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

2023-09-23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1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这两部法律使烟草行业主动接受新的考验,对烟草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有效稳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当今社会,在烟草专卖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价值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卷烟市场监管,逐步加大打假力度,极大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净化了烟草市场。人们应坚持树立法制理念,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烟草专卖秩序;引入适当的竞争,在竞争环境中,构建丰富活跃的烟草市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烟草环境。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与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确立了《烟草专卖法》。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修正。

(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史上的重大举措,《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是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建设需要的重要环节,在依法治烟的道路上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升烟草专卖的执法地位,加强烟草专卖的管理力度,打击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与健康;妥善调整好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充分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 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实施了立法保障。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对保证国家经济稳定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也有助于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规模和流通范围。把《专卖条例》上升为《专卖法》以提升法律权威,对确保烟草专卖管理走向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需求,是烟草行业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对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烟草专卖史上的重大举措。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从《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开始,所有公民就必须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遵循我国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烟草行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因为《烟草专卖法》与烟草行业息息相关。首先是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正确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深刻体会这部法律的精神要领,详细了解法律中的主要内容。另外,《烟草专卖法》又是一部重要的专项立法,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因而宣传《烟草专卖法》成为了每一位行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烟草专卖法》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了做到准确执法,烟草部门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对执法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三)《烟草专卖法》既保护烟草行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烟草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颁布后,首先摆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面前的是如何遵守法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生产和业务经营活动,要做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模范。

三、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烟草行业和专卖制度这一领域目前来说仍然很少涉及。在烟草专卖制度确立和实施的10多年中,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烟草专卖法认识,增强对其理解,主动适应新法的修订,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依然是烟草行业的义务和职责所在。因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的流程、内容和措施。烟草部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专卖管理人员贯彻《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查处和整治执法人员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与条款的准确适用创造条件。

从体制机制的转变看,烟草业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全国烟草大市场,除了达到效率的主要目标外,也同时为卷烟生产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进而就可以为卷烟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自由选择权,提供更加低害、质优、价廉、符合其吸食口味和消费习惯的产品。这实际上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行动,也是激发和保持行业活力的一种努力。《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因为人既室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作为前者,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有创造力的关键因素。由于烟草专卖的特殊性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性。市场经济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经济,国家法律是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拉动市场经济高效率运行方面促进效率;在保护相对弱势群体方面保障公平。《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另外,为了提升活力,烟草业一直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烟草企业文化建设。一方面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下,切实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形成全行业的共同价值追求,增强企业文化实力,推进和谐烟草行业的建设。

《烟草专卖法》是一部反映我国专卖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经济法典,对于提高我国烟草专卖的地位,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保证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开始真正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我们相信,随着烟草业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三大目标任务的切实有效推进,烟草专卖法的价值目标将不断得到实现,而随着公平、秩序、效益等目标要素的不断充实,一个和谐烟草的局面将逐渐清晰、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姜成康.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而努力奋斗[R].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8. [2]蒋海岩,张卉.浅析烟草专卖体制[J]山东经济.2005(01). [3]杨晓鸿.从工商分离到联合重组及中国烟草业改革的根本方向[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4]章鸿.中国烟草专卖制度质疑[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5]王树文.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策分析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4(09).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2篇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臵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

1 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

2 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

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需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更严谨地表述。

二、要点提示:

(一)、弄清三个概念:

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

4 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

5 (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

(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

(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障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

(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采取克制的态度等。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阅看内部文件 的权利。

(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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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三)、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

7 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的公务员都适用一套职务序列,实行一种管理办法。公务员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挤。

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靠职务晋升,但是机关中的高层次职务特别是高层次的领导职务是极其有限的,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

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臵: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

8 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二、要点提示: 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臵的依据与要求。二是职务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臵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三是级别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下面重点说明四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臵,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职位分类制度的

9 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

一是为职务设臵提供基础。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臵的前提,职务设臵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臵的单一化。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臵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

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前提。职位设臵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臵、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公务员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等等。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臵。

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增设职位类别。

1、所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对专业技术职位的设臵应从严控制,其设臵类别、层次、规模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

2、所谓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

11 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臵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所谓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1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坚持既要满足分类管理需要,又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的原则。公务员的类别不宜过多,分类标准宜粗不宜细。坚持动态原则,随着职能调整、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也随着各类别配套管理措施的完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类、规范一类、推广一类。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将来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

关于职位设臵。职位设臵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臵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在我国,作为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臵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臵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臵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职位设臵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前者是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需要什么人来干。职位设臵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

13 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二)关于职务类型。依据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不同的职务类型。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别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个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系,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我们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就应该设臵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因此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则相应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如果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类,则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

14 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

(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臵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里的职数以及结构比例问题,是我们必须严格把关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1+5文件)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公务员的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级别设臵与职务对应关系比较复杂,法中不宜表述,将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在正在研究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一是增加级别

15 设臵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供待遇。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强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一要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关于“其他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但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作另行确定。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多种职务序列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臵。级别的设臵,一是合理增加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针对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在级别设臵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就是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

16 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1+5文件有两个是关于职务与级别的)

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级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除日本、加拿大以外,一种情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级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个情况是级别设臵不统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至12个之间,如行政类

(一)分为11个级别,税务类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臵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第四章 录 用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一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

(一)、变化:本章规定了录用的规范、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5条5款。

1、《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较,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本法将《条例》“严格考核”更改为“严格考察”,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更改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将该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与《条例》相比较,重点在于增加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现了本法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的组织权限的特点。

3、《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与《条例》第十五条相比较,本法把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了,并增加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完整体现公务员的条件。

4、《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比较,本法对《条例》的表述作了修改,更加明确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编制限额内有职位空缺的条件。

5、《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与《条例》第十

18 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比较,本法共用7条10款对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了详尽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基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公务员考录的实践经验,使公务员考录程序更加完善、具体和明确。综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法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务员要经过八个方面的主要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公开考试、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考察和体检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一年的试用考察。上述主要程序充分体现了本法强调落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原则和公务员职位的共公性,突出了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把“进口”关,必须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

(二)、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二、要点提示(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

19 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同时,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需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

20 虑。

(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比如说,安全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向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测评。

另外,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适用 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一般应从公务员队伍内部选拔,如确需从外部补充,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2、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1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报考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报考的消极条件(第二十四条)。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家庭出身等歧视条件。)

4、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臵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5、录用前公示制。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第五章 考 核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22 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使用等。与《条例》第五章“考核”相比较,本法共5条7款,比《条例》简2条2款。本章“考核”充分吸收了《条例》相关内容,并把多年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好做法和经验纳入了本章内容。

二、要点提示:

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考核结果在划分上形成客观合理的定性空间,为公务员的考核戒免工作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份。

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采取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譬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基层直接联系特点,征求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以检验其服务效果,评价其工作业绩。

三是考核内容上,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实行公务员考核制

23 度经验,吸收党政领导干部考察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

(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对于考核内容问题都很重视,都试图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与需要,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美国的考核项目是根据公务员所执行的工作来设计的,即先根据工作制定标准,以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结果的高低,主要考核内容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等三项。而英国考核项目的设计则偏重于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工作表现的评估;二是分析各种能力的高低,包括工作知识、工作态度、人格情况、判断能力、监督能力、责任心、可靠性、适应性、个人道德等十多项内容,要求对公务员是否胜任现职与有无晋升的潜能作出评估。法国从身体适应性、专门知识、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工作能力、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效率、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和考察力等14项内容进行考核。日本的考核项目,是兼顾工作与人的条件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业务适应性四方面。每方面又包括若干项,内容比较全面。总的来说,一个国家对于考核内容的设计,与这个国家的考核目的、价值观念、人事管理传统等关

24 系密切。例如美国注重从完成工作的情况来考核人员,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实用、强调专专用的人事管理原则不无关系。英国注重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培养通才的传统不无关系。)

第六章 职务任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与《条例》第九章“职务任免”相比较,本法共5条6款,《条例》共6条7款11项,本法简1条1款11 项。本章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

(二)、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 首先,从过去的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由于本法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扩大,由选举产生的而并非是以委任方式任命产生的领导划进了公务员队伍。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在本法第三

25 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本法从执行法律条款效果出发(避免法律条文执行中的相抵),把《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公务员法不再就此作出规定:(1)大多数公务员从事一般业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必须,应鼓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不需要对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限制。(2)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问题,也要区别,换届时如何规定,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政策规定,不宜“一刀切”。这样将更具灵活性和实效性。(3)至于机构改革时,为了推进改革的实施,确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则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政策和手段,而且每次机构改革遇到的情况也不一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不宜在公务员法作出规定。)第四,本章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严肃性和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大家知道,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6 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按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取得公务员身份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情况,有调离机关、辞职(含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这里说的选任制公务员身份问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的,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被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说,公务员法所设计的职务任免制度,主要应是规范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从数量上说,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公务员职务的,选任、聘任的公务员只占很小部分。另外,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27 在任免方式、程序等方面都由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不应再重复规定。而且选任制职务的任免,通俗地讲,往往是只见“内容”,不见“形式”,即没有常规人事管理中的任免手续。聘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合同获得职务,其职务任免相对要简单得多。这样,了解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重点就要放在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上。

(二)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也就是说,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在此基础上设臵职位。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都是确定的,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不能突破这些限额,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任职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如果没有职位空缺,即使不突破职数总额,也不能任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各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三)关于在机关外兼职。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明确了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公务员兼职作这些限制,

28 主要是使公务员专心致志,依法履行公务,并保证兼职确是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任免机关,但对人大任免的人员,按实际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与《条例》第八章“职务升降”相比较,本法5条9款42项,《条例》7条8款4项,本法简2条增加1款。本章规定了公务员晋升职务和降职两个问题。本章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比较集中,比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等,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文件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照应。

1、本法删除了《条例》第四十条中“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等内容。

2、本法新增第四十

五、第四十六条款,并贯彻中共中央

2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分别对《条例》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制度要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修改。

3、本法明确了越级、降职均只能一级。

(二)、《公务员法》与《条例》各条款的特点相比较,本法主要有四个突出点:一是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立为晋升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并对其基本程序作了规范;二是针对不同职务的特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设计了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晋升程序;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作出了特殊规定,这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特别要求,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所以,本法对此作了特殊规定,既保证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又方便报考者,不让他们参加两次考试。四是本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降职的情形,增强了降职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30 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各国公务员制度皆将公务员职务分为若干层次,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按照职务层次,由低向高,一级一级地晋升。这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层次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层次职务的要求。这也是保证公务员管理有序进行的需要。 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副科级职务直接晋升副处级职务。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破格晋升或者越级晋升,这是在公务员晋升中讲台阶与不讲台阶、讲资历与不讲资历的辩证统一,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需要。破格晋升和越级晋升应当按管理权限和一定的程序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主观随意性。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是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如我省川人法[2001]70号规定,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德才优秀,群众公认德才优秀的

31 公务员,可越级或放宽条件晋升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具体讲,就是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近三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防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

1、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在近两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需要而设臵的。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既有共同特征,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基本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就是说,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选拔一些层次较高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人选

32 的需要。另外,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的还有,公开选拔没有将民主测评列为主要程序,这与公开选拔人选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有关,因此在考察中更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 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实行,对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选拔、晋升方式,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成本较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环节较多,工作量大,时间较长,需要投人大量人力、财力。再如,如何推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经常化、制度化,防止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的随意性,如何提高考试测评科学化水平,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等等,都是需要研究解决和探索完善的问题。

(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样,都是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任职前公示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程序和方法的完善,任职试用期制是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

33 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并严格按程序迸行(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明确降职的理由和降职后的安排去向。第二,征求本人意见。第三,任免机关审批)。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不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处分。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第二,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第三,实施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

34 不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第八章 奖 励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共5条7款13项,《条例》第六章“奖励”共4条5款9项,本法增加1条2款4项。本法科学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干部奖励工作,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集体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等新的内容。

(二)、《公务员法》在激励机制设计上,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针对1993年实施奖励制度以来,在法律法规上只有个人激励而没有集体激励的规定,为培育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塑造集体主义形象,突出既注重奖励个人,又注重奖励集体,这是本法奖励制度最大的变化;二是既以精神奖励为主,又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功能;三是既注重定期奖励,又注重及时奖励。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奖励的特点。有四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

35 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有五条: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将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单从这五种奖励形式看,都是精神奖励,体现了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但在给予这五种奖励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给予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档次等做法。此外,在考察国外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时发现,给予带薪休假和机关出资培训等,是一种运用十分普遍且效果很好的奖励形式。考虑到公务员需求的多样性和奖励的实际效果,这些都可以在将来奖励工作中探索。所以在法中规定,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励的客观标准,一视同仁,作到程序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的奖励,没有对集体的奖励。这些年来实施奖励制度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实际上有些突出成绩确实是由一个单位或者集体做出的,因此实践中对公务员

36 集体进行奖励的情形不仅存在而且比较多。基于补充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需要,基于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集体奖励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务员法强调既要对公务员个人进行奖励,也要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并对集体奖励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为机关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集体包括: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例如委(局)、处科(室)等;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定期进行奖励;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

(三)、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37 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6)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8)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九章 惩 戒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与《条例》第七章“纪律”相比较,本法用“惩戒”作为了章目名称,共7条12款16项,《条例》第七章共7条13款14项,本法简1款增2项。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公务员法采取了归类、举要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基本纪律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只有遵守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履行职责的正确方向。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38 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玩忽职守,贴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廉政纪律。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里的"营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加活动或参加组织的收人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指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公务员法规

39 定的公务员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这个问题在人大审议期间媒体议论较多。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重要规定。在审议公务员法中,一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是对的,但是不全面。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这些问题很有道理。因此,在第二次审议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又新增加了第五十四条。这条讲了三层意见: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40 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根据这个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不免责为例外。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即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都享有免责权。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都包含了不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顺理成章。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行刑逼供、走私、做假帐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制尊严,予以抵制。如果不加抵制而是盲目执行这种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讨论中也有同志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只服从法律而不应服从上级的命令。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本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实现了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衔接。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行政管理中,也应当有听从上级指挥管理的义务。

(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

41 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这一条,作为从事组织和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同志,要特别留意,如果将在受处分期间的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纠正起来会带来很多麻烦,对晋升者本人也会造成伤害。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另外,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原则精神,对于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公务员,应及时作出处理。如何处理,还须完善办法

第十章 培 训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公务员法》在总结《条例》实施十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有效做法,同时,还吸收企事业单位等在培训方面的一些有益探索,分别对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培训机构、类型,以及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时间要求和培训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特点突出体

42 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强调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培训是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对公务员接受培训进行约束和强制;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可以提出培训申请、培训选择及要求机关许可并提供某些保障。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公务员的义务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从公务员的权利来看,机关应着眼于公务员职业发展来安排培训,使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得到培训和提高,必须强化机关对公务员承担培训的责任。从机关要求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这是义务;从个人需要来说,参加这些培训又是权利,机关不能随意剥夺。另一方面,义务权利关系还体现在,公务员培训既有"规定动作",同时也应允许有"自选动作"。对"自选动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对公务员正常管理的情况下,机关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突出强调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与《条例》第十章“培训”相比较,在内容上明显新增了“分级分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等内容。这些新内容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加强对公

43 务员的培训,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的立法思想。

二、要点提示(说明四个问题):

(一)关于分级分类培训。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于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分级分类培训,就是要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机构问题。第六十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没有委托的培训机构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就遏制了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三)关于培训形式。第六十一条将培训分类更加明确。共有四种培训形式: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一般在试用期内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能力。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一般要求先培训后到职,特殊情况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进行;重点提高任职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等新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三是根据专项

44 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主要是指公务员被抽调或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任务,比如人口普查、工作督导等,根据该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相关专门知识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这类培训面向全体公务员,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由于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从事的主要是专业技术工作,所以对他们的轮训应当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四)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是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有利于将培训和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是《条例》第十一

45 章“交流”与第十二章“回避”的合并章目,本法第十一章共10条18款3项,《条例》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共9条17款,本法增1条1款3项。

【《公务员法》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干部交流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本着既要继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开放性,又要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推进廉政建设的立法思想,对公务员交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本法与《条例》相比较,明显的变化有五点:一是本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三种,去掉了《条例》中的“轮换”,这主要是轮换也是机关内部职位的改变,与转任实质上相同。二是本法与《条例》关于调任的内容有很大的变化。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条例》中关于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就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关了。本法将《条例》中的“考核”修改为“考察”,同时根据不同机关的管理方式规定了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为严格保证调任人员的素质,本法又新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三是本法去掉了《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调出机关的规定,这主要是《条例》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就不再是公务员身份,这是实施中的现实,本法对此不再专门作出规定。四是补充

46 规定并强调了对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部门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也要有计划进行交流。这是为了防 止和避免公务员在某一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长期任职,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同时也是为了有利于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提高。这条补充规定是公务员交流带强制性的一种,公务员个人从其义务上来讲应当服从。五是本法对公务员挂职没有特别强调到基层,《条例》中的挂职强调了到基层。这主要是随着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其挂职锻炼的范围也增大了。因此,从挂职锻炼的目的出发,既可以到基层锻炼,也可以到上级机关挂职,这是由挂职锻炼的目的需要决定的,鉴于此本法没有特别强调到上级机关还是到基层。

(二)、《公务员法》在合并《条例》“交流”与“回避”两章内容的同时,对回避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有六点较大的变化:一是本法在《条例》相关内容基础上,既保留了《条例》的规定,又在具体操作上留有一定的空间。但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本法除增加“组织”、“纪检”部门的内容外,还将《条例》任职回避规定作了调整,在《条例》三种回避关系基础上增加“近姻关系”,变为四种回避关系。二是本法补充规定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并从实际出发,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为防止避免管理上的漏洞,还特别提出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条件限制。三是本法用“地域回避”更替了

47 “原籍任职”的概念,对乡、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回避范围定性更加 科学准确。四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条

(三)项规定,这一条概括性回避情形的规定更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为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形臵留了空间。五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一条

一、二款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实体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六是新增加第七十二条规定,此条既是本法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是对特殊类别公务员回避的特别规定。本法与《条例》的相对变化,着重体现了本法强调回避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坚持宽严适度的回避标准,以及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立法思想。

(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创造条件。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

48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其中,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后者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变化问题,只是改变了行政隶属关系,即职务关系发生变更;而调任则涉及到人员身份变化问题。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但有时交流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不过要相应履行职务升降的有关程序。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

49 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到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调任必须符合严格的调任程序,用人机关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进行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考试。增加考试程序,主要是因为,符合调人条件的人较多,为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考试的程序,更有利于将优秀的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与另两种交流形式相比,挂职锻炼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形式,实际是“交而未流”。

(四)、回避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工作。”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3篇

本章要点:《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意义、立法宗旨,主管部门的职责及领导体制、烟草专卖有关概念、原则。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

二、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概念。(第二条)

三、烟草专卖的基本制度。(第三条)

四、烟草专卖工作的主管部门及部门的领导体制。(第四条)

五、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有害成份,禁止、限制性吸烟规定。(第五条)

六、适当照顾民族利益。(第六条)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本章要点:明确烟叶的概念,烟叶优良品种的供应,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烟叶收购合同的签订,烟叶的收购及分级定价,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

一、烟叶、名晾晒烟的概念(第七条)

二、烟草种植及优良品种供应。(第八条)

三、烟叶收购及收购合同的签订。(第九条、第十条)

四、烟叶的调拨。(第十一条)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本章要点: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建技改的批准,烟草制品产量计划的下达。

一、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二、企业进行基建及技术改造的批准。(第十三条)

三、省级的卷烟年度总产量的下达、生产企业产量计划的下达,各等级、种类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第十四条)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本章要点: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的批准、经营零售业务的批准。烟草制品价格的制定。卷烟的包装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制度,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的限量规定。

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第十五条)

二、经营零售业务的批准部门及许可证的取得。(第十六条)

三、卷烟代表品、非代表品的价格制定。(第十七条)

四、卷烟在包装上应注明焦油含量级及“吸烟有害健康”。(第十八条)

五、烟草制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九条)

六、烟草制品强制商标注册管理。(第二十条)

七、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印制。(第二十一条)

八、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准运证由何部门签发?(第二十二条)

九、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生产和销售

一、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批准部门,烟草专用机械的界定。(第二十五条)

二、生产应当按照计划和订货合同组织进行。(第二十六条)

三、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销售对象的特定性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烟草行业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归哪个部门?(第二十八条)

二、经营烟草行业进出口等业务的批准部门,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持有许可证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当事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二、无准运证或超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受到何种行政处罚,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受处罚,受何种处罚?超限量异地携带烟叶及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罚?(第三十一条)

三、无证生产烟草制品、无证生产其它烟草专卖品的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四、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等涉外业务的,应如何处罚?(第三十四条)

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罚,处以何种处罚?(第三十五条)

七、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由哪个部门处罚,何种处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哪一部门处罚,何种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倒卖烟草专卖品未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第三十八条)

九、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准运证的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应如何处理?(第四十条)

一、对本法实施情况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检查?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应追究何种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但拒绝、阻碍执法的应由哪个部门依照何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十二、工作人员私分、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第四十二条)

三、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就如何处理?(第四十三条)

十四、对当事人申请复议、起诉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哪个部门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4篇

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出现哪些行为,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答: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3、《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补助是怎样规定的?

答: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困难的,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5、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有了变化和调整,司法行政部门都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统计,更新数据,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6、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怎样防止矛盾激化?

答: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7、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答:对可能激化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如果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功,应当怎样做?

答: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0、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明哪些事项?

答: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11、调解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答: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12、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怎样规定的?

答: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

14、人民调解与法庭审判(调解)、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有什么样的优势?

答: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和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与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的范围更广泛,更具有亲和力,程序更加规范、简便。

15、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16、人民调解主要有哪些工作制度?

答: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7、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在登记时应当记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18、如何确定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按照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19、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应如何登记?

答: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按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者原意。对于一些可以当即调解的简单纠纷,也可以调解后补办登记。 20、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需对纠纷进行哪些调查?

答: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处于什么程度;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21、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答:

1、必须分清调解委员会的主次;

2、调解前要制订调解计划,明确分工;

3、共同调解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

4、各调解委员会要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5、作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应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22、调解后如果发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时应如何做?

答:如果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没有能力打官司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

2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从哪几方面做好回访工作?

答: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回访工作必须及时,

3、回访应当有重点的进行,

4、回访必须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24、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必须具备哪几个条件?

答:

1、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具有合法性;

2、人民调解协议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给付为内容;

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给付的内容没有异议;

4、人民调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5、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误工补贴、救助和抚恤、优待的保障主体都是谁?

答: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保障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单位;对人员调解员实施救助的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主要是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抚恤和优待的实施主体是民政部门。

26、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案: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7、人民调解员担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件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8、人民调解怎样做到合法合理?

答: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不论是在调解范围上、依据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相抵触。

29、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答:(1)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方法;(2)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5)换位思考的方法;(6)苗头预测的方法;(7)模糊处理法;(8)褒扬激励的方法。

30、什么是单独调解?

答: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调解,采用单独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31、什么是共同调解?

答: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2、什么是联合调解?

答: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组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不仅适用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更适合专向治理群体性、突发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33、什么是直接调解?

答: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着急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的纠纷,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和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展的纠纷。

34、什么是公开调解?

答: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35、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可以把预测纠纷的方法分为哪四种? 答:(1)因时预测法(2)因地预测法(3)因人预测法(4)类型预测法。

36、调解纠纷的实用技巧包括哪几种?

答:调解纠纷的实用技巧包括:纠纷要素运用技巧、言语语言运用技巧和肢体语言运用技巧。

37、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是指什么?

答: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和各个调解委员会之间受理和调解纠纷权限上的分工。

38、《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39、《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那么误工补贴标准怎样确定? 答:一般为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影响本职工作导致的薪酬或劳动收入损失。 40、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产生?

答: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41、什么是司法调解?

答: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解。

42、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以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43、《人民调解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中对人民调解是怎样规定的?

答: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4、司法行政部门怎样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

答:一是制定相关政策规章,二是加强调解研究,三是总结交流经验,四是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

45、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求、咨询和投诉;二是协助、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三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

46、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做到依法设立?

答:一是设立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相关工作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7、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统计时,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即设立时间、设立机构、名称、类型、驻在地和组成人员等;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变动情况,即名称变更情况,组织撤销、联合、分立情况,类型变更情况和组成人员变更情况等。

48、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49、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调解委员会应该怎样处理?

答: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0、什么是纠纷排查制度?

答: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和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

51、什么是回访制度?

答: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

52、什么是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答:指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其科学预测、预防、化解民间纠纷提供依据。

53、村(居)民委员会要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其工作经费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人民调解员补贴费等。

54、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55、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哪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

答: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进行排查;二是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四是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矛盾纠纷。

56、什么情况下不得调解?

答: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57、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是否表示当事人已经拒绝调解,什么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可以中止调解? 答: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以明示方式表达拒绝调解,即以口头或局面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不愿继续调解时可以终止调解。

58、什么是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答:指省、自治区的县、自治县、市辖区和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还包括这些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及公安派出所、交警队等。

59、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的做法有哪三种?

答:一是当事人尚未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及时解决纠纷,主动指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但没有选择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三是当事人拒绝接受对方选择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由人员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 60、哪些情形的轻伤害案件,不属于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

答:一是雇凶杀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二是行为人系累犯,或在劳动教养、缓刑、保外就医、所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三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3人以上轻伤的;四是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五是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六是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6

1、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档案?

答:是调解人员在办理调解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记录。 6

2、调解工作档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册;二是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三是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四是矛盾纠纷调解卷宗;五是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六是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七是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6

3、调解档案卷宗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卷宗封面,二是卷宗目录,三是调解申请书(书面或口头申请笔录),四是和当事人谈话记录,五是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六是调查笔录,七是调解协议书及底稿,八是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九是附卷材料。 6

4、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答: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到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6

5、有哪几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六是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七是其他情况不应当确认的。

66、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原来发生的纠纷提出民事诉讼,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事实和理由,递交诉状及副本,并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6

8、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有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示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

9、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对具有什么条件的协议应确认有效?

答: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0、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什么情形下确认无效?

答: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71、对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是怎样计算的?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自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72、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答:一是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二是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三是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7

3、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达到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请问,调解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7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组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76、《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7

7、什么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

78、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答: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79、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80、《人民调解法》中对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分工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8

1、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8

2、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为作为证据提出?

答:一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三是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83、当事人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都可以选择哪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84、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85、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8

6、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受害人都可以哪些机构申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可以请求乡镇人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

7、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哪个部门调解处理? 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 8

8、说说人民法院调解书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区别在哪里? 答:一是记录格式不同;二是签名人员不同;三是盖章机构不同;四是生效时间不同。 8

9、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答:(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应做好当事人工作,督促其履行;(2)如果协议内容不当,可以变更协议内容或撤销再达成新协议:(3)对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0、什么是口头调解协议?

答: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9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9

2、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

9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购置办公文具费、文书档案和纸张等费用。 9

4、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发放给人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9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96、调解文书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

97、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区别在哪里?

答:一是人员构成及其立场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二是调解纠纷的种类不同,主要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9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9

9、什么情况下,村民会议的决定有效? 答: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100、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多少人提议应当召集民在会议? 答: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0

1、村(居)民委员会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其办公条件,都包括哪些保障内容? 答: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

10

2、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 10

3、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二是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三是矛盾纠纷的偶然性;四是矛盾纠纷季节性;五是解决历史积案的艰巨性;六是部分当事人情绪的不稳定性。

10

4、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工作规定》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两种?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10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5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变化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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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补充了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多了这个: 级。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书的建设项目目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录,由环境保护部另小类(附件一)。

行制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根据编制说明,主要考虑“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后,可能产生较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降低,修订稿中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级别划分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方式,制定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内通用,甲级乙级不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再根据审批级别来分 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减少的内容。 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

依法行政的体现。

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明确了资质证书的记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载事项。 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

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

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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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条款,希望协会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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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非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所属机构不得申请资质,可有效防止“红顶中介”及推动事业单位改制。 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环评资质难保。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1、放宽了固定资产、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条件:

注册资金等硬件条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件。

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

2、加强了评价机构的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软件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件。

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1、删除了“能够开展条件:

规划、重大流域、跨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工程分析、各环境要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监测数据;

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技术论证;有能力分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析、审核协作单位提

4 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数据”。

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

2、甲级资质的工程师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数量由10个增加至1全工程师;

5个。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

3、甲级资质的每个类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别的工程师数量由3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个增加至6个。 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甲级资质的每个类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别的有业绩的工程师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数量由2个增加至3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个。

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

5、业绩要求由“相应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类别省级以上审批的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改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为“主管部门近四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内审批或者核准的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报告书”。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注意其变化:①不再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省级以上(可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能涉及分级审批的修核准的报告将大大减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订,省级以上审批或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少),②报告书可以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为核准制。

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

6、取消上岗证要求。 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唉,当年辛辛苦苦靠的上岗证呀

7、机构业绩要求由“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审批”修改为“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放宽年限,加严数量。

5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

1、乙级资质的工程师列条件:

数量由6个增加至9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个。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

2、乙级资质的每个类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别的工程师数量由2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个增加至4个。 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

3、乙级资质的每个类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别的有业绩的工程师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数量,书不变(均为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1个),表由0个增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加至2个(包括书的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放宽了乙级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业绩要求。 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

4、基本取消仅报告表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的资质。

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因为九个环评工程师工程师。

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

的收入很难由纯报告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表单位维系。

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 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内业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

1、甲级资质业绩要求绩要求)甲级评价机构在资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由“5项近4年内省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编制至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级以上审批报告书”少8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修改为“8项近4年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告书,其中至少3项为附件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准报告书”,数量增2中所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加。新增“其中至少响报告书。

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3项为附件2中报告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书”。

效期内应当编制至少5项近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

2、乙级资质业绩要求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表。 (表)。

由“5项近4年内省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级以上审批报告书/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表”修改为“5项近4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核准报告书/表”,数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量不变。

3、取消仅报告表资质。

4、取消业绩年报制度。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增加的业绩要求。

/

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明确“环评机构近一

7 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当提交下列材料: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一)书面申请报告; 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质申请表(附件二); 制定。

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随着脱钩工作的进

行,不同资质申请所需资料相差较大,难列明,且资料清单也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以在一个条款中全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将与时俱进,因此另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行规定。 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变更所需资料呢,在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前条的另行规定中 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

(一)、

(二)和

(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8 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

(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基本无变化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1、为加快审批效率,

2、受理申请需网络公示。

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一次告知清单。

9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

1、批准前需网络公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示。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

2、明确审批时限。赞! 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

3、取消了预审意见。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赞!

1、增加了改制、分立或合并等的资质重新核定,且要求严格。

10 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这个责罚很重的,强力打压环评工程师挂靠。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1、增加了2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

1、增加了工程师基本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布评价机构名单。 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信息的公开。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改成“不得无正当理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强调了环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社会责任 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

1、强调应当由一个环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机构主持编制,这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就涉及到协作单位。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说明有解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

(四)关于独立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具备独立编制环境影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响报告书(表)能力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是评价机构最基本准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入条件之一„„。该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规定并不是限制评价持。

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开展必要的技术咨询。接受技术咨询的其他单位可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数据和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评价机构应在对合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基础上,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2、由于取消了上岗证,因此,环境影响 12

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3、强调了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

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1、新增内容。

2、必须是评价机构签合同,不得代签,保证责任追究的完整。

3、禁止资质挂靠。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

1、前文已取消上岗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证。 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

1、整合了原办法的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个条文。

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

2、增加了列出“专业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类别”。 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环 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1、新增的内容。应该是方便后续的监督检查。

2、监测报告需要原件。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

1、国家发改委取消了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收费标准,转为市场标准。

调节。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

1、前文的申请条件变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化,此处也相应变化。 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

2、增加了时间要求。 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

1、需要作废声明原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1、新增的内容。现行做法。

2、公众媒体不指定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了。

第二十九条 环评机构中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 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增加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

1、放权给各级环保部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门。

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参照目前做法,明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确了监督的形式。

14 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

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

1、明确了抽查是环保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部组织。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门对日常检查不合格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的不予受理。 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1、新增的内容,放权给各级环保部门。

15 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三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一)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

1、新增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

1、减少了处罚的类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别。

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

2、加重了文本编制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误的处罚 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

16 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第三十八条 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

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加重了对环评工程师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

1、明确了“在重新核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响报告书(表)需要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继续完成的,应当报以处罚。

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新增的内容,对环评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信要求很严。 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17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采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审批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新增的内容。

新增的内容。这个好,希望能落实。

新增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发 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开展环境影响价工作,有权向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六章 罚 则

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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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1、增加了罚款的内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容。

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

2、减少了不接受考核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的处罚内容。 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处罚方式有所调整。 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表)失实的,依照《中华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

19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环评机构资质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负 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所称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括因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环

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

新增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

增加了可操性

增加了可操性

1、明确了为“职业资格”。

2、明确了为“全日制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工作”,防止挂靠。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

1、国务院审批改革,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由竖向审批(海洋局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预审)转为横向审批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环保部内部咨询海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洋局意见),因此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条不涉及了。 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和过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

1、与征求意见稿相措施)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比,取消了过渡措施, 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很多小单位希冀的过

打击较大。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渡期没了,

止。

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第6篇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新区标准化评审九组为进一步拓展知识面,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更好的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近期,我组及时组织学习、讨论了新《安全生产法》。通过学习和讨论,我组各成员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以下为我组成员经过学习、讨论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旧法)相较旧法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包括7章共计70多条内容,从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以人为本”、“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我们评审组成员均来自新区各企业,因此,我们重点对新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更新内容进行学习,尤其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重点是职责规定、责任义务内容、违法处罚规定等。同时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安全规章制度规定,事故应急预防及其与政府部门的衔接,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其他部门职责义务,设备设施工艺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信息库及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都需要全面学习,及时按照新安法要求进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文件修订更新,培训教育,落实执行。

1、首先,新法在立法定位方面做了一个创新,在很多地方将“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由原来的监管性质转变为全方位的工作法。

2、突出安全工作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安全生产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人,现在新法将保护人的生命放在安全工作的第一位,也体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与根本。同时也表达出经济的发展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3、新法中确立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就是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人的生命安全发在第一位;“预防为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生产的工作中心放在预防上,明确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加强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新老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好能与地方政府相衔接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从而将事故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综合治理”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利用经济、制度等有效管理手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新法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将一部分行政法规中的处罚规定上升为法律责任条文,大幅度的提高了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等。因此,进一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阶层紧绷安全第一的这根弦不放松,同时也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5、新法推行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明确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新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告知作业人员所处作业场所的危险因数等;同时需根据编制的应急预案安排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并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评价进行及时的修订。

7、新法也这种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8、新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工会及从业人员的义务及权利进行了补充,新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而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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