现实就业过程中, 双向选择的契约却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影影响,产生违约。有哪些违约现象? 它们是如何发生? 带来了怎样样的影响? 如何降低违约率,提升就业率,减轻违约造成的不良影影响? 这将是完善大学生就业制度,提升就业质量,提升大学生综综合素养等所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1大学生违约现象扫描与分析

总体来看,在“违约”中,大学生主动违约占据大部分,另外外用人单位违约及高校就业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违约也存在。其现象与分析如下:

1.1 大学生主动违约

1.1.1“就 业难 ” 舆论环境下 ,多头签约造成的违约

在就业难的舆论导向下,不少大学生陷入不稳定的心态中,一遇机会便多头签约,在“保底”踏实的心理作用下,寻找更好的的工作岗位,而一旦实现,其他机会则以违约待之。毕业生较长的的就业选择时间也为大学生违约提供了较低的时间成本。

1.1.2 缺乏就业指导与经验 ,盲目签约造成的违约

初次就业的大学生相对缺乏充足的就业指导与经验, 在既既害怕(就业难)又急迫(不想一毕业就失业)的心理作用下,往往往希望提前落实就业单位, 导致在没有详细了解就业单位相关信信息的情况下,盲目草率签约,以致弄清楚后顿觉不理想而主动违违约。

1.1.3 缺失正确择业观指导 ,个人高估与攀比就业造成的违约

由于大学生不能对自己的实力作出正确评估, 总以为有一一份比其他人更好的工作在等待着自己并且能够胜任, 在此般心心态下,不愿“屈从”,“攀比”就业往往造成违约。

1.1.4 诚 信缺失 ,信息不真实造成的违约

诚信缺失在就业过程中, 表现为大学生个人就业推荐材料料过分夸大自身能力,缺少公正客观的评估,甚至为自己锦上添花而不惜证件材料造假, 即使与用人单位签约, 在其了解实情之后,往往导致对学生的不满意,使其违约。

1.1.5 就业与考研 — ——双管齐下造成的违约

就业还是考研, 对于很大部分毕业生来说是一个选择的难题。近年来,报名考研的人数俱增,但因研究生录取时间晚于毕业生双选时间,所以庞大的考研群体为了双保险,就有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待考研成绩公布录取后,再选择读研,单方面造成违约。

1.2 用人单位造成的违约

1.2.1 大学生缺失关键证件 ,不符合用人单 位的用人条件与进入标准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学生毕业时,无法按时获取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相关的关键证件, 造成不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与进入标准,用人单位要求违约,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大学生。

1.2.2 签约后用人单位无法解决用人指标造成的违约

有些用人单位急于招揽人才, 于是在未确定或获取用人指标的情况下,就向大学生宣传并与之签订协议书,而当报主管部门审批用人指标时,无法实现签约人数顺利入岗,用人单位则只好违约。

1.2.3 用人单位作出不当宣传与承诺造成大学生违约

部分单位存在招揽人才时承诺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与大学生签约入职后的待遇存在落差,引起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造成其违约。

1.2.4 用人单位过多限制条件促使大学生违约

有的用人单位当大学生签约后又额外提出了相关的限制条件,例如规定毕业生在若干年内不能考研或调动工作,致使毕业生不能自由的施展才华和进一步能力的提升, 于是不得已进行违约。

1.3 高校就业管理制度下的大学生违约

1.3.1 高校追求高就业率情况下的违约行为

在就业难的舆论与现实形势下, 有些高校单纯追求高就业率,缺失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指导与监督环节,于是造成大学生签约后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不适合从而提出违约。

1.3.2 高校对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过宽造成违约

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双选”中,高校对用人单位的综合考察不足,致使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参差不齐,其情况无法满足大学生原有期望,从而造成大学生违约。

1.3.3 高校对就业协议和就业推荐表等审核监督过松引起的违约

作为“三方协议”之一的高校,对大学生填写的就业推荐表及其他推荐证明学生情况的资料的疏于审核, 造成学生填写虚假信息。以上两方面往往造成违约行为的发生。

2大学生违约带来的影响

很显然,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致力于为大学生就业提供综合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因此,违约成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一种权利,但这是在“正当”意义上而言的。如果大学生在缺乏诚信及相关道德约束,不考虑违约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话,那么,是否应该违约应该成为大学生、高校、用人单位慎重思考的问题。

总体来说,在大学生主观自我正当权益保护之外,违约在客观上影响了当年的就业资源分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就业秩序,滞后了用人单位发展的进度。具体而言:

2.1 在 大学生方面

就业协议一般规定违约金, 违约一方面意味着大学生要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担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违约使大学生自身的信用价值受到影响, 甚至这一影响会带入新用人单位对其初始的评价当中。

2.2 对就业单位及其他大学生而言

签约之后的违约,既是对用人资源指标的浪费,又是对其他大学生竞争者造成了就业机会的流失以及就业失败的心理压力。

2.3 对高校而言

校园双选会很好的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机会。但如果于此通道的大学生签约后违约,人数不断增长,势必影响用人单位对该高校毕业生的教育质量和信誉度产生怀疑, 使高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受到影响或阻碍, 从而最终影响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3毕业生违约现象的解决对策

3.1 完备法律保障体系 、提高就业法规等级 、组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构

目前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缺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强调维护毕业生就业权、劳动权及人权价值理念的同时,提高就业相关规定的法律等级,树立就业市场的法治意识,既规范大学生主动违约现象, 又一定程度上杜绝因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存在歧视性行为而引起的违约现象发生。

3.2 将大学生个人诚信教育与法治观念教育引入常规教学

造成违约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社会中, 大学生诚信度下降,以及法治观念不强,视违约为极其普通事件,缺少诚信道德的约束与契约法治的敬畏感。对此,高校应该及时将大学生个人诚信教育与法治观念培养引入日常教学, 从而提升大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

3.3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育工作 , 引导毕业生树立 正确择业观 、人生价值观

高校就业不仅要在相关政策方针上指导学生, 在就业教育中还应加强学生的就业思想教育,树立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从业与创业精神,分析现实就业情状与自身能力特点,将社会发展需求与个人职业发展目标有机融合, 在青春岗位的奋斗中实现自我价值。

3.4 建立全面流通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 ,提 高毕业生就业针对性

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高校应积极主动构建全面、流通、透明且辐射面广的就业信息交流平台, 增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信息流通、相互了解。使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深入了解,使毕业生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针对性就业,从而一开始提高就业满意度,避免违约。

3.5 建立毕业生信息综合审核机制 ,并加强签约过程监督 ,规 范就业协议

组建辅导员、学院就业指导教师以及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组成的审核监督机构, 于平时建立毕业生诚信档案, 树立道德规范,避免对诚信缺失。同时,还应加强毕业生推荐表、其他就业支撑材料及就业协议的审核工作,杜绝造假、不合理的用人协议或口头许诺等违规行为。

3.6 学 校建立 “售后服务 ”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后的继续指导

一般高校对签订用人协议, 完成就业率的学生毕业后缺少进一步的就业指导与跟踪, 对毕业生就业后的相关信息收集反馈不足,而这恰恰是毕业生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用人单位工作,实现身份转变的关键期,如果对这一时期,高校能够进一步予以有效指导,提升毕业生就业后的从业表现,那么,此举不仅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约现象的出现,同时,保持与提升了该校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凸显出该校合理人性的培养服务指导理念,给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使用人单位与该校保持持续利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摘要:近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多,毕业生就业违约率呈现上升趋势。对大学生违约现象的关注与研究,是高校教育与就业制度、大学生综合素养培育等所应重视的。违约率上升牵涉到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关联,对违约现象应进行切实的扫描与研究,归纳与分析大学生违约原因。在对策上,应建立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逐层推进的措施与保障,切实降低违约率,提升就业质量,优化配置就业资源,合理解决就业难题。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兹有贵校学生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朱建青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朱建青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机械学院机械设计专业胡志强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胡志强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矿业工程学院安全工程专业李强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李强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张晓宏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张晓宏签订的就业协议。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兹有贵校学生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朱建青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朱建青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机械学院机械设计专业胡志强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胡志强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矿业工程学院安全工程专业李强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李强签订的就业协议。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兹有贵校学生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张晓宏2012年11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现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向我公司提出违约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其违约,同时废除与张晓宏签订的就业协议。

违约案例分析范文第6篇

同学,性别,学历届毕业生。

第次违约,专业为,学号为。

原就业单位为:

新就业单位为:本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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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申请书

天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编号:

我学院同学,性别,学历,为届毕

业生。第次违约,专业为,学号为。因何理由:办理违约。

原就业单位为:

新就业单位为: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辅导员签名:

学院副书记签名:(学院公章)

年月日

关于办理违约的有关程序说明

毕业生签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原因确需违约的,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经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可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生只有一次违约机会。

一、 办理违约时间:

1.本科生办理违约截止期为本5月底,1月份毕业的研究生办理违约截止期为上一的11月底;6月份毕业的研究生办理违约截止期为本5月底。

2.学校于毕业生初次签约一个月后受理违约并办理手续。

二、 违约手续:

1.毕业生向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并由单位签字盖章,或由单位直接出具退函;

2.办理违约的学生需填写“违约申请书”(在校就业网站下载),由所在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或研究生指导主任签署意见,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

3.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原用人单位退函、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退函及接受函需要复印交学院备案)及违约申请书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发放新的协议书。

4.与新的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

5.到学院登记备案,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 注意事项:

1.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可参照学校规定制定本院关于违约的补充规定。

2.毕业生应在学校公布的时间内办理违约手续。

3.退函与接收函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学院履行告知义务,办理“毕业生违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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